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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案例

WTO案例
WTO案例

背景::

背景

2005年4月1日,中国颁布《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关税(28%),而不是中国加入WTO协议中规定的10%—14%的税率。《办法》列出了“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的三条标准:一、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组装汽车的;二、进口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装车的,或进口车身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他3个总成以上装车的,进口除车身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他5个总成以上装车的;三、进口零部件的价格总和达到该车型整车总价格的60%及以上的。

过程:

2005.11欧盟起草一份报告,指责中国的“歧视性法规”阻碍了欧盟汽车进入中国市场,欲向WTO投诉中国汽车零配件进口机制

2006.2.15美国贸易代表罗伯特·波特曼声称,如果中国政府不降低汽车零部件领域的壁垒,他将考虑在WTO对中国提起申诉

2006.4.7中国商务部致函欧盟和美国驻WTO代表团大使,表示中国接受欧盟、美国对我国汽车零部件进口政策的磋商请求。双方在WTO总部就300多个问题进行了为期60天的磋商,未能达成一致。

2006.9.16美、欧、加于凌晨联合向WTO提出申诉,要求WTO专门成立专家组,对中国零部件关税政策进行调查,争端由此升级

2006.10.26WTO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三人专家组审理此案,同时,阿根廷、澳大利亚、日本、墨西哥、台湾地区、泰国以及巴西作为利害关系第三方参加诉讼。中国商务部则委托位于天津的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商讨应对措施

2008.2.13双方经过近一年半的辩论和审理,WTO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首次裁定中国违反贸易规则,判决中方败诉,要求中国必须依照WTO原则立即终止这项政策。

2008.7.18专家组公布裁决报告,认为《办法》违反了WTO规则

按照相关程序,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的贸易争端先由一个专家组审理并公布裁决报告,如当事方对专家组的裁决不满,可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其裁决结果将不能再被推翻。2008.9.15中国15日就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关于欧盟、美国、加拿大起诉中国汽车零部

件进口管理措施一案的裁决结果提出上诉,要求世贸组织上诉机构重新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裁决。中国向世贸组织上诉机构提出上诉,但最终以败诉结束了这场拉锯战2008.12.15世贸组织就欧盟、美国、加拿大分别与中国有关“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的措施”案发布上诉机构报告。

双方陈述理由:

欧盟和美国起诉中国的主要依据有两个:一是中国违背了入世时放弃对外商零部件国产化率要求的承诺;二是《办法》违反了中国加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的许诺。根据GATT,任何货物到岸应在当时、当地、当场收税。而《办法》使零部件无法在到岸时判断,而是要在整车生产后判断是否构成整车特征。违反了《关贸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的第二章和第三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的第二条。

(附:第2条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

1.在不妨碍由1994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任一成员方不得实施任何与1994关贸总协定第3条或第11条各项规定不相符的投资措施。

2.与1994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所规定的国际待遇义务以及1994关贸总协定第11条第1款规

定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义务不相符的投资措施,请单列在本协议的附件中。

)这里老婆看看要不要加这里老婆看看要不要加~~~~~~我纠结不清楚那几个条款,找不利索,想想可放弃

我纠结不清楚那几个条款,找不利索,想想可放弃(⊙o ⊙)?提出申诉的三方声称提出申诉的三方声称,

,中国把汽车零部件关税用作一种保护主义手段,以增强本土汽车制造业的实力,中国的汽车制造业规模已位居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这种超额征收的关税超过了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条款中同意的上限,这种歧视进口的做法,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

中国申辩的理由:第一,按照国际惯例,一个国家往往通过规定增值率的办法来判定产品是否国产,在中国国内用“构成整车特征零部件”组装成的整车,其国内增值程度也不足以按照“原产地规则”认定其为中国国内生产的整车,因此对该类汽车可以征收整车税率;第二,我国并没有向外资企业施加“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的强制性要求,仅仅是堵塞进口税收管理的漏洞而已,因而并非是一项专门的国产化政策,完全有别于我国原来的国产化优惠级差税率政策。

中国败诉原因:

GATT第2.1(a):每一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贸易所给予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协定所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规定的待遇。该条是所谓的约束税率规定,即WTO各成员对某一特定产品征税的进口关税不能超过其在WTO体制内承诺的最高关税。具体到本案,我国的减让表中汽车零配件与整车的税号不同,税率也不同,无论用哪种解释方法,汽车零散件都不能被解释成汽车整车,所以一旦被诉讼至WTO,第一步就很容易被认定违反了GATT1994第2.1(a)条。并且《总规则》中规则二的第一款:税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检时该项不完整品或为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在报检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我国《办法》中所指的汽车零配件不是指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而第二层意思虽然指到了未组装件和拆散件,但它指的是报检时已经足以组成完整品的全套散件,只是因为某些原因而拆散。这种成套的散件可以按完整品来征税,但此处也不属于此项内容。

综上所述,《总规则》不能使我国《办法》符合GATT第2.1条,另外对我国不利的是,我国入世的工作组报告书第93段中对以CKD(进口全散件)或SKD(半散件)进口的汽车

散件做出了对我国不利的承诺:“某些工作组成员对汽车部门的关税待遇表示特别关注,对于有关汽车零件关税待遇的问题,中国代表确认未对汽车的零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设立关税税号,如中国设立此类税号,则关税将不超过10%。工作组注意到了这条承诺。也就是说,按照《总规则》,进口的汽车成套散件和半成套散件可以按照整车税率征税,但我国承诺如果对其设立单独税号,则其税率与汽车散件的税率相同,而不是适用整车税率。

世贸组织发布上诉败诉报告:

上诉机构通过分析和审议,分别就争端案作出裁决,裁决内容主要包括:(1)支持专家小组报告第7.212段的裁定,认为争端中提及的中国所征收的关税是GATT1994第3.2条意义上的国内税,而非GATT1994第2.1(b)条意义上的普通关税;(2)支持专家小组报告第7.223部分的裁定,认为争端中提及的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的征收整车关税的措施不符合GATT1994第3.2条第一句话的规定,以致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所征收的国内税与其对国内同类产品所征收的关税有差别;(3)支持专家小组报告第7.272段的裁定,认为争端中提及的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征收整车关税的措施不符合GATT1994第3.4条的规定,以致进口零部件所享受的待遇低于了中国国内同类国产产品所享受的待遇;(4)上诉机构认为,没有必要就争端案的专家小组报告中有关中国对进口汽车零部件所采取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2.1(a)和(b)条规定的“选择性”裁定作出裁决。

对WTO WTO审判机制的评价:

审判机制的评价:WTO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

《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the Governing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下简称DSU)

优势:

1)新的制度为WTO配置了一套严格的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争端解决机制,并被认为“可以说

是这一机制的一次革命——从论坛和调解委员会变成法院或仲裁庭的革命”如:建立了一个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DSB;设立了七人执行的上诉机构,为成员方提供了上诉审查机会;引入交叉报复的制裁方式,加强了报复措施的管制;加强了对建议和裁决的监督和执行,最终裁判结果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力;

2)以协商为必经程序。国际法院和国际海洋法法庭都只就司法程序作出规定,不包含协商

程序。机制则把协商作为必经程序,只有协商未果,才进入正式的司法性程序;3)机制具有上诉评审程序。争端当事国如果不愿意接受专家小组的裁定,可请求上诉机构

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评审。上诉机构可维持、修正或推翻原裁定;

4)DSU也考虑了发展中成员(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别利益。DSU第8条第lO款规

定,“当一争端系一发展中成员与另一发达成员之间的争端时,如该发展中成员要求,则专家组应至少包括一名来自发展中成员的专家。”

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相差悬殊,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实施的报复对发达国家来说可能是微不足道的,并且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实施起来也是力不从心的,所以DSB可更多地允许发展中国家使用集体报复和惩罚性报复的手段,保证报复的威慑力,从而使发达国家自觉地放弃接受报复,转而执行DSB的裁决。

缺陷: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需结合GATT争端解决机制性质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其缺陷可分为程序性缺陷和制度性缺陷。

(程序性缺陷主要表现为DSU为解决争端设计的四大程序在内容设计和实践运作中所凸现出来的种种不足,而制度性缺陷则主要是指DSU规定的某些制度存在着不合理性)

1)机构所适用的法律渊源形式单一。仅限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协议所确定的成文规则

等,不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及公允善良原则;

2)上诉制度不完善问题

这是中国入世以来第一场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贸易争端,这也是亚洲国家经历的第一起进入专家小组裁决的起诉,绝大多数的案件没有经过专家组、上诉机构审程序。一方面说明上诉机构的不完善,同时也反映出该机制的缺陷,主要表现为:

第一,上诉机构权限有限。DSU第17条第13款规定:“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小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但并未赋予上诉机构以一般上诉法院都具有的受理审查权,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有发回重审权。

第二,审查范围漏洞导致不良后果。据DSU第17条第6款,上诉机构的审查范围是“专家小组报告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专家组所作出的法律解释”。这无疑不仅将事实问题明确排除在外,而且还把案件本来涉及但专家组报告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排除在外了。如“荷尔蒙案”(欧共体与美国和加拿大等关于牛肉检疫措施的争端)等案件中,专家小组就被指责没有对有关问题或事实作出客观的评估。

第三,DSU仅给予上诉审60—90天的时间期限且不要求上诉机构成员常驻日内瓦,这对于来自于日内瓦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上诉机构成员来说,可能存在时间不够用的情况,特别是对于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等技术性较强,多方申诉可能性较大的争端时,严格的时间限制会给上诉机构公平合理地断案带来困难。此外,在上诉机构人员的选拔、专家组的权威性、程序的透明度、“不违法之诉”等问题上也还有待完善。

3)执行时效冗长问题

DSU及其附件对于争端解决的各个阶段都规定了严格细致的时效限制,以确保程序的正常进行及迅速完成。但是,根据DSU规定的各项时间,大约是在争端解决程序正式启动的约30个月后有关困家(地区)才能获得最终的救济办法,程序时间仍然过于冗长。

部分人士认为:"仲裁过程持续时间很长,可以为自己国家的经济利益赢得宝贵的时间,游戏规则就是如此,所以美国经常会被其他国家起诉却仍然我行我素。"

4)DSU第4条第10款规定:“在磋商过程中,各成员应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各项特殊

问题及利益。"该规定实在过于笼统,究竟如何注意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问题和利益,发展中国家在磋商程序中是否享有特殊的标准,该条款都只字未提。因此,第4条第10款虽然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原则,但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意义不大。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日益凸现,但其自身的缺陷既是WTO所面临的重大挑战,对于其成员,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来说,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充分利用该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要尽量避免其不足带来的束缚。总而言之,只有自身综合实力的加慢,才是立足多边贸易大潮的基石。

wto世界贸易组织案例分析

进口限制:欧共体家禽产品进口限制案 1.协定第1.2条和第3.2条关于进口许可证对贸易限制和扭曲包括所有贸易,而非 仅限于相关许可证措施所针对的特定贸易。 2.就本案而言,许可证程序只是针对冰冻家禽肉类的配额内贸易i,而不包括配额 外贸易。 3.关于透明度问题,上诉机构认为,协定第3.5条第一项规定成员方提供许可证分 配的资料以及相关的数据的义务仅限于在接到要求后提供资料,而巴西没有证明 其要求欧共体提供资料而遭受拒绝,因此,欧共体没有违反协定规定的透明度要 求。 倾销价格:危地马拉水泥案 两个价格的比较不是处于同一贸易水平上的比较,因为发票显示的在墨西哥的价格是商业环节最末端的销售价格,而进口单证显示的是墨西哥水泥在危地马拉商业环节开始端的加个。很明显不是可以价格。 产品类型归零法:欧共体床上用品案 “交易归零法”即将单笔出口交易价格与单笔交易正常价值或加权平均正常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差额为负值,反倾销当局会把负倾销差额归零处理,这也会人为的导致倾销幅度的扩大。归零法在WTO的各具体按键中最终都被裁定违法。 倾销的因果关系:危地马拉水泥案 专家组认为这不是一份合格的申请书,理由是:对于包含较少进口产品资料室可以理解的,因为私人公司不容易获取国家海关当局拥有的统计数据;但对于危地马拉国内产业影响的数据,由于该公司是该国唯一的生厂商,获取这些信息是容易的。 补贴考察的两个因素:巴西飞机补贴案 在此案中,专家组明确指出,SCM协定的目标和宗旨在于对扭曲国际贸易的补贴措施提供多边约束。SCM协定是国际上第一个就补贴与反补贴措施进行规定的多边协定。在巴西飞机补贴案中,判断是否存在补贴时应考察两个法律因素:财政资助和授予利益。 第20条: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金枪鱼案 美国提出其进口禁令可以依据第20条(b)的规定免责(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换言之,美国保护海豚的法令只能适用与美国领域内,并不具有域外效力。GATT第20条(b)项本意是为了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而制定的,而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恰恰是为了保护进口成员方境内居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安全的措施。 第20条:美国与墨西哥金枪鱼案 专家组否定了之前“任何进口方不得以保护域外的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而采取限制措施”,认定一国保护鱼类的政策符合(g)项的规定,耳不闻捕获这类鱼类的活动是在实施保护措施的域内还是域外。上诉机构指出,经常迁徙和濒危的海龟与美国保护措施有足够的联系。对于迁徙性的自然资源,WTO含蓄地承认成员方的保护措施具有域外的效力。 碳关税第20条:美国汽油案 美国认为,衡量基准不同是因为对进口汽油的生产商进行单独测试是不可行的。专家组

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WTO规则第一篇(1—4章) 1.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 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玉米和高粱的配额,限期为4年。 阿根廷为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1987年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款的规定,即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2.巴西、智利等9国的烟草制品立法问题纠纷 1993年,美国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1993年前,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亿美元。新法令的实施将大大影响这些国家对美国的烟草出口。 1993年12月17日,巴西,智利等8国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违反了GATT第3条第5款向GATT第3条第5款。即“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也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1994年1月25日,专家组成立。1994年9月,专家组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1994年10月4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巴西,智利等9国胜诉。 3.美国与欧共体关于维生素类药的关税纠纷 对于维生素类药物,美国早先的关税是按照美国售价法计算的,药用维生素B12是44%。而饲料维生素的税率是21%。后来,美国改变了两种维生素的计税方法,按照进口价值加权平均数来计算。这样,两种产品的关税税率都是40%。对于美国这一做法,欧共体认为,这实际上是提高了饲料维生素的关税税率,从而违反了GATT第2条关于关税约束的规定,也违反了美欧在东京回合上达成的协议,即美国承诺将两种维生素的税率在5年内均降至16%的水平。 1982年6月,DSN专家组提交报告认为,美国改变计税方法是美国在承诺关税约束时保留的权利。因此并没有违反GATT的第2条规定。同时,欧共体也没有理由认为新汇率会给贸易带来不利影响。至于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的承诺,专家组只是希望美国加速这一进程。本案以美国胜诉告终。 4.美国与墨西哥关于墨西哥向美国出口金枪鱼的纠纷 美国有一整套关于捕鱼作业规范的法律规定。1990年10月,美国政府发布名列,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包括鲜鱼和金枪鱼制品,原因是墨西哥没有实行保护海豚的作业规范。墨西哥同美国进行磋商,申辩指出,自己也有保护海豚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与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做法一致,只是与美国的规范相比还有距离。美国不顾墨西哥的申辩,坚持实施禁令。1991年2月6日,墨西哥向GATT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GATT第11条的规定。 即“任何缔约国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 美国:美国对墨西哥适用的标准与美国对本国捕鱼业的标准是一致的。因此不是歧视性

世界贸易组织案例

反倾销案例分析:中美水产第一案 2004年2月17日(美国当地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建议对原产于中国等6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消息传出,在我国水产业,特别是虾产业中引起了强烈震动,使我虾产品出口严重受阻。2004年4月,我国渔业大省——浙江虾产品对美出口全面停止。2004年3~6月,我国虾产品主产区——广东虾产品对美国出口仅为1010吨,降幅达85.9%。此4个月出口量比前2个月下降37.6%。2004年,我国向美出口海产虾6.61万吨,同比下降18.84%;金额3.386亿美元,同比下降23.78%。而2004年美国虾产品进口量在50万吨的水平,我国虾产品占有率为13.2%。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我国几乎失去了美国虾产品市场。这是我国进入世贸组织后,在国际贸易中遭受的第一起有关水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当尘埃落定之后,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此案,为今后的水产品国际贸易提供借鉴。 一、案例回放 2002年1月,以佛罗里达半岛沿海地区为代表的美国南部阿拉巴马、佛罗里达、佐治亚、德克萨斯、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北卡罗莱纳、南卡罗莱纳8个州养虾业,47家企业组成“南方虾业联盟”,以本国虾产业利益受到进口虾威胁为由,商议对原产于泰国、中国、越南和部分南美国家在内的16个国家的进口对虾提起反倾销立案调查诉讼申请,并聘请律师搜集证据。2002年春季,由于异常低温,导致墨西哥湾野生对虾捕获量减少,过少的捕获量意味着赚钱的机会较少,使美国南方虾类产业长期以来面临的生产下滑问题突显出来。根据美国《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在确定由于进口到美国的外国产品以低于或将要低于美国的价格,或者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造成美国某一产业可能受到损害或该行业的建立受到阻碍时,财政部长可以发布裁决公告。如果购买价格或出口商销售价格低于外国市场价格(在不存在可比市场价格时,低于生产成本),就应该对出口商征收相当于这些差额的特殊反倾销税。 2002年7月,美国对虾加工商也加入到“南方虾业联盟”,该联盟的企业总数达到217家,使涉案产品的范围从原料虾扩大至对虾加工品。2000年,由西弗吉尼亚联邦参议员罗伯特·伯德提出并获通过的《伯德修正案》允许将关税收入补贴给最先提出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2001~2003年,美国向提起倾销诉讼的美国企业补贴了8亿美元。有关业界人士预计,在本次虾反倾销案中,即使仅对目前50%的六国进口虾数量征收15%的反倾销税,关税总额也将达到1.8亿美元。按此计算,参与和积极支持本次反倾销诉讼案的217家捕虾业者,每家可从征收的反倾销税中平均分得82.9万美元的补偿金。这就是美国企业积极申诉的重要原因。 2003年8月8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决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对进口虾进行调查,对以中国为首,包括巴西、泰国、委内瑞拉等12个对虾出口国提起反倾销诉讼。2003年,美国联邦政府以救灾款(disaster assistance)的名义资助国内捕虾业者3500万美元。2003年12月31日,美国“南方虾业联盟”,正式致函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要求对亚洲和拉美几个国家的冷冻和罐装暖水虾征收25.76%~63.68%的反倾销税,称“由于外国虾养殖业者的不公平竞争,美国捕虾者和虾加工者已经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正处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该联盟提供的数字显示,2000~2002年,由于进口虾急剧增长,导致美国虾加工企

考试题WTO概论及案例分析

2014年春季班期末试卷 《WTO 概论及案例分析》(第1篇-第5篇) 一、单项选择题(30分) 1.世贸组织(WTO)成立于()。 A、1993年B、1994年C、1995年 2. 如果磋商程序未能达成争端解决办法,申诉方可要求成立()。 A、贸易争端解决机构 B、专家小组 C、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 3.各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这是()。 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公平竞争原则 4.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 A、总理事会B、总干事会C、部长级会议 5.一国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为()。 A、2年B、3年C、4年 6.在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的产品是() A、用于买卖 B、自己使用或消费 C、用于生产 7.《反倾销协定》规定,在表明支持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若支持者的集体产量占总产量的50%以上,且支持者的集体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的(),应被认为可代表该产业提出的申请。 A、50% B、3% C、25% 8.进口商对于难以接受的海关估价可以申诉吗?() A、可以 B、不可以 C、有时可以 9.第三方促成争端当事方开始谈判或重开谈判的行为,称为() A、调解 B、调停 C、斡旋 10.世贸组织对某些涉及成员权利与义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适用()规则。A、协商一致B、三分之二多数C、四分之三多数 11.1947年2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在()成立。

A、日内瓦B、马拉喀什C、乌拉圭 12.为保护国内加工业或制造业,可对该产业使用的进口材料设置较低的关税,而对同类制成品设置较高关税,以保护该产业国内生产,这就是()。A、关税配额B、关税高峰C、关税升级 13.临时反倾销措施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 A、3个月B、4个月C、5个月 14.价格承诺是反倾销措施吗?() A、不是B、是C、有时是 15.《原产地规则协定》的适用范围是()。 A、有关实施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 B、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C、保障措施 16.不可诉补贴,又称()。 A、“红色补贴”B、“黄色补贴”C、“绿色补贴” 17.出口退税政策是否属于补贴?() A、属于B、不属于C、视具体情况而定 18.专利保护期应不少于()年。 A、10 B、15 C、20 19.《政府采购协定》规定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特别提款权。 A、13万B、14万C、15万 20.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资格的标识,称为()。 A、证明商标B、地理商标C、集体商标 二、多项选择题(20分) 1.进口国对倾销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需具备哪几个条件?() A、确定某一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B、确定进口国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存在

WTO规则与案例

第一章 WTO与GATT的历史渊源 [1] WTO的成立日期?中国入世的日期?1995年1月1日;2001年12月11日 [2] GATT在40多年的历程中,其历史实践活动可以归纳哪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贸易政策规则;二是负责召集和主持多边贸易谈判;三是调解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第二章 WTO 概述 [1] WTO的决策程序? 一、协商一致:一般情况沿用GATT传统的惯例。 1、一致同意。无任何成员方反对; 2、简单多数。当无法获得全体一致同意时采用。一个成员方拥有一票,有效表决必须超过半数。 二、投票表决: 1、涉及任何WTO协议条款的解释时需3/4多数票。 2、涉及WTO协议条款修改时一般需2/3多数票,如遇下列情况时,则需全体成员方接受才能生效:(1)《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有关修改与决策的基本条款的修订;(2)《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修改。 3、任何成员关于临时豁免其世贸组织义务的要求,须得到3/4多数票支持。 [2] GATT与WTO的主要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 一、法律地位不同 GATT是临时性的,作为一个组织它先天不足,其法律地位始终未得到各国立法机构的确认批准;而WTO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它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因为各成员方已经批准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而且协议本身规定了WTO如何运作。WTO 拥有“成员方”,GATT拥有“缔约方”——从本质上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 二、决策方式不同 GATT的决策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在决议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发表反对意见时才可获得通过。而WTO除了沿袭GATT的这种决策方式外,还根据决策议题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决策方式,比如3/4多数,2/3多数和简单多数投票等。 三、管理范围及功能不同 GATT只处理货物贸易,WTO还管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此外,WTO还增加了一些诸如贸易政策审议等新的功能。 四、争端解决机制不同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原GATT体制相比,速度快,时效性强;新增上诉程序的“纠偏”功能更好地保证了裁决和法律解释的公正性;而且“逆向否决”法使裁决一般不会受到阻挠。总之,新的争端解决机制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完善,在贯彻公平与效率原则两个方面都有很大提高。 [3] 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期限及内容如何? 贸易政策审议的频率取决于各成员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最大的四国(目前是美国、欧盟、日本、中国)每两年审议一次。紧接着是16国名单,每四年审查一次;其余成员是每六年审议一次。但是最不发达国家除外,他们可以有更长的审议期限。 贸易政策审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WTO规则与案例

第一讲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 一、国际贸易的产生与发展 1原始社会末期国际贸易的形成 国际贸易产生具备的两大条件:剩余产品的出现、国家的形成 三次社会分工、原始社会末期出现了阶级和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 2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国际贸易的缓慢发展 国际贸易只是局部地区偶然发生、国际贸易的规模、范围和商品品种受很大限制 3资本主义社会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 1)对外贸易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 黄金的渴望冒险家寻金地理发现 伽玛发现绕过好望角的新航线、哥伦布发现美洲新大陆、麦哲伦完成第一次环球旅行 2)对外贸易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 二贸易自由化和关贸总协定 1关贸总协定产生的背景(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 二战前大规模的生产方式,供给大于需求,引发了世界性的经济危机,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二战后为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世界经济新秩序 2GATT的产生----标志着贸易自由化趋势的形成 1)布雷顿森林会议(1944.7) 国际贸易组织(ITO)、国际货币基金(IMF)、世界银行(WB) 货币----金融----贸易三位一体的机构 2)1945.12美国单方面邀请中、英、苏等15国加入削减关税谈判 3)1946.2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召开会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筹备委员会 4)1946.10达成《伦敦草案》 5)1947.4修改《伦敦草案》,安排23国进行双边关税减让谈判 6)1947.10达成123项双边关税减让谈判协议,汇编成单一的文本,正式签署GATT和《临时实施议定书》 7)1947.11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56国讨论《伦敦草案》,53国签定《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哈瓦那宪章》) 8)《哈瓦那宪章》没有必要数量国家批准而失效 9)1948.1.1关贸总协定生效 3关贸总协定的发展历程(1948.1.1—1994.12.31) 年份地点议题参加国 1947.4--7 日内瓦关税23 1949.4--10 法国安纳西关税33 1950.9-51.4 英国托奎关税39 1956.1--5 日内瓦关税28 1960.9--62.7 日内瓦(狄龙回合)关税45 1964.5--67.6 日内瓦(肯尼迪回合)关税与反倾销措施54 1973.9--79.4 日内瓦(东京回合)关税、非关税壁垒和框架协议102 1986.9--94.4 乌拉圭(乌拉圭回合)15项议题117 4关贸总协定对世界经济贸易发展的影响 1)促进了国际贸易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 2)形成了一套国际贸易政策体系,成为贸易的交通规则 3)缓和了缔约方之间的贸易摩擦和矛盾 4)对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讲世界贸易组织概述 第一节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地位与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案例

案例: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螺丝,螺母,螺栓和垫圈等钢铁紧固件的生产商,欧盟是这些产品的最大市场,2007年欧盟从中国进口的紧固件价值达5.75亿欧元。但欧盟以中国紧固件存在倾销为由,从2008年11月起向中国输欧紧固件加征26.5%至85%的反倾销税。2009年7月31日,中国将欧盟有关立法及反倾销措施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将欧盟告上世界贸易组织。

案件分析:一直以来,欧盟的反倾销立法,尤其是其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规则就存在诸多明显不合理甚至违背WTO规则的嫌疑。对中国企业,同时也对自身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 本案中,双方围绕《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第9.5条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该条是其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的主要规则之一,涉及倾销幅度的计算并进而决定反倾销税税率的方法。 由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如果一种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价格,即为倾销。如果倾销给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产业损害,则倾销要受到谴责,同时允许进口国进行反倾销调查,进而对倾销产品征收一笔额外的反倾销税。欧盟一直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不承认中国国内的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认为价格不是由市场机制形成的。因此,欧盟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都用所谓的“替代国价格”,即找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作为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并依此计算倾销幅度,这往往会人为扩大倾销幅度。1996年的欧盟反倾销规则是歧视中国出口产品的典型反映,其通过列名方法指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对中国出口产品只给一个全国性反倾销税率。 WTO《反倾销协定》的原则是,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时,给每个出口商计算出单独税率是原则,抽样计算倾销幅度是唯一的例外。欧盟反倾销规则第9.5条滥用WTO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上的模糊规定,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企业能否获得单独税率进行“有罪推定”(即存在国家控制),而要求被调查企业反过来证明自己“无罪”。该做法违背了WTO有关调查机关应对每一企业确定各自单独倾销幅度的基本义务要求,欧盟以中国是“非市场经济”为借口,对中国实施“单一反倾销税率”,所有中国出口商不管出口价格高低都按单一税率被征收反倾销税。即针对所有的企业给予统一的国别税率,即所谓“一国一税”,而不是给与分别税率。 此案成为中国在世贸组织起诉欧盟的第一案。2011年7月15日,WTO上诉机构就“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发布最终裁决报告,通过澄清倾销幅度与反倾销税的关系问题、抽样是否构成《反倾销协定》第6.10条所规定单独税率的唯一例外、能否将国家视为一个“生产者”并统一计算倾销幅度等问题,裁定包括两项内容,第一是欧盟的内部立法《反倾销基本条例》中有关“单独税率”的规定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同时欧盟对中国碳钢紧固件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也违反了世贸组织规则。中国在这场贸易纠纷中取得了胜利。 启示:长期以来,欧盟一直要求中国出口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证明符合欧盟的所谓“单独税率”要求,对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造成严重负担和不公平待遇。世贸组织专家组裁决清楚表明,欧盟这一反倾销立法和实践是歧视性的,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希望欧方尊重世贸组织裁决,取消与世贸组织规则不符的立法和歧视性做法,公平对待中国出口企业,维护中欧正常贸易活动。最后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WTO的各项规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在经济贸易方面,凡是违反市场经济规则的政策与做法都有可能触犯WTO的规则。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改革开放,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不为对方实施单一税率留下把柄。

考试题WTO概论及案例分析

考试题WTO概论及案例分析

2014年春季班期末试卷 《WTO 概论及案例分析》(第1篇-第5篇) 一、单项选择题(30分) 1.世贸组织(WTO)成立于()。 A、1993年B、1994年C、1995年 2. 如果磋商程序未能达成争端解决办法,申诉方可要求成立()。 A、贸易争端解决机构 B、专家小组 C、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 3.各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和人员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这是()。 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公平竞争原则 4.WTO的最高决策机构是()。 A、总理事会B、总干事会C、部长级会议 5.一国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为()。 A、2年B、3年C、4年 6.在政府采购中,政府采购的产品是() A、用于买卖 B、自己使用或消费 C、用于生产 7.《反倾销协定》规定,在表明支持或反对立案申请的企业中,若支持者的集体产量占总产量的50%以上,且支持者的集体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的(),应被认为可代表该产业提出的申请。 A、50% B、3% C、25% 8.进口商对于难以接受的海关估价可以申诉吗?() A、可以 B、不可以 C、有时可以 9.第三方促成争端当事方开始谈判或重开谈判的行为,称为() A、调解 B、调停 C、斡旋 10.世贸组织对某些涉及成员权利与义务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适用()规则。A、协商一致B、三分之二多数C、四分之三多数

B、确定进口国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的存在 C、证明倾销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 D、该产品出口国有主观故意 2.属于专利权保护的世界性公约有()。 A、《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B、《保护植物新品种公约》 C、《伯尔尼公约》D、《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3.WTO争端解决的方式有()。 A、专家组审议B、仲裁C、斡旋D、调停 4.WTO的非关税措施有() A、进口数量限制B、价格控制 C、自动出口限制D、与贸易有关的措施 5.WTO有哪些基本原则?() A、非歧视原则B、透明度原则 C、自由贸易原则D、公平竞争原则 6.补贴的具体内容包括()。 A、政府的行为涉及某项直接的资金转移 B、政府财政收入的放弃或不收缴 C、政府以不同于一般基础设施企业的方式提供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 D、政府授予的其他优惠 7.采取反补贴措施要经过下列哪些程序?() A、调查、证据收集 B、协商 C、确定损害 D、计算补贴额度 8.实施保障措施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A、适用产品有针对性 B、实施措施与程度的适度性 C、实施时的非歧视性 D、磋商的义务 9.世贸组织总干事在解决争端中起什么作用?() A、协商 B、拥有专家组成员的任命权 C、拥有仲裁人员的任命权 D、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10.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由该公民的继承人或者受

WTO案例分析

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汽油标准案分析 本案最终得以圆满解决,它表明:保护环境与发展贸易虽然会发生冲突,但是它们之间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只要有关各方按照WTO的规则行事,发生冲突时不是采取简单的报复,而是按照DSU所规定的程序,在WTO框架内寻求解决的办法,是完全可以获得双赢结果的。在本案中,所有各方都是赢家,WTO争端解决机制也得到了加强。WTO争端解决程序是一个非常成功的国际司法制度,其成就在国际社会的法律制度史上,如果不是独一无二的,至少也是罕见的。新的争端解决谅解书显然对世界贸易体制构成重大改进,将明显增强贸易体制的规则色彩及可预测性。 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的措施案 一、基本案情 1965年美国和加拿大签订了汽车产品协定。根据该协定,只要美国汽车与原产设备制 造件的进口商满足汽车协定中的汽车“制造商”定义,加拿大即授予美国汽车和原产设备制造件免税进口待遇。在基准年限内,汽车协定制造商必须在加拿大生产其进口类型的汽车,并且必须:(1)维持这类汽车当地生产的销售价值与在加拿大销售的该类汽车的最低数量的比率;(2)在汽车(包括某些情况下的零部件)的当地生产中达到最低的加拿大增值额。该汽车协定还规定,加拿大可指定没有满足基准年限标准的制造商免税进口汽车和原产的设备制造零部件。 1965年3月,GATT设立了一个工作组对汽车协定进行审查。该工作组裁定美国对汽 车协定的适用违反了GATT。工作组一致认为,如果美国以拟议中的方式实施该协定,美国的措施明显与第1条不符,美国政府有必要寻求GATT义务的豁免。美国据GATT第25条第5款寻求并获得豁免。1996年11月,经美国要求,该豁免得以延长至1998年1月1日,此时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完全取消了对加拿大汽车产品进口的关税。当工作组 审查加拿大根据汽车协定的义务与GATT的关系时,加拿大政府代表强调,加拿大是在最 惠国基础上实施这一协定的。虽然有些成员对加拿大适用汽车协定是否与GATT第1条和 第3条相一致存有争议,但工作组对加拿大是否违反GATT的义务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1989年1月1日加拿大与美国自由贸易协定(CUSF-TA)生效,它也影响到汽车产 品贸易。该协定规定,只要根据协定,原产地规则产品合格,自1998年1月1日起取消对汽车产品的关税。加美自由贸易协定对汽车协定作出了改变,将进口免税的资格限于属于下列三类中任何一个公司:(1)汽车协定制造商;(2)在加美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前加拿大政府指定的制造商;(3)到1989年预期被加拿大指定的其他公司。换句话说,加美自由贸易协定在给予某些潜在的新加入者一定的宽限期后,具有终止享有免税进口的公司名单的作用,这些类别之外的公司可能被授权免税进口的唯一出路是兼并原来的受益者或被原来的受益 者兼并。 1994年1月1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生效,同时加美自由贸易协定中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作为涉及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的GATT第24条的自由贸易区通知了GATT。该协定允许加拿大维持受加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条件(包括与汽车协定制作商资格有关的条件)限制的进口免税。 与汽车协定制造商有关的规定,在加拿大国内是通过1965年汽车关税条例(MVTO)和关税项目950规章形成的。这些法律文件被1988年的条例和1998年的条例(MVTO1998,以下简称1998年条例)所取代。1998年条例保留了以前的法律文件中的实质性因素。该条例至今仍有效。根据允许加拿大政府指定额外制造商的汽车协定之规定,自1965年始,加拿大政府通过授予特别豁免令(SROs),赋予个别没有满足1965年条例和以后的条例原始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

W T 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 税案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美国汽油标准案 案例日本酒类税案 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税的纠纷 申诉方: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 被申诉方:日本 上诉方:日本、美国 被上诉方: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 裁决时间:(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 1996年11月1日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专家组报告的法律地位(性质) 有关的WTO协议规定: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2款:“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通过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所作解释的专有权力。……通过一项解释的决定应当由成员的四分之三作出。”

DSU第3条第2款指出:“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用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的建议或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 本案主要涉及日本的酒税体系是否符合国民待遇的原则问题,但选中本案要说明的是专家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专家组报告法律性质的认定的争议。专家组在遵循维也纳公约第31条对GATT第3条进行解释的时候,认为“GATT全体成员方和DSB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维也纳公约第31条所说的嗣后的惯例(suBsequent prACtiCe)”(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规定:“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有“1、当事国嗣后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劝之适用的任何协定;2、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节制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主张在对条约进行解释时应将以往专家组报告作一并考虑。美国对此提出上诉,认为,专家组把其他案件的专家组报告作为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3款(B)所说的“嗣后的惯例(suBsequent prACtiCe)”是错误的。美国认为,专家组报告仅仅起到澄清具体纠纷中各方权利义务的作用,DSB通过专家组报告的决议是GATT协议第1段(B)(iv)所说的“决议”,但专家组报告本身并非“决议”。 上诉机构意见: 上诉机构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GATT专家组报告虽然要由GATT缔约方全体通过,但根据1947年GATT,通过专家组报告的决议并不构成缔约方全体的协议。在GATT 普遍接受的看法是,专家组报告只针对一个案件的具体问题,因而只对当事方有约束力,其他案件的专家组并没有义务根据其分析来决定其他案件。上诉机构认为,在通过

2020年(安全生产)WTO打火机安全装置案例

(安全生产)WTO打火机安全装置案例

WTO-TBT案例-中国-欧盟:打火机安全装置案 [2002-01-01] 销往欧洲、离岸价低于2欧元的打火机,必须加装壹个5周岁以下儿童难以开启的安全装置,而2欧元之上的不受限制。这就是欧盟正在拟定的CR法规(防止儿童开启装置),壹旦被通过,以价格优势取胜的温州打火机有可能被挤出欧洲市场。但这道以安全为借口的贸易壁垒且不是无懈可击,温州的打火机生产厂商发现了其中的“软肋”,于是他们以世贸规则为武器,迅速奋起抗辩。 中国打火机遭遇新壁垒 2001年10月,在我国胜利完成加入世贸组织的各项谈判时,壹个旨在保护欧洲打火机制造商利益的贸易法案也在悄然拟定中,这就是欧盟卫生和消费者保护协会主持制定的《打火机-防止儿童开启要求及测试方法》(简称CR法规)。 这壹消息通过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协会传到了温州日丰打火机有限X公司董事长黄发静耳里。黄发静既是温州打火机生产企业业主,也是温州市烟具协会副会长,同时仍是打火机出口欧盟的大户。他壹听到这个信息,立即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1994年,美国发生了多次因儿童玩弄打火机而不慎失火的事件,美国著名的打火机生产厂商ZIPPOX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借机游说有关立法机构,促成美国出台了CR法规,规定凡售价2美元下的打火机都必须执行该法规,加装壹个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装置,否则不能在美国市场销售。这个法规生效后,温州打火机首当其冲,出口美国市场严重受阻。黄发静介绍,当时温州打火机出口美国形势很好,先

后取代韩国和日本,大有独步天下之势,但CR法规实施后,温州打火机在美国市场马上萎缩,8年来几乎没有增长。当下,温州出口美国的打火机只相当于出口欧洲市场的五分之壹。要避免美国市场出现的这种后果,就必须设法阻止欧盟CR法规的出台。为此,黄发静壹边向和他们有共同利益的境外盟友--欧洲打火机进口商征询,有没有可供采取的反制措施;壹边向国内的外经贸专家请教,从WTO法规中寻找突破口,进行合法的抗辩和抵制;同时通过行业协会,联合温州打火机生产企业,开展积极的应诉和游说活动。 这是我国加入WTO后第壹起为抵制不公正贸易法规而采取的抗辩行动。作为此次行动的发起人,黄发静已联合了温州最大的21家打火机生产企业,开展统壹的抵制活动。他们的这种积极应对态度和措施,得到外经贸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专门应对各种贸易纠纷而组建的外经贸部公平贸易局,日前也介入了他们抵制欧盟CR法规的行动。第壹次过招:温州人获胜 温州打火机产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但发展很快,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相继超过日本、韩国。2001年,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授予温州“中国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基地”称号。原来的打火机生产大国日本,现有90%的打火机生产企业被迫关闭,转向来温州定牌生产。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温州市拥有打火机生产企业300多家,年产销金属外壳打火机5亿只左右,占国内市场总量的95%。温州的金属外壳可重复使用打火机,从上世纪的90年代初开始出口众多国家,且以价格低廉和品种多样的优势,打破了打火机市场由日本、韩国及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

WTO案例分析日本酒类税案、美国汽油标准案 案例日本酒类税案 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与日本关于酒税的纠纷 申诉方: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 被申诉方:日本 上诉方:日本、美国 被上诉方:欧共体、加拿大和美国 裁决时间:(DSB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 1996年11月1日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专家组报告的法律地位(性质) 有关的WTO协议规定: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第2款:“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拥有通过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所作解释的专有权力。……通过一项解释的决定应当由成员的四分之三作出。” DSU第3条第2款指出:“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在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方面是一个重要因素。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适用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及依照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DSB 的建议或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案情: 本案主要涉及日本的酒税体系是否符合国民待遇的原则问题,但选中本案要说明的是专家组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专家组报告法律性质的认定的争议。专家组在遵循维也纳公约第31条对GATT第3条进行解释的时候,认为“GATT全体成员方和DSB通过的专家组报告是维也纳公约第31条所说的嗣后的惯例(suBsequent prACtiCe)”(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规定:“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有“1、当事国嗣后关于条约之解释或其规劝之适用的任何协定;2、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确定各当事国对条约节制之协定之任何惯例;……”),主张在对条约进行解释时应将以往专家组报告作一并考虑。美国对此提出上诉,认为,专家组把其他案件的专家组报告作为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3款(B)所说的“嗣后的惯例(suBsequent prACtiCe)”是错误的。美国认为,专家组报告仅仅起到澄清具体纠纷中各方权利义务的作用,DSB通过专家组报告的决议是GATT 协议第1段(B)(iv)所说的“决议”,但专家组报告本身并非“决议”。 上诉机构意见: 上诉机构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GATT专家组报告虽然要由GATT缔约方全体通过,但根据1947年GATT,通过专家组报告的决议并不构成缔约方全体的协议。在GATT普遍接受的看法是,专家组报告只针对一个案件的具体问题,因而只对当事方有约束力,其他案件的专家组并没有义务根据其分析来决定其他案

WTO案例DS48

WTO案例分析之DS321 Summary of the dispute to date back to top The summary below was up-to-date at 3 November 2011 See also:One-page summary of key findings of this dispute Consultations Complaint by Canada. (See also DS26 and DS321) On 28 June 1996, Canada requested consultations with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regarding the importation of livestock and meat from livestock that have been treated with certain substances having a hormonal action under Article XXII of the GATT 1994 and the corresponding provisions in the SPS Agreement, TBT Agreement and the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Canada alleges violation of Articles 2, 3 and 5 of the SPS Agreement; Article III or XI of the GATT 1994 ; Article 2 of the TBT Agreement; and Article 4 of the Agreement on Agriculture. On 16 September 1996, Canada request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anel. At its meeting on 27 September 1996, the DSB deferred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anel. Panel and Appellate Body proceedings Further to a second request to establish a panel by Canada, the DSB

WTO案例 香蕉案解析

香蕉案解析

You have selected to view all the disputes about Bananas 9 case(s) match the criteria you selected. 22June 2007 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 Panama)DS36421March 2007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 Colombia) DS36131August 2001Turkey —Certain Import Procedures for Fresh Fruit (Complainant: Ecuador) DS2374March 1999United States —Import Measures on Certain Products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Complainant: European Communities) DS16520January 1999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s: Guatemala; Honduras; Mexico; Panama; United States) DS15825November 1998United States —Sections 301–310 of the Trade Act 1974 (Complainant: European Communities) DS15224October 1997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 Panama) DS1055February 1996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s: Ecuador; Guatemala; Honduras; Mexico; United States) DS2728September 1995European Communities —Regime for the Importation, Sale and Distribution of Bananas (Complainants: Guatemala; Honduras; Mexico; United States) DS16

WTO案例分析与习题

WTO案例分析与习题 第一章 案例分析: 世贸组织秘书处在编著的《贸易走向未来》中指出“世贸组织有时被称为‘自由贸易’组织,但这并不完全准确——更确切地说,这是一个致力于开放、公平和无扭曲竞争的规则体制”。这就是对世贸组织的定位。WTO开宗明义提出自由贸易宗旨,把贸易自由化作为世贸组织的基本目标,有关世贸组织建立和负责实施管理的贸易协定与协议中的基本原则都体现了自由贸易的思想。然而,这里的自由贸易是“有节制的自由贸易”。从GATT 到WTO的历史进程中,我们看到贸易自由与贸易保护在矛盾斗争与协调中谈判了近半个世纪,不断清除与解决贸易壁垒,又不断产生山新的贸易壁垒,不断推进贸易自由的原则又不断规定有关的例外条款和保障措施。在WTO的思维逻辑、谈判过程、具体规则的实际运用中,体现了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这对矛盾的有效统一和共存,体现了市场开放与适度保护相统一的基本理念,WTO框架内的贸易自由和贸易保护是二元博弈、相互制衡与相互兼容的关系,世贸组织正是在这种博弈中向前发展推动贸易自由化,各成员国也是在此中探寻必要对策,维护国家利益。 资料来源: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贸易走向未来》(中译本),张江波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 请讨论: 1、WTO为什么要允许正当贸易保护的存在? 解析:WTO以推进贸易自由化为己任,然而,由于世界经济,特别是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贸易自由化只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论是GATT还是1995年以来的WTO,都没有也不可能对纳入框架的所有贸易产品和服务实现完全的自由贸易,从GATT条款分析看,很多地方体现了贸易保护的思想。世贸组织尽管没有明确指出允许适当贸易保护的理论,然而实质上,它含有这样的理论根据: (1)国家利益有差别,国家保护有其正当性。早在亚当·斯密提倡自由贸易时,就提出了国家保护的合理性问题。为什么国家有时会偏离自由贸易的原则?原因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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