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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的辩护思路及技巧

刑辩律师的辩护思路及技巧
刑辩律师的辩护思路及技巧

刑事辩护目的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方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辩护的着重点是要归纳并找出辩护的法定理由及酌定情节,从而达到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目的。实践中,每件案件具有各自不同的情况及特点,辩护律师应根据案情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罪轻还是罪重,然后确定辩护思路--作有罪还是无罪辩护。再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及司法实践、法学理论的通常规则,寻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理由和酌定情节。

一、确定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在接触案件后,应对案件有一个整体把握,首要的就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有罪与否不仅是作有罪还是无罪辩护的前提,还有利于理清辩护思路,决定辩护方向。在大多数案件中,有罪还是无罪,一眼就能看出,不需要做太多的思考,但有些案件却有很模糊的地方,需要进行分析取舍。比如有些证据不足的二审杀人案件,作案凶器上没有犯罪嫌疑人的指纹,其它证据也有一定的瑕疵,一审认定嫌疑人有罪,嫌疑人上诉认为自己没有犯罪。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作出谨慎选择,因为一旦嫌疑人无罪,其立即就恢复了自由,办案单位却可能因此承担责任;如果认为嫌疑人有罪,就会面临死刑的判决,最理想的无非是保一条命(死缓)或者是无期徒刑。这种选择事关重大,是死亡与无罪的区别。这需要我们充分了解案情,包括把握办案单位的态度以及被害家属和嫌疑人家属的态度。如果办案单位的态度倾向于做无罪处理,我们就作无罪辩护,并收集相应的证据,对案件的疑点作充分地质证。如果办案单位态度倾向于有罪,并且没有缓和的余地,我们宜作有罪辩护,力求保一条命,争取能做无期徒刑的判决。有时还要做好被害人家属和嫌疑人家属的工作,说服嫌疑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合理的赔偿,避免被害人家属因为得不到赔偿而情绪过激,以致于影响法院的判决,对嫌疑人量刑过重。再如,有些盗窃案件,一部分案情已查证属实,另一部分尚有模糊之处,而落实的部分没有达到犯罪的标准,而办案单位已经以全部数额提起公诉,此时,辩护律师也要做出慎重选择。所以,清晰的辩护思路是非常重要的,思路不对,可能会误入歧途,南辕北辙。

二、寻找无罪或者罪轻的情节

1、无罪的情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过这条能直接使用的情绪不多。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相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条是酌定不起诉的情形,这类案件想全身而退的可能

性不大,现实中即便不判刑,也会有相应的经济损失。不是说说那么简单,也不是律师提出来,办案机关马上就放人,因为嫌疑人毕竟有作案的事实,有时是介于可放可不放之间,嫌疑人家属需要做一些疏通工作。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条规定的是不可抗力导致的伤害情形,一般不负刑事责任。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条规定,就是我们常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辩护的重点在于批驳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进行辩护。

(5)、处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实践中存在因各种原因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实际年龄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上登记的年龄不相符的情形,因此当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上登记的年龄大于实际年龄时,需要辩护律师注意调查取证以证实其实际年龄。

(6)、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实施了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罪行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涉嫌犯有上述列举罪行以外的行为时,辩护律师要依法询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真实年龄,如果不满十六周岁要注意调查取证。

(7)、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9)、正当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尤其是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0)、紧急避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11)、不予追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

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等。

2、罪轻的情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已经过外国审判并受过刑罚处罚,那么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防卫过当导致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紧急避险过当导致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8、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9、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10、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1、胁从犯,应当按照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2、教唆犯,当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3、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14、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6、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轻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7、审判时怀孕的妇女,虽然根据犯罪事实及法律规定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基于其审判时怀孕这一情节不适用死刑。

三、充分利用酌定情节

酌定情节在刑事辩护中不像法定情节那样容易被法庭采纳,有时提出来跟不提没什么两样,律师明知法庭不会采纳或者采纳也没什么效果,可是还要提,无非是走走过场,也可能是嫌疑人确实是没什么情节可言。常见的酌定情节有:初犯、偶犯、社会危害轻、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等。但有一个情节本律师在这里要着重强调一下,那就是被害人的过错。被害人的过错,在我国刑法和刑诉法中都没有规定,也很少有案例提到它。但有些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对整个案件的审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应引起注意。前年轰动一时的许霆盗窃案由一审时的无期徒刑到二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就是在充分考虑到被害人的重大过错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前几年有个案例:说儿子横行乡里、无恶不作,父亲忍无可忍,将儿子打死,邻居们都认为父亲是大义灭亲,联名为他求情,最后父亲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案件也充分考虑了死者的过错。

刑事辩护律师有相应的法律知识、认真的办事态度、崇高的敬业精神是成功辩护的基础,但注重辩护思路、掌握辩护技巧,有时会使辩护的案件,峰回路转、起死回生。

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主持下的法庭上,由诉讼双方根据法律与事实,就案件的关 键性问题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等问题,面对面地直接进行论述、争辩和反 驳的一种司法口语表达。接下来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了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和注意事项,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法庭辩论的技巧 ①善于争取主动。 争取主动是辩论制胜的关键。其技巧有二:一是辩论前善于设题,就是为对方设 想可能要进行辩论的题目,设题一般在事实、证据、定性、量刑、适用法律条款、程 序等六个方面考虑,善于设题就首先取得主动。二是善于出击,即在阐明自己观点的 同时,敏锐地发现对方的漏洞和错误,抓住症结进攻,使对方陷于被动。 ②善于把开头话说好。 常见的方法有三:一是借他人之口开头,如借审判人员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 们的话,用法庭调查的某一情节作为辩论的开头,然后展开辩论。二是提出一个关键 性的问题让对方答复,使对方的错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着以此为靶子开展辩论。三 是针对辩论的症结开门见山地开头,就是针对对方的基本见解,进行直截了断的反驳。 ③善于使用第一手材料。 辩论者要善于把自己在办案过程中亲眼看到的亲耳听到的,并经过反复查证属实 的事实和证据,说得清楚、明白、具体,包括重要细节在内。由于材料确凿,潜力就大,使人产生坚信不疑的感觉,对辩论制胜特别有利。 ④善于引用法律条款。 要求辩论者不仅对每一条法律序码说得出来,而且对每条中的第几款、第几项也 要背得出,并要掌握其内函和实质,以及与相关条款的内在联系,进而阐明这些条款 与本案事实准确无误的关系。做到了这几点,就能在辩论中胸有成竹,游刃有余,比 较容易化“险”为夷,转“败”为胜。 ⑤善于发现“靶子”。 要认真听取对方的发言,善于抓住对方一段话的主旨,抓住这段话的漏洞,抓住 这段话与他前面的话、与证人的话、与被害人的话的矛盾。这样就能发现“靶子”,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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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协助审理。 一、了解案情 我们可以从一个案件最基本的要素入手来说这个问题。任何一个案件,不论民事、刑事,不论简单、复杂,都会具备以下五个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以及结果。 用什么方法了解案件事实?拿到案卷材料后,我们可以尝试列表,将案件的各要素一一列举。 例如:一个含有3起事实的案件,可以这样描述案情—— 事实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事实1 2010.6.20 十月大厦众多阅卷——事实2 ………………………… 事实3 ………………………… 这样,案情中需要了解的要素缺少任何一个,通过这样的表格就会很快发现,从而更好地达到阅卷目的。 通过阅卷了解了案情以后,我们才能知道下一步动作。 看材料的时候要有证据意识。律师看的材料与证据密不可分,阅卷一定要看案件材料是否能够成为证据。工作中我发现的问题主要是,公检法虽有一套符合自己特点的工作流程,但这些工作流程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其产生的材料也不一定符合证据要求。这就需要律师从最基础的工作——阅卷中对材料进行筛选,所以做律师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 思考: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是证据吗? 证据的特点是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案卷材料中有时会含有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这部分“事实”通常是由办案说明的材料而来。那么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办案说明是不是证据?二、办案说明能不能证明事实?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应当能够发现这其中的问题。另外,一个办案说明如果是证据,它是属于书证,还是属于证人证言?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办案说明并不在这些种类的范围之内。如果通过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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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集团做辩护律师张思之,1927年生于郑州。1956年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一年后被划为右派,劳改15年。1972年入北京市垂杨柳二中教书。改革开放后,重返律师界。长期以来,担任很多重大案件的辩护律师,如1988年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1994年高瑜“泄露国家机密”案;2003年郑恩宠律师“泄密”案。从潘家园移居崇文新世界,83岁的张思之独来独往已两年有余。赋闲之余,张思之偶尔地接见些朋友,多数时间看看书写写文章。 如果说中国律师界还有一位元老级人物的话,那么说是张思之应该无人有疑问了。张思之最令人瞩目的辩护经历大概要算1980年11月12日,他被指定为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审判案件中的辩护律师。但江青对张的态度和能力颇有微词,而且拒不接受“叶、邓派来的律师”。因此,张思之转而出任林彪反革命集团案李作鹏的辩护人。 张思之由此名声大噪,而他为异端辩护的职业律师生涯也就此拉开了序幕。面对多位被告人的诚挚委托,他从未表示过拒绝,一度被称作此类案件“专业户”。 尽管张思之在律师界很有声望,但他办理的案件没有一件胜诉,唯一一件一审胜诉后还被检察院抗诉,最终依然难逃失败的命运,以致“屡战屡败”成了张思之律师执业生涯的一道标签,贯穿他律师生涯的主线。虽然“屡战屡败”,但张思之说,“如果你能从我败诉案子的辩护词里讲出一件事、一句话是我讲错了,我都认输。”这是他说过的最狂妄的一句话。 张思之的良心与见识,得到了法律界的公认,他被称为“律师界的良心”。这些可以从他所办理的案件中得到印证。2000年,《我的辩词与梦想》一书出版,这本汇集张思之近20年来就所代理案件写作的辩护词的专著,被北京汉语研究所重视,张思之因此获得“当代汉语贡献奖”。颁奖词说,“张思之先生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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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途径。只有通过仔细阅卷,全面而又深入地掌握了全部案情,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疑点和难点,为下一步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圆满完成辩护或代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阅卷又是一项十分专业、细致和辛苦的工作,要想从纷繁复杂的卷宗材料中参透其中的玄机,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它还是意志、经验和智慧的较量,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检验。身为出庭的刑辩律师,必须重视阅卷工作,努力掌握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阅卷的能力。 一、律师阅卷的基本要求 首先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律师能够看到的案卷材料,通常是由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认真整理过的,不会留下明显的漏洞。因此,律师要想从中发现问题并非易事,不下一番辛苦劳作的功夫是很难如愿的。有了对律师事业的忠诚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才能激发锲而不舍的斗志,对发现的疑点追问到底,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形成有说服力的理论。 其次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律师注定应当是勇于和善于同麻烦打交道的人,既不要因为案情比较简单而轻视,也不要因为案卷材料繁多而粗疏,又不要因为反复推敲而腻烦。细致入微地审阅案卷材料,强调的是记忆和理解的准确性,避免遗漏和误解;反复对比和综合分析,是运用逻辑方法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尤其需要缜密而又科学的思考,切记浮躁是阅卷的大敌。 再次要讲究方法。要抓住影响定罪量刑的重点部分,通常是指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非重点问题投入精力过多会影响效率。阅卷时经常会发现一些证据或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如果能确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则不必过多关注;确定不了的,则应请教有经验的律师一起研究。要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作不同的阅卷笔录,特别要善于利用各种图表,简明扼要地展现案件事实。 二、审查的内容 审查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否准确,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属预备、中止、未遂,有无防卫情节,有无自首、立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根据审查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 (一)程序性审查。 案卷到手后,首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进行程序审查,从报案、管辖、立案、破案材料、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手续,直到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各种程序性的文书,以及各种证据的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都要按照时间顺序一一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记载下来。通过程序性审查能够发现的问题一般有管辖不符合规定,如受理案件的侦查机关没有管辖权;立案不符合标准,如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立案,或者案件已过追诉时效;侦查或检察人员违反回避规定;违法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或相关手续不合法;搜查、扣押程序违法;鉴定程序违法;讯问、询问时间、地点不符合规定等问题。程序严重违法将导致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归于无效,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机关,将案件撤回或者退回;对不属于严重违法的程序瑕疵,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补正。 (二)实体性审查 体审查是对与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证据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首先要审查证据的三性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针对指控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审查相关证据,审查中按照从单个证据审查到同类证据对比审查,再到全案证据综合审查的顺序进行。在这里为了说明不同的审查方式的特殊要求,因而分别讲述,实践中则往往是综合进行的。 1.审查证据的三性。这是从证据自身特征的角度,侧重审查证据材料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的资格,也可以说是审查证据成立的要件。审查证据的三性涉及到证据的证明力,但不是侧重分析证据能够证明的案

刑辩律师的高效阅卷神器

刑辩律师的高效阅卷神器!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事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前言 绝没有天衣无缝的指控,只有找不到辩点的律师! ——据传,出自某著名公诉人 刑辩律师最大的痛点,不是频繁的会见,不是连续数日的庭审,更不是当事人的不理解,也不是个别公检法无故加之的刁难。而是,面对几十本、甚至上百本卷宗,一筹莫展——狗咬刺猬,无从下口。 有没有什么好办法或者好工具,能够解决这个难题呢? 答案是肯定的。 通过向一些技术高手(包括但不限于镐赞、林广军、莫丽冰)学习,结合自己办案经验,完全可以整理出来一套实操性很强的阅卷神器套装。 第一部分传统阅卷法 之前,刑辩同行们的阅卷方法,其实挺丰富多彩的,各门各派都有自己的独门绝技,各有特色,比如表格法阅卷、制图法阅卷、流程图阅卷、思维导图法阅卷等等不一而足。 更神奇的还有人打印两套卷宗,把认为关键材料直接剪裁掉,重审装订成册,这应该是受李敖“裁书学习法”的启发,发明创造的。

这些方法虽然百花齐放,貌似很不错,但是却都有致命的缺点——阅卷时耗时耗力,搞的精疲力尽,开庭时手忙脚乱,导致庭审效果不佳,最终引来客户的抱怨。 费了很大的劲,出了很大的力,却没有得到期待的效果。 这就是所谓的“出力不讨好”吧? 第二部分黄金圈法则 有一本书写的很好,书名是《从为什么开始》,讲的是只有先想明白做一件事的目的或目标,也就是为什么做这件事的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做好一件事。 具体来说,就是要想明白三个问题:Why?What?How? 1.为什么要做这件事? 2.用什么工具或方法做这件事? 3.具体如何来做这件事? 其实,如真正想明白这三个问题,高效阅卷的事,基本就解决了九成。 〇一Why 我们先来考虑几个“为什么”的问题。 刑辩律师为什么要阅卷? 答案应该是: 找出辩护要点,总结质证意见,准备庭审方案。 另外,不阅卷的后果,其实也挺可怕的。君不见,有些辩护律师由于不认真阅卷,而导致质证没预案,庭审被控方碾压,律

提高法庭陈述的技巧

提高法庭陈述的技巧 实践是最好的磨刀石。必须在实践上反复锻炼,法庭陈述的规则和技巧,从理论上都是容易记住的。难的是把它们融会贯通,运用到法庭辩护的实践中去。因此,律师应当把有关的规则条文和技巧熟记于心,认真研究、仔细揣摩,并花费大量的时间参与诉讼,在实际工作中逐渐发展,提高这方面的能力。 当然,凡事都有个从生疏到熟练的过程,也许开始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疵漏,甚至贻笑大方。但失败是成功之母,从失败中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对于提高律师的法庭陈述的技巧,是大有裨益的。 随着实践时间的增加,律师的思维将越来越灵敏缜密,语言将越来越简洁精练,方式方法将越来越灵活多样,直至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例如,有位律师的一段法庭陈述是:当一个人提到委托金时,他就会联想到孤儿寡母以及已经去世的委托人,联想到他的嘱托里包含着的眷眷情意。诚然,这句话对于律师承办的具体案件的观点是可有可无的。然而,它对于发挥法庭的陈述的威力却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段话中,并列着“孤儿、寡母,已经去世的委托人”给听众以十分强烈的印象,胜诉的砝码无形之中加重了。 象这样出色的法庭陈述,绝非一日之功可以达到的。当然,出类拔萃的人才毕竟不多。不过,律师只要在实践中长期锻炼,他的法庭陈述的技巧必定会大加长进,质量也必将大大提高。 法庭陈述还要借助生动的语言。律师在法庭上陈述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使他的观点为审判官们接受,而生动的语言则是实现这个目标的重要手段。生动的语言具有一种诱人的魅力,使人得到美的享受,从而不知不觉为他的观点所折服。比如:某人“在晚年受到打击”作为讲述某个事实固然可以,而某律师是这么说:“他在凄凉的晚年竟然遭受到如此沉重的打击。”这生动形象的语言增添了它所描述情境的严酷性,激起听众的怜悯心和同情心。 单调乏味的语言固然令人听而生厌,但过分追求语言的华美也是不足取的,它只能使律师的演讲意浮言散、繁琐冗长。象园艺家修筑园林供人观赏一样地展览他的华丽词藻是不可取的。 律师必须象躲避瘟疫一样地逃避千篇一律的陈词滥调,公式化是律师法庭陈述的一大禁忌。词语的翻新更迭,修辞手法的千变万化、语序的转化改换,以及寓言典故的运用,永远都是激起听众兴趣,实现辩护目的的不可缺少的语言手段。 当然,律师不是魔术师,他不应当使他的法庭陈述象耍魔术一样,使听众目不暇接,眼花缭乱而又不知所云。语言的多样性是为律师阐明事实,发表主张服务的,它不应当影响其表达意思的清晰、明了。 法庭陈述当然离不开记忆,论辩鼻祖昆体利安指出,一个论辩家,有五种素质是必不可少的,记忆便是其中的一种。对于律师来说,这也是十分必要的。大量的事实证据,有关的法律依据,都需要他贮存于脑际,以便在陈述中,呼之即出,随心调遣。这样,他可以随时留意听众的情绪,观察他讲述的效果,以便及时调整表述的内容、言辞和语气。倘若律师

民商事诉讼的基本功——律师应当如何阅卷

民商事诉讼的基本功——律师应当如何阅卷 阅卷,是诉讼律师了解案件事实最直接的方式,也是每一位诉讼律师的必修课。诉讼律师的工作无非分为“输入”和“输出”两个过程,即:将案卷材料录入大脑并梳理为法律事实,再对其进行书面或口头形式的表达,形成法律上的评价。本文主要结合笔者自身经验,谈一谈在阅卷的过程中,如何高效、高质地完成对案件信息的掌握。 笔者认为,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至少需要三次系统的阅卷工作。第一阅,按照合理顺序全面系统阅卷,同时制作阅卷笔录;第二阅,把控案卷材料之间的关联性,撷取争议焦点;第三阅,确定诉讼路径。 第一阅:按照合理顺序全面系统阅卷,同时制作阅卷笔录 第一次阅卷是重中之重,需要投入的时间、精力最多,因此笔者习惯利用完整的时间,高效率地完成第一遍阅卷,这种阅卷效果往往最好。打个简单的比方,一部三个小时的电影,如果分两三次欣赏完,会导致思维和记忆的断层,观看的感受必然不如一次看完好。同理,若阅卷过程被分为几天,那么律师对案件的把握也是不连贯的,从而导致产生的理解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异。因此,笔者建议大家选择在一个完整的时间段内完成第一遍阅卷,例如一个完整的上午或下午,时间尽可能不超过一天。

1.按照一定顺序将案卷材料进行排列,再阅卷。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律师可以按照时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等顺序将案卷材料进行排列,其目的是使律师在阅卷时保持清晰的逻辑。如果是二审、再审案件,先仔细阅读原审裁判中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裁判结果,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找到其中的差别,形成对案件的初步把握,然后再带着问题阅读其他材料。第一次阅卷时,律师应当做到全面、系统阅卷,不遗漏任何一份材料。 2.在阅卷的同时制作阅卷笔录。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人的记忆力是有限的。律师在面对庞杂的案件时,案卷可以堆成一座小山,如果不及时进行记录,就可能导致读了后面的又忘了前面的,遗漏案件的重要信息。若重新从案卷中找寻找材料,既浪费时间,又无法形成对事实的准确把握。因此,把读到的信息记录下来,形成阅卷笔录,是阅卷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工作。 案卷记录的方式可以是用手写下来,也可以是电脑输入,其目的在于放慢阅卷的速度,留给律师一边阅卷、一边思考的时间,进而加深对重要信息的认知。需要进行记录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律师认为有价值的重要信息、可能对案件有影响的信息以及存疑的信息(如合同之间的矛盾差异等),例如:合同中重要的条款(如当事人权利义务、标的物、约定解除权、违约责任、签订日期等)、原裁判中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裁判结果、关键证据的陈述等等,把存疑的信息记下来是为了在读到后续有关的材料时,律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与禁忌,这一点,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了依法办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 一、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典型案例:在云南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中,2007年底,因为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3个警察、两个律师、1个线人,在“好处费”的诱惑下,联手制作假立功材料,想将一名贩毒者“保下来”,不料东窗事发,不仅虚假立功不予认定,其6人均被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其中几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两位律师最终被判处

徇私枉法罪,分别获刑3年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鉴于此,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从事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 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首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的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当事人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出现,提供通讯工具的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 措施。 三、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这里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尤其在会见后,不能有意无意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因上述行为而涉嫌《刑法》第306条被追诉审判的)。 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

律师在民诉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技巧

律师在民诉庭审中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技巧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第一部分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学法网https://www.sodocs.net/doc/9e8758824.html, 与法律人共成长! 3、庭审中如何举证 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

律师辩护意见书(致检察院)

辩护意见书 XXX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犯罪嫌疑人XXX涉嫌强奸罪案件的辩护人,在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了本案卷宗,对案件有了具体的了解,现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对案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予以重视并采纳。 辩护人认为,受害人是自愿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犯罪嫌疑人XXX对于受害人XXX年龄没有达到14周岁并不是明知状态,从受害人的第二性征来看,发育成熟,犯罪嫌疑人因此认为受害人的年龄约15-16岁是符合常理的。因此犯罪嫌疑人XX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侦查机关现阶段搜集的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强奸受害人。 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的快手、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了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的邀约,确定约会地点的过程,根本不存在犯罪嫌疑人威胁、胁迫受害人的事实。受害人是自愿并且主动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 二、对于受害人XXX未满14周岁这一事实,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明知的。 据犯罪嫌疑人反映,2018年9月份,其与XXX是通过快手认识的,然后加了微信,双方以“约炮”的形式,先后在浈阳湖竹林、学校厕所、以及家中发生性关系。2018年10月份,其就已经删除了受害人的微信联系方式。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都

只是出于玩一玩的目的,并未对双方有过多的了解,也并不想为彼此承担任何责任。交往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只是随便问一下受害人的年龄,并未见过其身份证原件,不能准确知道受害人实际岁数,但从受害害人的穿着打扮及第二性征看,受害人甚至比年满14周岁的少女发育还要成熟。因此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明知受害人未满14周岁的,在见到受害人本人后,认为受害人的年龄超过14岁是符合常理的。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公诉机关谨慎考虑,望予以采纳! 辩护人: 2020年3月4日

辩护律师庭审发问技巧

辩护律师庭审发问技巧 在刑事案件庭审中,辩护律师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是刑事辩护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下就庭审发问谈几点粗浅的体会,与各位同仁探讨。 一、紧贴主题,切忌无关宏旨。发问内容须与主要辩护观点相联、呼应。对与辩护内容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问题尽量不问;对枝节问题不宜纠缠。需在庭审中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有的在提交前可辅以必要的发问。如向法庭提交发案时被告人不在现场的证据,提交前可向被告人发问:“案发时你在什么地方?”、“谁可以证明?”等。这样可起到相互印证、增强证据的说服力的作用。 二、简明扼要,切忌拖泥带水。律师在刑事庭审活动中是配角,不能喧宾夺主。要抓住重点,突出主题,可问可不问的的尽量不问,问两句话可以解决的绝不问第三句。不要无意义地重复法庭调查的内容。发问的语言要精练,表达要明确。 三、因人而宜,切忌不分对象。不同案件的被告人在文化程序、社会经历、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遣词用语、发问方式应因人而宜,有的放矢。如对职务犯罪,特别是文化层次较高、自尊心较强的被告人,发问方式可以适当委婉一些,防止被告人产生情绪波动或抵触,影响发问效果;反之应尽量浅显通俗。但应注意,无论是委婉或是浅显,发问都要直接明确,以避免产生歧意或误解。 四、准备充分,切忌仓促上阵。开庭前要认真阅卷,吃透案情。

草拟辩护词时,用会见被告人的机会,直接向被告人发问。对关键情节,必要时可反复发问。这样既可把握案性的重要环节,又可根据发问效果对发问提纲作一些调整。准备向证人发问的问题,要认真查阅证人过去的证言,共做过几次陈述,都是如何讲的,从而做到心中有数。 五、随机应变,切忌照本宣科。在法庭调查中,要集中精力,注意聆听被告人供述、审判人员、公诉人及其他辩护人的发问,随时修改发问提纲,不能以不变应万变,按原提纲照本宣科。别人已问过的,一般不再重复发问。有时在发问中,被问者的回答与原掌握的案情或所希望的效果相差甚远,这时不能乱了方寸或停留反复追问,而应适当调整发问内容和发问角度,以取得最佳辩护效果。 此外,尊重案件事实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这不仅是在庭审发问中,也是在整个刑事辩护活动中都应遵循的原则。

律师辩护词

****抢劫一案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辩护律师参加诉讼。庭前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并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了基本案情;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抢劫罪的罪名有异议。从被告当时作案时,虽带了刀,但系水果刀,且未将其拿出,未对被害人人身造成伤害,故认为此案当以抢夺罪处理。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以下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犯罪动机上看,被告人是基于家庭经济条件困难而到外地打工的,其抢钱财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积攒经营成本。并非是为了挥霍和追求腐化的生活。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易于改造。 2、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是在身上经营店铺破产,偶然发现隔壁有人取钱的情况下,一时起兴起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一点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3、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

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4、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数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消除了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使被害人基本没有受到损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xx酌情减轻处罚。 5、被告人xx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杰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而调动被告人自我改造的积极性,自觉的改过自新,同时也能避免监管场所中罪犯之间交叉感染的弊端,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谢谢 辩护人:****** 律师 二*****年***月***日

(完整版)律师阅卷笔录范本

律师阅卷笔录范本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至______时。地点:广州市______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由:故意伤害。 被告人:周______,男,___岁,______市______县人,一汉族,北京市___中学学生,住昌平县___路___号___楼___房。因故意伤害于___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拘留,______月______日被取保候审。___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______人民检察院于______月______日提起公诉。 一、案件事实及被告人陈述 1.起诉认定的事实 “被告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晚7点30分左右,在______市红星礼堂看电影时,与值班人员田______发生口角,相互厮打,被在场人员拉开后,被告人认为吃了亏,返回家中拿了水果刀再次跑进礼堂,将田______左时部及右手第一腕关节砍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田______左时软组织切割伤,并前臂外侧皮神经损伤;右手第一掌腕关节断裂,伸姆长肌脖断裂,第一掌骨基底骨折。”(卷宗第6页) 2.被告人周______陈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吃过晚饭后,我到图书馆看书,听说红星大礼堂演电影。约7点半左右,我跑到大礼堂,见电影已经开演,于是我就沿后排往前走。这时坐在最后排边座的一个人拉了我一下,问我‘干什么的?’我说‘看电影’。我又问‘演什么电影?’那个人不耐烦他说‘你自己看嘛!’我嫌他态度不好,就你一句我一句地吵起来。在吵架过程中,那个人朝我打了一拳,致使我退后4米远,坐到地上。这时过来了几个人,将我们拉开了,我感到吃了亏,就回家拿了水果刀返回礼堂。那个人见我拿着刀,就站起来夺刀,我就朝他砍了一刀。以后,我就被带到电影院值班室了。”(卷宗第11页) 二、有关证据 1.水果刀一把(照片)。(卷宗第24页) 2.刑事科技鉴定结论:水果刀上所粘血液,与受害人田______的血型一致。(卷宗第28页) 3.北京市第___中级人民法院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1卯8)______中法伤鉴字第___号《关于对田______伤情的认定意见》。“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受害人田______的伤情进行检查发现,右拇指掌腕关节处有一约 4.5scm长瘢痕,右拇指功能基本丧失,左前嘴皮肤有一约3cm的瘢痕。左前臂皮肤感觉减退。根据上述情况认为:田______的伤情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章第6条第11款的规定,构成重伤。”法医:王_________

律师开庭技巧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法庭辩论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而法庭调查阶段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证据质证。 第一部分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2、形式 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

辩护意见书

辩护意见书 【第1篇】辩护意见书(故意杀人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xx市律师事务所接受王远方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被告人王远方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王远方的辩护人,出庭为其提供辩护。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我以辩护人身份向被害人及其亲属表示悲痛。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调查访问,分析控方指控证据,结合本案案情,现就法庭查清的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持异议。对于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无罪,因此,辩护人决定对本案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控方一直强调,我方当事人有充分的作案动机,但是并没有给出证据证明,而根据被害人的朋友介绍可知我当事人与赵莉莉感情一直很好,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且被告人母亲对被害人很满意,赵莉莉并没有拒婚,只是觉得太快想明年再结,被告人无理由杀害被害人,控方仅凭臆想就判断我当事人因为发现赵莉莉与人通奸恼羞成怒杀人泄愤完全就是诬陷,不仅污蔑了我方当事人更是对死者严

重的人格侮辱。 其次,控方凭无可提取的足迹、指纹、攀爬痕迹即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这些只能说明第三人系熟人或者其没有留下痕迹,凶器上也未能说明是被告人所为,而不能完全排除第三人作案的可能。同时被害人阴部擦拭大量精子的DNA与被告王远方的基因型不同,并且死者手上有轻微抵触伤,左大腿内侧有还有一道擦伤。综合考虑,死者在生前或者死后受到强奸,且施暴者不是王远方。不能从根本上排出第三人作案的可能性。 关于死亡时间的鉴定结论,根据刑事鉴定书赵莉莉的死亡时间是在凌晨1点左右,但是和尸检报告分析的死亡时间存在一个小时的误差,存在严重瑕疵不足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案还存在诸多疑点,疑点一:xx省xx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提到10:40时许,赵莉莉父亲赵坚强发现赵莉莉被害于家中,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在xx省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中提到刑警一大队接到花园派出所报警时间为11:50分,请问在这一个小时10分钟的时间里发生了什么? 疑点二:被害人父亲赵坚强在讯问笔录中提到他用钥匙开门后发现被害人躺在床上,全身盖着被子,掀开被子发现一把刀插在被害人身上。但在xx省xx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和xx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中,均提到死者位于东侧卧室内,尸体头东脚西仰卧于床北侧地面上,身穿墨绿色睡袍。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为何尸体发生位置移动?或者证人赵坚强提供的证据是否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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