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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英文案例与练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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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案例与练习答案

第一章导论

一、M ajor Differences between Common and Statute Law

1、Official codified text官方汇编成法典的文本

2、official codified text官方汇编成法典的文本

3、actual cases现行案例

4、somewhat insulated from political pressures多少与政治压力隔绝

二、Major Differences between Law and Equity

1、Rules of law法治,法律规则

2、tempered by discretion自行裁决调节的

3、court of conscience(凭良心判案的法院)

4、contempt proceedings藐视法院程序

三、Major Differences between Civil and Criminal Law

1、offences违法行为

2、Preponderance of the Evidence证据为重(占优势

3、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无可置疑原则

四、The Federal and State Court System

1、General Trial Courts普通案件审判法院

2、Limited Jurisdiction有限管辖权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New words and expressions of Jayal Motors Balance Sheet

(1)sources of funds资金来源 (2)share capital股份资本,股本 (3)authorized capital授权资本

(4)5,400 ordinary shares of 100 utiles(虚拟货币单位),5400股普通股,每股为面额100 utile

(5)600 10% debentures of 100 utiles ,600股公司债,面额为100 utile,年利率为10%

(6)issued and fully paid(in)发行和全部实缴资本 (7)revenue reserves收入(营业)盈余(存储) (8)add net profit(加上)净利润 (9)less drawings(减去)提款 (10)retained profit留存利润

(11)long-term liability长期负债 (12)current liability流动负债 (13)creditor债权人(欠别人的款)

(14)employment of funds资金利用 (15)fixed assets固定资产 (16)motor vehicles机动车辆

(17)current assets流动资产 (18)stock库存 (19)debtors债务人(别人欠的款)

(20)bank money银行存款 (21)cash in hand持有现金 (22)cost价值 (23)accumulated depreciation累积折旧 (24)net book value帐面净值

Answer the questions about Jayal Motors’balance sheet。

1、该公司的授权资本是多少?——540,000

2、该公司的总股本是多少?——540,000

3、公司的全部公司债均为银行所有。银行在该公司拥有多少投资?——600份公司债

4、银行每年从公司债收取多少利息?——10%

5、该公司的钱有多少是从上年转到帐上的——留存利润(retained profit)这一栏

6、公司从银行借了多少钱——银行贷款(bank loan)这一栏

7、该公司还欠其供应商多少钱——债权人(creditor)这一栏

8、该公司当初花了多少钱购买其固定资产——见cost这一栏下的竖行property(800,000)+equipment(250,000)+motor vehicles(100,000)

9、该公司的固定资产现在价值多少——见net book value(帐面净值)下3项相加,为705,5000(530,000+150,000+25,000)10、公司目前库存的原料和零部件价值多少——见stock这一栏 11、该公司顾客欠它多少钱——debtor 这一栏 12、该公司目前有多少钱可以动用——cash in hand这一栏

第三章合同法

哈默诉西特威,纽约上诉法院,1891年威廉姆·E. 斯托利向其侄子威廉姆·E. 斯托利·H许诺,如果他戒掉喝酒、抽烟、骂人、打牌或台球赌钱,一直戒到他21岁时,将支付他5000美元。这位侄子按照要求他所做的,戒掉了全部规定的活动,在他21岁生日时,他写信给他的伯父要求付钱。

这位伯父在答复时,向侄子保证,“你将像我向你许诺的那样得到5000美元。”然而,伯父接着解释说,他工作非常努力才积累了这笔钱,“当你能够关照这笔钱,这个时间来得越早,越适合我的时候”就支付。

两年后,伯父去死,没有付钱。伯父的遗产管理人西特威拒绝支付5000美元,提起诉讼追补这笔钱。(原告是哈默,而不是侄子,其理由是在开始诉讼之前若干时间,这位侄子和将他对该遗产的权利转让即出售给了哈默,因此哈默的追补权完全取决于这位侄子对其伯父是否有有效的合同权利要求。)

审判法院裁决伯父支付5000美元的许诺,在侄子(受诺人)一方并没有对价的支持,裁决被告胜诉。原告进行上诉。

裁决:推翻判决,裁决原告胜诉。这位侄子在纽约有抽烟和喝酒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具体的时期放弃这些产品,显然构成了对他的损害。由此,这位伯父的许诺在侄子一方并没有对价支持的论据是错的(正如这份遗产可以争夺,伯父/诺言人并没有从这位侄子的行为中接受任何好处,这也许是对的,但该事实并不重要。对价概念只是要求,受诺人为了诺言能够执行而遭受损害。)

评论:由于高级法院拒绝了由伯父遗产提出的辩护,于此强调了两个对价原则。第一,如果受诺人经由放弃合法权利而遭受损害,那么受诺人就已经提供了对价,尽管他或她与此同时受到附随的好处。(因此,这位侄子通过放弃其若干权利而提供了对价——例如吸烟的权利——尽管他也可能由于这种忍耐而身体受益。)第二,如果受诺人遭受损害,那么就存在对价。诺言人也必须受到好处并非是一种要求。

第四章货物买卖法

1、填写下面这些贸易术语所包含的内容。

表左面从上往下的中文意思依次是:什么包括在价格中?1、货物;2、包装;3、铁路运输;4、装船费用;5、海运运费;6、保险;7、卸岸费;8、海关关税;9、送交进口人运费;应收价格。

表上面一行从左往右的中文意思依次是:价格;工厂交货;铁路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上交货;成本加运费;成本加保险和运费;franco,指全部费用在内的目的地交货价,也叫“送交价格”,

即保险费、运费、在输入港的卸货费、报关费、进口税以及运至买方仓库为止的搬运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卖方负担的交货价格。

从“工厂交货”开始填写,包括前两项,即“货物”和“包装”;“铁路交货“包括前3项,即“货物”、“包装”和“铁路运输”;“装运港轮边交货”也包括前3项,即“货物”、“包装”和“铁路运输”;“装运港船上交货”包括前4项,即“货物”、“包装”、“铁路运输”和“装船费用”;“成本加运费”包括前5项,即“货物”、“包装”、“铁路运输”、“装船费用”和“海运运费”;“成本加保险和运费”包括前6项,比“成本加运费”多一项“保险”;“franco”全部9项均包括在内。

2、Know the specific content by reading the following Model Sales Contract .

销售合同

本销售合同是根据双方相互确认的下列条款和条件达成的。

1、货物名称和规格

2、数量

3、单价

4、金额

5、价格条款

6、允许溢短装

7、总值

8、交货日期和运输方式

然而,卖方的交货义务以在此规定的交货日期前30天收到买方按合同第九条开出的信用证或预付款项为条件。如按本合同条款由买方自己选择和预订运输工具,则卖方将在此交货日期备货待运。

9、装运标记 10、装运港(口岸) 11、目的港(口岸)

12、支付

凭以卖方为受益人的、100%保兑的、不可撤销的、无追索权的、允许转运和分批装运的、即期汇票付款的信用证,在中国议付有效期至装运日期后第十五天。买方须在信用证上引用本合同号码,货物名称须按本合同规定。

13、保险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按发票价值的110%投保至目的港的平安险和战争险,但不包括罢工和

民变险。如买方要求增加保险金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运前取得卖方同意,因此而产生的额外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14、包装

所有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将以卖方认为适合于本合同第八款规定的运输方式的包装材料包装。如对包装有额外要求,买方应取得卖方的同意,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额外费用。

15、单据:卖方只向买方提供下列单据,以便付款:

(1)海运时,海运提单;空运时,空运提单;铁路运输时,货物承运收据;(2)商业发票;(3)装箱单;(4)在CIF条款的情况下,保险单或保险凭证;(5)其它单据

如需其它单据,如原产地证书、领事发票等,卖方可按要求提供,费用由买方支付。

16、损失风险:货物的风险将转移至买方:

(1)海运时,货物越过船舷和脱离挂钩时;(2)空运时,货物交由空运承运人或代理人保管时;(3)铁路运输时,货物交由铁路保管时。

17、品质/数量异议

如买方提出异议,凡属品质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90天内提出,凡属数量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对所装货物所提异议属于保险公司、其它运输机构或邮递机构所负责者,卖方不负任何责任。理赔只限于卖方在收到买方所在地声誉良好的商检机构或商会出具的商品抽样检查报告,证明货物与合同不符后,对品质不符的货物按一比一更换或按货物的瑕疵程度和破损的范围将货物贬值,对数量不符的货物给予补足。无论哪种情况下,卖方均不对货物的可销售性或适用性负责,也不对任何损失赔偿负责,包括但不仅限于直接的、间接的、附带的损失。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到或预付款汇到,或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并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改证,卖方有权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索赔。

18、不可抗力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货物,如由于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的结果,因此而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卖方对此将概不负责。

19、仲裁

由履行合同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或全部争议,应由双方通过磋商予以解决,如磋商无法解决,则将其提交仲裁。仲裁应在中国进行,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属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买卖双方均具约束力。除非上述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决,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20、其它条款

买方:卖方:

第五章产品责任法

“格林门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案”

严格责任的里程碑式的案例之一,是1963年的“格林门诉尤巴动力产品公司案”。该案中,原告零售购买了一种由被告公司制造的“兼有电锯和电钻的工厂金属工具”,在使用该工具时,一块木片从机器上飞出,头部严重受伤。

加州最高法院承认,如果只是基于担保,原告的可能败诉,因为没有注意到违反担保。然而,法院判决制造商“负严格侵权责任”,并且将该理论详细解释如下:“制造商将一件商品置于市场,知悉其将在不检查缺陷的情况下被使用,证明具有一种对人类造成伤害的缺陷,则负严格侵权责任。该责任首先在非批发食品的一个案例中得以承认,现在已扩展到各种有缺陷而造成很大或较大危险的其他产品。”然后法院援引了造成类似结果的14件案例,包括汽车、瓶子、疫苗和汽车轮胎等。

严格责任理论的正确性在于如下的观念,即商人和制造商比受损害的消费者更能承受损失,在许多情况下,

损失将以较高产品价格的形式转移到购买大众身上。因此,总体上,社会承担了少数人所遭受的赔偿损失的成本——一种也许在为由缺陷产品而受到伤害者提供补救办法方面比较公正的安排。

此外,严格责任理论的支持者们争辩说,在侵权诉讼中不需要证明疏忽,将使制造商和销售商更加注意防止事故发生。另一方面,反对的观点则认为,严格责任将最终限制新产品的开发。

最后,严格责任理论具有经济基础:因为疏忽通常难以证明,诉讼就非常昂贵。那么,从纯粹的经济观点看,它可使在产品责任诉讼中抛弃证明疏忽是合理的。

第六章代理法

Lazar诉暖气设备公司——在工作范围内(在上班时间,正在当班)

加州上诉法院,《加州法院判例报告》第195卷第890页,1983年

Lanno受雇于暖气设备公司,担任项目工程师。该公司为航空工业生产加热设备和压力阀门。与其工作有关,有时在早上要求Lanno从家直接去工地。此外,他经常接到电话去解决麻烦问题,公司顾客也有时在他下班和周末打电话给他。为了接这些电话,Lanno需要公司的卡车,他有时在卡车上携带工具。如果卡车不在他家,在接电话的路上,他就要到公司去取工具。为了向其工作提供方便,公司允许他把车每天开回家。公司向他提供卡车用油,并且允许他可以用车办私事。

有一次,Lanno干完了活,离开公司的办公大楼。他开车朝离开工地和家的方向去。他在作证时说,他计划到一家商店,买点东西,然后回家。到商店前,他卷入了一起发生在Lazar身上的车祸。Lazar身体受伤,车也损坏。Lazar向该公司提起诉讼,声称Lanno开车疏忽,在发生车祸时,Lanno正在工作范围内。陪审团宣判Lanno在发生车祸时并不在工作范围内,然而审判法院不顾此裁决,给予Lazar的意见胜诉,裁定在法律上看Lanno是在工作范围内。陪审团宣判对Lazar的损失赔偿为81,000美元。审判法院同意Lazar诉公司这一金额的判决。公司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确认原告Lazar胜诉。Lanno在发生车祸时是在工作范围内。“来往”规则并不适用,因为Lanno 用车(而这是其雇主的车,尽管这一事实并不会确定结果)履行其工作任务,是在正常的上班时间之后接到电话去做修理工作的。他在回家的路上到一家商店的行为,并不使他脱离工作范围,因为从正常道路的偏离是很小的,他所做的事情其雇主是能够合理地预见到的。商店在其家相反方向的事实并不重要。

案例评论:如果偏离的幅度大和是可以预见的,诸如在一酒巴停留2小时,Lanno在偏离期间则可能不在工作范围内。然而,因为“来往”规则并不适用于此案,所以当Lanno进入卡车,再开回家时,则重新进入了工作范围。(注意:他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外是公司的代理人,如发生侵权行为,公司负有责任。)

第七章票据法

1、Granite 仪器租赁公司诉Hempstead银行—一对过期支票的支付(注意:是对第403页“(五)支票的停付与确认”内容的补充)

纽约最高法院,Nassau 县,《纽约最高法院判例报告,第二编》第326卷第881页,1971年

Granite仪器租赁公司在Hempstead银行有一活期帐户。1968年10月10日,Granite公司开列了一张付给海外仪器公司的支票。在海外仪器公司通知说没有收到支票后,Granite公司于1968年10月15日写信给银行停止对其付款。同一天,Granite公司授权银行向收款人电汇与停止支付支票数额相同的款项,银行这样做了。Granite公司并没有重续其停止支付的命令。1969年11月10日,在没有通知或询问Granite

公司的情况下,银行承兑了一年前停止支付的那张支票,所支付的支票表明款项是付给一家托收银行的,并且记在Granite公司的帐上。然后Granite公司寻求从被告Hempstead银行那里抵补这张支票的金额。银行以下列理由抗辩:根据统一商法典第4-403条款的规定,停止支付的命令由于没有重续已经过期,它是以诚信办事,根据第4-404条款的规定,有权支付过期支票。银行是否负有责任?

法院判决:判决被告银行胜诉。原告Granite公司作了两点争辩:(1)在停止支付的命令已经过期进行提示

时,在支付该支票前,银行有责任询问Granite公司,以及(2)银行有责任,因为银行支付支票时,它已过期。这两点争辩是错误的。

统一商法典第4-403条款只是规定,停止支付命令的有效期为6个月,在此之后银行支付支票并不承担责任。同样,银行不承担责任并不仅仅因为支票已过期。统一商法典第4-404条款允许银行拒绝支付过期支票,但是它也规定只要银行按照诚信办事,是可以支付这样的支票的。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银行是不加思考或粗心大意地以“恶意”(即不诚实)办事。因此,根据Granite公司无论哪一个争辩,银行都是没有责任的。

2、Knowing the check

(1)谁写的支票?(见右下角的“签名”一栏中的名字——Liz Shepherd)(2)支票是什么时候写的?

见上角的日期,为1990年3月28日)(3)谁是收款人?(见支票中“pay”后面的名字,为Anne Bell)(4)她为哪家公司工作?(见支票签名上面的单位名称:环球运输公司)(5)此数字是谁的帐号?(是环球运输公司的,因为Liz Shepherd 是代表该公司的,公司名称上面的“for and behalf of”的意思是“代理”的意思)(6)该公司在哪家银行有帐号?(见右上角的银行名称,为Counts Bank plc,plc是public limited company的简写,意思是“股票上市公司”)(7)谁开立(具)的支票?(这同第一题)(8)支票是开给谁的?(这同第三题)(9)谁是收款人?(这同第三和第八题)(10)谁在支票上签字的?(这同第一和第七题)(11)谁是出票人?(在同第六题)(12)该数字是她的帐号吗?(根据第五题的内容,不是)(13)银行的每个分行其自己的编号,Trafford分行的号码是多少?(该分行见左上角第二行,其号码在支票上有两处,一是在支票的右上角,一是在支票的下方第二行,均为90。10109)(14)支票上是谁的签字?(这同第一、第七和第十题)(15)你认为缩写a/c代表什么意思?(该词在支票下方的第三行,即account一词)(16)假设你在一银行有存款,你想取些钱时,例如,取100美元,你怎样在支票上填写呢?(在pay后面写上你自己的名字即可)(17)怎样在支票上写100美元整?也就是说,哪个英文单词可以代表“整”?(只要在想取钱数的后面写上only即可,例如,one hundred only)(18)你在支票上写了一笔数字后,如果还有剩余的地方,为了确保别人无法在那里随便涂改,你该怎么办?(在剩余的空白之处划线,打叉或画上波浪型线条即可)。

3、Understanding the draft or bill of exchange

(1)谁收取这笔钱?(BOS Ltd,注意汇票是逆汇,即把汇票开给谁是让对方支付,而其他票据,例如支票或信用证是顺汇,即谁开就由谁付,必须弄清其关系)(2)Sheila Baker 为哪家公司工作?(同第一题)(3)汇票是什么时候开的?(见右上角的日期,为14 July 2000)(4)汇票要求支付多少钱?(见左上角,为750 pounds)(5)该汇票共有几份?(见第二行上的solo这个词,意思是“一张”,在实际使用中,汇票一般都只开一张)(6)汇票将在哪一天予以支付?(这是一张远期汇票,要在90天后才支付,也就是在开票日期后的第90天)(7)该汇票是用英镑还是日元支付?(用英镑)(8)哪家公司支付该汇票金额?(这与第一题是关联的,如果第一题做对了,这题也就没有问题了,由DOM KK公司支付)(9)这笔交易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是“承兑交单”,因为上面有Accepted即承兑的字样)(10)M Satsuma 为哪家公司工作?(为DOM KK公司工作)

第八章知识产权保护法

90年代,美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三大案例

“巴那维松国际公司诉托朋案”

背景:Panavision 持有与动画相机仪器有关的注册商标"Panavision' and 'Panaflex' 的名称。1995年12月,Panavision打算在因特网上以的域名注册一个网址。Toeppen已经在因特网上以此名称建立了一个网址,并利用网页来展示伊利诺伊州Pana 市的图片。Panavision's 的律师通过邮件与Toeppen联系,通知他说Panavision拥有该商标,并要他停止使用它。Toeppen同意的条件是如果Panavision向其支付13,000美元。Toeppen 也许诺说如果Panavision同意支付他的出价,就不再获取任何注册Panavision公司的其他域名。

当Panavision 拒绝其出价时,Toeppen注册了Panavision的另一个商标Panaflex作为其一个域名。Panavision 在加州中央区的地区法院提起该诉讼。Panavision宣称“Toeppen在从事偷窃商标的勾当,将其在因特网上注册为域名,然后将域名出售给合法的商标所有人。”Panavision宣称根据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和加州反淡化法规要求对商标淡化进行索赔。地区法院作出在这两方面均有利于Panavision的即决判决。Toeppen 提出上诉,争辩说地区法院在对其行使个人司法管辖权时是错误的,因为他与加州的接触是无足轻重的,法院给予的即决判决是错误的,因为他利用Panavision的商标并不是商业利用,因此并不符合联邦商标淡化法的要求。

裁决:第九巡回法院最后判决,Toeppen通过将Panavision的商标注册为其自己的域名而从事敲诈阴谋,然后提出将其出售给Panavision。法院发现,地区法院行使个人司法管辖权是适当的,因为“Toeppen的行为是针对加州的Panavision,在加州可感到此危害的冲击。”而且,第九巡回法院发现Toeppen阴谋“商业利用Panavision商标,而这种行为淡化了那些商标”。结果,Toeppen违反了联邦商标淡化法和加州反淡化法规。因此,第九巡回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裁决。

此外,第九巡回法院还宣判,Panavision的联邦和州商标淡化索赔需要作同样的分析。为了证明违反联邦商标淡化法,原告必须表明:(1)商标是驰名的;(2)被告在商务中对商标进行了商业利用;(3)被告是利用是在商标成为驰名之后;(4)通过减少商标确认和区分商品和服务的能力,被告利用商标淡化了商标的质量。

2、国道银行与信托公司诉财务签章集团公司案

背景:State Street一案中待裁决的,是一项针对以所有人名字“轴和辐”确认而施行投资结构的数据加工系统的专利,在该系统中,互助基金(轴,Hub)将其资产全部用于组织为一个合伙人的投资组合(辐,Spokes)。这种投资结构旨在为互助基金的管理者在管理投资时提供规模经济的优势以及合伙经营的纳税优势的有利结合。这种专利系统可使管理者监督和记录财务信息的流动,以及对保持必要的合伙人基金金融服务构成进行全面的计算。尤其是,系统为投资于同一轴的两个以上的辐提供日常资产分配的方式。它确定每个辐在轴中所保持的百分比份额,同时考虑轴的投资证券价值和每个辐资产的相从数量的日常变化。在确定日常变化时,系统在辐之间酌量分配轴的日常收入、开支、实现的净损益和未实现的损益,计算基于帐面资本帐户概念的每日总投资。这种方法可确定每个辐真实的资产价值,准确计算两个辐之间或各辐之间的分配比率。系统也跟踪日常基础上所确定的轴和每个辐的所有相关数据,以便能为轴,结果是为每个公开交易的辐的会计核算和的纳税起见确定年终总收入、开支和资本损益。

裁决:地区法院确定,根据“数学算法”和“商业方法”除外于可取得专利的标的,该专利是无效的。然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根据两个理由翻了案,解释说,一个可取得专利发明的试金石,即产生一种有用、具体和有形的结果的无形或有形物质的转化——称为实际应用/转化测试——确实适用。“无形物质“的一种形式是信息,资金是一种信息。“转化”有关资金信息的系统和过程是可取得专利的发明。相比之下,一种“抽象的思想”缺乏任何数据的有用转化,因此是不可取得专利的。而且,法院明确指出“商业方法”是可取得专利的客体。这种对可取得专利发明的法律澄清并非没人注意。

AT&T v. Excel Communications,联邦巡回法院,1999年,在自从1998年以来的案例中,联邦巡回法院并没有改变在State Street Bank 一案中的立场。在AT&T v. Excel Communications中,法院在若干重要领域扩展了State Street的裁决,进一步将对可取得专利性的各种限制扔进垃圾桶。在本案中,专利是用于一种为描述长途电话收费信息而注释数据记录的方法。美国电话电报公司的发明是向数据记录增加一种“照片”(PIC)扫描场,表明电话来自或打给某个特定的主要相互交流载体。这种PIC指标可以若干形式存在,例如确认受话者PIC的一种密码,表明受话者的PIC是或不是一个特定的长途电话服务载体的一面旗子,或确认受话者和打电话者的PIC为同一人的一面旗子。

这种数据考虑通话的不同收费处理。例如,如果打电话者和受话者是斯普林特(Sprint)帐户的持有者,那么打电话者可获得一定的折扣,但如果他们是不同的人,则适用较高的费率。

尽管State Street一案涉及针对一种装置,但Excel Communications一案的法院注意到,相同的实际应用/转化测试应当适用于针对一种方法的权利要求。因为要求取得权利的方法,尽管包含利用一种数学算法来

计算PIC指标,但适用于以对长途电话区别收费的形式“产生有用结果的实际方式”的那种算法,联邦巡回法院作出裁决,法律上,权利要求针对的是可取得专利权的标的。

在1998年7月State Street Bank & Trust Co. v. Signature Financial Group Inc.的案例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决一互助基金管理系统为是可取得专利的。State Street Bank一案是一个里程碑式的裁决,部分是因为它澄清了包含数学算法发明的可专利性,部分是因为它为业已过时的“经商方法”除外于可取得专利发明而书写了其最终的讣告。

自从the State Street裁决被宣判以来,提出专利申请数量和种类的影响是迅速的和明显的。美国专利和商标局(PTO)的代理局长Q. Todd Dickinson于1998年声明,经商方法申请的数量增加了40%。他也报告说,在1998财政年度,PTO预计颁发300多种“商业方法”软件专利。

三、“计算机国际联合公司诉阿尔泰公司案”

介绍:当前的标准是1987年“威兰诉杰斯罗案”阐述的。除了了若干例外,它是有关软件版权侵权事务的国法。“威兰案”使司法认可如下思想,即版权法必须保护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和使用者接口的“结构、顺序与组织”。而且,“威兰案”首先确立了一种对区分受版权保护的软件中的表达与不受保护的思想的检验。该检验认为,程序功能的目的是程序的思想,而不属于该目的的一切则是表达部分。“威兰案”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有的评论家争辩说,这是人为的假设,计算机软件,不论多么复杂,代表一种单一的思想,其他不是“思想”的一切则是表达。批评者争辩说,这样一种检验的后果是过分扩大对软件的版权保护。

在“计算机国际联合公司诉阿尔泰公司案”中,要求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以拒绝“威兰案”的标准。法院尖锐地批评“威兰案”检验是“不适当的和不准确的”,并且指出计算机行业的严肃的学者强烈批评由“威兰案”裁决所形成的范围广泛的版权保护,其中这种保护“可使第一个到来的人‘锁住’作为在程序中执行的基本程序技巧,以便履行特定的任务”。“威兰案”“凭借版权所有人的准垄断权力而导致抑制创新”。

事实:原告计算机联合公司(CA)营销称为CA-调度程序(CA-Scheduler)的软件,该程序可设定计算机在其中执行和运行各种任务的命令。该软件的一个从属组成部分为一转接器(Adapter),可使人们利用CA-调度程序来改变或使用若干运行系统,同时维护同一软件。

阿尔泰开始营销一种设定工作的程序“泽克”(Zeke)。设计该软件是要用来与VSE 运行系统相连接,但公司希望重新编写程序,使其能以一种MVS 系统运行。

CA 获悉阿尔泰某职员剽窃了30%的转接器程序,对其提起版权和贸易秘密盗用的诉讼。该职员重新编写了程序,以便删除从转接器抄袭的部分,并将其从奥斯卡升级为新版本奥斯卡。

阿尔泰对开发奥斯卡或要负版权侵权责任吗?

分析:—版权并不保护一种思想,而是保护该思想的表达。

—那些必然附带于其功能的计算机程序的方面并不受版权的保护。

—确定计算机程序非文字因素之间实质性类似的检验,是抽象-过滤-比较检验。

1.抽象:包括将程序分解为其各个组成部分。此过程始于程序代码,终于程序的最终功能。

2.过滤:包括从不受保护的材料中清理受保护的表达方法。必须考察在抽象的每个层次的结构组成部分,

以便确定其组成部分是否为一种创造性表达方法,或组成部分只是一种思想,这种思想受到效率、外部因素的支配,或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

3.比较:一旦程序被分解为抽象的不同层次,并非违法的部分被过滤出来,那么法院必须确定计算机程

序的重要结构是否实质性类似。这包括研究任何受版权保护的材料是否被剽窃,以及评估被剽窃部分在原告的整个作品中相对重要性。

根据抽象-过滤-比较检验(AFC Test)的裁决

奥斯卡中没有任何代码是与转接器类似的;因此根本不存在基于奥斯卡而导致的版权侵权行为。

后续行动:1988年月CA在纽约东区提起对阿尔泰的版权侵权与商业秘密盗用诉讼,宣称阿尔泰在其奥斯卡和计算机程序中,剽窃了CA转接器计算机程序的实质部分,违反了CA的美国版权。1991年8月9日,在审判之后,地区法院发现阿尔泰的奥斯卡计算机程序侵犯了CA的版权,但裁决奥斯卡与CA调度程序的转接器并非实质性的类似,因此并不侵犯了CA的版权。

地区法院以联邦版权法驳回了CA的商业秘密权利要求,指其为是抢先占用。1992年12月7日,第二巡回法院确认了地区法院的判决与有关CA的版权权利要求意见,但取消了地区法院抢先占用的裁决。在发回案件时,事情法院裁决,商业秘密权利要求受到德克萨斯州2年诉讼时效的禁止。CA提出上诉。第二巡回法院向德州最高法院证明此事。1995年7月17日,在德州最高法院裁决之后,第二巡回法院签发了确认地区法院驳回CA商业秘密权利要求的裁决。

第九章仲裁法

1、普利曼·平脱公司诉法拉特和考克林制造公司,《美国判例报告集》第388集第396页,《最高法院判例报告集》第87集第1801页,《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报告,律师篇二》第18集第1270页,1967年。

平脱是马里兰州的一家油漆公司,获得了一项与若干个州的客户在新泽西州的油漆业务,并且有F&C 公司在安排从新泽西州到马里兰州机器运输和销售业务方面作为顾问的帮助。由此产生纠纷。法院裁决,因为这两个公司之间的咨询协议与州际运输和油漆业务的操作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咨询协议是证明美国商法第401条项下州际贸易的合同。在该案中,最高法院引用了《联邦仲裁法》第4条中的部分内容:“法院应当审问双方当事人,一旦法院对仲裁协议的签订或者违背没有任何异议,法院应当命令双方当事人依照协议条款进行仲裁”。法院对该案的裁决是,在广义条款的案例情况下,联邦仲裁法强制对由于诱致签订整个合同本身进行欺骗的这种说法必须由仲裁员裁决,而不是由法院裁决。

2、美国的仲裁程序分为以下10个步骤(以马克先生为例):

1、马克先生要求“美国仲裁协会”(AAA)从其最近的地区办事处给他寄“查问表”,从而开始了仲裁程序。所谓查问表只是一份要对被告进行查问而填写的表格,表格上填写的内容,除了马克的名字和住址外,是马克提出按照协议要求仲裁的理由,协议是怎么违反的,要求赔偿的金额以及其他的赔偿费用等。2.马克把两份填写好的查问表副本寄给他最近的地区办事处,并且附上一张小额支票。

3.地区办事处就把马克填写好的查问表寄给被告,同时通知他,如果他希望进行答辩,他必须在10天内作出答复。然而,他没有义务进行答辩,如果他不作答复,仲裁程序仍然继续进行。如果他要答辩,办事处会寄一份副本给马克。

4.在马克收到答辩副本后,或者在7天期限后,被告没有提出要答辩,马克会从办事处收到一份建议参加的仲裁员名单。该名单包括对马克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和相关的领域比较熟悉的一些男士的和女士以及律师。要求马克从此名单上勾去认为对他自己不利的那些人,然后在指定日期寄回办事处。如果马克没有在规定的最后日期寄出,地区办事处则推测马克对这份名单没有任何异议。被告会收到同样的名单,进行同样的选择。

5.从双方在名单上没有勾去的人中,地区办事处任命一位或数位仲裁员,并把这一决定通知马克和被告。6.马克有7天的时间与被告就在何处进行仲裁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一致,那么地区办事处将对此作出决定,并通知双方仲裁的日期和时间。

7.仲裁通常是在一个会议室举行。仲裁员坐在会议桌的上方,原告和被告则分坐在桌子的两边。证人或在关闭的门外等候,或坐在房间里离开会议桌的地方,直到叫他们。同法院里的争辩性气氛相比较,仲裁气氛则是和解性的和宽松的。

仲裁员要求双方进行陈述,由此开始仲裁,这与诉讼是类似的。马克对他提出仲裁的理由进行全面的回顾,用证据来进行证实,并且确认他的证人。被告则进行反驳,证明马克的索赔理由不成立,他如何加以证明,同时也确认自己的证人。

仲裁员不时提问,以便澄清一些事实。

8.马克用宣誓证明或宣誓书,以及介绍别的证据,开始提出证词。虽然仲裁判员有签发强制出庭传票的权力,但是证人通常都是自愿出庭。与诉讼规则不同,仲裁证人不出庭是允许的,可以用宣誓证明书进行作证。宣誓证明书是书面的宣誓声明(“宣誓证明书”是一常用的术语,其使用并非限于仲裁。)仲裁比较诉讼的另外一个优势是,证据规则不那么严格,而在法院则很严格。但是,马克和他的证人会受到对方的交错(叉)询问,如果对方由律师代理,那么这就与诉讼过程中原告痛苦的遭遇相同了。

在马克介绍完案件后,被告就介绍他的案件。适用于马克的程序同样也适用于被告。

9.在每一方介绍了案件后,仲裁员有6个月的时间来作出决定,也就是裁决。当合同的仲裁条款规定:“仲裁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或诸如此类的规定,那么此裁决就成为法院判决一样具有同样的约束力。10.仲裁裁决不得上诉,除非能够证明其程序不当,或裁决有误,也就是说,违反了仲裁规则。然后,上诉法院会确认裁决,或把案件驳回重新进行仲裁。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案例1】 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法律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其他人不得代为行使,就与合伙企业的上述性质息息相关。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主要有:合伙事务执行权、合伙企业经营权、合伙经营监督权、合伙企业利润分享权及经合伙人协商一致而产生的合伙财产转让权、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转让权、企业名称变动权、合伙企业解散权等。这些权利都是专属于合伙人自己的,原则上债权人都不能代位行使。《合伙企业法》第42条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案例2】 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 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 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 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 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 $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 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 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 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 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 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之后,为履行合同被告向原告Filanto(意大利一家意大利制造和销售鞋的公司)发出要约购买鞋子,以履行对苏联Raznoexport 的合同。在3月份,被告向原告发出一份经其签字的备忘录协议,以供原告签字。该备忘录协议包含了价款、付款方式与交付条款,并就争端解决方式规定按照被告和苏联Raznoexport所达成的仲裁方式。但原告并未签署并交还被告。5月份,被告向原告开立一份信用证。8月份,原告签署并交还备忘录协议,并附上一封信,声明它不受包括仲裁条款的约束。9月份,被告在付款后接收了原告的两批鞋子。随后因鞋子质量问题,被告便拒绝接受原告交付的剩余鞋子。原告因此向纽约南区法院提起此诉讼。但被告抗辩认为此案应在莫斯科仲裁。问:(1)合同成立了吗, (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 分析:1、合同成立 3月,被告向原告发出要约,原告为签署并返还,即拒绝要约 5月,被告开立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无关,因为信用证是独立于基础合同的8月,原告签署备忘录,为新要约 9月,被告付款并接受鞋子,以履行的方式作出了默示的承诺,合同成立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期中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1.5.8 1、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主同意,事后船主反悔。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船主的新诺言有无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能否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为什么? 答:船主的新诺言没有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不能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因为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有效的对价,对价必须是有效的。本题中船主同意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员对此诺言没有提供新的对价;而船员开船的义务是在船主承诺之前就存在的,是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 2、某合同规定,卖方应于12月1日以前交付100台机床,共值50000美圆。7月1日卖方来信说:‘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0000美圆,否则他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但买方反对,他坚持要求卖方按合同价格交货.买方曾于7月1 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000美圆.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一直到12月1日,买方才以当时的价格61000美圆,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由于时间拖延,买方付出3000美圆的额外支出。问: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多少钱?为什么? 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56000-50000=6000美元。(或:买方可向卖方索赔(61000 -50000+3000)-(61000 -56000+3000)=6000美元。) 理由:《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减轻的损失数额,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本题中,卖方7月1日声明不履行合同,即是违约,买方此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从别的供应商处立即补进货物,买方违反减轻损失的义务,以至于损失扩大(61000-56000=5000美圆)包括额外支出(3000美圆),该损失(5000+3000=8000美圆)可以从损失赔偿中扣除,不应要求卖方赔偿。 3、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农产品,总价值50,000美元。在卖方交货时,因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买方为此付出烘干费1,500美元。但货物经烘干后品质略有影响,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价值应为55,000美元,品质受到影响后,该批货物只能值51,000美元。问:买方可索赔多少钱?说明理由。

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 (2)

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提存: 提存的概念,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给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提存机关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法律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要约: 要约,在外贸业务中又称为发盘或发价,它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意愿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了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不可抗力: 对市场和电力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不可预期和不可控制的事件及其产生的后果。包括自然灾害和战争等。符号“f”。背书: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自己的事情或为自己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专利: 一项发明创造的首创者所拥有的受保护的独享权益。专利的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或许可。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简答题 1、要约与承诺的要件分别是什么?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三)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2、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是什么? (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3)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所订立的运输契约的证明3.知识产权的特征. 1)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2)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3)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 4)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 5)知识产权的客体属无形财产。 4.大陆法关于合同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1、清偿,是指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的的行为。 2、抵销,是指双方互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4、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亦即债权人放弃其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5、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即同一个人既是债权人同时又是债务人。 5.代理的特征 1、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是一种法律关系。 2、代理是一种涉及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三方关系。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是一种信任关系。 6.保险的基本原则 L、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论述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常见的公司形式,它们都是股份制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这些是主要的共同之处,同时,它们又各有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 1.筹资能力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是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是无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筹资能力强于有限责任公司。 2.组成因素有差别。股份有限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而组成,这是其显著特点,而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本的联合之外,还考虑了人的因素,就是股东之间是相互了解的并有一定的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优选稿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期中考试题参考答案 2011.5.8 1、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主同意,事后船主反悔。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船主的新诺言有无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能否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为什么 答:船主的新诺言没有对价。船员开船的义务不能成为船主新诺言的对价。因为根据英美法的对价规则-----过去的对价不是有效的对价,对价必须是有效的。本题中船主同意船员在航行途中要求增加工资,船员对此诺言没有提供新的对价;而船员开船的义务是在船主承诺之前就存在的,是过去的对价,是无效的对价。 2、某合同规定,卖方应于12月1日以前交付100台机床,共值50000美圆。7月1日卖方来信说:‘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0000美圆,否则他将不交付这100台机床。但买方反对,他坚持要求卖方按合同价格交货.买方曾于7月1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求替代物.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000美圆.买方当时未立即补进。一直到12月1日,买方才以当时的价格61000美圆,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由于时间拖延,买方付出3000美圆的额外支出。问:买方可向卖方索赔多少钱为什么 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56000-50000=6000美元。(或:买方可向卖方索赔(61000-50000+3000)-(61000-56000+3000)=6000美元。)

理由:《公约》第77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照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否则,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失赔偿中扣除原可减轻的损失数额,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 本题中,卖方7月1日声明不履行合同,即是违约,买方此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从别的供应商处立即补进货物,买方违反减轻损失的义务,以至于损失扩大(61000-56000=5000美圆)包括额外支出(3000美圆),该损失 (5000+3000=8000美圆)可以从损失赔偿中扣除,不应要求卖方赔偿。 3、有一份合同,出售100吨农产品,总价值50,000美元。在卖方交货时,因含水分超过合同规定的比例,买方为此付出烘干费1,500美元。但货物经烘干后品质略有影响,按交货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原货价值应为55,000美元,品质受到影响后,该批货物只能值51,000美元。问:买方可索赔多少钱?说明理由。 答:买方可索赔55000-51000+1500=5500美元。因为:《合同公约》规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包括利润在内损失。本题中,卖方违约造成买方直接损失(烘干费)1500美元和间接损失(利润损失)55000—51000=4000美元,这些损失卖方均应赔偿。 4、1998年波兰某公司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某公司.合同规定:1998年11-12月交货,如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致撤消。1998年8月由于波兰连降大雨,甜菜严重失收。1998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该禁令一直到1999年7月仍然有效。英国进口商因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失赔偿。但波兰公司认为他是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义务,双方诉请法院解决。 问:波兰公司的抗辩理由(连降大雨、政府禁令)能否成立为什么

国际商法案例习题与答案详解

案例分析 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合伙企业》 一、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 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一是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二是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三是查阅账簿;四是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有竞业禁止义务、自己交易禁止义务,及不得从事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事务的义务。据此,甲的行为应禁止。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

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同有效。 第二章合同法 《合同的成立》 二、哈威诉富赛案 原告哈威向被告富赛发出一项询电:“你方愿意向我们出售巴布赫尔笔吗--电告最低价。”被告回电:“巴布赫尔笔现金最低价900英镑。”原告立即发出一份加急电报:“我们同意按你方要求的900英镑购买巴布赫尔笔”后来因被告拒绝提供该笔而与原告发生争议。问: 1、被告的回电是否构成一项有效要约?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何种性质的意思表示? 3、原被告之间有无成立合同? 答:1、被告的回电不构成一项有效要约。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根据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被告富赛并没有明确的依要约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原告的加急电报属于要约。 3、原被告之间没有成立合同。合同订立的过程要经过两个步骤,一是 一方发出要约,一是另一方作出承诺。原告发出了要约,但被告并没有作出承诺,合同不成立。 三、2001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其中一家毛巾厂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够买甲厂的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王某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从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如何得到偿还? 案例二:某合伙企业由A、B、C、D四个合伙人组成,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及损益分配比例均分别为40%、30%、20%、10%。该合伙企业清算时,拥有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100万元、留存收益50万元,负债额200万元。问:清算时对债务如何偿还? 案例三: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3)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4)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案例四:甲、乙两个国有企业拟与丙(民营科研机构)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一股份有限公司,由三方拟订的公司组建方案的内容包括:①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股份总数为8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折股价格为1.5元;②甲认购400万股,以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作价折合300万股,其余部分以货币缴股;乙认购200万股,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折合150万股和50万股;丙认购200万股,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③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发起人不得退出或者转让其所持股份;④由甲委派3名、乙和丙各委派2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公司业务;由董事会在董事会成员之外选举1—2名监事,履行内部监督职责;在董事会成员中选任一名董事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并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⑤若公司组建失败,由甲、乙两方承担有关责任;等等。试分析:该公司组建事宜有那些不合法之处?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道题答案完整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道题 答案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 答:有。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 答:构成。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承担。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 答:合同成立。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

案例一: 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B联系,要求B向A 报4万吨铜缆价格,并明确告知B此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于同年10月1日进行,10月10日可知道结果。9月10日B 向A发出正式要约,内容完整,但并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未注明不可撤销。9月中旬铜缆价格大涨,B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传真。10月10日A得知中标后,立即向B发出传真表示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接受。 问:要约是否已被撤销,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该要约是不能被撤销的,合同有效成立。因为受要约人A有理由相信要约不能撤销,并已经为要约付诸了行动。 案例二: 甲与房地产签订预售协议,规定:2002年1月签订合同,合同成立时首付30%,即9万元,半年后工程结构完成时付款达70%,即21万元,余款于房屋交付时结毕,交付日期不迟于2003年5月底。甲交完首付,待交第二批款时,发现乙未完成工程结构便不再缴款。至今该工程也未交付使用,乙于2002年10月提起诉讼,诉甲违约,因赔偿乙损失。 问:法院应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吗?(考察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法院不因该支持乙的诉讼请求。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乙未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结构,形成重大违约;甲有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 案例三: A公司与B公司签约,向后者销售54寸大型彩电1000台,每台CIF纽约1000美元,B公司先付总价款10%的定金,A公司在收到定金后30天内组织货源,即期装船,余款采用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因B一直未付定金,A未能履行合同,B以A违约为由起诉。 问:B公司诉讼请求成立吗?为什么?(考察后履行抗辩权)答案:B公司诉讼请求不成立。该合同为双务合同,因为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履行义务的顺序,但是B未按合同规定支付10%的定金,A有权在B为对待给付之前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四: 甲为一著名相声演员,乙为一演出公司,双方签订演出合同,约规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知甲演出费5万元。之后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期限来临之前,甲因车祸住院,乙询问医生得知,甲可能在演出前康复,也可能恶化参加不了演出。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付5万元。 问:乙不付演出费的行为合理吗?为什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 答:有。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 答:构成。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应当承担。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 答:合同成立。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问:合同是否成立?A公司提出的修改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请说明理由。 答:合同成立。受盘人B公司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内容提出了非实质性的添加修改,要求提供产地证。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时间内表示反对对其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从而使合同得以成立。 A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要求不合理,因为,在此情况下,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条件以及接受中所提出的某些更改为准了,所以不能修改L/C。 8.2002 年l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 上海1000 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2002 年12月马赛港交货。2002 年11月15日,

国际商法的案例及答案

[练习] 谭某、杨某、李某于 1997年 9月1日,分别出资 5000元, 10000元和 15000元,设立合伙企业通达商社,约定按出资比例分担亏损.1997年10月,三人共分约6000 元.3月后三人发生矛盾,杨某要退出合伙企业,抽走了自己的 10000 元资金。谭、李二人经清账目,发现此时已亏损3000元。到1998 年4月份共亏损5000 元,谭、李二人宣告合伙企业解散,二人分别得到 4000 元和 2000 元的商品,对债务未做处理.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A 公司得知合伙企业已解散的消息,便找杨某索取 5000 元债款,杨说早已退出合伙企业,对债务不承担责任. A 公司又找到谭某,谭说我们是按比例分担债务的,反正我仅占1/6 股,我只负责赔偿800 元。A 公司又找到李某,李认为还债三个人都有份,他们不还,我也不还,要还,我也只抵押我的货物。 A 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 试问: (1)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应遵守何种规定 ?(2)杨某的想法对吗 ?为什么 ?(3)谭某、李某的想法对吗 ?为什么 ?(4)通达商社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5)A 公司可如何追偿其债务 ? 答:( 1)对已退出合伙企业的原合伙人,若日后发生的债务是在其退伙之前的交易结果,则其仍需对债权人负责。 ( 2)杨某的想法不对。因为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其退出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杨某虽然退出合伙企业,但 3000 元债务是在他退伙之前发生的,他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至于另外的 2000 元,杨某不需要承担。 (3)谭某、李某的想法不对。因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谭某、李某出资虽然是按比例的,但 A 公司向他们索要债款时,必须支付全额款项,不得拒绝。然后可以按比例向其他合伙人索要款项。 (4)首先,前面的 3000 元,谭某、杨某、李某分别承担 500 元、 1000元、 1500元。后面的 2000元,谭某和李某分别承担 1000 元。因此,谭某需偿还 1500 元,杨某需偿还 1000 元,李某需偿还 2500 元。 ( 5)A 公司可以向三人中的任何一个索要债款,或者同时向他们索要债款,还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达商社。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国际商法第三版答案 【篇一:国际商法课后习题答案】 txt>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 一、判断题 1、国际商法包含在国际公法的范围之内。 2、内国商法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源。 对对错错 对 错 错错3、国际商法的特征使今年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才出现的。 4、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5、德国商法采用民商分离的立法模式。 二、选择题 1、在下列法律部门中,与国际商法关系最密切的是( 对对 a、国际私法 b、国际公法 c、国际经济法 d、内国公法 2、下列属于民商合一立法模式主张的理由是( 遍商化 c、受国际商事习惯影响较大 d、有一些特有的法律制度

3、其本国的商法典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本国的商法影响较大,这个国家是 ( a、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等,是抽象的经营型单位 b、民事主体的普 a、法国 b、英国 c、德国 d、美国 三、简答题 1、简述国际商法的发展历史。 2、简述美国商法的特点。 3、试述在普通法系中,如美国,其判例的拘束力的表现。 4、结合实际,谈一下对国际商法特点的认识。 5、怎样判断国际条约的效力? 6、国际商事惯例具有怎样的效力? 7、试讨论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大,还是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大。 四、案例分析题 2003年8月,中国杭泽经贸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署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双方 约定了货物的价格及运输的条件,后双方发生纠纷,在适用何种法律来解决纠纷方面也产生了分歧:日本公司认为双方价格条件的约定基本是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fob贸易术语签订的,而最新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2000年进行了修订,因此,应适用2000年通则;而中方杭泽公司则主张应适用合同的签订地及履行地,即中国的《合同法》。请问:双方应如何解决这一纠纷?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

【案例1】 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国际商法试题及答案(2)

商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依照英国法,下列各项中会使合同无效的是() A. 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 B. 一方当事人判断上的错误 C. 一方当事人对自己履约能力的估计错误 D. 在认定当事人上发生错误 2. 依照法国法,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 过失责任原则 B. 无过失责任原则 C. 结果责任原则 D. 公平责任原则 3. 依美国法,法院通常会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的合同是() A. 提供个人劳务的合同 B. 土地买卖合同 C. 当事人一方为未成年人的合同 D. 建筑合同 4. 依照英国法,一方违约,对方既可以解除合同,又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是指违反了() A. 条件条款 B. 担保条款 C. 条件条款和担保条款 D. 条件条款或担保条款 5. 依照我国《合同法》,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4 年的合同是() A.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B. 技术开发合同 C. 技术转让合同 D. 承揽合同 6. 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卖方对其所出售的货物应承担品质担保义务的是() A. 凭说明的交易,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与说明相符 B. 营业中出售货物,即使有关货物的缺陷已在订约前提醒买方注意,卖方所提供的货物仍然应具有商销品质 C. 凭样品成交的买卖,卖方所交的货物在品质上应与样品相符 D. 在交易中既有样品,又有说明,则卖方所交的货物应与样品和说明都一致 7.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原则上应由() A. 买方承担 B. 卖方承担 C. 买方或卖方承担 D. 买方和卖方共同承担 8.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而未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所不能采取的救济方法是() A. 退货 B. 减价 C. 损害赔偿 D. 撤销整个合同 9.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接受通知在传递中可能发生的失误风险,其承担人应是() A. 发价人 B. 受发价人 C. 传递人 D. 主要由发价人承担,传递人有过失的,也应分担部分风险 10.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合同已有效成立而又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时,确定货物价金的依据是() A. 交货时卖方所在地的合理价格 B. 交货时买方所在地的合理价格 C. 交货时合同履行地的合理价格 D. 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 根据指定方法在特定的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 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里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 0英镑. 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 (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 (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项:1、要约是特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 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2)该广告是一种要约,其虽不向特定的人的意思表示,但其表明任何一根据其 广告内容进行承诺,其便受其广告内容约束,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条关系要约的 规定。 (3)原告的索赔请求成立,因为原告购买并服用药丸的行为属于承诺,原、被 告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合同关系,被告应按其承诺履行赔付原告100元的义务。 ★甲公司于2006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 月13日抵达乙公司。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回有效吗? 答:有效。因为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力, 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要 约人当然有权加以撤回。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日,而甲公司 在9月13日就撤回了要约。这显然是有效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回。 ★1971年10月,被告答应卖给原告一庄财产,并说原告须在6个月内以书面方式把通知送达,在6个月内,原告写了封回信表示同意,但信件遗失了。被告把财产

国际商法张圣翠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商法课后分析题 第一章 1. (1)本案如果发生在美国,Y能提起派生诉讼。因为A公司为B公司的担保行为直接损害了A 公司的利益且附带损害了Y的利益,但没有单纯地损害Y的利益。 (2)本案如果发生在我国, Y不具备对X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Y在2009年12月~2010年2月底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股东Y持股比例符合规定,但持股时间不符合“连续180日以上”的规定。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监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题目中股东乙没有通过“监事会”,而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规定。(3)P不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题目中,B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34%,P在B公司任职,则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W也不符合A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因为我国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题目中,W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1%的股份,所以W不能担任独立董事。 2 (1)A享有优先购买权。德国的合伙规则与很多其他国家一样,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合伙协议并没有其他约定,因此合伙人A享有优先购买权。(2)B无权要求C偿还其房屋升值部分的25万欧元。合伙人出资后,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3)A、B还应当与C共同承担对Y公司剩余25万欧元的赔偿责任。因为在德国,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的对外责任不以出资额为限。 第二章 1 保险公司的拒付理由在合同法上不能成立。因为李昌镐小同学所患的急性肺炎并不是投保人事先预知的,投保人在与保险公司签合同时并不存在欺诈;争议中的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起草的,保险公司一方面承诺保险期限为1年,另一方面又在实际上除了规定的方式不区别任何情形地缩短了保险期限;根据格式合同的解释规则,格式合同内容矛盾时,做出对非起草人即投保人有利的解释。 2 (1)N 是否能提出以上的抗辩理由要依第三人的情况而定:如果第三人是合法善意地持有票据,则N不能对第三人提出那些抗辩理由;否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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