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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案例分析

WTO案例分析
WTO案例分析

1美国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化学增白剂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9日宣布,从中国进口的化学增白剂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将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当天作出终裁,六名委员一致认为从中国进口化学增白剂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因此美国商务部将要求海关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2011年美国同类产品生产商仅有三家。

美国商务部曾在3月20日作出肯定性终裁,认定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化学增白剂生产商或出口商在美国销售时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分别为63.98%至109.95%和6.2%。2011年,美国从中国大陆进口的此类产品总价值为3890万美元,从台湾地区进口额为1890万美元。

美国政府当前面临经济复苏乏力与大选政治的双重压力,今年以来贸易保护主义明显升温。中国商务部多次表示,希望美国政府恪守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承诺,共同维护自由、开放、公正的国际贸易环境,以更加理性的方法妥善处理贸易摩擦。

2美决定不对从中国进口的钢制车轮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17日宣布,从中国进口钢制车轮没有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相关产业,因此美国将会不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当天作出终裁,6名委员一致认为从中国进口钢制车轮不会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因此商务部将不会要求海关对这种产品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美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仅有5家。

美国商务部曾在3月19日作出肯定性终裁,认定中国钢制车轮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在美国销售钢制车轮时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从44.96%至193.54%不等。同时,商务部还裁定中国输美的此类产品接受了25.66%至38.32%不等的补贴。按照美方程序,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需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均作出肯定性裁决才能执行。

根据美国商务部的数据,2011年美国从中国进口的钢制车轮总价值约为8420万美元,2010年约为8040万美元。

这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今年以来在裁决从中国进口的产品是否实质性损害或威胁美国相关产业时首次作出否定性裁决。最近一段时间,美国方面对中国产品多次发起“双反”和“337调查”,贸易保护主义明显升温。

中国商务部多次表示,希望美国政府恪守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承诺,共同维护自由、开放、公正的国际贸易环境,以更加理性的方法妥善处理贸易摩擦

3美国对中国高压钢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6月11日再查结果)美国商务部5月1日宣布终裁结果,将对从中国进口的高压钢瓶征收6.62%至31.21%的反倾销税和15.81%的反补贴税。

按照美方程序,正式征收“双反”关税之前还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肯定性终裁。根据目前日程,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今年6月11日左右公布终裁结果。

美国诺里斯钢瓶公司去年5月11日向商务部提出申诉,要求对中国输美高压钢瓶征收“双反”关税。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在2009年诺里斯钢瓶公司是美国唯一一家高压钢瓶生产商。

2011年美国从中国进口高压钢瓶价值约8170万美元。今年以来,美国对中国产品多次发起“双反”调查和“337调查”,贸易保护主义明显升温。几乎所有受调查的产品都被施以贸易制裁。中国商务部多次表示,希望美国政府恪守反对贸易保护主义承诺,共同维护自由、开放、公正的国际贸易环境,以更加理性的方法妥善处理贸易摩擦

4美国诉中国帽子倾销案

我方胜诉的原因如下:

第一、我应诉企业利用了延长60天的法律规定,使初裁到终裁从75天延至135天,以便商务部有更充分的时间到中国实地核证。在整个案件中,我应诉企业表现出色,以理据争,出庭抗辩,积极配合律师提供材料,积极配合美国商务部的国内实地调查。我驻美使馆和被诉外贸公司很快将信息反馈外经贸部。外经贸部组织有关方面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客观的分析。我驻美国大使馆及时帮助聘请了资深律师事务所。

第二、美国制帽行业没有因中国不公平竞争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1)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国内生产稳定,生产能力、设备利用率、雇员和利润均处于上升状态。没有理由和迹象表明国内同行业受到实质性损害,也没有必要决定实质性损害是由于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所造成的。

2)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通过调查和听证会,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损害威胁必须是事实上存在的威胁,但此案没有这种感觉。另外,中国对美国出口帽子的数量己在下降,中国已在开拓美国以外的其他市场。

3)国际贸易委员会仲裁我国胜诉的其他主要理由。国际贸易委员会还从弹性角度、销售渠道和消费者偏好等方面进一步对低于公平价值的进口没有对本国制帽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进行了定性分析。

本案的意义:

缝制帽子反倾销案件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向美国政府提出按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来审理和裁定我国反倾销案件的要求。缝制帽子反倾销案的裁决具有时代意义。一方面反映了我国政府在当时就己认识到对抗反倾销不仅是企业行为,而且是政府行为,政府应积极争取双边公平待遇,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当时美国政府对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予以了极大的关注,希望通过此案的调查和审理,能进一步取证了解中国改革的实质性变化。

此案说明,为了摆脱非市场经济地位给我国在中美贸易中带来的不公平待遇,需要我国政府部门和企业双方共同的努力。

第一,我们要增强预见性。

虽然反倾销案件防不胜防,但也不是完全无迹可循的。如果一个产业不属于高科技的朝阳产业,工会势力又比较强大,而且通过股市等各种渠道发现已经连续四个季度出现亏损,那么向美国输出同种产品的中国企业就应该警惕了,警惕这些企业可能会诉诸反倾销法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第二,中国要尽可能完备地收集资料。

反倾销案件中的关键是测算倾销价格的额度。这方面,精于算计的美国律师和经济学者往往有意识地拣选一些对自己有利的数据,如果中国方面没有完备的数据加以驳斥,任美国企业颠倒黑白,就很容易把真实市场价格说成是倾销价格。

第三,中国需要多元化、多层次的精通反倾销的律师和善于计算的经济学家队伍。

中国邀请的反倾销专家要么是国外的,要么主要集中在北京等地。这些专家学者精通理论知识,但是往往对于中国企业的情况了解得不太全面。因此,面对越来越多的反倾销案件,中国需要在各地储备这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律师。

第四,中国的民营企业要更多参与。

由于美国公司往往指控中国政府提供各种非正式的补助,所以国企在类似反倾销案件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这样民营企业的作用就相对突出。中国政府应该允许乃至鼓励各个相关企业自发组织起来,应对反倾销官司,中国政府的各个部门比如商务部、海关总署等也应该提供资料数据上的便利。

5 加拿大第一次向中国进行反补贴诉讼

分析2004年4 月13 日,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对原产于我国的烧烤架发起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我国遭受的第一起反补贴调查。而加拿大一直没有终止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调查的脚步。15天后,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又对原产于中国的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发起了反补贴立案调查。同年10月,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又对原产于我国的复合地板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在同一年中,加拿大对中国发起了3起反补贴调查,这在中国遭受反补贴调查历史上是空前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数量之多,涉及的产品种类之丰富,给我国相关的职能部门和企业带来这样一个启示:这可能对其他国家起到示范作用,我国遭遇的反补贴调查数量可能会逐渐增多。加拿大发起的3起反补贴调查,重点不在于给中国的涉案企业造成了多大影响,也不在于给国内相关产业的竞争力造成多大的影响,其最大的意义在于给中国的企业、产业、相关的职能部门发出了一个“信号”:我国遭遇的反补贴调查数量可能会逐渐增多。

启示1反补贴调查应诉以政府为主体,它不仅针对政府的出口补贴,还针对政府的生产补贴。但反补贴的相关规则只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目前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得到欧美等国承认,因此以前并未遭受过国外的反补贴调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0条规定,中国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将被视为专向性补贴,中国在加入时起应取消所有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2加拿大对我国反补贴调查的发起为其他国家(如美国和欧盟等)起了示范作用。2005年3月10日,美国国会11名议员提出一项新议案,要求修订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对市场经济和非市场经济一视同仁,对中国等国家补贴出口的做法进行回击。所以,今后我国可能面临遭受更多的反补贴调查。

6浅析欧盟首次对华征收反补贴税

2006年11月1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接受美国新篇章公司申请,开始对我国的无镀层薄纸进行反补贴调查。随后的四年,美国又对我国提出了多起反补贴调查。反补贴的示范和带动效应同样传递到了欧盟。

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的原因

外部原因:加拿大、美国对我国提起反补贴调查为欧盟起了示范作用。欧盟正是受到了这种示范作用的带动,发起了对华产品的反补贴。而且这种示范作用也会传递到其他国家,从而可能引起更多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我国现在被很多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认为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当其他组织成员国认为我国出口的产品存在补贴时,也可以据此对我国出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内部原因

1.主权债务危机。由于欧洲各国在危机爆发初期对危机的形势和严重性判断不足,导致各国在危机来临时措手不及,欧洲经济遭受重创。欧盟此次对华铜版纸征收反补贴税,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想将其内部矛盾外部化,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内部矛盾和缓解主权债务危机对其经济的严重影响。

2. 为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做后续准备。欧美等国长期以来一直都没有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为了抑制我国出口的高速增长,这些国家除了经常使用反倾销、技术性贸易壁垒、汇率压力、知识产权等工具,还想在反倾销等措施之外开辟第二战场,援引反补贴工具打击我国出口商品。

3. 贸易政策趋于强势。由于中国的经济规模及其发展对世界经济的重要性,特别是对欧盟经济贸易的重要性,对中欧贸易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欧盟贸易政策向强势贸易政策转变。欧盟声称,取消这些国家的贸易优惠是为了使最不发达国家真正享受贸易优惠,这也可以看成欧盟强势贸易政策的出台后的首次体现。

应对欧盟对华反补贴调查的对策

(一)政府和涉案企业应该积极应诉

关于反倾销税,涉案企业自己或多家涉案企业可以联合提出申诉,而反补贴税的申诉则要由国家出面提出。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和涉案企业在该过程中要充分配合欧盟的调查工作,提供大量证据,证明中国的相关产业是一个高度竞争的产业,企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政府既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也不决定市场价格。在应诉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相关出口产品没有获得补贴,涉案企业应该保留原始资料,证明自己并没有从政府补贴政策中获得利益;(2)欧盟产业没有遭受损害,在这一方面,涉案企业虽然一般很难提出有效的抗辩理由,但也要尽可搜集相关资料;(3)在欧盟产业遭受的损害与我国的出口产品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 涉案企业应提出抗辩,说明欧盟产业的损害不是我国的出口产品造成的。(二)深入研究欧美等国的相关法律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有时一些国家往往将反补贴和反倾销同时适用,这对我国企业来说更是雪上加霜。反补贴调查与反倾销调查相比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而且反补贴相对于是对应诉国的经济上的干预,更具有政治上的意义。因此,我国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必须做好充足准备,深入研究和学习国外的反补贴制度,而不是把希望寄托在发达国家不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适用反补贴规则上,等到各国都开始对我国适用反补贴的时候才去研究应对策略。(三)完善我国反补贴规则

我国目前尚存在着各种类型的不规范的补贴,其中许多都与SCM 是相悖的。既然我国已经是WTO的成员国,同时考虑到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WTO 反补贴规则又对发展中国家做出一系列优惠规定,那么现在就应该着手研究、依据SCM 来制定国内对有关行业、地区或部门补贴的法律或法规,逐步取消与WTO 规则相悖的政策与法规,使补贴有依据、有客观标准、公平合理,也不会被外国指控为违反WTO规则,甚至提起反补贴诉讼。(四)改被动防守为主动出击

中国政府和企业一方面积极应诉,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拿起贸易救济的武器, 在符合国际惯例的前提下, 保护本国产业和企业的利益。这样既可消除外国产品在华的不合理竞争行为,抵制不公平竞争,又可以使其不敢肆无忌惮地对华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以铜版纸案为例,在欧盟宣布对我国铜版纸征收反补贴税两天之后,中国商务部针对法国、荷兰、德国等国的马铃薯淀粉厂对向中国出口产品存在补贴行为,决定对从欧盟进口的马铃薯淀粉,展开反补贴调查。这是中国首次对欧盟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

7美国诉华苹果汁倾销案

1998年,美国企业诉中国果汁倾销。接到美方的反倾销诉讼时,中国湖滨果汁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山东烟台北方安德利有限公司、中鲁果汁集团公司和陕西海升果汁有限公司等9家国内企业经过充分的准备欣然应诉。在应诉过程中,中国企业一方面对国际市场上倾销价格的认定和技术处理方面作出了有利于我方的安排。另一方面,在中国相关法律技术人才奇缺的情况下,特地聘请了具有25年反倾销办案经验的美国资深律师为主办律师来办理此案我方胜诉原因

首先是制定了行业的出口自律价格。在商会的协调下,以往分散经营、互不通气甚至低价竞争的企业第一次坐到了一起,第一次认真考虑提高出口价格的问题。

其次,由商会统一聘请有经验的美国律师,提前对可能涉案的企业进行预审计。通过预审计,美国律师掌握了我浓缩苹果汁的生产情况,我企业也对美国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有了一定的了解,这对以后美方律师为我企业争取适合的替代国、我企业应对美方核查都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第三,对美出口排名靠前的11家企业当即表示坚决应诉,无论付出什么样的代价都将

抗争到底。有了企业的积极呼应,商会趁热打铁,在确定了出口自律价格的基础上,正式提出探讨建立一个更为紧密的行业协调机构的可能性。12月,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首先在青岛成立了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苹果汁出口协调组织。

政府

8我国诉美加韩等国新闻纸反倾销案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终裁理由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认为,中国新闻纸产业因美国、加拿大、韩国不公平竞争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理由如下:

1、倾销产品数量的增长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加拿大、韩国、美国1995~1997年每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控新闻纸数量都呈递增趋势。

2、倾销产品的价格: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调查发现,加拿大、韩国、美国在大量对华出口新闻纸的同时,不断降低价格,以谋取更多市场份额。

3、倾销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调查表明,倾销进口产品导致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产量急剧萎缩,中国国内相似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收入下降,中国国内相似产品价格被迫大幅度下调,中国国内相似产品库存剧增,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开工率严重不足,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利润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中国国内新闻纸产业的失业率和失业数量均大幅度上升,就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日益下降。

4、倾销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库存: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了解到,加拿大、美国、韩国具有巨大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和相当数量的库存,存在对外进一步低价出口新闻纸的可能性。

5、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经调查证实,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国大量倾销出口新闻纸是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重要原因,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最终认定,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量低价倾销出口的新闻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纸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评述

1、本案的积极意义

(一)新闻纸反倾销案的裁决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此次反倾销案首开了中国产业运用反倾销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先河。肯定性终裁的作出,无疑对国内其他正在遭受到国外产品倾销之苦的产业或厂家,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起到了重大借鉴和启发作用。对于中国产业如何学习和运用国际竞争规则,具有榜样的作用和意义。

(二)此次反倾销税的征收,可以及时制止美国、加拿大和韩国新闻纸向我国的倾销及消除倾销的影响,使得国内产业有机会在消除价格歧视后,同外国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同时,也使备受外国产品倾销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得到一个喘息、调整的机会和时间。这对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公平贸易以及在维护本国正当贸易利益和进一步提高本国企业自身竞争实力方面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和作用。

(三)反倾销立法的目的就是要对倾销产品对进口国产业造成的损害提供连续有效的救济。关贸总协定第6条确认这一立法宗旨,正是为了在推进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同时维持一种公平竞争的国际经济秩序。倾销作为一种不公平贸易竞争手段,为世界各国一致谴责。而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和各国允许使用的抵制进口产品不公平竞争的合法、合理手段。此次肯定性终裁的作出,是符合国际惯例和规范的,说明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机制正在同国际惯例接

轨,这也正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化的进一步体现,及我国借鉴国际惯例的成果之一。

(四)本案肯定性终裁的作出,对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动辄实行歧视性反倾销调查,阻碍中国产品向其出口,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使其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不再像过去那样肆无忌惮。

2、代表国内产业的生产企业团结一致、密切合作是十分重要的

首先,上述企业只有在提起反倾销申请上达成一致,才有资格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其次,损害的事实是反映整个产业的损害,所以各参加申诉的企业在提供损害材料和证据的时候必须相互配合、及时提供,不要因为个别企业的拖延导致整个反倾销案件的延误;

最后,对外而言,各申请厂家是组成国内产业的一个部分;对内而言,各企业之间为竞争对手。因此,在进行反倾销案件的过程中,企业之间不能进行恶性竞争,以免加重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同时也给应诉方以口实。

3、本案的提起十分及时

本案虽然是我国反倾销申诉的第一案,而且在企业提出申请时,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尚未公布,但是企业在受到损害的时候能够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及时遏制倾销行为以及倾销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在反倾销调查机关采取措施后,使得产业很快能够从倾销所造成的损害中恢复过来。

4、本案的调查取证工作扎实,倾销和损害的证据十分确凿,使得本案得以顺利进行,应诉方对倾销的事实也未进行辩解。

9巴西智利等九国诉美烟草制品立法案(违背国民待遇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

1993年8约1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1993年前,美国允许烟草加工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41%的进口原料。1992年,巴西、智利等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3.53亿美元。现在,根据新法令,美国卷烟制造商使用进口原料的比例由原来的41%下降到25%以下。因此,新法令的事实,大大影响了这些国家对美国烟草的出口。1993年12月,巴西、智利等国向GATT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违反了GATT第3条第5款的规定。

1994年1月25日,专家组成立。1994年9月,专家组提交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不符合GATT抵条规定。1994年10月4日,专家祖报告,巴西、智利等9国胜诉。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美国通过国内立法强制提高国内卷烟厂使用国内原料的比例,这相当于以立法限制进口卷烟原料的市场准入,因此,进口卷烟原料和国产卷烟原料和国内原料具有不平等的市场机会,进口卷烟原料的市场准入机会低于国产原料,这明显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巴西、智利等9国在本案中胜诉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10委内瑞拉诉美国汽油标准案(WTO第一案)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一成员方在制定和实施某种国内政策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构成歧视。其中,国民待遇原则是非歧视原则的一个很重要的体现。所谓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方给予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商船同等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国自然人、法人或商船的待遇。

1995年1月,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伊始就受理了一起非常棘手的贸易争端:委内瑞拉申诉美国。事情的起因是,1993年,美国环保署根据国会1990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制定的“汽油规则”,要求自1995年1月1日起在美国销售的汽油必须符合新的清洁度标准。

在美国污染严重地区只允许销售法定清洁汽油(精炼汽油),在其余地区销售的常规汽油不得低于1990年所售汽油的清洁度。关于1990年清洁度标准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在1990年营业6个月以上的国内供应商可自行确定本企业的标准,而国外供应商和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国内供应商必须执行法定标准。美国的这一政策公布后,遭到了作为美国重要的国外汽油供应商委内瑞拉的反对,认为该政策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严重损害了委内瑞拉的经济利益。于是,委内瑞拉便把美国“告到”了世界贸易组织。随后不久,巴西也加入了对美国的申诉。这便是所谓的“WTO第一案”。

在此案中,美国显然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因为它在实施新汽油政策时对进口汽油的化学性能规定了比国产汽油更严格的标准,构成了对国外汽油供应商的歧视。于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美国的汽油政策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美国修改汽油政策,使其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相一致。美国接受了裁决,并应委内瑞拉的要求,自1996年5月20日起的15个月内修改其汽油政策。1997年8月19日,美国签署了新的汽油政策,“WTO第一案”也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

上诉庭通过对专家组报告的修改,复审裁决如下:美国环保局制定的汽油基准设定方法属于GATT第2O条(g)项所指“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但违反了该条引言中禁止对进口产品实行贸易歧视或者变相限制的规定,因此总体上并不符合“例外”的条件,仍然违反了GATT规则。上诉庭还依其职权。建议WTO的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按照GATT 规定修改对进口汽油的歧视性措施。

上诉庭最后特别指出,它的结论并不表明成员国不能采取控制空气污染或保护环境的措施;相反,WTO成员国只要尊重贸易规则要求,都有权自主决定其环境政策,也有权制定和实施环境立法。本案争议的措施只是由于没有全面满足GATT第2O条规定的前提条件,缺乏应有的正当性,这才导致美国必须修改其为控制大气污染而制定的汽油标准。

思考启发处理过程中对有关国际法律规则的解释及其结论,对于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正确处理环境与贸易关系,准确理解“环境例外”的必要条件,合理运用环境例外条款,用以维护本国环境权益和经济利益,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同时,对于发展中国家积极利用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勇于抵制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以“环境保护”之名而行贸易保护之实的行为

11巴西诉欧共体油籽及冷冻禽肉案

裁定结果: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巴西提出的巴西是欧共体禽肉制品关税配额的唯一受益方,巴西所主张的油籽协议的双边性本身意味着是为了巴西配额利益而不用扩大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虽然巴西与欧共体之间关于禽肉制品的谈判是双边,但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双边谈判的结果应适应多边各国,即应遵循WTO双边谈判多变收益原则。

WTO制度的多边性:双边谈判多边受益

在GATT或WTO主持下的双边谈判,如关税减让谈判、补偿谈判,形式上是两个成员在进行,但谈判的结果应受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约束,换句话说,给予一个成员的利益、优势、特权,也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这样就使双边谈判的结果多边化了。上诉机构指出,关税配额是出现在减让表中的"最惠国关税"部分,这表明关税配额应在最惠国基础上进行分配。同时,作为减让表背景的油籽协议在脚注中提及到"全球年度配额的限度内",表明欧共体的配额是全球配额,而不是专门对巴西提供的配额额度,不是针对巴西一国作出的补偿。

12阿根廷与欧共体之间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

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吨玉米和高粱的配额,期限为4年。

阿根廷作为主要的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1987年7月8日,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 第24条第6款的规定,即在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案件评析(原因)

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其享受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而影响了阿根廷的农产品出口,阿根廷则有权利要求欧共体对利益受到损害的阿根廷进行补偿。而更为明显的是,情况与阿根廷相同的美国已得到了来自欧共体的贸易补偿,那么,阿根廷应享受与美国同等的待遇。

13欧美香蕉案

1)本案的审理经历的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步骤有哪些?

第一阶段:GATT 时期的争端解决

?申诉方:拉美五大香蕉生产国( 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及后来加入的巴拿马)

?被申诉方:欧盟( 欧共体)

?诉请事由:要求解决欧盟在香蕉进口上采取的歧视性措施。

?受理方:GATT 专家组

?GATT的裁决: 虽然GATT专家组判定欧盟的限制性措施败诉(BANANA-I), 但在欧盟阻止下该报告最终未能通过。

第二阶段:WTO 专家组受理阶段

?申诉方: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以及厄瓜多尔

?被申诉方:欧盟

?受理方:WTO 争端解决机构下设的专家小组。

?诉请事由:申请专家小组认定欧盟的香蕉进口机制以及包括在这一机制中的许可证程序违背了GATT1994 的有关规定。

?诉请时间:1995 年9 月28 日

?成立专家组WTO 成立后,1995 年9月28日,美国、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和墨西哥就上述同一争端向欧盟提出磋商要求。厄瓜多尔加入WTO 之后于1996 年2 月

5 日也提出了同样的请求。本案的申诉方认为欧盟的香蕉进口、分销和销售机制违

反了GATT 第1、2、3、10、11、13 条,还违反了TRIMs、GATS等协议。1996年5月8日,WTO 正式受理此案,专家组宣告设立。

?专家组审理负责解决该争端的专家小组经过调查,1997年5月22日认定欧盟的香蕉进口政策违背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则。

第三阶段:WTO 上诉机构复审阶段

?上诉方:欧盟

?被诉方:厄瓜多尔

?第三方:喀麦隆、牙买加等13个ACP国家( 非洲、加勒比与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英文缩写为ACP )以及日本、哥伦比亚、尼加拉瓜、哥斯达黎加、

委内瑞拉。

?受理方: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上诉机构

?上诉机构审理欧盟不服裁定,于1997年6月11日提出上诉。9月9日,上诉机构作出报告,基本维持专家小组的裁定。9月25日,WTO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要求欧盟修改其香蕉进口规则,以符合WTO 协定的要求。

?欧盟对裁决的执行情况:欧盟接受了上诉机构的裁决,于1998年7月公布了修改后的香蕉进口新规则(1637/98号规则),该规则依然以关税配额为基础,继续保留了进口许可证制度,但取消了对ACP国家的特别优待。新规则于1999年1月1日生效。第四阶段:WTO仲裁组受理阶段

?上诉方:美国、厄瓜多尔、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多米尼加共和国、圣·卢西亚、毛里求斯、圣·文森特等。

?被诉方:欧盟

?受理方: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仲裁组

?关于“合理期限” 的仲裁

?申诉方对欧盟的执行情况不满意,作为被上诉人于1997年11月17日又提出上诉请求,要求对DSB建议和裁定实施的合理期限进行有约束力的仲裁。仲裁裁定实施期为1997年9月25日至1999年1月1日。

?随后,1998 年8月18日,申诉方要求与欧盟谈判,认为欧盟采取的香蕉进口新规则措施仍然不符合WTO规则。1998年12月15日与12月18日,欧盟与厄瓜多尔均要求重新召集原专家小组来考察欧盟实施的新措施是否符合WTO规则。而美国则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再次审议欧盟新的香蕉进口机制的申请,并要求实行报复。

?成立仲裁组WTO 争端解决机构在审查争端各方的诉请理由后,应欧盟要求于1999年1月29日正式成立仲裁组。

?美国单方面实施报复1999年3月,在审理未果的前提下,美国单方面宣布将对价值5.2亿美元的欧盟出口产品征收100% 的惩罚性关税。欧盟对美国的单方面行动提起申诉,要求WTO对美国的301条款的合法性进行审议。

?仲裁结果与授权报复1999 年4 月8 日,DSB 裁定欧盟的新机制违反WTO 规则。

但是,作为仲裁者的专家组认定美国提出的中止5.2 亿美元的减让幅度,远远高于它因欧盟实施新规则措施所遭受的利益丧失和损害程度,专家组裁定美国的损失实际为1.914 亿美元。仲裁报告和专家组报告于1999年 4 月6 日正式作出后,1999 年 4 月19 日,DSB 授权美国对欧盟进行1.914 亿美元幅度的中止减让。

?2000年7月27日,欧盟声明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并继续与有关各方协商合作,直到问题得到完满解决。

双方主要分歧

?申诉方观点:认为欧盟对于香蕉进口机制的设定从根本上违反了GATT/WTO 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特别是欧盟的进口许可程序违反了GATS 的第2 条和第7 条( 国民待遇标准和最惠国待遇标准) 。

?被申诉方观点:欧盟认为,从程序上说,原缔约方对“洛美协定”的豁免条款拥有解释权;从实体内容上说,欧盟之所以对来源地不同的香蕉采取不同的进口程序,这是由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这一进口机制下的许可证程序并不违反GATS 的规定。

?洛美豁免

?来自与欧盟与非加太国家之间签订的贸易合作《洛美协定》。特惠待遇体制是该协定的灵魂。GATT 于1994 年批准了“洛美豁免”。欧盟据此可以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以

履行其依据《洛美协定》所产生的各项义务。它们包括:(1) 关税配额制度;(2) 根据历史上向欧盟市场的最大年出口量,即“最佳业绩原则”确定非加太国家的具体免税配额;(3) 非加太国家享有恰当关税特惠;(4) 合理的许可证制度等

本案特点

本案是WTO 争端解决机制设立以来遭遇的一起非常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

第一,涉案成员量大面广;

第二,涉及的规则协议多;

第三,DSB 对本案的受理几乎经历了WTO 争端解决程序的全部过程;

2)欧盟败诉的根本原因及其成功之处有哪些?成功与不足

首先,作为美国、厄瓜多尔取得最后的胜诉,特别是迫使欧盟屡次修改香蕉进口政策及相关规定,这一方面反映了新的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和权威性大大加强;另一方面也不得不归功于美国这一超级大国加盟后所发起的强大攻势。

其次,对于欧盟来说,作为被申诉方,在这场“香蕉贸易战”中之所以落败,其原因在于“洛美协定”及其“洛美豁免”在WTO 新机制下暴露出的致命缺陷。欧盟的成功之处在于,它在美国单方面对其进行贸易报复制裁时,不失时机地提起申诉,并最终通过专家组为自己赢回了一点面子。

3)本案所暴露出的最大隐忧?

是:美国作为后来加入的申诉方,凭借自己的强权与实力公然挑战WTO 争端解决机制,未经DSB 授权同意就擅自采取单边行动,依据特别“301条款”对被申诉方实施贸易报复这从根本上说是违反WTO争端解决规则并有悖WTO的宗旨和目标的。

14看巴西如何制裁美国

8月31日,世贸组织(WTO)判定美国为其国内棉农提供巨额补贴的做法违反了相关贸易规则,并批准巴西对美国实施总额为2.95亿美元的制裁措施。

该国的一些成功经验值得借鉴。

首先,巴西将“WTO贸易谈判”与“联合国改革”、“南美洲一体化”一同视为其外交政策的三大目标。巴西对WTO的重视,其原因主要有三:第一,巴西在农产品贸易领域有优势,农产品贸易自由化是巴西充分发挥其优势的前提,WTO为削减或者消除农业补贴提供了可能。第二,WTO是各国实现平等参与和开展平等竞争的平合,平等原则可以让巴西在贸易问题上谋求与大国平等的地位。第三,在WTO框架内,巴西可以根据不同议题与不同国家结成利益联盟,这一点可以从巴西是WTO内不同“集团”的主角上得到反映。

其次,巴西在WTO贸易争端和其他谈判问题上拥有一个非常专业的团队。除常驻WTO 官员之外,巴西还多次派出专家参与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的工作,其中包括资深外交官和贸易专家。更重要的是,巴西培养出了一批精通贸易规则、争端处理和谈判技巧的人才,他们善于利用WTO的规则抓住谈判的要害,并利用有效的外交和经济手段实现自己的谈判目标。

第三,巴西建立了监测预警机制和跨部门的协调机制。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实施,巴西政府已建立了贸易壁垒和贸易争端的监测预警机制,并形成一套纵向指挥管理,横向密切配合的组织机构。其中,巴西发展、工业和外贸部下设的外贸委员会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委员会是一个跨部门的专门负责贸易和旅游事务的机构,该机构为巴西在解决贸易争端时实现部门间协作提供了保障。

另外,巴西在WTO贸易争端解决和谈判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那便是充分利用WTO的“非歧视”和“成员国平等”原则,敢于在事关本国核心利益的贸易争端中开展“持久战”。这也是巴两为何成为最善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国家之一的原因所在。而敢于向发达国家叫板的精神,更是在对欧盟和美国的这两起胜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wto世界贸易组织案例分析

进口限制:欧共体家禽产品进口限制案 1.协定第1.2条和第3.2条关于进口许可证对贸易限制和扭曲包括所有贸易,而非 仅限于相关许可证措施所针对的特定贸易。 2.就本案而言,许可证程序只是针对冰冻家禽肉类的配额内贸易i,而不包括配额 外贸易。 3.关于透明度问题,上诉机构认为,协定第3.5条第一项规定成员方提供许可证分 配的资料以及相关的数据的义务仅限于在接到要求后提供资料,而巴西没有证明 其要求欧共体提供资料而遭受拒绝,因此,欧共体没有违反协定规定的透明度要 求。 倾销价格:危地马拉水泥案 两个价格的比较不是处于同一贸易水平上的比较,因为发票显示的在墨西哥的价格是商业环节最末端的销售价格,而进口单证显示的是墨西哥水泥在危地马拉商业环节开始端的加个。很明显不是可以价格。 产品类型归零法:欧共体床上用品案 “交易归零法”即将单笔出口交易价格与单笔交易正常价值或加权平均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差额为负值,反倾销当局会把负倾销差额归零处理,这也会人为的导致倾销幅度的扩大。归零法在WTO的各具体按键中最终都被裁定违法。 倾销的因果关系:危地马拉水泥案 专家组认为这不是一份合格的申请书,理由是:对于包含较少进口产品资料室可以理解的,因为私人公司不容易获取国家海关当局拥有的统计数据;但对于危地马拉国内产业影响的数据,由于该公司是该国唯一的生厂商,获取这些信息是容易的。 补贴考察的两个因素:巴西飞机补贴案 在此案中,专家组明确指出,SCM协定的目标和宗旨在于对扭曲国际贸易的补贴措施提供多边约束。SCM协定是国际上第一个就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进行规定的多边协定。在巴西飞机补贴案中,判断是否存在补贴时应考察两个法律因素:财政资助和授予利益。 第20条: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金枪鱼案 美国提出其进口禁令可以依据第20条(b)的规定免责(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换言之,美国保护海豚的法令只能适用与美国领域内,并不具有域外效力。GATT第20条(b)项本意是为了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而制定的,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恰恰是为了保护进口成员方境内居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安全的措施。 第20条:美国与墨西哥金枪鱼案 专家组否定了之前“任何进口方不得以保护域外的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而采取限制措施”,认定一国保护鱼类的政策符合(g)项的规定,耳不闻捕获这类鱼类的活动是在实施保护措施的域内还是域外。上诉机构指出,经常迁徙和濒危的海龟与美国保护措施有足够的联系。对于迁徙性的自然资源,WTO含蓄地承认成员方的保护措施具有域外的效力。 碳关税第20条:美国汽油案 美国认为,衡量基准不同是因为对进口汽油的生产商进行单独测试是不可行的。专家组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灵活运用:WTO争端解 决机制 在经济危机时代,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例正在逐渐增多,在具体的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应对,是中国维护自身利益非常重要的一点。该文通过对中国参与的案进行分析,发现并提出了一些中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可行性强的应对措施。作者先是介绍了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现状,然后对其具体对策进行了详细分析,包括首先要适时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中国在大量涉及WTO争端案例中存在着大量举证不能的问题,最后,作者提出了对于WTO规则需灵活准确运用。该文运用个案研究、经验总结等研究方法,对中欧紧固反倾销案和中美轮胎特保案这两个发生在同一时期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的案例进行了深刻剖析以及与美国相关实践进行比较,从而得出了中国需灵活运用WTO规则为其争端解决提供证据支持的观点。就法律性质来说,这两个案是存在很大区别的,美国的轮胎特保措施是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作出的承诺所采取的,而欧盟对于紧固的反倾销措施,则以其《反倾销基本条例》作出,所涉及的WTO规则也不相同,中国自然也会采取各自相应的对策措施。中欧紧固反倾销案中,中方的主张基本上都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接受,而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方的绝大部分观点都被专

家组否定,在上诉机构中也没有得到支持。在轮胎特保案中,中方可谓是十分彻底的败诉了,这在近年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并不多见。从这两个案入手,对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所采取的具体对策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未来中国在争端解决中更加从容充分进行应对。在中美轮胎特保案的专家组报告中,不难看出,在几个关键性问题上,例如其他因素并非中国进口轮胎造成的伤害被归责于涉案进口是不合理的,以及美国的救济措施超出入世议定书第16.3条规定的“所必须的限度”以及3年的救济期限是否超出了入世议定书第16.6规定的“所必须的时限”,专家组都认为中国没有成功证明其观点。 事实上,有学者提出,“举证不能”是申诉方败诉的最主要理由。根据其统计,截至2021年8月底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报告中,仅有13个是申诉方完全败诉的,其中8个是由于败诉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诉求而败诉。包括美国在内,在它与日本关于胶卷的争端中,美国提出的关键性主张都被专家组认定为证据不足,得不到支持,从而败诉。“谁主张谁举证”是民商事领域诉讼最为核心的原则,它并非仅适用于国内民事诉讼领域。从各类案不难看出,绝大部分提出观点者都必须对自己的观点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举证倒置原则仅仅是一个例外原则,是法官们在实践过程中出于对当事人双方举证能力的衡量和弱势利益保护发展起来的。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之中,这一原则同样适用。该原则要求,提出具体主张一方将承担对该主张的举证责任,不

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WTO规则第一篇(1—4章) 1.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 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玉米和高粱的配额,限期为4年。 阿根廷为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1987年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款的规定,即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2.巴西、智利等9国的烟草制品立法问题纠纷 1993年,美国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1993年前,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亿美元。新法令的实施将大大影响这些国家对美国的烟草出口。 1993年12月17日,巴西,智利等8国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违反了GATT第3条第5款向GATT第3条第5款。即“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也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1994年1月25日,专家组成立。1994年9月,专家组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1994年10月4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巴西,智利等9国胜诉。 3.美国与欧共体关于维生素类药的关税纠纷 对于维生素类药物,美国早先的关税是按照美国售价法计算的,药用维生素B12是44%。而饲料维生素的税率是21%。后来,美国改变了两种维生素的计税方法,按照进口价值加权平均数来计算。这样,两种产品的关税税率都是40%。对于美国这一做法,欧共体认为,这实际上是提高了饲料维生素的关税税率,从而违反了GATT第2条关于关税约束的规定,也违反了美欧在东京回合上达成的协议,即美国承诺将两种维生素的税率在5年内均降至16%的水平。 1982年6月,DSN专家组提交报告认为,美国改变计税方法是美国在承诺关税约束时保留的权利。因此并没有违反GATT的第2条规定。同时,欧共体也没有理由认为新汇率会给贸易带来不利影响。至于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的承诺,专家组只是希望美国加速这一进程。本案以美国胜诉告终。 4.美国与墨西哥关于墨西哥向美国出口金枪鱼的纠纷 美国有一整套关于捕鱼作业规范的法律规定。1990年10月,美国政府发布名列,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包括鲜鱼和金枪鱼制品,原因是墨西哥没有实行保护海豚的作业规范。墨西哥同美国进行磋商,申辩指出,自己也有保护海豚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与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做法一致,只是与美国的规范相比还有距离。美国不顾墨西哥的申辩,坚持实施禁令。1991年2月6日,墨西哥向GATT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GATT第11条的规定。 即“任何缔约国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美国:美国对墨西哥适用的标准与美国对本国捕鱼业的标准是一致的。因此不是歧视性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引言: 经过近一年来累计千余小时的潜心研习及反复修改,作者于近日终于完成了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an Analysis of the DSU in Positivism一书的初稿创作。 本书对截止2002年五月底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所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进行了系统性的精心编选,并根据下列主题进行了分类分析:利益的丧失或损害(Art.XXIII:1,GATT;Art.3.8, 26,DSU);专家组程序的启动(Art.6, 7, 10, 21.5, DSU);专家组的职责(Art.3.2, 11, DSU; Art.31, 32, Vienna Convention);反倾销争端的特殊规则(Art.17.4-17.6, AD)等。书中主要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中所涉及的“基础问题”(preliminary issues)或“程序性异议”(procedural objections)进行了阐述,并且对DSU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却至关重要并且在WTO具体案例中被频繁涉及的证据规则,本书也进行了详细分析。尽管如此,本书并不试图穷尽一切,而只涉及那些产生于WTO 争端解决程序而作者认为得更值得目前关注的一些问题。 而且,本书主要着眼于实证分析而非理论阐释。因而,作者的分析主要基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所作出的精炼而逻辑缜密的分析。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些报告并不构成有拘束力的所谓先例判决,因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并不受先前报告的法律拘束。但是,DSB的实践证明,某一特定案件中的相关裁决频繁地被后来的专家组或被上诉机构在后来的案件中所引用或采纳。正如上诉机构在Japan-Alcoholic

考试题WTO概论及案例分析

2014年春季班期末试卷 《WTO 概论及案例分析》(第1篇-第5篇) 一、单项选择题(30分) 1.世贸组织(WTO)成立于()。 A、1993年B、1994年C、1995年 2. 如果磋商程序未能达成争端解决办法,申诉方可要求成立()。 A、贸易争端解决机构 B、专家小组 C、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 3.各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这是()。 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公平竞争原则 4.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 A、总理事会B、总干事会C、部长级会议 5.一国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为()。 A、2年B、3年C、4年 6.在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的产品是() A、用于买卖 B、自己使用或消费 C、用于生产 7.《反倾销协定》规定,在表明支持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若支持者的集体产量占总产量的50%以上,且支持者的集体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的(),应被认为可代表该产业提出的申请。 A、50% B、3% C、25% 8.进口商对于难以接受的海关估价可以申诉吗?() A、可以 B、不可以 C、有时可以 9.第三方促成争端当事方开始谈判或重开谈判的行为,称为() A、调解 B、调停 C、斡旋 10.世贸组织对某些涉及成员权利与义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适用()规则。A、协商一致B、三分之二多数C、四分之三多数 11.1947年2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成立。

A、日内瓦B、马拉喀什C、乌拉圭 12.为保护国内加工业或制造业,可对该产业使用的进口材料设置较低的关税,而对同类制成品设置较高关税,以保护该产业国内生产,这就是()。A、关税配额B、关税高峰C、关税升级 13.临时反倾销措施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 A、3个月B、4个月C、5个月 14.价格承诺是反倾销措施吗?() A、不是B、是C、有时是 15.《原产地规则协定》的适用范围是()。 A、有关实施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 B、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C、保障措施 16.不可诉补贴,又称()。 A、“红色补贴”B、“黄色补贴”C、“绿色补贴” 17.出口退税政策是否属于补贴?() A、属于B、不属于C、视具体情况而定 18.专利保护期应不少于()年。 A、10 B、15 C、20 19.《政府采购协定》规定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特别提款权。 A、13万B、14万C、15万 20.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资格的标识,称为()。 A、证明商标B、地理商标C、集体商标 二、多项选择题(20分) 1.进口国对倾销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需具备哪几个条件?() A、确定某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B、确定进口国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存在

世界贸易组织案例

反倾销案例分析:中美水产第一案 2004年2月17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2004年4月,我国渔业大省——浙江虾产品对美出口全面停止。2004年3~6月,我国虾产品主产区——广东虾产品对美国出口仅为1010吨,降幅达85.9%。此4个月出口量比前2个月下降37.6%。2004年,我国向美出口海产虾6.61万吨,同比下降18.84%;金额3.386亿美元,同比下降23.78%。而2004年美国虾产品进口量在50万吨的水平,我国虾产品占有率为13.2%。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几乎失去了美国虾产品市场。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当尘埃落定之后,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此案,为今后的水产品国际贸易提供借鉴。 一、案例回放 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8个州养虾业,47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根据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2001~2003年,美国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1.8亿美元。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捕虾业者,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82.9万美元的补偿金。这就是美国企业积极申诉的重要原因。 2003年8月8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虾进行调查,对以中国为首,包括巴西、泰国、委内瑞拉等12个对虾出口国提起反倾销诉讼。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以救灾款(disaster assistance)的名义资助国内捕虾业者3500万美元。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正式致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对亚洲和拉美几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25.76%~63.68%的反倾销税,称“由于外国虾养殖业者的不公平竞争,美国捕虾者和虾加工者已经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正处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该联盟提供的数字显示,2000~2002年,由于进口虾急剧增长,导致美国虾加工企

WTO规则与案例

第一章 WTO与GATT的历史渊源 [1] WTO的成立日期?中国入世的日期?1995年1月1日;2001年12月11日 [2] GATT在40多年的历程中,其历史实践活动可以归纳哪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贸易政策规则;二是负责召集和主持多边贸易谈判;三是调解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第二章 WTO 概述 [1] WTO的决策程序? 一、协商一致:一般情况沿用GATT传统的惯例。 1、一致同意。无任何成员方反对; 2、简单多数。当无法获得全体一致同意时采用。一个成员方拥有一票,有效表决必须超过半数。 二、投票表决: 1、涉及任何WTO协议条款的解释时需3/4多数票。 2、涉及WTO协议条款修改时一般需2/3多数票,如遇下列情况时,则需全体成员方接受才能生效:(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有关修改与决策的基本条款的修订;(2)《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修改。 3、任何成员关于临时豁免其世贸组织义务的要求,须得到3/4多数票支持。 [2] 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 一、法律地位不同 GATT是临时性的,作为一个组织它先天不足,其法律地位始终未得到各国立法机构的确认批准;而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它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因为各成员方已经批准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WTO 拥有“成员方”,GATT拥有“缔约方”——从本质上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二、决策方式不同 GATT的决策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在决议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发表反对意见时才可获得通过。而WTO除了沿袭GATT的这种决策方式外,还根据决策议题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比如3/4多数,2/3多数和简单多数投票等。 三、管理范围及功能不同 GATT只处理货物贸易,WTO还管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此外,WTO还增加了一些诸如贸易政策审议等新的功能。 四、争端解决机制不同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快,时效性强;新增上诉程序的“纠偏”功能更好地保证了裁决和法律解释的公正性;而且“逆向否决”法使裁决一般不会受到阻挠。总之,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在贯彻公平与效率原则两个方面都有很大提高。 [3] 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期限及内容如何? 贸易政策审议的频率取决于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最大的四国(目前是美国、欧盟、日本、中国)每两年审议一次。紧接着是16国名单,每四年审查一次;其余成员是每六年审议一次。但是最不发达国家除外,他们可以有更长的审议期限。 贸易政策审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世界贸易组织案例

案例: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螺丝,螺母,螺栓和垫圈等钢铁紧固件的生产商,欧盟是这些产品的最大市场,2007年欧盟从中国进口的紧固件价值达5.75亿欧元。但欧盟以中国紧固件存在倾销为由,从2008年11月起向中国输欧紧固件加征26.5%至85%的反倾销税。2009年7月31日,中国将欧盟有关立法及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将欧盟告上世界贸易组织。

案件分析:一直以来,欧盟的反倾销立法,尤其是其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规则就存在诸多明显不合理甚至违背WTO规则的嫌疑。对中国企业,同时也对自身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 本案中,双方围绕《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该条是其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的主要规则之一,涉及倾销幅度的计算并进而决定反倾销税税率的方法。 由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如果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价格,即为倾销。如果倾销给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产业损害,则倾销要受到谴责,同时允许进口国进行反倾销调查,进而对倾销产品征收一笔额外的反倾销税。欧盟一直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承认中国国内的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认为价格不是由市场机制形成的。因此,欧盟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都用所谓的“替代国价格”,即找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作为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并依此计算倾销幅度,这往往会人为扩大倾销幅度。1996年的欧盟反倾销规则是歧视中国出口产品的典型反映,其通过列名方法指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对中国出口产品只给一个全国性反倾销税率。 WTO《反倾销协定》的原则是,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时,给每个出口商计算出单独税率是原则,抽样计算倾销幅度是唯一的例外。欧盟反倾销规则第9.5条滥用WTO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上的模糊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能否获得单独税率进行“有罪推定”(即存在国家控制),而要求被调查企业反过来证明自己“无罪”。该做法违背了WTO有关调查机关应对每一企业确定各自单独倾销幅度的基本义务要求,欧盟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为借口,对中国实施“单一反倾销税率”,所有中国出口商不管出口价格高低都按单一税率被征收反倾销税。即针对所有的企业给予统一的国别税率,即所谓“一国一税”,而不是给与分别税率。 此案成为中国在世贸组织起诉欧盟的第一案。2011年7月15日,WTO上诉机构就“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发布最终裁决报告,通过澄清倾销幅度与反倾销税的关系问题、抽样是否构成《反倾销协定》第6.10条所规定单独税率的唯一例外、能否将国家视为一个“生产者”并统一计算倾销幅度等问题,裁定包括两项内容,第一是欧盟的内部立法《反倾销基本条例》中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同时欧盟对中国碳钢紧固件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也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中国在这场贸易纠纷中取得了胜利。 启示:长期以来,欧盟一直要求中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证明符合欧盟的所谓“单独税率”要求,对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造成严重负担和不公平待遇。世贸组织专家组裁决清楚表明,欧盟这一反倾销立法和实践是歧视性的,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希望欧方尊重世贸组织裁决,取消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立法和歧视性做法,公平对待中国出口企业,维护中欧正常贸易活动。最后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WTO的各项规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在经济贸易方面,凡是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政策与做法都有可能触犯WTO的规则。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为对方实施单一税率留下把柄。

WTO争端解决机制全新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具特色。它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它具有自己的原则、机构和解决程序。 形成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是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的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下可能产生的争端的一套统一规则,确立了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以GATT40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发展和重新谈判而确立起来的。 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了执行GATT各项协议过程中缔约方之间争端解决的核心规则,包括磋商、申诉、专家组建议及执行等方面的规定。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这套规则存在内容太过粗略,操作性不强等弊端,特别是GATT 理事会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专家组的建议或做出其他决策。为了自身的利益,败诉方政府可以行使否决权阻止整个过程。出于同样原因,在确定专家组的职权范围、选择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在败诉方政府采取改正措施等方面,有关进程都有可能被进一步拖延。这样就损害了人们对GATT争端解决制度的信心,使谈判各方决定要为WTO建立一套统一的约束力更强的争端解决机制。 经过1986-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终于形成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DSU包括27条和4个附件,主要内容是涉及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和特殊程序。 WTO的DSU合理地吸收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中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一系列制度,并对之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另一方面,它又在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针对原机制存在的各种弊端,采取了大胆的改进与革新;同时,进一步拓宽了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丰富了解决争端的各种手段。 WTO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包括GATT、《WTO协议》本身及其所附全部货物贸易协议、GATS和《TRIPS协议》等。WTO的新机制在保留了GATT体制中的一些核心内容外,还采用了上诉程序,规定了补偿和交叉报复措施等,加强了这一体制的作用,增强了约束力。 DSU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多边关系的一个焦点。DSU所有条款的精神都在第3条2 款中得到了体现。DSU第3.2规定"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证和可预见性的一个中心环节。各成员承认该机制用以保障各成员有关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按照国际公法解释的习惯规则,澄清有关协议的现有条文。DSB的各项建议和裁决不得增加或减少各有关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实践证明,DSU在执行过程中是非常有效的。使用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越来越多,反映了成员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兴趣和重视。 WTO解决争端机制是个根本的机制,是各个协议得以切实执行、世界贸易体制安全和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世贸组织前任总干事鲁杰罗说过:"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价都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作出的最独特的贡献。"这一评价是非常中肯和符合实际的。

试析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应对措施

试析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应对 措施 论文摘要在经济危机时代,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例正在逐渐增多,如何在具体的WTO争端解决过程中应对,是中国维护自身利益非常重要的一点。通过对中国参与的案件进行分析,试图发现中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应对措施。 论文关键词 WTO争端解决机制应对措施 一、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现状概述 自加入WTO之后,中国和其他贸易对象的贸易争端都一直处于增加状态,2008年的经济危机后,这一数量更是快速增长。在2007年之前,中国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中绝大部分都是处于第三方的地位,很少作为案件的当事方,绝大多数贸易争端都倾向于选择外交磋商手段予以解决。2007后,中国逐渐主动选择WTO贸易争端机制,作为申诉方或者被申诉方参与争端解决机制之中,仅2009年一年,中国共有8个案件,涉及14个争端处于不同程序阶段。截至2011年7月,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了30个WTO争端,其中8个案件(涉及8个争端)作为起诉方,在13个案件(涉及22个争端)作为被诉方。 其中两个中国作为申诉方提出起诉的案件于2011年,上诉机构公布了最终的裁决报告:一个是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另一个是中美轮胎特保案。这两个案子发生在同一时期,并也在相近的时间相继结束,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就法律性质来说,这两个案件是存在很大区别的,美国的轮胎特保措施是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国作

出的承诺所采取的,而欧盟对于紧固件的反倾销措施,则以其《反倾销基本条例》作出,所涉及的WTO规则也不相同,中国自然也会采取各自相应的对策措施。中欧紧固件反倾销案中,中方的主张基本上都被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接受,而在中美轮胎特保案,中方的绝大部分观点都被专家组否定,在上诉机构中也没有得到支持。在轮胎特保案中,中方可谓是十分彻底的败诉了,这在近年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并不多见。ii从这两个案件入手,对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所采取的具体对策进行分析,将有助于未来中国在争端解决中更加从容充分进行应对。 二、中国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具体对策分析 (一)适时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在入世的早期,中国对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一问题的态度是非常保守的。出于维护稳定贸易环境,害怕败诉以及对WTO规则不熟悉等多方面原因,入世过渡期内,中国从未真正提起过WTO争端解决。即使其他WTO成员准备提起WTO争端解决时,中国仍然努力希望通过做出让步协商解决。实际上,中国在这一时期内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持谨慎是可以理解的。作为一个刚刚加入的成员国,即使此前通过各种渠道知道了解有关信息,但未曾真正参与其中,较为深刻的理解运用WTO规则和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存在困难的,盲目的选择WTO争端解决程序并不能真正维护中国的利益。 与中国极少以争端方身份进入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反,中国作为第三方积极参与了许多案件的争端解决程序,对案件进行观察和发表

考试题WTO概论及案例分析

考试题WTO概论及案例分析

2014年春季班期末试卷 《WTO 概论及案例分析》(第1篇-第5篇) 一、单项选择题(30分) 1.世贸组织(WTO)成立于()。 A、1993年B、1994年C、1995年 2. 如果磋商程序未能达成争端解决办法,申诉方可要求成立()。 A、贸易争端解决机构 B、专家小组 C、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 3.各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这是()。 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公平竞争原则 4.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 A、总理事会B、总干事会C、部长级会议 5.一国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为()。 A、2年B、3年C、4年 6.在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的产品是() A、用于买卖 B、自己使用或消费 C、用于生产 7.《反倾销协定》规定,在表明支持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若支持者的集体产量占总产量的50%以上,且支持者的集体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的(),应被认为可代表该产业提出的申请。 A、50% B、3% C、25% 8.进口商对于难以接受的海关估价可以申诉吗?() A、可以 B、不可以 C、有时可以 9.第三方促成争端当事方开始谈判或重开谈判的行为,称为() A、调解 B、调停 C、斡旋 10.世贸组织对某些涉及成员权利与义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适用()规则。A、协商一致B、三分之二多数C、四分之三多数

B、确定进口国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存在 C、证明倾销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D、该产品出口国有主观故意 2.属于专利权保护的世界性公约有()。 A、《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B、《保护植物新品种公约》 C、《伯尔尼公约》D、《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3.WTO争端解决的方式有()。 A、专家组审议B、仲裁C、斡旋D、调停 4.WTO的非关税措施有() A、进口数量限制B、价格控制 C、自动出口限制D、与贸易有关的措施 5.WTO有哪些基本原则?() A、非歧视原则B、透明度原则 C、自由贸易原则D、公平竞争原则 6.补贴的具体内容包括()。 A、政府的行为涉及某项直接的资金转移 B、政府财政收入的放弃或不收缴 C、政府以不同于一般基础设施企业的方式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 D、政府授予的其他优惠 7.采取反补贴措施要经过下列哪些程序?() A、调查、证据收集 B、协商 C、确定损害 D、计算补贴额度 8.实施保障措施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A、适用产品有针对性 B、实施措施与程度的适度性 C、实施时的非歧视性 D、磋商的义务 9.世贸组织总干事在解决争端中起什么作用?() A、协商 B、拥有专家组成员的任命权 C、拥有仲裁人员的任命权 D、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10.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由该公民的继承人或者受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一)

DSU系列论文之开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显著进步(一) 引言: 经过近一年来累计千余小时的潜心研习及反复修改,作者于近日终于完成了TheWTO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anAnalysisoftheDSUinPositivism一书的初稿创作。 本书对截止2002年五月底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所通过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进行了系统性的精心编选,并根据下列主题进行了分类分析:利益的丧失或损害(Art.XXIII:1,GATT;Art.3.8,26,DSU);专家组程序的启动(Art.6,7,10,21.5,DSU);专家组的职责(Art.3.2,11,DSU;Art.31,32,ViennaConvention);反倾销争端的特殊规则(Art.17.4-17.6,AD)等。书中主要对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中所涉及的“基础问题”(preliminaryissues)或“程序性异议”(proceduralobjections)进行了阐述,并且对DSU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却至关重要并且在WTO具体案例中被频繁涉及的证据规则,本书也进行了详细分析。尽管如此,本书并不试图穷尽一切,而只涉及那些产生于WTO争端解决程序而作者认为得更值得目前关注的一些问题。 而且,本书主要着眼于实证分析而非理论阐释。因而,作者的分析主要基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其报告中所作出的精炼而逻辑缜密的分析。需要指出的是,尽管这些报告并不构成有拘束力的所谓先例判决,因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并不受先前报告的法律拘束。但是,DSB的实践证

明,某一特定案件中的相关裁决频繁地被后来的专家组或被上诉机构在后来的案件中所引用或采纳。正如上诉机构在Japan-AlcoholicBeverages(DS44)〖1〗一案中所指出的,“已经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GATT规则(acquis)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常常被后来的专家组所考虑。它们在WTO成员间创设了合法预期(legitimateexpectations),因此应该在其与某一争端相关时被考虑”。此外,即使是没有被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后来的专家组也可以从中寻求有用的指引,只要其认为相关。更为重要的是,正如上诉机构在1996年2月向DSB通报其上诉审工作程序的信中所述,“在我们作出裁决时保持一致性和连贯性也是重要的,这有利于WTO的每个成员以及我们所共享的多边贸易体制整体”。类似于GATT的实际演变过程,DSU中所没能明确规范的大量问题的进一步澄清以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断发展,也只有通过在具体的争端解决案例中进行测试并不断澄清和完善,才能逐渐取得进展。 考虑到上面这些因素,尤其是注意到密切关注并深刻理解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具体案例中的相关立场,对于WTO成员是具有非常重大之实际价值的,作者对WTO争端解决案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希望能为我国作为新成员有效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尽微薄之力。 为及时求教于有关专家学者并共商于诸位网友,对TheWTODisputeSettlementMechanism:anAnalysisoftheDSUinPositivism一书原稿,作者经过大副删减而节选其精要后,拟对其进行适当编修并

WTO案例分析

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分析 本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它表明:保护环境与发展贸易虽然会发生冲突,但是它们之间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只要有关各方按照WTO的规则行事,发生冲突时不是采取简单的报复,而是按照DSU所规定的程序,在WTO框架内寻求解决的办法,是完全可以获得双赢结果的。在本案中,所有各方都是赢家,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得到了加强。WTO争端解决程序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国际司法制度,其成就在国际社会的法律制度史上,如果不是独一无二的,至少也是罕见的。新的争端解决谅解书显然对世界贸易体制构成重大改进,将明显增强贸易体制的规则色彩及可预测性。 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的措施案 一、基本案情 1965年美国和加拿大签订了汽车产品协定。根据该协定,只要美国汽车与原产设备制 造件的进口商满足汽车协定中的汽车“制造商”定义,加拿大即授予美国汽车和原产设备制造件免税进口待遇。在基准年限内,汽车协定制造商必须在加拿大生产其进口类型的汽车,并且必须:(1)维持这类汽车当地生产的销售价值与在加拿大销售的该类汽车的最低数量的比率;(2)在汽车(包括某些情况下的零部件)的当地生产中达到最低的加拿大增值额。该汽车协定还规定,加拿大可指定没有满足基准年限标准的制造商免税进口汽车和原产的设备制造零部件。 1965年3月,GATT设立了一个工作组对汽车协定进行审查。该工作组裁定美国对汽 车协定的适用违反了GATT。工作组一致认为,如果美国以拟议中的方式实施该协定,美国的措施明显与第1条不符,美国政府有必要寻求GATT义务的豁免。美国据GATT第25条第5款寻求并获得豁免。1996年11月,经美国要求,该豁免得以延长至1998年1月1日,此时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完全取消了对加拿大汽车产品进口的关税。当工作组 审查加拿大根据汽车协定的义务与GATT的关系时,加拿大政府代表强调,加拿大是在最 惠国基础上实施这一协定的。虽然有些成员对加拿大适用汽车协定是否与GATT第1条和 第3条相一致存有争议,但工作组对加拿大是否违反GATT的义务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1989年1月1日加拿大与美国自由贸易协定(CUSF-TA)生效,它也影响到汽车产 品贸易。该协定规定,只要根据协定,原产地规则产品合格,自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对汽车产品的关税。加美自由贸易协定对汽车协定作出了改变,将进口免税的资格限于属于下列三类中任何一个公司:(1)汽车协定制造商;(2)在加美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前加拿大政府指定的制造商;(3)到1989年预期被加拿大指定的其他公司。换句话说,加美自由贸易协定在给予某些潜在的新加入者一定的宽限期后,具有终止享有免税进口的公司名单的作用,这些类别之外的公司可能被授权免税进口的唯一出路是兼并原来的受益者或被原来的受益 者兼并。 1994年1月1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同时加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作为涉及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的GATT第24条的自由贸易区通知了GATT。该协定允许加拿大维持受加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条件(包括与汽车协定制作商资格有关的条件)限制的进口免税。 与汽车协定制造商有关的规定,在加拿大国内是通过1965年汽车关税条例(MVTO)和关税项目950规章形成的。这些法律文件被1988年的条例和1998年的条例(MVTO1998,以下简称1998年条例)所取代。1998年条例保留了以前的法律文件中的实质性因素。该条例至今仍有效。根据允许加拿大政府指定额外制造商的汽车协定之规定,自1965年始,加拿大政府通过授予特别豁免令(SROs),赋予个别没有满足1965年条例和以后的条例原始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

W T 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 税案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美国汽油标准案 案例日本酒类税案 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税的纠纷 申诉方: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 被申诉方:日本 上诉方:日本、美国 被上诉方: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 裁决时间:(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 1996年11月1日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专家组报告的法律地位(性质) 有关的WTO协议规定: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2款:“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通过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所作解释的专有权力。……通过一项解释的决定应当由成员的四分之三作出。”

DSU第3条第2款指出:“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用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或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 本案主要涉及日本的酒税体系是否符合国民待遇的原则问题,但选中本案要说明的是专家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专家组报告法律性质的认定的争议。专家组在遵循维也纳公约第31条对GATT第3条进行解释的时候,认为“GATT全体成员方和DSB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维也纳公约第31条所说的嗣后的惯例(suBsequent prACtiCe)”(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规定:“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有“1、当事国嗣后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劝之适用的任何协定;2、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节制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主张在对条约进行解释时应将以往专家组报告作一并考虑。美国对此提出上诉,认为,专家组把其他案件的专家组报告作为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3款(B)所说的“嗣后的惯例(suBsequent prACtiCe)”是错误的。美国认为,专家组报告仅仅起到澄清具体纠纷中各方权利义务的作用,DSB通过专家组报告的决议是GATT协议第1段(B)(iv)所说的“决议”,但专家组报告本身并非“决议”。 上诉机构意见: 上诉机构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GATT专家组报告虽然要由GATT缔约方全体通过,但根据1947年GATT,通过专家组报告的决议并不构成缔约方全体的协议。在GATT 普遍接受的看法是,专家组报告只针对一个案件的具体问题,因而只对当事方有约束力,其他案件的专家组并没有义务根据其分析来决定其他案件。上诉机构认为,在通过

杨国华法的盛宴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经典案例综述

杨国华法的盛宴参与W T O争端解决机制经 典案例综述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杨国华:法的盛宴——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经典案例综述 2012年10月18日,WTO上诉机构就“中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发布报告。这是涉及中国案件的第21份报告。[1]这些报告不仅对中国与美国和欧盟等其他WTO 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做出了裁判,而且向我们展现了一系列精彩的法律分析。例如,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2款和反补贴协定第15条第2款究竟给调查机关设定了怎样的义务电子支付服务(Electronic Payment Service,EPS)是否属于中国所承诺的“金融服务,B. 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d. all payment and money transmission services”《中国加入WTO议定书》承诺中的“sound recordings”,为何既包括物理形态(CD,DVD)也包括电子形态(网络音乐),而上诉机构又如何解决了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即议定书承诺能否援用GATT第20条例外的问题但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为何中国关于出口税承诺又无权援引GATT第20条例外对中国的产品同时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为何要考虑“双重救济”问题《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的“公共机构”,是指“政府控制”的机构,还是“履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为何美国有关行政部门拨款的法案属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中的刑事门槛为何没有违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1条的“商业规模”之规定中国对构成整车特征零部件的税收为何属于“国内费用”,而不是“普通关税”为何专家组认定欧盟单独税率的规定不符合《反倾销协定》,而上诉机构又是如何“基于不同理由”维持了专家组裁决 本文即对这些“经典案例”作一简要介绍。 一、中国取向电工钢反补贴和反倾销案(China-Countervailing and Anti-dumping Duties on 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from the United States,DS414) 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是: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2款和反补贴协定第15条第2款究竟给调查机关设定了怎样的义务(这两款的文字相同,只是分属于两个协定,分别关于倾销和补贴。以下以第3条第2款为例)。 第3条第2款的相关内容是:……With regard to the effect of the dumped imports on prices, the investigat-ing author-ities shall consider whether there has been a significant price undercut-ting by the dumped imports 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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