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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㈠、背景与情况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不论是委托施工部门承建还是自建,除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一般是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在某些公司、企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和某种目的,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投入使用,仍以各种理由或有意延长试产期而不按有关规定,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入帐,其结果是资产反映不实,应计提折旧而未计提形成虚增利润。
㈡、相关法规规定
1、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
颁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规定:“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2、《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3、《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第15条规定:“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当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

第16条规定:“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达到购买方或建造方预定的可使用状态。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固定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与设计要求或合同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或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
(3)继续发生在所
购建固

定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几乎不再发生。
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第17条规定:“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并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则应当停止该部分资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如果所购建固定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则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4、《企业会计制度》—1501固定资产科目使用说明:“三、固定资产应按起取得时的成本作为入帐的价值,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㈢、分析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全部工程或部分工程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投入使用,已为公司、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结转固定资产,按期计提折旧。未办理竣工决算或拖欠部分工程款未付应参照原定概算或预算全部工程价款于投入使用时估价入帐,按期计提折旧,有意不转或少转,或有意延长试产期以达到延长借款费用资本化终止及少提折旧,其实质都是人为虚增利润制造假账。
㈣、注册会计师对在建工程审计的特殊关注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项目时,除应履行一般性常规审计程序同时,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1、在取得在建工程明细项目及各项目期末余额明细表(包括各项目的名称、计划或预算数、期初数、本期支出增加数、本期结转固定资产数、期末余额)进行逐项分析后,确定关注的重点项目;
2、根据确定的审计目标,对确定的重点项目实施现场观察审计程序,了解实际工程形象进度,了解与达到预定使用状态存在的主要差距和问题,有无已实际投入使用而未结转固定资产的项目;
3、对进入试产的工程项目,了解原设计文件或合同规定的试产期的具体规定,是否仍在原规定的期限之内;已有产品产出的项目,了解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是否达到预定要求;
4、在对
工程项目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经过审慎地分析判断,与被审计

单位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沟通,确定应提出结转固定资产项目和合理的结转时期(对被审计单位已结转固定资产的项目亦应作出是否适当的判断);
5、结合“借款费用”的审查,审验被审计单位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的范围、资本化的开始、暂停和终止是否符合准则和制度的规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在项目之间的分配是否适当(主要是结合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分析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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