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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否应该开征社会保障税

中国是否应该开征社会保障税
中国是否应该开征社会保障税

中国是否应该开征社会保障税定义: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主要是指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

对象,由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目的税。在税率方面,一般实行比例税率,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个别国家雇主和雇员使用不同的税率。

助益: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保障税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与社会保险类似,社会保障税也起到了一定的收入再分配作用。更重要的是,它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可以用税收的强制性解决现行缴费方式的欠缴问题。早在199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就提出逐步开征“社会保障税”,至今已有12年的光阴。而国际上已经有132个国家与地区开开征了社会保障税,这也间接说明了社会保障税是一项有效并且日趋完善与成熟的社会保障筹资手段。从我国实际来说,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意义如下:

1.缓和社会矛盾,合理分配收入,缩小差距,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增加人

民群众福利,利于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2.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有助于企业间合理有效竞争

3.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与运用效率,有利于保障资金的安全性

障碍:社会保障税开征目前还有很大的困难,最大的难点在于部门利益无法平衡。开征前,社会保障资金是归民政部门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一旦开征,这部分权利和利益势必要转移到财税部门:这是目前社会保障税难产十余年最大的障碍。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现阶段条件下很难协调。如果权责划分不明确,势必会造成部门之间的摩擦与内耗,最后损害的还是纳税人的利益。

其次,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方面的先天缺陷也限制着社会保障税顺利开征。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障法,也就没有在其基础上建立的成熟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在此影响下,人们没有树立对社会保障税的正确认识,也建立不起来有法律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我国地区发展差异很大,导致我们一直沿用统筹层次很低的社会保障体系。大多数地区停留在县级统筹,地市级统筹已经很少,省级统筹更少。各地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同,标准不一,管理运营水平更是天差地别。一旦开征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并支配税金,经济发达地区必然面临多交少得的局面,这势必会遭到这些地区的反对。

结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是形式的需要,大势所趋,民心所向,时代的潮流挡是挡不住的。我们小组的一意见是应该着手于改进现状,周密准备,完善条件,以便早日开征社会保障税。努力的方向大致为:

i.积极立法:尽早完成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工作,积极借鉴国内外的有

益经验,合理、公开的建立起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ii.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社保知识,培养社保意识,引导人民群众建立对社会保障税的正确认知。

iii.注重节奏与策略:合理协调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利益与冲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稳步推进。

人口老龄化与中国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与人口老龄化的关系是目前中国人口的焦点问题,相当一部分人认为计划生育影响下的低生育率会进一步加剧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重我国面临的养老压力,进而出现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另外一方观点认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与人口老龄化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应对老龄化问题不能以放开计划生育政策为代价。我们小组经过综合比较与讨论,最后决定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所述:

一、人口老龄化是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随着人类科学文化水平的不断

的提高,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都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类的寿命随之

提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一方面,各项生存条件的进步使的死亡率

大大下降,寿命得以延长;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进步同样推动了婴幼

儿成活率的提高。从而使得人口在生产模式从高出生、高死亡、低增长

向着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转变。所以从根本上说,社会经济的发展

才是人口老龄化的内在因素。而世界人口发展的历史也恰恰佐证了这一

论点。人口老龄化最先出现在美、欧、日等工业发达国家,随后一些拉

美国家与亚洲部分经济发展迅速地区也出现了老龄化趋势,还有专家研

究表明很多最不发达的国家也会在本世纪中叶左右也会陆续步入老龄

化国家的行列。所以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与规律,即使我

国没有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的老龄化趋势一样会随着社会经济的迅

速发展而出现

二、控制人口数量与老龄化的两难抉择。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

长期以来,人口数量众多、地域分布差异大、人口素质偏低等等问题一

直困扰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是我国出于国情,慎重考

虑后选择的基本国策。目前我国人口总量一样庞大,惯性增长还会持续

一段时间,如果不能稳定住人口增长速度,那么我们要想解决发展中面

临的各项问题就更会难上加难。这就要求我们将计划生育政策保持相对

稳定。不可否认认为施加影响控制人口数量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但是

在两相权衡,综合比较之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会是更加明智的选

择。

面对计划生育的一些负面影响如加速老龄化、性别比失衡、人口素质逆淘汰等等,我们要正视,但是也不能过分强调。把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负面影响都归罪于计划生育是不公平的。计划生育的影响只体现在减少了出生人口数量,使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提高。从长远来看,计划生育有助于减少未来老年人口的数量。

面对现在的严峻形势,我们小组大胆设想一个解决的方案:延长退休年龄。在人们寿命越来越长的前提下,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人们工作年龄的期限。重新界定老人的认定标准,调整退休政策,延长退休年龄,而非放宽计划生育政策,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治本之策和明智之举。

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一)

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一) 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充足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基础,因此,确立合理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是一国社会保障体系构建中的核心问题。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虽然已初具规模,但在运营和管理方面还很不完善,其中,因筹资方式而导致的问题尤显突出。开征社会保障税,完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应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与完善的突破口。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效率选择 1.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 现代社会生活中,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三个层次的保障同时并存,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三层安全网。一般来说,受财力的制约,在不发达国家,政府只能为社会成员提供较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但是,不论保障层次高低、范围宽窄,都只有政府才有能力提供,即提供社会保障应该是一种政府行为。而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办法全盘复制前苏联模式,实行与就业高度重合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就是某种程度上的以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显然,企业作为微观经济实体;不可能长期承担社会职能,也不应担负为本企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况且,由于企业时时要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所带来的风险,也往往负不起这一责任。因此,政府是社会保障的当然主体,社会保障是现代政府的内在职能。 2.我国当前亟需巨额的社会保障资金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以及工业化、城市化、科技现代化、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我国面临巨大的社会保障资金需求。 在公有制企业转变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转变为征纳税关系后,客观上必然要求社会保障资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将产生1500万人的下岗大军,加上现有的失业人口,共计3000余万职工将失去工作岗位;“九五”期间,农村新增劳动力加剩余劳动力为2.14亿人,但市场只能消化7700万人。如何在不引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解决失业问题,将成为新世纪对我国经济的最大挑战。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保险制度、再就业制度,使其成为社会安定的”稳压器”,在目前的中国显得尤为迫切与重要。另外,中国即将步入老龄化社会,1997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2亿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0%,而2010年以后,我国将大步跨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期,退休职工将剧增,现实的老人赡养压力或“养老”问题,对每个人来说,都已不再是遥远的话题。而且,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的真正落实,也在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全社会老年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3.社会保障税是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途径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主要采用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自行制定具体筹资办法和比率的方式。其弊端是:由于筹资的方式、制度多以部门、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因此,在征收力量不足,手段缺乏刚性的情况下,拖欠、不缴或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比较普遍。受企业自身利益的影响,社会保障的扩面工作十分艰难。而且,在实际执行中,这种筹资方式造成了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之间的负担水平悬殊,不仅不利于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而且阻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正是由于我国现行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方式存

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分析

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分析     摘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要求有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这一社会保障制度的首要问题是解决相应的资金来源。因此,如何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首先考虑与解决的问题。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表明,开征社会保障税是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社会保障保障税保障基金   1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愈来愈强烈。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伴生的职工下岗、再就业及人才流动、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都要求尽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尤其是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现状已不能适应上述需要,亟待改进。 1.1现行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制度有必要改进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建国初期,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较为齐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1986年开始实行的养老、失业项目的社会统筹,使城镇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迅速。但从目前社会保障筹资制度看,其对经济发展的不适应性正日益暴露出来。 其一: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具有不规范性。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管理政出多门,财政、劳动人事、民政、城建等部门都参与社会保障业务。国务院还允许铁路、邮电等部门自行实施社会保障。

这种资金筹集制度由于没有统一的综合协调部门,往往会出现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尤其是在对待下岗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上,经常出现无法及时归口解决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保障功能的发挥。 其二: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具有不均衡性。由于社会统筹政策不统一,造成了负担不均的现状。目前,行政分工方式的社会统筹机制造成了不同部门、地区之间各行其是,彼此之间缺少横向联系。这种条块分割的收缴方式,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身份的职工之间在缴纳社会保障基金方面的差别。有资料显示,上海市规定的养老保险统筹比例是25.5%,北京市、天津市规定的比例是18%,河北省的比例是16%;铁路邮电行业养老保险的统筹比例是17%。而北京市对不同经济性质的企业规定的统筹比例也不同,对三资企业按16%统筹,对集体企业则按27%统筹。这种缺乏公平性的社会保障统筹制度不利于社会劳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流动,对经济的发展有阻碍作用。 其三:现行社会保障筹资制度缺乏刚性,征收乏力。由于社会统筹基金的收缴办法是由各地政府制订,并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征收,因此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和强制手段,对企业也就缺乏相应的约束力。社会统筹基金往往不能保证按时征集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拖欠养老保险金的现象。 1.2以征收社会保障税取代现行社会统筹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方式

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投资

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投资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是世界各国中较为复杂的一个;在世界各国中美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规模也是最大的,这种巨大的投资规模一方面是由于证券市场和整个资本市场的规模大、经济发展水平高、人均GDP高、人口规模较大;另一方面是由于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营体制和方式的成熟、规范和灵活。美国社会保障基金在证券市场中的投资比例和收益也较高。 一、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 (一)美国社会保障基金分为以下三类 1、美国联邦政府社会保障基金 美国联邦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通过政府征收社会保障税筹集而形成的。税率大小主要取决于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和收益人的受益程度。 2、美国州和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美国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管理体制。州为美国地方政府的最高层级。州和地方的社会保障项目基本上是各自为政的分散管理,这也正是美国“自由社会”的一个缩影。 各州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联邦政府的派出机构“州社会保障署”,主要负责监督州的社会保障基金工作,协调联邦政府与州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关系;二是各州内部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 美国州和地方社会保障基金的项目与联邦社会保障基金项目不同,它更具有针对性的设定保障项目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活动没有太多的法律管理制度,主要通过信托团体投资,在投资领域方面也无统一要求,政府主要负责有关的事务性工作和协调工作。 3、私有退休基金 美国私有退休基金是指企业单独设立,或者多个企业联合设立的员工社会保险项目,它是由企业雇主发起建立、产权属于企业雇员的退休基金。 (二)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筹资的管理 从筹资方面看,美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来源有三个: 1、政府采用征税的方式筹资或动用一般税收直接管理的社会保障项目。如美国对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就业者都必须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障税。养老保障基金主要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筹集。目前,雇员承担的社会保障税占收入的15.3%,由雇主和雇员各交一半即7.65%。美国约有1.35亿人缴纳社会保障税,占美国人口总数的53%以上。失业保险税可以分为联邦税和地方税,联邦失业保险税率为工资总额的1%,州失业保险税率视各州具体情况而定,平均为工资总额的5%左右。医疗保险税款包括在社会保障税内,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税率平均分摊。 2、社会保障资金增值的收入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摘要】遗产税是目前全球大部分国家在征收的税种之一,由于我国社会性质和社会条件的特殊性,遗产税在我国尚未实施。征收遗产税有增加国家财富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近年来,我国在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做了大量探究工作。本文将从遗产税的性质出发,分析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遗产税财富分配税收制度 一、前言 遗产税产生的原因是通过对死者的遗产进行社会再分配,以防止社会贫富差距多大。遗产税的历史非常悠久,范围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等。我国最早在1950年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规定开征遗产税,但是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仅试行6个月就停征此税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财富的积累,社会财富不均现象更加凸显,征收遗产税又被提上我国税收日程。目前,世界大部分国家会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征收遗产税,遗产税在我国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又是怎样的呢?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完善我国税收制度 我国的税收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财产税是国家的重要税种,一个完整的财产税体系包括动态税和静态税,静态税是指对纳税人的财产在固定时点征收的税,动态税是指对纳税人的财产转移征收的税,如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我国税收制度存在很多不合理和漏洞,如税收收入调节作用不明显、个人所得税设计不合理等,使得税收制度设置的目的不能达到。缺乏对动态财产税的征收,因此,征收遗产税可以对我国的财产税制度进行完善。 (二)社会财富再分配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居民的收入不断增加,同时,社会的贫富差距也越来越大,因此,税收制度承担的社会财富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责任也越来越多。近年来,我国针对税收制度作出了很多改善,如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等。遗产的继承是不利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财富的继承使得财富越来越多地积累到少数阶层中,社会贫富差距加剧。征收遗产税可以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有利于社会公平。 (三)增加我国财政收入 税收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收入手段职能,因此税收有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遗产税是一个税源较为稳定的税种,在历史上遗产税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遗产税只是多个税种的一种,且所占的比例也比较小,但是由于遗产税的特殊性,其可以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世界上各国遗产税大约占税收总额的0.3%到0.5%,参考此对我国进行预测,2015年我国税收总额是110604亿元(已扣减出口退税),那遗产税税收收入约332亿元到553亿元,可以为我国财政收入增加一笔可观的收入。 (四)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 在征收遗产税的西方国家,很多财产所有者会在死前签署医嘱将自己的财富捐献给公益组织进行公益事业。死者捐赠财产属于社会公益活动,因此可以免征遗产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是需要社会财富的支持的,开征遗产税可以增加财产所有者捐献自己财产的可能性,减轻政府财政负担,促进社会公益的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开征遗产税可以完善我国税收制度、有利于社会财富再分配、增加我国财政收入,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具有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三、中国开征遗产税可行性分析 本文将从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两个方面对可行性进行分析。 (一)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国外社会保障税制比较与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征社会保障税已是大势所趋。财政部长项怀诚在1999年年末举行的中国财政学会1999年年会暨第十四次全国财政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成为财税部门和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笔者拟就国外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验借鉴以及我国社会保障税制设计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理论依据 世界各国经济学家对社会保障税的理论依据作了一些研究,提出了许多很有借鉴价值的观点: (一)强制性社会保障方案存在的合理性 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强制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强制性社会保障方案存在的合理性是它的根本的理论基础。私人保险以盈利为经营目标,保险契约的签订一般以等价交换为原则,即被保险人享受的保障受益以缴纳保险费和投保期间长短为唯一依据。但有些保险项目如健康保险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由于只有面临较大疾病风险的人才会对保险的需求较大,这就使得私人保险公司必须收取较高的保险费才能保本。这样许 “家长主义说”认为,多人会由于保险费用太高而不去投保。市场就不能提供有效率的保险量。 由于个人缺乏远见,以至不能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购买足够多的保险,因此,政府必须强迫他们购买。除此之外,强制性社会保障方案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某些社会保障方案和以前的缴款联系很小。与购买私人保险相比,社会保障使有些人受益较多,有些人受益较少。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障方案可以说是收入分配方案。因此,国家强制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二)社会保障运营模式的需要 社会保障运营模式分完全积累式、部分积累式和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是在对有关人口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进行长期预测的基础上,预计社会保险成员在享受保险待遇期间所需开支的保险基金总量,并将其按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劳动者整个就业期间或投保期间。只要经济发展平稳,基金收缴率就可以长时期保持不变,因而完全积累式的运营模式适合以固定性较强的税的形式筹集。而现收现付式是指社会保险的计划依据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即当年的缴费收入仅能够满足当年的保险计划支出,不为以后年度的保险支出储备资金。这种方式管理方便,但由于各期征缴率经常变动,更适合以费的形式筹资。部分积累式是完全积累式和现收现付式两种方式的结合,可以根据各国不同的具体情况,选择费或税的方式筹集。 实践证明,现收现付式的运营模式无法长期有效的运行,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都面临困境,都在寻找新的模式。有的西方学者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提出中国应实行完全积累式。另外一些学者提出部分积累式才是最佳选择。如上所述,无论是完全积累式或部分积累式,以税的方式筹资都是适合其运营需要的。因此在我国以社会保障税筹集资金是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运营模式的需要。 二社会保障税的国际比较 (一)纳税主体 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主体一般为雇主和雇员。由于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营者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确定的工薪所得,是否将其纳入课征范围,各国主要根据行政管理条件而定。如美国对个体业主征收自营人员保险税,是为个体业主(除医生外)的老年、遗属、伤残及医院保险而课征的。纳税人为单独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业主,税征对象是个体业主的纯收入。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如阿根廷、埃及由于征管能力的限制,只对雇主和雇员征税。 (二)课税对象 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是在职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额以及自营人员的纯收益额。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中国遗产税百年发展史 https://www.sodocs.net/doc/99838148.html, 2006年01月04日 16:58:51 编辑:王芳来源:江苏国税网 ■1912年■9,10月间,北京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在向参议院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2年■11月,北京政府实行第一次税制整理即将遗产税列为拟新设立的税种之一。 ■1913年■11月,北京政府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在向国会报告财政施政方针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 ■1913年■11月22日,北京政府公布《划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税。 ■1914年■外国顾问铎尔孟提出了《遗产税说帖及略例》,北京政府财政部次长章宗元拟出了《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 ■1915年■夏天,北京政府召开的总统府财政讨论会上,讨论通过了倡办遗产税一事,并参照章宗元拟出的《遗产税征收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 ■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在整顿财政,税收制度的时候,再次提出了开办遗产税的问题。 ■1927年■7月14日,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国民政府财政部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暂行标准案》,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划为国家收入。 ■1927年■8月,财政部提出遗产税暂行条例意见书,并参照1915年拟定的遗产税条例草案,拟定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审议。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讨论,考虑到继承法、户籍法、财产登记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公布,开征遗产税困难很多,决定暂缓施行。

■1928年■7月,《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及其施行细则(草案)被提交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讨论,但是没有公布施行。 ■1928年■11月22日,国民政府颁布《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放标准》,其中将拟开征的遗产税收入划为国家收入。 ■1929年■6月中旬,国民党召开第三届中央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通过的政训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中包括推行遗产税的内容。 ■1930年■2月26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原则》,其中规定拟开征的遗产税为共享税。 ■1930年■10月,以美国顾问甘未尔为首的财政部设计委员会提出,中国现在不宜实行遗产税。 这些意见一度对于政府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致几年之内再也没有人提议开征遗产税一事。 ■1934年■5月,鉴于中国和日本的关系日趋紧张,战争大有一触即发之势。财政部考虑到战时财政的问题,再次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建议,并拟定了《遗产税法(草案)》,提交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议决。 ■1935年■7月24日,国民政府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其中将拟开征遗产税列为中央税。 ■1936年■2月财政部根据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的决议,拟定了《遗产税原则》和《遗产税条例(草案)》,报行政院审议通过。 ■1936年■12月2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了《遗产税原则》。

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税 张玄王志奇张亚强王晨同李雅芝王梦圆高星辰在讨论中国为什么不尽快实现社会保险费改为社会保险税的问题前,我们觉得应该弄清楚两者之间的界定。 社会保险费是指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当中,雇员和雇主按照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缴纳的费用,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 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主要是指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目的税。在税率方面,一般实行比例税率,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个别国家雇主和雇员使用不同的税率。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来,我国的社会保险费是征缴的,也就是说公民有权利自行选择是否加入,而如果实行社会保险税,那就意味着我们每一个公民,或者是每一个成年的公民都应该缴纳一定金额的税最为国家为社会福利支出的支付。 通过查解字典,我们看出来,“费”字有需要用的钱财的意思,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社会保险费”为国家对社会福利需要用的钱财的征缴;而汉语字典中“税”指政府为了维持其运转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对个人和法人强制和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总称。我们可以看出来,“税”是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也就是说,你必须缴纳规定的金额,同时,你不一定就能够享受到国家提供的社会福利。

对于“费”改“税”,其实还是存在很多有利的地方,现在西方国家基本都在使用社会保险费,就是通过对每一位公民征收一种叫做社会保险费的税,来进行对于社会福利的支付。而如果将“费”改“税”以后,可能有四方面优点:1.提高征缴率,提高征缴权威性;2.由税务部门征缴,减少成本;3.利于扩大社保覆盖面;4.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对于现行我国没有尽快实现“费”改“税”的现象,我们讨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1.贫富差;2.国家经济基础薄弱;3.历史遗留问题。 1.贫富差距 我国现在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公民收入的贫富差距过大,这就有人会说,国家收取税的一个目的不就是为了进行再分配而减小贫富差距,那么对于我国存在的广大的低收入群体,他们的收入本来就已经非常少,如果在这样加入一个新的税目,就会直接影响该群体的收入,影响其基本生活水平,对于中等收入人群,当然不愿意多交更多的税费。 同时还存在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就是如果征收社会保险税,应该以一个怎么样的标准征收,如果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一致,那对于缴纳税费的人还说当然不公平,如果全民同时征收,就会出现上述问题,对于低收入人群更加不公平。 2.国家经济基础薄弱 我国真正发展才经历了三十年的时间,虽然在三十年的改革开放

美国社会保障和注册会计师(新)

美国社会保障和注册会计师法律制度培训报告(一) 美国养老保险制度 一、老年人、遗属和残障保险计划 广义上讲,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由退休养老保险、医疗健康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健康营养福利、离职休假福利、住房保障等多个部分组成。同时,还包括了部分特殊群体的保障制度,如联邦政府雇员退休养老制度以及铁路职工、退伍军人的福利制度等。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种原因交织,构成了当今美国社会纷繁复杂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从狭义上讲,在美国“Social Security”仅指老年人、遗属和残障保险计划(即Old Age,Survivors,and Disability Insurance,简称OASDI)。该计划是美国联邦政府建立最早的社会保障制度,全民参与,具有公共性和强制性,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养老金”。该计划又分为“老年与遗属保险计划”和“残障保险计划”两个基金分别运作,其中前者占据了80%左右的份额。资金主要来源是雇主和雇员两方面交纳的社会保障工薪税(payroll tax)1,目前的税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2.4%,由雇主和雇员各自交纳6.2%。 1征收社会保障工薪税的适用法律是《联邦保险贡献法》《Feder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 Act,简称为FICA》,因此在美国也被称为“FICA税”。工薪税包括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两部分,本部分介绍的税率是第一部分公共养老金的缴纳比例,后面还将介绍第二部分医疗保险的税率。

老年人、遗属和残障保险计划自建立之初就是全国统一性的制度,所以在人员流动、资料更迭等方面不存在任何障碍,也有利于实行统一的制度调整和修改完善。该计划根据退休职工交纳社会保障工薪税的记录和退休年龄,按月发放养老金。工薪税没有减免扣除规定,但有最高课税收入标准的规定。老年人、遗属 美国的工薪税收入全部存入财政部专设的社会保障信托基金专户。社会保障信托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美国联邦政府最大的信托基金,由财政部所属的社会保障信托基金委员会管

浅谈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班级:09行政管理二班 制作人:余志福、崔洪亮 学号:0903030050 0903030008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起源于古罗马时代,近代较为规范的遗产税制16世纪始于荷兰,此后不断有国家开征此税。目前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较发达国家都已开征遗产税及其伴生的起补充作用的赠与税。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增长,随着个人财富的不断增长,个人收入差距日益扩大,学术界、政府和百姓对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早在2003年“两会”期间,许多代表就呼吁开征遗产税,由此可见,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已是指日可待。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并积聚了相当的财富,贫富差距问题也在近年来凸显,究其根源,其实贫富差距的出现体现了社会财富的不合理分配。这种现象也反映出中国社会出现了一种社会阶层之间流动固化的问题遗产税开征与否再一次引起人们的关注。下面笔者将从几个方面论述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一)开征遗产税,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遗产继承虽然属于合法所得,但是属于非劳动所得,容易使后代不劳而获,不求上进。我国现阶段,就出现为逃避将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而出现的“三岁少儿成房主”、“一元钱专利转让”等事件,都折射出当今人们对自身财富分配的不理智和不成熟。众人皆知的世界首富比尔盖茨早就声明,他的遗产大部分将捐给社会,两个孩子只能得到很少的一部分。但在我国,由于长期受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子女对家庭和父母的依赖较大,自立能力较差,为提高我国人口素质,促进社会进步,有必要开征遗产税。通过开征遗产税,可以将遗留财产中的一部分重新参与社会分配,抑制财富过分地传代积聚。尽可能减弱以至消除人们对祖荫遗产的依赖,鼓励后代能够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继续勤劳致富,限制不劳而获。鼓励人们生前向社会捐赠、捐献,培养公民关心科技、教育、慈善事业,为公益事业服务的社会风尚。从而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为此各国都规定,凡向以上公共、公益事业的捐赠,不计入征税遗产总额,并给捐赠者留名,以鼓励个人向社会捐赠。 (二)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适当平均社会财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少数人占有多数财富的比例越来越大,收入分配不公平,贫富差距拉大,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关系到稳定与发展的社会问题。对超过社会平均财富的个人财产征收遗产税,能够适当平均社会财富。如果富有者将大批财富留给后代,继承人就会由于继承行为的发生而拥有一大笔远远高于其他人收入的私有财产,从而造成新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现象。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加,一些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者已富裕起来,名演员,名画家等收入很高,海外归国人员的财产以及原工商业者落实政策后的财产也较多,需要适当调节和控制。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通过税收杠杆对遗产进行社会调节,将部分高额遗

社保由税务征收企业面临的问题

社保由税务征收企业面临的问题 未来税收成本和社保将陷于两难局面:少记工资薪金虽少记社保支出,但工资薪金成本扣除将减少;多计工资薪金,虽多计成本费用扣除,但社保支出也相应增加。据实申报工资薪金将会是企业现实的基础选择。 1.缴纳社保与个税的基数是否必须一致? 答:社保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部分。 (1)个人缴费部分。如《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单位缴费的计税依据和个人所得税税基本一致,工资个税减免的一般也不计入计算基数。关于缴纳社保的缴费基数依据,详见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 2.缴纳社保与个人所得税的基数一致,那么企业如何来平衡这几者的关系?怎么发工资和 缴社保、个税对企业有利? 答:未来个税修订后,工资按年计算征缴,缴纳方法预计不会对个人所得税税负和企业税负产生影响。企业只能据实申报缴纳,除非基于其他法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支出费用。 3.原来企业是按最低标准给员工购买社保,2019年由税务局征收,按实发工资计缴社保 了,那么这个缴纳差异很大,会不会追补以前年度少缴的社保?会不会有罚款? 答:目前没有豁免规定,但目前尚未听闻税务机关有追缴行动。如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通告2018年第1号规定:“对虽己参保并缴费,但未实现全员参保、未按上年度本企业工资总额足额缴费的企业,限于6月底前持漏保人员劳动用工手续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参保资榕和补费条件认定,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登记及补缴业务,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应的职工个人及统筹部分费款。” 关于罚款,责令补缴后补缴的,不予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障征缴的税费之争与改革方向

社会保障征缴的税费之争与改革方向社保基金征缴的税费之争 征缴是社会保障基金形成的“入口”,世界上所有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都通过严格的立法来进行征缴。中国在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59条中提出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但由于各地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分别在地税和社保经办机构,该条款授权将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时至今日,仍然未确定“统一征收”的部门,还是“双轨制”,截至2017年1月31日,20个省份、3个计划单列市由税务机关征缴,其余十几个省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除现实的征收“双轨制”之外,在理论层面也一直存在着“税”“费”之争。支持社会保障“费改税”的学者认为,征税模式有利于征收刚性、有利于统筹实现、有利于资金统一调度、有利于公平负担。反对“费改税”的学者认为,社保改革的主要潮流是加强个人缴费与未来权利之间的联系,多缴多得,而社保税未能够体现缴税与待遇之间的关联。 “费改税”的合理性在于其注意到了我国现行社会保障收费制度的种种弊端,试图利用税收的法定性、统一性、强制性、成本低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效力低、范围小、收缴难、差异大、成本高、监督难等问题。但“费改税”的支持者无法从理论上和实践中阐述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公共财政性,如何与社会保障所要求的权利与义务的一致、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之间兼容衔接的问题,不能充分说明社会保障税所具有的专税专用、保障个人所有权等特点。同时从激励的角度来看,社保部门对社保基金收支平衡负有直接责任,有足够的动力去扩面参保和加强征收,税务部门则无此激励。 “费改税”的反对者指出实行社会保障税收制度存在理论上的障碍,认为税收的公共性与社保基金个人账户的私有性相冲突、税收的不直接偿还性与社会保障的专用性冲突,都是“费改税”无法逾越的障碍。反对者们看到了税与费在理论性质上的区别,然而在现实中,“费改税”的反对者却也承认税与费的强制性并无高低之分,因此无法说明为什么不将费改税,从而充分利用税收制度的强制性。 社会保障税或费的问题之所以陷入理论的困境,无法自圆其说,并在实践中造成“双轨制”,其中主要的问题就在于:无论是费改税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容易局限于传统的公法—私法的二元结构来认识社会保障。赞成“费改税”观点的学者,容易从公法的视角来审视社保筹资的性质,但却无法说明社会保障所具有的私法特征;反对“费改税”观点的学者,则过于偏重社会保障筹资的私法性质,未看到社保公共属性的一面。其实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法的一部分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点。判断和认定某一主体是否为征税主体,主要应看其行使的权利和实施的行为的性质,而非简单地看其名称。因此,只要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融资中的公共利益特征,那么无论是采用社会保障费还是社会保障税都可达到同样的目的,关键是实现税费统一,真正将《社会保险法》落到实处。 1

2018年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分析报告

2018年社会保险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分析报告 2018年9月

目录 一、社会保险费采取双重征缴的模式 (4) 二、社保基金的增长背后是缴交不合规问题 (8) 三、新方案出台将扭转社保费征缴不力的局面 (10) 1、双重征管结束:国地税合并,改由税务征收 (10) 2、方案落地后,税务部门将全责征缴社会保险费 (11) 3、税务部门的全面接管,意味着社会保险费的征管力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强 11硬 ............................................................................................................................ 4、通过交叉比对企业的工资薪金状况,税务部门扩大了原来的社会保险费缴 12费基础 .................................................................................................................... 四、新方案出台将增加不合规小企业用工成本 (13) 1、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缴交比例近30%,高费率、严征收使企业雪上加霜 .. 13 2、新方案的实施,让原先缴交不合规的单位及职工个人需要多缴一大笔社会 13保险费 .................................................................................................................... 五、对计算机行业的影响 (14) 1、社保费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对小型及劳动密集型公司影响最大 (14)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行业的平均工资较高,工资总额较大,新政策 的出台将增大行业社会保险费的支出规模 (14) 六、对具体公司的影响测算 (17)

国内的遗产税开征试行研究

国内的遗产税开征试行研究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净值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 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遗产税。遗产税的征收,有利于健全国家的税收制度,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具有积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目前理论界和政府部门对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已达成基本共识,但在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问题上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有必要对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研究。 一、当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遗产税税制复杂、征管难度大、涉及面广,遗产税的开征需要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经过20余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已具备开征遗产税的许多有利条件。 (一)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总体上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

良好势头,经济实力不断增强。1978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624亿元,2004年增加到136515亿元,与1978年相比增长了约38倍;从相对指标来看,1978年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为205美元,2004年则增加到1269美元,增长了约6.19倍。如果按照购买力平价指标,据推算,2003年我国的人均GDP已经超过3000美元。与此同时,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197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3元,2004年增加到9422元,增长了约27.5倍。可见,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二)一部分先富起来的阶层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提供了必要的税源 改革开放以来,在“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指引下,我国已经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拥有百万、千万甚至亿万资产的富裕阶层。根据2005年胡润财富排行榜,我国前400名富豪中资产最多的为140亿元,人均财富为15亿元。而美林集团公布的《2004年度全球财富报告》显示,我国拥有100万美元以上金融资产的人士已达到23.3万人,人均410多万美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来华进行投资和经营活动日益增多,外商在华的财产数额已具有相当规模。截至2004年初,全国共有外商投资企业22.6万户,累计投资金额11173亿美元,平均每户投资

国外社会保障税制比较与启示

国外社会保障税制比较与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开征社会保障税已是大势所趋。财政部长项怀诚在1999年年末举行的中国财政学会1999年年会暨第十四次全国财政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研究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成为财税部门和学术界关注的一个热点。笔者拟就国外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经验借鉴以及我国社会保障税制设计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的理论依据 世界各国经济学家对社会保障税的理论依据作了一些研究,提出了许多很有借鉴价值的观点: (一)强制性社会保障方案存在的合理性 社会保障税是国家为筹集社会保障基金而强制征收的一种专门目的税。强制性社会保障方案存在的合理性是它的根本的理论基础。私人保险以盈利为经营目标,保险契约的签订一般以等价交换为原则,即被保险人享受的保障受益以缴纳保险费和投保期间长短为唯一依据。但有些保险项目如健康保险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由于只有面临较大疾病风险的人才会对保险的需求较大,这就使得私人保险公司必须收取较高的保险费才能保本。这样许多人会由于保险费用太高而不去投保。市场就不能提供有效率的保险量。“家长主义说”认为,由于个人缺乏远见,以至不能为他们自己的利益购买足够多的保险,

因此,政府必须强迫他们购买。除此之外,强制性社会保障方案可以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某些社会保障方案和以前的缴款联系很小。与购买私人保险相比,社会保障使有些人受益较多,有些人受益较少。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障方案可以说是收入分配方案。因此,国家强制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开题报告/html/lunwenzhidao/kaitibaogao/ (二)社会保障运营模式的需要 社会保障运营模式分完全积累式、部分积累式和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是在对有关人口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指标进行长期预测的基础上,预计社会保险成员在享受保险待遇期间所需开支的保险基金总量,并将其按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劳动者整个就业期间或投保期间。只要经济发展平稳,基金收缴率就可以长时期保持不变,因而完全积累式的运营模式适合以固定性较强的税的形式筹集。而现收现付式是指社会保险的计划依据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即当年的缴费收入仅能够满足当年的保险计划支出,不为以后年度的保险支出储备资金。这种方式管理方便,但由于各期征缴率经常变动,更适合以费的形式筹资。部分积累式是完全积累式和现收现付式两种方式的结合,可以根据各国不同的具体情况,选择费或税的方式筹集。 实践证明,现收现付式的运营模式无法长期有效的运行,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都面临困境,都在寻找新的模式。有的西方学者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提出中国应实行完全积累式。另外一些学者提出部分积累式才是最佳选择。如上所述,无论是完全积累

对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思考

对我国社会保障“费改税”的思考 摘要:社会保障在当今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制度中 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发展水平协调一致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现代社会有序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现行的缴费制筹集社保基金模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寻找新的社保基金筹集模式是一大要事。笔者分析了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再次,指出了如果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将会面临的困难;最后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险费;费改税 一、引言 目前我国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模式是缴费制,是否将社会保险缴费方式变为征缴社会保障税,在理论界一直是个热门话题。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主要是指以企业 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雇主和雇员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目的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对公民征缴社会保障税来筹措社会保障基金,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国外各国家征缴社会保障税的成功案例都可以 可以分析得出:社会保障税是一种良性税收,它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的一种典范,最能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税收取之于民终而用之于民的本质特征,是一种良好的筹资选择。

二、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和管理方式还不是很成熟,社保费率过高,覆盖面窄,社保基金的征、管、用相混杂,监管机制欠缺成熟,社会保障基金的不按流程的私自挪用及挤占贪污现象常有出现。缴费制的弊端日益暴露,以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社保基金与缴费制相比具有以下优势:(一)社会保障税能减轻公民负担并扩大社保覆盖面 新加坡的公积金比例高达40%,德国和法国的社保缴费率在40%以上,而美国和英国的社会保障税率仅在20%左右。所以,如果我国成功的开征了社会保障税,便能适当降低现有的过高的社会保障费率,减轻公民负担。其次,《社会保险法》只规定企业和员工缴纳社保费,而对个体户、农民工等未做要求,这一部分人在社保范围之外。如果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向公民征收社保基金,可以扩大社保基金的覆盖面与来源渠道。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能降低成本并提高统筹层次 税务机关征缴社会保障税会降低筹集成本,方便社保基金征收与开支各自独立的预算和管理,避免社保费监督权与征管重合的缺陷。社保基金径直进入财政预算可以凭借国家预算管理体制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更公正的规范管理,保证了社保基金的征收、开支、管理、使用四个环节的协调有序,规范合法。社会保障机构,财政,税务等系统相互制衡,保

社会保障税的优缺点

1、社会保障税的优缺点 优点: (1)有利于社会保障实现法制化管理 (2)采用税法的形式更具强制性,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机制,其适应性大大增加。税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将克服资金筹集过程中的种种阻力,杜绝拖欠、不缴和少缴以及随意减免的现象;由"费"变"税",提高了法律级次,具有了强制性,让不良雇主无法逃避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进而真正做到保障劳工合法权益,尤其是在那些在不肯为自己缴纳社保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工作的职工,今后可以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逃避缴纳社保税义务的企业今后也将面临更重的惩罚。 (3)统一的税率和费率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更能体现公平性 (4)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统筹层次的提高,城乡统筹的对接 (5)现在的税务体系很完善,开征社保税基本可以不用再另建一批人马和新的系统,大大降低了成本 (6)社保税的征收与管理与一般税收不同,是专款专用,专用于社保支出。社保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也是分离的,独立运营,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保费挪用率高的现状;社保税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并缴纳国库,使用过程中会通过正规渠道返回,更有利于公平分配和人员的跨地区流动。 (7)利于企业对社保投入的重视,更有利于国家的管理和社保工作的完善及改进,有利于推进全民社保工作 (8)"费改税"后,社保资金征收范围和覆盖范围也将进一步扩大,包括农民工、个体户在内的所有工薪劳动者都必须纳税参保,从而让更多的人有资格享有社会保障权利 (9)有利于与国际的税制惯例接轨,促进我们加入WTO对外开放进程的发展 缺点: (1)将提高个人负担比例,使个人经济负担加重 (2)企业降低替代率将不能保证员工退休后收入水平 (3)社保"费改税"之后,一些企业缴费的"弹性"没有了,代之以固定的社保税负担,会大幅抬高企业的用工成本,眼下中国经济正处于复苏的关键时期,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与进步

《美国社会制度选讲》结业论文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院系:X X X X X X 班级:X X X班

姓名:X X X 学号:XXXXXXXX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美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美国自上世纪30年代建立保障制度,目前已形成的庞大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由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部分组成。伴随着近现代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步完善,成为美国社会经济发展有效的减震器和调节剂。面对当前社会保障中的困难和问题,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也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起源和发展 1929-1933年的大萧条对美国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冲击,美国国民经济陷入困境,全国有1500万至1700万工人和约3400万户农民陷入失业和贫困的境地。社会保障成为当时非常现实和紧迫的问题,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正是起源于这一时期。罗斯福总统实行国家全面干预经济的新政,新政包括救济贫民和失业者,恢复工商业和农业,改革银行和投资控制以及改善劳资关系等。新政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安全网”式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体系。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法》和1939年通过的《立法补充》,奠定了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美国《社会保障法》并非完美无缺,历经多次修改,人们仍然对某些内容抱有不同见解而争论不休,但该法案给美国社会带来繁荣和稳定是不可否认的。美国《社会保障法》在资本主义社会保障立法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所产生的影响是深远和重大的。 此后,美国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其制度范围涵盖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其中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历届政府都有所增益,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与变迁,美国的社会保险及执行体系已经发展、扩大到了今天这样的模式:目前每6个美国人中就有一个人在享受社会保险金,98%的人群被社会保险体系覆盖。每年社会保险支付的金额为全美经济总值的5%。1940年仅有22万多人领取社会保险金,而今天这个数字已经接近4500万人,其中近1/3的受益者不是退休人员。社会保障成为美国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减震器,在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调节了美国社会各阶层及利益集团的关系。 运作机理和特征 一是以凯恩斯主义为理论基础。凯恩斯主义从维系再生产的角度出发,主张通过财政政策大幅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属于有限再分配。以此理论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有限责任的社会保障,强调个人责任,政府负担较轻,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干预也是有限的,以实现充分就业为目的。在凯恩斯理论基础上建立的美国社会保障制度被称为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在该制度模式中,政府、企业和个人都是责任主体,在不同的保障项目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在社会保险中,企业和个人是主要缴税人或缴费人,政府充当最后责任人;在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中,政府是最主要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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