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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探析

危险驾驶罪探析
危险驾驶罪探析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永城看守所孙文化本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量刑要求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认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立案 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规范相关行为、规避犯罪: 一、提速超车时,首先要观察和判断后面行驶的情况,在确定后面没有车辆欲超自己的情况下再观察和判断前方的情况。 二、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车辆行驶。 三、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并列行驶的最大坏处是分心,容易使注意力从前方分散到左右,对初学驾驶者更容易造成紧张不安的情绪。 四、拐弯或并道时,应先扭头看一下车的后面再看反光镜。因为,有时反光镜调节得不好会有死角现象,此外,转向灯打开后会使靠近自己的车辆增加提速或放慢的几率,仅从反光镜不能完全判断正确性。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提要自2011年5月1日以来,《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已施行一个多月,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带来哪些影响,司法实践中又碰到哪些问题,以及我们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的相关规定,都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观点。 关键词危险驾驶入罪影响认罪标准行为范围 一、三个“明显”——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影响 (一)交通秩序:醉酒、酒后驾车下降明显 豍 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下降37.8%和11.1%。相对于醉酒驾车,酒后驾车数量的下降更为明显。从各地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浙江、上海等地的酒后驾车行为下降尤其明显,其中北京酒后驾车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下降了77.2%。可见,醉驾入罪在某程度上从法律规制层面起到了很好的威慑效果,从源头上减少了危险驾驶行为,大大改善了交通秩序。 (二)司法审判:有法可依,但疑问明显 2009年,杭州、南京等地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判处结果差距较大,公众对严惩酒后驾车的呼声一浪盖过一浪。如今,修正案八的出台为醉酒驾车等危

险驾驶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弥补了法律的这一空白。但是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新的讨论也随之而来:醉驾是否一律定罪、如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对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如何确定、危险驾驶行为定罪标准如何细化、如何区别于其它罪名……可以说,这些争论能否及时解答对危险驾驶罪今后的量刑适用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影响:犯罪烙印明显 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之所以引起公众如此高度的 关注,究其原因是该规定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刑法毕竟不同于一般规定,一旦触及便会戴上一生的犯罪烙印,对犯罪行为人的人生自由以及今后的工作、生活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招考一般也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 员不得报考。另外,很多企业招聘中也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排除在外。可以说,危险驾驶行为对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二、三个“如何”——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 (一)如何把握醉驾的处理力度 对醉酒驾车行为是否应当从严关系到危险驾驶犯罪今 后的发展态势。笔者认为,对醉驾行为处理从严是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范本(2017最新)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3413681983.html,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范本(2017最新) 核心内容: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那么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形时,律师应如何从法律角度为其辩护,保护其最大的权益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接受(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4XX号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陈群律师担任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学习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判例及福田区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仔细查阅了本案的两本卷宗(诉讼文书卷和诉讼证据卷),研究了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深福检公二刑诉[2011]8XX 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又出席法庭,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及对被告人的发问,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控方证据进行了质证,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并经法庭质证,辩护人现依法提出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主观要件是一时疏忽、过于自信 被告人是有正当职业、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中年人,一向本分守法,根本没想过自己会因为饮酒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 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小、特意过了四五小时才开车回家。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从来就没有交通违章过,更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主动交待案情,毫无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

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doc

发电单位 七师教育局签批盖章 许晋林 等级急·明电师教发电〔2016〕20号师机号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 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 各团教育科,高级中学、职业技术学校,曙光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现将《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公交管〔2016〕8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学校及幼儿园要加强安全教育工作,要通过晨会、班会、家长会、安全专题教育会等形式,要充分利用板报、橱窗、广播、短信、微信及告家长书等传播媒体认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要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切实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学校及幼儿园要经常提醒学生及家长不乘坐非法营运的车辆、不乘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不乘坐超员超载的车辆、不乘坐法律禁止乘坐的车辆。 学校及幼儿园要每天安排人员在校(园)门口及附近负责学生上下学交通组织管理工作,发现非法营运车辆接送本校(园)学生的,要及时坚决制止、拍照取证登记、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和上级领导。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在

上下学的重点时间段加强校园周边交通执法管理,特别是加大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机动车不遵守交通信号、违法停车、违法鸣号、超员、非机动车乱骑行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开展校园周边非法客运车辆专项整治,维护良好的校园周边治安和交通环境,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请各单位迅速将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属中小学及幼儿 园的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要把《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打印张贴在校(园)门口显著位置,并把贯彻落实情况电子版于4月20日前上报师教育局。 师教育局联系人:xx 联系电话: xxx 邮箱:xxx 附件: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案例的函》的通知 七师教育局 2016年3月28日附件: 关于转发《关于通报部分危险驾驶典型 案例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校车安全管理协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阅读了本案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且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的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及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形相对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首先,从主观上讲,做事一向低调、谨慎的被告人从不贪杯,其无主动犯罪的动机。其次,从客观上讲,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未给社会造成特别巨大的危害,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被害人文一报警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处理,与被害人文一达成了协议,履行了赔偿支付义务,并赔偿了对公共财产造成损失。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四、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悔罪态度表现较好,请求给与从轻处罚。 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遵纪守法,为人老实本分,距离本案案发时,被告

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属于初犯。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自愿认罪,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一直都是配合调查,并积极悔改,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被告人已经尽力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一方面积极赔偿对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失,一方面与被告人积极沟通,达成了协议,并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项,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六、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首先,被告人作为家中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其与其父亲一样都是退伍军人,其父亲从西藏退役后,身体一直不是很好,需要得到被告人的照顾;由于今年疫情导致的经济不景气,被告家庭的已有债务更需要被告人积极投身社会生产生活之中。如果此时判决被告实刑,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有碍对被告人的改造,让一个原本十分温馨的家庭处于混乱的状态,也与当前大力提倡的和谐社会理念相悖。 其次,刑法第72条,74条的规定,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刑法的精神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犯罪,在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真诚悔罪,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切实感受到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宽厚,全社会对醉驾行为的高度关注,已经让被告人深感自责和内疚,无需再通过羁押来强制改造他。

对危险驾驶案件分析

对危险驾驶案件的分析 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自2013年12月5日,江苏省实施《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会谈纪要》以来,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案件54件54人,其中2015年1月—2016年3月共计34件34人,分别占同期受理刑事案件的8%、5.36%,同比上升70%,上升幅度明显。不仅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重大隐患,而且对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幸福产生巨大的挑战。 一、对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分析 1、案发形式单一。从2015年1月以来我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件34件34人来看,醉酒驾驶占比100%,无追逐竞驶入罪的案件。 2、案发时间较为集中。根据统计,我院受理的34件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夜间9点—凌晨2点期间醉酒驾驶的共计26人,占总数的76.5%;下午1—3点的共计6人,占总数的17.6%。(虽有1人是在早晨7点被交警查获,但也是在深夜10点饮酒之后驾车行驶至小区门口,阻碍其他车辆出行后,被群众举报将其查获。) 3、醉驾者以男性为主,且中青年男性的比重大。在涉案的34人中,仅有1人为女性,男性占比97.1%。从年龄分布上,25岁—50岁的共计28人,占比73.5%;51岁—65岁的共计5人,占比14.7%。(25岁—55岁的共计32人,占比94.1%),年龄最小的23岁,年龄最大的61岁。 4、醉酒驾驶车辆全部为非营运的机动车,且无公务用车。其中,小型轿车和SUV共计24辆,占比70.6%;二轮摩托车共计10辆,占比29.4%。值得一提的是,绝大多数的二轮摩托车属于无驾驶证、无车辆牌照、无年检、无保险的违规摩托车,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5、醉驾者的酒精含量均严重超标。根据《关于办理危险驾驶案件会谈纪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而每100ml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浅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摘要]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以来,全国 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已经成为很普遍的现象,通过以刑罚手段严厉打击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举措,切实发挥了法律的教育惩戒作用,公民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治理成效已初步显现,有效遏制醉酒等危险行为驾车多发、高发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成为良性的社会价值观。然而,在司法实践层面上,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亟待解决。文章结合所在的辖区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呈现出来的一些情况,谈谈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建议,比如醉驾入刑的定罪标准、强制措施的适用,醉驾入刑的量刑、自首情节认定等。 [关键词]危险驾驶;特征;自首;建议 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及危险驾驶案件的特征 (一)、危险驾驶罪的解析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将“飙车”“醉酒”两种行为定为犯罪。 (二)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特征 自设立危险驾驶罪以来,笔者所在院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危险驾驶罪案件169件173人,其中有1件2人涉嫌危险驾驶罪,有3件3人是与肇事方涉嫌交通肇事罪并案起诉。其特征表现为: 1.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性别上:有172人是男性,有1人是女性;年龄上:18以下的有5件5人,19至30岁的有77件79人,31至40岁的有53件53人,41至50岁的有28件29人,50岁以上的有6件7人;文化程度初中以下的149件153人,高中以上的有20件20人,身份上:农民占绝对多数有152人,无业人员和个体工商者18人,教师2人。 2.犯罪行为特征。行为类型上,169个案件均属于醉酒驾驶,主要表现为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或无牌二轮助力车(驾驶汽车的甚少);案件来源上,主要表现为被交警执勤时当场抓获和发生事故后案发两种方式;犯罪结果上,有造成损失的主要是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受伤、碰撞东西致损、未造成损失的。 3.案件处理情况。笔者所在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经审结提起公诉148件152人,有6件6人经通知拒不到案,中止审查,有1人处于精神病鉴定期间。法院判决情况上看,判处拘役一个月有63人,拘役二个月的有44人,拘役三个月有15人,拘役四个月有1人。 二、危险驾驶罪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行为不够明确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明确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具体情节、行为,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是否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或者何种情节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缺乏统一认识,可能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比如最近出现的醉酒驾驶轮船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又如“情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请浓缩到3500字内)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从危险犯理论出发 马边法院介洛小明 一、危险驾驶罪之理论属性 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险驾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精确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款:“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结束了醉驾要不要入刑的争论,正式将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罪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其包含了“醉驾”型与“飙车”型两种基本犯罪类型。从犯罪的基本概念来看不难发现,危险驾驶罪是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是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一)危险驾驶罪是一种类型化的抽象危险犯 以行为形成的危害形态为标准,可将犯罪划分为实害犯与危险犯,实害犯是指行为人必须对犯罪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客体产生实际损害,才具有成立犯罪的可能。危险犯是指某一犯罪在构成要件设计上无需实际损害结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使对象处于危险状态即成立犯罪。危险犯表现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两种形态。具体危险犯要求设置犯罪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存在客体的危险。而抽象危险犯则是法律认为特定社会利益具有典型性危险,直接把行为类型化犯罪构成要件,不需要在具体案件中出现作为结果的危险。对抽象危险犯而言,危险是立法者根据社会风险量化评估后的法律拟制,代表强化社会利益保护的立法动机与社会危害提前控制的政策考量。 所以,抽象危险犯是将特定行为本身作为一般而言包含着侵害社会危险的行为而加以禁止的犯罪类型,[1]是立法者根据社会利益保护与社会风险控制需要,将某些普遍认为是对法益具有典型危险的行为抽离出来,直接对行为内容而非作为结果的为先进行规范勾勒。只要符合构成要件所描述的行为要件,行为即被假设为具有危险性。抽象危险犯属于立法推定的一种表现形式——抽象危险犯的行为与风险之间在立法上无法划清界限,因此 [1] [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7页。

危险驾驶罪答辩状

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某某律师担任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一系列工作;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第一、被告人某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被告人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被害人报案,没有离开或者试图离开,而是选择在现场等待,直到民警到场将被告人控制起来。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隐瞒、逃脱现象,其行为应当以自首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其次,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某某做事一向低调、谨慎、从不贪杯,其更无“主动”犯罪的动机。因被告人受朋友极力邀约,碍于情面,不好推却只得略饮几杯。被告人因考虑到晚上路上行人较少,且吃饭地点离家较近,认为自己谨慎、低速驾驶应该不会出现问题。当然,被告人的过于自信不能成为无罪的辩解理由,但是被告人无意触犯刑律的犯罪动机至少可以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再次,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从未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从案发至今,被告人能够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

关交待自己的醉驾行为,并积极和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对其进行了超额赔付,说明被告人在案发开始即已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 罚。 第二、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 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为人老实本分。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从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人真诚悔罪,深感自责和内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第三、被告人积极给受害人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与受害人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这一点也请法庭予以考虑。 第四、建议人民法庭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 1、被告人今年62岁,血压一直较低,不时眩晕、胸闷、心慌,易诱发脑梗;被告人父亲今年82岁,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一直跟随被告人生活;被告人儿子今年29岁,因身体不好至今未娶,且不能坚持上班,一直也跟随父亲生活。被告人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判决被告实刑,家庭将面临瘫痪状态。这不仅有碍于对被告的改造,也与当前倡导的和谐社会理念相 悖。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该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与罚金,只规定了一个刑罚幅度且跨度较小,拘役的法定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立法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幅度,法官可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作自由裁量。 危险驾驶是本罪的本质特征。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这种行为不要求造成致人死伤或者物质受损的严重后果,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而非结果犯,也非危险犯,从而划清了危险驾驶犯罪与一般酒驾行为、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过去对飙车、醉驾等行为历来由行政管理或者民事手段来调整。由于这两种行为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广大群众形象地称之为马路上的“两大杀手”,反映十分强烈,因而修正案改为由刑法手段来调整。但“飙车”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本罪,醉驾则没有情节上的限制,只要经过检验、测试,构成醉驾就入罪。人们担心这样规定会扩大打击面。立法机关认为,醉酒有明确的客观的标准,与一般酒后驾车的区分界限清晰。按照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测》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修正案第2款还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构成其他罪的,如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则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从一重处断)。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竟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

危险驾驶罪 定稿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思考 指导教师高志玲职称讲师 学生姓名侯学超学号20081711106 专业法学班级2008级法学1班院(系)法学院 完成时间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思考 摘要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增罪名出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和交通肇事罪共同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其存在的立法问题存在争议,醉驾是否一律入刑被热烈的讨论,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醉驾不应一律入刑。对追逐竞驶中情节恶劣如何判断虽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但应该以公共危险性为其判断标准。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应当包括恶意灌酒者以及劝酒者和应当尽注意义务的相关人。我国法律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也应适当扩大,同时还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危险驾驶行为的立法经验,反思我国当前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不足与缺陷,使其更为完善。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立法完善

THE THOUGHTS ABOUT SOME QUESTIONS OF CHARGE OF DANGEROUS DRIVING ABSTRACT As a new crime appeared in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8)”,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and traffic violations together constitute the Crime of Article 133 of the Criminal Law. Whether all drunk should be drived into the Punishment is heated discussion, according to the criminal provisions of article 13, the criminal policy of tempering justice with mercy, and the principle of suiting punishment, I think that not all drunk should be drived into the punishment. Objective aspects such as the standards of drunk, however, Each sticks to his own version or argument. To public risk, chase race driving should comply with the vicious circumstances standard. The subject of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is general subject, I think that those malevolent to urge somebody to drink should be included. Driving behavior should be expand, and we have to learn from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make it perfect. KEY WORDS:dangerous driving ; legislation issues;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简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问题—-毕业论文设计

DD 唐山私家侦探TS.HXZHENTAN.COM 简论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问题 一、增设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 《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入罪的立法历程可以简单归纳为从个案的出现到民意的沸腾再到舆论升级最后产生立法动议。在道路上追逐竟驶以及醉酒驾驶机动车,这些违法行为过去一般是由行政或者民事等手段来调整,现《刑法修正案(八)》将其纳入犯罪行为并加以规制,对此,有学者认为这是对风险社

DD 唐山私家侦探TS.HXZHENTAN.COM 会的正当反映,传统的罪责刑观有一定的漏洞,己不能充分应对现代社会的种种新发危险,只有风险刑法才能有效应对。也有部分学者坚持对危险驾驶行为在刑法上应给予否定性评价,法治社会首先应该是人本社会,将其入罪有滥用刑法之虞,是不符合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的谦抑性要求的。笔者对于危险驾驶罪入罪还是持支持态度的,认为有其必要性。 (一)追逐竞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近年来,中国公民拥有机动车的数量与日俱增,据中国公安部统

DD 唐山私家侦探TS.HXZHENTAN.COM 计:2012年上半年全国机动车和驾驶人保持快速增长趋势,截至2012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33亿辆。其中,汽车1.14亿辆,摩托车1.03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2.47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86亿人。这为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安全隐患,2012年1月24日是全国集中统一行动日,仅此一天就查处酒驾1949起。此外近几年,深圳5·26特大飙车案、杭州胡斌飙车案以及名震京城的二环十三郎事件(目前未发生事故)等经媒体报道

DD 唐山私家侦探TS.HXZHENTAN.COM 后,不仅引起轩然大波,导致民众对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的恐惧与谴责日益加重,而且还揭示出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的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这里借用著名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一句名言:“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一个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是其是否需要纳入到刑事法律规制的范畴的根本标准,故《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旨在打击普遍存在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重大意义。 (二)现行立法在规制危险驾驶机动车犯罪方面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摘要】本文主要围绕危险驾驶行为的内涵以及如何收集危险驾驶行为的证据进行论述,并尝试将危险驾驶罪与相近罪名进行区别,在此基础上论述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方面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犯罪构成;司法适用 《刑法修正案(八)》以列举的方式将飙车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列入了危险驾驶的范畴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修改,增加了危险驾驶应当追究刑责的情形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追加刑责的情形。 自危险驾驶罪增设以来,类似于醉驾等具有一定抽象危险性的侵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受到了较为及时和严厉地打击,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类似行为的发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而针对近年来频频出现的超员超速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进一步的丰富和完善。 一、四种危险驾驶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范,在明知自身辨认控制能力低下的情形下实施驾驶,或者主动实施会使自身辨认控制能力相对下降的驾驶,并且持续实施这种驾驶,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处于严重危险状态的行为。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也就是说,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抽象危险性,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第一,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造成危险,则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 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等。

浅议对危险驾驶的合理规制

浅议对危险驾驶的合理规制 [摘要]现行刑法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对危险驾驶行为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仍然存在着不合理之处。文章拟通过对现行刑法关于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情形、法定刑设置、致人伤亡时的处理模式等方面来分析其不合理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理规制;完善刍议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险驾驶罪,以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罚力度。随着危险驾驶尤其是醉酒驾驶的入刑,对遏制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刑法》第133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仅设有一种刑罚,是刑法条文中唯一只规定拘役一种法定刑的罪名,这种轻刑化的处理是否能达到打击危险驾驶的立法初衷还有待商榷;刑法只将追逐竞驶、醉酒驾驶列为刑法规制的范畴,此种限定是否合理?而当因危险驾驶而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重大后果时,对该行为如何规制,《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也不尽合理。本文拟通过对现行危险驾驶罪的分析来阐述如何合理规制危险驾驶行为,并提出完善立法规定的建议。 一、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规制的现状 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此看出,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限定在机动车的驾驶方面,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对于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一般性追逐竞驶行为,依照现行刑法尚不能认定为是犯罪。那么,如何认定“情节恶劣”,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当时所处环境及具体情节来认定。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十类情形:1.酒后、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2.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3.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4.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9.因追逐竞驶或者飙车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10.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 另外,当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现行刑法规定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如何准确界定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仍存在模糊地带。 二、现行刑法对危险驾驶行为规制的缺陷与不足 (一)追逐竞驶是否需要“情节恶劣”限制 现行刑法对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所采取的立法思想是有所不同的。追逐竞驶的情节是否达到恶劣的程度,直接影响是否构成犯罪,从这一规定来看,它属于情节犯的范畴。追逐竞驶的定义是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两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公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竞相行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①从这一定义来看,追逐竞驶行为本身就已属于“情节恶劣”了,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潜在的较大危险性,这种危险若转化为现实危害,则会造成严重危害,作为入罪标准来讲,就无需再以“情节恶劣”

浅析危险驾驶罪

在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时应该根据本国国情和相关统计数据,并考虑到和行政处罚的协调衔接,将当前民众惩罚愿望比较强烈、危险程度也最高的醉酒驾驶、多人竞速驾驶、驾驶明知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没有驾驶资格而驾驶的行为入罪,其他如超载、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违章驾驶行为则仍处于行政处罚,但可以加大处罚力度,使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之间的相差不至于过分悬殊。 和已有罪名的协调衔接问题 我国目前已经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者为过失犯罪,处罚相对较轻,后者为故意犯罪,处罚相对较重。在考虑增设危险驾驶罪时如何保持这几个罪名的之间的衔接值得深思。 我国传统犯罪故意理论以结果本位和意志本位为内容,认识的内容需要以危害结果为核心,意志因素被认定为是认定故意的决定性因素,犯罪故意的成立并非由对行为的故意决定,而是取决于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态度。1如果把危险状态视为一种可能的结果,则其属于广义上的危害结果的范畴,在犯罪故意中也需要行为人对其有认识和意欲。同时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过失犯罪的成立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前提,2不承认过失犯罪的未遂状态。受制于上述对犯罪故意、危害结果、过失犯罪成立条件的界定,行为人危险驾驶且对危险状态与危害结果持希望放任心态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故意或者危险驾驶并且对严重结果持过失心理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只有行为人危险驾驶并且对危害或者实害结果持过失心态同时又没有发生成立交通肇事罪的严重结果的情形归入到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内 如果坚持传统的故意理论和过失犯罪理论,剩下的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似乎没有成立犯罪的空间。因为单纯的危险驾驶的情形下行为人对危险或者危害结果不存在希望或者放任的心态,所以不能认定为该情形是故意犯罪;又因为单纯的危险驾驶的情形下没有发生危害结果,也不应将该罪认定为过失犯罪,在解释该罪的主观方面时必然又会产生本罪到底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的争论。 所以本文认为,在刑法规定的行为犯或者抽象危险犯越来越多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刑法有关犯罪故意的规定和传统犯罪故意理论进行重构,使其能够合理的解释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为行为犯和抽象危险犯在刑法中争取到立足之地。 将危险驾驶罪规定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具体危险犯是指在罪状描述中对行为引起的危险做出了具体规定,危险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此种危险在经验上可以被感知,也需要被控方证明该危险存在并由法院加以认定。而抽象危险犯则是在罪状描述中对行为引起的危险未作出具体规定,立法者假定特定的行为方式出现,危险状态伴随而生。3可以说,两者虽同为危险犯,但前者强调行为可能造成什么样的具体危险,属于司法认定的危险或者外在行为的危险,突出结果无价值;后者则强调一定的行为模式自身是非常危险的,属于立法推定的危险或者固化于行为中的危险,突出行为无价值。 很多国家和地区一般将醉酒驾驶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同时也规定危险驾驶形成具体危险的要予以更重的处罚。我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经将故意危险驾驶且故意制造具体危险的情形涵盖在内,处罚也重。留待危险驾驶罪调整的只剩下危险驾驶过失造成具体具体危 1劳东燕:“犯罪故意的要素分析模式”,载《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1期,第45页。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57页。3林东茂:《刑法综览》(修订5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经典案例】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经典案例】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 == 辩护词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陆德强律师担任,,,的辩护人和代理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研究了,,区人民检察院厦,检刑诉[2011],,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无可置疑。但是,被告人,,,的有关方面和本案的一些细节,值得提出,以供法庭考虑。一、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没有人愿意发生本起案件,一向很少关注新闻时事的被告人根本不知道数月前还是无罪的行为,现在却是犯罪行为了~如果他知晓的,根本不会这样放任自己,因为自己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他这样做等于让妻儿老小挨饿,所以他根本更加不会愿意从事犯罪行为。案发当晚,被告人陪同远方来的亲友吃宵夜,前后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被告人仅喝一两瓶啤酒,并且也喝了其他饮料,并没有贪酒贪杯。所以,我们应当看到,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普通的醉酒驾车,追求刺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有区别的,被告人是由于一时疏忽和放任,才导致了这起案件的发生,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二、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被告人从来就没有饮酒、酗酒的习惯,为人老实本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并且主动交待案发的整个过程,毫无半点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三、本案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

工作心得:关于我区危险驾驶犯罪的分析报告

工作心得:关于我区危险驾驶犯罪的分析报告 201X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正式写入刑法。“醉驾入刑”是针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现状,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的一项刑事立法举措,是国家对交通肇事行为的理性约束措施与必然选择。设立“危险驾驶罪”对于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除社会恐慌心理,顺应民众“平安出行”的意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醉驾入刑”以来,我区该类型犯罪案件不断出现,呈现出一些特点,我个人将通过分析研究该类犯罪案件的特点和发生原因,提出一些自己的对策,引导大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驾,预防犯罪的发生,保障自己与他人的安全。 一、我区危险驾驶罪的情况和特点 自去年年底以来,我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7件17人,从受理的这17件案件来看,我区危险驾驶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主体身份呈现“四多”,多为男性,多为无业,多为40-60岁的人,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据统计,我区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17名犯罪嫌疑人全部为男性且属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其中无业15人,占88.2%,另有煤矿职工1人、驾驶员1人;年龄在40-60岁的有11人,占64.7%,另有30-40岁的有6人。 (二)案发车辆以二轮摩托车居多,同时伴有无证驾驶、无号牌驾驶摩托车等违章驾驶行为。涉案的17人中,12人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占70.6%,均为无证、无号牌驾驶;3人驾驶小型汽车,占17.6%;2人驾驶重型自卸车,占11.8%。

(三)案发时间和地点相对集中。涉案的17人中,案发时间均发生在午饭或晚饭后,且绝大部分都发生在市区内,有近八成是因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而案发的。 (四)嫌疑人全部自愿认罪。涉案人员一般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地当场被查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全部自愿认罪。 二、我区危险驾驶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部分群众的法治观念相对淡薄。《刑法修正案(八)》把“酒驾”归罪以来,我区相当大部分群众对此还不是很了解,尤其是在农村偏远地区,更是知之甚少。根据分析发现,此类犯罪主体大多文化程度偏低,往往忽略对法律尤其是刑法的关注,没有意识到“酒驾”入刑的严重性,更没有意识到酒后驾驶潜在的危害后果。 (二)法律宣传方式单一,程度不到位,存在盲区,使该类犯罪在特殊群体呈高发态势。目前法律宣传采取的最多方式就是以传单、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群众宣传相关的法律规定,此种宣传内容单调,专业性较强,普通老百姓往往因传单内容枯燥引不起群众学习的兴趣,达不到普法的目的。(就比如我们在街上宣传的时候,大部分民众并不是很感兴趣,反而是发扑克牌的宣传效果比较好)(三)侥幸心理是危险驾驶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即属于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本质上是一种酒精含量超标的推定,即只要超过这个标准就是醉酒驾驶,而不考虑行为人是否真正神志不清或认知和控制力下降。危险驾驶者一般认为喝一点酒无伤大雅,以为自己头脑还很清醒,不会背运被查到,更不会出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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