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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的处理

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的处理
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的处理

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的处理规范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的处理规范

按照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业主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实践中此类纠纷的发生原因十分复杂,因此,处理此类纠纷时,必须针对业主的抗辩理由进行举证、质证,根据查明的事实,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于业主无理拒绝交费情形的,应判令业主按照合同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交费的违约责任;

(二)对于业主因自身原因未居住房屋并以此为由要求减免物业管理费用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对于因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致使业主拒绝交费的,则属于物业管理公司违约在先,业主拒绝交物业管理费属于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行为,是依法采取的自我救济手段,这种情况下,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状况,判决驳回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或者判决减少业主的物业管理费,但应交的维修费用不在此限;

(四)对于确因公共费用的分摊不合理导致业主拒绝交费引起的纠纷,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合理确定各个业主应分摊费用的基础上,判令相关业主支付其应分摊的物业管理费用和维修费用;

(五)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情形,业主因而拒交的,应判决业主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服务项目收费及收费不合理的部分,应予以驳回,同时建议政府价格监督管理机关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违规收费予以处罚;

(六)对于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如何处理。由于未订立物业合同,在双方当事人间缺少书面协议来确定权利与义务,诉讼中,业主们会以此作为抗辩理由而拒不同意补交物业管理费用。我们认为对于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物业管理合同,但业主事实上享受了物业管理服务并因此受惠的,这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间已构成事实上物业管理关系。法院根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可参照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判决业主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七)对于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约定请求一并支付滞纳金的,应予支持。滞纳金数额过高的,可以依据欠费方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滞纳金一般不应超过欠费金额。

此外,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应注意审查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标准是否经过物价部门审核,是否明码标价;对特殊服务收费,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否在合同中有约定;对合同约定物业收费可以预收的,其预收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等。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的处理规范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件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措施引起纠纷的处理规范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或使用人因物业管理费发生纠纷,物业管理公司为迫使业主或使用人交纳管理费,在业主或使用人不能按其要求交费的情况下,常采取停电、停水、停气、停热等措施,为此常引发诉讼,业主和使用人以收费不合理、停水气电热等构成侵权提起诉讼或抗辩。

采取停水气电热等措施是否侵权,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对拖欠管理费行为可依聘用管理合同追索,采取严重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经营、居住的停水气电热等行为,是侵权行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停水气电热等是因业主、使用人欠费所造成,停水气电热等行为不构成侵权。由于停水气电热等措施严重影响业主、使用人的经营、生活,易使矛盾激化,妥善处理此类纠纷十分重要。《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未赋予物业管理公司采取非常措施的权利。

我们认为,在业主或使用人的确欠费的情况下,采取停水气电热等措施是否违约或侵权,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对业主欠费的可以或不可以采取停水气电热等措施的,应从其约定。物业管理公司如违反合同约定,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区分收费项目的不同特点具体分析。

物业管理费主要分为为业主、使用人提供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公共性服务的费用,代收代缴水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费用,以及特约服务的费用。这三项服务费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因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须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业主仅拖欠公共性服务或特约服务的费用,而未拖欠公众代办性质服务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不能采取停水气电热等措施,否则即为侵权,若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止供应电、水、气、热等方式催交物业管理费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业主或使用人拖欠应交纳的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费用,使物业管理公司为此未能代交有关费用,致使供水、电、气、热等部门停水、电、气、热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如物业管理公司收取费用后未及时上交有关部门,致使有关部门停止供水、电、气、热的,则物业管理公司未尽服务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三)若物业管理公司与电、水、气、热等供应部门因代收代缴发生争议,致使供应部门停止电、水、气、热等供应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选择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认为自己没有过错的,有权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四)在有关部门并未停止供水、电、气、热的情况下,物业管理公司对拖欠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费用的业主或使用人,能否采取停水、电、气的措施?我们认为,对被拖欠费用应依法追偿,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水、电、气等措施迫使业主、使用人交纳费用的行为,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法不应得到支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关法规或规章中不宜赋予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停水、电、气、热等权利。

(五)对于物业管理区域实行整体供热的,部分业主要求停止供热并以此为由拒绝交纳供热费,法院应判决不予支持。

本文关键词: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纠纷,处理规范

物业管理费纠纷

一、物业管理费纠纷概述

物业服务合同是长期性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业主与物业公司容易产生纠纷,尤其业主以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和管理的质量不合格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较为常见。这类纠纷又可依据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能否成立,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能够成立。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确实存在小区环境脏乱差、治安保卫形同虚设、物业报修无人应答等情况的,业主在物业公司整改完毕之前拒绝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是对物业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应对措施,是依法行使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如果物业公司除非已按法定和约定的要求进行了整改,业主则应交纳物业管理费。

二是业主拒绝交费的部分理由成立。物业公司基本履行了管理服务的义务,但在某些方面确有缺陷,如保洁工作、车辆停放管理等存在较大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如果物业管理费是分不同项目收取的,业主仅能就物业公司未尽职责部分的费用行使抗辩权,而不能以拒交全部物业管理费用的方式行使抗辩权。如果物业管理费无法明确区分为不同项目,则可根据物业公司未尽职责的具体情况酌情降低支付物业管理费。需注意的是,在存在上述情况的场合,业主补交所欠物业管理费时一般无须支付滞纳金。

三是业主拒绝交费的理由不能成立。物业管理行业属于微利行业,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在物业公司按法定或约定的标准提供了物业服务后,如业主仍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是对物业服务合同的违反,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此,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在合同对滞纳金无约定的情况下,可要求业主按照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定标准支付滞纳金。

二、物业管理费纠纷的调解处理原则

(一)引导物业公司运用正当手段维护权益

有些物业公司在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时,会采取断电、断水、限制业主进出物业使用区域、对业主进行罚款或表示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给业主造成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等措施,迫使业主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这些做法缺乏合法性,不宜提倡。在调处这类纠纷时,应向物业公司指出,业主违约拒绝交付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公司应采取书面督促或公力救济等合法手段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应采取上述不当的方法进行所谓的自力救济,否则会构成侵权责任。

(二)利用“滞纳金”的杠杆作用平衡利益

物业服务合同大多约定,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物业公司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纳费用的一定比例加收滞纳金。实践中,物业公司在主张物业管理费时,往往同时主张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所产生的滞纳金。有时因业主长期拖欠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的数额亦不菲。所以在调处纠纷时用好“滞纳金”这根“杠杆”,对平衡当事人利益、平息矛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方法上:一是根据业主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主观过错程度、欠交数额、物业服务是否具有瑕疵等情况,视不同情形促使物业公司主动放弃部分或全部滞纳金,以尽快解决纠纷;二是结合滞纳金的计算数额,如果已经超过物业管理费本金的,就要引导物业公司放弃超出本金部分的滞纳金,使双方利益趋于平衡。

(三)区分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是否具有合法理由

有些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有一定的合法理由,大多表现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如未打扫小区卫生、保安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引起业主不满,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予以抵制。此时应认识到,依照《合同法》规定,业主可以行使与对方违约程度相适应的合同履行抗辩权,即在物业公司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约义务时,减少或免除物业管理费的支付义务。但该抗辩权行使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应结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公司实际履行情况、物业公司是否具有过错等因素综合考虑。在调处时,应在分析利弊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行协商,找到平衡点。如果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

无合法理由的,应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产生合理预期,并补交物业费。

三、有关物业管理费纠纷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

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物业管理条例(节录)

(国务院2003年6月8日颁布,

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504号修订,修订后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第四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

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2003年11月13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

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2004年7月19日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

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关物业管理费纠纷的案例

物业管理虽有瑕疵业主仍需补交物业管理费但不承担滞纳金孙某系上海市四平路某处办公楼中的一位业主。2003年12月10日,该房产的开发商与一家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委托该物业公司对办公楼进行物业管理。之后,由于孙某从2005年1月起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向孙某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孙某辩称:物业公司未尽管理服务义务,自己有权不付管理费,请求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请。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该办公楼二十层楼面的火警报警器显示为设备故障状态并时常伴有刺耳的啸叫声,小区门卫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混乱,影响车辆及行人的正常出入。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基于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已对孙某的物业进行了物业管理,孙某作为小区业主,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但物业公司在实施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对设备故障未及时检修等情况,影响了业主的正常办公,引起业主的不满,孙某为此而延迟支付物业管理费系事出有因。物业公司诉称其全面、妥善履行了管理服务义务,与事实有出入。故对物业公司要求孙某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在判令孙某支付欠付物业管理费的同时,驳回了物业公司要求孙某承担滞纳金的请求。

业主以他人的违章建筑妨碍其生活为由拒付物业管理费未获支持冯某系本市陆家浜路某处房产的业主。自2002年4月1日起至2004年3月31日,冯某未向小区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004年5月,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冯某辩称,由于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之职,擅自允许他人在公寓违章搭建,开设食堂,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故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物业公司表示对小区内存在的搭建是知道的,已经进行了劝阻,并曾上报有关主管部门,但由于自己并无行政执法权,不能进行拆除,故不同意冯某的辩称意见。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作为系争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对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冯某作为小区业主理应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系争房屋所在小区内有他人搭建违章建筑开设食堂对冯某造成妨碍的,冯某可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或直接起诉要求食堂业主排除妨碍。物业公司虽然对小区承担管理职责,但是对于小区内的违章搭建等问题,并没有直接予以拆除的权力,根据规定,其只能进行劝阻和报告。现物业公司已履行了劝阻

和报告的义务,冯某不能因为小区内仍存在违章搭建就认为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并因此拒付物业管理费。所以,法院判决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请。

浅谈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结果(1)

浅谈不交物业费的结果 部分业主为何拒绝缴纳物业费呢?经过调查走访,了解到有的业主之所以长期不缴纳物业费是认为物业公司不作为或对其服务不满意,比如维修不到位等;有的业主不缴纳物业费是因为存在开发商遗留问题;还有一些业主“吹毛求疵”,以一些不合理借口长期拒缴物业费,进而导致小区品质下降,“有时候为了催缴物业费,物业工作人员楼上楼下来回奔波,好话说尽,有些业主还是拒不缴纳。长期不交物业费,享受已经交费业主享受的待遇 ----------- 及蹭吃蹭喝的那种。久而久之,一些交费的业主也加入到欠费队伍中,导致物业公司的服务日益下降,最终不停的减少人员、减少服务、直到停止服务,物业人员讲,不缴费我拿什么来服务,进而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小区最终走向恶性循环,受损的还是业主自己,到那个时候,该小区到声誉就会一落千丈,自己住吧感觉到处脏乱差、味道难闻、电梯坏了、排污坏了、根本无法入住,卖掉吧,提到该小区再便宜根本就没有人要买到局面,就是说“如果因为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没有自己存在的价值而解体,小区将变成脏乱差,陷入下一个恶性循环中。” 在回访中,多名已交物业费的业主表示,对于一些“老赖”业主,应该出台措施进行严厉整治。“如果允许业主以物业管理服务存在一般瑕疵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就会造成无法维持正常的物业服务水平,最终损害的是其他正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的利益。”业主和物业公司是一种合同关系,物业提供服务,业主就应该交费,动辄以拒交物业费的做法来表达对物业服务的不满并不可取。而如果是物业服务企业违约,业主

可以视情况是一般违约还是重大违约,通过合理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据上门走访来看:有的则是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好,因楼上房屋裂痕而导致她家天花漏水,三番几次与物业沟通都无果,最后说了狠话:“啥时候让楼上修好楼板,我啥时候交费”。作为“夹心层”的物业始终无法协调楼上邻居的维修工作。其实物业为此事只能积极协调,不行可以去法院对楼上装修造成对漏水问题起诉楼上.现在好了,全推到物业头上了.这样的事情就是警察也无法直接搞定。何况物业也不是警察,没有强制执行权。 现在好了,江苏物业法新《条例》针对拖欠、拒交物业费的现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出台了几条约束性规定,如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这意味着房产过户时如果有物业费尚未结清,业主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这条规定彻底掐灭了房产过户时少数人趁机赖掉物业费的想法。另外,新《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小区内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这一条有两个新意,一是明确了法律赋予物业收费员上门催交物业费的职能;二是明确规定可在小区内公示“欠费业主”名单。 在部分业主的观念中,因为迁怒于物业公司服务的不周,拒绝支付物业费,似乎还很占理。曾经服务于颐景园小区的物业公司,就碰到了部分业主拒缴物业费的情况。比如:南京某小区物业目前已经撤出,仍有30%的业主未按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费。该公司曾向

物业费催收整改措施

物业费催收整改措施 篇一:拒交物业费的案例 物业管理服务费小知识 一、业主能通过拒交物业费维权吗? 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可以通过拒交物业费维权吗?根据相关规定,业主应按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逾期不交物业费,业主委员会应督促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公司可依法追缴。 那么如果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业主要如何讨个公道呢?首先,业主可以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纠正物业公司的服务。也可以向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相关部门会对投诉进行查处,情况属实,会责令物业公司限期整改。如果物业公司拒不整改,该小区业主大会有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重新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同时,市主管部门将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对该物业公司进行处理。 二、物业费收多少取决什么?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物业服务成本定价的原则是: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并与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相对应。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维修费、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 【温馨提醒】 这些原因不交物业费法律不支持 一:没入住就不交物业费 二:未签物业合同不交物业费 三: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不交物业费 四:对社区大环境不满意不交物业费 五:对物业公司捆绑式服务不满不交物业费 六:对物业公司利用公用面积经营不满不交物业费 ●不满物业服务 在本市部分小区,业主因不满物业服务而拒交物业费,而这不仅让物业公司难受,其实业主自己也很无奈。市民李女士说,她家的小区已建成10余年,一直由一家物业公司服务,其中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房屋漏雨透寒没人管、小区道路不平没人修、高的楼层一个星期也没有人保洁等。对此,业主们多次反映,但物业公司始终没有解决。有些业主想炒掉物业公司,可是业主之间意见又不统一,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小区业主也曾找过主管部门,随后物业公司做了些表面工作,并没有实质性改善。于是,部分房子漏雨的业主选择拒交物业费,而物业公司也因此到法院起诉他们。拒交物业费,非但没有解决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反而越来越激化。

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几种情形及应对措施

浅谈业主拒交物业费的几种情形及应对措施 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现象在目前物业管理小区中并不鲜见,除极少数业主恶意欠费外,绝大多数都“事出有因”。但是无论什么原因,采取拖欠物业费的极端方式表达不满都是不可取的,既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解决物业欠费纠纷需要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的相互理解。作为业主一方,一是要理解和懂得享受服务就应该支付相应费用。二是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认识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范围,正确理解和认识业主在享受物业服务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所明文规定的业主必须履行按时、如期缴纳物业费的义务。与此同时,物业公司也要不断改进自身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物业服务品质,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力所能及地为业主提供便利和增值服务,争取得到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粗浅地分析和概括了一下物业小区业主拒交物业费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 1、因工程遗留问题,如房屋内外墙开裂或有裂纹,屋顶、天花或者外墙渗漏水,门窗变形,玻璃起雾等等拒交物业费; 2、因家中财物被盗,车辆如电动车、自行车、私家小轿车被盗或被损毁等等原因拒交物业费; 3、因为没入住,以房屋空置为由拒交物业费; 4、按时下物业服务企业的通俗说法“老赖”业主,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交物业费; 5、以物业企业工作人员服务态不好、服务意识不到位拒交。 处理拒交的具体应对谈判技巧和催收办法: 一、因工程问题拒交的应对方法和措施:从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角度出发,物业工作人员要耐心解释,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合同》等与业主沟通、解释,一是虽然如今许多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商隶属同一个集团公司,但从法律角度上属于不同的独立法人单位。二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房屋质量等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范畴。因此业

致不交物业费业主的一封信

致不交物业费业主的一封信 尊敬的不缴物业费业主: 您好!自我公司接管以来,物业费的收缴一直是难度较大,物业费收缴难几乎是我公司司面临的最头疼问题,至于部分业主拒缴物业费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每个人都振振有词,认为自己的决定没错。 一、开发遗留型 1.下雨天,地下车库、墙角渗水的现象; 2.房屋墙面、门窗有缝隙。 到物业那里反映了几次未能解决,就气不过,并以此拒交物业费。 物业回复:由于外墙渗水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并非物业公司负责维修,根据国家规定外墙质保期为5年,我公司已多次积极联系督促开发商来维修,同时也与开发商积极协调维修方案,开发商也多次安排施工单位过来处理遗留问题。(备注:有时候根本是建筑设计上的缺陷,属于‘硬伤’,并不是想改就能改的,物业只能负责代表业主与开发单位联系,并不承担维修甚至改造责任,可碰到这样的问题,为何业主不理解?)只要是我们物业工作范围内的绝不会推迟,同时也希望业主多提宝贵建议,促使我们更好的为业主服务。 二、矛盾纠纷型 这类情况多是因为一些安全防范问题引发的,如业主因私家车在小区内被划伤,电动车、自行车被偷,水、电费分摊不合理等部分业主将这些事件归罪于小区物管失职,于是以拒交物业费为手段,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物业回复:物业费构成中不包括治安费。作为物业服务机构,对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履行了其职责,作为业主接受了服务,就应该按时缴纳服务费用。 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几个方面:1.管理服务人员工资、2.小区共用部位的水电费、3.电视监控维保费,4.电梯设备的日常维护,年检费,5.消防水泵维保费,6.小区共用设施的日常维修材料费,7.日常垃圾清运费;8.院内化粪池清理费9.卫生清洁物料费,10..绿化养护费,11,小区公用设备运行能耗费…… 三、攀比作祟型 有些业主有攀比心理,如果一个单元里有一户不缴物业费,整个单元都不缴。都有自己的理由,别人不缴物业费照样享受服务,我们要是缴纳,不就吃亏了吗?甚至业主看到小区里有人不缴物业费,就会直接跑到物业办公室说自己也不缴了,别人啥时候都缴了自己才缴。 物业回复:花那么多钱买了房子,却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得到满意的环境,业主当然觉得很委屈,于是就通过拒交物业费的方式进行抗议、表达不满。然而往往事与愿违,进入恶性循环:部分业主

“业主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的仍需交费

“业主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物业服务为由”拒交 物业费的仍需交费 2013年9月广西某小区业主赵某,因拖欠物业费,被该小区所属的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经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赵某拖欠物业费属于违约。 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称未享受过物业服务,也无需接受物业服务故其不应缴纳物业费。针对被告的辩解,主审法官结合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释疑解答。因被告所在小区的开发商同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约束力,根据该合同规定,被告所住房屋属于原告物业服务范围;且被告水、电等设施均在原告所服务小区内,原告每年定期维护水、电、等设施及处理污水排放,被告已享受到了原告的物业服务,所以被告应该缴纳物业费。 经过法官释法答疑,被告意识到原告一直履行着物业服务,自己应当缴纳物业费,于是主动同原告握手言和,并当庭缴纳了欠缴的物业费二万余元。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圆满审结。 业主拖欠物业费是当前物业管理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物业公司的运转,造成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下降,间接损害更多业主的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行政部-祝贺-原创

业主不满服务拒交物业费被起诉案例

华成嘉园位于南昌市江大南路55号,由于对物业服务不满,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屡屡发生矛盾,并拒绝支付物业费。面对拒绝交费的业主,先后有两家物业公司在物业委托合同期满前就单方面撤离小区。与此对应的,是该小区屡被中断的物业服务窘境。 对此,律师认为业主委员会有权解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单方面撤离小区属违约行为。为了追讨物业费,提前撤离的物业公司将3名拒交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告上法庭。记者了解到,目前此案已被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受理。 业主不满物业拒交物业费 2009年9月,华成嘉园迎来了他的第一批业主,当时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是南昌市华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对于华嘉物业的服务,我们很不满意。”多名业主抱怨称,物业公司存在乱收费问题。以物业费为例,根据规定,一年内未入住的业主,按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标准的50%交纳,但华嘉物业却要求全体业主支付全年的物业服务费用。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多付了物业费。但华嘉物业的服务态度差,小区内经常是杂草丛生、垃圾成堆,失窃案屡有发生。”今年6月,业主裴女士家中被盗,万余元现金、4部手机等财物不翼而飞。据悉,这是该小区多起失窃案中损失最为严重的一起。 为了表达对华嘉物业服务质量的不满,小区业主们拒交物业费,并于6月20日自发组织了业主大会。经过商议,业主们决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选举了8名委员及6名楼栋长。他们的目标是更换物业服务公司。 新世达物业“新瓶装旧酒” 7月初,裴女士家中到访了一位特殊的客人。此人自称是南昌新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清华,他询问业主拒交物业费的情况,并表示华嘉物业已撤离,新世达物业接管华成嘉园物业服务。 听说换了新的物业公司,业主们很开心,但业主们很快发现,原先华嘉物业的保安、保洁、电工,甚至和业主发生口角的管理人员,仍在小区内出没,只是变成了新世达物业的工作人员。 “开发商的员工在小区内吵闹、随地小便,物业不管;有的业主与保安发生争执,还遭到殴打。”据小区业主反映,新世达物业进驻后,之前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改善,物业服务水平仍然糟糕。对此,绝大部分业主继续拒交物业费。 9月1日,华成嘉园业主委员会成立,业主代表们开始着手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进驻小区。这直接引发了业主委员会和新世达物业之间的矛盾。

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七大抗辩理由及应对措施

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七大抗辩理由及应对措施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七大抗辩理由 物业服务行业随着商品房的出现逐渐兴起,但至今仍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规范性较差,而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逐渐增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因物业服务问题产生纠纷的数量逐年增多。对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理由及应对特归纳如下: 一、以自己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为由拒绝缴费 有些业主认为自己并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因此不管是开发商还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都对其无约束力,自己不知晓且不认可该合同内容,因此拒绝交纳物管费。 应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以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已届满为由拒绝缴费 某些业主辩称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限早已届满,因此对超过合同期限的物业费,因无合同约定,故有权拒绝交纳。 应对: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后,若物业服务企业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业主也接受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均应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三、以全部或者部分物业费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缴费 有些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未对其催收过物业费为由,对物业服务企业主张的诉讼请求中超过两年(2017年10月1日后为3年)诉讼时效的物业费拒绝交纳。 应对: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债权人对于业主拖欠物业费的行为大都采取在业主的房屋大门上张贴催费通知单的形式来向业主提出交费请求。若物业服务企业向法院提供了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明这一催费事实,那么法院可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新计算),业主的这一抗辩理由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向业主催收过物业

物业费催缴话术整理

物业费催缴话术整理 情形一:跟风不交 案例:张东施女士因邻居没有缴纳物业费,因此也拒交相应物业费。 话术:业主跟风不交物业费,实际上是损害了其他已缴费业主的权利,物业有可能降低服务水平,业主会承担不必要的违约金和系列诉讼费用。后期第一批起诉的一定会是恶意欠费的业主。 情形二:房屋漏水 案例:易漏水先生因家里漏水,地板泡坏,墙面毁损,损失巨大;而物业没有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拒交物业费。 话术:房屋漏水分为两种情况: 一、外墙漏水。外墙漏水划分两种情况,一种属于在房屋保质期内的外墙漏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第2款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质期为5年。五年内出现的漏水情况,应由开发商提供售后服务。物业的责任只能是尽量帮忙联系开发商,至于结果如何无法保证,物业不能对开发商采取强制措施。 另一种属于质保期外的漏水,属于公共面积,需要启动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建立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 二、室内漏水,通知物业维修,部分原因可能是其他业主的问题。 不管是上述任何原因,都是与物业无关,物业费仍要进行缴纳。 情形三:电梯故障 案例:常爬梯先生居住小区,单元楼电梯故障频发,有几次还被夹在电梯中。因此拒交相应物业费。 话术:电梯故障原因之一:电梯本身的质量问题,物业公司联系销售商或生产厂家进行售后服务。原因之二:电梯过了保质期,启动维修基金。启动维修资金的程序也很复杂,需要业主的配合也需要时间,同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用来维修小区的公共区域,且是公共区域的大、中修;(2)小区业主2/3以上且占小区面积2/3以上的居民同意。 情形四:车辆被盗 案例:刘粗心先生下班回家后把电动车停在车棚。第二天早上发现电动车丢失,因此认为物业尽到保管义务,拒交物业费。 话术:(区分公共领域和车库)物业收取的为车位管理费,物业与业主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基本上此类问题都体现在业主的电动车被盗,大部分原因是由于业主乱停乱放,或者没有上锁。且被盗需有公安机关报案记录。 情形五:家里被盗 案例:王百万先生,某晚家里被盗,损失十几万,随即报案。公安机关至今没有破案,未找到偷窃之人。王先生认为物业没有尽到安保义务,没有保护其室内财产安全,自此拒绝缴纳物业费。 话术:关于业主室内的财物安全,如果没有与物业签订特别的协议,物业只要按照《物业服

当你因不交物业管理费而收到法院传票时

当你因不交物业管理费而收到法院传票时 1、物业费案件在法院是诉一件判一件的,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是100%赢的。原因并不是因为物业公司完全占理,而是因为法院在审理中根本不审查不理睬业主作为被告方的理由。——这是物业管理费诉讼的实际操作情况。 2、物业费的依据并不是法律规定,而是基于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合同。所以,只要是物业公司应该做到而没有做到的,都可以成为业主拒付物业费的抗辩理由。但实际情况请参照第1条。 ——这是物业管理费法律层面的问题。 3、鉴于法院在物业案件上的实际操作情况,法院实际已经成为物业公司的催帐员,不要指望能打赢官司。这种都是一批几十甚至几百个案子上的,法院都是把这些案子当作提高结案率的皮夹子来捡的,你不要指望法官会为你一个案子来花心思。这样的法官恐怕若干年后才会有。 4、法院已经意识到物业案子不能用这样的思路判了,因为遇到大量物业公司有问题的案件。已经有法院向高院提出过建议要求对物业案件的办案思路进行调整。 建议 1、开庭谈判调解,打折付钱。(底线) 2、拖。收到诉状和传票后,要期限内提出要求反诉(反诉提出,不管有没有道理,法院必须接受的。如果不接受,是要出裁定的,出了裁定可以上诉,中院有结论后下来后,再继续本诉。如果一审法院既不接受反诉,又不让你上诉,灵了,案子判好后,上诉,发回重审。)审理过程中,说有新证据提供,要求延长举证期限。尽可能拖长时间,把这件案子的进行与其他案件分离出来。判好再上诉呗。反正能用的程序用足。 反正离中院近,花不了几个车钱的。但律师的诉讼成本上去了。物业案件的最大优势在于量大,可以摊薄律师成本。所以这种办法最好是有大量的业主不服判决的,每个案子各自操作,这样诉讼成本就上去了。 有好的物业公司,也有坏的物业公司。物业管理条例根本不是从业主权利出发的,根本谈不上对业主权利的保护。拒交物业费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本人三年没交物业费。一直等物业公司起诉,不过物业公司一直未起诉,原因是物业收了停车费都吞了。小区停车费应当业主的收入,扣除管理成本后应当转入维修基金的,这个上海某法院已经有判例了。对物业不满的,可以注意一下维修基金数字,只有出没有进的,说明停车费给黑了。这个可以成为你谈判的筹码。 交也要折腾死它! 对于交物业费我是这样想的,大家看看有没有道理 从现在开始,我们就是不交物业费,就等着它告吧,在法庭上能争取一下就争取一下,赢了官司正好,当然,输了也是意料中的事情,物业费最终是要交的,但要看是怎样的交法,记住!这是个关键,要让物业公司也付出成本!即使我们交出物业费也要让物业公司付出成本!

物业费调价案例

【物业费调价案例】 ● 交流沟通—— 菊园小区物业服务费成功上调 菊园小区位于浦城路、商城路交界处,2000年竣工交付,建筑面积15.43万平方米,1109户,原收费标准2.20元/平方米/月,现收费标准2.70元/平方米/月。2007年8月1日,上房物业通过市场招投标方式进驻小区。 自1993年上海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已经19次实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给物业服务企业带来了巨大的人员成本上升压力。菊园小区从交付到2010年底期间,物业服务费标准一直维持在2.20元/平方米/月。如何维持或提升物业服务工作水平,如何化解劳动力成本上升带来的压力,上房物业从酝酿物业服务合同续签和提升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做好调价的前期准备工作。他们对小区部分业主进行上门调查,深入了解广大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及物业服务费调整的看法。通过调查发现,70%以上的业主希望能享受到优质的物业服务;50%左右的业主认为随着物价的逐年上涨,可以适当上调物业服务费标准,但幅度不宜过高;10%左右的业主不愿上调物业服务费标准;1%左右的业主对上调物业服务费标准无明确意见。上房物业在上调物业服务费标准前,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标准,提交了《菊园物业服务主要承诺》,切实让广大业主有一个安全、整洁、温馨、和谐的生活环境,以服务质量的提升来推动物业服务费标准的上调。 二是事中加大宣传力度。首先,将物业管理行业的现状调查情况及小区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客观地向广大业主予以明示,让广大业主对物业管理行业现状及企业有一个更深层次的了解。其次,客户服务中心全员参与,通过一线操作员工平时零距离和业主接触沟通的机会,把业主不理解的地方予以解释与说明。再则,对调价特别不理解的业主,项目经理主动进行单独的交流与沟通。同时,为了确保宣传工作的广泛开展,各项服务目标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三是事后加大与业委会的交流与沟通。他们就上调物业服务费标准问题同业委会反复交流和沟通,特别是就小区近年来物业服务费收支情况、未来数年成本上升趋势,编制了小区物业服务费用收支预算。在编制预算过程中,认真吸纳业委会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充实完善,把业主的每一分钱,明明白白地用在业主切实感受上。双方在建立平等和信任的基础上,从操作上层面减轻了业委会对调高收费标准可能存有的心理压力。 经过一系列细致、深入和艰苦的工作,在广大业主、业委会和居委的认可和支持下,小区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从2.20元/平方米/月提高到2.70元/平方米/月,提高了0.5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企业和全体业主取得了双赢结果。????????????????????? (上房物业) ● 坦诚理解—— 虹瑞公寓专业服务推动物业服务费上调 虹瑞公寓位于虹口区广灵四路168弄,项目总建筑面积1.2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2平方米,商铺552平方米。小区于2001年7月交付,共计125户业主。物业管理费分别按照多层住宅0.6元/平方米/月,商铺1.0元/平方米/月收取。 景瑞物业在为虹瑞公寓提供物业服务的10年里,在广大业主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获得了服务至上、诚信专业的良好口碑。优质的服务与辛勤的付出也得到了业主的认同,历年来业主满意度调查都在95%以上,物业管理费收缴率达到98%以上。 经过民主表决, 2011年1月起,小区提价幅度为多层住宅0.3元/平方米/月,商铺0.8元/平方米/月,合同期限3年。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管理费不足部分从公共收益中给予一定补贴,实际上,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的补贴金额约为1.9万元。 本次提价,景瑞物业经过周密思考、反复沟通,逐步推动了物业费调价事宜的开展: ——对业主、业委会进行物业服务工作满意度调查,获得95分的高分,公司和项目也针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合理投诉进行了积极整改,满足了业主的合理需求,进一步提高了业主的满意度,增强了业主对企业的忠诚度。 ——虹瑞公寓物业服务保持一贯良好的工作作风,在任何情况下都做到秉承企业“贴心服务、舒适生活”的服务理念,为业主提供温馨、舒适、专业的物业服务,避免由于服务上的瑕疵在业主中造成不良影响。 ——物业服务人员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交流,排摸业主对物业管理费提价的想法,宣传行业和企业的工作难点,获取业主的理解。通过详细排摸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表示理解,对社会上的物业费调价也逐渐表示认同。 ——成立专项小组,由公司领导直接牵头开展工作,落实职能部门、项目进行物业管理费重新定价,与业委会成员、重点客户沟通交流、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等一系列工作。 ——与房办、居委会等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调,获得政府政策指导、支持与协助。 此次虹瑞公寓物业管理费成功调价,在四个方面颇有感触和启发:搭坦诚理解之平台,业主观念的改变是成功的前提;物业公司积极主动的作为是成功的基础;建和谐发展之社区,政府的负责态度和引导方式是成功的保障;业委会成员的公信力起到重要作用。 (景瑞物业)

如何破解物业费难收缴的几点建议(精)

如何破解物业费难收缴的几点建议 一、我县小区现状 上饶县到目前为止,共有88个小区,已有业主入住的小区81个,其中有物业的33个小区,营利性物业23家,自治小区10家。其中,80%的小区物业费难以收缴,今年到这个月,已撤出小区物业3家,正准备撤走的物业4家。 小区保洁不到位,车辆“停放困难”,“家里进小偷”,“小区楼顶漏水”等,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并以诸多类似问题未解决不交物业费。“物业行业利润微薄”,物业收费低、“入不敷出”,“前世作孽,今世做物业”,物业对业主拖欠物业费满腹苦水。我县物业正进入纠纷多发期。 二、物业费难以收缴的成因 (一)开发商遗留的问题得不到解决,业主把开发商不履行的责 任转嫁到物业企业,并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主要表现为: 1. 建设中存在的房屋质量、房屋缺陷问题 比如杏水冰城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在3月份联名提出的房屋 露筋问题、墙壁空鼓问题、墙体是空心砖问题等,都是在入住几年后发现的,诉诸物业,物业告知开发商。开发商不愿再投入,业主诉求无门,最终拒交物业费。 2. 开发商无原则的承诺导致难以收取物业费 锦绣年华有十几户是在购买房屋时开发商口头承诺终生不需缴纳物业费的。在开发商负责的前期物业期间,物业所需费用不足部分由开发商垫付而可以维持物业公司正常运行,未显露出物业问题。一旦营利性物业入主,问题就马上显露出来,

并产生连锁效应,导致其他业主跟样不交物业费用。像这样的承诺其他小区也或多或少的存在。 3:由开发商聘请的物业没有管理意识,没有向主管部门申报备案,随意撤走产 开发商为打造小区优美形象,一般在前五年都会聘请物业管理小区,在聘请时没有叫主管部门参与把关,在前期中,物业运行费用不足部分都是由开发商无偿供给,业主不交物业费用与物业运行无太大关联,一旦小区房屋出售完后,开发商就会减少对物业的投入,物业开始走下坡路,五年期满后,甚至没有满五年,开发商就不再对物业投入资金,物业运行开始困难,有的前期物业在一夜之间就静悄悄的从小区撤走,留给政府一大堆纠纷与问题, (二)、业主方面 1. 消费心理不成熟 当整个小区住宅还未销售完时,都由开发商负责小区物业,开发商为了售出房子,就自行聘请物业管理小区,业主交不交钱,物业不会催的太厉害。一旦小区房子出售完,改由营利性的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物业公司就催缴物业费,业主由享受无偿服务变成了花钱买服务, 思想准备不足,商品意识和物业消费意识不到位,往往不愿意交。 2. 业主对物业管理知识、管理范畴和政策法规知识缺乏认识 在拒交物业费的人群中,大部分不满以致不交费的都是在家中失窃、车子被偷、物业不允许搭阳台、不允许楼顶加层(开发商说是买六送七的)、共用部分不维修、房子遗留问题等,对物业提供的内容、标准、责任等缺乏知识。对物业管理相关知识不了解。业主将所有责任归咎于物业,从而拒交物业费用。 3. 观望跟风导致不交物业费

不交物业费的25条理由

不交物业费的25条理由原来都不成立 物业费问题一直是广大业主的很关心的问题,当问及很多业主为何拒缴物业费时,得到的却是各种各样的答案——有的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不交物业费,有的业主因邻居将房屋出租而不交物业费,还有的业主会因物业叫出租车不及时而拒交物业费…… 业主可用种种理由拒交物业费,可一些物业公司也有“整治”不交物业费业主的“高招”——泡泡糖、牙签堵锁眼,划伤车身和给车胎放气,断水、断电、断气和停暖气,还有的业主遭遇过大堆垃圾堆门…… 以下共总结出25条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如果您看了一些业主不交物业费的理由,可能会发笑,甚至会认为有些理由是无稽之谈。很多“理由”都与物业无关,这样的“理由”能占到70%-80%。下面就分别看看: 这些与物业无关 1、业主以房屋漏雨,窗户透气、透风等质量问题为由,拒交物业费。此理由,在广大物业小区中是普遍存在的,也成为了不交物业费业主的最大理由。其实,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公司是无任何关系的。 2.发生质量问题已过保修期,不同意有偿服务。一些了解物业服务的业主,在找到物业公司对其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时,会交维修费用,可有的业主不但不同意有偿维修,还会因此拒交物业费。 3.邻居出租房屋,感觉不安全。今年年初,某小区8栋,有一位业主因这个理由不交物业费。出租房屋是业主的权利,物业无权干涉,业主以这个理由拒交物业费,实在有些牵强。 4.一楼住户建花园,楼上不同意。此种情况,如果物业公司已向业主下达整改通知,并将情况报给业委会和相关执法部门,就没有责任了。

5.小区里有人养大型犬,还有养家禽的。有小区个别业主养大型犬和家禽,影响其他业主。此情况,物业公司只能报给有关部门。 6.小区地面车位不合业主心意。在长春市很多小区内,停车位都是很有限的,占不到车位,应该是业主的运气问题,不应该归到物业公司身上。 7.配套设施不完善。去年冬天,某小区物业公司因部分业主不交费问题,与业委会进行了多次磋商。其中,有一些业主是因小区无健身路径而拒交物业费。其实,这也属于开发商建设时的遗留问题,与物业无关,但物业公司还是尽量去协调,希望能够解决。 8.暖气不热。此事真的与物业无关。 9.滚动开发的施工工地有噪音、挡视线、施工时绿地被破坏。与物业无关,业主应找政府部门解决。 10.邻居私改烟道返味。属于邻居关系问题,业主应通过社区调解或法律维权。物业公司发现后要制止,但无执法权。 11.前楼接层挡光。业主可通过《物权法》维权,找规划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解决。 12.商铺灯光或噪音、排气污染。业主可通过《物权法》维权,并找政府相关部门解决。 13.未享受服务,如空房未住,电梯不坐。空房的产权是业主,你不到小区住、不乘坐电梯,也应尽业主义务。 14.私自拆改房屋结构,在出现问题时开发公司不给维修。与物业无关。 15.因公共部位事故造成损失,对保险公司的赔付额度及时间太长不满意。与物业无关。

关于物业管理收费难问题的探讨毕业论文(范本)

浅谈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解决办法 摘要:物业管理费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更是物业管理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业主经常拒缴物业管理费,致使部分物业管理企业陷入经营管理困境,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企业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就物业管理收费难的主要原因、类型及解决方法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关键词:收费难问题探讨物业管理

目录 摘要................................................................................................11.物业管理收费难的主要原因. (3) 1.1有些业主不了解物业管理的实质和内涵……………………………………3 1.2有些开发商遗留问题多,物业管理公司受到牵连 (3) 1.3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不满意 (3) 1.4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不规范运作 (3) 1.5物业管理法规尚有“真空”地带 (3) 1.6有些业主的消费观念及道德素质有待转变…………………………………4 1.7对恶意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缺乏相应的约束 (4) 1.8物业管理水平和收费标准对收费的影响 (4) 2.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业主类型……………………………………………………….4 2.1挑剔型 (4) 2.2疑惑型 (4) 2.3盲从型 (4) 2.4困难型 (4) 2.5空剿型 (4) 2.6恶意型………………………………………………………………………..4 3.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对策……………………………………………………….4 3.1在全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引导 (4)

业主拒交物业费理由解答

业主拒交物业费理由解答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需要我们熟练掌握物业管理知识,和业主真诚沟通,认真工作,用心做好服务,化解矛盾,满足业主的需求,避免减少不必要纠纷,提高物业收费率。本文汇总了业主拒交物业费理由解答供物业管理企业参考。 1、以不居住、未使用为由拒交物业费或其他费用。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等。所以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缴纳物业费,这一点不容置疑。 2、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之间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不合格通常属于一般违约,而非完全不履行,因此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错误的行使抗辩权。且业主对这种服务的感知带有一定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业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3、以法不责众跟风拒交物业费。 不交物业费对其他业主具有自然的诱惑力,不交费可能被跟风的业主认为是一种可以取巧的机会;对欠费业主来说,他需要动员周围的邻居也拒绝交费,以达到法不责众的效果;而他的邻居发现可以通过不交物业费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时,也会踊跃行事的。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会先惩罚那些带头不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且不能拒交。其实,业主个人不交费,自己的房产得不到有效维护,损失的是自己的利益。 4、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此种情况,关键看物业公司是否有过错。物业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果物业公司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业主不能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管理费只是一种服务费、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而不是保证或保险费。如果随意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无端责任,物业管理企业的责、权、利就难以协调。业主受到损失时,应当合法、合理的去解决,不能一味要求物业公司负责。

物业常见纠纷案例解析

物业常见纠纷案例解析 常见纠纷案例 因房屋空置拒交物业费 某业主称自己房屋长期空置,没有享受物业服务,因此不交物业费。 律师解释说,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它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业主没有使用房屋,但不影响物业公司对整个小区提供的服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公司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开发商遗留问题拒交物业费 某业主因其房屋内部墙体存在裂缝,开发商预埋的管道存在渗水情况,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交物业费。 律师解释说,房屋内部墙体裂缝、开发商预埋的管道渗水问题的主张,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只要房屋还在保修期内,就应由开发商负责修复。房屋质量问题维修的主张与物业服务纠纷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如该业主确有证据证明系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作为业主,不因以此作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车在小区被盗,物业有责吗? “车在家门口被盗了,是不是该找物业赔?”

律师解释说,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只存在车位使用关系,并没有保管义务,除非有证据证明车辆的损坏或被盗是小区物业管理的疏忽或管理不善造成的。 比如小区实行24小时保安站岗值班制,盗贼入门后,业主连续求救无效;或者小区实行电子监控,录像带上有盗贼的头像,而当值保安却没有发现,或发现盗贼没有及时制止等,才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索赔。 首层住户要承担电梯费吗? “住在一楼,平常不用电梯,就不用交费了吧?” 律师解答说,在高层住宅中,首层住户在没有特殊预定的前提下,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运行维护费。首先从财产权上和实际使用结果角度上讲,首层住户需要交费,其次电梯为一层用户也提供了服务,所以从电梯的服务角度看,一层用户也需要提供费用。 公共区域照明费如何分摊? “我住在一楼,可是为何楼层灯的电费也要分摊?” 律师解释说,住宅楼内公共照明系统属公共设施,其产生的电费属能源费范畴,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该能源费用可以计入物业管理费成本,并由受益人即楼内全体人分摊。 物业常见纠纷类型 一、物业管理费纠纷 1、以物业服务质量(保洁、绿化等)不合格为由,拒交物业费; 2、以被盗、跑水、物品损坏等为由,拒交物业费; 3、以物业公司收费不实,拒交物业费; 4、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失,拒交物业费;

业主拒交物业费的7个常见误区

业主拒交物业费的7个常见误区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物业费的几个误区。 误区一:没入住就不交物业费 政策解读: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布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一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律师说法: 从物业费含盖的内容来看,业主理解的服务有一定的局限,因为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等,都是物业管理的组成部分。所以业主在购买房屋以后,不管住与不住,都应该缴纳物业费,这一点不容置疑。误区二:未签物业合同不交物业费 政策解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物业公司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事实上接受了物业服务,业主则应按实际发生的服务价格向物业公司交纳相应费用,作为对其已提供服务的补偿。因此,未签订物业合同或物业公司未提供资质证明,业主也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律师说法: 不管小区业主本人是否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只要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签了合同,甚至几方之间均未签立合同但物业已提供服务,就该对物业已提供的服务予以补偿,否则诉诸法律法院也将判居民败诉。 误区三: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不交物业费 政策解读: 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说明服务质量不到位。小区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应该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进行监督。出现服务质量与收费价格不符的问题,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直接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涉,甚至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改聘其他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小区。 律师说法: 建议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要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至于物业管理收费出现纠纷,可以通过业委会与物业之间的沟通来解决,一旦进入了司法程序,业主也还可以根据合

收取物业费方案

收取物业费方案 一、成立收费小组 组长赵燕,副组长白二宇、副组长马鸿波、副组长林浩,副组长王志鸿,组员王凯、姜伟、关镇国、祖成龙、林胜光 人员分配:(白二宇、关镇国)(王凯、祖成龙)(姜伟、林胜光)其余人员全力配合 二、收费区间 见附页 三、4月15日至4月30日到期收缴总户数共94户,财务收费时间周一至周上午8:30点到下午5:00点 四、收取费用计划 1. 从三月份开始物业工作人员对已入住业主进行集中走访问候、有无问题需要帮忙解决。 2. 再以物业的名义在公告栏向全体业主发布致业主的“温馨提示”,客气委婉地提示业主主动按时缴纳管理费等等。 3. 同时,服务中心展开多种手段和多样形式的宣传活动,主题围绕“物业管理服务的涵义和内容”以及“缴纳管理费是业主应尽的义务”等内容进行。 2.1“温馨提示”预定缴纳时间截止后5日内,在小区公告栏以公告方式鸣谢,对缴纳管理费业主表示感谢并公布名单。同时宣传核心转向“缴

纳管理费是业主应尽的义务,不交管理费是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等主题。以舆论宣传等方式敦促业主限期主动缴纳管理费,此阶段约为7-10天。 4. 催交 督促期结束后,开始实施连续催交行动。选择统一行动时间,以每三天或每四天发一款的频率,事先设计好几款管理费催交通知书分次送达未交管理费的业主。为强化效果、增加压力,管理费催交通知书的颜色应由浅变深,口吻、内容也应逐步趋于强硬。自通知送达后期开始,要求业主签收。 5. 限期缴纳 催款通知书全部发出,业主逾期仍然未交管理费,则服务中心公开向业主发出“告部分业主书”,对未交管理费业主进行谴责并公布名单,限期缴纳,逾期不交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为进一步督促,将每栋欠费业主名单及金额在楼层公告栏公告。同时,加强“管理费与业主义务”以及相关法规知识等的宣传。 6. 针对没再本小区住的业主的收缴方案 1.由物业工作人员电话提醒业主缴费,并定期对业主发送EMS催缴通知。 2.业主不方便来物业缴费的,由工作人员告知业主物业公司名头账户进行汇款,经确认后给业主开出机打发票,业主有时间随时可以来取 3.针对不方便来物业的业主,而且业主又不信任网上汇款的业主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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