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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中文)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中文)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中文)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与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不同,事实上,美国拥有52个法院系统——50个州每州一个,还有一个是哥伦比亚特区,再加上一个联邦法院系统——它们都是相似的。美国州的法院系统是依据各州的宪法而确立的。联邦法院不是各州的最高法院;他们是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联邦法院起源的依据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授权。虽然各州的法院系统各有不同,如图表3-1所阐释的各州法院的基本组织结构特征。这个图标同样显示出了联邦法院系统是怎样构成的。

1. State court System 州法院体系

就典型的来说,美国州的法院体系有若干个层级或审级。州法院体系可能包括(1)拥有有限司法管辖权的初审法院,(2)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3)上诉法院,(4)各州的最高法院。一般来说,案件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申请初审法院予以审理案件的权利,而后,如果他或她败诉,还可以将案件上诉至上诉法院。最后,如果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涉及到联邦制定法和联邦宪法性的事项,那么,这个判决还可以被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a. Trial Courts 初审法院

初审法院正如其名称所述,是进行审判和采集证据的法院。州初审法院有普遍和有限司法管辖权之分。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就受理的诉讼标的的不同分别叫做郡县法院,地区法院,高级法院和巡回法院。这些法院所拥有的司法管辖权范围是该法院所在郡县的大小来决定的。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对各种事物都有管辖权,包括民事争议和刑事指控。在某些案件中,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法院可以受理具有有限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的上诉案件。

一些有限管辖权的法院被称为特殊低级法院或者是次级法院。小额索赔法院都是只听取包括数额在某一特定范围内如5000美元以下索赔的民事案件的低级法院(这个一定数额各州不尽相同)。小额索赔法院受理的诉讼案通常都采用的是非正式审理,并且在许多事项上,甚至不允许律师代表出庭。低级初审法院的另一种形式是主要负责处理交通案件的地方市镇法庭。小额索赔法院和市镇法院的判决可以上诉至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

另外,有限管辖权法院还包括根据受理的诉讼标的不同包括只处理离婚的诉讼,子女监护权案件的家庭关系法院和遗产检验法庭。

b. Courts of Appeals 上诉法院

每一个州都至少有一个上诉的法院(上诉法院或者是重审法院),它可能是居中仲裁的上诉法院或者是州的最高法院。大概有3/4的州都有仲裁法院。通常来说,上诉法院不受理新的案件,因为新的案件需要收集证据和询问证人。相反,上诉法庭将有三名或更多的法官重审案件在上诉阶段的纪录,包括检查初审诉讼程序中的副本,并对初审是否有误做出裁决。

通常,上诉法院不审查事实问题,(例如事实上,一方当事人是否做了某种行为,如烧国旗),但是可以审查法律问题(例如烧国旗这种行为是否是美国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只有法官,而非陪审团成员,才可以对法律问题做出裁决。正常情况下,在事实问题的查明上,上诉法院要尊重初审法院的意见,因为初审法院的法官和陪审团在调查证据的时候处在一个更有力的位置上——他们可以在审理中直接观察证人的姿势,行为举止,还有非语言的动作。在上诉阶段,法官重审的是初审法院提供的书面纪录,这当中当然不包括那些非语言的要素。

上诉法院只有当发现初审法院所查明的事实明显错误(也就是,审判中发现查出的“事实”与证据所证明的相反)或者根本就没有证据支持这些“事实”时,才能对其事实问题提出质疑。如果陪审团得出结论认为一个商家的产品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但是法庭却不能提供相应的支持这个结论的证据,上诉法院就将裁定初审法院的这个判决错误。

c. State Supreme (Highest) Courts 州最高法院

州的最高上诉的法院被叫做最高法院,但其实也有其他的名字。比如,在纽约州和马里兰州,州最高法院叫做上诉法院。各州的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所有问题的审理都是终局的。只有当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涉及到了联邦法律问题的时候,联邦最高法院才能够将其推翻。

2.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联邦法院体系

联邦法院体系模式基本上由三个序列组成(1)美国联邦大区法院(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各种各样的有限管辖权的法院,(2)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与州法院法官通常由选举产生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终身制(这是由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他们品行端正因而受任终身”所规定的)。

a. U.S. District Court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

在联邦法院的体系中,与享有普遍管辖权的州初审法院相当的是地区法院。每个州至少有一个联邦的地区法院。地区法院的数目在不同的时期不尽相同,首要因素是人口数量的变化,还有待处理案件的数量。迄今为止和,联邦地区法院共有94个。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涉及联邦事务的案件,例如联邦刑事犯罪和执行联邦法律的事项。大部分的联邦刑事犯罪是反政府刑事犯罪和侵犯联邦财产的刑事犯罪。例如,绑架儿童的刑事犯罪,就是联邦刑事犯罪,即便这宗犯罪不一定是涉及若干个州的。联邦对于绑架罪的管辖是根据受害者跨州或跨国界以及制定法规定的在受害人成为人质24小时之后仍没有被释放的这个反驳性假设来推定的,这个人已经被转运到他州或者外国领地。

另外,如果原告和被告是来自于不同的州或国家,那么即使这个案件可以根据州的法律来主张权利,它仍有可以诉诸联邦法院来予以解决。当原告来自于一个州,而被告是另一州的公民;或者当事人一方是外国国家;再或者一方是外国公民而另一方是美国公民,就存在多元管辖的问题。多元管辖的案件中,当事人所主张的损害赔偿不得低于75000美元。

另外,还有一些法院拥有特别或有限的司法管辖权,例如破产法院和图表3-1种所列的其他法院。

b. U.S. Courts of Appeals 联邦上诉法院

在美国联邦法院体系中,一共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也叫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它包括12个巡回去和1个美国联邦巡回法院的哥伦比亚特区。这些法院负责审理其所在的

巡回司法管辖区内的联邦地球法院的上诉案件。第十三个巡回审判区的上诉法院叫做联邦巡回法院,对于某些类型的案件,例如涉及专利权法的案件或者是以美国联邦政府为被告的案件,拥有国家上诉管辖权。这类法院也审理特别法院的上诉案(如美国联邦索赔法院和美国联邦国家贸易法院)和联邦行政机构的判决引发的索赔案。

c.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的三级体系模式中最高的一级就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的规定,联邦只有一个最高法院。联邦系统中其他所有的法院都被认为是低于最高法院的法院组织。国会认为必要时有权创设较低级的法院。国会创设的较低级的法院包括体系模式中的第二级别——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还有地区法院和具有有限管辖权和特别管辖权的其他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由九位大法官组成。虽然最高法院只对几位有限的案件具有初审管辖权(例如,在州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律争议中,或者案件涉及两个州,或者涉及大使的案件),它的大部分案件是受理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可以审查任何已经由联邦上诉法院做出判决的案件,它也同样有权受理经由州法院判决生效的上诉案件。

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在案件被送至最高法院以前,当事一方要求法院出具一份由上级法院发出的诉讼文件移送命令书(调案复审令)。调案复审令是最高法院要求下级法院移送案件的记录用以审查的命令状。除非是九位大法官中的至少四位同一,否则一般不会发布调案复审令。这个被称作四人规则。最高法院是否发布调案复审令,全凭它的自由裁量。最高法院不比一定发布调案令,大部分的调案复审诉请都被拒绝了。(每年最高法院都会接到几千个案子,然而,经受理的却不到一百件。)这个拒绝并不是表示这个案件有价值与否,也不表示最高法院对下级法院意见的认同。当最高法院拒绝对一个案件进行复审的时候,产生的实际结果是同意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这个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是具有约束力的。

母亲的眼神是那么的慈爱,自打儿女呱呱坠地起,那一抹温柔的眼眸,就有如一道无形的细线,系在儿女的身上,儿女走到哪里,母亲的牵挂就延伸到哪里。冬天怕儿女冻着了,夏天怕儿女热着了;晴天怕儿女晒着了,雨天怕儿女淋着了……

担忧似乎就是母亲的专利,操心好像就是母亲的代名词。俗话说得好“儿行千里母担忧”,若想让母亲不为儿女担忧,不为儿女操心,那似乎是毫不可能的事。所以,母亲就习惯性地用她那无言的牵挂,默默地守护着自己的儿女,寸步不离。

无论什么时候,母亲都不会嫌弃自己的儿女,不会置自己的儿女于不顾。母亲像蜡烛,燃烧自己,只为照亮儿女的人生路;母亲像雨伞,挡住狂风暴雨的吹打,只为给儿女一份温暖;母亲像孺子牛,用自己的血汗,哺育儿女茁壮成长。

母亲是山,总能包容儿女的过错;母亲是水,总能涤尽儿女心灵的污垢;母亲是树,总想为儿女洒下一片阴凉;母亲是路,总是尽力为儿女铺就一条阳光大道。

儿女的生日唯有母亲不会忘记,儿女打个喷嚏唯有母亲会在意,儿女的喜好唯有母亲能铭记在心,儿女的点点滴滴就是母亲的整个世界。

母亲的一辈子好像就是为儿女而生,为儿女而活。一天天、一月月、一年年、一辈子,母亲不停歇地为儿女操劳,用她那无声的母爱,缔结母子情缘,生生不息。

母亲是世界上最平凡的女人,她却倾尽自己一生的心血来书写那份最伟大、最无私的母爱;母亲是世界上最柔弱的女人,她却用自己瘦弱的双肩诠释出一份最坚强、最刚毅的不屈精神。

母亲是平凡的,母爱却是伟大的;母亲是平实的,母爱却是绵长的。天底下的母亲,高矮、胖瘦、容貌不一,但为子女奉献的精神却是一样的可贵,期盼子女成龙成凤的心愿却尽皆相同。

母亲如和煦的春风,不仅孕育了我们,还用她的爱滋润着我们成长;母亲如坚实的路,默默无闻地为我们构建人生;母亲如奔腾不息的长江,用她的青春铸成绵绵不绝的爱来哺育我们;母亲如沉稳的高山,用她的血与肉来维护我们的幸福。

世界上任何的语言都无法来歌颂母爱的伟大,因为母爱的力量,总是在无形中,“大音希声,大象无形”.母爱,是一首不需歌颂,却静静流淌在每个人内心深处的不老赞歌。

母亲的眼神是那么的慈爱,自打儿女呱呱坠地起,那一抹温柔的眼眸,就有如一道无形的细线,系在儿女的身上,儿女走到哪里,母亲的牵挂就延伸到哪里。冬天怕儿女冻着了,夏天怕儿女热着了;晴天怕儿女晒着了,雨天怕儿女淋着了……

担忧似乎就是母亲的专利,操心好像就是母亲的代名词。俗话说得好“儿行千里母担忧”,若想让母亲不为儿女担忧,不为儿女操心,那似乎是毫不可能的事。所以,母亲就习惯性地用她那无言的牵挂,默默地守护着自己的儿女,寸步不离。

无论什么时候,母亲都不会嫌弃自己的儿女,不会置自己的儿女于不顾。母亲像蜡烛,燃烧自己,只为照亮儿女的人生路;母亲像雨伞,挡住狂风暴雨的吹打,只为给儿女一份温暖;母亲像孺子牛,用自己的血汗,哺育儿女茁壮成长。

母亲是山,总能包容儿女的过错;母亲是水,总能涤尽儿女心灵的污垢;母亲是树,总想为儿女洒下一片阴凉;母亲是路,总是尽力为儿女铺就一条阳光大道。

儿女的生日唯有母亲不会忘记,儿女打个喷嚏唯有母亲会在意,儿女的喜好唯有母亲能铭记在心,儿女的点点滴滴就是母亲的整个世界。

母亲的一辈子好像就是为儿女而生,为儿女而活。一天天、一月月、一年年、一辈子,母亲不停歇地为儿女操劳,用她那无声的母爱,缔结母子情缘,生生不息。

母亲是世界上最平凡的女人,她却倾尽自己一生的心血来书写那份最伟大、最无私的母爱;母亲是世界上最柔弱的女人,她却用自己瘦弱的双肩诠释出一份最坚强、最刚毅的不屈精神。

母亲是平凡的,母爱却是伟大的;母亲是平实的,母爱却是绵长的。天底下的母亲,高矮、胖瘦、容貌不一,但为子女奉献的精神却是一样的可贵,期盼子女成龙成凤的心愿却尽皆相同。

母亲如和煦的春风,不仅孕育了我们,还用她的爱滋润着我们成长;母亲如坚实的路,默默无闻地为我们构建人生;母亲如奔腾不息的长江,用她的青春铸成绵绵不绝的爱来哺育我们;母亲如沉稳的高山,用她的血与肉来维护我们的幸福。

世界上任何的语言都无法来歌颂母爱的伟大,因为母爱的力量,总是在无形中,“大音希声,大象无形”.母爱,是一首不需歌颂,却静静流淌在每个人内心深处的不老赞歌。

美国法院体系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2.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联邦法院体系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is basically a three-tiered model consisting of (1) U.S. district courts (trial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and various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 (2) U.S. courts of appeals (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s), and (3)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联邦法院体系模式基本上由三个序列组成(1)美国联邦大区法院(拥 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各种各样的有限管辖权的法院,(2)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Unlike state court judges, who are usually elected, federal court judges—including the just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ar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S. and confirmed by Senate. All federal judges receive lifetime appointments (because under Article 3 they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 与州法院法官通常由选举产生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 的大法官们——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终 身制(这是由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他们品行端正因而受任终身‖所规定的)。 a. U.S. District Court 美国联邦区法院 At federal level, the equivalent of a state trial court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is the district court. There is at least one federal district court in every state. The number of judicial districts can vary over time, primarily owing to population changes and corresponding

美国法概论

论美国宪法 【摘要】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通称美国联邦宪法或美国宪法。它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5月,美国各州(当时为13个)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同年9月15日制宪会议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9年3月4日,该宪法正式生效。后又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该法自施行以来,不仅对美国本土产生了重要作用,对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定和实施,都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 【关键字】美国宪法根本大法成文宪法重要作用 【正文】 在美国独立战争结束后,13个殖民地地区根据联邦条例,首次成立了以大陆会议为形式的松散的中央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大陆会议没有征税权,同时由于缺乏全国性的行政和司法机构,国会只能依靠各个州的地方政府(各地政府之间往往缺乏协作)来实施其指定的法律。同时,国会对于各州之间的关税也无权介入。由于条例规定只有所有州的一致同意才能修改《邦联条例》,而且各州对于中央政府非常不重视,经常不派员参加中央会议,因此国会经常因为表决人数不足而被迫休会。1786年9月,5个州的行政长官在安纳波利斯举行会议,讨论如何修改邦联条例以促进各州之间的商业往来。会后他们邀请各州的代表来到费城进一步讨论发展联邦政府的事宜。在激烈的辩论之后,邦联国会在1787年2月21日批准了修订联邦条例的方案。除罗德岛州之外的12个州都接受了邀请,并派代表参加1787年5月在费城举行的会议。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是会议最终决定重新起草一部宪法。费城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13个州中的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有人批评说这是对会议权限和现行法律的逾越。但是对于邦联体制下的政府极度不满的会议代表全体一致同意将宪法草案交付各州表决。1787年9月17日,该宪法草案在费城召开的美国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被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根据这部宪法,美国成为一个由各个拥有主权的州所组成的联邦国家,同时也有一个联邦政府来为联邦的运作而服务。从此联邦体制取代了基于邦联条例而存在的较为松散的邦联体制。1789年3月4日,美国宪法正式生效。该部宪法为日后许多国家的成文宪法的制定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见美国独立机构)。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上海申一企业法务总网 2013-03-06 13:27:22 作者:张烨来源:原创美国法院体系划分为联邦和州两大系统。 一、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等。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1. 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 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2至4个地区法院,全国50个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各设1个地区法院;一共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及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其中11个巡回法院由数字命名,其余两个法院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 (2)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3)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波士顿) 缅因州 马萨诸塞州 新罕布什尔州 波多黎各 罗得岛州

美国的法院体系

美国的法院体系 2006-2-24 The U.S. Court System The U.S. court system, as part of the federal system of government, is characterized by dual hierarchies: there are both state and federal courts. Each state has its own system of courts, composed of civil and criminal trial courts, sometimes 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 and a state supreme court.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consists of a series of trial courts (district courts) serving relatively small geographic regions, circuit courts of appeal that hear appeals from many district courts in a particular geographic region and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 two court systems are to some extent overlapping in that certain kinds of disputes (such as a claim that a state law is in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may be initiated in either system. They are also to some extent hierarchical, the federal system stands above the state system. Litigants who lose their cases in the state supreme court may appeal their cases to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概览下美国刑事司法程序

美国刑事司法程序概览下 10、预审(Preliminary Hearing) 在刑事诉讼中的下一个程序就是预审了,在重罪案件种,预审是三个独立的筛选程序中的一个,每一个阶段都包括对控方提交的证据的审查,以确保不出现无正当理由的指控,该程序被称为筛选程序是因为其具有象筛子一样的功效,可以筛选出缺乏可靠的证据支持的指控。筛选程序中的第一个环节是治安法官先前对指控的审查(就如第8阶段所描述的一样),筛选程序的第二阶段就是预审,同样由治安法官来负责,筛选程序的第三阶段则是由大陪审团对证据的审查(第11节将进行具体的介绍),预审和陪审团的审查的可获得性和有效性在各州之间不完全一样,仅有一半的州常规上提供大陪审团审查,更多的州常规上提供预审程序。 预审也在治安法院进行,经常由主持初次聆讯的同一个法官主持,预审阶段治安法院的任务是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起诉并将案件移送给大陪审团(有进行大陪审团审查的州)或审判法院。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是充分的,案件就“强制具结到庭”(boundover)而进入了下一个阶段,如果经审查发现证据不够充分,指控就被撤销,被告人将被释放或解除任何限制性担保措施。和治安法院早些时候进行的筛选程序——初次聆讯不一样,预审阶段采用“抗辩式程序”(Adversary proceeding)模式——也就是说,控方和被告方都必须到治安法院,被告人在律师的协助下,授权律师对控方的证据进行挑战同时也展示自己的证据,结果时,有时预审程序也就组合成了一个“迷你审判”,检察官通常依靠证人而不是证言,在提供证言的过程中,那些证人将接受辩方律师的“交叉询问”,同时辩护律师也要展示辩方证人以接受控方的“交叉询问”。 11、大陪审团审查(Grand Jury Review) 大陪审团的功能和预审程序一样,是筛选出那些没有足够的证据的案件停止继续指控。大陪审团运用的标准和在预审程序中运用的标准一样,通常被描述成“初步看来证据”的标准,对这一标准我们将在下

美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示范文本

文件编号:RHD-QB-K8748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美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 示范文本

美国事故预防立法概况示范文本操作指导:该安全管理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进行更好的判断与管理。,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美国在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有关预防事故内容如下: 明确规定实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劳工部长要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命令,颁布“国家一致标准”,和“已建立的联邦标准”一齐作为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必要时可按照一定程序颁布“临时性紧急标准”。雇主必须执行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但他们在符合本法所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部长提出申请,要求暂不执行某一标准,或改变该项标准。劳工部长如同意他的申请可发布临时命令。部长或他的委托人有权在合理时间内进入工厂、企业、行政机关等工作场所检查执行职

业安全卫生标准等情况,对违反条例、命令及标准者发出传票,情节轻微者给予通知,限时纠正,纠正后可撤销传票。但当违反事件发生已达6个月,则不再签发传票,劳工部长或他委托的人经检查或调查确认雇主有违法行为,可通知罚款。任何雇主或雇员代表如有不服,可向劳工部长发出书面通知,部长与负责审议此类案件的职业安全卫生复查委员会进行商议,由该委员会召开听证会,然后由委员会发出以事实为根据的命令,批准、修改或撤销劳工部长的传票或所批的罚款。如对委员会上述命令还不服或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等情况,可直接上诉到法院,由司法当局复查。法内规定了罚款的金额,所有罚款应交到劳工部存入财政部自然增长,它可以重新用于被罚单位所在地改进安全卫生工作。 该法对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机构设置、隶属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修订稿

美国法律体系简介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美国法律体系的早期背景 1、假定你想要起草一个关于美国法律的体系图和执行它们的程序。要想找到美国法律体系的根源,就应该从远古时期的历史中开始探究。也许你可以追溯到的最早根源是在公元前1900年。大概在那个时期制定了汉漠拉比法典,这项法典是为生活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流域,即人类文明的发源地的苏美尔人制定的。那项法典包含了早期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它规定了各种过错行为和每种过错行为所应受到的惩罚。这样的法律体系其实就是所谓的“刑法”。另一项着名的法典是十诫,是在公元前1200年由摩斯人为犹太人制定的。这些戒律被编纂进了西方社会的上层建筑中。我们发现这些戒律中有很多被写入了现行法,比如针对杀人、通奸、伪证等行为的犯罪。 2、你可以在哲学迅猛发展的古希腊时期找到另外一个重要的根源,那便是法治思想,而非人治思想,这在当今美国仍广为宣传。希腊人那时已经深刻理解了物权法,合同法和商法,并且在陪审员出现之前他们就已经开始尝试法律事务。 3、古希腊文化的发展为罗马复兴奠定基础,这些基础而简单的法律根源基本上融入到了更为全面的法律实体中。公元前450年的罗马时期制定的十二铜表法,成为罗马时期的道德原则的渊源并且在实践生活中应用。一千年之后,在公元后560年东罗马帝国皇帝的统治时期,所有的法律被汇编为法典,或者是编纂到国法大全中。那个时期的法典是当时最复杂的一部法律合集,并且对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随着罗马帝国的分裂衰败,大多数罗马法变成了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这些法律分支在1804年的拿破仑统治时期被

美国司法制度概论整理一AN 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STEM

书名:美国司法制度概论(AN INTRODUCTION TO THE AMERICAN LEGAL SYSSTEM)著:Diane S. Kaplan 康大安 整理人:翁晓庭(仅供参考,禁止外扬,违反者请主动前往H628宿舍自首,本大小姐可以对你们进行从宽处置,限于本人较懒难免有些错别字大小写之类的低级错误还没有来得及改正希望各位见谅,但是相信还不至于影响到各位的欣赏阅读) 内容简介:1、各章目录翻译(方便各位考试时查找章节) 2、课堂上老师要求划下的重点(鄙人秉着一颗虔诚的心预测这就是考试重点了) 3、案例的中文简介(无数个日日夜夜呕心沥血边发微博咒骂美司边总结出来的 基本正确的翻译。) 目录部分: Chapter 1 A BRIEF HISTORY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 TES(美国联邦宪法的简史) Constitutional History(宪政历史) 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独立宣言) The revolutionary war(独立战争/南北战争) 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美国第一部宪法/十三州联邦宪法)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制宪会议)) Ratifying the consititution (宪法的通过) The bill of rights(权利法案/宪法修订案) The constitutional plan of government(政府的宪政计划) The preamble if the constitution (宪法的序言) ▲本章课堂上老师让划的重点句子 1、P15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doctrine”(三权分立学说) 2、P15 the purpose of distributing government powers among three separate branches is to prevent any one branch ,or any one person,from becoming too powerful.(把政府权力分散到三个部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任何一个部门或任何一人的权力过大) 3 、P15 the constitution also divides power between the federal government and the individual states. The division of powers between a central government and numerous regional government is called federalism.(宪法还在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进行了权力分配。这样的分配方式被称为联邦制。)

美国联邦法院判决

1 Cite as: 558 U. S. ____ (2009) Per Curiam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JOSEPH E. CORCORAN v. MARK LEVENHAGEN, SUPERINTENDENT, INDIANA STATE PRISON ON 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VENTH CIRCUIT No. 08–10495. Decided October 20, 2009 P ER C URIAM. An Indiana jury convicted Joseph Corcoran of four counts of murder. Corcoran was sentenced to death. After Corcoran’s challenges to his sentence in the Indiana courts failed, he sought federal habeas relief. Corcoran argued in his federal habeas petition that: (1) the Indiana trial court committed various errors at the sentencing phase; (2) his sentence violated the Sixth Amendment; (3) Indiana’s capital sentencing statute was unconstitutional; (4) the prosecution committed misconduct at sentencing; and (5) he should not be executed because he suffers from a men-tal illness. See Corcoran v. Buss, 483 F. Supp. 2d 709, 719, 726 (ND Ind. 2007). The District Court granted habeas relief on Corcoran’s claim of a Sixth Amendment violation, and ordered the state courts to resentence Cor-coran to a penalty other than death. Id., at 725–726. The District Court did not address Corcoran’s other arguments relating to his sentence, noting that they were “rendered moot” by the order that Corcoran be resentenced because of the Sixth Amendment violation. Id., at 734. The Seventh Circuit reversed the District Court’s Sixth Amendment ruling. Corcoran v. Buss, 551 F. 3d 703, 712, 714 (2008). Then, without mentioning Corcoran’s other sentencing claims, the Seventh Circuit remanded “with instructions to deny the writ,” stating that “Indiana is at liberty to reinstate the death penalty.” Id., at 714. Cor-coran sought rehearing, arguing that the Court of Appeals should have allowed the District Court to consider his

(完整版)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内含中文目录)

《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民事诉讼规则》简称《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目录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导论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第1章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一种诉讼形式 第1条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目的 第2条一种诉讼形式 第2章诉讼开始;传唤令状、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命令的送达 第3条诉讼开始 第4条传唤状 第4条之1其他令状的送达 第5条诉答文书和其他文件的送达与提交 第6条期间 第3章诉答文书和申请书 第7条允许提出的诉答文书;申请书的格式 第8条诉答文书的一般规则 第9条诉答文书的特别事项 第10条诉答文书的格式 第11条诉答文书、申请书及其他文件的签名;向法院的陈述;制裁 第12条抗辩和异议——提出的期间和方式——通过诉答文书或申请书——基于诉答文书请求判决的申请 第13条反请求和交叉请求 第14条第三当事人诉讼程序 第15条修改和补充诉答文书 第16条审理前会议;日程;管理第4章当事人 第17条原告和被告;当事人能力 第18条请求和救济方法的合并 第19条为公正审判而必要合并的人 第20条当事人的许可合并 第21条当事人的合并错误及不合并 第22条互争权利诉讼 第23条集团诉讼

第23条之1股东的派生诉讼 第23条之2关于非法人团体的诉讼 第24条诉讼参加 第25条替代当事人 第5章庭外证言与发现程序 第26条规范发现程序的一般规定;出示义务 第27条诉讼之前和上诉系属期间的庭外证言 第28条参与作成庭外证言的人员 第29条关于发现程序的约定 第30条口头询问的庭外证言 第31条书面质问的庭外证言 第32条在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庭外证言的使用 第33条对当事人的质问书 第34条提供文件和物件以及为调查或其他目的而进入房地产 第35条身体和精神状态的检查 第36条要求自认 第37条不出示或不协助发现:制裁 第6章开庭审理 第38条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第39条陪审团审判或法院审判 第40条为开庭审理而分配案件 第41条撤销诉讼 第42条合并;分开审理 第43条证言的取得 第44条官方记录证明 第44条之1外国法的确定 第45条传票 第46条不需要提出异议 第47条选定陪审团成员 第48条陪审团成员人数——参与裁决 第49条特别裁决和质问书 第50条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作为法律问题作出的判决;选择重新审理的申请;有条件的裁定

世界法律体系简介(中英文)

1.how to understand the separation of power?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often imprecisely used interchangeably with the triaspolitica principle, is a model for the governance of a state (or who controls the state). The model was first developed in ancient Greece. Under this model, the state is divided into branches, each with separate and independent powers and areas of responsibility so that the powers of one branch are not in conflict with the powers associated with the other branches. The typical division of branches is into a legislature, an executive, and a judiciary. It can be contrasted with the fusion of powers in a parliamentary system where the executive and legislature (and sometimes parts of the judiciary) are unified. 三权分立,往往不准确交替使用的三叠纪政治学原则,是一个典范的状态的治理(或谁控制的状态)。在古希腊最早开发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状态分为分支,每个单独的和独立的权力和责任领域,使得一个部门的权力不与与其他部门相关的权力冲突。分支机构的典型划分成一个立法机关,行政和司法机关。它可以对比权力的议会制度,其中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有时部分)是统一的融合。 Comparison between tripartite and bipartite national systems[edit] Constitutions with a high degre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are found worldwide. The UK system is distinguished by a particular entwining of powers. In Italy the powers are completely separated, and even though the Council of Ministers needs a vote of confidence from both chambers of Parliament, that represents a large number of members (almost 1,000).[14] A number of Latin American countries have electoral branches of government. Countries with little separation of power include New Zealand and Canada. Canada makes limited use of separation of powers in practice, although in theory it distinguishes between branches of government. Complete separation of powers systems are almost always presidential, although theoretically this need not be the case. There are a few historical exceptions, such as the Directoire system of revolutionary France. Switzerland offers an example of non-Presidential separation of powers today: It is run by a seven-member executive branch, the Federal Council. However, some might argue that Switzerland does not have a strong separation of powers system, as the Federal Council is appointed by parliament (but not dependent on parliament) and although the judiciary has no power of review, the judiciary is still separate from the other branches. 三方和双方国家制度的比较 与宪法权力分立的高度在世界各地找到。英国系统是由权力的特定缠绕在一起区分。在意大利的权力是完全分开的,即使部长会议需要表决的议会两院的信心,表示有大量的成员(近1,000)的。[14]一些拉美国家有分支机构选举政府。 带电源的小分离的国家包括新西兰和加拿大。加拿大使得有限的使用在实践中三权分立,虽然在理论上区分政府部门之间。 完整的三权分立制度几乎都是总统,虽然理论上这不一定是这种情况。有一些历史的例外,如法国大革命的督系统。瑞士今天提供权力的非总统分离的一个例子:它是由七名成员组成的行政部门,联邦委员会运行。不过,有些人可能会争辩说,瑞士没有权力系统的强大的分离,作为联邦委员会是由议会任命的(但不依赖于议会),尽管司法机构审查没有权力,司法机关仍是从其他分离分支机构。 2.How to Understand the American Judicial System Step 1 Investigate the origin Investigate the origin of the law.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was finalized in 1788 and is still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 It was based on the principal that all people have the right to 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 The Constitution protects the sovereignty of each state while mandating that they are unified as one nation. Step 2 Understand the authority Understand the authority of the branches. The power of the federal government was balanced among three equal branches to create a long-lasting government that would serve everyone. The three branches are the executiv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branches. Americans vote to elect the members of the executive and legislative branches. The members of the judicial branch ar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and confirmed by the Senate. Step 3 Study the Supreme Court's power Study the Supreme Court’s power. The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is the highest court and all lower courts are obligated to follow the guides set by the Supreme Court when making decisions.

美国法院体系及第一条宪法修正案

美国法院体系 (一)宪法规定三权分立 美国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1789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中规定:“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国会可视情形设立下级法院”。所以在美国,人们称司法系统的法院为宪法第3条法院(区别于行政系统的裁决机构——宪法第1条法院)。 美国的司法权,由于上述规定,唯一一、永久性地赋予了美国最高法院,其是司法权的最终、唯一的归属。这一规定妨碍了美国设立单独的行政法院系统,设立独立行政法院,会违反美国宪法。 (二)美国法院系统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州法院。两个系统相互独立,并无隶属关系,最高法院行使所有案件的最终管辖权。 州法院一般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个层次所组成。联邦法院由三个级法院组成,即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 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对联邦法院管辖的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4项规定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第6项规定了不同州居民之间的诉讼。根据第4项规定产生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其中行政诉讼是主要内容;根据第6项规定产生了联邦法院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美国没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其行政程序法广泛规定行政过程中的所有程序,其中涉及了行政诉讼。行政案件即民告官案件,适用法院制订的规则,其中大量适用民事诉讼法。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地区法院层级上,存在专业行政法院,包括联邦赔偿法院,受理私人要求联邦政府赔偿的案件;联邦国际贸易法院,原来是美国海关法院,受理涉及国际贸易案件。这两个法院审级相关于联邦地区法院,但在全国有专属管辖权。专门法院还包括联邦税务法院,其管辖遍及全国,但非专属管辖。美国地方法院系统中,存在专门税务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上诉法院层级上,有专业行政法院意义上的的上诉法院,即联邦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其主要审理对联邦赔偿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的行政上诉案件。 美国现在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其中11个按地域划分管辖,指第1至第11联邦上诉法院,及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只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按专业进行管辖。在专利案件上,其不仅审理不服专利商标

美国法院系统

与中国、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司法制度体现了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体系复杂。 概言之,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U.S.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法院(U.S. Circuit Court)、联邦地区法院(U.S.District Court)。其中巡回法院亦称上诉法院,相当于国内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联邦地区法院则作为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法院。所有联邦法院的经费直接来源于联邦政府。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对复杂。原因在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有各自的法院系统,自成体系。但州法院系统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州最高法院(State Supreme Court),州上诉法院(Superior Court of Appellate Division),及初审法院(County or Municipal Court)。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等。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法院均可管辖。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在纽约的法院系统有两个体系:联邦和地方。即:一个是联邦法院系统,另一个是纽约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从级别上分是三个基本等级: 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美国根据国会授权设立94个地区法院。这些是联邦案件的初审法院。 巡回上诉法院:Appeal Court;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同其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审判区域,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管辖纽约州的是第二巡回法院。由于美国是判例制的国家,大部分判例是在巡回法院确立的,所以它是美国最重要联邦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唯一根据美国宪法设立,其他均由国会授权成立)。联邦最高法院判案很少,有一年不接受超过100个司法案件之说。 其他专门法院系统,包括:税务法院、破产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等。 联邦法官等级包括: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陪审法官;巡回法院的巡回法官;地区法院的法官。 联邦法官实行终身制。

美国政治制度简介

美国政治制度简介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美国政治制度简介1776年7月4日制定了宪法性文件《联邦条例》。1787年5月制定了宪法草案,1789年3月第一届国会宣布生效。它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两个世纪以来,共制定了27条宪法修正案。重要的修改有:1791年9月由国会通过的包括保证信仰、言论、出版自由与和平集会权利在内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后通称“民权法案”(或“权利法案”);1865年和1870年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第13条和15条修正案;1951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如不能行使职权由副总统升任总统的第25条修正案。 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并相互制约。宪法规定,行政权属于总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职权集中于总统一人,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不对国会负责。总统的行政命令与法律有同等效力。总统通过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政府内阁由各部部长和总统指定的其他成员组成。内阁实际上只起总统助手和顾问团的作用,没有集体决策的权力。国会为最高立法机构,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组成。国会的主要职权有:立法权、行政监督权、条约及官员任命的审批权(参议院)和宪法修改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复选权等。两院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每州2名,共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3。众议员按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名额选出,共435名,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两院议员均可连任,任期不限。参众议员均系专职,不得兼任政府职务。此外,国会可通过不需要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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