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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金给付期限标准

保险赔偿金给付期限标准

保险赔偿金给付期限标准

一、保险赔偿金给付期限的标准

保险赔偿金数额的确定,标志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就保险索赔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金义务的前提条件。在国际上,关于保险赔偿金给付期限的确定标准,大体上有两种主张,一是主张损失清单交付保险人之时,即为保险赔偿金确定之时。一种以保险人承认损失理算金额为准。此种主张者多为英美法学者。其前提条件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即委托公估人进行保险公估,这里的损失清单实为公估公司提交的公估报告。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这里实际上只规定了先予支付的期限,对整个保险赔偿金的给付期限并未作规定,或者说作了非常不合理的规定,即为“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将“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的期间,解释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与资料之日起90日之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前所述,如果保险合同对保险赔偿金的给付没有明确的约定,则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与资料之日起90日之内,确定保险赔偿金数额。如果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确定保险赔偿金数额,则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为:

1.依据保险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延迟支付保险赔偿金应支付的利息,还包括因延迟支付不能清场导致的房租的损失,等等。但不应包括因停工造成的间接损失等。在确定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的范围时,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能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逾期未作出赔偿或给付的,或对赔偿或给付的金额有异议的,可以自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间届满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

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有一个明显的不足,便是没有科学界定保险人承担延迟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前提条件。即只要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与资料之日起60日或90日之内,就必须确定保险赔偿金数额。我国台湾省保险法第78条相应的规定是,“对损失之估计,因可归责于保险人之事由而

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国家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946758730.html, 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 各保险公司: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规范父母作为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二、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三项可以不计算在前款规定限额之中: (一)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三)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询问并记录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四、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五、保险公司应积极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人身保险产品。 六、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有关业务流程,强化投保、核保等环节的风险管控,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同时,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保险保障,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95号)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废止。 中国保监会 2015年9月14日 来源:https://www.sodocs.net/doc/946758730.html,/fg/detail2009142.html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含资料调阅授权书) 注意:本单证为双面印刷,正面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背面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填写指南》。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填写指南 尊敬的客户: 为确保您的正当权益,在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前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哪些人有权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1)申请生存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重疾保险金等):由被保险人本人申请。 (2)申请身故保险金:由身故受益人申请。 A.保单指定身故受益人的:由保单指定的身故受益人申请。 B.保单未指定身故受益人的或受益人为“法定”的:由被保险人的全体继承人申请。 注:上述申请人未成年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的情况,如何办理理赔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需填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份确认表》。多个受益人可共同办理索赔申请,也可委托一人办理索赔申请,多人委托一人办理时,每一委托人均需填写《意健险理赔授权委托书》。 注:对于受益人为“法定”或未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索赔申请,我公司不负责保险金多个受益人之间的继承份额划分,保险金一次性给付,由全体受益人共同受领或全体受益人授权一人受领。 3.如何办理授权委托?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须与受托人共同在我公司签署《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意健险索赔授权委托书》,同时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身份证明原件;不能在我公司共同办理的,受托人须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要注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注:《意健险索赔授权委托书》须由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 4.索赔时应准备哪些申请资料? 以下材料为您办理索赔申请时所需提供的基本文件,但由于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不同,本公司可能还会需要您提供一些 5.我在索赔申请中有相关疑问如何咨询? 您可以咨询您的保单服务人员,或拨打我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8667788 以获得详细的信息。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裁判要旨 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利益为人的人格利益。投保人发生死亡、伤残等事故,对其本人及家庭所带来的损失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精神上的损害。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应适用利益补偿原则。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实行损失赔偿原则。 案情 2000年10月27日,原告王金虎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王金虎投保主险平安康泰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000元,附加险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还规定了十一项免责条款,但合同中没有约定原告如受第三人侵权而得到第三人的赔偿,被告可以对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不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 2003年8月6日,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因与案外人侍海龙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而受伤。经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用20195.57元,该医疗费用由肇事车主支付了13600元,原告支付了6595.57元。此后,原告依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向被告主张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保险金6595.57元,拒付差额3404.43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3404.43元。 被告辩称,保险实行损失赔偿原则,在本案中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只有6595.57元,对此被告已进行了足额赔付。现原告要求取得损失以外的利益于法无据,故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裁判 2005年6月2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保险法第二条、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金虎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404.43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的焦点就是人身保险合同是否适用损失赔偿原则。

保险理赔的方式具体有哪些

保险理赔的方式具体有哪些 保险公司的理赔方式一共有三种:正常理赔、协商理赔、通融理赔,正常理赔:这个比较容易理解,就是被保险人出现或者遭受了合同规定的情况,就提供相关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审核无误后,按照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给投保人或者受益人。 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履行义务的行为。随着保险种类越来越多,保险理赔纠纷也越来越多,在涉及到保险理赔的时候,具体的理赔方式也比较多。那到底保险理赔的方式具体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什么是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 保险理赔的方式有两种:赔偿损失和给付保险金。

赔偿与财产保险对应,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财产出险时的受损情况,在保险额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的赔偿。保险赔偿是补偿性质的,即它只对实际损失的部分进行赔偿,最多与受损财产的价值相当,而永远不会多于其价值。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所以,人身保险出险而使生命或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只能在保单约定的额度内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即人身保险是以给付的方式支付保险金的。 二、保险理赔的程序有哪些? (一)立案查勘。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二)审核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三)核定保险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效力问题探讨 刘涛 戴杰 刘永涛1 摘 要:关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现行《保险法》与新《保险法》都作出了规定。但是,在现行法的规定下对该条如何适用出现的争议,新法仍然未能解决。因此,应当在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明确法律的适用。 关键词:保险法 保险合同 效力 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法律对合同的评价。根据合同法的理论,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的内容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一般来说,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违背法律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除了应当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生效要件外,作为保险合同还应当符合《保险法》的规定。 一、现行《保险法》与新《保险法》关于此问题的规定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现行《保险法》进行了修订,并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调整规范保险法律关系的虽然仍是现行《保险法》。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新《保险法》发生效力指日可待,因此,我们现在讨论保险法律问题,就不可避免地要将新旧两部保险法进行比较研究,唯有如此,才能深入探讨问题,借此查明新法较现行法的进步之处,并探讨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问题的应对措施。 关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现行《保险法》在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新《保险法》则在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就此问题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比较上述两个法条不难看出,新法 1本文作者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员工。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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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本单证为双面印刷,正面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背面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填写指南》。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填写指南 尊敬的客户: 为确保您的正当权益,在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前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哪些人有权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1)申请生存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重疾保险金等):由被保险人本人申请。 (2)申请身故保险金:由身故受益人申请。 A.保单指定身故受益人的:由保单指定的身故受益人申请。 B.保单未指定身故受益人的或受益人为“法定”的:由被保险人的全体继承人申请。 注:上述申请人未成年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的情况,如何办理理赔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需填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份确认表》。多个受益人可共同办理索赔申请,也可委托一人办理索赔申请,多人委托一人办理时,每一委托人均需填写《意健险理赔授权委托书》。 注:对于受益人为“法定”或未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索赔申请,我公司不负责保险金多个受益人之间的继承份额划分,保险金一次性给付,由全体受益人共同受领或全体受益人授权一人受领。 3.如何办理授权委托?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须与受托人共同在我公司签署《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意健险索赔授权委托书》,同时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身份证明原件;不能在我公司共同办理的,受托人须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要注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注:《意健险索赔授权委托书》须由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 4.索赔时应准备哪些申请资料? 以下材料为您办理索赔申请时所需提供的基本文件,但由于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不同,本公司可能还会需要您提供一些与本次索赔相关的其他文件,如果需要,我公

保险销售资格考试预测试题及答案二

2013年保险销售人资格考试预测模拟题2 1、保险合同变更必须采用的形式为() A.书面形式 B.口头形式 C.公证形式 D.仲裁形式 答案:A 2、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为完全消灭的事实,属于() A.保险合同变更 B.保险合同撤销 C.保险合同中止 D.保险合同终止 答案:D 3、关于保险销售渠道的表述,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保险销售渠道的选择直接制约和影响其销售策略的制定和执行效果 B.保险销售渠道是指保险商品从保险公司向保户转移过程中所经过的途径 C.保险销售渠道按照有无保险中介参与,可分为直接销售渠道和间接销售渠道 D.直接销售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中介渠道(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获得业务的销售模式 答案:D 4、保险人要分析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管理情况,应当查验被保险人以往的事故记录一般查验被保险人的事故记录期限为() A.过去l~2年

B.过去3~5年 C.过去6~8年 D.过去9~10年 答案:B 5、以生命风险作为保险事故的人寿保险,其主要风险因素是() A.伤残率 B.死亡率 C.意外事故 D.自杀 答案:B 6、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均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是() A.生存保险 B.死亡保险 C.年金保险 D.两全保险 答案:D 7、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包括()、地方性的保险行来协会(同业协会)等。 A.中国保险学会 B.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C.中国保监会 D.中国保险精算学会

答案:B 8、以下()属于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表现形式。 A.员工守则 B.法律 C.司法解释 D.行政法规 答案:A 9、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的是() A.火灾保险 B.海上保险 C.信用保险 D.人寿保险 答案:B 10、年金保险是指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间隔不超过()的人寿保险 A.6个月(含6个月) B.1年(含1年) C.2年(含2年) D.3年(含3年) 答案:B 11、()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10〕95号 各保险公司: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就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规定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对于投保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每一份保险合同,以下两项可以不计算在上述限额之中: (一)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该项为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账户价值。 (二)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此处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额是指航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的死亡保险金额,或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航空意外身故责任对应的死亡保险金额。 二、在订立保险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父母为其未成

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并询问其未成年子女在本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已经参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已经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得超过限额继续承保;尚未达到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就差额部分进行承保,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差额部分的计算过程。 三、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因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不得以批单、批注(包括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险责任或超过本通知规定的限额进行承保。 四、保险公司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投保人树立正确的保险理念,在注重自身保险保障的基础上,为未成年人购买切合实际的人身保险产品。 五、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人身保险的有关业务流程,加强核保和风险管控,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六、本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1999〕43号)、《关于在北京等试点城市放宽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的通知》(保监发〔2002〕34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金给付核算

保险金给付核算 人寿保险保险公司的主要义务就是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根据保险契约的约 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履行给付义务时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是重合同、守信 用。只要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就 必须重合同、守信用,百分之百地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是实事求是。对每个赔 案,必须认真调查取证,根据事实来确定给付标准;三是及时给付。只有正确及时给 付,才能真正发挥寿险保险的作用。 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的给付申请,保险人应立即进行调查、定损。如属于 保险责任,应尽快确定给付金额,办理给付手续。会计部门要随时准备好给付资金, 以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和维护保险人的信誉。寿险保险金的给付分满期 给付、死伤医疗给付和年金给付。 (一)满期给付 当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契约满期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契约所订的保险金额给付。 满期给付一般由被保险人本人受领。寿险业务中只有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有满期给付。 我国开办的满期险种主要有:简易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普通个人生存保险以及 生死两全保险等。 为了核算和监督满期给付寿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公司按保险 条款规定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情况,应设置“满期给付”账户。发生满期给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期末结转利润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按险种设置明细账,期末应无余额。 保险公司满期给付时,如被保险人有贷款本息末还清,应将其从应支付的保险金 中扣除。其会计处理为,按应给付保险金数额,借记“满期给付”科目,分别按扣除 应还借款数,应还利息数及实付金额,贷记“保户借款”、“利息收入”、“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交费宽限期内发生满期给付时,按应给付金额,借记本科目,按投保人未交保费部分,贷记“保费收入”科目,按欠息数,贷记 “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业务核 算举例如下:

人身保险合同一些常见的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一些常见的条款 人身保险受到很多消费者的青睐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真正有几人了解人身保险合同,可以说是寥寥无几,尤其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那些保险条款,由于比较繁琐,更是没几个投保人会去细细分析和阅读,保险专家指出,买保险千万不能忽视保险条款的重要性,往往在保险条款里就隐藏了很多重要的信息,下面就给大家说说人身保险合同中一些比较常见的条款。 1、不可抗辩条款 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这是一条有利于保户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重要事实,只能在二年内以此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解除合同,超过两年的可抗辩期,这个权力即告丧失。 2、宽限期条款 对于分期交费的保单,如果投保人因疏忽或者其他原因没能按期交费,保险公司给出一定的宽限期(一般为60天,具体时间请见条款规定),在这段时间内保单仍然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予负责。如超过宽限期还没交纳保费,则保单有可能失效。 3、误报年龄条款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4、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为一人或数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在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领取。 5、复效条款 因投保人不按期交纳保费致使保单失效后,二年之后,投保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经过保险公司审查同意后,投保人补交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可恢复效力。 6、自杀条款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以内自杀,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如果自杀发生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二年之后,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https://www.sodocs.net/doc/946758730.html,

案例分析:宣告死亡应给付保险金

案例分析:宣告死亡应给付保险金 案情: 河南省南阳市试验小学一年级学生杨亮在放学回家途中失踪,家长多方组织,并请求当地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历经两年后,仍杳无音讯,无奈之下,家长向人民法院申请其子宣告死亡。法院核查真相后,依法宣告杨亮死亡,并出具了宣告死亡书。杨亮在案发前已随校集体投保了平安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家长逐委托学校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 分析: 因平安保险条款未对宣告死亡案的处理做出具体规定,保险公司在讨论此案的给付问题时产生了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此案不予赔付。理由是宣告死亡在该保险合同中并未列为保险责任。根据学生平安保险条款第6条除外责任第6款“其它不属于本条款保险责任范围的情况”处理,应按除外责任不予受理,对全案予以拒赔。第二种意见:此案应予给付,但给付金额应为保险金额之半数。保险条款中所称意外伤害是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故宣告死亡案不构成保险责任条款中意外伤害条件。根据学生平安保险条款第5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因疾痛、中暑……及其它不明原因所致身故,给付保险金额半数。”因此对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后,公司只能以推定死亡按其不明原因所致身故责任,给付保险金额半数。第三种意见:公司应该按意外身故死亡责任全数给付。根据该案构成的事实情况及有关法律规定来看,该被保险人宣告死亡后,保险公司只能按照推定死亡受理,推定死亡责任不同于学生平安保险第5条第

2款的规定。因此可以比照意外事故死亡之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即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但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公司应在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基础上,依法追回受益人领取的全部保险给付金。 本案的关键在于对死亡的理解。宣告死亡,可能是意外死亡,也可能是疾病死亡,都在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应该按全额给付保险金。如果换成其他单一责任的险种,保险公司在条款上对于该类事故应该有个明确的规定。宣告死亡案的给付在保险条款中未明确确定的情况下,依据保险理论,法律知识以其借鉴外围经验,本案保险公司应予全数给付,即按第三种意见执行。

人身保险合同构成的要素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主要有: 1.投保单,又叫投保申请书,大多都是那些代理人拿给你,顺便让你把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交给他的时候要你签的那份。 2.保险单,这个是最重要的部分,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书面文件,通常代理人会把这个送给你,然后你在回执上签字,然后代理人把回执拿回去的,这也就是最重要的一份合同了。 3.保险凭证,跟保单效力差不多,不过对条款的列举比较简单 4.保险批单,这个平常比较不多见,主要是针对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变更的地方的一个证明文件,批单的法律效力是优于保单的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字问题透析 孙爱军 一、引言 二、代签字的认定: 所谓代签字,从字面意义上来看是指本不具备签字权的人代替本该签字的人在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狭义的代签字仅只代签名,广义的代签字则包括代签名和代盖章两种行为。我们认为,无论签名还是盖章都是一种明示的能够产生特定法律效果的同意或认可行为,这两种行为一经做出,就表明当事人同意或认可其所签署的文件,并接受该文件所规定全部内容,同时也表明该当事人愿意以自己的行为享有该文件所赋予的权利承担该文件所规定的义务。所以根据目前相关法学理论和民事习惯,代签字应包括代签名和代盖章两种行为。由于民事代理的存在,代签字的构成和认定更为繁琐,由于代理人是获得本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虽存在代签字问题,但代理人的代签字行为是基于本人的委托授权而为,是有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其法律后果的有效性也是无可争议的。我们也就没有再做讨论的必要。据此,我们所认为的代签字,就是指无权行使签字盖章权的人代替本人行使签字盖章的确认权,导致该项民事行为无效或效力待定的行为。一项民事行为构成代签字需具备如下要素:第一签字人是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二签字人无权,这包括该民事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虽有民事行为能力但未取得进行该项行为的特定权利。 第三该代签字行为将导致相应的民事行为不生效力或效力待定。 三、代签字的种类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互代签字。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是保险合同所涉及的重要关系人。根据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所指向的财产所有人或人身保险中的身体健康和寿命的承载者。由此可见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定是同一个人,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由于在中国这样一个家庭传统非常浓厚,而现代法制精神相对不发达是基本国情,家庭成员之间并无十分重大的法律上的区分。大量的人身保险合同都是家庭成员互投,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解除等过程中也存在大量互相代为处理相关事务的情况。所以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经常出现代签字现象。投保人是合同当事人,是合同双方中具有处分权的一方,投保人享有绝大部分合同权利,包括签定保险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变更合同中可以变更的部分、解除保险合同、指定或变更受益人……这些都是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但人身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涉他合同,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投保人与受益人不一致。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53条规定,投保人对本人、配

保险赔偿金的给付方式

保险赔偿金的给付方式 保险法第二条关于保险的定义为:“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法第10条关于保险人的定义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法第23、24、25、26、27条的规定,都明确为保险金的给付。由是可见,对于财产保险而言,“保险人之保险赔偿以金钱给付为原则,但例外也有以其他方式为之者,此可称为恢复原状之保险赔偿,此和民法上之赔偿方式原则上以恢复原状为原则,而以金钱给付为例外者,正好相反。”注1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可能通过合同的约定,选择以其他的方式进行补偿,如我国现行的《财产一切险条款》关于出险后赔偿方式的约定如下:“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公司选择下列方式赔偿:”(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这种约定与保险法本身

并不冲突。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但由是引出的两个问题是: 如上所言,在财产损害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补偿方式以保险金的给付为主要方式,或者说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为法定赔偿方式,其他方式为约定补偿方式。在保险理赔实务中,有时保险合同并未规定可以有保险金给付方式以外的其他补偿形式,且出险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无法就此达成一致意见,保险人出于种种原因,却单方面主张以保险金给付以外的方式进行保险赔偿,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如某台资企业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保险,其中固定资产部份主要为印刷设备。 投保金额为二手设备的购买价。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工厂发生火灾,导致生产车间严重被毁,经权威机构鉴定所有生产设备全部报废。由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设备的重置价值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保险人于是强烈主张以全国范围内实物招标的方式,补偿被保险人受损的全部机器设备,并承诺在1年内完成全部受损设备的重置。保险人认为依据保险的补偿原理,实物补偿是符合保险原则的。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似是而非。 首先,从保险法的规定可以得知,金钱给付为法定的保险补偿方式,非金钱补偿为约定的补偿方式,对此上文已

商法(人身保险合同制度)-试卷1.doc

商法(人身保险合同制度)-试卷1 (总分:5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0,分数:20.00) 1.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张某欲对其三岁的孩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分数:2.00) A.如果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张某可投保 B.三岁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人不得投保以其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C.张某可以为其孩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D.投保之后,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认可方为有效,而三岁儿童无能力认可,故保险合同无效 3.关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分数:2.00) A.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B.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此种保险,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除外 C.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但被保险人是投保人的未成年子女的除外 D.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此种保险,无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4.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迟延支付保险费而效力中止的,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分数:2.00)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2年 5.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 )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分数:2.00) A.仲裁 B.调解 C.和解 D.诉讼 6.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不行使而消灭。(分数:2.00)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7.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分数:2.00) A.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B.根据李某已付保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还 C.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保险费 D.可解除合同,但应全额返还保险费 8.甲为自己投保一份人寿保险,指定其妻为受益人。甲有一子4岁,甲母50岁且自己单独生活。某日,甲因交通事故身亡。该份保险的保险金依法应如何处理?( )(分数:2.00) A.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甲母共同继承 B.应作为遗产由甲妻一人继承 C.应作为遗产由甲妻、甲子继承 D.应全部支付给甲妻 9.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亡后,如受益人已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的人,保险人应向谁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分数:2.00) A.投保人指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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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双方主体资格合法 B 各自具有一定权力和义务C双方民事行为合法D 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8.再保险合同的直接保障对象是( )。 P51 A原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B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C再保险合同的保险人D原保 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9.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当保险合同修改内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的合同条款解释原则是( ) P78 A正文优于批注B正文批注优于加贴批注C后批优 于先批D打印优于书写 10.保险利益为合法利益是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之一。“合法的利益”是指( )。P91 A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为保险人所承认 B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 的利益为工商管理部门所承认 C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为监管部门所 承认 D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为法律所承认 11.某人欲将新近购买的一辆走私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而保险公 司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予以拒保。保险公司拒保的理由是( )。 A该保险利益不是确定的利益 B该保险利益不是合法的利益 C该保险利益不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D该保险利益不是现有的利益 12.张某投保一年期家财险10万元,保险期限内某日不幸发生火灾使保险财产全部被焚毁,保险人赔偿10万元后该保单终止。该保单终止的原因属于( )。 P76 A因期限届满而终止B协议终止C因义务履行而终止D因解除而终止 13.王某通过房屋抵押向甲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屋,王某自 付30万元,贷款70万元。一年后王某偿还贷款20万元。那么,此时银行对房屋的保险利益额度是( )。 A 100万元 B 80万元 C 70万元 D 50万元 14.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 而中断,而新的独立原因属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对损失的正确处理方式是( )。 p112 A不予赔偿 B部分赔偿 C予以赔偿 D比例赔偿 15.寿险公司“孤儿”保单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 )等。 P147

保险精算李秀芳1-5章习题答案

第一章 生命表 1.给出生存函数()22500 x s x e -=,求: (1)人在50岁~60岁之间死亡的概率。 (2)50岁的人在60岁以前死亡的概率。 (3)人能活到70岁的概率。(4)50岁的人能活到70岁的概率。 ()()()10502050(5060)50(60) 50(60) (50) (70)(70) 70(50) P X s s s s q s P X s s p s <<=--= >== 2.已知生存函数S(x)=1000-x 3/2 ,0≤x ≤100,求(1)F (x )(2)f(x)(3)F T (t)(4)f T (f)(5)E(x) 3. 已知Pr [5<T(60)≤6]=,Pr [T(60)>5]=,求q 65。 ()() ()5|605606565(66)650.1895,0.92094 (60)(60) 65(66) 0.2058 (65) s s s q p s s s s q s -= ===-∴== 4. 已知Pr [T(30)>40]=,Pr [T(30)≤30]=,求10p 60 Pr [T(30)>40]=40P30=S(70)/S (30)= S (70)=×S(30) Pr [T(30)≤30]=S(30)-S(60)/S(30)= S(60)=×S(30) ∴10p 60= S(70)/S (60)== 5.给出45岁人的取整余命分布如下表: 求:1)45岁的人在5年内死亡的概率;2)48岁的人在3年内死亡的概率;3)50岁的人在52岁至55岁之间死亡的概率。 (1)5q 45=(++++)= 6.这题so easy 就自己算吧 7.设一个人数为1000的现年36岁的群体,根据本章中的生命表计算(取整)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填写指南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填写指南 尊敬的客户: 为确保您的正当权益,在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前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哪些人有权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1)申请生存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残疾保险金、重疾保险金等):由被保险人本人申请。 (2)申请身故保险金:由身故受益人申请。 A.保单指定身故受益人的:有保单指定的身故受益人申请。 B.保单未指定身故受益人的或身故受益人为“法定”的:由被保险人的全体继承人申请。 注:上述申请人未成年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人的监护人代为申请。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的情况,如何办理理赔申请?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需填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份确认表》。多个受益人可共同办理索赔申请,也可委托一人办理索赔申请,多人委托一人办理时,每一委托人均需填写《意健险理赔授权委托书》。 注:对于受益人为“法定”或未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索赔申请,我公司不负责保险金多个受益人之间的继承份额划分,保险金一次性给付,由全体受益人共同受领或全体受益人授权一人受领。 3.如何办理授权委托?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须与受托人共同在我公司签署《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意健险索赔授权委托书》,同时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身份证明原件:不能在我公司共同办理的,受托人需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要注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注:《意健险索赔授权委托书》须由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 4.索赔时应准备哪些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为您办理索赔时所需提供的基本文件,但由于保险事故的具体情况

不同,本公司可能还会需要您提供一些与本次索赔相关的其他文件,如果需要,我公司理赔部门会及时与您取得联系。 申请项目 索赔文件 文件名称 意外残疾 1、2、3、6、7、10、12、14、19 1.保险单; 2.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含理赔调 查授权书);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5.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6.们(急)诊病历; 7.住院病历、出院小结; 8.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费用清单 (处方); 9.医疗费用收据复印件(审核原件); 10.诊断证明(癌症、重大疾病诊断证明书需同时提供相关检查。检验结果资料); 11.手术证明; 12.意外事故证明(相关单位盖章); 13.意外死亡证明书或法医鉴定书; 14.残疾鉴定报告; 15.户口注销证明; 16.丧葬火化证明; 17.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意外死亡 1、2、3、4、5、12、13、15、16、18、19 宣告死亡 1、2、3、4、5、12、15、17、18、19 意外医疗(门急 症) 1、2、3、6、8、10、12、19 意外医疗(住院) 1、2、3、6、7、8、10、12、19 疾病住院治疗 1、2、3、6、7、8、10、19 重大疾病 1、2、3、6、7、10、19 一般住院津贴 1、2、3、6、7、9、10、19 癌症住院津贴 1、2、3、6、7、9、10、19 手术津贴 1、2、3、6、7、9、11、19 疾病残疾 1、2、3、6、7、10、14、19 委托他人 增加20 境外意外事故 (不含单纯医疗费用事故) 增加21 其它:

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

试论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我国自从80年代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人身保险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不断发展的过程。特别是1995年《保险法》颁布施行以来,人身保险在我国更是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正如美国布兰克法官于1943年在关于“东南部保险人联盟”的判决书中所描述的那样:“在对人类全部生活的直接影响方面,也许没有哪个现代企业能像保险企业一样,达到如此广泛的人群。保险会涉及每个家庭、每个行业、每个公司里的每一个人。”⑴人身保险对维持社会的安定,解除后顾之忧起到了它应有的作用。因此被称为“社会的稳定器”。但我们也应看到,因保险合同而引起的纠纷也随着保险业的发展而日益增多,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申请赔付时,保险人经常以保险合同无效而做出拒赔,影响了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保险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认定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只能是《保险法》和《合同法》。《保险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12条第2款);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保险法第56条第1款)。《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五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一、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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