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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笔记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笔记

篇一:读后感

读后感

余秋雨说阅读最大的理由是想摆脱平庸,早一天就多一份人生的精彩;迟一天就多一天平庸的困扰。读法学著作就是在塑造法学品质,摆脱常人对事物的看法,改造自己的思想从而改造自己的行为方式。品味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感受到的是对法律宗教式的信仰;漫步萨维尼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深感法律立足民族精神之重要;畅游张中秋《比较视野下的法律文化》除了感叹教授的匠心独运,玄机暗藏外印象最深的是法律移植之慎重;信步大家孟德斯鸠之《论法的精神》对往理性和自由认识更加深刻;拜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看到的是法界大家思想的碰撞和哈特独到的见解。

有人说了解西方文化最好了解其宗教著述,法律也是人类文化的积淀,况且法律与宗教的矛盾贯穿着整个西方文明发展史,所以要更好地研究西方法律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则是一部兼顾两者的很好的教材。法律与宗教之关系犹如互相紧密缠绕的组成一条完整麻绳的两条单绳。二者没有主次之分,亦无决裂点。法律与宗教相辅相成,贯穿历史,结实牢靠,伴随人类文明不断发展进步。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伯尔曼的观点:法律不仅包含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人的情感,人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人的信仰。读书应该有目的,那就是结合当今,就目前来看,塑造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依然是有重大的意义的。在中国重塑法律的信仰性最需注意的也是最难改变的是——由中国发达的集权制度衍生出来的各种社会关系对法律思维理念的巨大影响。这种集权制度是建立在封建礼治之等级权利的基础之上的。由于中国历来是一个

不重视信仰的民族故最需注意的并非现代法律与传统宗教之间矛盾的调和。诚然,佛教、道教乃至儒教始终贯穿着我国的宗教脉络,但具有像基督教那样对整个西方精神世界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的宗教始终没能出现在中国。人们对法律所持的态度——信仰是判断一个社会是否业已达到真正成熟的法治社会,当然我们并非盲从,而是对包含着人类自始追求的正义、平等、自由等神圣精神价值的信仰。正如法学家所说的“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一社会所倡导的合法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靠了宗教激情,信仰的一跃,我们才使法律的理想与原则具有普遍性”。

在了解西方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呼吁中国法律信仰的同时,对比中西方文化之不同,探悉法律洋土法律之差异,是为我中华法律继承、借鉴、屏弃、成长所必需。当今法制现代化之高呼,法律移植之盛行,法律趋同化势不可挡。

西方海文化的灵活性、扩张性、兼容性等特点确实是无可比拟的优势。相比之下,中国文化,由于历代帝王畏民的心理恐惧,一直在延续着一种带有压抑色彩的平稳和秩序,的确显得相形见绌。那么难道传统文化真的是鸡肋的命运,张中秋教授的《比较视野下的法律文化》在对比文化差异的同时,更深层次的趋向于对传统文化的反思:我们在高呼法制现代化的同时,法律继承方面有所欠缺!首先,传统的割舍不断。历史的联系并不是人们靠主观就可以摆脱得,更何况这种联系也不是完全消极的。社会生活是具有延续性和继承性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自己创造历史,但是他们不是在随心所欲的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创造的”。人不可避免的从过去的历史阶段中继承下来许多既成的成分。所以传统并不是现代化的势不两立,恰恰相反,而是辩证统一。其次,传统与社会模式

变迁的关系。中国历代变法,如战国商鞅、赵宋王安石、满清维新,结果惊人相似,原因何在?答案是保守传统的思想具有很强的韧性和生命力。即使社会模式改变,政治体制改变,社会文化的控制,即文明模式,是不容易改变的,这需要漫长时间的磨合。即使经过新中国成立,

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人们的传统也是不可能一次性断裂的。最后,法治德治关系论。法律是实现正义的一般方式,而非唯一。所以辅以道德等方式本无可厚非。但在中国特定区域内,却是别有一番意思,尤其是在”社会需要变革的历史时期,人治不仅是必要,甚至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注重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开发,不仅仅是对现有法律资源的一种尊重和发挥,也是在为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达到一种契合而努力。吸收西方法文化的优长,弥补中国法制的偏误,实现西方市民法伦理和中国亲属法伦理的统一,以求中西合璧,寻求

到兼顾中国本土化的法治模式,乃是我们的完满设想。

如果说前两篇文章所引发的更多的是对中国现实的批判,那么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和孟德斯鸠之《论法的精神》以及萨维尼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则更多着墨于法学理论上的深思。学法律首先要弄清楚的是法律的概念,因为法律概念是法律科学中第一个基础性的概念。在这一方面具有标新立异风格独具的当推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其新意在于试图运用实证分析,尤其是语义分析方法对法律的概念重新作一思考。该著作对法律的概念所作的新的界定,取得了全世界法学家公认的成就。通过对《法律的概念》一书的阅读,能够进一步加深对法律的概念的理解。哈特并没有对法律概念简单地给出一个定义就算结束,而是具体地分析每一个问题,可以说是在对批判基础上的继承。哈特认为:批判法律实证主义的人所犯错误的原因之一在于他们常将奥斯丁关

于法律的定义和法律实证主义混为一谈。哈特反对奥斯汀的法律命令说,即认为法律是掌握主权者对在下者如何行为所下的并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在西方法律命令说在法学中通常被称为由主权、制裁和命令三个要素构成的“法律三部曲”。他指出法律命令说的主要缺点是:首先,法律命令说不但规定一个人当为和不当为的规范,而且授予各种公私权利的法律。然授予各种公私权利一说,如果解释为以制裁作为后盾的命令显然是存在逻辑上的矛盾的。其次,法律命令说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其应该囿于刑法范畴之内,因为刑法是以刑罚作为后盾、命令或制止一定行为的法律。哈特说:“刑法及其制裁与我们的命令模式中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之间,至少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这种普遍命令与侵权法之间也存在着某种类似之处,??但是,还有其他重要类别的法律,因为它们执行的是完全不同的社会功能,所以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全然无

共同之处。”最后,以法律命令说而论,掌握主权者是指习惯地受人服从但自己却不受法律限制的人。这种解释不能反映现代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即立法权力的连续性,而且掌握主权者这一用语也不足以说明现代国家的全体选民或立法机关,它们本身也都是受法律限制的。在专制社会里,特别是以皇权世袭的社会,主权者极其代表是好找的、好界定的,皇帝代表着主权者,皇子、皇孙等都是未来的主权者的代表,而在其他类型的专制政体也大都延续着简单地因生殖关系而承接权力。以上所论乃是豹之一斑,意在指明哈特所论立意之新颖。

我们接下来再来谈论《论法的精神》,其作者乃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孟德斯鸠。伟大的作家伏尔泰曾将《论法的精神》赞誉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同时也指出该著作的精神实质所在。按照马克思的理论进行分析,孟德斯鸠作为资产阶级杰出代表,其思想虽然受制于

其所处时代和地位然《论法的精神》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它的作用之巨大是由事实来证明的,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立宪无不是对该著作运用的真实写照,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何谓法的精神?孟德斯鸠在书中指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

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不难看出,其对法律精神的定义涉及政治、地理、气候、文化、经济等内容,可以说是全

方位的进行界定,是从物质出发来解释精神方面的现象,是符合哲学规律的论述。

和著名的孟德斯鸠一样作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是最具争议也颇有传奇色彩的一位法学大家,他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以其德国人独有的严密逻辑和理性的的论述对其后颁行的《德国民法典》及整个德国的立法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最令人敬仰的就应该是该书所散发的对民族的关怀,萨维尼相信:“那时,我们将会拥有真正的民族的法律,而此法律,将会拥有一种极富表现力的语言;那时,我们可能会将罗马法还诸历史,而我们所拥有的,将不再仅仅只是一种对罗马制度的拙劣的仿制品,而是我们自家的真正的、民族的、新的制度。”这是民族自信的呼喊,而且事实证明了民族梦想最终的实现——影响世界的《德国民法典》。看到别人往往会想到自己,想到自己的国家和

民族。想我堂堂大中华民族,在历史上,上至三皇五帝,下及开放改革,连绵五千年长河;在文化上,存儒法道墨诸子百家之辩,有《连山》《归臧》《周易》奇门遁甲之术,更兼有四库永乐之典,然而为何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呢?追寻历史,不难得到答案,那就是我们是否需要!我们的老祖宗所需要的是能够实现其封建统治和集权统治的法典,然而民法典是生来就体现着自由与民主精神自然不被老祖宗所追求,他们自然不会给我们留下什么民法典。所以当我们需要时就会感到有些迫不及待了,然而事欲速则不达,在立法过程中我们的立法者应该立足于中华文明之精神从而多一点创作少一点移植,以让将来出台的民法典不会水土不服!

篇二:法学书单

法学书单

作者:来源:阅读:1527人次时间:2011-9-28 14:56:52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送

法下乡》、《道路通向城市》、《也许正在发生》

[点介] 这些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对于本科生来说,读完此书会对法律有全新的认识。

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江村经济》]

[点介] 今天我们离费先生写作此书的年代已经相去六七十年,但费先生于书中所做的对中国现状的分析对今天的中国仍然是那样的切中肯綮;费先生所具有的问题意识和文章风骨,我们今天仍然还差之甚远。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反思:法学的知识贡献在哪里?

3、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点介] 写得精彩,译得也精彩。探索法律背后的精神,支撑法律的东西。“没有信仰,法律它将形同虚设”。在中

国既有的法律传统被打破的同时,我们应该如何寻找新的在法律下生活的传统?当然,读此书时,不要片面追求其中精彩的语句,更要注重起分析的思路和线索。

4、黄仁宇:《万历十五年》[《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

[点介] 作者对历史的厚积薄发和驾轻就熟,对中国政治制度的谙熟洞然与透辟分析,都显示出其“史实”与“史识”的完美结合。文笔老辣,一气呵成。其对政治与道德关系的揭示、规则与生活状态的运作的阐说,对于我们了解传统和法律都有着极大的启迪。此书不可不读。

5、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社会科学方法论》]

[点介] 作者对学术、政治,甚至人生三者之间关系的看法,实在可以廓清我们的许多认识。我们所处的是一个缺少虔诚和信念的时代,这影响着我们对自身的了解,我们竟不知道从事的职业

除了谋生以外还有什么意义。本书可以告诉我们一些答案。

6、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

[点介] 学法之人,当对法律教育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有基本的了解。本书提供了这样一个了解的途径。不宁唯是,当我们对自己身处的职业教育的现状和社会的反差进行理性的

反思和检讨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做的便是要对这个法律教育生态圈的运行有一个冷静的认识。此书的一个特点就是给我们提供了这样的视角。

7、梅因:《古代法》[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点介] 历史法学派之代表著作。其重要之处不仅在于经由自己的研究勾画出法律发展的脉络,提出了法律“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的振聋发聩的命题。更在于,他在学术研究上的独立和怀疑的精神,对“自然平等”的流行话语的批判。一如梅因所说,我们最需要的也许是对新旧材料的不断审查,而不是盲信。后

一本书亦是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著作。

8、柏拉图:《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

[点介] 本书是苏格拉底审判与处刑的三篇著名对话。展示了苏格拉底是如何被判刑的,他对待神、知识、伦理、法律、死亡等的态度如何。读者从中受到其人格的震撼之余,还会进一步思考苏格垃底到底是怎样死亡的重大的政治和人生的问题。在对话和诘问中教给你智慧,这是本书的另一重要收益。

9、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点介] 他是一位优秀的法官,也是一位有深刻洞察力的学者。他的想法干净利落,简炼精当。他告诉我们他是如何判案的,法官不仅是“发现法律”,还应该是“创造法律”。他把创新和限制融贯一炉。他的热情和理智凸现出法律职业在他们这些人身上的崇高。卡多佐作为学者和法官的睿智与节制,使他赢得了应有的尊重。

10、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点介] 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历史的、比较的、实证的等。探询法律的性质和精神,视野宽广,气度优雅。也是启蒙时期的代表著作,阐述了自然权利观和三权分立等思想。虽然作者的“分类和框架”与他提倡的社会考察的方法有某种裂痕,但这恰好是优秀著作的标志确立了一个“范式”,供后继者超越。

11、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

[点介] 本书与前一本书气质上有很多相似之处。作者对美国社会的分析和对民主的洞见,充分展现了他横溢的才华。作者对自由的理解,值得我们进行长久的反思。关于美国法律职业和法律信仰的论述,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律建设,仍是宝贵的思想财富。

1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点介] 和前一本书一样,也是法史研究上的经典。本书作者的功力深厚,语言平实。从社会学的视角切入。当然,社会学的方法本身也有多种,本书可能还属于“规范社会学”的进路。而且,由

法律的分析透视中国的社会,这一学术取向本身就让人尊敬。

13、哈特:《法律的概念》

[点介] 分析法学的代表著作。作者对语言与法律的关系有特殊的敏悟,提出和讨论了一系列当代法学的重要概念,对二十世纪乃至今后的西方法学有深远的影响。本书的翻译稍微有些问题,但整体上还是可读的。作为一个主要研究哈特的人,我建议大家都多关注本书和哈特的其他著作。

14、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点介] 是分析法学的经典文献。受实证主义的影响,奥斯丁恪守“应然法”与“实然法”的分离,试图把法律当成一种真正的科学。提出了主权、命令、制裁的法律模式。我们应该重新理解分析法学。在今天,分析法学的初衷(法律的独立)似乎已经受到了极大的扭曲(法律的意识形态化)。后书亦是分析法学代表作,但气质上与哈特的和奥斯丁的已

是大不相同。记住:分析法学者内部的差异也许比分析法学和其他学派的差异还大。所以,读一本书时,重要的是看其问题,而不是“标签”。

15、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法律帝国》、《自由的法》]

[点介] 作者早期的代表作和成名作。本书系统阐述的作者的权利观。是当今研究权利问题的重要著作。作者在书中对规则、原则和政策等的分析对我们深化对法律的理解有很大的启示。我们怎样关怀和尊重人的权利?这始终是令人深思的问题。

16、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

[点介] 在比较法里,这是本简洁而有特色的著作。作者更关心的是决定不同法律制度的内在的思想、观念等层面。易言之,本书是从文化的角度分析不同的法律和传统。从论述方式上,本书也不同于其他的比较法著作,而是按涉及的问题,综合论述各个法系。

17、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

与法律方法》

[点介] 在中国影响颇大的综合法学著作。书的前半部分简要介绍了西方法思想的历史,后半部分论说了作者认为重要的一些法理学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自然法为立场的综合法学观。该书的价值之一也许是它对中国1980年代中期以来的法理学的影响。从学术史和语言翻译史的角度,对本书倒也可以有一些有趣的研究。

18、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点介] 法律思想史的另一种写法。以“问题史”代替“英雄谱”,注重探索思想的知识社会

学的分析。加之作者的文学功力和看问题的敏锐,使得本书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比较“原味”的法律思想的餐饮。从的翻译上看,在翻译界“伪劣产品”漫天的今天,本书是难得的优秀和杂实的本子。

19、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

[点介] 作为法学家的梁启超对中国

法学的开创性贡献理应为青年学生所了解和认识。梁启超涉猎广泛,思想敏捷,对中国的社会现实和实践有深切的体验。其行文恣肆汪洋,论辩雄浑有力。至于其理论和实践中实际存在的裂痕,诸位在读该书时须具有同情的理解,从而正确认识:一个人的贡献之大小,一定要与所处的时代结合考察。

20、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

[点介] 这本书的块头是大了一点。不过,作为一本教科书式的著作,本书涉及了当代法律的几乎所有的重要领域。富于启发而又不乏生动;重在训练思维而又无正襟危坐之感。可以说,此书正是一步一步地把学生带入法律殿堂。有趣且有分量,这是我对该书的总的评价。和国内大量充斥的“垃圾教材”相比,优劣自判,不必多言。

21、涂尔干:《社会分工论》[《自杀论》、《社会学方法的准则》、《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

[点介] 作者乃与马克思、韦伯齐名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五)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五) 五、两种方法得矛盾及其学理和社会/政治得解释 理性法学派与历史法学派得矛盾 如前所述,就法学方法论而言,法律行为概念得产生与历史法学派和理性法学派都有紧密联系.系统提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得是历史法学派得创始人胡果,萨维尼也作出了重大贡献.而历史法学派得人物如萨维尼等基本上概念法学派得集大成者.然而,这两种方法,乃至浪漫主义方法和理性主义得方法存在着非常大得矛盾. 理性主义强调要排斥和摒弃历史,因为在历史是由具体事件组成,在历史中非常难发觉先验得原理或规则,在具体历史中充斥中大量非理性得经验碎片,统合为精神得运行、或者理性得嬗递都只是僭妄得呓语.因此,在理性主义得奠基者笛卡尔得体系中,历史是没有容身之地得.理性主义远离历史领域,怀疑历史而且对历史持否定态度,摒弃和排斥历史.不能被严格证明或者还原为自明公理和逻辑证明得知识,都应该被排除.在社会建构中,启蒙也有两个核心得观念:解放与进步. 在启蒙思想家看来,只要人类掌握了理性,就一定能够带来人类得解放,这种解放包括从自然界得必定性中解放出来,也包括把人中社会制度得奴役中解放出来.孔多塞表明,人类在实现其能力得完善上决无限制,人类得完善是真正无限得.伏尔泰研究风俗得目得也在于此.[62]总之,在启蒙思想家看来,在理性和科学得引导下,人必定会在躯体、精神和道德上取得全面和谐得进步.社会也将朝着普选权、教育、言论和思想自由、财宝再分配这些普遍目标得进步.wM整个世界得历史真正开始了:它向着统一得永久和平前进.一个“世界公民”也才能够形成“普遍历史观念”.[63] 而历史主义(historismus)正好相反,其差不多原则是:强调历史权利而不是自然权利,历史法则优先与理论规则,事实先于理论.历史法学派得首要观点也是,不存在普遍性得自然法或者理性法.历史不是如兰克学派所讲得“如实直书”(wieeseigentlichgewesen),重建过去,而要紧是一种解释科学,这是狄尔泰和新康德主义者精神科学得精髓,如狄尔泰得“体验(erlebnis)要求研究者得移情、理解与想像.[64] 萨维尼得著作能够讲是最为集中地体现了这种观念.他得《论立法与法学得当代使命》一文实际上确实是浪漫主义得古希腊艺术观念在法律领域得运用.[65]在这一点上,他与赫尔德得观念完全一致:为了领悟一个民族得愿望或行动得意义,就得和那个民族有同样得感受;为寻到适合适于描述一个民族得所有愿望和行动得字句,要考虑它们丰富得多样性,就必须同时感受到所有得这些愿望和行动.[66]而维科更是为历史法学派提供了可能性得依据:人们会自然而然地被引导到保存住促使他们团结在他们所属得社会中得那些制度和法律得经历,[67]因为法律和制度把他们联系在他们得社会里.[68]如此,探讨法律和制度得历史方法会因为社会经历得存在而得以可能. 通过对罗马法史得考证,萨维尼强调:1、一直到近代国家得建立,罗马法始终基本上连续得.2、反对法律与民族无关,是被制造出来得.1815年,萨维尼在其主办得《法律史杂志》(zeitschrift fuer geschichtliche rechtwissenschaft)第一期序言中写到,法学家必须要考虑:过去关于现在得妨碍是什么?现在关于与今后得关系是什么? 假如每个时代确实不是任意地、自以为是地独立采取行动,而是以不可分割得共同锁链和过去时代整个联系在一起得话,那么每个时代便应该接纳过去得某些因素,这些因素是有用得,同时也是主动得.……今天得民族只是是这种永恒得民族整体得一部分.[69] 因此,历史法学派得方法是从久远得历史中去寻求民族法律得真谛,以使现存得法律有生

法制学习读书笔记

法制学习读书笔记 【篇一:法制教育渗透学科教育学习笔记】 《教师法制教育读本》 ——————教师学科渗透法制教育读书笔记 阳长中学张怀喜 第一次学习笔记: 一、为什么要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 (一)是落实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必然要求。 (二)是落实《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的具体要求。 (三)是教学体现教育性的客观要求。 (四)学科中客观存在法制教育内容、法制教育契机和法制教育便利。 (五)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具有人力、时间、载体上的优势。学 科教师是学校最大的群体,学科教学占据着最多的时间,学科有教 学内容作为依托。这是其他途径难以比拟的。 第二次学习笔记: (六)符合学生的心理活动,方法上具有优势。由于需要渗透的内 容和学科知识紧密关联,借助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内容上比较 贴切,形式上比较自然,学生更加认同,更乐于接受。 (七)有利于丰富法制教育的内容。学科知识的丰富性为拓展法制 教育创造了有利条件。由于受时空限制,学校不可能开展太多的法 制教育专题活动和课外活动,只能择“重要的”进行,范围受到制约。而学科凭借自身优势,完全可以把一些平时不好讲或讲不到、学生 又应该知道的法制内容,顺势介绍给学生。 第三次学习笔记: 二、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尊重教学、科学导入, 分量适中、目标恰当,有机统一、一箭双雕。简述如下: (一)尊重教学:即尊重《课标》,尊重教材,尊重教学活动,不 破坏教材原意、教材内容,不破坏教学结构和教学程序,不打乱学 科教学秩序,不占用过多教学时间。 (二)科学导入:即在教学过程中,因势利导,科学、巧妙地导入 法制内容,使法制内容在教学中顺势而出、合情合理、贴切自然。 第四次学习笔记: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读书笔记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读书笔记 在读完了《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这本书之后,英美法系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 与许多欧洲国家不同,英国法律的发展较为平稳,很少受突发事件或革命的影响而被迫停顿或变更,虽已发展逾千年,但现代英国法无论在形式还是在内容上,都与封建时代的英国法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由于美国的前身是英国在北美建立的13个殖民地,有着特殊的历史渊源关系。而美国法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的。 英国法与美国法均属英美法。从宏观角度来看,虽然英国法与美国法在法律渊源、基本制度等方面存在共同点,但是在法院组织形式、法律的解释方法、法学教育等方面又存在着不同。英国宪法与美国宪法虽性质上均属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理论渊源上以民主、分权学说为基础,但是在表现形式、创制程序、基本原则等方面亦存在不同。此外,英国法与美国法在法官制度、律师制度、陪审制度等方面也存在不同。 我个人认为,对英国法与美国法异同进行探析,有利于加深对当代英美法律制度各自的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和规律的认识,并从中吸取有益的因素,以资借鉴。 在比较英国法和美国法之前,我们先来探讨下“法”之定义。“法”并不同于“法律”,“法”是抽象的超国家性的概念;而“法律”则是具体的国家性的概念,与一国政体密切相关。为“法”贴上国家的标签,可将“法”具体化为一国的“法律”。普通法不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而是“各英语国家的共同遗产”,英国法与美国法正是普通法具体化的典型表现形式。英国和美国虽然同属于普通法系国家,两国法律宏观上具有统一性,但在法律渊源方面存有较大差异。 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 美国继承了英国经验主义的历史传统。英国是一个以注重传统而出名的国家,习惯于向后看的思维方式。这种特点大概与盎格鲁一撒克逊人的历史与民族性有关。盎格鲁一撒克逊人本是游牧民族,早期生活于北欧的半岛国家之中,后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篇一: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此书简介: 《法学方法论》是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1986年完成的有关法律 解释学的力作,是他从事法学研究20年来的唯一一本书,可见花费 的心血之多以及写作之认真。文中的写作功底和理论水平都足以让 人叹服。199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在大陆发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 院王利明作序,序中说“该书不仅已初步构建了一门实用而又新兴的 学科即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而且在中国大陆法学者有关法律 解释学的论述基础上多有创新和开拓”。 第一篇:引论 引论共两章,第一章是对“诽韩案”的评析,他认为“诽韩案”中原告 以韩愈39代孙之身份起诉维护韩愈的名誉权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尽管刑法规定诽谤死人罪其直系血亲友告诉权,但这是以保护其“孝 思忆念”为目的的。而原告虽为韩愈的直系孙,但年代久远,已不存 在法律目的所保护之“孝思忆念”,因此应做“目的性限缩”解释,有 告诉权的直系血亲只限于“五服”之内,这样才合乎法律规定的目的,实现实质的公正。法官的素养不能仅留在概念法学的阶段,而应在 立法者之疏忽或不及预见时通过法律解释加以补充完善。 第二章是对“恶法亦法”的讨论。杨仁寿先生认为“法官适用法律时, 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欠缺为借口而不予受理,更不得 以此为拒绝裁判之理由”。法官是司法者,不是立法者,不能借口法 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法律制定或修改的程序繁杂,短时间不 能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恶到令人无法忍受之程度,法官仍应运用法 律之阐释方法,加以阐释,使之适合社会之要求,贯彻法律目的或 社会目的。此时法律外表上虽为恶法,但实质上则非恶法。恶法在 法的安定性上有重要作用,“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恶法亦法必 须具备两种性质:一是必须为法律,就是法的恶的程度尚未与正义 相悖过甚,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加以阐释,人切合社会之要求。二是 此种“恶法”须具有“法的目的性”。法律是实现善或正义的手段。法 官在解释法律行为也要以目的为依据,判断应有之内容,进行合理 解释或补充。还举“威尼斯商人”的案件为例。第二编:法学认识论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 当品味完一本著作后,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写一份读书笔记,记录收获与付出吧。那么你真的懂得怎么写读书笔记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1近日读了卡尔·拉伦兹先生的《法学方法论》一书,收益匪浅。书中的法学理论思想非常的经典,值得我学习。提出新的学说,似乎难以回避的问题,就是与这个学说的发展历史辩论。比如说有没有物权行为?你不是说他是纯粹思维的产物吗?我说从罗马法就有!要么咱们就拿出罗马法的资料辩论一下。把握理论提出的、发展的脉络,才有利于对它批判或重构,才能找到辩论所指向的点。 当然,有的观点指出:萨维尼通过历史研究的方法,从古罗马法中推导出物权行为理论,在方法论上是错误的。然而,理论的历史发展,毕竟是我们研究的抓手。有的学友指出“物权行为不包括物权合意”,他就要对传统物权行为理论

发展历史上的观点进行批驳,或者在前人的观点中解释出他的观点。但是,绕开前人的观点,直接谈自己的观点,这在方法论上似乎难以成功。因为最起码的问题:你用不用它的概念、你用不用它的体系?倘若用它的概念、体系,又不在它理论发展历史的背景下讨论,别人就不知道你在说些什么。 在读完这本法学方法论的书之后,能切实体会到哲学思潮于法学的作用。方法的运用往往与这个时代的哲学思潮相联系,不了解哲学思潮,就难以对认识部门法有深刻的认识。各种哲学思潮对法学的影响非常有意思,越把理论放在历史发展中看就会越能感受到理论的灵活性。对于法理学发展的一点想法:法理学有自己的研究范畴,然真正与部门法紧密结合,需要部门法的知识。方法是从思维中总结出的,对于部门法具体问题的思考与操作,是方法的来源。以这种方法回头去指导部门法,讲起来也显得恰如其分。部门法的学者,也很有必要将自己的素养上升到法理学层次。我觉得在中国“部门法哲学”还是很有前途的。 一、研究者与文章写作随想——部门法学方向 (一)关于研究者,我觉得要努力做到: 1、“融会贯通”:法学与其他学科、法理学与各部门法学 2、“能大能细”:对问题的认识具有理论深度、对具体问题的推导尽量细致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笔记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笔记 篇一:读后感 读后感 余秋雨说阅读最大的理由是想摆脱平庸,早一天就多一份人生的精彩;迟一天就多一天平庸的困扰。读法学著作就是在塑造法学品质,摆脱常人对事物的看法,改造自己的思想从而改造自己的行为方式。品味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感受到的是对法律宗教式的信仰;漫步萨维尼的《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深感法律立足民族精神之重要;畅游张中秋《比较视野下的法律文化》除了感叹教授的匠心独运,玄机暗藏外印象最深的是法律移植之慎重;信步大家孟德斯鸠之《论法的精神》对往理性和自由认识更加深刻;拜读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看到的是法界大家思想的碰撞和哈特独到的见解。

有人说了解西方文化最好了解其宗教著述,法律也是人类文化的积淀,况且法律与宗教的矛盾贯穿着整个西方文明发展史,所以要更好地研究西方法律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则是一部兼顾两者的很好的教材。法律与宗教之关系犹如互相紧密缠绕的组成一条完整麻绳的两条单绳。二者没有主次之分,亦无决裂点。法律与宗教相辅相成,贯穿历史,结实牢靠,伴随人类文明不断发展进步。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伯尔曼的观点:法律不仅包含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人的情感,人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人的信仰。读书应该有目的,那就是结合当今,就目前来看,塑造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依然是有重大的意义的。在中国重塑法律的信仰性最需注意的也是最难改变的是——由中国发达的集权制度衍生出来的各种社会关系对法律思维理念的巨大影响。这种集权制度是建立在封建礼治之等级权利的基础之上的。由于中国历来是一个

不重视信仰的民族故最需注意的并非现代法律与传统宗教之间矛盾的调和。诚然,佛教、道教乃至儒教始终贯穿着我国的宗教脉络,但具有像基督教那样对整个西方精神世界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的宗教始终没能出现在中国。人们对法律所持的态度——信仰是判断一个社会是否业已达到真正成熟的法治社会,当然我们并非盲从,而是对包含着人类自始追求的正义、平等、自由等神圣精神价值的信仰。正如法学家所说的“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一社会所倡导的合法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靠了宗教激情,信仰的一跃,我们才使法律的理想与原则具有普遍性”。 在了解西方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呼吁中国法律信仰的同时,对比中西方文化之不同,探悉法律洋土法律之差异,是为我中华法律继承、借鉴、屏弃、成长所必需。当今法制现代化之高呼,法律移植之盛行,法律趋同化势不可挡。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读书笔记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读书笔记 ——英国法和美国法之比较 摘要:在现在这样一个迅速发展的社会中,处于不同的地理位置和方位、各个不同的国家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法律也不例外。其中,美国法对英国法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今世界一个非常重要而有趣的法律社会现象。本文着重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分析了这种继承与发展的主要表现。这包括美国法律文化从英国法律文化传统中继承的强调法律的实用性、注重经验等特点。但由于英国和美国社会条件的不同,英国法和美国法在法院组织形式、法律主导精神、法律形式、法律体系和法学教育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 关键词:英国法美国法普通法衡平法 一、引言 在读完了《当代主要法律体系》这本书之后,英美法系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 与许多欧洲国家不同,英国法律的发展较为平稳,很少受突发事件或革命的影响而被迫停顿或变更,虽已发展逾千年,但现代英国法无论在形式还是在内容上,都与封建时代的英国法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由于美国的前身是英国在北美建立的13个殖民地,有着特殊的历史渊源关系。而美国法是在继承和改造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的。 英国法与美国法均属英美法。从宏观角度来看,虽然英国法与美国法在法律渊源、基本制度等方面存在共同点,但是在法院组织形式、法律的解释方法、法学教育等方面又存在着不同。英国宪法与美国宪法虽性质上均属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理论渊源上以民主、分权学说为基础,但是在表现形式、创制程序、基本原则等方面亦存在不同。此外,英国法与美国法在法官制度、律师制度、陪审制度等方面也存在不同。 我个人认为,对英国法与美国法异同进行探析,有利于加深对当代英美法律制度各自的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和规律的认识,并从中吸取有益的因素,以资借鉴。 在比较英国法和美国法之前,我们先来探讨下“法”之定义。“法”并不同于“法律”,“法”是抽象的超国家性的概念;而“法律”则是具体的国家性的概念,与一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 【篇一: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 作者简介: 沈宗灵北京大学法律系教授法律社会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总干事,早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1948年在美国宾 夕法尼亚大学研究生院获人文科硕士学位,回国后致力于祖国法学 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事业,著作颇丰,至今笔耕不辍。主要著作有:《美国政治制度》(1980年)、《比较法总论》(1987年)、《现代西方法理学》(1994年),主编《法理学》(1998年,北大出版社)、《法理学》(1994年,高教出版社)等。对中国比较法学研 究做出了开创性贡献。进入90年代,特别关注于当代中国的判例研究,其主要论述《当代中国的判例--一个比较法研究》,并提交“第 一次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会议”讨论。这部法理学是其代表作,与众不 同之处在于比较性的阐述了中西法理,表现了作者博大的法学素养。内容简介: 《法理学》第一版是国家教委“八五”社会科学研究重点课题,同时 荣获国家教委第三届优秀教材一等奖。是第一本以《法理学》命名 的教科书,被誉为法理学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教材。《法理学》 在修订中结合近年来法理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坚持理论创新的勇气,从新的视角和理论高度上对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进行了更 为科学的阐述和系统的介绍,从而更加完善了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 法理学体系。全书分为五编,前四编深入而详尽地论述了法的一般 原理、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制定以及法的实施;第五编 则介绍、评述了法与“一国两制”的关系以及现代西方法理学。 第1章导论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与法学体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第三节法学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五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法学 第六节法理学在当代中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第1编法的一般原理 第2章法的概念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学方法》读书笔记

第一部分法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一节早期希腊的理论 ★古希腊的法学理论 一、法律被认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法律是宙斯赐予人类的最伟大的礼物。 二、海希奥德认为,法律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 三、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至公元前5世纪,希腊的哲学和宗教开始分离。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作是恒定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完全是一种人为创造的东西。 四、诡辩派论者安提弗将自然和法则作了明显的区别。他宣称,自然的命令是必然的和不可抗拒的,而法则的命令则是人类专断制定的,是那种因时、因人和因势的变化而变化的、偶然的和人为的安排。 五、诡辩家卡里克利斯也把“强者之权利”宣称为与“约定”法相对的“自然”法的基本原理。 六、斯拉雪麦格鼓吹“强权即公理”,深信法律乃是握权在手的人们和群体为了增进他们自身的利益而制定的。 第二节柏拉图的法律观 ★柏拉图 一、柏拉图的正义观 (一)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各守本分、各司其职,就是正义。(二)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是在其共和国中确立等级制度的一个正当依据。 二、柏拉图的法律观 (一)国家的法官应当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应该受法典中所规定的固定且呆板的规则的约束。 (二)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的、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这些简单的原则无论如何也不能用来解决复杂纷繁的事务状况。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 (三)在其生命的后期,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 一、把一个以法律为基础的国家假设为达到“善生活”的惟一可行的手段。 二、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 三、法律是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四、将衡平原则定义为“当法律因其太原则而不能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当法律不能适当地处理独特的案件时,法官可以背离法律的字面含义,并像立法者所可能会对该问题作出的处理——如果该立法者已预见到可能发生这种独特情况的话——那样审理该案件。 五、对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进行了界分。 六、对自然正义与惯例正义进行了界分。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而不取决于我们是否接受它。 第四节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 一、芝诺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二、斯多葛派学者认为,理性作为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乃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他们认为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自然法,对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他们的终极理想是建立一个所有的人都在神圣理性指引下和谐共处的世界国家。 三、西塞罗深受斯多葛派哲学家观点的影响。其主要观点有:(一)真正的法律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二)智者的理性和思想是衡量正义与不正义的标准。(三)正义是按照理性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四)虽然正义感可以发展和改进,但正义是自然所固有的,具有普遍性和先定性。(五)正义是人类集体幸福的一个必要条件,不能与公用事业相分离。(六)完全不正义的

读书笔记《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616633近三个星期以来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的读书笔记。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现在才较全面看了,也才从现在开始有了些受益,但还不算迟。阅读的同时,还做了笔记,大家一起分享,也算是以这种方式给我这个“乱人”保存资料。文字后面的数字都是该文字在书中的页数,特此说明。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美国: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介绍: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1908年3月4日-1991年5月30日)是美国法理学家。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获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后于1933年移民美国,此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法学荣誉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并成为“综合法理学”代表人物;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Jurisprudence:The Philosophy and Method Ofthe Law)、《论正义》(Treatise On Justice)、《权力、法律和社会》(Power,LawandSociety)、《法哲学七十五年的进化》(Seventy-fiveYearsOfEvolutioninLegalPhilosophy)、《责任哲学》(Philosophy ofResponsibility)和《英美法律体系导论》 (AnIntroductiontOtheAnglo-AmericanLegalSystem)等。 笔记内容如下: 古希腊诡辩家卡里克利斯:动物生活与人类生活的本质是建立在强者对弱者持有先天优势的基础之上的。6 法律试图使人平等,然而人在本质上却是根本不平等的。6 古希腊诡辩家斯拉雪麦格:“我断言,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第7页。 柏拉图: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9 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 亚里士多德: 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样的特性。 13 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13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报告

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报告萨维尼(1779~1861),普鲁士王朝法学家,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立者。萨维尼1800年开始先后在马尔堡大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任教。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历史法学派刊物。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法律大臣。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该派首创人胡果(1764~1844)的学生,贵族家庭出身。 1803年,《法国民法典》诞生,在拿破仑的铁骑之下,掀起了整个欧洲的法典化运动,当时的德国正处于四分五裂之中,各地各有自己的法典体系。1814年,当时颇具声望的法学家蒂堡发表了《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呼吁制定德国统一民法典,希望通过法典化运动促进德国文化和经济的统一。萨维尼反对蒂堡的观点,《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由此而出。 全书共十二个章节,首先,萨维尼作为历史法学派,简单介绍了他眼里的法律。萨维尼从法律最本质最初的起源谈起,认为法律具有鲜明的民族特性,是一个独特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禀赋和取向。萨维尼结合了罗马法,认为一切法律均起源于行为方式,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只不过最后假手与法学。所以法律不是由法学制定者专断孕育的,是随着民族的变化而变化,民族的共同意志是法律的居所。法律与民族的一般存在之间的叫政治因素,独特的科学性的存在为技术性因素。法律就跟语言一样,本是民族共同保有之物,可是后来随着历史的演进,法律逐渐独立出来,成为特定阶级:法学家的东西,由此才变成如今的充满技术因素的东西,但是这不能泯灭法律最初的政治因素。由此可以不仅可以看出历史法学派主张法律与民族精神、民族意志的重要联系,还可以看出历史法学派反对自然法学派关于存在“放之四海皆准”的自然法的观点。萨维尼的民族性观点,就表明一定存在着多样性,多样性就根本不可能是普遍的真理。而罗马法的普及是因为法律从最初的习惯法,由法学界加以技术性的提炼,而形成的学术法。这也是法律发展的前两个阶段。法律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编纂法典。所以萨维尼也并不反对制定法典,只是反对当时制定。 接着,萨维尼从各个方面阐述了德国不应该制定民法典的原因。萨维尼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德国编纂法典的不必要性,和可能性。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下面给大家分享《法学方法论》的读书笔记,一起来看看吧!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1 法学方法论顾名思义乃是一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它包含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 然而不同的法学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适用范围和重要程度不同其又可分为基本方法和具体方法。通过学习法学方法论之后,对于如何学习法学法学究其性质是何等学科加何解决法律实践中理论的冲突和空白点有了一定的了解。清末民初法学和其他学科一样经过西学东渐从西方引入中国然而其他学科进步一日千里,唯独法学邯郸学步沉笼于概念法学的阴影之下。究其原因固然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但究其本质仍然是不知法学方法为何恤“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没有掌握好学习的方法加何把基础打扎实知识体系学牢靠就成为法律人的弊端所在因而但凡在法学中有一定造诣的学者,最终无不回归于法理和法学方法。因此加深对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就在于此。

在中国众多法学方法论书籍中,杨仁寿先生的《法学方法论》是业内出版的比较早的一本,也是在业界一直倍受青睐、获得一致好评的一本专门关于研究法学方法的书。杨仁寿先生的文字犹如一位法学老者把法学学习之精髓向一位刚入门的法律年轻人娓娓道来,其中很多法学观点以及实践操作经验对于一个年轻的法律人来说犹如醒醚灌顶从中受益颇多。书本的字里行间也是透露出作为法律人做学问应有的严谨态度以及不断刻苦专研的精神始吾辈法律年轻人起到了一个很好的榜样效果也为吾辈法律人学习指明了方向,以下旨为笔者在拜读杨仁寿先生的大作之后,产生的对法学方法论的一点浅显理解: 首先J去学是一门科学,既然是科学,科学的使命乃是探求客观之真理发现科学之命题真伪。然而科学之上命题包括经验科学的命题和形式科学的命题经验科学的命题必须通过经验事实的观察,综合所有的知识才能断定真伪J而形式科学的命题具有“先验”的妥当性肚七种命题一旦依逻辑的方法判定其为真就不会再受经验事实变化的影响其“真’,恒为真因此有“恒真命题”之称。 正因为形式科学的命题恒为真因此它不能像经验科学的命题那样提供实际世界和增加实在的知识和资讯。但形式科学的命题仍然有其不可磨灭的价值,因其提供的命题为“恒真”常为经验科学所验证并且提供严密的分析方法使科学上的谈论愈趋精致物理学能充分透过数学进行讨论,内容愈明确旨拜形式科学所赐。二者之间的关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法学作为科学的学科,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后感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后感英文回答: The contemporary mission of legislation and legal studies is of significant importance in shaping and upholding a just and fair society. In today's complex and rapidly changing world, the role of legislation and legal studies has become even more crucial in addressing various social, economic, and political issues. One of the primary missions of legislation is to establish and enforce laws that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dividuals and groups within a society. Laws serve as a framework for maintaining order, resolving conflicts, and promoting justice. For example, laws against discrimination ensure equal opportunities for all individuals, regardless of their race, gender, or religion. Legislation also plays a vital role in safeguarding public safety, such as traffic regulations that prevent accidents and protect lives.

法学专著读书笔记

法学专著读书笔记 【篇一:法学著作读后感】 法学著作读后感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人连温饱都不能解决,那么谈法律、 谈政治是没有意义的。近代的西方法哲大家往往来自贵族家庭,这 位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 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的孟德斯鸠同 样是来自贵族家庭。优越的条件、良好的教育,让他有时间也有能 力从事法哲等方面的研究。这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论法的精神》是他在1748年发表的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 一,法律与政体 首先政体如何与有无法治有着直接的关系。书中作者描述有四种原则:民-主、贵族、君主、专制,并提出了这四种政体的原则:品德、节制、荣誉及恐惧。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惧,由一个人按自己意志无 法无天的领导统治;君主政体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循着固定和确 立的法律;贵族政体特权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维持他人和维持 自己这个团体的一种平衡,他们需要一种以品德为基础的节制;而 民-主共和政体,权力由全体或者部分人民所掌握,不待说是有法治 可言的。 其次,政体与立法权归属有重要影响。法律是上层建筑,为统治阶 级所服务,用以统治国家的工具。民-主政体往往是“人民当家作主。”君主和贵族政体,立法权掌握在君主和部分贵族手上。至于专制政体,无法治又何来立法权。 此外,政体同样关系到法律的繁简、法律体系、法律内容等。 二,法律与自由 什么是“独立”,什么是“自由”,我们应当牢牢记祝所谓自由指的是 做法律所允许的任何事情的权力;如果法律所禁止的事,一个公民 也能够去做,那么他的自由便丧失了,这就是因为这个权力也会为 其他人所拥有。 三,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 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地理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 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

也说“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也说“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作者:喻中 来源:《读书》2009年第02期 题目很大,而且照搬了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名篇《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在这本著作中,萨维尼提出:立法与法学的使命,在于找出本民族的“共同信念”与“共同意识”,因为,“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易言之,无论是立法还是法学,都应当立足于人类生活本身。 本文之所以不避狗尾续貂之嫌,是想讨论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当代中国的立法与法学,使命何在?到底应当立足于何处?提出这个略显疏阔的问题,既源于萨维尼的启发,也受惠于章学诚、钱穆的洞见;同时,还有意对当代中国的立法状况与法学状况做一点回应。 章学诚在《文史通义·原道》篇中指出:“圣人求道,道无可见,即众人之不知其然而然,圣人所借以见道者也。”对于章氏“圣人学于众人”的见解,钱穆先生深以为然。在《论春秋时代人之道德精神》一文中,钱先生刻意做了进一步的发挥:“在有孔子儒家以前,忠孝两德,早在中国社会实践人生中,有其深厚之根柢。孔子亦仅感激于此等历史先例,不胜其深挚之同情,而遂以悬为孔门施教之大纲。若谓孔子在当时,乃无端凭空提倡这一种理论,而始蔚成为中国社会此后之风尚,而始目之曰道德,此则远于事理,昧于史实。试问孔子亦何从具此大力,一凭空言,而获后世人人之乐从乎?”钱先生的这段话,真可谓至理之言,既与萨维尼的观点遥相呼应,同时,它对于当代中国的立法与法学,也具有值得借鉴的启示意义。 先说我们的立法。 如果说,孔子提倡的“忠孝”,正是因为“学于众人”,才“获后世人人之乐从”,那么,今日的立法者也只有“学于众人”,只有从民众的社会生活中找出符合社会风尚、日常生活的法律规则,才可能受到公众的“乐从”。按照这个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就不能凭空想象,以为通过自己的大脑,创制出一套逻辑完美的规则体系,就足以规范社会、形成秩序——如此创制的规则,即使符合“统治阶级的意志”,即使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也靠不住。 也许有人认为,这种“学于众人”的立法理念,在当代中国的主流话语中,已经被概括为“民主立法”的原则了;所谓“民主立法”,就是“立法者学于众人”的另一种表达方式。然而,在我看来,“学于众人”与“民主立法”是两个形似而神不似的概念。章、钱两先生所强调的“圣人学于众人”,是要从民众的“社会实践人生中”寻找规则、提炼规则。规则原本就在众人那里,圣人(立法者)去把它“拿来”即可。 反观现行的民主立法,其基本的特征是:立法专家创制规则,并最终形成规则的“草案”,这个“草案”经过代议机构的表决,就成了正式的法律。而且,从实践经验来看,只要是提交到代议机构的“草案”,无一例外都获得了通过——常常还是“高票通过”。民主立法的原则,被缩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法学方法论》读书笔记 第一章现代方法上的论辩 第一节由“利益法学”到“评价法学” 依其见解,至少在私法的领域中,法律的目的只在于:以赋予特定利益优先地位,而他种利益相对必须作为一定程度退让的方式,来规整个人或社会团体之间可能发生,并且已经被类型化的利益冲突。 立法者如何评价不同的利益、需求,其赋予何者优先地位,凡此种种都落实在他的规定中,亦均可透过其规定,以及参与立法程序之人的言论,而得以认识。价值判断具有规定性,要严格根据法律文本或规定做评价,而非根据某种利益。很多案件中,法官不能仅有法律就认识立法者的评价决定。 在很多(而不仅是在若干临界)案件,法官的价值判断会取代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对之亦无从依客观标准作事后审查。对法学而言。其意谓:在许多案件中,法学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以“科学的方法”作事后审查,一旦法官必须作价值判断时,法学不能提供许多助力。 类观点学:一般而言,类观点学乃是一种与个别案件结合的讨论程序。以获致参与讨沦者之合意为目标(抽象的说法:以最后所建议的解决方案之“可同意性”为目标),面对环绕个案周遭的所有问题并予讨论的程序。在这种讨论过程中,可以提出很多不同的。可用以支

持或反对的观点。在这诸般观点中。结果考量的论据扮演特殊的角色。然而,究竟是此种抑或彼种(可能或必然的)结果较好,此本身又需要讨论。此种讨论原则上是没有止境的,因为我们永远不知道,是否仍有迄未虑及,但事实上应予考虑的观点存在。 这一节作者叙述了在审理审判案件中遇到的法律条文无法准确适用于案件客观条件时,法官对于法条的司法解释根据个人的价值判断是否有合法性。法官是否应该利用价值判断来裁判案件决断,这种判断是否正当。作者对于带有个人价值判断的裁判的正义与否又进行了讨论,得出结论是,正义本身就无法达成合意,得到一个统一的定义。只有根据案件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和共同目标来判断正义与否。然而如无法对司法解释的方法达成一个共识,则每个案件的判决都会无法实现依法判决,而是把判决的权利交给了法官的个人价值判断。所以作者提出了利用类观点学来对司法裁判的方式做体系性研究。 第二节关于超越法律之评价标准的问题 齐佩利乌斯很久以前就针对基本权作过研究,因为基本权被界定成“需要填补”的概念.在适用基本权时必须为价值判断。他提出下述问题:“依据什么来作价值决定:在何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而且必须取决于一个纵然是超越法律,但仍属客观的规范秩序;还保留有多大的空间,让裁判者可以依个人的价值观来作决定;或者还有即使借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笔记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笔记 作为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中,以论战的形式针对蒂博1的观点而发,论争的主旨是与蒂博商榷“我们心中所竭诚向往地,乃为同一目标,而朝思夕虑者,实现此目标之手段也。”他们在目的上是一致的,即“拥有一个坚实的法律制度,以抵御专擅与伪善对于我们的伤害;再者,我们都寻求国族的统一与团结,专心致志于秉持同一目标的科学研究”。而在实现此目标的手段上,二者却大相径庭。在萨氏看来,蒂博关于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的设想过于理想化,他通过结合当时已存在的一些法典的优缺点分析指出当时的德国并不存在制定统一的法典的条件,客观上也不具备制定法典的历史基础。萨维尼认为只有根据历史传统,才能制定出具备民族精神的法制制度。 在“实在法的起源”中,作者写到“在人类信史展开的最为远古的时代,可以看出,法律已然秉有自身确定的特性,其为一定民族所特有,如同其语言、行为方式和基本的社会组织体制。”由此可知,作者认为法律起源于一个民族的特殊历史,如同其语言、行为等一样,具有其自身个性化的民族特性。接下来,作者再一次将法律与语言相比,认为二者同样存在于民族意识之中,它们都并非人为凭空创造的,而是一个民族从古至今通过耕作生产、日常生活逐日编织形成的,并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性的丧失而消亡。从而,此种渊源决定了法律具有双重生命, 1蒂博是德国杰出的法学家和颇有造诣的音乐爱好者,还是德国哲学法学派的领袖,是民法学家和罗马法 研究者,所著《罗马法体系》是学习罗马法的基本教科书。

既“是社会存在整理中的一部分,并将始终为其一部分”,亦为“掌握于法学家之手的独立的知识分支”。这两种法律的存在形式间的依存合作关系解释了法律起源于有机的过程,即法一开始体现为习惯法,由习俗和人民的信仰产生,其次藉由法学家之手汇集成法律,而非任何专断意志等。 在“制定法规定与法律汇编”一章中,萨氏提出,立法的意义在于“与习俗携手协力,将凡此种种疑虑和不确定性一扫而光,而揭示和保有纯粹的、真正的法律,民族的固有的意志。”法典即为“对于全部现有法律的宣示,而具有由国家本身赋予的排他性效力”。也正是因为这种排他性效力的存在,萨氏才会如此谨慎地对待此部法典的制定。 就法律本身的状况而言,人们期望法典语言规定的精确性和在适用中的统一性,萨维尼指出,制定一部新法典,不可能完全抛弃旧有的东西,对应保留的部分需要加以考察。至于内容,“如果一个时代,条件尚不具备,则不可能以这种方式,经由立法来确定其诸种法律概念,如若径行其事,则其效果对于后续时代不无伤害”,“各种法律关系的概念,在一部有关于此的方案和内容的作品中,必定是最为重要的”,由此可知,立法应该先明确诸多的法律概念和关系。除此之外,在法典形式方面,法律语言需要特别简洁,而且它不同于生活语言,需要逻辑技巧。从而,他认为总括一部真正优秀的法典所当具备条件,“几乎没有发现任何一个时代够格。” 在此,作者主张回到传统的罗马法,通过系统、完整的罗马法研究,

反潮流的历史之声——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以及作为对照的语

反潮流的历史之声——《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以及作为对照的语境论 金自宁 【学科分类】法理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一、问题《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以下简称《当代使命》)写于1814年的德国。一个当代的中国人为什么要对这本书——严格说来,是这本小册子——感兴趣?当然,本书作者萨维尼被公认是曾独领风骚一百年的历史法学的开山祖师,而这本书是萨维尼的代表作。“人以文名,文以人名”都是历史上常见的现象。当年的萨维尼可以因这本诞生于德国民法法典化争论之中的小册子而声名益盛,今天这本小册子也可以因萨维尼在法学思想史上的地位而赢得人们的青睐。在这样一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里,注意名人和经典的标签原是在时间精力有限的情况下节约信息搜寻成本的理性选择——尽管这种理性未必能保证你读到所选择的书时一定不觉得上当。但是对许多人来说,这还不能给阅读这本书提供充分动力和理由。追星族有时声势浩大,但不是追星族的许多人在心底里总免不了嘀咕:这人这书有名尽管有名,但和我到底有什么关系?对我来说,这个关系就在于:在理性化和全球化潮流面前,如何对待本国的历史和传统?在法律领域,这个问题也可以简化为:在制定法时代里,如何对待习惯(法)?带着如何对待习惯(法)这一问题倾听中国法学界已有的讨论,我在一些初看起来并无直接交叉的论说中——比如法律文化、国情论、本土资源、自发秩序、路径依赖、地方性知识以及法律多元等等,听到了一些共同的声音,即关注并且尊重本国法律传统生成的条件和过程。这种声音细听起来有点耳熟,因为我们早在十九世纪初我们就已经在历史法学那里听到过以不同方式表达的类似声音了。近代以来,中国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的德国一样面临着是否继受外来法律/制度(指拿破仑法典)的问题。不同的是,当年这个问题在德国引起长期持续的激烈争论;而中国,相关争议很快就得出了一边倒的结论:从师夷长技以制夷到中体西用再到全盘西化。反潮流的声音也有,但微不可闻而且还被贴上了保守乃至反动的标签。当下我们看得见的情形是,中国现行法律看上去全是制定法,而法学也几乎全是舶来品。有关“法律多元”的讨论在中国不过是最近才出现的事。从法律渊源的角度来看,这些论说尝试揭示的是: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已经(如愿所偿地)被驱逐出境的习惯(法),并未销声匿迹,而是顽强地生存着,并以隐蔽的方式挑战着制定法。如果这些论说可以成立,就仿佛是历史已经对之作出死刑判决的历史法学在一个世纪以后又提出了上诉,并对我们强烈地主张其生存权利。二、《当代使命》中的习惯(法)与历史(一)《当代使命》中的有关论点首先要澄清的是习惯(法)概念。我国的法学教材中对于习惯法的定义大同小异地强调“国家认可”或“法律承认”要件。而国家认可或法律承认的方式又被明确或暗含地局限于国家立法。这一点曾给我对法律渊源(即法律的表现形式)的理解造成一些困扰:如果习惯成为法的惟一途径就是变成制定法,那么,到哪里去找区别于制定法的习惯法呢?为什么还要把习惯法作为与制定法并列的法律渊源?后来我才知道产生这种困扰的根源在于以国家立法权为中心来理解法律。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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