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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侦查工作机制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完善侦查工作机制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完善侦查工作机制  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完善侦查工作机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的突出表现形式之一,危害极大,一起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在数额上可能是几十万、上百万、几千万元。不仅如此,渎职侵权犯罪在政治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也是不可低估的。它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严重阻碍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严重破坏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和稳定的大局,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加大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必须提高侦查工作水平,而提高侦查水平固然要提高侦查策略与方法,但根本途径还在于改革和完善渎职侵权罪案侦查工作机制。

通过近二年我院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来看,虽然办理了几起案件,但是还是有一些问题。一是案件来源大幅度减少,案件线索渠道不畅,特别是一些新类型案件线索少。每年我。

但实际是在国家机关中或者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权力的人犯渎职罪的按刑法第九章规定处罚。这些人手中都掌握有一定的权力,文化水平大都较高,社会经历丰富,特别是相当一些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对法律很熟悉,对案件的查办程序和方法也不陌生,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而且渎职犯罪大多案情复杂,涉及的责任人比较多,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交织在一起。有的犯罪主体是本单位、本部门的“一把手”,给案件查处设置障碍,阻挠办案。有些群众则出于种种原因不愿作证。另外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缺乏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惩治犯罪的重要性的认识,没有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这种不装腰包的腐败摆到应有的位置,往往把渎职侵权犯罪与工作失误混为一谈,以保护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为理由,干预对犯罪案件的查处。由此造成了渎职侵权案件的“三难”现象。

渎职侵权犯罪的查证规律与公安侦查、反贪侦查都有不同之处。公安机关管辖案件的侦查,基本方法是“以事找人”,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侦查的过程就是由事件找到行为人。检察机关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方法基本上是由人查事,发现某人有贪污、贿赂犯罪嫌疑,要靠侦查去揭露、查证后才能认定。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证与上述两类案件的侦查均有不同,基本是由结果查原因,再由原因找责任,由责任追究责任人。

现在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国企改革、西部开发、依法治国的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渎职侵权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窝案串案越来越多,渎职犯罪与贪污贿赂犯罪相互交织,与社会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等现象增多,案件越来越复杂。

侦查工作机制不是简单的侦查方法和侦查策略,而是一整套用制度固定下来的协调高效、层次清晰、操作性强的运作规则。

1、建立健全案件线索发现和管理机制,综合解决案件发现难的问题。几年来,在解决发现难问题上大家想了不少办法,但解决的力度不够大,主要原因是没有形成机制。要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健全完善群众举报线索的受理和管理,以及宣传发动群众举报的工作机制。二是健全完善与有关部门的案件移送制度,包括不移送案件的监督和纠正办法。三是强化与新闻单位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四是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内设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案件线索移送和协查机制。五是完善案件线索的管理、传递、反馈制度。

2、大力推行“以事立案”的办案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高检渎检发第81号文件的规定,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以犯罪事实立案的通知精神,积极大胆、机智灵活地运用“以事立案”,有利于侦查人员依法及时使用侦查手段获取证据,查明案情。以事立案对事不对人,有利于隐蔽侦查意图,克服办案阻力和工作被动。以事找人,经过侦查取得证据后再确定犯罪嫌疑人。

稽查办案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稽查办案内部管理工作制度 为规范稽查办案权力运行,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稽查机构根据上级机关、本部门稽查工作部署、安排和布置开展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工作。日常稽查和专项稽查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按计划进行。 程序启动 第二条稽查机构对下列违法线索应即时启动稽查程序。 (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检验机构检验发现的;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 (四)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或者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第三条稽查程序启动由稽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指定相应稽查人员负责稽查。 调查取证 第四条执行稽查任务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首先应主动向被检查、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本次稽查的理由、调查或检查的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稽查的地点应是有可能涉案的生产、经营、仓储、运输、办公等场所。执法人员检查时应如实记录现场有关情况,并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登记表,

在被检查方确认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涉案单位有关人员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必要时对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第六条执法人员现场询问有关人员时,应填写《调查笔录》。调查的问题应与本案有关,在记录时应尊重被询问人的原意,不得曲解;询问结束后,将笔录交被询问人确认后由其逐页签字或者按手指纹;如有改动,应在每处改动地点签字或者按手指纹确认。 第七条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书、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结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为行政处罚的相关依据。 第八条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或者“与原件(物)一致”的字样。 第九条证据的保存、查封与扣押。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先行保存有关物品。保存证据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和《物品保存清单》,同时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执法人员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有关材料和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物品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就地或者异地封存物品。同时,执法人员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审批表》,经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侦查原理体系

侦查原理 一、侦查原理体系的层次性 作为侦查原理,目前侦查学教材都编入了“物质交换”和“同一认定”两原理。这两个原理的专属性基本上取得了一些共识,但其普遍性还有争议。 比如,有论者认为,同一认定原理是贯穿于刑事鉴定、侦查认识和司法证明的原理,可以叫做“广义同一认定”或“大同一认定”或“人事同一认定”(以人大的何家弘为代表); 而另一些人则不赞同,认为司法证明中的案件事实是历史事件,没有同一认定的条件。刑事案件更无法重演,侦查结论并无参照和比较的对象,无法同一认定(以公大的郝宏奎为代表)。 有学者认为,可以把侦查原理分为自然性原理(“物质交换原理”、“同一认定”原理)、社会性原理(“人文关联”原理、“个体心态”原理)、活动性原理【派生出“案件再现”原理(派生出“案侦局限”性原理)】三个层次。 下面一一进行介绍: (一)侦查自然性原理 1、物质交换原理 物质交换原理是20世纪初法国侦查学家艾德蒙·洛卡德提出的。其含义是:在外力作用下,两种以上物体相互接触、摩擦、碰撞,会引起其接触面物质成分的相互交流和变化。犯罪事件发生时,也会在作案人、犯罪现场和被害人之间形成物质交换现象。有物质交换,也就有能量交换和信息存储。侦查收集物证等材料,实际上是读取其中的证据信息。因而,有人认为该原理表述不够准确,应该将之称为“信息转移原理”(刘品新)。 犯罪交换物是现场勘查的对象,物质交换原理强化了侦查中的采痕取证意识,尤其是侦查员收集微量物证的意识。这使立足于发现犯罪痕迹的刑事采痕技术不断得到提升,因而交换原理是现场勘查的依据,也是进行物证鉴定的理论根据。 2、同一认定原理 同一认定原理是20世纪50年代由前苏联引进我国的。它是检验案件受审客体与被寻找客体是否一致的理论与方法。现场发现的物证是“被寻找客体”,侦查发现的被怀疑物是“受审客体”。当然,同一认定不限于物,还有对人的辨认之类的。广义论者将同一认定归纳为鉴定和辨认两种类型。辨认型的同一认定,用经验检视方法就可认定。由于心理主体的认知度和辨认环境的差异, 辨认型的同一认定出错概率较高,其证据可采性相对较低。而鉴定型的, 同一认定须用科技检验方式认定,主要与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检验仪器的科技含量和先进程度有关,其一般的证据可采性较强。许多对人的同一认定也不限于辨认,同样需要经过鉴定,比如DNA技术。鉴定型的同一认适用于刑事技术鉴定。 3、物质交换和同一认定的关系 物质转移中的形态转移、成分转移,也是同一认定可以运用的。但位置移动是同一认定原理不能概括的。能量转移可能发生在同质物间,也可能发生在异质物间,这也是同一认定难以完全反映的。可见,两原理的运用范围还有一些区别。 (二)侦查社会性原理 人既是自然存在物,又是社会存在物。人的犯罪行为是一种社会现象,侦查必须研究案件的社会属性,除了需要解读物质性信息,还需要解读精神性信息。这里的精神“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

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逐步提高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贵州省信访条例》等相关条规,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工作原则 督查督办本着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主要范围 1、上级党政机关和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 2、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批转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上访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来电来邮件,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来电来邮件; 6、其他应予立案督查督办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由督查督办部门负责对各部门、各街道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局报告。 2、督促落实。由督查督办部门督促各部门、各街道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责任单位进行催促,并要求其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由督查督办部门指导各部门、各街道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及时为责任单位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由督查督办部门对涉及多个地县、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信访事项的办理流程 1、信访事项的交办 信访事项由县人民来访接待中心负责受理,并统一交办。 一般转办信访件,承办单位自收到之日起15天内办结并上报;一般交办信访案件,承办单位自收到交办单(函)后,20天内办结并上报结果;重大复杂信访案件,应在30天内办结并上报结果。若不能按期报结的,要上报延期报告。上级机关及领导交办的特殊或紧急案件,应按要求提前办结并上报结果,确需延期办结的大案要案,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案件处理进度及情况说明。承办单位在重大复杂信访案件调查过程中,每月要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2、信访事项的催办 信访事项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催办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由经办人建立案卷,定期检查,并通过电话、发函等形式进行催办。一般情况下,交办案件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不能办结的要书面说明原因,由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决定是否延期办理。 3、信访事项的会办 (1)涉及多个部门或办理难度较大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先由县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中心牵头,召集相关单位进行专题会办。通过会办,明确每件信访事项的处置主体、化解方案、

稽查工作制度

稽查工作制度编号: 版次: 编制: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稽查人员权责 第三章各部门稽查要求 第四章稽查工作得依据 第五章稽查处理流程及结果确认 第六章稽查文档得归档 附件一?调查申请表 附件二?调查报告 附件三档案封面

第一章总则 1.目得 为促进我司建立与健全我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保障各体系安全稳健发展,杜绝或减少企业运行中得漏洞与存在得风险问题,更好规范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得落实到位,加强所有人员得自律性。做到人人有责任、事事有程序、时时有控制、环环有考核、奖惩有规定、不良有纠正。 2.适用范围 对公司经营体系组织架构内所有工作岗位得合规检查、 3.稽查内容 涵盖管理审计、财务审计、经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公司内审,主要负责账务审核、合规检查,各项费用支出合理、合适、合法性;针对经营、业务、工作环节及实际需要,如现场管理、物资采购、信审合规、贷后合规等事项得任何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指导。 4.主管部门 公司董事会直接领导,暂挂财务管理体系。 第二章稽查人员得权责 1.稽查人员得权限 1>稽查人员有权要求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系统数据、文件、档案信息,通过且不限于非涉事员工交谈等形式获取查核证据及相关数据支持。

2.稽查人员得责任 1〉稽查人员应对所查核得事项负责、保密,不得泄露或提前透露给涉事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任何信息或文件,除呈报主管领导;审核内容须由B角进行复核并签名确认。 2>稽查人员进行查核前必须做好资料、证据搜集工作,以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查核依据。 第三章各部门稽查要求 各部门在本制度颁布之日起三个工作天内须提供本部门工作制度、业务规则及标准工作流程(以下简称“部门制度”),作为查核依据;如有更新必须以文件名称+更新日期(如:信审部工作手册20180313)作为文件名备份至稽查部门相关工作负责对接人,该工作由每个部门指定一人负责对接,对接人名单须备份至稽查部相关负责人、若稽查工作人员执行工作时,未获得最新制度,以前一版或更早前版本执行造成工作重复、误判,该部门指定对接人须承担相关责任、稽查内容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1>??职业道德 2〉信息安全 3> 工作差错 4>工作态度、效率

论我国侦查制度现状及其发展

从刑事诉讼法角度看我国现行的侦查制度 内容提要一个国家的侦查制度应与其刑事诉讼制度相适应。目前我国的侦查制度滞后于刑事诉讼制度,实践中存在诸多违法办案现象。本文通过探析侦查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联性,分析我国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谋求以现代诉讼观为指导,构建科学、合理的侦查制度。 关键词侦查制度诉讼制度现状发展方向 我国现行侦查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6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蓝本建立的,在当时条件下,对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作用。然而,这种制度体现出的超职权化特征与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价值目标极不协调。特别是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超期羁押”、“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办案现象,至今无法在制度上得到抑制。因此,以现代诉讼观为指导,分析我国目前侦查制度中出现的问题,进而探求其发展方向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侦查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联 对侦查制度的认识必须注意到它与诉讼制度的关联性。一个国家的侦查制度总是与该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相适应的,诉讼制度是侦查制度的基础,诉讼价值观的改变也必然引起侦查制度的变化。因此,在探讨我国今后侦查制度的发展方向之前,有必要先回顾诉讼体系和侦查制度的关联。 众所周知,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结构与法技术的特征,世界各国的法制度可以大致划分为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

法系和英美法系除了在法律渊源、立法、法律适用技术方面和法律分类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外,与侦查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在诉讼程序方面的差异。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制度,与此相适应的侦查制度为职权式侦查。在职权式侦查模式下,诉讼参与者只有侦控方和被告方,没有独立于二者之外的中立的第三方;侦查权由侦查机关单独行使,权限范围广泛,行使的自由度较大;犯罪嫌疑人权利较小并且受到广泛的限制,犯罪嫌疑人有接受侦查人员调查和讯问的义务。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由此形成了弹劾式侦查制度。在弹劾式侦查模式下,诉讼由侦查机关、被告方和中立的裁判方三方组合,由裁判方以令状的形式对侦查行为予以监控;侦查权由侦查机关和被告方分别行使;法律保护处于先天不利地位的被告方,为使侦辩双方能够平等、公平对抗,赋予被告方一定的特权。 两种侦查模式的差异实际上反映了各国司法理念的不同。实行职权式侦查制度的国家认为,为了确保国家和社会利益,保证侦查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当维持双方诉讼手段的天生不平衡状态,对可能影响侦查有效性的制约措施以及被告方的诉讼权利等应加以限制;实行弹劾式侦查模式的国家认为,诉讼是国家与被告人之间关于刑事责任的一场争执,因而双方都有权利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进行平等的对话;由于被告人与国家权力机关在实力方面的天生不平等,因而应当赋予弱者一定的特权,使他们之间的对抗具有实质意义;并且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人格尊严,因而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措施应当由中立的法官审批,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的侦

规章制度之工作督查通报制度

规章制度之工作督查通报制度 1

工作督查通报制度 【篇一:安全生产督查通报制度】 重庆綦江工业园区(齿轮城)管委会 安全督查通报制度 二、督查内容 (一)区政府、区安委办、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的工作部署落实情况。 (二)明确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职责分工情况。 (三)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四)参加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情况。 (五)受理安全生产违法问题处理情况。 (六)安全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 三、督查通报方式 1、日常督查通报。定期或不定期对承担的常规工作安排情况、完成进度及存在问题进行实地督查通报。

2、重点督查通报。对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会议决定事项、领导批示、专项工作或媒体、暗访、专 家组反馈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等任务重、难度大的工作,进行一事一重点督办通报。 3、综合督查通报。结合月评比、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督促目标任务的落实,核查工作效果,分析存在问题,探索解决办法。 四、通报发放范围 各部室、园区各企业 五、督查通报要求 1、园区管委会成立督查通报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抽查、检查、暗访,也可运用电话督办、现场督查、听取汇报、上报材料等形式进行。 2、督查通报结果运用。年初已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督查通报结果将作为各企业年度目标考核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3、督查通报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扎实工作,敢于动真碰硬,充分肯定成绩,大胆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做到客观公正、突出实效。

【篇二:作风纪律检查通报制度】 作风纪律检查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严肃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提高干部职工自觉履职意识,经局党组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实施 督促检查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监察室联合负责实施,定期于每周五对各科室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和工作纪律进行检查。 二、检查督查内容 1、工作纪律情况。主要检查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纪律情况。是否存在迟到早退、无故缺勤、擅自离岗办私事的情况;是否存在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干与工作无关事务的情况。 2、工作作风情况。主要检查工作人员完成月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情况;执行服务承诺及履行职责情况和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存在执行力、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方面问题。 3、执行去向告知登记情况。检查工作人员是否严格按照《机关工作人员去向告知登记制度》要求标示、报告、登记、处理等程序进行。 三、处理

2020年安全稽查制度

安全稽查制度 为制止违章行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行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生产稽查工作是指对公司营运车辆的技术状况和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在整个运行过程中进行以遵章守纪和规范操作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和控制。安全稽查工作由分管经理及安全科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安全稽查范围:公司所属各线路营运车辆。 三、安全稽查内容: 1、检查驾驶人是否携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内部上岗证、客车驾驶员即时证明,驾驶证、资格证所记载的准驾车型是否与所驾车型相一致,“即时证明”是否所驾车辆相符。驾驶证是否参加年检,内部上岗证是否参加学习盖章。 2、检查、纠正驾驶人在行车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行为。 3、检查、纠正驾驶人超速、超员、超载的违章行为。 4、询查驾驶人在行车中的精神、身体状况,纠正疲劳驾驶。 5、检查车辆的制动、转向、传动、灯光、雨刷、喇叭是否完好有效,前轮胎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螺丝是否紧固,油箱架是否完好。 6、根据班次、道路天气等具体情况对驾驶人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

7、检查车容车貌和各种安全事项。 四、安全稽查时间: 1、每月底编制下月的路查计划,安全科配备两名在职安全稽查人员按计划上路及到各站点检查;分管经理、安全科长经常带队上路、稽查,纠正违章、消除隐患;公司其他领导按计划带班上路。 2、每月上路稽查不少于四天,稽查车辆不低于45辆次,以保证每月每车受到一次路检。 3、在事故多发季节和路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节假日和客运高峰期间,大雪、雨季、暑假增加路检时间及次数,以保证车辆的行车安全。 每月初制定安全稽查计划,并认真执行,对重点人员、重点班次、重点线路、重点车辆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月末对当月稽查情况进行汇总,写出稽查情况分析报告。 五、违章处理 对驾驶人的违章处理按照公司《安全稽查管理规定》的标准执行。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信访事项督办制度 篇一:信访件督办制度 信访件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纪委、监察室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质量和效率,达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的要求,维护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属纪委、监察室业务内转办的信访件一经发出,即列入督办范围。 第三条信访督办件分重点信访督办件和一般信访督办件。 (一)重点信访督办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结果、要情况的;个人或集体上访的;超过报结期限的;久拖不决或互相推诿,意见不一致的;需要尽快反馈情况的;反映处级干部问题的;其他需要及时了解查处的。 (二)一般信访督办件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的。第四条信访件的督办,由承办人员具体负责。 第五条对重点信访督办件原则上每月督办一次,一般信访督办件原则上每季度督办一次。 第六条对重点信访督办件,主要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派员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督办。 第七条督办应事先拟定工作方案,并将拟督办意见填入《信访件督办情况登记表》,经纪委、监察室领导同意后实

施。 第八条督办人与承办部门对信访件处理意见不一致时,督办人应及时向纪委、监察室领导报告情况,经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办理。 第九条对已移交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信访案件,要定期了解处理情况,有关机关作出结论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对重点信访件不按规定报结的,对承办的部门给予通报;对转办的信访件不按规定办理或调查不清、处理不公,导致信访人再次信访的,除通报批评外,视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篇二: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为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和中央关于“事要解决”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健全和完善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推动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准确、高效运作,根据《信访条例》和省、市有关信访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一) 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 注重时效的原则; (三) 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 (四) 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

关于进一步完善薪酬分配激励机制的工作思路

关于进一步完善薪酬分配激励机制的工作设想 公司领导: 从码头公司成立至今,董事会及经营班子对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均非常重视,目前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基本制度已经建立,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功能已经初步具备。在建立组织机构、实行了四定(定责、定岗、定员、定编)的基础上,公司一方面不断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相关制度,以确保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则把“构建以薪酬分配为核心的激励机制”作为工作重点,积极实施人力资源管理调整与创新活动,不断提高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性。公司以董事会确定的“组织机构、岗位体系、薪酬体系”为基础,从梳理组织部门职能、优化岗位职责、调整人力资源设置、实行内部竞争上岗、实施绩效考评并且考核结果与效益激励、薪酬分配挂钩等方面入手,初步建立了一套体现“岗变薪变”、“绩效挂钩”、“竞争上岗”“工作讲绩效”、“分配讲贡献”的员工激励机制。从生产经营起步至今五年多来看,公司建立的薪酬分配激励机制基本发挥了吸纳、维系、激励员工的作用,为公司实施各阶段的目标任务提供了较好的支持。 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公司今后仍需继续以人为本,内强素质、外树形象,通过内源式的发展,实行精益化管理,不断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为双方股东创造最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以“薪酬分配为核心”的员工激励机制,继续加强激励机制的吸纳、维系、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同心协力实现董事会下达的经营发展目标,成为公司下一阶段继续深化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通过对前一阶段实施激励管理工作的总结与分析,我们发现目前影响公司激励机制作用进一步发挥的因素主要存在于公司的“岗位(职务)体系和薪酬体系”设置两个环节当中。现对薪酬分配激励机制的主要存在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思路如下: 一、影响激励机制作用进一步发挥的主要因素 (一)现行的岗位(职位)体系设置使员工价值取向趋于狭窄,职业生涯

内部稽查管理制度

南昌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内部稽查管理制度 为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保证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公平、公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特制定本制度。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稽查、工程预(决)算审核、部门经理、主任离任审计四个部分。 一、内部控制制度检查 1、检查目的 (1)、保证公司内部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2)、保证公司内部经营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2、检查对象 公司内部全部经营活动。 3、检查主要工作 (1)、检查货币资金收入、费用支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2)、检查公司物资核价、采购、付款程序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3)、检查公司销售、收款程序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4)、检查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5)、检查公司物流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6)、检查固定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二、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稽查制度 1、稽查目的 (1)、保证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公平、公正。 (2)、保证各车间、部门成本、费用资料的真实、完整,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资料的准确。 2、稽查对象 公司内部进行经济责任制考核的车间、部门。 3、稽查方法 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分为定期稽查、非定期稽查、日常稽查三种。 (1)、定期稽查:每年6月、12月两次由财务部组织专门人员对车间、部门财务规章制度的遵循情况,成本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进行全面稽查。 (2)、非定期稽查:根据部门经理安排,非定期的对车间、部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稽查。 (3)、日常稽查:每月财务部根据检测中心、供应、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提供的经济责任制考核相关资料,稽核车间、部门成本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费用分配的准确性。 4、稽查的主要工作: (1)、稽查各车间、部门财务规章制度的遵循情况。 (2)、稽查各车间、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

案件督导督办制度

镇案件督导督办制度 为确保我镇党委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办理渠道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督查范围 1、上级及本部关于组织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2、上级领导的批示及上级机关转来的批办件、督办件。 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回复。 4、各部门落实重点工作计划的进展情况。 5、需要督查的其它事项。 第二条督查原则 1、实事求是。督查工作必须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不允许敷衍塞责、弄虚作假。 2、突出重点。围绕全局的中心任务和重要工作部署进行立项督查。 3、注重实效。通过督促检查,促使立项督查事项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 第三条督查程序 1、分解。经镇领导审定后,办公室进行分解,交有关部门承办。分解立项应突出重点,对任务、责任、时限提出明确要求。 2、督办。镇纪检委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应集中力量督查;对周期较长的任务分阶段跟踪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要综合运用交办与自办、实地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等方式抓落实。 3、协调。凡涉及一般性的具体事项,由纪检组负责协调;凡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镇纪委应先提出预案和建议,由镇领导协调。 4、反馈与监督。镇领导直接交有关部门办理的督查事项,由承办部门向镇领导反馈,纪委监督各部门承办的督查事项。 第四条督查责任制

1、领导责任制。在坚持集中领导的同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督办落实的责任。 2、目标责任制。对于镇里确定的重点工作,应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完成的时限和质量要求,确保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3、督查通报制。纪检部门每月、每季度对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作一次督办通报,年终作总结通报。对各科室的督查反馈情况和查办件办理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1年5月

关于进一步完善岗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岗位管理工作的意见 科发人教字[2008]106号 院属事业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岗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7〕207号)和《关于印发〈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科发人教字〔2007〕209号)的有关规定,院属各单位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基本完成了岗位设置方案的制定和专业技术岗位首次分级聘用(以下简称首次聘用)工作。为进一步完善岗位管理工作,遵循科技创新人才成长及队伍建设的客观规律,创造有利于中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有利于稳定优秀人才、有利于巩固和完善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良好环境,形成合理有序的人才队伍动态优化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我院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岗位设置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1.岗位设置工作是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人员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重大机制转变,其主旨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体系,明确不同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实行人才队伍的分类、分级管理。 2.岗位设置工作关系到人事激励制度全局,关系到人才队伍建设,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以人为本,本着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处理好各类人员的利益关系,切实保证科研秩序的稳定。 3.我院实施知识创新工程以来,在人事制度改革上锐意创新,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对我院人才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国家实行新的岗位设置管理后,如何将我院管理办法与国家政策合理并轨,建立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又符合科技管理规律和我院

特点的岗位管理办法,还需要全院上下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二、分类核定不同研究机构岗位结构比例 1.知识创新工程实施以来,我院已逐步完成了队伍的代际转移,基本形成了一支结构相对合理、有一定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队伍。但随着我院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人力资源的相对短缺,特别是高层次科技人才的短缺现象已凸显出来。院将根据各单位科技事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求,进一步核定岗位结构比例,适度调整部分单位高级岗位职数。 2.首次聘用工作完成后,设有公共技术平台、野外台站、承担大科学工程和以高技术研发为主的单位,支撑岗位比例应不低于岗位总数的20%,其他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岗位总数的10%—30%之间自主设定支撑岗位所占比例,同时科技岗位所占比例可在60%—80%之间调整。 3.首次聘用工作完成后,允许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将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在岗位总数的65%—75%之间调整,除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外,正高级专业技术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结构比例可提高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45%。 4.创新岗位不足100个的体量偏小的研究所,岗位设置可按结构比例的上限控制。 5.调整后重新核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在开展研究所“2+3”评估调整人力资源配置时,根据研究所上报的人员计划分年度下达,年度下达数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聘用数的120%,同时按比例相应核增各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专业技术二、三、四级岗位职数。各单位增加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专业技术岗位,应主要用于对中青年科技人才的聘用,到2010年,各单位正高级专业技术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用人员中40岁以下所占比例应不低于40%。 6.根据不同科研机构特点,分类控制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

企业稽查工作制度

企业稽查工作制度 1目的 以整顿和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秩序为中心,以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为主要抓手,强化监督与服务职能,坚持以查促管、以查促改,督促各单位部门切实履责,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公司决策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落实,确保公司上下步调一致,政令畅通,规范有序,促进企业健康和谐发展。 2范围 本制度适用稽查部门日常开展工作及公司各单位和部门。 3职责 3.1督察办有权对公司所属各单位进行稽查。稽查内容包括:目标书规定各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违规、违纪、违标事件及生产、经营销售及设备、现场、安全、环保、质量管理等各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稽核与查处;专项工作及重点工作督查、督办;总经理安排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公司制度落实执行情况;投诉处理等。 3.2按照公司制度规定及董事长安排,督察办可对公司中、高管人员履职落实情况进行稽查。 4程序要求 4.1稽查人员应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履行职责,开展稽查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4.2在接到投诉或举报时,要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及时快捷高效。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接受吃请,更不得“吃、拿、卡、要”。稽

查人员如出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责任人自觉接受公司的经济及行政处理。 4.3开展稽查工作时须两人以上进行,根据工作性质需要,稽查人员上、下班工作时间可自行安排。 4.4稽查人员当发现违规行为时,应立即通知被稽查单位生产或工作区域第一责任人到现场配合(涉及需进一步追溯、调查问题除外),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制止。 4.5 稽查人员日常对各生产目标单位设备、安全、现场、产品及工作质量进行稽查时,被稽查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并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参与稽查。 4.6稽查完毕后,稽查人员现场出具稽查问题专项记录,由当事人单位相关人员签字认可。 4.7稽查通报下发涉及问题单位时,同时将稽查结果存在的问题及要求下达公司相关对口职能部门、单位及分管副总。 4.8凡未能按稽查要求按时、按量整改的单位(部门),稽查可加倍处罚,同时挂罚公司相关职能对口监管考核部门。 4.9对问题突出涉及严重失职者,督察办可作进一步拿出处理建议上报总经理。 4.10被稽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稽查人员调查工作,并根据稽查人员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有关询问,协助稽查人员工作,不得阻挠、搪塞或抵触稽查工作。 4.11对配合不积极,态度不端正,甚至有明显抵触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由督察办拿出意见上报总经理作行政处理。

案件督办工作制度

案件督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管理工作水平及案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案管统计分析工作的及时、准确。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督办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则”的原则;坚持严格保密制度的原则。 第二章督办的范围 第三条区纪工委自办的初核、立案案件。 第四条上级纪委及有关领导机关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 第五条区纪工委向街道纪工委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第六条街道纪工委承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章督办的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督办的内容:1、信访转办件。2、领导直接批示件。 3、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第八条督办的方法:派人督办、汇报督办、调卷督办、会议督办、跟踪督办、电话督办、发函督办和通报案件报结情况。 第四章案件督办、承办部门要求 第九条需要交办的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由区纪工委分管领导按照主要领导批示,进行督办。 第十条区纪工委分管领导及时跟踪转办案件,适时提醒案件承办单位(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案件承办单位(部门)自收到要结果或情况案件的函文后(自办的案件,确定初核后),六个月内办结并上报结果;交办函另有时限要求的,按交办函确定的时限办结。不能按期办结的,可以向区纪工委申请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向交办机关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某些特殊案件,在立案之前不便上报的,必须报经区纪工委分管副书记同意,方可缓报,但立案时,报送《案件立案登记表》的同时报送《案件初核登记表》以及初核报告。 第十三条案件报结时,承办单位必须带档汇报。凡要结果或情况的信访案件,要必备以下材料(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电子版):

稽查管理制度

稽查管理制度 编制:行政部 审核: 批准: 2015年6月25日发布2015年6月25日实施陕西德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

目录 第一条目的 (2) 第二条适用范围 (2) 第三条稽查人员权责 (2) 第四条需配合部门工作安排 (4) 第五条稽查结果确认程序 (4) 第六条罚单的公示、归档 (5) 第七条稽查工作依据 (5) 第八条稽查罚款标准 (5) 第九条附则 (7) 第十条附件 (7)

稽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 1、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提高公司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使公司所有人员都能够按流程、规定等作业,提高公司的整体执行力; 2、对违反流程、规定以及制度的行为追究责任(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追究责任); 3、根据流程、制度等规定,依据岗位说明书以及部门职责,让员工能自主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保证责任与工作落实,以提高员工的执行力。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规定范围内的作业,包括受控程序文件、制度、规定、作业指导书、岗位说明书、会议的决议事项、重要的通知、临时性需要跟踪的工作事项。稽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生产现场、车间、仓库、物料房以及公共区域。 三、稽查人员的权责 (一)稽查人员的权利 1、稽查人员代表总经理对各部门、各岗位行使监督权、检查权以及处罚权; 2、稽查各部门各岗位是否按公司各规条制度、程序文件、管理办法、岗位说明书等规定进行作业;

3、稽查会议决议事项,以及临时性需要跟踪和处理的工作事项; 4、稽查宗旨:从小事做起,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不断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5、稽查人员有权召集被稽查部门和员工召开座谈会和讨论会; 6、稽查人员有权检查所有相关人员对工作流程、制度和会议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向违规人员提出警告,并列到《稽查问题统计表》,如日后仍未得到改善,稽查人员有权对其开具罚单。 (二)稽查人员的工作分配: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稽查人员主要分为三类:会议决议事项稽查专员、安全员、6S制度稽查专员。 1、会议决议事项稽查专员 主要是跟踪检查各类会议决议需要处理事项以及各部门需要改善的重大事项,所有的问题都将汇总在《稽查问题统计表》和《会议决议事项表》中,稽查人员对相关项目进行追踪检查,看其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安全稽查员即安全员 安全员主要负责检查厂区内的安全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对各项工作进行稽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以及违规操作等进行整改,并对其责任部门进行教育指导,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例开具罚单。 3、6S制度稽查专员

侦查措施

论刑事侦查理论与实践的创新 2011-02-10 16:48 【大中小】【我要纠错】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体制变革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治安形势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这对公安机关驾驭社会治安特别是打击犯罪能力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刑事犯罪运行特点和犯罪格局分布的变化,当代刑侦工作应确立情报信息工作的主导地位,构建与时俱进的工作机制,来应对新时期刑侦工作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刑事侦查;情报信息工作;理论;工作机制 一、刑侦工作面临的新挑战 (一)当前严重刑事案件主要特点和发展趋势。 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国际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人们思想观念的急剧变化,特别是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导致诱发犯罪的因素和犯罪分子可资利用的机遇、条件增多,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由此所产生可资犯罪利用的漏洞更加明显。刑事犯罪在这一社会背景下也必然出现新的情况,呈现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首先,刑事犯罪总量高位运行的局面在总体控制的前提下仍将继续增长,并将迎来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连锁犯罪、严重经济犯罪、高科技犯罪等具有世界性的五大犯罪浪潮。其次,以侵财为目的的严重刑事犯罪增多,呈现出复杂性、隐蔽性和严密性,犯罪手段进一步趋向多元化、区域化和领域扩大化。再次,流动人口成为刑事犯罪的高发群体,并且向系列化、职业化、集团化趋势发展,作案区域跨度大、暴力倾向强烈,打击和防范的难度及成本急剧增加。最后,由于国家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导致聋哑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犯罪现象增多;刑事犯罪分子的年龄整体趋于低龄化,年龄多在14岁至25岁之间;另外,罪犯中累犯所占比例较高。 (二)现代警务机制建设对刑侦改革提出更高要求。 对付现代犯罪,需要警务工作的高效率、高质量、针对性和有效性,而所有这些离不开警务变革。现代刑侦警务机制就是以提高侦查办案水平和打击犯罪能力为中心,以一支责任明确、执法规范、运作高效、战斗力强的专业化刑侦队伍为基础的一系列标准化、科技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刑侦警务工作制度和科学运作模式。建设现代刑侦警务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当前现代警务机制下刑侦改革的重点,就是要通过扎实推进现代刑侦警务机制构建促进刑侦队伍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警力资源、明确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协调配合、高效运作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以期达到最佳的警力配置,提高破案效能和精确打击水平。在深入研究刑事犯罪整体走势和刑事犯罪活动规律特点的基础上,现代警务机制走刑侦专业化道路是适应当前刑侦体制改革和刑事犯罪新形势,实现刑侦工作发展类型的转化和侦查模式的多元化发展,藉以形成专业化的打击合力,提高打击刑事犯罪的主动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实效性的必然选择。 (三)法制现代化对刑侦破案的执法要求越来越高。

信访处理和案件查办的工作制度

信访处理和案件查办的工作制度 信访举报案件查办制度 一、责任单位 衡阳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室 二、责任人 信访举报案件查办责任人为纪检监察室主任。信访举报案件查办工作在局纪委书记领导下~由纪检监察室主任全面负责~纪检监察室其他人员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 三、案件查办依据 ,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四,《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四、职责和范围 ,一,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申诉~并做好接访、约访工作, ,二,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并按要求及时报告调查核实情况和承办结果, ,三,向本系统纪检监察机关交办信访举报事项, ,四,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机构的信访举报工作~协调处理和督查、督办重要信访举报事项,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五、信访举报案件受理范围 ,一,受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的信访举报案件,

,二,受理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党员、干部和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受理在履行职责中不作为、乱作为和以权谋私的信访举报案件, ,四,受理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信访举报案件, 六、信访举报案件的受理、办理和处理 ,一,受理 ,1,、来信。实行专人负责登记~将收信时间、来信人单位和姓名、被反映人姓名、单位和职务、内容摘要、收信渠道、登记人等~及时登录~建立信访台帐~实行微机加密管理。 ,2,、来访。由局机关信访接待室专人负责接待~做好情况反映的详细记录~然后按来访要求进行登记。 ,3,、来电。由接电话人做好电话详细记录后~交负责信访登记人进行登记。 ,二,办理 ,1,、转办。对应由本系统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一般性问题的信访件~由承办人提出建议意见~报请纪委书记阅批后发转办函~及时转给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交办。对应由本系统下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比较重要的信访件~由承办人提出处理建议意见~报请纪委书记审批后发交办函~及时转给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需要及时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3,、直办。 呈报:负责信访举报案件管理人~应将信访举报呈阅件及时交监察室主任提出办理意见~报请纪委书记审批。 组织调查:对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信访举报件~由纪检监察室主任提出调查方案~报请纪委书记批准后~组成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切实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力度,提高审计整改质效,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审计整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财经秩序、加强廉政建设、推进深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审计整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建议,确保审计查出问题全面整改落实。 二、不断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 (一)建立审计整改统筹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优化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审计机关要统筹管理审计整改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对外公告等事项,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牵头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审计厅) (二)落实审计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

要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要求,执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建议,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要亲自抓好整改落实,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履行主管责任,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有关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推进审计全覆盖、健全完善审计工作机制等要求,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严格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切实提高管理水平。(牵头责任单位:各被审计单位,有关主管部门) (三)建立审计整改动态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机关报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整改报告和必要的整改证明材料,同时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审计整改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采纳审计建议和建立完善制度情况、尚未整改到位问题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措施等。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整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对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事项,审计机关要定期向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其他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要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审计查出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实行一事一报,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牵头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审计厅,各被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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