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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销售经营的主体业态具体可分为食品批发销售商、食品批发配送商、综合性食品销售商、单一食品销售商、食品自动售货商,食品销售经营者应根据实际进行备案。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网络食品销售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项目分为:

(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冻冷藏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冻冷藏食

品);

(三)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四)其他类食品销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申请兼营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具备相关食品制售条件,并按实际申报增加以下制售项目:

(一)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生食类食品制售;

(四)糕点类食品制售;

(五)自制饮品制售;

(六)半成品制售;

(七)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经营场所区域设置、经营项目风险类别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审查中认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

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地点的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布局的,以及申请注销的,经签发人同意,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日常监督管理员和签发人信息。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名。签发人原则为负责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

第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如实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和核查现场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条鼓励食品销售经营者规模化和连锁化经营,连锁食品销售经营总部或食品自动售货商总部可向其总部所在地县(市、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对其分设的连锁企业或食品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集中许可审查。

第二章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

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二节的相应规定。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三节的相应规定。

其他类食品销售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十二条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第四节相应规定。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按照本章第四节第三十一条要求设置专间。

申请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的应当按照本章第四节第三十二条要求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第一节通用要求

第十三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兼营食品制售类项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

(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二)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

(三)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

(四)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与生活区分(隔)开,划分固定的食品陈列或贮存位置和标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五)贮存场所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第十六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

(一)有相应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

(二)配有食品陈列或摆放设备;

(三)申请销售有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应配备具有合格证明的温度调节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销售所需的温度等要求,并带有温度显示装置。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采取租赁、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的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要求,并签署食品安全管理合同,明确使用的时间、期限、地点、面积、设施设备等要求以及食品贮存场所所属经营者的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对其租赁、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的食品贮存场所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贮存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食品贮存场所不在许可机关行政管辖区域的,许可机关可函请具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做好贮存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十八条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

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符合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

第十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在实体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核审。

第二十条无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食品的场所,贮存场所视同经营场所,并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供许可机关核审。

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二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一条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有效的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第二十二条申请散装食品销售应当配备与其销售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一)应当配有洗手、消毒以及处理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二)洗手消毒设备或设施附近应当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洗手消毒设施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三)应当设置从业人员更衣场所或更衣室。

第二十三条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二十四条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二十五条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节上述规定外,申请时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合法的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节特殊食品销售审查要求

第二十六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二十七条申请保健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四节销售场所内食品制售审查要求第二十八条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因建筑结构不能进行顺序布局的,有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的措施及设备。

第二十九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兼营食品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加工经营场所:

(一)食品处理区地面和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

(二)地面应当防滑、易清洁;

(三)易积水或需要排水的地面应设置排水沟,易于排水和清洁,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地漏带水封;

(四)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墙壁应当有1.5m以上的墙裙,墙裙光滑、不吸水、易清洗;

(五)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六)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三十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兼营食品制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

(一)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或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应

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二)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四)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五)分别设置与加工品种相对应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如门店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可不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

(六)烹调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

(七)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八)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九)食品和非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有效的隔离措施,生鲜畜禽、水产品与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

第三十一条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三十二条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设置与其他场所的物理隔断。

(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十三条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食品销售经营者定义:

(一)食品批发销售商,指专营或主营将食品批量销售给其他食品经营者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二)食品批发配送商,指专营或主营将食品批量销售给其他食品经营者,且提供配送服务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三)综合性食品销售商,指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且

在其经营场所内兼营食品制售经营活动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四)单一食品销售商,指从事预包装、散装食品销售经营,无食品加工制售行为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五)食品自动售货商,指通过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食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第三十五条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对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标准

长春市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实施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营保健食品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批准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等许可事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第二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明确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 第三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明确经营方式和拟经营保健食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审批部门应核对产品信息,用以审核确定许可范围。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条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五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专卖店(含批发)兼营店(大型商场、连锁超市、药店)]变更许可事项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章人员 第七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保管、销售(营业员)等直接接触保健食品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可能污染保健食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保健食品工作。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第八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应任命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应优先考虑食品或医学、药学、生物、护理、化学等相关专业),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工作经验。安全总监应经监管部门考试合格。 第九条安全总监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质量文件的批准; (二)供货商、购进保健食品的资质审核和购进保健食品的质量查验; (三)指导采购、销售、保管、养护等岗位质量工作; (四)销售保健食品的质量控制和召回。 第十条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卫生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 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 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 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 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 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 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 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 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资料

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徐云食许()年第号《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 请 材 料 申请人: 徐州市云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事前告知书 尊敬的申请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食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申办《食品经营许证》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二、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符合业态分类及项目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具体标准可向辖区分局咨询或登录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 三、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按要求提交反映证实情况的申请资料以供审查,申请资料应一式2份,符合规定格式。您应当对您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限制条款: 1、被吊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 生产经营许可。 2、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发现后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 3、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被发现后,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请你(单位)达到以上条件后再向本局正式提出许可申请。 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本局发现后将给予警告,你(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你(单位)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否则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我局可根据您的需要,为您提供相应的免费行政指导服务。 行政指导联系人:联系电话: 特此告知,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徐州市云龙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特别提醒: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是对从事食品经营活的设施设备、场所布局和卫生条件,人员配备等事项的审查,不涉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无关事项的审查,您应当在符合环保、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场所内申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如因经营场所违反环保、城乡规划建设等法律法规规定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致使经营场所不再符合申请条件和技术要求的,我局将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1、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2、根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管理制度 完整模板

XX市XXX食品店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 一、食品操作流程制度

为规范食品操作流程,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1、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消毒处理。 3、植物性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 4、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加工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有明显标志并分开使用。 5、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质分类存放。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6、切配好的食品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 7、加工结束及时拖清地面,水池、操作台、工用具、容器及所用机械设备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做到刀不锈、板不霉、整齐有序,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8、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应严格按照标识上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完后,由专人专柜保存。 9、工作结束后,调料品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品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凡患有病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4、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将其调离原岗位,禁忌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 5、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要严密包扎,并戴手套后方可上岗工。 6、强调员工个人卫生,要求员工衣着应外观整洁,做到常剪指甲、常理发、经常洗澡等,

江苏省无锡工商行局,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名称: 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长分局制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提交材料目录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兹委托前来办理(名称)的食品流通许可新设变更延续注销迁移备案撤回申请补换证等事项(划掉未涉及事项)。 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权限如下(在所选唯一项目前的括号内打“√”,选择两项及以上或涂改的,本委托书无效): ()1、不同意修改任何内容; ()2、同意修改错别字、遗漏或误加的文字; ()3、其他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注:1、新设食品流通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的投资人为申请人;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该企业为申请人;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申请人;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2、变更、延续、注销、迁移、备案、撤回申请、补换证时,申请人是指食品流通经营单位,法 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个体工商户由许可证登记的负责人本人签字。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申报事项 填表说明: 1、“名称”应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被核准的名称或者营业执照上标注的名称一致; 2、“主体类型”填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 3、“经营场所”应填写市(县)、区、乡(镇)村、街道名、门牌号。 4、“场所类别”指“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企业”、“食杂店”或“其他”。 5、负责人包括:①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③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④分支机构的负责人;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6、“许可范围”应根据拟申请的食品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勾选;“经营方式”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经营项目”允许兼项选择。 7、“食品包装、贮存场所”指与经营场所不一致的本经营者从事食品包装、贮存的场所。 8、银行开户名和账号申请事项适用已设立的乳制品经营申请者。

第二类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第二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于餐馆,单位食堂) 经营者名称: 地址: 核查日期: 主体类别:餐馆(□大型;□中型;□小型);□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 □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单位食堂 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生食类食品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

核查内容核查和评价方法编号核查项 目的重 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不符合 不适用(合 理缺项) 1.选址选择有给排水条件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 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 围之外。 1*** 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 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外,其它场所均设在 室内。 2*** 进行冷食类、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制作和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集中分餐,分别设置相 应操作专间。生食水产品还需设置相应前处理专用操作场所。配送沙拉、凉菜等半成品,现场 仅拆封、调味,可在烹调加工场所或备餐、就餐场所进行。 3*** 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制作和除学校食堂外的单位食堂以及集中加工、当场分餐食用的经营者 的分餐,分别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简单调配自制饮料的,可在备餐场所等洁净区专用工 作台操作。 4**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5** 餐馆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1:3.0,粗加工操作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 15%,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单位食堂食品处理区面积不小于 30㎡,就餐人数人均面积不小于0.2㎡。 6**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7*** 3.食品处理区地面、墙壁、门窗、天花板与给排水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 洗消毒和烹调等场所有给排水系统。 8*** 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 和烹调等场所有1.5m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9** 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与外界相通的门能够自动关闭。10**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11*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标准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标准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长春市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实施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经营保健食品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批准的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主体类型、许可范围等许可事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第二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明确经营场所的具体地址。 第三条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时,应明确经营方式和拟经营保健食品的名称、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名称。审批部门应核对产品信息,用以审核确定许可范围。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四条从事保健食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第五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专卖店(含批发)兼营店(大型商场、连锁超市、药店)]变更许可事项应向具有审批权限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二章人员

第七条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保管、销售(营业员)等直接接触保健食品岗位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它可能污染保健食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保健食品工作。企业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第八条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应任命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应优先考虑食品或医学、药学、生物、护理、化学等相关专业),或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2年以上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工作经验。安全总监应经监管部门考试合格。 第九条安全总监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质量文件的批准; (二)供货商、购进保健食品的资质审核和购进保健食品的质量查验; (三)指导采购、销售、保管、养护等岗位质量工作; (四)销售保健食品的质量控制和召回。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本人(单位)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以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基本原则,特制定以下制度,并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和消费者的监督: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四、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五、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六、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七、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 八、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九、废弃物处置制度。 十、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 十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二、食品召回制度。 十三、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批发企业需提供)。 十四、从事食品贸易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当提供制定有散装食品包装形式、贮存和运输的措施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散装食品销售者需提供)。 十五、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还应当提供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使用添加剂者需提供)。 十六、从事制售类的食品网络经营者,还应当提供食品送餐过程与控制制度、食品送餐记录制度(网络经营者需提供)。 十七、具有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4 类场所)。 十八、具有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 4 类

场所需提供)。 本人(单位)制定的以上制度,在辖区食药所监督下实施,并将相关制度内容存档或制作悬挂于经营场所墙上,便于执法人员和消费者监督。 申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二、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2.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食品摊贩和家庭集体宴席服务者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以下称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下列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或者取得食品登记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的。 (二)单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 (三)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的。

(四)不直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管理公司、食品经营市场主办者、食品展销会主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区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的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含形式审查)、资料审查、现场核查、审批及决定、发证。 区县局根据食品经营者的主体业态、经营类别、规模大小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可以委托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以下称镇街监管所)开展除审批及决定以外的食品经营许可相关工作。 — 2 —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餐等食品经营者(连锁经营企业除外)。 第四条小餐饮经营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信息告知属地监管部门。 第五条小餐饮经营业态类别包括: (一)普通小餐饮; (二)中小学生校外托餐。 第六条小餐饮经营项目包括: (一)热食类食品制售; (二)冷食类食品制售: (三)糕点类制售(不含裱花蛋糕);

(四)自制饮品制售。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第八条许可审查部门对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进行审查时,如发现其不属于小餐饮范围的应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重新予以审核、核准和发证。 第九条小餐饮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小餐饮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相关程序,参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填写《小餐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第十二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负责人、业态类别、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三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编号由CY(“餐饮”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1位业态类别代码、2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申请)用户使用手册

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用户使用手册

目录 一、概述 (3) 1.1系统简介 (3) 1.2软件运行环境 (3) 二、使用说明 (3) 2.1注册及登录 (3) 2.1.1注册 (3) 2.1.2登录 (5) 2.2系统首页 (5) 2.2.1新办申请 (6) 3.1申请业务查询 (14) 4.1许可证信息查询 (15) 4.1.1许可证信息查询 (15) 5.1使用帮助 (17) 6.1公众查询 (17)

一、概述 本手册主要讲述“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网上申请)”的各项功能,给出各个功能的操作步骤,指导企业用户能够熟练使用本系统。 1.1系统简介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化建设标准》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为全面应用信息化网络平台进行许可证的业务办理和监管,不断提高食药经营管理的科技含量和现代化水平,形成高效、规范、协调的运行机制,有力地推动和提高食药总局的监管和服务能力。建立一个适应信息化需求的功能强大的、方便管理的、界面友好的应用系统。 1.2软件运行环境 平台推荐使用IE8,分辨率为1280*960、1280*1024、1360*768及以上时页面展示效果最佳。 说明:目前一家企业在网上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申请一次。 2.1注册及登录 该软件需要在浏览器中输入给指定的域名方可打开如“图2-1”所示登录页面。 图2-1 2.1.1注册 首次进入该系统的用户需要点击页面中的“立即注册”按钮进行注册。点击“立即注册”

后,进入“图2-2”所示界面。 图2-2 根据提示正确填写相关信息,点击“”完成注册,同时页面跳转到“图2-3”所示页面,此时注册成功。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经营规章制度 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 一、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并应当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栏,查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凡验收合格的保健食品,必须正确填写《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等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对一致。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3、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批次查验保健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购入进口保健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5、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保健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为自该种保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保健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未实行电子记录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保健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5、保健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时,应当填写销售记录, 载明销售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保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临界保质期的保健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保健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7、保健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保健食品质量承诺制度1、保健食品经营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销售保健食品。应当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履行保健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提供的保健食品符合相应的保健食品安全标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功能,严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主动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3、对自检中发现的和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公示的不合格保健食品,及时下架退市,并向消费者公告,召回已售保健食品。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5、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6、保健食品经营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增强契约意识。购销合同应当订立保健食品安全保障及对不符合保健食品安全标准保健食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四、市场开办者保健食品安全责任制度1、保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保健食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17号令)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5年8月31日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

江苏省食品许可证申请系统

江苏省食品许可证申请系统 操作手册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履历

目录 1.概要 (1) 1.1总体功能展示 (2) 1.2功能模块介绍 (2) 1.2.1用户注册 (2) 1.2.2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2) 1.2.3办事流程 (3) 1.2.4办事指南 (3) 1.2.5表格下载 (3) 1.2.6操作手册 (3) 1.2.7许可审批状态查询 (3) 2.基本功能介绍 (4) 2.1办事指南按钮的使用 (4) 2.2申报模板按钮的使用 (4) 2.3开始申报按钮的使用 (4) 2.4提交按钮的使用 (4) 2.5保存至草稿箱按钮的使用 (4) 2.6新增按钮的使用 (5) 2.7删除按钮的使用 (5) 2.8验证按钮的使用 (5) 3.首页登录 (5) 3.1登录页 (5) 3.2注册页 (6) 3.3忘记密码 (7) 3.4主页 (7) 3.5退出登录 (8)

4.食品生产许可证-新申请 (8) 4.1办事指南 (8) 4.1.1办事指南页面 (8) 4.2申报模板 (9) 4.3开始申报 (9) 4.3.1开始申报-基本信息 (9) 4.3.2开始申报-企业信息 (10) 4.3.3开始申报-申请明细 (11) 4.3.4开始申报-申请材料 (12) 4.3.5开始申报-保存至草稿箱 (13) 4.3.6开始申报-提交 (14) 5.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 (14) 5.1办事指南 (14) 5.1.1办事指南页面 (14) 5.2申报模板 (15) 5.3开始申报 (15) 5.3.1开始申报-基本信息 (15) 5.3.2开始申报-企业信息 (16) 5.3.3开始申报-申请明细 (17) 5.3.4开始申报-申请材料 (18) 5.3.5开始申报-保存至草稿箱 (20) 5.3.6开始申报-提交 (20) 6.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 (21) 6.1办事指南 (21) 6.1.1办事指南页面 (21) 6.2申报模板 (21) 6.3开始申报 (22) 6.3.1开始申报-基本信息 (22)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规范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规范 一、核查时限:自接到流转资料起三日内完成首次现场核查。若首次核查通过,网上录入核查信息,并将纸质材料流转至审核发证人员;若首次核查不通过,需限期整改,则在接到申请人整改报告之日起三日内进行第二次核查。第二次核查通过后,即时流转材料。第二次核查仍不通过,终止许可程序,资料发回。 二、文书适用: 首次核查,填写现场核查表,依照核查汇总表所统计的不符合项目数,判断核查结果。 1、不符合项目数在标准范围以内,即判断现场核查基本符合条件,使用现场核查笔录,写明现场情况。对虽符合发证条件,但仍有不符合事项的单位,应当就其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好相应记录,交给网格化片区日常监管人员,作为监管资料保存。 2、不符合项目数超出标准范围,即判断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使用现场核查笔录,重点写明不符合发证条件的项目,一次性告知其需要整改的所有事项,并要求其按照时限要求整改到位后送交整改报告,主动向原核查人员申报第二次核查。 3、首次核查不符合标准条件,第二次核查时填写现场

核查表,使用现场核查笔录。对虽符合发证条件,但仍有不符合事项的单位,需就其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发证后移交给网格化片区日常监管人员,作为监管资料保存。对仍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现场核查笔录需详细列出不符合条件的事项,终止许可程序,资料发回。 三、现场核查影像资料拍摄项目 见附件1 四、现场核查影像资料拍摄规范 1、所有场所、设备设施需场所或设备标牌标识张贴到位后方可拍摄。 2、各附属设施(如预进间水池、专间紫外线消毒灯、空调等),拍摄时需兼顾到其所在位置,不能单独拍摄附属设施。各类水池拍摄时,需在同一幅图片中有上水或下水存在,表明上下水畅通。 3、特殊食品、散装食品等分区销售的标识标牌和专门区域需共同摄入。 4、应当摄录公示的标牌、制度等内容 3、非食品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无须拍摄。 五、影像资料打印规范 影像资料打印到A4纸上,每页纸打印4幅图片,大小一致,图片下方进行图片说明,内容简约,表述清晰,清楚说明图片所示物品的规范名称、位置、用途。一幅图片上同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10版)对比

201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与2010《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4号)的 比对(食品伙伴网整理) 2015《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0《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变化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 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 管理”改为“加强食品经营 监督管理”;删除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 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 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 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增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 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 经营许可”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 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原则不变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 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 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 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 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 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条款改变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 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 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新增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地方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 增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 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 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 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 职能机构承担”改为“县级 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 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新增

江苏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境内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备案管理,进一步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注册登记的下列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二)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三)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分支机构; (四)国家规定需要实施备案管理的其他网络食品交易主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网络食品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行为。 第四条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筹本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督促指导设区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备案工作及相关管理,负责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备案工作及相关管理。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可以制定实施细则,确定本辖区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含网络餐饮服务)的备案管理权限和相关要求。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及管理。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权限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指定备案。 第五条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汇总报送本辖区内备案管理信息。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配合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时报送本辖区内备案管理信息。 第六条在本省境内登记注册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后三十个工作

常用食品经营行政处罚常用依据分析

常用食品经营行政处罚依据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2.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定性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定性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简易程序就行) 4.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定性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处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 定性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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