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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

浅析我国刑法中的危险驾

驶罪

【摘要】伴随着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公众的生活和消费水平有了显著的改善,越来越多的人成为了有车一族,但从另一方面来说,越来越多的人成为马路杀手下的牺牲品。为了应对最近几年间因“醉驾、追逐竞驶”而引起一系列的交通事故,为顺应广大民众要求严惩危险驾驶行为的呼声,最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召开第十九次会议,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危险驾驶行为归入刑事法的规制范围,首次将其入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构成我国刑法分则的第133条。

本文将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进行叙述。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司法认定立法完善

一、危险驾驶罪概述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作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罪名——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内容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我国首次将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并单独制罪。

危险驾驶的表现形式虽然有很多,但是本次修正案只把醉酒驾驶者和追逐竞驶者视为犯罪对象,暂时未将其他危险方式考虑在内。因危险驾驶行为具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将其进行犯罪化研究是对法益的一种前置化保护,它通过提前防卫的时间来发挥刑法的预防功能,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警戒和阻止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在日本和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文中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定并不少见,不少大陆法系国家早就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其罪名有“道路交通危险罪”或“危险驾驶过失致人伤亡罪”等。所以,要理解危险驾驶罪,必须先要明确危险驾驶行为的涵义。它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高度危险的驾驶方式,第二种情形是高度危险的驾驶状态。把一切不安全的行为体现在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之中,都

可以视为危险驾驶行为,这一行为重点考虑的是行为人可能对社会法益造成危险的风险程度。

但是,值得关注的是,本此修正案只将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这两种行为列入刑事罪名之中,主要是考虑到,这一行为的危害只是一种概率,概率最高的只有这两种情形,其余不常见的现象不适合以刑法方式规范,以免造成滥刑。故我国只将当前在我国众多大城市中频发性最高、危险性最大的“醉酒竞驶”和“追逐驾驶”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纳入了刑法的规制范围,而并不是把所有的危险驾驶行为都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二)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特征

(1)对不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具有潜在的危险性是危险驾驶行为最大的特征。

尽管它本身对社会会产生危险的可能性,且人们又能认可并容忍它的危险性,原因就在于它对人类、对社会的意义重大。虽然这种危险只是一种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对公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并未造成现实性或实质性的危害,但鉴于目前机动车辆的日益增多,车流量的日益增大,危险驾驶行为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人们的生活中随时都有可能面临危险性的存在,它就像一颗定时炸弹,人们不知何时且造成何种程度的危害后果。这就是危险驾驶行为危险性的最可怕之处。

(2)违法性即严重违反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危险驾驶行为发生的法律特征。

危险驾驶行为的本质属性——违法性所决定它将带来巨大的危险性。危险驾驶行为客观上是一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足以导致人身财产安全遭到损害的驾驶行为。法学界之所以将危险驾驶行为与普通驾驶行为区别开来,是因为考虑到危险驾驶行为比普通驾驶行为造成危害的几率要高出很多,且相较一般驾驶行为而言,其产生的危害后果也更加严重。所以,从交通运输安全方面来考虑,立法者应当更加有效的对行为人进行刑法规制,明确的界定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与程度,使其承担更严格的责任,以便于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3)危险驾驶行为发生的本质特征即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地社会危害性。

危害结果在我国刑法中可分为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而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行为入罪的标准是二者都必须达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结果,所以,我认为,

追逐竞驶中的“情节恶劣”的入罪标准,即看其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而醉酒驾驶这种行为,《修正案(八)》只规定有这种行为即可,没有“情节恶劣”的要求。此时,我认为,可以驾驶行为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或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内容,情况不严重,没有给社会造成多大危害的,不以犯罪论处。那么,在本质上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都以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为标准,但立法上对此表述却有所不同。我认为,立法者是否意在强调公众对追逐竞驶行为罪与非罪界限的掌握,所以在条文表述上立法却有不妥之处,恰当的表述应为:“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来统一规定两种行为。就是说,只有当驾驶行为的危险程度与爆炸、决水和防火等行为的危险程度一样大时才将此等驾驶行为归入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之中。”①假如危险驾驶行为与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相当,那么就不能再以本罪定罪处罚,而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置。

(三)《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分类

(1)醉酒驾驶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第1款有关醉驾的规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我国认定醉酒驾车的标准主要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的多少而定,并不是取决于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这样,就排除了诸如《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的:没有喝醉,不会判刑;干喝不醉,驾车无罪等说法的合理性。所以,酒后驾车与醉酒驾车本质上与人的意识控制能力、大脑清醒程度都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法律只有而且必须规定一个可以客观依据的统一的分界线,以保证任何人在同一法律水平线上接受法的约束。这个水平线就是人体每一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八十毫克。高于这个标准的就直接认定为醉酒驾驶,这是一种法律上的醉酒,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较为准确地测量标准,个别人体质因素不再详细考虑。毕竟有些人酒精过敏也许只喝一点点就醉,有的人却超出这一标准也并未醉,实践中的情况千差万别,法律无法一一列举,只能限制人们尽量降低危险系数。显然,有醉酒驾驶的行为人,既有可能面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政处罚,也有可能承受刑事法上的制裁。关键问题就在于刑法规定和行政法规如何衔接,若衔接不妥当,则会造成对危险驾驶行为处罚混乱的局面。本文后面将对此给予重点阐述。

(2)追逐竞驶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第1款对追逐竞驶行为的表述,首先行为空间为道路上,其次行为工具为机动车,然后行为方式为追逐竞驶,最后入罪条件是情节恶劣。可见,该条中的追逐竞驶,是对高速危险驾驶行为的俗称,它与飙车行为有所区别且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追逐竞驶并非等同于高速行驶,不能将二者相混淆。因高速驾驶行为并不完全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在某些情况下,他可以单独完成驾驶行为,而不以具有追逐竞驶对象为前提。相反,追逐竞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你追我赶的竞驶对象,而不问两人之间事先是否有追逐的意思联络。

第二,只有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才受刑事处罚。有追逐竞驶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还须考虑行为人行驶时所处的环境、其主观心态的强弱及潜在的危险可能性等情况,并结合追逐竞驶造成的危害后果及危害程度来判定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与否。

(四)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性质

法学理论界一直以来都有一种犯罪分类方法,分类的标准是法益的损害与否。法益已经遭到侵害,需要法律保障受害方获得赔偿或补偿的称为实害犯。法益只是具有遭到侵害的危险性,并未现实的受到损害,需要法律提前制止危险继续发生的称为危险犯。②这种危险是立法者的预先假定,并不要求达到具体现实的程度,因此也无需在司法上加以认定,它不属于构成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并没有要求有危害结果的出现,行为人是否触犯这一罪名的争点不在于社会法益的受损与否,重点是行为人是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并未造成实际损害的辩称,难以对其摆脱该罪名产生任何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至于追逐竞驶的危险驾驶行为需要“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的规定,情节恶劣是对行为本身的考量尺度,而不是行为造成的危险的认定标准,因此该规定并不影响危险驾驶罪作为抽象危险犯的性质。将危险驾驶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可以有效的防止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等行为能带来的现实危险,对相关法益进行前置保护。因为危险驾驶罪是具有典型风险的公共危险行为,并且危险一经发生便很难控制。如果必须等到行为导致了他人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形成实际损害之后才能运用刑

法进行惩治,则刑法之介入就完全失去了提前预防的作用。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一条,把在公共交通行驶过程中,不遵守法律规定的行驶方式,而是公然无视他人安全,只顾自己竞技娱乐,或者饮酒过量仍不自制,坚持驾车上路者,列为应承担刑事处罚的行列,除了罚款,还可能对其加以拘役,以示惩罚和警告他人。这一罪名由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量刑固然不会太重,但是行为人有损害他人更严重法益的行为时,为了不放纵罪犯,以其触犯的更重的罪名处分。尽管与交通肇事罪一起表述,但是危险驾驶罪已经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了。危险驾驶的表现形式虽然有很多,但是本次修正案只把醉酒驾驶者和追逐竞驶者视为犯罪对象,暂时未将其他危险方式考虑在内。作为刑法新型的一种犯罪,目前理论界的一些学者对其犯罪构成概念的表述并不一致,我认为,有必要依据该法条的规定对其犯罪构成依照传统的“四要件说”进行分析和阐释。

(一)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罪属于一般的犯罪,它并不以行为主体具有特殊的身份为前提,只要行为人年满十六周岁都可以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本罪的主体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自然人,它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相同。那么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主体是否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从刑法的第八次修正案和之前最高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无驾驶资格者因受其上级命令或应有资格者的要求而驾驶车辆,此类行为导致的违法后果,依法定罪,非直接参与驾驶的上述几类人员按各自的罪名视为共犯。

上述非直接参与驾驶的指使人员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同样也可以成为危险驾驶罪的主体,至于能否成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体,在我国目前理论界上是可以说得过去的。

在当前刑法理论界上,有关交通肇事罪的通说也是如此。在生活实践中,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也不乏存在。

(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1、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主观恶性的大小是判断一个行为应否受到惩罚的一个重要因素。有关该罪的主观方面,我认为,主要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却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而危险驾驶者的主观恶性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危险性和对社会公共安全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的漠视,我认为,这应该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原因在于,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人车众多再加上交通形势又复杂多样,行为人依然追求醉酒驾驶或者追逐竞驶,其主观上就是一种故意心态,要么是寻求这种刺激,要么是蔑视公共安全,任由该危险性的发生。而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这两种带有高危险的行为定会给公共安全带来不安定的因素,为了有效的制止行为人的这种恶劣行径,刑法有必要对此加以规定。有些学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③另外一些学者认为,危险驾驶行为的主观心态只有间接故意,而没有直接故意。④我认为,该观点只承认行为人为了寻求“飙车”带来的刺激而忽视了直接故意危险驾驶的存在,是片面的认识。在实际生活中,现在或将来都会存在着为数很多的直接故意的危险驾驶的情形。所以,就故意的内容而言,危险驾驶罪既包含直接故意,也包含间接故意。

2、危险驾驶罪的有责性阻却事由

法定的犯罪有责性阻却事由一般包含三种情形,而危险驾驶罪也是如此:(1)行为人缺乏刑事责任能力,诸如行为人患有精神病或者不满16周岁。(2)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典型表现为认识上的错误。例如乙在不知情的情形下吃了一种含有酒精的食物,之后在驾车途中被检测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醉酒标准。此种情形就属于缺乏对醉酒驾驶原因行为的认识,因此排除了非难可能性。(3)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三)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外在表现是行为人不顾别人安危,径自追逐竞驶,或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极度不负责任的醉酒驾驶行为。具体可以理解为:(1)行为条件:行为人或者醉酒驾驶,或者以严重影响安全的方式追逐竞驶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是危险驾驶的一种表现。这说明非追逐竞驶的行为或者仅有追逐竞驶但情节不够恶劣,都构不成危险驾驶罪。因此,首先要理解追逐竞驶行为的概念。有关追逐竞驶在我国的词典中并找不到权威解释,其

字面含义是追赶、追击,它但并不完全等于飙车这类高速驾驶行为,因此可以将追逐竞驶解释为追赶他人,竞争驾驶的行为。

醉酒驾驶也被列入了危险驾驶罪。要理解醉酒驾驶,需注意以下几点:(1)醉酒驾驶特指行为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其每一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于八十毫克。⑤即是说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标准,既达到了醉酒驾驶的入罪标准。所以,严格区分醉酒驾驶与饮酒驾驶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2)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入罪的标准并不要求达到“情节恶劣”,所以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时只要达到了醉酒的标准,就可以用刑法对其进行处罚。然而,基于上述谈到的危险驾驶罪的特征,我认为,可以驾驶行为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或根据我国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内容,社会危害不大的不再定罪。

(2)行为空间:行为人必须是在“道路上”实施了危险驾驶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认定须发生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如果发生的活动领域与道路交通无关,则就不能以本罪论处。而《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的活动领域,限定为“道路上”,这里需要注意对“道路”的认定。作为刑法新增的一个罪名,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一同构成《刑法》第133条的内容,二者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对道路的认定应以行为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为标准,而不应局限于公路、城市道路等,只要是供不特定的人和车使用的路段均可纳入“道路”的范围。

(3)行为对象: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要形成危险驾驶罪,首先必须有“驾驶”的行为。所谓“驾驶”,必须是动态的,即行为人必须使机动车在道路上运动起来。如果行为人醉酒后坐在驾驶座上,即使已经发动了机动车,但没有行驶起来而形成位置的移动,就不属于“驾驶”机动车。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若驾驶的交通工具不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则就构不成危险驾驶罪。就田地里用于耕种、收割,属于农业生产机械的拖拉机而言,不属于交通工具,即使行为人在田地里醉酒驾驶拖拉机,也不能构成本罪。如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拖拉机的,那么原则上可是以本罪论处的。可问题是,将电动自行车经改装后其重量和车速均接近摩托车的,能否将此纳入机动车的范畴?我认为,在实践中是可行的,但有待今后的相关司法解释将其法

定化。

(4)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有关危险驾驶罪的客体,通常是指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以及公共交通秩序。首先,据《刑法修正(八)》可知,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空间为“道路上”,所以其客体应当主要是交通运输安全。由于危险驾驶行为人在行驶时不具备安全驾驶的条件,很难安全控制车辆,所以其根本无法预料该驾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因此,其带来危害的对象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道路周边公私财产的安全,这也属于社会公共安全中应有的内容之一。其次,危险驾驶罪保护的对象是交通的秩序。当行为人在道路上有追逐竞驶或醉酒驾车行为时,那么紧跟其后的车辆就很难按照正常的轨迹行驶,针对突如其来的情形,他们会采取应急措施诸如打方向盘或紧急刹车以避让危驾车辆。此种情形下很容易酿成车辆连环追尾事故,以至于带来连锁反应,结果造成对公共交通秩序的严重破坏。另外,危险驾驶是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只有驾驶者遵守了这些法规,才能使公共交通维持正常的秩序。若行为人不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是对公共交通秩序的蔑视。

三.危险驾驶罪设定的意义

(一)有助于减少社会危害

犯罪的要义既是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有造成危害的危险,因而触犯刑法的规定,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不会危及社会安全的行为就不会被刑法所规范,可见是否危害社会是接受刑法制裁的前提,而行为的危险程度则是衡量危害大小的主要标准。

那么,把危险驾驶列入犯罪是考虑了哪些因素呢?第一,从社会关系方面看,危险驾驶破坏的是公共的交通秩序,一般是在公共的道路空间里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生命和健康危险。第二,从危害后果方面看,交通肇事案件数量的逐年激增和危险驾驶在案件原因中的比例,就是对能否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以及危害大小的最好证明。第三,有的情况下要考量案件的情节,危险驾驶无论是从危害结果看,还是从情节的严重性和恶劣性来看,都已达到其它危险罪的程度。第四,从社会形势方面看,危险驾驶行为对普通民众所造成的恐慌已经形成较大的社会

影响,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就是对此类行为的放纵,也是法制不健全的体现。从刑法层面设置危险驾驶罪,既是刑法的职能所在,也是社会进步对立法的要求。(二)有助于实现刑法功能

刑法之所以规定的如此严厉,主要是由它的功能决定的。刑法的功能由针对犯罪人、针对被害人和针对社会三方面构成。针对犯罪人,既要惩罚又要改造。针对被害人则主要起到安抚的作用,以便实现社会公正,稳定社会秩序。针对社会则既有威慑潜在危险犯的作用,又有教育民众懂法守法的作用,另外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鼓励民众与不法分子斗争的作用。只有将之列为刑法的罪名之一,才能让此类行为受到刑法严厉性的约束,才能真正有效的提高民众的警觉,对将来的社会秩序稳定起作用。

(三)有助于社会的和谐

一面是醉酒者驾驶车辆和个别人飙车竞驶,另一面是民众对此类行为的强烈不满,这两方面在社会中形成了一种极为不和谐的社会因素。这种不和谐因素在立法界倡导宽严相济的新政策之下,显得尤为突出。鉴于危险驾驶的多发性和后果的严重性,根据宽严相济理念,可以将刑罚尽量向前调整。如今,对于危险驾驶的行为已经到了非严不可的时期,民众激烈的情绪早已不可调和,事后的处罚也早已满足不了社会的需要。从现在开始严厉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尚为时不晚,相信不久的将来定能够看到稳定的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①郑创彬.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法理探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

报,2010,4

②王志祥.危险犯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4:12.

③郑创彬.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法理探析[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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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郭志璐.关于增设危险驾驶罪的探讨[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0,6.

⑤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N]人民法院报,2011-5-11.

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doc

发电单位 七师教育局签批盖章 许晋林 等级急·明电师教发电〔2016〕20号师机号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 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 各团教育科,高级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曙光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公交管〔2016〕8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学校及幼儿园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要通过晨会、班会、家长会、安全专题教育会等形式,要充分利用板报、橱窗、广播、短信、微信及告家长书等传播媒体认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实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学校及幼儿园要经常提醒学生及家长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不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乘坐超员超载的车辆、不乘坐法律禁止乘坐的车辆。 学校及幼儿园要每天安排人员在校(园)门口及附近负责学生上下学交通组织管理工作,发现非法营运车辆接送本校(园)学生的,要及时坚决制止、拍照取证登记、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和上级领导。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在

上下学的重点时间段加强校园周边交通执法管理,特别是加大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违法停车、违法鸣号、超员、非机动车乱骑行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校园周边非法客运车辆专项整治,维护良好的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环境,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请各单位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属中小学及幼儿 园的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要把《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打印张贴在校(园)门口显著位置,并把贯彻落实情况电子版于4月20日前上报师教育局。 师教育局联系人:xx 联系电话: xxx 邮箱:xxx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 七师教育局 2016年3月28日附件: 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 案例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校车安全管理协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永城看守所孙文化本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量刑要求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认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立案 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规范相关行为、规避犯罪: 一、提速超车时,首先要观察和判断后面行驶的情况,在确定后面没有车辆欲超自己的情况下再观察和判断前方的情况。 二、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车辆行驶。 三、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并列行驶的最大坏处是分心,容易使注意力从前方分散到左右,对初学驾驶者更容易造成紧张不安的情绪。 四、拐弯或并道时,应先扭头看一下车的后面再看反光镜。因为,有时反光镜调节得不好会有死角现象,此外,转向灯打开后会使靠近自己的车辆增加提速或放慢的几率,仅从反光镜不能完全判断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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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驾驶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弥补了法律的这一空白。但是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新的讨论也随之而来:醉驾是否一律定罪、如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对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如何确定、危险驾驶行为定罪标准如何细化、如何区别于其它罪名……可以说,这些争论能否及时解答对危险驾驶罪今后的量刑适用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影响:犯罪烙印明显 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之所以引起公众如此高度的 关注,究其原因是该规定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刑法毕竟不同于一般规定,一旦触及便会戴上一生的犯罪烙印,对犯罪行为人的人生自由以及今后的工作、生活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招考一般也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 员不得报考。另外,很多企业招聘中也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排除在外。可以说,危险驾驶行为对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二、三个“如何”——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 (一)如何把握醉驾的处理力度 对醉酒驾车行为是否应当从严关系到危险驾驶犯罪今 后的发展态势。笔者认为,对醉驾行为处理从严是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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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主观要件是一时疏忽、过于自信 被告人是有正当职业、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中年人,一向本分守法,根本没想过自己会因为饮酒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 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小、特意过了四五小时才开车回家。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从来就没有交通违章过,更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主动交待案情,毫无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

酒驾案例1

酒驾案例 陈某,某工作室舞蹈指导。2010年5月9日5时36分许,英菲尼迪交通肇事案主角陈家因酒驾超速酿成多车相撞并致两死一伤。2011年5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家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民事赔偿要求。 主要事件 2010年05月09日晨5时35分许,北京长安街祁家园路口南,一辆白色菲亚特轿车因红灯正常停止在行车道上(头南尾北),车内载着幸福的一家三口,一辆639路公交车正从垂直车道上正常左拐而来(由西向北)。 此时,一辆日产黑色豪华英菲尼迪轿车从菲亚特轿车后飞速驶来(交警目前尚未公布肇事车车速,据目击者估计不低于 100Km/h,而事发地段限速60Km/h),径直撞上了菲亚特轿车,使其转了三圈以后在20米开外才停止下来,菲亚特车被强大外力挤压严重变形,两厢车都成了一厢车,方向盘已经没了踪影,车内已经没有任何空间。英菲尼迪随后又全速撞上了正在左拐的639路公交车后才停止。 肇事的英菲尼迪司机却弃车逃离了现场。菲亚特轿车司机陈先生,清华大学本科、硕士毕业,某公司中层管理者.颅内弥散性损伤后于朝阳医院不治身亡。妻子王小姐,北大本科毕业,普通职员,内出血,胸部骨折,双腿粉碎性骨折,目前武警总医院医生在尽力抢救。双胞胎中的小女儿,颅内弥散性损伤,后不治身亡。 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派出警力迅速赶赴现场并成立了专案组。通过向目击者了解案情,询问乘车人,并兵分三路追拿肇事司机陈某。15时17分,陈某返回住所后被民警抓获。陈家逃逸的原因,据猜测是为了消灭酒驾或醉驾的证据。因为酒驾或醉驾,不光同车人是同样要承担责任,肇事者面临的刑罚会加重很多。等消灭了证据以后再被抓,肇事司机受到的刑罚会被减轻,其他三个乘客也可以因此逃脱法律的制裁. 肇事车内,还静静的躺着三瓶价值不菲的洋酒,似乎代表肇事者及其同伙公然挑衅着警察、受害者,以及所有的善良民众! 公开庭审 2011年5月17日上午,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陈某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害人家属提出607.8万元民事赔偿要求。据了解,5月17日下午,陈家酒驾案即英菲尼迪车肇事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 一审判决 据中央电视台报道,备受各方关注的北京长安街英菲尼迪车主肇事案于2011年5月20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因酒驾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被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庭宣判,陈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6万余元。 随后陈某与代理律师表示要提出二审上诉。 庭审阶段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调研报告 来源: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02日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醉驾入刑”的震慑以及有关部门的打击下,部分群体的危险驾驶行为有所收敛,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驾驶者以身试法,醉驾行为不降反升,尤其是今年入夏以来,威海市已连续发生数起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一、醉驾案件上升趋势明显且高位运行 2011年5月至2014年7月,威海市判决生效的醉酒驾驶案件共1455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2.4%;犯罪人数1455人,占同期犯罪人数的16.5%。2011年仅为45件,2012年、2013年分别上升到475件、508件,各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3%、24.9%。今年前7个月已达427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1.3%,同比上升48.9%,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1. 从发生地看,荣成70件,占4.8%;文登137件,占9.4%;乳山533件,占36.6%;环翠360件,占24.7%;高区169件,占11.6%;经区186件,占1 2.8%。乳山发案数量多,与公安机关的查究力度大有一定关系。

2. 从身份看,本地人1154人,占79.3%,外地人301,占20.7%。其中,农民在被告人占第一位,共376人,占25.8%;其次是个体工商户,共325人,占22.3%;无业人员居第三位,共297人,占20.4%;工人272人,占18.7%;国家工作人员人数最少,为7人,占0.5%。 3. 从年龄看,大部分在35岁以上,共1014人,占69.7%;26岁至35岁的317人,占21.8%;18至25岁的124人,占8.5%。 4. 从性别看,被告人绝大部分为男性。男性共计1446人,占99.4%;女性9人,占0.6%。 5. 从文化程度看,被告人绝大部分学历偏低。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939人,占64.5%;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377人,占25.9%;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139人,占总人数的9.6%。 6. 从驾驶的机动车类型看,主要为摩托车和小轿车。摩托车604辆,占41.5%;轿车512辆,占35.2%;农用车84辆,占5.8%。在不同区市,各类车型所占比并不相同,其中乳山摩托车所占比例最高,为75.2%,环翠、文登、荣成的比例也较高,分别为30%、29% 和28.2%,高区和经区相对较低,分别为15%和6%;文登区和环翠区农用车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3%和10%。 7. 从被查获的方式看,醉酒驾驶行为多伴有交通事故,多因发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阅读了本案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且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的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及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形相对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首先,从主观上讲,做事一向低调、谨慎的被告人从不贪杯,其无主动犯罪的动机。其次,从客观上讲,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未给社会造成特别巨大的危害,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被害人文一报警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处理,与被害人文一达成了协议,履行了赔偿支付义务,并赔偿了对公共财产造成损失。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四、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悔罪态度表现较好,请求给与从轻处罚。 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遵纪守法,为人老实本分,距离本案案发时,被告

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属于初犯。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自愿认罪,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一直都是配合调查,并积极悔改,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被告人已经尽力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一方面积极赔偿对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失,一方面与被告人积极沟通,达成了协议,并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项,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六、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首先,被告人作为家中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其与其父亲一样都是退伍军人,其父亲从西藏退役后,身体一直不是很好,需要得到被告人的照顾;由于今年疫情导致的经济不景气,被告家庭的已有债务更需要被告人积极投身社会生产生活之中。如果此时判决被告实刑,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有碍对被告人的改造,让一个原本十分温馨的家庭处于混乱的状态,也与当前大力提倡的和谐社会理念相悖。 其次,刑法第72条,74条的规定,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刑法的精神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犯罪,在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真诚悔罪,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切实感受到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宽厚,全社会对醉驾行为的高度关注,已经让被告人深感自责和内疚,无需再通过羁押来强制改造他。

【经典案例】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经典案例】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 == 辩护词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陆德强律师担任,,,的辩护人和代理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研究了,,区人民检察院厦,检刑诉[2011],,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无可置疑。但是,被告人,,,的有关方面和本案的一些细节,值得提出,以供法庭考虑。一、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没有人愿意发生本起案件,一向很少关注新闻时事的被告人根本不知道数月前还是无罪的行为,现在却是犯罪行为了~如果他知晓的,根本不会这样放任自己,因为自己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他这样做等于让妻儿老小挨饿,所以他根本更加不会愿意从事犯罪行为。案发当晚,被告人陪同远方来的亲友吃宵夜,前后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被告人仅喝一两瓶啤酒,并且也喝了其他饮料,并没有贪酒贪杯。所以,我们应当看到,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普通的醉酒驾车,追求刺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有区别的,被告人是由于一时疏忽和放任,才导致了这起案件的发生,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二、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被告人从来就没有饮酒、酗酒的习惯,为人老实本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并且主动交待案发的整个过程,毫无半点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三、本案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

对危险驾驶案件分析

对危险驾驶案件的分析 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自2013年12月5日,江苏省实施《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会谈纪要》以来,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54件54人,其中2015年1月—2016年3月共计34件34人,分别占同期受理刑事案件的8%、5.36%,同比上升70%,上升幅度明显。不仅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幸福产生巨大的挑战。 一、对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分析 1、案发形式单一。从2015年1月以来我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34件34人来看,醉酒驾驶占比100%,无追逐竞驶入罪的案件。 2、案发时间较为集中。根据统计,我院受理的34件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夜间9点—凌晨2点期间醉酒驾驶的共计26人,占总数的76.5%;下午1—3点的共计6人,占总数的17.6%。(虽有1人是在早晨7点被交警查获,但也是在深夜10点饮酒之后驾车行驶至小区门口,阻碍其他车辆出行后,被群众举报将其查获。) 3、醉驾者以男性为主,且中青年男性的比重大。在涉案的34人中,仅有1人为女性,男性占比97.1%。从年龄分布上,25岁—50岁的共计28人,占比73.5%;51岁—65岁的共计5人,占比14.7%。(25岁—55岁的共计32人,占比94.1%),年龄最小的23岁,年龄最大的61岁。 4、醉酒驾驶车辆全部为非营运的机动车,且无公务用车。其中,小型轿车和SUV共计24辆,占比70.6%;二轮摩托车共计10辆,占比29.4%。值得一提的是,绝大多数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无驾驶证、无车辆牌照、无年检、无保险的违规摩托车,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5、醉驾者的酒精含量均严重超标。根据《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会谈纪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而每100ml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以来,全国 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已经成为很普遍的现象,通过以刑罚手段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举措,切实发挥了法律的教育惩戒作用,公民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治理成效已初步显现,有效遏制醉酒等危险行为驾车多发、高发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成为良性的社会价值观。然而,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文章结合所在的辖区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呈现出来的一些情况,谈谈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比如醉驾入刑的定罪标准、强制措施的适用,醉驾入刑的量刑、自首情节认定等。 [关键词]危险驾驶;特征;自首;建议 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及危险驾驶案件的特征 (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将“飙车”“醉酒”两种行为定为犯罪。 (二)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特征 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笔者所在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罪案件169件173人,其中有1件2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有3件3人是与肇事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并案起诉。其特征表现为: 1.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性别上:有172人是男性,有1人是女性;年龄上:18以下的有5件5人,19至30岁的有77件79人,31至40岁的有53件53人,41至50岁的有28件29人,50岁以上的有6件7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149件153人,高中以上的有20件20人,身份上:农民占绝对多数有152人,无业人员和个体工商者18人,教师2人。 2.犯罪行为特征。行为类型上,169个案件均属于醉酒驾驶,主要表现为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或无牌二轮助力车(驾驶汽车的甚少);案件来源上,主要表现为被交警执勤时当场抓获和发生事故后案发两种方式;犯罪结果上,有造成损失的主要是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碰撞东西致损、未造成损失的。 3.案件处理情况。笔者所在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经审结提起公诉148件152人,有6件6人经通知拒不到案,中止审查,有1人处于精神病鉴定期间。法院判决情况上看,判处拘役一个月有63人,拘役二个月的有44人,拘役三个月有15人,拘役四个月有1人。 二、危险驾驶罪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行为不够明确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明确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节、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是否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何种情节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缺乏统一认识,可能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比如最近出现的醉酒驾驶轮船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又如“情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 许疏影 【内容提要】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与国家控制力减弱,社会组织力量松弱;社区服刑人员规模扩张过速,监管矫正力量相对短缺;社区服刑人员入口控制不力,威慑性设施、手段、工具有限;社区服刑人员的习惯、性格问题和不利遭遇有关。对此,我们应当适度控制社区矫正规模,推进社区发展,强化非正式控制;提升社区矫正机构专业化程度,强化司法所力量,建立必要的中间制裁机构和设施,建立基于风险和需求评估的再犯可能性评估机制来防控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 【关键词】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防控,社区服刑,即重新犯罪 在宏观层面,重新犯罪率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标准",也是评价刑罚功利效率的最终指标。在微观领域,重新犯罪率是评判社区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客观依据。对循证矫正来说,降低重新犯罪率既是各类矫正项目的追求目标,又是评判各类矫正措施有效性的标准。重新犯罪一般指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回归社会后在一定时期内再次犯罪,其特征是普通公民在自由状态下犯罪。与通常意义上的重新犯罪不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指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监管矫正期间再次犯罪,其特征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犯罪。因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又犯新罪,所以,其危害后果更为严重:这既是对正在实施的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否定,也是对监管工作、刑罚功利效率的否定,同时还是对刑罚正义价值的质疑,更是对国家执法权威性和司法裁决公信力的挑战。 目前,全国共有社区服刑人员62万多人,并且每月以1万名的数量递增。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率控制在0.2%左右,[1]这与刑释人员再犯罪比例相比,虽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全国平均再犯率约为8%[2]),但仍为同时期在狱内服刑的罪犯再犯率的百倍以上。[3]杀人、重伤害等重特大案件也屡有发生。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既是刑罚执行的底线要求,也是检验监管矫正成效的首要标准。因此,研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状况、形成原因,并以此为依据调整社区矫正的宏观政策、设计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对策意义重大。笔者根据对2012年度浙江省发生的全部106起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和19起犯罪案件的拓展研究,对上述重大课题做出基于循证证据的回应。[4] 关于本课题的研究文献很少,所用数据是局部的、零散的,[5]以全省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为研究基础的公开报告还是一个空白。而基于局部数据的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是有问题的。同时,以前的研究视角多局限于司法本身,[6]而很少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去探讨。 一、调查结果 (一)案件数量 1.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与犯罪率(1/105)由表1可见,极小值(5.22)出现在春节后的3月份,极大值(78.50)出现在年度的最后一个月--12月份。再经计算得出,浙江省平均每月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为8.83起,每个月重新犯罪率均值为21.53/105。全年重新犯罪率为160/105(0.16%),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表1 2012年1月-12月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与犯罪率(1/105) ┌───┬───┬───┬──┬───┬──┬───┬───┬──┬───┬───┬───┬───┐ │月份│1│2│3│4│5│6│7│8│9│10│11│12│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请浓缩到3500字内)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从危险犯理论出发 马边法院介洛小明 一、危险驾驶罪之理论属性 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险驾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精确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结束了醉驾要不要入刑的争论,正式将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罪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其包含了“醉驾”型与“飙车”型两种基本犯罪类型。从犯罪的基本概念来看不难发现,危险驾驶罪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是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一)危险驾驶罪是一种类型化的抽象危险犯 以行为形成的危害形态为标准,可将犯罪划分为实害犯与危险犯,实害犯是指行为人必须对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客体产生实际损害,才具有成立犯罪的可能。危险犯是指某一犯罪在构成要件设计上无需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使对象处于危险状态即成立犯罪。危险犯表现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两种形态。具体危险犯要求设置犯罪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存在客体的危险。而抽象危险犯则是法律认为特定社会利益具有典型性危险,直接把行为类型化犯罪构成要件,不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出现作为结果的危险。对抽象危险犯而言,危险是立法者根据社会风险量化评估后的法律拟制,代表强化社会利益保护的立法动机与社会危害提前控制的政策考量。 所以,抽象危险犯是将特定行为本身作为一般而言包含着侵害社会危险的行为而加以禁止的犯罪类型,[1]是立法者根据社会利益保护与社会风险控制需要,将某些普遍认为是对法益具有典型危险的行为抽离出来,直接对行为内容而非作为结果的为先进行规范勾勒。只要符合构成要件所描述的行为要件,行为即被假设为具有危险性。抽象危险犯属于立法推定的一种表现形式——抽象危险犯的行为与风险之间在立法上无法划清界限,因此 [1] [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

危险驾驶罪答辩状

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某某律师担任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一系列工作;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第一、被告人某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被告人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被害人报案,没有离开或者试图离开,而是选择在现场等待,直到民警到场将被告人控制起来。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隐瞒、逃脱现象,其行为应当以自首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其次,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某某做事一向低调、谨慎、从不贪杯,其更无“主动”犯罪的动机。因被告人受朋友极力邀约,碍于情面,不好推却只得略饮几杯。被告人因考虑到晚上路上行人较少,且吃饭地点离家较近,认为自己谨慎、低速驾驶应该不会出现问题。当然,被告人的过于自信不能成为无罪的辩解理由,但是被告人无意触犯刑律的犯罪动机至少可以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再次,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从未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从案发至今,被告人能够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

关交待自己的醉驾行为,并积极和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对其进行了超额赔付,说明被告人在案发开始即已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 罚。 第二、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 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为人老实本分。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从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人真诚悔罪,深感自责和内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第三、被告人积极给受害人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与受害人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这一点也请法庭予以考虑。 第四、建议人民法庭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 1、被告人今年62岁,血压一直较低,不时眩晕、胸闷、心慌,易诱发脑梗;被告人父亲今年82岁,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一直跟随被告人生活;被告人儿子今年29岁,因身体不好至今未娶,且不能坚持上班,一直也跟随父亲生活。被告人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判决被告实刑,家庭将面临瘫痪状态。这不仅有碍于对被告的改造,也与当前倡导的和谐社会理念相 悖。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1]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 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该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与罚金,只规定了一个刑罚幅度且跨度较小,拘役的法定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立法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幅度,法官可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作自由裁量。 危险驾驶是本罪的本质特征。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这种行为不要求造成致人死伤或者物质受损的严重后果,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也非危险犯,从而划清了危险驾驶犯罪与一般酒驾行为、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过去对飙车、醉驾等行为历来由行政管理或者民事手段来调整。由于这两种行为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广大群众形象地称之为马路上的“两大杀手”,反映十分强烈,因而修正案改为由刑法手段来调整。但“飙车”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本罪,醉驾则没有情节上的限制,只要经过检验、测试,构成醉驾就入罪。人们担心这样规定会扩大打击面。立法机关认为,醉酒有明确的客观的标准,与一般酒后驾车的区分界限清晰。按照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修正案第2款还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罪的,如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则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从一重处断)。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竟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

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一、案件基本情况)【可编辑版】

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一、案件基本情况)关于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收结案情况 1-7月份,新收一审刑事案件66件96人,比去年同期上升1 5.79%。结案62件,判处罪犯83人,比去年同期上升2 1.57%。结案率为9 3.94%。(见表一) 2、存案情况 1-7月份未结案件16件,与去年同期上升1 4.26%。与新收案件上升幅度基本持平。201X年度旧存案件12件,已审结9件,未结3件,原因是某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患精神疾病中止审理一件;某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中止审理一件;某过失致人重伤案件补充侦查两次,对致害原因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中。 3、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情况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收案20件,结案18件(2件旧存),调解率90%。收案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多233%,调解案件数增多200%,调撤率下降十个百分点。(见表二) 4、上诉案件情况 刑事上诉2件、抗诉1件,附带民事上诉1件,上诉率 6.45%。二审维持3件,二审审理中1件,服判息诉率100%,无发改案件,无缠诉闹访、新的信访案件,社会效果较好。(见表三)

5、罪名分布情况 新收案件共涉及22个罪名。其中,犯交通肇事罪16件16人、盗窃罪10件19人、诈骗罪7件7人、故意伤害罪11件11人、寻衅滋 事罪4件6人、强奸罪2件2人、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行贿等职 务犯罪6件7人,涉以上罪名的被告人占到总人数的70.83%。(见表四) 二、工作思路及做法 1、“三位一体”努力提高案件质量。一是程序上,坚持繁简分流。对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全部适用简易程序,并原则上当 庭宣判,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提高了案件质效,简易程序适用率达4 3.55%%。二是实体上,坚持宽严相济,对于重罪,坚决依法予以严惩;对受害人有过错、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对防卫过当、临时起意、一时激愤实施犯罪,对具有自首、立功、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以 及青少年犯罪,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当宽则宽的刑事政策。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8人,占全部已判决罪犯人数的2 1.69%。判处十年以上刑罚2人,判处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49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2人,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三是管理上,健 全流程管理机制。各个环节均在网上运行,实行审限控制,案件平均 审限缩短为41天。制定《被告人认罪案件简案速审办案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无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 罪、辩护人做罪轻辩护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繁简分流的原则,实行 简案速审。 2、“三次调解四步走”模式加强附带民事调解。1-7月份,审 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0件,主要集中在交通肇事和故意伤害犯罪中。

危险驾驶罪 定稿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思考 指导教师高志玲职称讲师 学生姓名侯学超学号20081711106 专业法学班级2008级法学1班院(系)法学院 完成时间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思考 摘要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增罪名出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和交通肇事罪共同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其存在的立法问题存在争议,醉驾是否一律入刑被热烈的讨论,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醉驾不应一律入刑。对追逐竞驶中情节恶劣如何判断虽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但应该以公共危险性为其判断标准。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应当包括恶意灌酒者以及劝酒者和应当尽注意义务的相关人。我国法律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也应适当扩大,同时还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危险驾驶行为的立法经验,反思我国当前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不足与缺陷,使其更为完善。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立法完善

THE THOUGHTS ABOUT SOME QUESTIONS OF CHARGE OF DANGEROUS DRIVING ABSTRACT As a new crime appeared in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8)”,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and traffic violations together constitute the Crime of Article 133 of the Criminal Law. Whether all drunk should be drived into the Punishment is heated discussion, according to the criminal provisions of article 13, the criminal policy of tempering justice with mercy, and the principle of suiting punishment, I think that not all drunk should be drived into the punishment. Objective aspects such as the standards of drunk, however, Each sticks to his own version or argument. To public risk, chase race driving should comply with the vicious circumstances standard. The subject of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is general subject, I think that those malevolent to urge somebody to drink should be included. Driving behavior should be expand, and we have to learn from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make it perfect. KEY WORDS:dangerous driving ; legislation issues;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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