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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

第三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股票指数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四条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五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第六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七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八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2指数点,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为0.2点的整数倍。

第九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两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十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约交割日的下一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一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一节)和13:00-15:00(第二节)。

第十二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10%。

第十三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2%。

第十四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第十五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三章席位管理

第十六条席位是指会员参与交易所期货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交易所监管、服务及相关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会员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席位。

第十七条会员申请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二)通讯、资金划拨条件符合交易所要求;

(三)配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业务系统及相关专业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

(五)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国家、行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会员申请席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包含申请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三)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背景等基本情况;

(四)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报告做出书面批复。

第二十条会员应当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席位申请的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无故逾期的,视为放弃。

第二十一条席位使用费按年收取。席位年申报量不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2万元;席位年申报量超过20万笔的,年使用费为人民币3万元。申报量是指买入、卖出以及撤销委托笔数的总和。

席位撤销时,已收取的席位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会员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后,达到交易所规定标准且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会员应当加强席位管理和交易业务系统维护,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者作技术调整时,应当事先征得交易所同意。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席位予以撤销:

(一)申请撤销席位并经交易所核准;

(二)私下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

(三)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者经查实已不符合开通条件;

(四)利用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所系统;

(五)会员资格终止;

(六)交易所认为其不适宜拥有席位。

第二十五条由于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的,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四章价格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成交量、持仓量等与交易有关的

信息。

第二十七条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第二十八条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第二十九条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第三十条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第三十一条最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第三十二条涨跌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第三十三条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第三十四条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第三十五条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价位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第三十六条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价位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第三十七条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一定时间内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计算下一交易日交易价格限制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所有成交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三十九条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单边数量。

第五章指令与成交

第四十条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按照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优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限价指令是指按照限定价格或者更优价格成交的指令。限价指令在买入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在卖出时,必须在其限价或者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

限价指令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即时最优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

第四十二条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合约价格限制范围内,超过价格限制范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交易指令申报经交易所确认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手。

第四十四条会员、客户使用或者会员向客户提供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批量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会员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备案。

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第四十五条股指期货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第四十六条集合竞价在交易日9:10-9:15进行,其中9:10-9:14为指令申报时间,9:14-9:15为指令撮合时间。

集合竞价指令申报时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

集合竞价指令撮合时间不接受指令申报。

第四十七条期货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第四十八条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者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照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四十九条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指令自动参与连续竞价交易。

第五十条限价指令连续竞价交易时,交易所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

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当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 最新成交价=cp

cp≥bp≥sp, 最新成交价=bp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的,以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前一成交价,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第一笔成交价。

第五十一条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的依据。

第六章交易编码

第五十二条交易编码是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客户号。

第五十三条客户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的,其交易编码中客户号应当相同。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会员和客户,可以根据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等不同目的分别申请客户号。

第五十五条会员应当对客户开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的相关规定录入客户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可以为其分户管理的资产向交易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

第五十七条特殊法人机构申请开户,应当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码申请表》(见附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八条会员应当对特殊法人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与特殊法人机构及其托管人共同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为其开立交易编码。

第五十九条会员、客户申请交易编码,应当根据交易所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 理办法 (2019年10月16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19年10月30日〔2019〕90号文件发布,修订部分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交易限额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境外经纪机构应当辅助其委托交易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做好境外客户的强行平仓、大户报告、风险提示等工作。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将涉及境外经纪机构客户的《强行平仓通知书》、强行平仓结果、风险提示函等及时通知境外经纪机构。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各品种1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1各品种中,普通小麦简称“普麦”,优质强筋小麦简称“强麦”,一号棉花简称“一号棉”,精对苯二甲 酸统称“PTA”,菜籽油简称“菜油”,油菜籽简称“菜籽”,菜籽粕简称“菜粕”,鲜苹果简称“苹果”, 干制红枣简称“红枣”。

第五条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时间分期间依次管理,除苹果、红枣外,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苹果期货合约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红枣期货合约各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见下表: 第六条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第七条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2020年(金融保险)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金融保险)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品种和合约 第三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股票指数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四条股指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合约乘数、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低交易保证金、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方式、交易代码、上市交易所等。 第五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标的为中证指数有限X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300指数。 第六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乘数为每点人民币300元。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为股指期货指数点乘以合约乘数。 第七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指数点报价。 第八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0.2指数点,合约交易报价指数点为0.2点的整数倍。 第九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俩个季月。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第十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

月份的第三个周五,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最后交易日为国家法定假日或者因异常情况等原因未交易的,以下壹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 到期合约交割日的下壹交易日,新的月份合约开始交易。 第十壹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9:15-11:30(第壹节)和13:00-15:15(第二节),最后交易日交易时间为9:15-11:30(第壹节)和13:00-15:00(第二节)。 第十二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是指其每日价格涨跌停板幅度,为上壹交易日结算价的±10%。 第十三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2%。 第十四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第十五条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以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进行。 第三章席位管理 第十六条席位是指会员参和交易所期货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且接受交易所监管、服务及相关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会员能够根据业务需要向交易所申请壹个或者壹个之上的席位。 第十七条会员申请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运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郑州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介绍

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上市品种介绍 目录 一·菜籽油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5:00 最后交易日合约交割月份第10个交易日最后交割日合约交割月份第12个交易日

交割品级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Q/ZSJ 003-2007)四级质量指标及《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细则》规定的菜籽油。替代品及升贴水:见《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 割细则》。 交割地点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合约价值的5% 3倍;新月份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一般月份持仓量与保证金: 交割月份菜籽油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制(不含跨期套利持仓)。具体见下表(单位:手):

交割单位:5吨。 菜籽油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标准》(Q/ZSJ 003-2007)(以下简称《菜籽油所标》,见附件三)四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菜籽油所标》三级、二级、一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可以交割,无升贴水。 自每年6月1日(含该日)起至当年12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酸值不 1、我国菜籽供应和价格 菜油作为菜籽加工的下游产品,其价格受菜籽产量和价格影响很大,而菜籽的产量和价格又受菜籽种植面积、天气状况、供求关系决定。 (1)我国菜籽种植面积 菜籽种植面积近几年波动较大,主要原因是农民的种植意愿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农民种植意愿受上年菜籽收购价格、小麦收购价格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小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上海期货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根据上期所[2013]17号公告颁布) 发布日期:2013-12-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套利交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套利交易和投机交易合并为非套期保值交易。非套期保值交易头寸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各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规定执行。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可以通过申请套利交易头寸来扩大其非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套利交易分为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期套利是指同一品种不同合约间的套利交易。跨品种套利是指不同品种合约间的套利交易。 跨品种套利的品种组合由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四条套利交易头寸分为一般月份(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石油沥青为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燃料油为自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利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黄金、白银、天然橡胶和石油沥青为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燃料油为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套利交易头寸。 第五条会员或者客户在交易所从事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需申请套利交易头寸的客户应当向任意一家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按照品种申请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 (二)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 (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获批的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对该申请品种一直有效。 第八条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按照合约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海期货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申请(审批)表》; (二)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建仓和减仓安排、交割意向等); (三)申请合约价差偏离情况分析;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的申请,按资信情况、历史交易状况、套利头寸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一般月份套利交易头寸不超过其所提供的一般月份套利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揭秘中国四大期货交易所

揭秘中国四大期货交易所 揭秘中国四大期货交易所 期货是金融衍生品的一种,那么期货都在哪些地方交易呢? 期货作为一种正式的合同合约,有自己的集中交易场地,一般都是选在正规的、专供期货交割的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 国外耳熟能详的有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纽约商品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以及伦敦国际石油交易所等等。我们看国际新闻的时候, 它们时不时就会蹦出来。 国内正规、官方的期货交易所共有四家,分别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姑且 称它们为中国期货四金刚吧。 四大期货交易所 对期货交易来说,交易所是个可以一提的好地方。它解决了以前交易混乱、无序的状况,为交易者们系统提供了期货交易是品种、 结算、风控等相关的配套服务。 我国正规的期货交易所,全国有四家,其中金融类别的期货都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而商品类别的期货在其他三个期货交易 所内进行交易。 这四家里,名气最高的应该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毕竟冠名的是中国,牌子响亮,自然给人的感觉是地位也要高出其他三家一些,金融相关的期货都在这里集中交易。它是简称是中金所,坐落在上 海的浦东新区。 其他的三家以城市名称命名的期货交易所,地点一目了然,基本上以上海期货交易所名气最响,而且上金所和中金所离得很近。

大连商品交易所(简称大商所)以及郑州商品交易所(郑商所),没有叫期货交易所,都是直接以商品来命名,这也间接反映出了他们的交易品种特性。大商所的交易体量和市场份额均高于郑商所。 交易品种 期货的交易分类可以分为商品期货、金融期货、贵金属期货、外汇期货、利率期货等。每个交易所的期货上市品种是不一样的,四家都有自己的分工。 最牛的中金所的交易上市品种只有两个,股指期货(IF)和国债(TF)。虽然类型是简单粗暴了点,但在期货交易市场上,这两个品种的成交额可是中流砥柱,占掉了一半左右的容量。 上期所的上市品种,以金属为主,是国内主要的金属交易场所,有黄金、白银,也有螺纹钢,橡胶,更有铜铝铅锌等品种。 大商所既有豆类、玉米、鸡蛋等农产品,又有塑料、PVC、铁矿石等工业品。但大商所还是以豆粕为知名的期货交易品种。豆粕是一种高蛋白质,可以做牲畜和家禽饲料的主要原料,因此它的价格波动直接影响肉类和禽类的价格,是农产品中的交易龙头。 最后一家郑商所,基本上还是以农产品为主,有白糖、小麦、菜籽油、棉花等,也有PTA等纺织业的原材料,发电厂的原料动力煤等。 我们可以看出,四家期货的交易品种,中金所是金融资产,其余三家以大众产品为主。 高顿CFA研究中心的Kate指出,期货和股票一样,风险同样很大,而且期货的价格变动对国内外的许多行业都会产生影响,因此杀入期货市场,也是需要做好风控,提高警惕的。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中国金融期货交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doc- 中国金 融期货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五条股指期货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12%。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期货交易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二)遇国家法定长假;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变化;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单边市是指某一合约收市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格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格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格的情形。 第六条交易所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在当日结算时对该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保证金标准进行结算。 第七条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涨跌停板制度 第八条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第九条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10%。 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 20%。上市首日有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 股指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 20%。 第十条期货合约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 (第一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第二个单边市的交易日称为D2交易日,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称为D0交易日,下同),D2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的,该合约直接进行交割结算;D2交易日不是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限制开仓、限制出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强制减仓或者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持仓限额制度 第十一条交易所实行持仓限额制度。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十二条同一客户在不同会员处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单边持仓合计不得超出该客户的持仓限额。 第十三条会员和客户的股指期货合约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一)进行投机交易的客户号某一合约单边持仓限额为 100 手; (二)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 25%; 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号的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不受前款第一项限制。

期货研究报告 初稿

期货市场研究报告 广西鸿正投资有限公司 GUANGXI HONGZHENG INVESTMENT CO.,LTD 二O一一年三月

目录 一、期货概述..................................................................................... (一)什么是期货 ................................................................................... (二)期货的种类 ................................................................................... (三)期货的功能 ................................................................................... (四)期货交易的特点........................................................................... (五)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 (六)期货的交割方式........................................................................... 二、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情况............................................................ (一)国内期货市场发展现状............................................................... (二)四大期货交易市场简介............................................................... (三)近年来我国期货市场活跃,交易额稳步提升......................... (四)未来期货市场 ............................................................................... 三、套期保值交易的基本原理............................................................ (一)套期保值的概念........................................................................... (二)套期保值的基本作法................................................................... (三)套期保值的原理........................................................................... (四)套期保值的种类........................................................................... (五)不同参与者的套期保值策略和方式.......................................... (六)套期保值的风险和缺陷...............................................................

全球主要地区期货交易量对比

全球主要地区期货交易量对比 发布时间: 2013年02月05日阅读次数:696 新闻作者:广发期货发展研究中心陈贝尔李楚琪新闻来源:期货日报 过去五年,期货期权市场的总交易量增长了60.9%,贡献主要来自于新兴市场如巴西、中国、俄罗斯和印度等交易量的爆发。然而2012年交易量的萎缩结束了持续三年的全球衍生品交易量增长趋势。 全球金融市场还处于经济危机的寒冬缓慢恢复中,在这场暴风雨中,衍生品市场遭受冲击较小。从全球期货期权交易量来看,除了2009年几乎与2008年持平之外,一般年份都保持稳定的增长。其中,在2009年稍作喘息之后,2010年全球交易量增长了26.67%。过去五年期货期权市场的交易量总共增长了60.9%,贡献主要来自于新兴市场如巴西、中国、俄罗斯和印度等交易量的爆发。即使是危机的中心地——美国市场,过去5年中期货期权交易量也出现了可圈可点的33.3%增长。然而,近年来,各国皆对衍生品市场风险加强了监管,众多交易所将合约规模提高以防止过度投机。这样做的结果导致了2012年交易量出现下滑,尽管12月份数据尚未出台,但前11个月份的全球期货、期权交易总量同比下降16%,2012年交易量的萎缩结束了持续三年的全球衍生品交易量增长趋势。持仓数据同样出现下滑,2012年11月份全球衍生品市场总持仓为49.8亿张,低于去年年末数据,预计未来交易量不会显著增加。 2007—2011年全球衍生品交易量(以交易手数算) FIA的统计口径是以交易的合约手数为准,这样统计的好处是标准统一,无论合约代表的是商品期货还是金融期货,金额多大都只以合约张数为准。但是,这样统计的弊端在于,不同品种合约代表的金额大小可能相差很远。例如,在美国芝加哥交易所集团交易的欧洲美元期货合约,以交付利息为100万美元为单位,但在印度交易的货币期货合约标的物仅为1000美元。对于如后者这类合约单位较小的期货合约,并不需要大额资金就可以形成较大的交易量。 四大期货交易区域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完整版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完整 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我国期货交易所合约规格 上海_____交易所一号铜标准合约 (经上海_____交易所管理委员会1993年2月6日通过) 上海XX交易所 中国上海____年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会员已于今日售出(购入)25吨(溢短2%)符合下列第3条规定的一号铜,价格为每吨____元,交割月份_____。 本合约根据《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

中国金融期货市场发展历史概况和现状分析

中国金融期货市场发展历史概况和现状分析 摘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期货市场进入了一个创新和发展的新时代。而筹备多年的股指期货经国务院批准于2010年4月16日正式挂牌上市,首批4个合约开始交易。股指期货的推出是我国金融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飞跃。本文介绍了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历史,并对已经上市2年多的股指期货市场进行简单的现状分析。 关键词金融期货国债期货外汇期货股指期货 一、引言 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20世纪70年代初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剧烈变化,固定汇率制被浮动汇率制取代,70年代中期以来,为了应对国内经济和在汇率自由浮动所带来的影响,西方各国纷纷推行金融自由化政策,以往的利率管制得以放松,由此导致了利率波动日益频繁而剧烈。在这种背景下,外汇期货和利率期货等金融期货衍生品应运而生。伴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及其交易方式的不断进步,股指期货也在80年代初产生。在金融期货推出的短短20多年时间里,其交易迅速发展。目前,在国际期货市场上,尽管商品期货交易量在不断增长,但其相对量却是下降的,金融期货已经逐渐成为主要的期货品种,占据了市场的大部分份额。在2011年,金融类衍生品交易量占全部期货期权交易量的较大比重,约为88.7%,其中排在成交量前三位的股票指数、单个股票及利率衍生品交易量合计占全部衍生品交易量的76.2%。商品类衍生品交易量占全球衍生品交易量的比重有所下降,由2010年的13.39%降至10.4%。1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曾开展金融期货交易试点,推出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但由于当时市场调节尚不具备,除国债期货外,另两类期货都未形成规模。虽然这些早期的尝试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成功,但却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目前,我国金融环境相对于90年代初期有了显著1资料来源:期货日报https://www.sodocs.net/doc/9b10047256.html,/Newspaper/Show110260.html

2013年度期货市场十大新闻

2013 年度期货市场十大新闻 1、国债期货9 月6 日重回中国资本市场国债期货9 月6 日正式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时隔18 年,国债期货重回中国资本市场,作为国际衍生品市场上交易量最大的品种,国债期货是金融期货中当仁不让的“王者”。然而,市场的热度距投资者的预期和成熟市场经验出现了一定差距。作为现券市场持有量和交易量最大机构的商业银行以何种形式参与国债期货 市场,目前监管层尚未有定论,相信未来商业银 行参与国债期货市场将会有广阔的发展空间。2、国内期货挂牌9 个新品种步入“ 40时代” 今年相继上市了焦煤、动力煤、石油沥青、铁矿石、鸡蛋、粳稻、纤维板、胶合板8 个商品期货品种和国债期货1 个金融期货品种,至此,国内期货品种增加至 40 个。统计显示,从2008 年到2012 年,国内共新上市了 13 个商品期货品种。而今年以来已经上市9 个期货新品种,这在近年来是非常少见的。期货部分 品种已经从单一品种发展到产业链上下游,在服务国民经济龙”事件损失卖空7130 手股指期货合约 的纵深和广度上都有显著的延伸。3、光大证券对冲“乌2013 年8 月16 日是个值得纪念的日子,11:06 ,当月合

约 IF1308 突然大幅飙升, 2 分钟内上涨近 70 点,早盘最高 冲至 2399 点。根据中金 所昨日公布的主力合约 IF1309 的持仓明细来看,光大期货 由于增仓了 7023 余手空单至 10194 多手,跃居空头一哥的 位置。18 日,证监会通报了 8月 16 日光大证券交易异常的应急处置和初步核查情况。 示,为对冲“乌龙”事件损失,光大证券当日将 18.5 亿元股票 转 化为 ETF 卖出,并卖空 7130 手股指期货合约。 证监会 30 日通报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案调查和处理结果, 认定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没收光大 证券违法所得 8721 万元,并处以 5 倍奉,罚没款金额总计 5.23 亿元,同时停止其证券自营业务, 对原总裁徐浩明等四 高管采取终身证券期货市场禁入的措施。 光大证券 9月6日晚间发布公告称, 截至 9月6日收盘, 全部平仓完毕。值得注意的是,光大证券此次为对冲风险而 种。 公告显 公司“ 816事件” 中为对冲风险而购入的股指期货空头合约已 买入的期货空头合约损失了 430 万元。 4、上海期货交 易所 6 个期货品种开展连续交易 7月 5日,上海期货交 易所正式启动黄金、白银的连续交易, 11 月 20 日连续交易 的期货品种从贵金属扩展到铜、铝、锌、 铅四个有色金属品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国境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中国有哪些期货交易所

中国有哪些期货交易所 中国期货交易所主要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金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是依照有关法规设立的,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责,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上海期货交易所目前上市交易的有黄金、铜、铝、锌、燃料油、天然橡胶、钢材等七种期货合约。 大连商品交易所 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四家期货交易所之一,是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成立以来,大商所始终坚持规范管理、依法治市,保持了持续稳健的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农产品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有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啤酒大麦,正式挂牌交易的品种是玉米、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和线型低密度聚乙烯。 中金所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于2006年9月8日在上海成立,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成立,对于深化金融市场改革,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发挥金融市场功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上市的期货品种为股指期货(沪深300股票指数期货)。

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成立于1990年10月12日,是经中国国务院批准的首家期货市场试点单位,在现货远期交易成功运行两年以后,于1993年5月28日正式推出期货交易。1998年8月,郑商所被中国国务院确定为全国三家期货交易所之一,隶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垂直管理。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有小麦、棉花、白糖、精对苯二甲酸(PTA)、菜籽油、绿豆等,其中小麦包括优质强筋小麦和硬冬白(新国标普通)小麦。 这些就是在中国内地的期货交易所,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交易所之间出现了多次的合并和重组。国外的尤为普遍。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I)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品种与合约 第四条交易所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交易品种。 第五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低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执行价格间距、卖方交易保证金、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最后交易日、执行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九条合约的附件与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章会员管理

第十条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第十二条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其客户和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第十三条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十四条会员资格的批准、变更和终止,须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董事会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二)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三)按照交易所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四)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决定;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中金所办字[2010]16号)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关于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细则、 办法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通知 2010-2-20中金所办字[2010]16号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审议批准,现予以发布。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审议批准,现予以发布。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 以上规则、细则、办法及合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 2.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 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 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 6.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7.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 8.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9.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10.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结算会员的期货结算行为,加强对结算会员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结算会员结算业务是指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特别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对其受托交易会员办理的期货结算业务。 第三条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关系的确立与变更 第四条交易会员应当委托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且只能委托一家结算会员为其进行结算。 第五条结算会员受托为交易会员结算,应当签订结算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结算会员与交易会员签订结算协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的规定,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指令下达方式及审查或者验证措施; (二)保证金标准; (三)交易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四)风险管理措施、条件及程序; (五)结算流程; (六)手续费标准; (七)通知事项、方式及时限; (八)不可归责于协议双方当事人所造成损失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 (九)协议变更和解除; (十)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处理方式; (十二)双方约定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中国期货市场的认识与思考

对中国期货市场的认识与思考 摘要:期货交易是商品生产者为规避风险,从现货交易中的远期合同交易发展而来的。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认识研究期货,利用好期货市场对于发展中国日益活跃的商品流通体制,促进中国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期货交易改革监管 一、认识期货 期货合约,简称期货,是一种跨越时间的交易方式,指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约,同意以约定的价格、时间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等,交收指定数量的现货。期货与现货完全不同,现货是实实在在可以进行交易的商品,期货主要不是货,而是以某种大宗产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等为标的标准化可交易合约。期货可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商品期货又分工业品(可细分为金属商品(贵金属与非贵金属商品)、能源商品)、农产品、其他商品等。金融期货主要是传统的金融商品(工具)如股指、利率、汇率等,各类期货交易包括期权交易等。期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是对于现货交易的一种提升和发展。 期货交易具有套期保值功能、防止市场过度波动功能、节约商品流通费用功能以及促进公平竞争功能等四大功能,这些功能对于发展中国日益活跃的商品流通体制具有重要意义。期货是继外汇外的最大的交易手段。 期货交易是商品生产者为规避风险,从现货交易中的远期合同交易发展而来的。最初的现货远期交易是双方口头承诺在某一时间交收一定数量的商品,后来随着交易范围的扩大,口头承诺逐渐被买卖契约代替。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过中央交易场所、大宗易货交易,以及带有期货贸易性质的交易活动。历史上最早的期货市场是江户幕府时代的日本。第一家现代意义的期货交易所1848年成立于美国芝加哥,该所在1865年确立了标准合约的模式。 中国古代已有由粮栈、粮市构成的商品信贷及远期合约制度。民国时期曾经成立过多个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市场产生的背景是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随着国家取消农产品的统购统销政策、放开大多数农产品价格,市场对农产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调节作用越来越大,农产品价格的大起大落和现货价格的不公开以及失真现象、农业生产的忽上忽下和粮食企业缺乏保值机制等问题引起了领导和学者的关注。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现代期货交易所应运而生。而现在,我国拥有以能源与金属商品期货交易为主的上海期货交易所、以经营农产品期货为主的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以及以经营金融期货为主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四家期货交易所,其上市期货品种的价格变化对国内外相关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且这四家期货交易所的交易量都在世界名列前茅,这说明我国的期货市场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我国也已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商品期货市场。 二、对于中国期货市场的思考 我国现代的商品交易期货市场产生于上世纪90年代,历经20余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期货市场,这不得不说是一个奇迹。 中国期货市场得以快速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最重要的是中国政府对于期货市场的重视及对期货市场的政策引导。1988年3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积极发展各类批发贸易市场,探索期货交易,拉开了中国期货市场研究和建设的序幕。1990年10月12日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以现货交易为基础,引入期货交易机制,迈出了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第一步。2010年4月16日中国推出国内第一个股指期货——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2011年4月15日中国大连商品交易所推出世界上首个焦炭期货合约。2012年12月3日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推出首个玻璃期货合约。这一系列成就,都有中国政府在背后所付出的巨大努力。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附件3: 《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修订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阴极铜(以下简称铜)、铝、锌、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铅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黄金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7%,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8%。 在某一期货合约的交易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调整其交易保证金水平:

(一)持仓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时; (二)临近交割期时; (三)连续数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四)连续出现涨跌停板时; (五)遇国家法定长假时; (六)交易所认为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 (七)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调整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公告,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某一期货合约持仓的不同数量和上市运行的不同阶段(即:从该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具体规定如下:(一)交易所根据合约持仓大小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的方法。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三螺纹钢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四线材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表五黄金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表六天然橡胶期货合约持仓量变化时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注:X表示某一月份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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