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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危险驾驶罪

浅析危险驾驶罪
浅析危险驾驶罪

在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时应该根据本国国情和相关统计数据,并考虑到和行政处罚的协调衔接,将当前民众惩罚愿望比较强烈、危险程度也最高的醉酒驾驶、多人竞速驾驶、驾驶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没有驾驶资格而驾驶的行为入罪,其他如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违章驾驶行为则仍处于行政处罚,但可以加大处罚力度,使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之间的相差不至于过分悬殊。

和已有罪名的协调衔接问题

我国目前已经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者为过失犯罪,处罚相对较轻,后者为故意犯罪,处罚相对较重。在考虑增设危险驾驶罪时如何保持这几个罪名的之间的衔接值得深思。

我国传统犯罪故意理论以结果本位和意志本位为内容,认识的内容需要以危害结果为核心,意志因素被认定为是认定故意的决定性因素,犯罪故意的成立并非由对行为的故意决定,而是取决于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态度。1如果把危险状态视为一种可能的结果,则其属于广义上的危害结果的范畴,在犯罪故意中也需要行为人对其有认识和意欲。同时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过失犯罪的成立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前提,2不承认过失犯罪的未遂状态。受制于上述对犯罪故意、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成立条件的界定,行为人危险驾驶且对危险状态与危害结果持希望放任心态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故意或者危险驾驶并且对严重结果持过失心理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只有行为人危险驾驶并且对危害或者实害结果持过失心态同时又没有发生成立交通肇事罪的严重结果的情形归入到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内

如果坚持传统的故意理论和过失犯罪理论,剩下的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似乎没有成立犯罪的空间。因为单纯的危险驾驶的情形下行为人对危险或者危害结果不存在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态,所以不能认定为该情形是故意犯罪;又因为单纯的危险驾驶的情形下没有发生危害结果,也不应将该罪认定为过失犯罪,在解释该罪的主观方面时必然又会产生本罪到底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的争论。

所以本文认为,在刑法规定的行为犯或者抽象危险犯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刑法有关犯罪故意的规定和传统犯罪故意理论进行重构,使其能够合理的解释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为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在刑法中争取到立足之地。

将危险驾驶罪规定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具体危险犯是指在罪状描述中对行为引起的危险做出了具体规定,危险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此种危险在经验上可以被感知,也需要被控方证明该危险存在并由法院加以认定。而抽象危险犯则是在罪状描述中对行为引起的危险未作出具体规定,立法者假定特定的行为方式出现,危险状态伴随而生。3可以说,两者虽同为危险犯,但前者强调行为可能造成什么样的具体危险,属于司法认定的危险或者外在行为的危险,突出结果无价值;后者则强调一定的行为模式自身是非常危险的,属于立法推定的危险或者固化于行为中的危险,突出行为无价值。

很多国家和地区一般将醉酒驾驶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同时也规定危险驾驶形成具体危险的要予以更重的处罚。我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经将故意危险驾驶且故意制造具体危险的情形涵盖在内,处罚也重。留待危险驾驶罪调整的只剩下危险驾驶过失造成具体具体危

1劳东燕:“犯罪故意的要素分析模式”,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1期,第45页。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57页。3林东茂:《刑法综览》(修订5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险或者抽象危险的危险驾驶行为(行为犯)、危险驾驶过失造成具体危险、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等情形,并依次加重法定刑,形成多级梯度递进式的立法模式。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问题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体现了立法上在个别罪名上采取行为本位主义,如何处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中对行为、危险、结果的包含,传统的故意和过失理论并不能圆满对该罪的主观方面作出解释,必然形成该罪是故意的抽象危险犯(行为犯)还是过失危险犯、过失未遂犯的争论。

本文认为, 犯罪故意是行为人对犯罪构成(罪状)的认识和实现意思,犯罪故意应受犯罪构成(罪状)内容的制约,从实然的刑事立法上看,我国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形式或者说罪状结构形式(仅就基本犯而言)是多元化的,存在结果型结构危险型结构行为型结构等同类型,传统的结果本位与意志本位的犯罪故意理论主要针对结果型罪状结构,也可以勉强解释危险型罪状结构的主观方面,但对于行为型罪状结构(行为犯或抽象危险犯)则不能圆满解释其主观方面!和我国目前犯罪构成规定形式的多元化以及由此导致犯罪既遂形式的多样化(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或举动犯)相对应, 犯罪故意的内容和形式也应多样化或分层化,形成结果(侵害)故意危险故意行为故意的多元格局! 有关犯罪故意多元化或分层的理论本文不拟展开介绍,笔者将在其他论文中详细论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危险驾驶罪正是行为故意型故意犯罪的体现!

综观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多数将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故意犯罪,在此基础上过失造成具体危险和致人死伤结果的则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也有少数国家和地区对过失的醉酒驾驶等过失危险驾驶行为也处罚, 以强化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但处罚轻于前者!我国当前可以考虑只对故意危险驾驶行为予以刑事追究,过失危险驾驶的则进行行政处罚!

4 . 法定刑的设置问题

前文论证了危险驾驶罪可以依次涵括抽象的危险驾驶行为(行为犯) 危险驾驶过失,制造具体危险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等情形,并依次加重法定刑,形成多级梯度递进式的立法模式!这种考虑是将交通肇事罪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或将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致人伤亡的情形从交通肇事罪中剥离出来,并规定比原来交通肇事罪更重的法定刑,这样既实现了同原有交通肇事罪的协调,也能吸收地缘风俗和我国比较接近的日本韩国等国近些年

来的立法经验,以满足民众日益强烈地要求严厉惩罚危险驾驶肇事行为的愿望! 胡斌飘车

案与黎景全孙伟铭张明宝等人醉酒驾驶肇事案之所以令公众关注,是因为交通肇事罪

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在法定刑上存在较大的差距,在行为人对事故造成他人严重伤亡的结果

并不持希望心态的情况下,认定行为人对结果持放任还是过失心理会严重地影响到定罪与量刑,个案中甚至是生刑与死刑选择的差别,审判人员也面临着来自死者家属和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这些案件的最终定性和处理往往是各方博弈后的妥协性结果!刑法修正案(八) ( 草案)中虽增设危险驾驶罪, 但并没有适当加重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因而仍没有解决醉驾

等情形下的交通肇事罪惩罚不足的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虽然颁布了相关的指导性意见

但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仍然将面临着二难选择!笔者以为,在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同时,将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情形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失为解决上述难题的一剂良方,避免了审判人员定案时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摇摆与纠结

5 .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衔接及罪数认定问题

在刑法按照刑法修正案(八) (草案) 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以后,将使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情形在定性和罪数认定方面面临新的困境!刑法修正案(八) ( 草案) 虽在交通肇事罪之后增

加了危险驾驶罪,但并没有明确规定两个罪名之间的关系,更没有明确规定危险驾驶并

肇事的是以一罪还是数罪论处!如果说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行为犯或抽象危险犯) ,交通

肇事致人重伤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属过失犯罪, 尽管现有的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重于拟增设的危险驾驶罪,但主张交通肇事罪是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从而对此情形以交通肇事罪一罪论处还是存在理论障碍的!体现在:一是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罪名不同,而基

本犯与结果加重犯共用罪名是我国的刑法分则的一贯立场;二是危险驾驶罪作为基本犯(抽象危险犯) 整体上是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作为结果加重犯(实害犯) 整体上则是过失犯罪,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贯坚持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从属于基本犯的主观方面,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形仍然在整体上属于故意犯罪!因此,在现有的立法框架内将危险驾驶

并肇事的行为以交通肇事罪一罪论处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如果将危险驾驶并肇事的行

为分别以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在非公共道路上则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过失重

伤罪)论处并数罪并罚,这虽然可以从日本早期的判例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及学说中得

到支持,但和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中一贯坚持的一行为一罪原则相抵触!因为将一个连贯的

危险驾驶行为的头部与尾部分别评价为两个独立的实行行为,也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同!为避免陷入上述的困境, 必须在刑事立法上有所调整或通过刑法解释予以克服!例如,按照笔者前述的建议,为危险驾驶罪规定多幅度的法定刑,将危险驾驶而肇事的行为从原有的交通肇事罪中分离出来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 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情形整体上仍属于故意

犯罪!或者将危险驾驶罪解释为过失危险犯, 危险驾驶肇事的则解释为过失危险犯的实害犯也可以视为危险犯的加重犯) , 也可以勉强理顺两个罪名之间的关系!但如前分析由于将

危险驾驶罪解释为过失危险犯存在逻辑上的问题,相比较之下,通过笔者建议的多级梯度递进式的立法模式解决这一问题更为可取!

五)刑事政策性规定

本文认为,我国原有的交通肇事罪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政策引导性的规定不足, 甚至部分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犯罪中的自首的认定也采取了较为苛刻和限制的立场, 不利于刑法规范的引导功能的发挥!因此可以借鉴一些国家在刑法或交通法律中规定的刑

事政策性规定,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充分发挥刑法规范合理引导民众的功能!在危

险驾驶人罪时可以考虑规定如下内容:初次犯本罪且没有造成具体危险或严重结果的,可以只处罚金或管制拘役;多次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把原交通肇事罪视为危险驾驶犯罪的加重犯

前提下单独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 并与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危险驾驶肇事后积极报警和救助受伤人员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危险驾驶肇事后积极同被害方和解并赔偿被害方损失的, 可以从轻处罚!

危险驾驶罪罚金标准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罚金标准是怎样的无限额罚金制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倍数罚金制。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危险驾驶罪的人来讲,法律规定的处罚是处拘役,并处罚金。而这里并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标准是多少,这让很多人都感到疑惑。 下面,带来危险驾驶罪罚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这里的罚金是需要按照《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确定的,而具体的罚金数额则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1.无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倍数罚金制。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永城看守所孙文化本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量刑要求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认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立案 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规范相关行为、规避犯罪: 一、提速超车时,首先要观察和判断后面行驶的情况,在确定后面没有车辆欲超自己的情况下再观察和判断前方的情况。 二、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车辆行驶。 三、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并列行驶的最大坏处是分心,容易使注意力从前方分散到左右,对初学驾驶者更容易造成紧张不安的情绪。 四、拐弯或并道时,应先扭头看一下车的后面再看反光镜。因为,有时反光镜调节得不好会有死角现象,此外,转向灯打开后会使靠近自己的车辆增加提速或放慢的几率,仅从反光镜不能完全判断正确性。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提要自2011年5月1日以来,《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已施行一个多月,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带来哪些影响,司法实践中又碰到哪些问题,以及我们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的相关规定,都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观点。 关键词危险驾驶入罪影响认罪标准行为范围 一、三个“明显”——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影响 (一)交通秩序:醉酒、酒后驾车下降明显 豍 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下降37.8%和11.1%。相对于醉酒驾车,酒后驾车数量的下降更为明显。从各地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浙江、上海等地的酒后驾车行为下降尤其明显,其中北京酒后驾车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下降了77.2%。可见,醉驾入罪在某程度上从法律规制层面起到了很好的威慑效果,从源头上减少了危险驾驶行为,大大改善了交通秩序。 (二)司法审判:有法可依,但疑问明显 2009年,杭州、南京等地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判处结果差距较大,公众对严惩酒后驾车的呼声一浪盖过一浪。如今,修正案八的出台为醉酒驾车等危

险驾驶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弥补了法律的这一空白。但是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新的讨论也随之而来:醉驾是否一律定罪、如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对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如何确定、危险驾驶行为定罪标准如何细化、如何区别于其它罪名……可以说,这些争论能否及时解答对危险驾驶罪今后的量刑适用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影响:犯罪烙印明显 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之所以引起公众如此高度的 关注,究其原因是该规定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刑法毕竟不同于一般规定,一旦触及便会戴上一生的犯罪烙印,对犯罪行为人的人生自由以及今后的工作、生活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招考一般也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 员不得报考。另外,很多企业招聘中也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排除在外。可以说,危险驾驶行为对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二、三个“如何”——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 (一)如何把握醉驾的处理力度 对醉酒驾车行为是否应当从严关系到危险驾驶犯罪今 后的发展态势。笔者认为,对醉驾行为处理从严是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

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doc

发电单位 七师教育局签批盖章 许晋林 等级急·明电师教发电〔2016〕20号师机号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 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 各团教育科,高级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曙光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公交管〔2016〕8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学校及幼儿园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要通过晨会、班会、家长会、安全专题教育会等形式,要充分利用板报、橱窗、广播、短信、微信及告家长书等传播媒体认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实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学校及幼儿园要经常提醒学生及家长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不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乘坐超员超载的车辆、不乘坐法律禁止乘坐的车辆。 学校及幼儿园要每天安排人员在校(园)门口及附近负责学生上下学交通组织管理工作,发现非法营运车辆接送本校(园)学生的,要及时坚决制止、拍照取证登记、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和上级领导。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在

上下学的重点时间段加强校园周边交通执法管理,特别是加大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违法停车、违法鸣号、超员、非机动车乱骑行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校园周边非法客运车辆专项整治,维护良好的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环境,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请各单位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属中小学及幼儿 园的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要把《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打印张贴在校(园)门口显著位置,并把贯彻落实情况电子版于4月20日前上报师教育局。 师教育局联系人:xx 联系电话: xxx 邮箱:xxx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 七师教育局 2016年3月28日附件: 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 案例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校车安全管理协

危险驾驶罪

关于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并规定其刑事处罚为拘役并处罚金。笔者就该罪的司法认定及其刑事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认定主观形态:“隔夜醉驾”不能客观归罪。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一般认为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表现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明知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不顾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并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存在。就违反交通法规而言,机动车驾驶人是明知故犯,表现为一种直接故意,就因其自身行为而造成的对公共交通秩序的危害和由此而形成的危险状态而言,机动车驾驶人则表现为一种放任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由于我国目前认定醉酒的标准是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标准,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前一天晚上由于饮酒过量而致使第二天早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并达到醉酒标准的驾驶行为应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这既涉及到机动车驾驶人的认识因素,又涉及到机动车驾驶人的意志因素。一般而言,在上述“隔夜醉驾”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认识不到自己是在醉酒驾车的,即驾驶人正常驾驶车辆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的,不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有客观归罪之嫌。但是,如果驾驶人明知自己仍处于醉酒状态而执意驾驶车辆的,则应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追逐竞驶及其情节恶劣的认定。何谓追逐竞驶?查现代汉语词典,追逐的意思为“追赶”,竞为“竞赛、竞争”。追逐竞驶就是驾驶车辆相互竞赛、追赶。就刑法意义而言,笔者认为追逐竞驶的特征有二:一是超速驾驶,这是形成追逐竞驶的前提条件;二是有不顾他人和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竞赛性超速驾驶、追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当如何认定?这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晰。目前,结合实际,笔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1.因追逐竞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2.追逐竞驶车速达到或超过行驶路段的规定车速的1.5倍的;3.在闹市区或车流量较大的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阻塞半个小时以上的;4.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因危险驾驶而构成其他犯罪的认定与处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来源: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02日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醉驾入刑”的震慑以及有关部门的打击下,部分群体的危险驾驶行为有所收敛,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驾驶者以身试法,醉驾行为不降反升,尤其是今年入夏以来,威海市已连续发生数起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一、醉驾案件上升趋势明显且高位运行 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威海市判决生效的醉酒驾驶案件共1455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2.4%;犯罪人数1455人,占同期犯罪人数的16.5%。2011年仅为45件,2012年、2013年分别上升到475件、508件,各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3%、24.9%。今年前7个月已达427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1.3%,同比上升48.9%,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1. 从发生地看,荣成70件,占4.8%;文登137件,占9.4%;乳山533件,占36.6%;环翠360件,占24.7%;高区169件,占11.6%;经区186件,占1 2.8%。乳山发案数量多,与公安机关的查究力度大有一定关系。

2. 从身份看,本地人1154人,占79.3%,外地人301,占20.7%。其中,农民在被告人占第一位,共376人,占25.8%;其次是个体工商户,共325人,占22.3%;无业人员居第三位,共297人,占20.4%;工人272人,占18.7%;国家工作人员人数最少,为7人,占0.5%。 3. 从年龄看,大部分在35岁以上,共1014人,占69.7%;26岁至35岁的317人,占21.8%;18至25岁的124人,占8.5%。 4. 从性别看,被告人绝大部分为男性。男性共计1446人,占99.4%;女性9人,占0.6%。 5. 从文化程度看,被告人绝大部分学历偏低。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939人,占64.5%;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377人,占25.9%;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139人,占总人数的9.6%。 6. 从驾驶的机动车类型看,主要为摩托车和小轿车。摩托车604辆,占41.5%;轿车512辆,占35.2%;农用车84辆,占5.8%。在不同区市,各类车型所占比并不相同,其中乳山摩托车所占比例最高,为75.2%,环翠、文登、荣成的比例也较高,分别为30%、29% 和28.2%,高区和经区相对较低,分别为15%和6%;文登区和环翠区农用车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3%和10%。 7. 从被查获的方式看,醉酒驾驶行为多伴有交通事故,多因发

犯危险驾驶罪最轻判多久

犯危险驾驶罪最轻判多久 危险驾驶罪最轻判1个月拘役。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来看,在我国行为人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一般是处拘役,同时还要并处罚金。但因为对拘役刑的刑期一般规定为1-6个月,所以对于犯危险驾驶罪的,通常就是在1-6个月之间判处拘役。 一、危险驾驶罪最轻判多久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情形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我们认为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 (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 (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 (5)积极赔偿损失的。 现如今可以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已经增多,不仅仅再是之前的醉驾和飙车两种行为了,如果校车有严重裁员或者超载行为的,那么也可以认定校车司机构成此罪。而要是因此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的话,则一般不会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而是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此罪的量刑标准来追究刑事责任。

酒驾案例1

酒驾案例 陈某,某工作室舞蹈指导。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英菲尼迪交通肇事案主角陈家因酒驾超速酿成多车相撞并致两死一伤。2011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家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民事赔偿要求。 主要事件 2010年05月09日晨5时35分许,北京长安街祁家园路口南,一辆白色菲亚特轿车因红灯正常停止在行车道上(头南尾北),车内载着幸福的一家三口,一辆639路公交车正从垂直车道上正常左拐而来(由西向北)。 此时,一辆日产黑色豪华英菲尼迪轿车从菲亚特轿车后飞速驶来(交警目前尚未公布肇事车车速,据目击者估计不低于 100Km/h,而事发地段限速60Km/h),径直撞上了菲亚特轿车,使其转了三圈以后在20米开外才停止下来,菲亚特车被强大外力挤压严重变形,两厢车都成了一厢车,方向盘已经没了踪影,车内已经没有任何空间。英菲尼迪随后又全速撞上了正在左拐的639路公交车后才停止。 肇事的英菲尼迪司机却弃车逃离了现场。菲亚特轿车司机陈先生,清华大学本科、硕士毕业,某公司中层管理者.颅内弥散性损伤后于朝阳医院不治身亡。妻子王小姐,北大本科毕业,普通职员,内出血,胸部骨折,双腿粉碎性骨折,目前武警总医院医生在尽力抢救。双胞胎中的小女儿,颅内弥散性损伤,后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派出警力迅速赶赴现场并成立了专案组。通过向目击者了解案情,询问乘车人,并兵分三路追拿肇事司机陈某。15时17分,陈某返回住所后被民警抓获。陈家逃逸的原因,据猜测是为了消灭酒驾或醉驾的证据。因为酒驾或醉驾,不光同车人是同样要承担责任,肇事者面临的刑罚会加重很多。等消灭了证据以后再被抓,肇事司机受到的刑罚会被减轻,其他三个乘客也可以因此逃脱法律的制裁. 肇事车内,还静静的躺着三瓶价值不菲的洋酒,似乎代表肇事者及其同伙公然挑衅着警察、受害者,以及所有的善良民众! 公开庭审 2011年5月17日上午,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陈某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民事赔偿要求。据了解,5月17日下午,陈家酒驾案即英菲尼迪车肇事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一审判决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备受各方关注的北京长安街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于2011年5月2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因酒驾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庭宣判,陈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6万余元。 随后陈某与代理律师表示要提出二审上诉。 庭审阶段

对危险驾驶案件分析

对危险驾驶案件的分析 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自2013年12月5日,江苏省实施《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会谈纪要》以来,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54件54人,其中2015年1月—2016年3月共计34件34人,分别占同期受理刑事案件的8%、5.36%,同比上升70%,上升幅度明显。不仅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幸福产生巨大的挑战。 一、对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分析 1、案发形式单一。从2015年1月以来我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34件34人来看,醉酒驾驶占比100%,无追逐竞驶入罪的案件。 2、案发时间较为集中。根据统计,我院受理的34件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夜间9点—凌晨2点期间醉酒驾驶的共计26人,占总数的76.5%;下午1—3点的共计6人,占总数的17.6%。(虽有1人是在早晨7点被交警查获,但也是在深夜10点饮酒之后驾车行驶至小区门口,阻碍其他车辆出行后,被群众举报将其查获。) 3、醉驾者以男性为主,且中青年男性的比重大。在涉案的34人中,仅有1人为女性,男性占比97.1%。从年龄分布上,25岁—50岁的共计28人,占比73.5%;51岁—65岁的共计5人,占比14.7%。(25岁—55岁的共计32人,占比94.1%),年龄最小的23岁,年龄最大的61岁。 4、醉酒驾驶车辆全部为非营运的机动车,且无公务用车。其中,小型轿车和SUV共计24辆,占比70.6%;二轮摩托车共计10辆,占比29.4%。值得一提的是,绝大多数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无驾驶证、无车辆牌照、无年检、无保险的违规摩托车,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5、醉驾者的酒精含量均严重超标。根据《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会谈纪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而每100ml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以来,全国 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已经成为很普遍的现象,通过以刑罚手段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举措,切实发挥了法律的教育惩戒作用,公民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治理成效已初步显现,有效遏制醉酒等危险行为驾车多发、高发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成为良性的社会价值观。然而,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文章结合所在的辖区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呈现出来的一些情况,谈谈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比如醉驾入刑的定罪标准、强制措施的适用,醉驾入刑的量刑、自首情节认定等。 [关键词]危险驾驶;特征;自首;建议 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及危险驾驶案件的特征 (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将“飙车”“醉酒”两种行为定为犯罪。 (二)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特征 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笔者所在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罪案件169件173人,其中有1件2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有3件3人是与肇事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并案起诉。其特征表现为: 1.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性别上:有172人是男性,有1人是女性;年龄上:18以下的有5件5人,19至30岁的有77件79人,31至40岁的有53件53人,41至50岁的有28件29人,50岁以上的有6件7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149件153人,高中以上的有20件20人,身份上:农民占绝对多数有152人,无业人员和个体工商者18人,教师2人。 2.犯罪行为特征。行为类型上,169个案件均属于醉酒驾驶,主要表现为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或无牌二轮助力车(驾驶汽车的甚少);案件来源上,主要表现为被交警执勤时当场抓获和发生事故后案发两种方式;犯罪结果上,有造成损失的主要是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碰撞东西致损、未造成损失的。 3.案件处理情况。笔者所在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经审结提起公诉148件152人,有6件6人经通知拒不到案,中止审查,有1人处于精神病鉴定期间。法院判决情况上看,判处拘役一个月有63人,拘役二个月的有44人,拘役三个月有15人,拘役四个月有1人。 二、危险驾驶罪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行为不够明确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明确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节、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是否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何种情节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缺乏统一认识,可能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比如最近出现的醉酒驾驶轮船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又如“情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 许疏影 【内容提要】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与国家控制力减弱,社会组织力量松弱;社区服刑人员规模扩张过速,监管矫正力量相对短缺;社区服刑人员入口控制不力,威慑性设施、手段、工具有限;社区服刑人员的习惯、性格问题和不利遭遇有关。对此,我们应当适度控制社区矫正规模,推进社区发展,强化非正式控制;提升社区矫正机构专业化程度,强化司法所力量,建立必要的中间制裁机构和设施,建立基于风险和需求评估的再犯可能性评估机制来防控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 【关键词】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防控,社区服刑,即重新犯罪 在宏观层面,重新犯罪率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标准",也是评价刑罚功利效率的最终指标。在微观领域,重新犯罪率是评判社区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客观依据。对循证矫正来说,降低重新犯罪率既是各类矫正项目的追求目标,又是评判各类矫正措施有效性的标准。重新犯罪一般指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回归社会后在一定时期内再次犯罪,其特征是普通公民在自由状态下犯罪。与通常意义上的重新犯罪不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指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监管矫正期间再次犯罪,其特征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犯罪。因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又犯新罪,所以,其危害后果更为严重:这既是对正在实施的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否定,也是对监管工作、刑罚功利效率的否定,同时还是对刑罚正义价值的质疑,更是对国家执法权威性和司法裁决公信力的挑战。 目前,全国共有社区服刑人员62万多人,并且每月以1万名的数量递增。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率控制在0.2%左右,[1]这与刑释人员再犯罪比例相比,虽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全国平均再犯率约为8%[2]),但仍为同时期在狱内服刑的罪犯再犯率的百倍以上。[3]杀人、重伤害等重特大案件也屡有发生。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既是刑罚执行的底线要求,也是检验监管矫正成效的首要标准。因此,研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状况、形成原因,并以此为依据调整社区矫正的宏观政策、设计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对策意义重大。笔者根据对2012年度浙江省发生的全部106起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和19起犯罪案件的拓展研究,对上述重大课题做出基于循证证据的回应。[4] 关于本课题的研究文献很少,所用数据是局部的、零散的,[5]以全省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为研究基础的公开报告还是一个空白。而基于局部数据的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是有问题的。同时,以前的研究视角多局限于司法本身,[6]而很少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去探讨。 一、调查结果 (一)案件数量 1.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与犯罪率(1/105)由表1可见,极小值(5.22)出现在春节后的3月份,极大值(78.50)出现在年度的最后一个月--12月份。再经计算得出,浙江省平均每月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为8.83起,每个月重新犯罪率均值为21.53/105。全年重新犯罪率为160/105(0.16%),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表1 2012年1月-12月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与犯罪率(1/105) ┌───┬───┬───┬──┬───┬──┬───┬───┬──┬───┬───┬───┬───┐ │月份│1│2│3│4│5│6│7│8│9│10│11│12│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请浓缩到3500字内)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从危险犯理论出发 马边法院介洛小明 一、危险驾驶罪之理论属性 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险驾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精确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结束了醉驾要不要入刑的争论,正式将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罪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其包含了“醉驾”型与“飙车”型两种基本犯罪类型。从犯罪的基本概念来看不难发现,危险驾驶罪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是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一)危险驾驶罪是一种类型化的抽象危险犯 以行为形成的危害形态为标准,可将犯罪划分为实害犯与危险犯,实害犯是指行为人必须对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客体产生实际损害,才具有成立犯罪的可能。危险犯是指某一犯罪在构成要件设计上无需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使对象处于危险状态即成立犯罪。危险犯表现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两种形态。具体危险犯要求设置犯罪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存在客体的危险。而抽象危险犯则是法律认为特定社会利益具有典型性危险,直接把行为类型化犯罪构成要件,不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出现作为结果的危险。对抽象危险犯而言,危险是立法者根据社会风险量化评估后的法律拟制,代表强化社会利益保护的立法动机与社会危害提前控制的政策考量。 所以,抽象危险犯是将特定行为本身作为一般而言包含着侵害社会危险的行为而加以禁止的犯罪类型,[1]是立法者根据社会利益保护与社会风险控制需要,将某些普遍认为是对法益具有典型危险的行为抽离出来,直接对行为内容而非作为结果的为先进行规范勾勒。只要符合构成要件所描述的行为要件,行为即被假设为具有危险性。抽象危险犯属于立法推定的一种表现形式——抽象危险犯的行为与风险之间在立法上无法划清界限,因此 [1] [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

危险驾驶罪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危险驾驶罪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并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是我国刑法中自然人犯罪唯一没有规定有期徒刑刑罚的条款,但是,正是这样独特的量刑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采取强制措施产生了诸多疑惑。 一,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能否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可见,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采取逮捕强制措施的必要条件之一。而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期为拘役,显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因此,对于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只能采取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而不能直接采取逮捕措施。 二,对危险驾驶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可否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涉嫌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的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由拘留后转为逮捕,也不能直接予以逮捕。因此,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在对嫌疑人拘留后,直接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再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在拘留期限内完成审

判。诚然,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案一般是现场查获,单人单案,案情简单,司法机关在最长7天的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从侦查到审判的程序也是可能的。况且犯罪嫌疑人常常不是本地人,一旦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往往不能及时通知到案,无法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是,这样的做法,看似提高了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却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有四种处理结果,其中第(二)项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可见,公安机关对拘留后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后,才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而不能将被采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三,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甚至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潜逃,该如何采取强制措施? 对危险驾驶嫌疑人、被告人不能直接采取逮捕措施,但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如果违反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应当遵守的规定,就可以变更为逮捕;特别是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严重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法律只规定了逮捕一种强制措施。可见,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

2017最新危险驾驶罪处罚标准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997340574.html, 2017最新危险驾驶罪处罚标准 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修正案九》当中是进行了修改的,而具体修改的地方其实也就是新增了一些具体的犯罪行为。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是没有变动的。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将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为您带来2017年危险驾驶罪处罚标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2016最新危险驾驶罪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

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危险驾驶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客观要件 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该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与罚金,只规定了一个刑罚幅度且跨度较小,拘役的法定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立法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幅度,法官可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作自由裁量。 危险驾驶是本罪的本质特征。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这种行为不要求造成致人死伤或者物质受损的严重后果,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也非危险犯,从而划清了危险驾驶犯罪与一般酒驾行为、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过去对飙车、醉驾等行为历来由行政管理或者民事手段来调整。由于这两种行为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广大群众形象地称之为马路上的“两大杀手”,反映十分强烈,因而修正案改为由刑法手段来调整。但“飙车”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本罪,醉驾则没有情节上的限制,只要经过检验、测试,构成醉驾就入罪。人们担心这样规定会扩大打击面。立法机关认为,醉酒有明确的客观的标准,与一般酒后驾车的区分界限清晰。按照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修正案第2款还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罪的,如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则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从一重处断)。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竟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

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一、案件基本情况)【可编辑版】

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一、案件基本情况)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收结案情况 1-7月份,新收一审刑事案件66件96人,比去年同期上升1 5.79%。结案62件,判处罪犯83人,比去年同期上升2 1.57%。结案率为9 3.94%。(见表一) 2、存案情况 1-7月份未结案件16件,与去年同期上升1 4.26%。与新收案件上升幅度基本持平。201X年度旧存案件12件,已审结9件,未结3件,原因是某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患精神疾病中止审理一件;某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中止审理一件;某过失致人重伤案件补充侦查两次,对致害原因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中。 3、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收案20件,结案18件(2件旧存),调解率90%。收案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多233%,调解案件数增多200%,调撤率下降十个百分点。(见表二) 4、上诉案件情况 刑事上诉2件、抗诉1件,附带民事上诉1件,上诉率 6.45%。二审维持3件,二审审理中1件,服判息诉率100%,无发改案件,无缠诉闹访、新的信访案件,社会效果较好。(见表三)

5、罪名分布情况 新收案件共涉及22个罪名。其中,犯交通肇事罪16件16人、盗窃罪10件19人、诈骗罪7件7人、故意伤害罪11件11人、寻衅滋 事罪4件6人、强奸罪2件2人、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行贿等职 务犯罪6件7人,涉以上罪名的被告人占到总人数的70.83%。(见表四) 二、工作思路及做法 1、“三位一体”努力提高案件质量。一是程序上,坚持繁简分流。对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全部适用简易程序,并原则上当 庭宣判,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了案件质效,简易程序适用率达4 3.55%%。二是实体上,坚持宽严相济,对于重罪,坚决依法予以严惩;对受害人有过错、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对防卫过当、临时起意、一时激愤实施犯罪,对具有自首、立功、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以 及青少年犯罪,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当宽则宽的刑事政策。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8人,占全部已判决罪犯人数的2 1.69%。判处十年以上刑罚2人,判处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49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2人,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三是管理上,健 全流程管理机制。各个环节均在网上运行,实行审限控制,案件平均 审限缩短为41天。制定《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案速审办案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无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 罪、辩护人做罪轻辩护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实行 简案速审。 2、“三次调解四步走”模式加强附带民事调解。1-7月份,审 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0件,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和故意伤害犯罪中。

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2011-5-17 14:47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人民法院报 众所周知,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 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 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

简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问题—-毕业论文设计

DD 唐山私家侦探TS.HXZHENTAN.COM 简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问题 一、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 《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入罪的立法历程可以简单归纳为从个案的出现到民意的沸腾再到舆论升级最后产生立法动议。在道路上追逐竟驶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些违法行为过去一般是由行政或者民事等手段来调整,现《刑法修正案(八)》将其纳入犯罪行为并加以规制,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是对风险社

DD 唐山私家侦探TS.HXZHENTAN.COM 会的正当反映,传统的罪责刑观有一定的漏洞,己不能充分应对现代社会的种种新发危险,只有风险刑法才能有效应对。也有部分学者坚持对危险驾驶行为在刑法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法治社会首先应该是人本社会,将其入罪有滥用刑法之虞,是不符合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要求的。笔者对于危险驾驶罪入罪还是持支持态度的,认为有其必要性。 (一)追逐竞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中国公民拥有机动车的数量与日俱增,据中国公安部统

DD 唐山私家侦探TS.HXZHENTAN.COM 计:2012年上半年全国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持快速增长趋势,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33亿辆。其中,汽车1.14亿辆,摩托车1.03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2.47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86亿人。这为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安全隐患,2012年1月24日是全国集中统一行动日,仅此一天就查处酒驾1949起。此外近几年,深圳5·26特大飙车案、杭州胡斌飙车案以及名震京城的二环十三郎事件(目前未发生事故)等经媒体报道

DD 唐山私家侦探TS.HXZHENTAN.COM 后,不仅引起轩然大波,导致民众对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的恐惧与谴责日益加重,而且还揭示出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的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这里借用著名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一句名言:“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一个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是其是否需要纳入到刑事法律规制的范畴的根本标准,故《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旨在打击普遍存在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二)现行立法在规制危险驾驶机动车犯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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