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国家的管辖权与领土主权皆与主权相关

国家的管辖权与领土主权皆与主权相关

国家的管辖权与领土主权皆与主权相关
国家的管辖权与领土主权皆与主权相关

第六章管轄權

?前言

●國家的管轄權與領土主權皆與主權相關

●基於主權平等原則,任一國家不可能於其他國家之主權範圍內行使管轄權。

●管轄權分為二種:

管轄權行使之界線

逮捕權乃是一國主權之表現,因此一國不得於他國領土上行使逮捕權。

立法管轄(prescriptive jurisdiction)之自由

由於主權乃是平等獨立之行使,故一國有權將任何事項列入其國內法範疇。

立法管轄是沒有界線的,但受到主權絕對性的限制,亦即受到執行管轄的限制。

●管轄權之大原則:屬地主義(領域管轄)為主,屬人主義為輔

《案例》蓮花號案(PCIJ, Series A, 1927, No.9)

法國籍船艦在公海上與土耳其籍船舶發生碰撞,該船進入土耳其港口時,法船

之大副即遭土耳其逮捕。土耳其勝訴。船舶碰撞之發生地於公海,應由何國得

管轄權?

土耳其: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

法國:船旗國專屬管轄原則

國際習慣法上並未確立由船旗國取得『專屬』管轄之原則。

由於法國未舉證證明國際法禁止其他國家(非船旗國)在船上行使管轄權,因此土耳其之管轄權雖及於法國之管轄權範圍,卻未違反國際法。

直到1982年的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才明確賦予船旗國專屬管轄權。

本案之法院在當時係認為法、土二國應可共同行使管轄權,法國敗訴係因其無

法證明船旗國之專屬管轄權已形成國際習慣法。

?類型

●領域管轄(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國家對於在其領域內之人和財產及在其領域內發生的行為或事件,享有充分管轄權;但不得在他國領域內從事任何主權行為。

A.主觀的領域管轄:行為地(主體)

中華民國刑法§4隔地犯

B.客觀的領域管轄:結果地(客體)

中華民國刑法§3 屬地主義

中華民國刑法§7但書,本國人在外國犯罪,依行為地法律不罰者,本國無管轄權。

?國籍管轄(nationality jurisdiction)

●個人國籍所屬國有義務防止具有該國國籍的某甲從事違法行為,因此國家對於在外

國犯罪之本國國民有管轄權。

海牙公約(1930年關於國籍法衝突之若干問題公約)

§1:每個國家皆可以國內法確定其國民。

國際法規則:(1)結婚婦女不因與外國人結婚而喪失本國國籍。

(2)外僑長期居住國外,得於一段期間後選擇放棄其本國國籍。

●《案例》諾特朋案(Notterbohm case)(ICJ,1955)

諾特朋因出生取得德國國籍,後來在瓜地馬拉定居及經商,1939年申請加入列支敦士登之國籍(以金錢買得)。二戰爆發後,瓜地馬拉加入二戰並對德國宣戰,於1943年認為諾特朋是敵僑,便將其逮捕並驅逐至美國,以及沒收其財產。最後,諾特朋請求列支敦士登為他行使外交保護。

國家對其國民於外國遭受侵害時,得採取外交保護(diplomatic protection)。

本案中,法官認為國家要行使外交保護,除被害人須為該國國民外,尚需被害人與該國有真實聯繫(genuine link)方可。

補充:一國國民於外國遭受侵害後,循當地所有救濟程序皆無法受償,得請求其本國行使外交保護。即使兩國無邦交,亦不影響外交保護之行使。

●《案例》Joyce Case

Joyce出生於美國,以出生取的美國國籍;後隨父回愛爾蘭,偽稱係於愛爾蘭出生之英國人,向英國政府申請出國旅行之護照,取得護照後,離開英國。期間他曾兩次回英國辦理延長護照手續。1945年,當他被捕時,在他身上發現德國國家發的筆記本,並得知他為德國廣播公司工作。因此被控叛國。但Joyce說他已在1940年取得德國國籍。

持有英國護照的人,不論他是英國人還是外國人,都得到英國的保護,甚至在與英國作戰的國家,他還可以通過英國委託第三國保護,他就有義務對英國效忠。至於他那張護照怎麼得來的,就無關宏旨了。一個人只有持有英國護照,即具有英國國民的身分,他在英國或在任何地方,如果投向國王陛下的敵人,就要受到叛國罪的懲罰。不能認為英國法院對所有外國人在外國所做的犯罪行為都擁有管轄權,但對於曾經長期在英國居住並持有英國護照在外國犯罪的外國人,英國法院就有管轄權。

?保護管轄(protective principle)

●國家的屬地管轄權僅只限於國家的領土範圍,國家的屬人管轄權只限於對本國國民

;對於外國人在外國所為之犯罪行為,國家本來是無權管轄的,但國家為保護其重

●哈佛大學學者認為國家行使保護管轄之理由:

當一個外國人在其領域外所為的犯罪行為,影響該國國家安全、領土完整及政治上獨立時,即可行使之。但若行為地不認該行為係犯罪行為,則不在此限,此乃根據行為地之法律而為評價。

?被害人國籍管轄(passive personality)

●一個國家可因受害者具有其國籍而對外國人在外國所為之犯罪行為進行管轄。除了

被害人請求外交保護之情形外,國家實施此一管轄易產生問題。

(需注意的是,如無明確理由而實施此一管轄權容易發生域外效力的問題)

●此一管轄權尚未形成國際習慣法。

●《案例》艾次曼案(Eichmann Case)

以色列至阿根廷逮捕過去納粹黨員艾次曼(現已取得阿根廷國籍)

以色列取得管轄之因:被害人國籍原則。

艾次曼:(1)以色列無權對一個外國人在以色列成立以前於外國之行為進行審判

(2)以劫持手段將艾次曼從外國押回以色列審判及判刑,違反國際法。

保護原則所承認應該保護的國家利益就是該法頒布時的現存利益,因此該法的效力可以適用於以色列成立前的階段。一個因違反一國法律而受審判的人,不能以逮捕不合法或把他送來審訊的方式不合適為理由反對對他的審判。如果說這構成違反國際法的問題,就應由有關國家在國際層面上進行解決。這種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構成國際侵權行為,解決的途徑包括:一是侵權者付賠償義務;二是受侵權者用同意或默示的方式放棄求償的要求。

●《案例》

1985年黎巴嫩人劫持一架約旦飛機,機上有二個美國人死亡。美國為對該黎巴嫩人進行訴追,遂將此人騙至漁船上,帶至公海,再予以逮捕。

美國取得管轄之因:(1)被害人國籍管轄;

(2)劫機犯屬普遍管轄,任何國家皆得予以訴追。

若一國於其領域內逮捕犯罪之外國人,有二種管轄:(1) 領域管轄;(2)被害人國籍管轄。

?域外管轄(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最常有此效力的是美國的《反托辣斯法》EX.休曼法案

●《案例》Hartford Fire Insurance Company v. California (1993)

Fact:1993年,英國的保險公司因在英國的法律規定下,對其保險條款作了些許的變動,美國的投保人認此行為違反休曼法案,故於美國法院提出告訴。

美:此措施違反休曼法案

英:此措施係根據英國法而行為,英國公司皆採取此種行為。

Decision:J for California

(1)此公司之行為必須對美國商業有影響(最低接觸原則)

(2)適用法的問題→是否屬休曼法案適用的範圍

(3)此一行為對美國而言,是否真有強大的效果影響到美國

本案中有疑異的是第三個要件。

本案中須探討的另一個問題在於英國法與美國法是否發生衝突?

法官認為沒有發生衝突,因為英國法關於保險法之規定。並非要求必須如此為之(foreign compulsion),而是容許此一行為;因此,該公司可以同時滿足二國之法律規範而不違反任何一國之法律。(foreign compulsion:係指禁止他國所要求之行為或要求他國所禁止之行為)

本案當然有發生『域外效力』之問題。

因為本案除效果及於美國外,其餘情況皆與美國無關。

例如:在歐體內,原則上一個國家可合法銷售之貨物,其他國家即不得禁止之。

就本案來看,美國法院迴避域外效力之問題。(避重就輕)

英國關於『域外管轄』之聲明(針對商業行為)

1.對於外國公司,得以行使對人管轄權。

→法律基礎:必須該外國公司在其領域內有商業行為或營業所

2.對於在國外的外國人發動對人管轄權,不得超過行使實體管轄的合理界線。

→實施實體管轄權的前提:(1)領域管轄權;(2)對人管轄權

→可實施管轄之類型:

(1)行為或結果有一在英國發生

(2)共犯行為係在英國領域內形成

(3)共犯行為係在英國領域外形成,但結果發生於英國境內

3.國籍原則

英國人在外國之犯罪行為,英國亦得實施管轄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 該行為在行為地不罰者

美國的《對外關係法》

對於外國公司有反托辣斯行為,該行為對美國之商業發生干預影響,而且確實發生效果,方可實施預外管轄權。

●《案例》

EU認為一公司集團違反EU的公平交易法。

本案中,被告係在EU領域執行其價格協定,不論係由被告本人或由其代理人執行,甚至由與該外國公司無商業關係之主體執行該價格協定,都可視為於EU領域內所為之行為,因而EU具有領域管轄權,並無疑義。

●關於域外管轄之處理方式

1.英國

A. 行為或結果有一在英國發生

B. 共犯行為係在英國領域內形成

C. 共犯行為係在英國領域外形成,但結果發生於英國境內

(2)對人管轄

A. 該外國公司在其領域內有商業行為或營業所,得以行使對人管轄權

B. 英國人在外國之犯罪行為

2.EU

(1)將外國人之代理人於其領域內所為之行為視為該外國人之行為,實施領域管轄

3.美國

(1)對美國商業發生干預影響且確實發生效果-effect doctrine

?普遍管轄(universal jurisdiction)

●所有國家對某些犯罪行為皆有管轄權。

此一行為之被害人,視為是所有國家,故所有國家皆有管轄權。

此處所稱之加害人,係指個人。

倘若加害人為國家的話,則屬國家責任的問題,且其他國家無法因此取得管轄權。

發生原因:(1)國際習慣法:人口販賣

(2)條約:毒品買賣、劫機

倘若一國非條約締約國,是否可依條約主張普遍管轄權?不可以。

●《案例》Pinochet Case

Pinochet是智利的獨裁者,任內曾殺害許多人民,其中包括許多西班牙人。後來Pinochet因病卸任,赴英治病,西班牙即請求英國引渡Pinochet。

(1) 英國應否引渡Pinochet至西班牙?

Pinochet是一國元首,是否有主權豁免之適用?(當事人並未爭執此爭點)

西班牙敗訴

即使一個行為屬crimes against international law,不代表國家因此取得普遍管轄權。這是二件事,應分別觀之。而且,是否有普遍管轄權,不應由

國內法決之,而應由國際法決之。(此乃少數見解,其中一位法官之見解

基於上述理論,倘若一個戰犯至英國時,英國欲進行管轄,可能係本於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再依英國刑法規定論處。(但極少法院會採此說法

普遍管轄可能產生域外效力,即有違反國際法之可能,但由於國際法承認普遍管轄而阻卻其違法性。

?違反國際法的逮捕行為與國家管轄權之發動

●南非最高法院

●《案例》States v. Ebrahim (31.ILM 888, 1981)

Ebrahim被控違反內亂罪,從史瓦濟蘭被綁架回到南非受審。

違反國際法之逮捕是否影響其管轄權?

此以綁架行為是否侵害史瓦濟蘭的屬地管轄權?

Judgment for Ebrahim

南非的國內法中有一些重要的基本原則,包括人權保障、司法正當行使等,如果逮捕行為違反正當程序的話,那麼南非不得再行使管轄權。

南非法院避開國際法問題。

南非屬common law國家,國內法與國際法區分的很清楚。

●美國最高法院

●《案例》U.S v. Alvarez-Machan (31.ILM 902, 1992)

一墨西哥人民因綁架美國DA官員並殺害該名官員,美國為行使其管轄權,遂將該名墨西哥人從墨西哥綁架至美國受審。

Judgment for United States

即使綁架行為違反國際法,美國法院亦不因此喪失管轄權。

美墨之間簽有引渡條約,美國之綁架行為雖違反國際法原則,但不必然構成對美墨引渡條約的違反,因該引渡條約並未禁止美國採取何種行動。因此,美國此種強制綁架的行為不影響美國的管轄權。

本案重點不是美國法院有無管轄權,而是此綁架行為是否影響美國管轄之行使。

●英國樞密院

●《案例》Bennett Case (3 Aller 38, 1993)

Bennett在紐西蘭犯罪,逃至南非,英國即要求南非將Bennett引渡回英國。

英國與南非之間並無引渡條約,英國國內法中有引渡法,但在本案中,英國並非根據引渡法,而是直接將Bennett帶回英國。

倘若Bennett證明南非的逮捕行為有違反正當程序之情形,那麼英國法院則會因南非政府逮捕行為違反正當程序而喪失其管轄權。

●《案例》West Fallen (4 Aller 210, 1998)

法院認為逮捕行為違反正當程序之效果,應考慮英國是否有積極的參與;若否,英國不當然喪失管轄權。

法院修改上述見解

浅谈中国领土问题

浅谈中国领土问题 领土对于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着重要的意义。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 国家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范围和空间,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也是国家和人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领土主权与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是国家安全利益的基本要素.与领土密不可分的是边界问题,边界是分隔国家领土界限,维护国家边界与维护国家领土完整是一致的.领土问题也一直是中国社会今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之一。作为新一代的大学生,我们更应该增加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及了解. 近日来,菲律宾问题闹得沸沸扬扬。对于南沙群岛资源开发争端、主要资源开发争端,主要与越南和菲律宾的矛盾。目前这两个国家都采用相同的政策占为所有后转交给欧洲资本主义次元开发公司让其“代替”开发,这样既找到了靠山又得到了利益。这样的计策让我们中国政府很难解决,本来是两个国家的问题现在变的复杂化了,它们知道自己的军事实力有限,只有把得到的利益分给保护神——欧洲资本主义强国,才能得到安全保障。一旦为了南沙问题发生战争,我们不得不考虑欧洲资本主义强国在南海投资的经济利益所以这是一块热石头又硬又烫,让中国政府很难解决。我认为应向国际社会承认欧洲在南沙资源开发的合法性,坚决否认其所有权是越南和菲律宾的,应逐步派兵强行驱赶菲律宾和越南的政府公职人员 南沙群岛问题不由让人想到东海石油开采争端,主要是中国和日本之间的矛盾。最尖端的问题是钓鱼岛归属问题。现在需要三国商讨,

中国。日本。美国。中国想要回钓鱼岛美国当初把钓鱼岛还给国民党,国民党只顾国内战争,此时的日本趁机控制该岛,现在又拉拢美国为其靠山。2010年9月底中日两艘船相撞,是一件多么平凡的事。日本把它升级为“主权”“领海”等问题。这是日本自甲午中给战争以来,常用的计策:挑起事端然后采取行动等着对方来谈判,让对方陷入被动,趁机在谈判桌上得到更多的利益。我认为这次撞船事件问题被日本升级后,我国应该安排在钓鱼岛附近进行海陆空联合实弹军事演习,并安排政府非决策外交官与其商讨。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开个中外记者招待会,解释军演与钓鱼岛事件无关,这次军演早就在计划内。让日本猜测我们的心理,从而掌握谈判的主动权。让日本得不到谈判的筹码,让日本在谈判中更加紧张。一旦谈判破裂,中国应采取由军演到实战的转变让其海军。空军。陆军进行联合打击。我们现在谈谈美国在这个问题的立场。美国对钓鱼岛承认是中国的,也承认日本现在对钓鱼岛具有控制权。在谈判过程中美国会鼓动两国发生战争,这样更有利于自己,因为两国开战美国会暗中支持日本,两国开战,两方损失,这样既利用了中国打击日本好战主义思想,还有可能让中国人民币升值,解决本国的债务危机,最重要的是冲慢了中国的综合国力的提升速度,让自己能够更长久的保持现有的霸主地位。两国开战美国决不会正面帮助日本,与我们14亿人口闹矛盾,即使日美两国同盟下的条约有这样一条:“两国中有一国主权遭到威胁,另一国应支援保护。”因为美国到现在都没有承认钓鱼岛是日本的领土。

高中政治 理解国家“主权”要把握三种关系素材 新人教版必修2

理解国家“主权”要把握三种关系 主权,即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固有的处理其国内外事务和国际事务的最高权力。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是主权的特征。所谓对内最高性,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具有最高的管辖权,即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当然,国际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外国外交代表享有外交豁免权等。所谓对外独立性,指国家拥有按着自己的意志处理内政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例如一国可以自由修改宪法、变更政体、缔结条约、进行自卫战争等,它包括政治上的独立和经济上的独立两重意义。主权是永久的,不因政府更迭或政体变更而消失;主权是排他的,一国之中不能有两个并列的最高权力,也不容许外部力量介入和外来意志干预;主权又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主权和领土、政权、人口是构成国家的四个要素,而主权与领土、政权、人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主权与领土的关系。领土,即一个国家的居民永久居住,从事社会生产的地域,包括领路、领水、领空,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条件。领土在国际法上的意义是指国家在一定的区域之内,对人和物行使排他的管辖权。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范围,没有了领土,国家便失去其存在的依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将互相尊重主权和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合并为一项,说明了主权和领土的密切联系。国家是在自己的领地行使排他的管辖权的,侵犯一国的领土完整当然就侵犯了该国主权。因此,尊重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国家主权的概念要比领土完整广泛得多,不侵犯对方的领土完整性,而用其他方式干涉了对方的内政,同样是侵犯他国主权的行为。 二、主权与政权的关系。政权,即通常所说的国家权力及体现这种权力的机关。国家必须行使统治权力,并以政权机关为保障,否则就不成其为国家。而主权则是国家存在的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政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及组织形式,没有了政权机关,主权就无法行使;而主权作为国家的生命和灵魂,又是使政权得以生存和巩固的根本前提和保障。一个丧失主权的国家政权机关,是很难在世界上立足的。昔日的清政府丧失主权,最终导致了内忧外患,等待它的只能是任人宰割,直到最后灭亡的命运。所以一个国家的政权机关,要把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 三、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人权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受到法律认可的,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其中生存权是举世公认的最基本的人权,也是享有其它人权的首要条件。国家的独立是人民享有生存权和其他人权的根本前提,因而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基础,人权受国家主权的保护,一个国家无主权,广大人民群众就不可能有人权。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使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也适用于人权。霸权主义者炮制的“人权高于主权”、“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不适合人权问题”的观点,本质上是要求主权国家在人权问题上放弃国家主权,这违反了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主权平等和不干涉任何国家内政的原则,也违反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国际法准则。 1

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

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每个主权国家的神圣权利,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和它的成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都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 中国近代史是一部被侵略、被宰割、被凌辱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而英勇奋斗的历史。台湾问题的产生与发展,都与这段历史有着紧密的联系。由于种种原因,台湾迄今尚处于与大陆分离的状态。这种状态一天不结束,中华民族所蒙受的创伤就一天不能愈合,中国人民为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斗争也一天不会结束。 台湾问题是目前中央政府最核心的问题,大陆政府要发展并壮大,必须解决好台湾问题。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亚洲地区美国最有力的挑战者,美国要实行其在亚洲的统治地位,首先必须搞定中国。也只要把中国问题解决了,美国在亚洲乃至全球的地位才得以建立。中国现在的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在亚洲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不断的加大,这更增加了美国从经济上遏制中国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台湾问题成为了美国最后的一张底牌。反观中国大陆,由于要高速的发展经济,那么必然和美国这样的超级大国建立经贸往来。并要在世界范围内扩大影响,而在这个时候很多国家,特别是亲美国家,就会首先提出台湾问题,并以此要挟中国,中国政府往往为了这些国家在台湾问题上的一个陈诺,而不得不牺牲很多利益,这也就成为中国政府的一个巨大软肋。所以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中国必须解决好台湾问题。 由于,前些年,国名党在大选中以微弱的票数输给了明显台独的民进党。这从侧面说明了,台湾岛内台独势力的庞大,由于美国几十年的影响,以及明显的西化,导致很多台湾民众支持台独。而民进党以微弱的票数当选为执政党,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那么他们就必须加大台独的进程,让更多的人加入到台独的阵营。这种影响我们可以从这几年台湾政府的座位可以看到。民进党多次抛出台独论调,公开挑衅大陆政府,最近又有废统的举动,这一切都是民进党为了巩固其地位而为之的行为。 军事威慑对于台湾的效果减弱,也是导致台湾加速台独进程的很重要因素,由于台湾年年军费开支增加,以及美国不断对台军售,使台湾的军备总体上有了一个很大的飞跃,台湾政府认为可以和大陆抗衡一段时间了,并且有美国在后面撑腰,使台湾政府腰杆更加硬,所以对于大陆的数次威慑性的军事演习,均视而不见。在岛内也作弱化宣传,使岛内台独分子相信可以与大陆抗衡,使他们的底气更足。这也是导致台湾问题的久久不能解决的原因之一。 对于大陆政府来说,无论是从维护国家统一的角度还是从经济政治角度都必须把台湾统一。 从维护国家统一的角度,由于近年,台湾加速了台独的进程,国内要求解决台湾问题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并且武力解决台湾问题的论调也越来越高,近期的民意调查显示,有八成以上的大陆居民认为该武力收复台湾,几乎所有的民众认为应该尽早收复台湾。政府不可能忽视民众的呼声。大陆政府要维护自己的统治,是国内安定也就必须处理好台湾问题。 从经济的角度,由于大陆政府要发胀经济,而由于台湾问题使中国政府与很多国家之间的谈判中处于劣势,这不利于经济的发胀,中国政府为了改变这种劣势也必须处理好台湾问题,不然这将用于是中国政府心中的一块心病。 从政治角度来看,中国政府,要加强在亚洲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必须在台湾问题上做出强硬的态势,也只有这样,才能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威信。 从目前台湾问题的走势来看,由于中国大陆的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台湾经济的萎靡,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台湾必须要与大陆合作才有出路,另外,美国在东亚影响力由于中国的崛起大大减弱,美国也认识到必须和大陆政府搞好关系。大陆也是亚洲地区最大的市场,美国不愿意失去这样一个世界的市场,美国就相对放松了台湾问题。这样有利于大陆对于台湾的控制,使中国在台湾问题上的砝码加中。国民党和亲民党这些台湾岛内的在野党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们支持大陆的统一,在去年和今年,国民党和亲名党先后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六章 国家领土【圣才出品】

第六章国家领土 6.1 复习笔记 一、概说 1.领土的概念 国家领土是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在国际法上,领土是构成国家的要素之一。 2.领土的构成 (1)领陆 它是指一国疆界以内的陆地。一国的领陆或是大陆,或是由大陆加上岛屿或群岛组成。 (2)领水 它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下,位于陆地疆界以内或与其陆地疆界连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 (3)领空 它是指一国领陆和领水之上的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高度的空间。 (4)底土 它是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3.领土主权 (1)领土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对象,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排他性。领土主权包括国家对领土的所有权和管辖权(或统治权)两个方面。 (2)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独立的重要标志,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产生出来的。

二、河流、运河与湖泊 1.河流 (1)国内河流。国内河流是指从其发源地到河口全部流经一个国家境内的河流。国内河流完全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除另有条约的规定外,任何外国船舶都没有在内河航行的权利。 (2)界河。界河是指分隔两个国家的国界河流。 (3)多国河流。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对于多国河流,各沿岸国对本国境内的河段行使管辖,并享有排他主权。 (4)国际河流。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的领土而通往海洋,并根据国际条约规定对一切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 2.运河 运河是指人工开凿的河流。内陆运河属于沿岸国领土的一部分,适用内河航行规则。 (1)苏伊士运河 苏伊士运河位于埃及境内,全长172.5公里,连接地中海与红海,是欧洲通往印度洋和远东最短捷和最重要的国际水道。 (2)巴拿马运河 巴拿马运河位于巴拿马共和国境内,全长81.3公里,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和战略价值,享有“世界桥梁”和“美洲十字路口”的称誉。 3.湖泊(包括内海) 如果湖和内海的四面为一国的陆地领土所包围,那么该湖是该国领土的一部分,国家对它有绝对的、排他的权利,可以自由使用和管理而不对别国开放;如果湖或内海被两个或两

国家主权

浅析国家主权原则 摘要: 主权国家,即国家是独立的,自主的。国家主权非自行限制而不受约束;而这种自行约束仅仅是根据“约定必须遵守”(paotasuntservanda)原则通过履行国际条约和习惯国际法而实现。传统的国际法是建立在单个国家的基础之上。由于当前的国际问题都超出单个国家的管辖范围,因而不可能在这一层次上解决问题。从现实出发,以整个国际社会作为国际法律体系的基础,将人类共同利益置于单个国家利益之上。从这一新的视角出发来理解国际法的一个必然结果是重新认识国家主权,即将国家置于系统之内予以考察,其权限应取决于它们所履行的职能。 关键词:国家主权主权理论维护国家主权 导言 一直以来,在人权和主权之辩中,有一句话是经常被引用来做有力论据的,并成为坚固的挡箭牌:国家主权不容侵犯!可是,这里得注意一个前提:国家主权属于谁?按照通行政治学理论,国家由人民组成,主权当然归属全体人民,但是人民太分散,没办法行使“国家主权”,于是委托给人民授权成立的政府去行使。因此,政府只是前台掌柜,“国家主权”的幕后老板是全体人民,所谓“主权在民”是也!明白这个道理后,我们再来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国家主权才是不容侵犯的。 一、国家主权的涵义 国家主权又称主权,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性,是国家的固有权利。①对内最高权,即国家对它领土内的一切人(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和事物以及领土外的本国人实行管辖的权力,有权按照自己的情况确定自己的政治

制度和社会经济制度;②对外独立权,即国家完全自主地行使权力,排除任何外来干涉;③自卫权,即国家为维护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而对外来侵略和威胁进行防卫的权力。主权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所必备的条件,互相尊重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确认的一条基本原则。丧失主权,就会沦为其他国家的殖民地和附属国。主权和领土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根据主权对属于它的全部领土行使管辖权,反过来,主权也必须有领土才能存在和行使。 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内容。应当指出,领土完整是个法律概念,而非单纯的地理学概念。在地理学上,依领土分布的连续程度认识领土的完整性,将领土连成一片的称“连续领土”,领土被海洋分隔的称为“不完全连续领土”,部分领土被他国领土分隔或包围的称为“非连续领土”。习惯上将连续领土视为完整,而后者为不完整。而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表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领土主权是否被侵占。连续领土若为别国侵占或分裂,也不能视为领土完整;相反,领土并不连续,但并未被别国侵占,仍应属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部分,是鉴别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要标准。 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是两个互相联系又不尽相同的概念。国家是在自己的主权范围内行使主权的,只有国家主权存在,才能保证国家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才能保证领土完整。如果国家主权被剥夺,领土主权就失去了保证。国家领土主权受到侵犯,领土也不可能完整。如果侵犯了一国的领土完整,肢解、分裂、侵占了该国领土,当然就破坏了该国的主权。因此,尊重一国主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础,尊重的一国的主权必然应该首先尊重一国的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国家主权的概念比领土完整的概念更广泛。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它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主权具有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权力上。主权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主权对内最

人民主权理论的演进

人民主权理论的发展历程 人民主权理论的诞生标志着人类政治文明向高级阶段的演进,它经过不同时代政治法律思想家们的构思和锤炼,业已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人民主权思想肇端于西欧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时期,而在此之前,关于主权及其归属的讨论早已展开。主权学说最早由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布丹1576年在《国家论六卷》一书中提出的。布丹认为:“主权是国家的绝对和永久权力。”主权在国家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它在力量、作用以及时间上不受任何限制。布丹认为国家主权应由中央集权君主制的君主掌握,布丹的国家主权论是君主主权论。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同时代的英国的霍布斯,其核心的观点是主权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和不可分割的。 无庸置疑,人民主权理论的首创者当属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洛克,洛克的贡献在于明确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洛克认为,人民主权应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这三种权力是不可转让的,不可放弃的。国家主权可以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权,立法权由代表人民的议会行使,执行权和对外权由君主行使,但君主的执行权和对外权应从属议会的立法权。洛克认为议会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他的议会君主论已经具有人民主权论的思想,是君主主权论到人民主权论的过渡。 而卢梭则是人民主权理论之集大成者,就理论建构来看,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更显得更加系统和缜密。虽然对人民主权的归属内容和特点并没有实质性的创见,但在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看法是与洛克、霍布斯的思想区别所在。 卢梭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进程中第一个系统论述人民主权论的思想家,他认为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的国家主权,既不属于君主,也不属于议会,而是属于全体人民自己所拥有和掌握,即主权在民。“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即“公意”,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至高无上的,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人民通过社会契约确立自己对国家权力的最终制约地位。人民主权至高无上,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约束和支配人民,没有任何一种权力可以凌驾于人民意志之上。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最早写上“主权在民”的原则,该宣言写到;为保障人民的权力,才成立政府,政府正当权利要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

公民与国家主权

公民与国家主权 国家主权原则渊源流传,自国家诞生以来,国与国之间的相处和交流就成为了国际事务的主干,国际交往从最初的强弱分明到文明时代的和平共处,而为国家间平等文明的交流提供基础的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的确立和实现。 一,国家主权原则的渊源 (一)渊源 主权是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建立而产生的。第一个提出主权原则的是法国人让·博丹 ,他在 1576 年所著的《共和国六论》一书中提出 ,一个国家必须有一个君主 ,除了君主政体 ,任何国家组织形式都存在严重缺陷。他认为 ,国家主权是一种永恒的、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力 ,国家只有通过主权才能达到真正的稳定、统一或安宁 ,没有特定的个人(君主)发挥作用 ,主权也难以达到上述目的 ,拥有国家主权的人只对上帝负责。博丹的主权理论是一种君主主权理论 ,只涉及了领土国家内部的最高权力体现 ,基本上没有涉及主权的外部体现。荷兰国际法学者格老秀斯在 1625 年发表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首先提出了国与国关系中的主权概念 ,他指出国家主权的统一性、不可分性和独立性 ,一个主权国家不能接受另一国的法律约束 ,同时也试图寻求一种主权国家都同意的共同自然法 ,即国际法。此后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 ,出现了托马斯·霍布斯的契约君主论 ,约翰·洛克的议会主权论 ,卢梭的人民主权论 ,约翰·奥斯汀的功能主义主权论等。1648 年威斯特伐利亚会议正式承认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关系中应当遵守的准则 ,推动了具有独立自主权的近代民族国家的广泛建立。 (二)对于古典派的论述和理解 从博丹的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所谓的国家主权其实就是君权的有一种表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博丹的伦理在当代没有丝毫意义,事实上,博丹所论述的国家主权正是国家主权理论的先导和源头,他所认为的国家主权理论在我看来是从自然法学派衍生出来的正义和不可知自然的国际法表述,至于国家主权到底是什么他没有给出更加详细的解释。此后伟大的国际法学家——雨果·格老秀斯继承博丹的理论体系构建了一个实在的真实的并且具体的国际法定义下的国家主权概念,他指出了国家主权的实质含义即国家的统一和不可分的独立性,这无疑是创举并对此后的成熟的国际法原则起到了奠基的作用。当然,继格老秀斯以后,洛克,霍布斯,卢梭,孟德斯鸠等众多的启蒙学者都对国家主权原则进行了各式各样的经典解释。 (三)对于启蒙派的论述和理解 近一千年以来最伟大的民主学家们约翰·洛克先生,霍布斯先生,卢梭,密尔,及孟德斯鸠先生都对国际法中的国家主权作了最伟大并且最有实质意义的解释,可以这样说,他们的解释就是国家主权的本质。洛克是最早提出议会主权说 ,旨在论证资产阶级的合理性。他从“三权分立”观点出发 ,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部分 ,其中立法权至上 ,“在一切场合 ,只要政府存在 ,立法权是最高权力”立法权之所以构成最高权力是因为立法机关是“公众所推选和委派的” ,主权权力最终归属于代表全体人民意志的议会。洛克还提倡多数表决制与代议制政府 ,认为“在与其他人订立契约组成政治社会后 ,每个人将自己置于一个义务之下 ,即服从社会多数的决定”。但是当立法权的最高权力被严重滥用时 ,这个政府将失去合法性 ,然后人民可以使用武力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面临的巨大威胁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面临巨大威胁 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是国家安全的核心,中国目前和今后将长期受到这方面的巨大威胁。 一:中国是尚未完成统一的大国。 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每个主权国家的神圣权利。也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和它的成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件。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都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 台湾问题不仅关系到国家统一,也是中国安全面临的最大的不稳定因素。台湾问题核心是美国问题。美国长期以来干预台湾问题,保持两岸维持“不统、不独、不战、不和”的局面,将其作为遏制中国的“筹码”和围堵中国的前沿阵地。中美建交三十多年来,美国政府和国会仍然不断通过向台湾提供所谓防御性武器等做法,阻挠中国统一台湾的进程。 尽管形势不容乐观,但住过统一大业是不容妥协的。因为台湾已不是简单的中国内政问题,也不只是又关乎中华民族荣辱的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国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所以统一祖国主权势在必行,而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做到: 第一,稳定国内政局及周边环境,做好随时武力收台的准备。在国内,大力加强军队建设,快速提升军事实力。只有当中国的军事实力强大到足以制服台独时,态度才有可能避免。必要时我们只好武力解决政权了。 第二:始终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决不能台独势力纵横下去,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的核心利益,反对台独势力,两岸和平发展才会渐行渐好。总之,我们支持一切有利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的事,坚决反对破坏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与祖国统一的事。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我们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将台湾从中国领土中分出去。 二.中国与周边相关国家存在边界领土争议与海洋权益争端 目前,我国与周边相关国家在陆海边境仍存在着诸多争议,部分领土及海洋权益还被多方非法侵占和掠夺。

中国边境领土纷争

我国与邻国的领土纷端 电气095 杨馥宁2009111043 近年来我国与各邻国之间矛盾不断升温,我们大学生要明确政治立场,坚决维护我国领土完整。领土纷争主要表现在中日钓鱼岛问题,中印边境划分问题,以及中菲南海主权问题。 一、钓鱼岛问题 早在明朝初期,钓鱼诸岛就已明确为中国领土,明、清两朝均将钓鱼诸岛划为我国海防管辖范围之内,并非“无主地”。1895年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窃取这些岛屿,划归冲绳县管辖。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将台湾、包括其附属的钓鱼诸岛归还中国。但1951年9月8日,日本却同美国签订了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钓鱼诸岛连同日本冲绳交由美国托管。对此,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指出旧金山和约是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对日单独和约,不仅不是全面的和约,而且完全不是真正的和约。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这些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交给日本。对此,我国外交部于1971年12月30日发表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我钓鱼诸岛划入“归还领域”,严正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其后,美国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 鉴于日方在钓鱼岛问题上有不同主张,我国政府从发展中日关系出发,在坚持我一贯立场的前提下,与日方达成了此问题留待以后解决,不采取单方面行动,避免这一问题干扰两国关系大局的谅解。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的这一立场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钓鱼岛问题不仅关系到中日两国的国家利益,而且牵涉到两国的国民情绪、民族感情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钓鱼岛问题不仅具有超出一般领土主权争议的内涵和意义,对整个中日关系都具有重要影响。 二、中印边境问题 整个中印边界全长1700余公里,分西、中、东三段。在每一段边界上都有争议地区。在西段,双方争议面积为33500平方公里,主要是阿克赛钦地区,除巴里加斯一处外,其余都控制在中国手中。在中段,双方争议面积约2100平方公里,分为4处,现控制在印度手中。在东段,双方争议面积约90000(根据最新的矢量测量法,争议面积为67000平方公里,印度控制6.3万平方公里)平方公里,即网上常说的藏南地区,现全部控制在印度手里。在整个中印边境争端中,东西两段是争议重点,1962年的边境冲突也是在这两段打的。印度在边界谈判中顽固坚持自己的主张,不仅对中国在东线合理的领土要求置之不理,甚至还妄图在西线阿克赛钦瓜分一片土地。鉴于印度的强硬立场,解决中印边界争端任重而道远。中印作为亚洲及世界上有影响力的大国,保持中印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对维持亚洲及世界和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平解决两国边界问题是中印关系发展关键。然而中印边界问题仍然困扰两国战略合作向实质性方向迈进,同时也制约中印关系的纵深发展。 2008年1月,辛格总理在访问中国后不久,就到包括中印边界东段争议区视察,抛出推动印度东北边境地区开发的一揽子计划。11月8日,印度外长慕克吉又在中国达旺地区

全球化与国家主权

目录 内容摘要 2 关键词 2 一、主权理论及国家主权 (1) (一)主权的历史渊源 (1) (1)家父权 (2) (2)所有权 (2) (3)“治权”和“保护权” (2) (二)国家主权 (3) (1)绝对主权观 (3) (2)相对主权观 (4) 二、全球化下的国家主权 (5) (一)全球化下的国家主权理论 (5) (二)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具体影响 (7) 三、全球化下国家主权可能的演变形式 (8) (一)联邦制帝国模式 (8) (二)欧洲一体化模式 (8) 参考文献: (10)

内容摘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裹挟下,政治全球化、文化全球化以迅猛的姿态席卷世界。国与国之间在政治、经济贸易上互相依存度不断加深。这一方面在经济上促进了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加速世界经济增长,对各国经济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但另一方面,全球化带来的国与国之间的相互渗透也是前所未有的,由此给国家主权带来的影响也是极为突出的。关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学术上的争论大致归纳为两种:增强论和削弱论。本文旨在通过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理论发展的基础上分析国家主权的未来可能发展趋势。 关键词:全球化主权国家主权传统主权主权让渡全球治理 一、主权理论及国家主权 主权问题一直是政治学理论中绕不开的话题,现在意义上的主权是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简言之,为“自主自决”的最高权威。《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把主权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对内主权“是一种国家决策过程中的最终负责者和权威”,对外主权“就是一个国家不受外来控制的影响”。①当今主权的概念正因为其至高无上的排他性,外交官不断援引之;跨国组织及企业设法规避之;政治学家、宪法、国际法学者等学者仍争论之,讨论全球化及国际及区域组织对主权概念的影响。 从上面对主权的定义上看,似乎主权与国家相伴发生,国家存在主权就存在。其实不然,主权作为被普遍接受的国家权力并不是国家生而有之的。在国家产生之初,国家并没有主权的概念。 (一)主权的历史渊源 主权观念产生于西方,其理论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起初,主权是个表征主奴关系的概念,奴隶主对奴隶享有主权,家长与家子享有主权,此时的主权变现为所有权和家父权。② ①陈柳钦:《全球化视野下国家主权理论的演变发展》,天津社会科学院 ②陈志英:《主权的现代性危机——主权的概念与渊源》,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

关于我国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

关于我国领土、主权和港台澳的禁用词 1.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 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 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3.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 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护照”、“文书认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两岸司法(行政)方面的联系与协作”、“遣返”、“私渡”等用语。 4.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5.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 内地)旅游”。

6.“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 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7.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8.具有“台独”性质的组织和政治术语,如“台独”、“台湾独立”、“台湾地位未定”、“台湾主权独立”等必须加引号使用。 9.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10.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论中国领土完整及周边安全

论钓鱼岛 班级:学号:姓名: 论文摘要:要和平、求合作、促发展已经成为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但一些国家无法忍受中国的和平崛起,千方百计的阻扰中国崛起。有事没事就在有争议的地区搞摩擦,妄图以此来减慢甚至阻止中国崛起的步伐。钓鱼岛就成了他们的香馍馍,时不时的被拿出来说事。尤其是今年无耻的日本掀起的购岛风波,严重侵犯了中国主权,这是中国人所不能容忍的。 关键字:中国;钓鱼诸岛;领土完整; 冷战结束后,多极化趋势和经济全球化的持续发展,使国与国之间的相互依存和制约进一步加深,也有助于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但由于化石能源逐渐减少,许多围绕化石能源的争议逐渐显现,矛盾有走向白热化的趋势。中国的钓鱼岛就是如此。 一、日本购岛风波及中国的反应 近年来,日本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不断挑起事端,特别是2012年以来姑息纵容右翼势力掀起购岛风波。2012年9月10日,日本政府不顾中方一再严正交涉,宣布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和北小岛,实施所谓的国有化。中国政府和人民对此表示坚决反对和强烈抗议。作为回应,中国政府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并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坐标表和海图。9月15日我国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地理坐标。 2012年9月9日胡锦涛主席在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次领导人会晤会议上表示日方采取任何购岛措施都是非法无效的,中方坚决反对。中国在维护领土主权问题上立场坚定不移。温家宝总理说,旧中国饱受屈辱,山河破碎,弱国无外交。中国政府和人民比任何人都珍惜来之不易的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即使在极其艰难困苦的情况下,也是铮铮铁骨。钓鱼岛是中国固有领土,在主权和领土问题上,中国政府和人民绝不会退让半步。两位领导人的表态让我们看到了政府的决心和钓鱼岛回归祖国的曙光。 二、钓鱼岛历史 我国最东的岛屿是台湾东边的赤尾屿。钓鱼诸岛由11个无人岛组成,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北小岛、南小岛、大北小岛、大南小岛等。钓鱼诸岛位于台湾省东北,距基隆港约190公里,距冲绳岛西南约420公里。钓鱼诸岛总面积约5平方公里,岛屿周围的海域面积约17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五个台湾本岛面积。据历史记载,公元前219年,秦始皇曾派人到海外追寻仙山,搜求长

卢明华《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笔记整理

《当代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笔记整理 第一章国际关系发展史上的四次大论战(略) 第二章国家主权论 2.1 国家主权概念的形成和发展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西欧“领土国家”的形成。主权概念的出现同领土国家的形成相联系。领土国家:⑴必须有一定的人群组合。⑵这些人群必须在政治上组织起来,必须能够集体地行动。⑶必须有一定的领土。 第一个提出主权原则的是法国人让·博丹(Jean Bodin),他在《论共和国》说,⑴国家的本质是其政府的统一性,一个国家必须且只能有一个君主。⑵君主虽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却受到深得民心法律或自然法或理性法的约束(接近国际法的概念)。 评价:博丹的主权概念还是很朦胧的,主要是领土国家内的最高权力的体现,基本上没有涉及主权的外部体现。 荷兰法学家雨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625年出版《战争和和平法》,被誉为第一部国际关系教科书。他认为,一个主权国家不能受另一国的法律制约。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正式承认国家主权原则是国家关系中应当遵守的准则。该条约是近代史上最早承认国家主权原则的国际条约。这是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一个重大发展。 民族国家: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和18世纪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促使民族和民族国家的形成。“民族”(nation)和“国家”(state)而词经常变换使用。具有共同语言、习惯和传统的人民逐渐有了共同的民族认同感,民族和国家应当合二为一,每一个民族应当拥有自己的国家;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民族。评价:当时民族国家的概念反映了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的历史进步性,也暴露了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狭隘性和片面性。不是单一民族国家的“理想”,而是“民族国家”的现实才是主权国家当时被赋予的新属性。 瑞士法学家瓦特尔(Emerich de Vattel)1758年出版《国际法》。他认为,国家级不受其他国家的约束,也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他的国家主权思想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或平民阶级(第三等级)反对君主权力,不承认君主制定的法律,要求平民主权的愿望。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提出了“人民主权”思想,其原意就是“平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都订了郡主主权的旧概念。卢梭特别强调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主权是完全绝对的、神圣的、不可侵犯的。 2.2 国家主权的内部特征和外部特性 国家主权的内部特征,即国家主权在国家内部的体现,通常称为“对内主权”(internal sovereignty)国家主权在国内体现为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对人民、土地和其他国家财产行使最高司法管辖权,包括征税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必要得市的征兵权等等,执行国内主权的国家代表是该国合法的中央政府。 国家主权的外在特征,即国家主权的外在体现,通常称为“对外主权”(external sovereity),确切的含义实在外部世界,在对外关系中行使自己国家的主权。体现:⑴独立。 ⑵平等。⑶一致同意:各主权国家在处理共同的国际植物或处理双边、多边关系中出现的问题时,不能强加于人,只能通过协商和谈判求得一致同意。有时,多数同意的协议或决议也可以施行,但只对已同意的国家有约束力。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否决权也是平等的。2.3 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行为主体的关系 一、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一致性 ⑴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准则。因此,两者是完全一致的。 ⑵现行国际法除了国家主权原则无可争议以外,很少为所有国家都接受。

我国领土纷争

一、我国领土的历史形成 疆域最大: 唐,包括现在中国全境,蒙古国一部,朝鲜半岛大部,越南大部,中亚哈萨克、阿富汗等一部份,最远达到现在的伊朗境内。 疆域最小: 南宋,恐怕不用说吧,大散关——淮河一线以南领土。 注意: 蒙元时期领土虽大,地跨欧亚,但不是全部都是属於中原王朝的领土,他是分四大汗国的,真正元朝的疆土其实大不过唐朝鼎盛时的疆土。 我国现代疆域的轮廓大体形成于清朝初年,当时我国疆土完整,边疆形势稳固,但并无明确的国界线。鸦片战争后,国力逐渐衰弱,在帝国主义列强入侵下,国土大片丧失。 上世纪60年代,中央提出了我国与邻国解决边界问题的总体原则,即遵循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国际惯例,客观对待历史和现实情况,通过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和平谈判,求得公平合理的解决。据此,相继与缅甸、尼泊尔、朝鲜、蒙古、巴基斯坦、阿富汗6个国家签订边界条约或协定,划定边界线长度1万余公里,占我国陆地国界总长度的47%,是我国解决边界问题的第一个高峰。90年代以来,根据中央关于“睦邻友好,稳定周边”的方针,通过谈判又先后与俄罗斯、老挝、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越南6个国家签订边界条约或协定,划定边界线长度9500余公里,占我国陆地国界总长度的43%,这是我国解决边界问题的第二个高峰。 2004年10月,中俄两国签订《中俄国界东段补充协定》,彻底解决了两国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至此,我国与12个陆上邻国完成了划界工作,划定国界线长度约2万公里,占全国陆地国界总长的90%,共竖立了近7000颗界桩,形成了300余页勘界法律文件和1100余幅边界地图。 二、边界问题由来

从1840年开始,西方列强和日本先后对中国发动战争,并先后割占了香港、澳门、库页岛、黑龙江以北地区、乌苏里江以东地区、乌孜别里山口以西地区、台湾和澎湖。1921年蒙古从中国独立出去。10年后日本侵华,1945年中国抗战胜利收回台湾和澎湖后,中国疆域稳定至今,但陆地和海洋边界的局部纠纷持续至今。 (1)陆上边境问题 中印问题: 中东从二战结束到上世纪90年代,中东地区已经爆发了60多次战争,平均每年约1.4次。中国的边界战争最先爆发的是1962年的中印战争。1950年,趁中国忙于朝鲜战争,印度占领了“麦克马洪线”以南的地区,单方面改变边界现状。1959年中印爆发边界武装冲突, 1962年10月20日,中国边防部队奉命开始反击作战并大败印军。中国军队却单方面宣布停火,并主动撤退到 1959年11月,中印实际控制线后20公里,希望以此推进谈判。然而直到 1981年12月,中印两国才重新恢复边界谈判。目前中印边界长约2000公里,从为正式划定,双方争议地区约12.5万平方公里。 中越问题: 中越边界之争的代价是惊人的,不但导致了中越边境的1979年的对越自卫反击战,更导致此后20年内,两国在边界陈兵数十万,带来巨大的消耗,直到1999年《中越陆地边界条约》的签署才改变了这一局面,直到2008年底,中越才完成陆地边界勘界立碑工作。 (2)海上边界争端 在海洋边界问题上,围绕南海、东海以及黄海的海域如何划分,中国与菲律宾、越南、日本以及韩国等数个国家存在争端。中国海洋边界同1949年时陆地边界的情况类似,隔海相望的八个国家几乎都与中国在海洋边界上存在或多或少的矛盾。越南、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在南海一些岛屿及专

维护领土主权 捍卫国家尊严

专题九维护领土主权捍卫国家尊严 一、单项选择题:(把正确答案的字母写在题后的括号里) 1、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一部分,中日甲午战争时期,日本通过《条约》割占台湾及其钓鱼岛等附属岛屿。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根据《开罗宣言》归还给中国。(C) A:南京条约B:北京条约C:马关条约D:辛丑条约 2、1997年7月1日,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到祖国的怀抱。现在我们每个人都要为解决台湾问题作出自己的努力,因为我国公民有(A)A: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B:维护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C:维护国家主权的义务;D:维护国家荣誉的义务: 3、新中国成立以来,各族人民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经济总量由1952年的57.9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30626.2亿元;少数民族的人均寿命从新中国成立前的40岁以下提高到如今的70岁左右。以上成就的取得主要归因于:(B)A:少数民族地区享有更多的经济自治权; B: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民族政策; C:我国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历史文化及风俗习惯; D:少数民族地区独特的地理环境和丰富的自然资源: 4、自博鳌亚洲论坛创办以来,秉持平等、互惠、合作、共赢的宗旨,围绕亚洲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和长远课题进行广泛深入探讨,为推进地区经济合作、增进各国和地区间的了解与友谊发挥了积极作用。这表明(B) ①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际影响力在不断增强;②加强地区间的团结协作,有利于维护本地区的和平与发展;③当前国际竞争的实质就是政治和军事的竞争;④竞争和合作是相辅相成的,竞争需要合作,合作可以提高竞争力,在竞争合作中能够实现共赢; 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 5、“综观中国几千年的历史,新中国的民族政策是最好的,与世界上其它国家相比,我们的民族政策也是最成功的。”新中国的“民族政策”主要指:(B) A:“一个国家,两种制度”B: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D:基本经济制度 二、非选择题: 1、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固有领土,有史为凭,有法为据。日本政府的所谓“购岛”行动完全是非法、无效的,中方坚决反对。日方不要一错再错,应该悬崖勒马,立即停止一切损害中国领土主权的行动,回到双方达成的共识和谅解上来,回到谈判解决争议的轨道上来。中方将根据事态发展,采取必要措施坚定维护国家的领土主权。 阅读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 (1)维护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国家安全包括哪些内容? 答:国家安全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秘密不被窃取、泄露和出卖,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等。 (2) 我国目前面临着局部领土、领海争端的挑衅,你有什么高招可以使我国从容面对各种挑战? 答:①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 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③坚持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增进国际感情;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