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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世界贸易组织案例分析

wto世界贸易组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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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限制:欧共体家禽产品进口限制案

1.协定第1.2条和第3.2条关于进口许可证对贸易限制和扭曲包括所有贸易,而非

仅限于相关许可证措施所针对的特定贸易。

2.就本案而言,许可证程序只是针对冰冻家禽肉类的配额内贸易i,而不包括配额

外贸易。

3.关于透明度问题,上诉机构认为,协定第3.5条第一项规定成员方提供许可证分

配的资料以及相关的数据的义务仅限于在接到要求后提供资料,而巴西没有证明

其要求欧共体提供资料而遭受拒绝,因此,欧共体没有违反协定规定的透明度要

求。

倾销价格:危地马拉水泥案

两个价格的比较不是处于同一贸易水平上的比较,因为发票显示的在墨西哥的价格是商业环节最末端的销售价格,而进口单证显示的是墨西哥水泥在危地马拉商业环节开始端的加个。很明显不是可以价格。

产品类型归零法:欧共体床上用品案

“交易归零法”即将单笔出口交易价格与单笔交易正常价值或加权平均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差额为负值,反倾销当局会把负倾销差额归零处理,这也会人为的导致倾销幅度的扩大。归零法在WTO的各具体按键中最终都被裁定违法。

倾销的因果关系:危地马拉水泥案

专家组认为这不是一份合格的申请书,理由是:对于包含较少进口产品资料室可以理解的,因为私人公司不容易获取国家海关当局拥有的统计数据;但对于危地马拉国内产业影响的数据,由于该公司是该国唯一的生厂商,获取这些信息是容易的。

补贴考察的两个因素:巴西飞机补贴案

在此案中,专家组明确指出,SCM协定的目标和宗旨在于对扭曲国际贸易的补贴措施提供多边约束。SCM协定是国际上第一个就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进行规定的多边协定。在巴西飞机补贴案中,判断是否存在补贴时应考察两个法律因素:财政资助和授予利益。

第20条: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金枪鱼案

美国提出其进口禁令可以依据第20条(b)的规定免责(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换言之,美国保护海豚的法令只能适用与美国领域内,并不具有域外效力。GATT第20条(b)项本意是为了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而制定的,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恰恰是为了保护进口成员方境内居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安全的措施。

第20条:美国与墨西哥金枪鱼案

专家组否定了之前“任何进口方不得以保护域外的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而采取限制措施”,认定一国保护鱼类的政策符合(g)项的规定,耳不闻捕获这类鱼类的活动是在实施保护措施的域内还是域外。上诉机构指出,经常迁徙和濒危的海龟与美国保护措施有足够的联系。对于迁徙性的自然资源,WTO含蓄地承认成员方的保护措施具有域外的效力。

碳关税第20条:美国汽油案

美国认为,衡量基准不同是因为对进口汽油的生产商进行单独测试是不可行的。专家组

拒绝美国观点,认为执行的难度不是对国内生产商设置独立基准和对国外生产者设置平均基准的理由,美国的做法违反了GATT1994第20条的导言义务。

GATS服务贸易模式:加拿大汽车案

加拿大的措施直接使痛过跨境提供和境外消费方式提供服务的境外服务提供者处于不利竞争地位,从而违反了GATS第17条的国民待遇。

专家组认为:加拿大的CVA要求尽管对通过模式三(商业存在)和模式四(自然人流动)在加拿大境内的国内外服务提供者造成其实,但在本案中,将那些通过模式三和模式四在加拿大境内提供的服务和那些从其他成员方境内痛过模式一(跨境提供)和模式二(境外消费)提供的服务视为“同类”服务是合理。

因此,CVA要求尽管并不区分是加拿大服务提供者还是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加拿大提供的服务,但它针对通过模式一和模式二的外国服务提供者而言,则明显有歧视性的影响。

模式三提供的服务与模式一、二的相比,境外服务提供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从而违反了国民待遇的规定。

wto世界贸易组织案例分析

进口限制:欧共体家禽产品进口限制案 1.协定第1.2条和第3.2条关于进口许可证对贸易限制和扭曲包括所有贸易,而非 仅限于相关许可证措施所针对的特定贸易。 2.就本案而言,许可证程序只是针对冰冻家禽肉类的配额内贸易i,而不包括配额 外贸易。 3.关于透明度问题,上诉机构认为,协定第3.5条第一项规定成员方提供许可证分 配的资料以及相关的数据的义务仅限于在接到要求后提供资料,而巴西没有证明 其要求欧共体提供资料而遭受拒绝,因此,欧共体没有违反协定规定的透明度要 求。 倾销价格:危地马拉水泥案 两个价格的比较不是处于同一贸易水平上的比较,因为发票显示的在墨西哥的价格是商业环节最末端的销售价格,而进口单证显示的是墨西哥水泥在危地马拉商业环节开始端的加个。很明显不是可以价格。 产品类型归零法:欧共体床上用品案 “交易归零法”即将单笔出口交易价格与单笔交易正常价值或加权平均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差额为负值,反倾销当局会把负倾销差额归零处理,这也会人为的导致倾销幅度的扩大。归零法在WTO的各具体按键中最终都被裁定违法。 倾销的因果关系:危地马拉水泥案 专家组认为这不是一份合格的申请书,理由是:对于包含较少进口产品资料室可以理解的,因为私人公司不容易获取国家海关当局拥有的统计数据;但对于危地马拉国内产业影响的数据,由于该公司是该国唯一的生厂商,获取这些信息是容易的。 补贴考察的两个因素:巴西飞机补贴案 在此案中,专家组明确指出,SCM协定的目标和宗旨在于对扭曲国际贸易的补贴措施提供多边约束。SCM协定是国际上第一个就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进行规定的多边协定。在巴西飞机补贴案中,判断是否存在补贴时应考察两个法律因素:财政资助和授予利益。 第20条: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金枪鱼案 美国提出其进口禁令可以依据第20条(b)的规定免责(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换言之,美国保护海豚的法令只能适用与美国领域内,并不具有域外效力。GATT第20条(b)项本意是为了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而制定的,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恰恰是为了保护进口成员方境内居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安全的措施。 第20条:美国与墨西哥金枪鱼案 专家组否定了之前“任何进口方不得以保护域外的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而采取限制措施”,认定一国保护鱼类的政策符合(g)项的规定,耳不闻捕获这类鱼类的活动是在实施保护措施的域内还是域外。上诉机构指出,经常迁徙和濒危的海龟与美国保护措施有足够的联系。对于迁徙性的自然资源,WTO含蓄地承认成员方的保护措施具有域外的效力。 碳关税第20条:美国汽油案 美国认为,衡量基准不同是因为对进口汽油的生产商进行单独测试是不可行的。专家组

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WTO规则第一篇(1—4章) 1.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 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玉米和高粱的配额,限期为4年。 阿根廷为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1987年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款的规定,即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2.巴西、智利等9国的烟草制品立法问题纠纷 1993年,美国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1993年前,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亿美元。新法令的实施将大大影响这些国家对美国的烟草出口。 1993年12月17日,巴西,智利等8国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违反了GATT第3条第5款向GATT第3条第5款。即“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也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1994年1月25日,专家组成立。1994年9月,专家组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1994年10月4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巴西,智利等9国胜诉。 3.美国与欧共体关于维生素类药的关税纠纷 对于维生素类药物,美国早先的关税是按照美国售价法计算的,药用维生素B12是44%。而饲料维生素的税率是21%。后来,美国改变了两种维生素的计税方法,按照进口价值加权平均数来计算。这样,两种产品的关税税率都是40%。对于美国这一做法,欧共体认为,这实际上是提高了饲料维生素的关税税率,从而违反了GATT第2条关于关税约束的规定,也违反了美欧在东京回合上达成的协议,即美国承诺将两种维生素的税率在5年内均降至16%的水平。 1982年6月,DSN专家组提交报告认为,美国改变计税方法是美国在承诺关税约束时保留的权利。因此并没有违反GATT的第2条规定。同时,欧共体也没有理由认为新汇率会给贸易带来不利影响。至于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的承诺,专家组只是希望美国加速这一进程。本案以美国胜诉告终。 4.美国与墨西哥关于墨西哥向美国出口金枪鱼的纠纷 美国有一整套关于捕鱼作业规范的法律规定。1990年10月,美国政府发布名列,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包括鲜鱼和金枪鱼制品,原因是墨西哥没有实行保护海豚的作业规范。墨西哥同美国进行磋商,申辩指出,自己也有保护海豚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与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做法一致,只是与美国的规范相比还有距离。美国不顾墨西哥的申辩,坚持实施禁令。1991年2月6日,墨西哥向GATT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GATT第11条的规定。 即“任何缔约国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美国:美国对墨西哥适用的标准与美国对本国捕鱼业的标准是一致的。因此不是歧视性

考试题WTO概论及案例分析

2014年春季班期末试卷 《WTO 概论及案例分析》(第1篇-第5篇) 一、单项选择题(30分) 1.世贸组织(WTO)成立于()。 A、1993年B、1994年C、1995年 2. 如果磋商程序未能达成争端解决办法,申诉方可要求成立()。 A、贸易争端解决机构 B、专家小组 C、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 3.各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这是()。 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公平竞争原则 4.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 A、总理事会B、总干事会C、部长级会议 5.一国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为()。 A、2年B、3年C、4年 6.在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的产品是() A、用于买卖 B、自己使用或消费 C、用于生产 7.《反倾销协定》规定,在表明支持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若支持者的集体产量占总产量的50%以上,且支持者的集体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的(),应被认为可代表该产业提出的申请。 A、50% B、3% C、25% 8.进口商对于难以接受的海关估价可以申诉吗?() A、可以 B、不可以 C、有时可以 9.第三方促成争端当事方开始谈判或重开谈判的行为,称为() A、调解 B、调停 C、斡旋 10.世贸组织对某些涉及成员权利与义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适用()规则。A、协商一致B、三分之二多数C、四分之三多数 11.1947年2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成立。

A、日内瓦B、马拉喀什C、乌拉圭 12.为保护国内加工业或制造业,可对该产业使用的进口材料设置较低的关税,而对同类制成品设置较高关税,以保护该产业国内生产,这就是()。A、关税配额B、关税高峰C、关税升级 13.临时反倾销措施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 A、3个月B、4个月C、5个月 14.价格承诺是反倾销措施吗?() A、不是B、是C、有时是 15.《原产地规则协定》的适用范围是()。 A、有关实施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 B、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C、保障措施 16.不可诉补贴,又称()。 A、“红色补贴”B、“黄色补贴”C、“绿色补贴” 17.出口退税政策是否属于补贴?() A、属于B、不属于C、视具体情况而定 18.专利保护期应不少于()年。 A、10 B、15 C、20 19.《政府采购协定》规定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特别提款权。 A、13万B、14万C、15万 20.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资格的标识,称为()。 A、证明商标B、地理商标C、集体商标 二、多项选择题(20分) 1.进口国对倾销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需具备哪几个条件?() A、确定某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B、确定进口国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存在

国际贸易反倾销案例

国际贸易反倾销案例

反倾销案例 我国是被别国反倾销频率较高的国家,根据记载,自1979 年欧共体首次对我国实施反倾销以来,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启动反倾销手段,几百起案件涉及4000多种商品,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几百个亿美元。中国已成为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根据已发生的反倾销案例分析,我国在国外反倾销案中尽管有过少量的胜诉,但绝大多数还处在被动挨宰的地位,这在主观上与我们的企业不知如何应对有着密切的关系。武汉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一直是湖北省蜂蜜出口的“领头羊”,但在我国加入WTO 后,一些国家针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日益频繁,也使我公司的蜂蜜出口蒙上了一层厚重的阴影。 2002 年5 月,武汉市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首次向美国出口蜂蜜,却遭到美国2000多蜂农对武汉小蜜蜂提起的反倾销诉讼。即被认定为倾销,裁定征收24%~183.3%的反倾销税。面对美国提出的反倾销诉讼,武汉小蜜蜂公司组成专班、聘请律师、整理材料、接受有关方面的问卷调查。同时不间断与美国商人的正常贸易往来。

2003 年的核查,美国商务部把案子翻过来了。2003 年10月,武汉小蜜蜂公司接到有关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经调查其在美国市场的倾销行为不能成立,其产品在美国市场应享受平等待遇。应对挑战,勇于抗争,经过一年多时间的据理力争,武汉小蜜蜂食品有限公司应诉美国反倾销终于取得阶段性成果。小蜜蜂产品在美国市场有了暂时平等的地位。但是,2004 年,在美国蜂农的抗辩下,案子又翻过去了。美国商务部调查后又裁定,对小蜜蜂当年出口美国的蜂蜜征收33%的反倾销关税。此举对小蜜蜂影响很大,美国裁定的“扑朔迷离”,令企业感到很迷茫,很无奈。这使我们认识到;应对反倾销是一个长久和持续的过程,积极应对反倾销也是维护行业利益的体现,因此我们采取“不害怕、不回避、不让步”的态度积极面对国际贸易制裁,目前公司正在与美国商务部继续反倾销官司, 争取合理的利率。 中国彩电在欧洲的惨痛教训由于康佳公司不愿接受欧盟的现场认证调查,2006年3月28日,欧盟在布鲁塞尔发出文件,将对中国彩电出口商征收44.6%的反倾销关税,即日起执行. 2009年,美国将对中国钢格板征高额反倾

世界贸易组织案例

反倾销案例分析:中美水产第一案 2004年2月17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2004年4月,我国渔业大省——浙江虾产品对美出口全面停止。2004年3~6月,我国虾产品主产区——广东虾产品对美国出口仅为1010吨,降幅达85.9%。此4个月出口量比前2个月下降37.6%。2004年,我国向美出口海产虾6.61万吨,同比下降18.84%;金额3.386亿美元,同比下降23.78%。而2004年美国虾产品进口量在50万吨的水平,我国虾产品占有率为13.2%。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几乎失去了美国虾产品市场。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当尘埃落定之后,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此案,为今后的水产品国际贸易提供借鉴。 一、案例回放 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8个州养虾业,47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根据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2001~2003年,美国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1.8亿美元。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捕虾业者,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82.9万美元的补偿金。这就是美国企业积极申诉的重要原因。 2003年8月8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虾进行调查,对以中国为首,包括巴西、泰国、委内瑞拉等12个对虾出口国提起反倾销诉讼。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以救灾款(disaster assistance)的名义资助国内捕虾业者3500万美元。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正式致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对亚洲和拉美几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25.76%~63.68%的反倾销税,称“由于外国虾养殖业者的不公平竞争,美国捕虾者和虾加工者已经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正处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该联盟提供的数字显示,2000~2002年,由于进口虾急剧增长,导致美国虾加工企

WTO规则与案例

第一章 WTO与GATT的历史渊源 [1] WTO的成立日期?中国入世的日期?1995年1月1日;2001年12月11日 [2] GATT在40多年的历程中,其历史实践活动可以归纳哪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贸易政策规则;二是负责召集和主持多边贸易谈判;三是调解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第二章 WTO 概述 [1] WTO的决策程序? 一、协商一致:一般情况沿用GATT传统的惯例。 1、一致同意。无任何成员方反对; 2、简单多数。当无法获得全体一致同意时采用。一个成员方拥有一票,有效表决必须超过半数。 二、投票表决: 1、涉及任何WTO协议条款的解释时需3/4多数票。 2、涉及WTO协议条款修改时一般需2/3多数票,如遇下列情况时,则需全体成员方接受才能生效:(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有关修改与决策的基本条款的修订;(2)《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修改。 3、任何成员关于临时豁免其世贸组织义务的要求,须得到3/4多数票支持。 [2] 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 一、法律地位不同 GATT是临时性的,作为一个组织它先天不足,其法律地位始终未得到各国立法机构的确认批准;而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它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因为各成员方已经批准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WTO 拥有“成员方”,GATT拥有“缔约方”——从本质上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二、决策方式不同 GATT的决策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在决议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发表反对意见时才可获得通过。而WTO除了沿袭GATT的这种决策方式外,还根据决策议题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比如3/4多数,2/3多数和简单多数投票等。 三、管理范围及功能不同 GATT只处理货物贸易,WTO还管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此外,WTO还增加了一些诸如贸易政策审议等新的功能。 四、争端解决机制不同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快,时效性强;新增上诉程序的“纠偏”功能更好地保证了裁决和法律解释的公正性;而且“逆向否决”法使裁决一般不会受到阻挠。总之,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在贯彻公平与效率原则两个方面都有很大提高。 [3] 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期限及内容如何? 贸易政策审议的频率取决于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最大的四国(目前是美国、欧盟、日本、中国)每两年审议一次。紧接着是16国名单,每四年审查一次;其余成员是每六年审议一次。但是最不发达国家除外,他们可以有更长的审议期限。 贸易政策审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世界贸易组织案例

案例: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螺丝,螺母,螺栓和垫圈等钢铁紧固件的生产商,欧盟是这些产品的最大市场,2007年欧盟从中国进口的紧固件价值达5.75亿欧元。但欧盟以中国紧固件存在倾销为由,从2008年11月起向中国输欧紧固件加征26.5%至85%的反倾销税。2009年7月31日,中国将欧盟有关立法及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将欧盟告上世界贸易组织。

案件分析:一直以来,欧盟的反倾销立法,尤其是其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规则就存在诸多明显不合理甚至违背WTO规则的嫌疑。对中国企业,同时也对自身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 本案中,双方围绕《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该条是其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的主要规则之一,涉及倾销幅度的计算并进而决定反倾销税税率的方法。 由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如果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价格,即为倾销。如果倾销给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产业损害,则倾销要受到谴责,同时允许进口国进行反倾销调查,进而对倾销产品征收一笔额外的反倾销税。欧盟一直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承认中国国内的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认为价格不是由市场机制形成的。因此,欧盟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都用所谓的“替代国价格”,即找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作为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并依此计算倾销幅度,这往往会人为扩大倾销幅度。1996年的欧盟反倾销规则是歧视中国出口产品的典型反映,其通过列名方法指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对中国出口产品只给一个全国性反倾销税率。 WTO《反倾销协定》的原则是,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时,给每个出口商计算出单独税率是原则,抽样计算倾销幅度是唯一的例外。欧盟反倾销规则第9.5条滥用WTO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上的模糊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能否获得单独税率进行“有罪推定”(即存在国家控制),而要求被调查企业反过来证明自己“无罪”。该做法违背了WTO有关调查机关应对每一企业确定各自单独倾销幅度的基本义务要求,欧盟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为借口,对中国实施“单一反倾销税率”,所有中国出口商不管出口价格高低都按单一税率被征收反倾销税。即针对所有的企业给予统一的国别税率,即所谓“一国一税”,而不是给与分别税率。 此案成为中国在世贸组织起诉欧盟的第一案。2011年7月15日,WTO上诉机构就“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发布最终裁决报告,通过澄清倾销幅度与反倾销税的关系问题、抽样是否构成《反倾销协定》第6.10条所规定单独税率的唯一例外、能否将国家视为一个“生产者”并统一计算倾销幅度等问题,裁定包括两项内容,第一是欧盟的内部立法《反倾销基本条例》中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同时欧盟对中国碳钢紧固件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也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中国在这场贸易纠纷中取得了胜利。 启示:长期以来,欧盟一直要求中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证明符合欧盟的所谓“单独税率”要求,对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造成严重负担和不公平待遇。世贸组织专家组裁决清楚表明,欧盟这一反倾销立法和实践是歧视性的,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希望欧方尊重世贸组织裁决,取消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立法和歧视性做法,公平对待中国出口企业,维护中欧正常贸易活动。最后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WTO的各项规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在经济贸易方面,凡是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政策与做法都有可能触犯WTO的规则。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为对方实施单一税率留下把柄。

中国产品遭反倾销案例分析

中国产品遭反倾销案例分析 [内容摘要]本文以几个中国产品被反倾销的案例为例,浅析“中国制造”频遭反倾销的内原因。 [关键词]中国产品、反倾销、原因 反倾销是政府采取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幼稚产业或者主要支柱产业而对外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通过这些手段使其进口价格与国际市场拉平,以保护自己哦内的产业。在这方面,中国虽然是世界上被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相关国内组织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力度却并不到位,导致出口混乱,出口商竞相压价,最后反被施加一反倾销措施,甚至被缩小配额。 为什么要反倾销呢? 因为,如果A国以很低的甚至是低到不合理的价格在B国销售某商品,会使B国的这种商品的销售受到严重的威胁。短期内,会威胁国内该种商品的销售利润;长期以来会导致B国国内生产这种商品的产业走向衰败,甚至会造成A 国该种商品在B国的垄断,并影响国内经济。 确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的措施: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 案例: 印度对中国药品征收反倾销税。2001 年4 月, 印度政府决定对所有从中国大陆进口的常用药ANALGIN 每公斤征收2. 59 美元的反倾销税, 同时对从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此类药品每公斤征收2. 86 美元的反倾销税。印度政府同时还宣布对从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特区进口的二轴导向丙烯薄膜(BOPF)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从每公斤0. 88 美元(从新加坡进口) 到每公斤0. 56 美元(从阿曼进口) 不等。此项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直至2002 年4 月。

考试题WTO概论及案例分析

考试题WTO概论及案例分析

2014年春季班期末试卷 《WTO 概论及案例分析》(第1篇-第5篇) 一、单项选择题(30分) 1.世贸组织(WTO)成立于()。 A、1993年B、1994年C、1995年 2. 如果磋商程序未能达成争端解决办法,申诉方可要求成立()。 A、贸易争端解决机构 B、专家小组 C、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 3.各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这是()。 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公平竞争原则 4.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 A、总理事会B、总干事会C、部长级会议 5.一国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为()。 A、2年B、3年C、4年 6.在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的产品是() A、用于买卖 B、自己使用或消费 C、用于生产 7.《反倾销协定》规定,在表明支持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若支持者的集体产量占总产量的50%以上,且支持者的集体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的(),应被认为可代表该产业提出的申请。 A、50% B、3% C、25% 8.进口商对于难以接受的海关估价可以申诉吗?() A、可以 B、不可以 C、有时可以 9.第三方促成争端当事方开始谈判或重开谈判的行为,称为() A、调解 B、调停 C、斡旋 10.世贸组织对某些涉及成员权利与义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适用()规则。A、协商一致B、三分之二多数C、四分之三多数

B、确定进口国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存在 C、证明倾销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D、该产品出口国有主观故意 2.属于专利权保护的世界性公约有()。 A、《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B、《保护植物新品种公约》 C、《伯尔尼公约》D、《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3.WTO争端解决的方式有()。 A、专家组审议B、仲裁C、斡旋D、调停 4.WTO的非关税措施有() A、进口数量限制B、价格控制 C、自动出口限制D、与贸易有关的措施 5.WTO有哪些基本原则?() A、非歧视原则B、透明度原则 C、自由贸易原则D、公平竞争原则 6.补贴的具体内容包括()。 A、政府的行为涉及某项直接的资金转移 B、政府财政收入的放弃或不收缴 C、政府以不同于一般基础设施企业的方式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 D、政府授予的其他优惠 7.采取反补贴措施要经过下列哪些程序?() A、调查、证据收集 B、协商 C、确定损害 D、计算补贴额度 8.实施保障措施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A、适用产品有针对性 B、实施措施与程度的适度性 C、实施时的非歧视性 D、磋商的义务 9.世贸组织总干事在解决争端中起什么作用?() A、协商 B、拥有专家组成员的任命权 C、拥有仲裁人员的任命权 D、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10.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由该公民的继承人或者受

反倾销案例分析中美水产第一案

反倾销案例分析:中美水产第一案 ?【世贸人才网:国际贸易人才门户更新时间:2005-12-06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2004年2月17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2004年4月,我国渔业大省——浙江虾产品对美出口全面停止。2004年3~6月,我国虾产品主产区——广东虾产品对美国出口仅为1010吨,降幅达%。此4个月出口量比前2个月下降%。2004年,我国向美出口海产虾万吨,同比下降%;金额亿美元,同比下降%。而2004年美国虾产品进口量在50万吨的水平,我国虾产品占有率为%。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几乎失去了美国虾产品市场。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当尘埃落定之后,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此案,为今后的水产品国际贸易提供借鉴。 一、案例回放 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8个州养虾业,47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根据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2001~2003年,美国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亿美元。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捕虾业者,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万美元的补偿金。这就是美国企业积极申诉的重要原因。 2003年8月8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虾进行调查,对以中国为首,包括巴西、泰国、委内瑞拉等12个对虾出口国提起反倾销诉讼。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以救灾款(disaster assistance)的名义资助国内捕虾业者3500万美元。

WTO案例分析

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分析 本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它表明:保护环境与发展贸易虽然会发生冲突,但是它们之间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只要有关各方按照WTO的规则行事,发生冲突时不是采取简单的报复,而是按照DSU所规定的程序,在WTO框架内寻求解决的办法,是完全可以获得双赢结果的。在本案中,所有各方都是赢家,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得到了加强。WTO争端解决程序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国际司法制度,其成就在国际社会的法律制度史上,如果不是独一无二的,至少也是罕见的。新的争端解决谅解书显然对世界贸易体制构成重大改进,将明显增强贸易体制的规则色彩及可预测性。 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的措施案 一、基本案情 1965年美国和加拿大签订了汽车产品协定。根据该协定,只要美国汽车与原产设备制 造件的进口商满足汽车协定中的汽车“制造商”定义,加拿大即授予美国汽车和原产设备制造件免税进口待遇。在基准年限内,汽车协定制造商必须在加拿大生产其进口类型的汽车,并且必须:(1)维持这类汽车当地生产的销售价值与在加拿大销售的该类汽车的最低数量的比率;(2)在汽车(包括某些情况下的零部件)的当地生产中达到最低的加拿大增值额。该汽车协定还规定,加拿大可指定没有满足基准年限标准的制造商免税进口汽车和原产的设备制造零部件。 1965年3月,GATT设立了一个工作组对汽车协定进行审查。该工作组裁定美国对汽 车协定的适用违反了GATT。工作组一致认为,如果美国以拟议中的方式实施该协定,美国的措施明显与第1条不符,美国政府有必要寻求GATT义务的豁免。美国据GATT第25条第5款寻求并获得豁免。1996年11月,经美国要求,该豁免得以延长至1998年1月1日,此时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完全取消了对加拿大汽车产品进口的关税。当工作组 审查加拿大根据汽车协定的义务与GATT的关系时,加拿大政府代表强调,加拿大是在最 惠国基础上实施这一协定的。虽然有些成员对加拿大适用汽车协定是否与GATT第1条和 第3条相一致存有争议,但工作组对加拿大是否违反GATT的义务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1989年1月1日加拿大与美国自由贸易协定(CUSF-TA)生效,它也影响到汽车产 品贸易。该协定规定,只要根据协定,原产地规则产品合格,自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对汽车产品的关税。加美自由贸易协定对汽车协定作出了改变,将进口免税的资格限于属于下列三类中任何一个公司:(1)汽车协定制造商;(2)在加美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前加拿大政府指定的制造商;(3)到1989年预期被加拿大指定的其他公司。换句话说,加美自由贸易协定在给予某些潜在的新加入者一定的宽限期后,具有终止享有免税进口的公司名单的作用,这些类别之外的公司可能被授权免税进口的唯一出路是兼并原来的受益者或被原来的受益 者兼并。 1994年1月1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同时加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作为涉及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的GATT第24条的自由贸易区通知了GATT。该协定允许加拿大维持受加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条件(包括与汽车协定制作商资格有关的条件)限制的进口免税。 与汽车协定制造商有关的规定,在加拿大国内是通过1965年汽车关税条例(MVTO)和关税项目950规章形成的。这些法律文件被1988年的条例和1998年的条例(MVTO1998,以下简称1998年条例)所取代。1998年条例保留了以前的法律文件中的实质性因素。该条例至今仍有效。根据允许加拿大政府指定额外制造商的汽车协定之规定,自1965年始,加拿大政府通过授予特别豁免令(SROs),赋予个别没有满足1965年条例和以后的条例原始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

W T 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 税案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美国汽油标准案 案例日本酒类税案 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税的纠纷 申诉方: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 被申诉方:日本 上诉方:日本、美国 被上诉方: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 裁决时间:(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 1996年11月1日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专家组报告的法律地位(性质) 有关的WTO协议规定: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2款:“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通过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所作解释的专有权力。……通过一项解释的决定应当由成员的四分之三作出。”

DSU第3条第2款指出:“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用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或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 本案主要涉及日本的酒税体系是否符合国民待遇的原则问题,但选中本案要说明的是专家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专家组报告法律性质的认定的争议。专家组在遵循维也纳公约第31条对GATT第3条进行解释的时候,认为“GATT全体成员方和DSB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维也纳公约第31条所说的嗣后的惯例(suBsequent prACtiCe)”(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规定:“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有“1、当事国嗣后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劝之适用的任何协定;2、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节制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主张在对条约进行解释时应将以往专家组报告作一并考虑。美国对此提出上诉,认为,专家组把其他案件的专家组报告作为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3款(B)所说的“嗣后的惯例(suBsequent prACtiCe)”是错误的。美国认为,专家组报告仅仅起到澄清具体纠纷中各方权利义务的作用,DSB通过专家组报告的决议是GATT协议第1段(B)(iv)所说的“决议”,但专家组报告本身并非“决议”。 上诉机构意见: 上诉机构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GATT专家组报告虽然要由GATT缔约方全体通过,但根据1947年GATT,通过专家组报告的决议并不构成缔约方全体的协议。在GATT 普遍接受的看法是,专家组报告只针对一个案件的具体问题,因而只对当事方有约束力,其他案件的专家组并没有义务根据其分析来决定其他案件。上诉机构认为,在通过

最好最全反倾销案例及分析

摘要 国外对华反倾销一直是中国出口企业在开拓国外市场时的一个障碍,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出口猛增,迫于国内保护主义的压力,国外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以缓解国内的不满情绪。但目前,这些国家只能利用WTO允许的手段来加以保护,其中最主要的手段包括反补贴、保障措施和反倾销.由于保障措施只能面对产品,无法针对某一国家采用,而在中国入世后,由于不断地降低出口退税,减少补贴,因此反倾销措施被国外越来越频繁地用来保护该国市场。入世后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不断创出新高,这种现象应引起中国出口企业的足够重视.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中国企业面临的国际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入世后,中国连续几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如何应对近年来激增的反倾销案件,减少中国与主要贸易国的摩擦,这就需要我们用新的眼光来看待,用新的策略来对待。 关键词:中国企业;反倾销;问题;对策

目录 第一章倾销和反倾销的一般理论 (1) 1.1 倾销和反倾销产生的经济背景以及中国在对外贸易中面临的处境 (1) 1.1.1 倾销和反倾销产生的经济背景 (3) 1.1.2 中国在对外贸易中面临的处境 (3) 1.2 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3) 1.2.1 倾销的定义 (3) 1.2.2 倾销的特点 (3) 1.2.3 倾销的构成条件 (4) 1.3 反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5) 1.3.1 反倾销的定义 (5) 1.3.2 反倾销的特点 (5) 1.3.3 实施反倾销的条件 (5) 第二章国外对我国反倾销实例研究...................................7 2.1中美水产第一案 (7) 2.1.1 案例回放 (7) 2.1.2 案例分析 (9) 2.2欧盟对中国鞋征收反倾销税 (10) 2.2.1 案例回放 (11) 2.2.2 案例分析 (12) 2.3中国彩电在欧洲的惨痛教训 (12) 2.3.1 案例回放 (12) 2.3.2 案例分析 (13) 2.4中国浓缩苹果汁企业起诉美国商务部大获全胜 (13) 2.4.1 案例回放 (13) 2.4.2 案例分析 (15) 2.5草甘膦反倾销:中国Vs阿根廷 (16)

中国倾销与反倾销的案例分析报告材料

中国倾销与反倾销案例分析 7中国倾销与反倾销案例分析摘要反倾销作为国际贸易中保护经济的常用手段,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在中国加入WTO 后,反倾销成为中国与别国之间贸易争端的突出问题。文章从中国面临的反倾销案例入手,分析了遭受反倾销的原因和背景,从法律、政策等多个角度,提出应对措施和办法。关键词:反倾销;WTO;应诉;应对措施前言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加深,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在入世后迅猛发展。作为发展中国家,有着自身的经济优势和良好的竞争力。但是,贸易摩擦却逐渐增多。其中,以反倾销案件最为突出。20 多年来,外国对华反倾销已使我国损失了巨额外汇收益,丢掉了宝贵的海外市场,大量企业因而陷入困境。面对如此繁多的反倾销和贸易摩擦,我国该如何应对? 一、倾销与反倾销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从而给进口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法律界定的倾销概念由3 个要件构成:(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 (2)这种倾销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同时具备上述3 个条件的低价销售行为,才构成法律上的倾销,同时这也是反倾销调查的3 个要件。反倾销是WTO 允许的世界各国均可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抵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反倾销法律已成为WTO 成员贸易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形式合法、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其调查程序通常包括提起调查申请、立案、调查、裁决、行政复审、司法审议等几个阶段。根据反倾销形式的发展变化,反倾销法日趋完善。所谓反倾销法是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由国家行政机关保证执行,为规范进口产品价格秩序,保护国内相关产业,要求进口产品相关者必须遵守的行为规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美国汽油标准案 案例日本酒类税案 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税的纠纷 申诉方: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 被申诉方:日本 上诉方:日本、美国 被上诉方: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 裁决时间:(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 1996年11月1日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专家组报告的法律地位(性质) 有关的WTO协议规定: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2款:“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通过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所作解释的专有权力。……通过一项解释的决定应当由成员的四分之三作出。” DSU第3条第2款指出:“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用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 的建议或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 本案主要涉及日本的酒税体系是否符合国民待遇的原则问题,但选中本案要说明的是专家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专家组报告法律性质的认定的争议。专家组在遵循维也纳公约第31条对GATT第3条进行解释的时候,认为“GATT全体成员方和DSB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维也纳公约第31条所说的嗣后的惯例(suBsequent prACtiCe)”(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规定:“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有“1、当事国嗣后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劝之适用的任何协定;2、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节制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主张在对条约进行解释时应将以往专家组报告作一并考虑。美国对此提出上诉,认为,专家组把其他案件的专家组报告作为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3款(B)所说的“嗣后的惯例(suBsequent prACtiCe)”是错误的。美国认为,专家组报告仅仅起到澄清具体纠纷中各方权利义务的作用,DSB通过专家组报告的决议是GATT 协议第1段(B)(iv)所说的“决议”,但专家组报告本身并非“决议”。 上诉机构意见: 上诉机构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GATT专家组报告虽然要由GATT缔约方全体通过,但根据1947年GATT,通过专家组报告的决议并不构成缔约方全体的协议。在GATT普遍接受的看法是,专家组报告只针对一个案件的具体问题,因而只对当事方有约束力,其他案件的专家组并没有义务根据其分析来决定其他案

反倾销案例分析:中美水产第一案

反倾销案例分析:中美水产第一案 年月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年月,我国渔业大省——浙江虾产品对美出口全面停止。年~月,我国虾产品主产区——广东虾产品对美国出口仅为吨,降幅达。此个月出口量比前个月下降。年,我国向美出口海产虾万吨,同比下降;金额亿美元,同比下降。而年美国虾产品进口量在万吨的水平,我国虾产品占有率为。自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几乎失去了美国虾产品市场。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当尘埃落定之后,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此案,为今后的水产品国际贸易提供借鉴。 一、案例回放 年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个州养虾业,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根据美国《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年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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