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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

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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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

细数当今中国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刑辩律师 无论在哪个国家,刑辩律师始终是法治的基石,是推动国家法治发展的中坚力量,是对公民利益最坚定的维护者。他们为自由辩护,为生命辩护。“刑辩律师”本身就是他们至高荣誉。在当下中国,刑事辩护律师对法治进程的影响无疑是一股强大的推动力。他们在刑事辩护舞台上演绎着精彩和传奇。数律界风云人物,还看今朝! 张思之——“律师界的良心” “如果你能从我败诉案子的辩护词里讲出一件事、一句话是我讲错了,我都认输。” ——张思之 张思之,一个几乎没有打赢过一场官司的律师,却在法律界被尊称为“中国最伟大的律师”。年已83岁的张思之谈到案件时精神矍烁,张思之曾为“四人

帮”集团做辩护律师张思之,1927年生于郑州。1956年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一年后被划为右派,劳改15年。1972年入北京市垂杨柳二中教书。改革开放后,重返律师界。长期以来,担任很多重大案件的辩护律师,如1988年大兴安岭大火庄学义“玩忽职守”案;1994年高瑜“泄露国家机密”案;2003年郑恩宠律师“泄密”案。从潘家园移居崇文新世界,83岁的张思之独来独往已两年有余。赋闲之余,张思之偶尔地接见些朋友,多数时间看看书写写文章。 如果说中国律师界还有一位元老级人物的话,那么说是张思之应该无人有疑问了。张思之最令人瞩目的辩护经历大概要算1980年11月12日,他被指定为江青反革命集团特别审判案件中的辩护律师。但江青对张的态度和能力颇有微词,而且拒不接受“叶、邓派来的律师”。因此,张思之转而出任林彪反革命集团案李作鹏的辩护人。 张思之由此名声大噪,而他为异端辩护的职业律师生涯也就此拉开了序幕。面对多位被告人的诚挚委托,他从未表示过拒绝,一度被称作此类案件“专业户”。 尽管张思之在律师界很有声望,但他办理的案件没有一件胜诉,唯一一件一审胜诉后还被检察院抗诉,最终依然难逃失败的命运,以致“屡战屡败”成了张思之律师执业生涯的一道标签,贯穿他律师生涯的主线。虽然“屡战屡败”,但张思之说,“如果你能从我败诉案子的辩护词里讲出一件事、一句话是我讲错了,我都认输。”这是他说过的最狂妄的一句话。 张思之的良心与见识,得到了法律界的公认,他被称为“律师界的良心”。这些可以从他所办理的案件中得到印证。2000年,《我的辩词与梦想》一书出版,这本汇集张思之近20年来就所代理案件写作的辩护词的专著,被北京汉语研究所重视,张思之因此获得“当代汉语贡献奖”。颁奖词说,“张思之先生的存在,

律师阅卷的方法与技巧

律师阅卷与方法技巧 韩冰 在讲这个课题之前,我们先探讨一个问题。 ·阅卷笔录的重要意义 有的律师阅卷时不做阅卷笔录,可能是出于下面的原因:一、认为材料可以复印,直接在材料上圈圈点点也是一种阅卷的方法;二、有时案件比较简单,看几遍就可以掌握细节。 那么,做阅卷笔录有什么意义?我认为,做阅卷笔录这项工作不是无用功,它实际上应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阅卷笔录是办理案件、看材料这一过程的工作反映; 二、阅卷笔录是阶段性的工作成果; 三、阅卷笔录还是要保留的档案的一部分。 之所以要先讨论这个问题,是要帮助大家认识到阅卷的重要性。可以不夸张地说,阅卷的程度决定了律师在后面一系列的工作中能做到什么程度。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从何而来?现在审判工作讲效率,一般的小案件并没有给律师多少独立自由发言的时间。就在这很短的时间里,律师想要表现自己的基础是什么?仅仅注重法庭上的那小段时间是不够的,这其中相当一部分工作都在于阅卷。 我们今天要讲的内容总体可分为三大部分,即:阅卷的目的、阅卷的方法和阅卷的原则。 第一部分阅卷的目的 阅卷的目的可以总结为以下六点: (一)了解案情; (二)发现疑点; (三)厘清思路; (四)查找依据; (五)评估目的;

(六)协助审理。 一、了解案情 我们可以从一个案件最基本的要素入手来说这个问题。任何一个案件,不论民事、刑事,不论简单、复杂,都会具备以下五个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以及结果。 用什么方法了解案件事实?拿到案卷材料后,我们可以尝试列表,将案件的各要素一一列举。 例如:一个含有3起事实的案件,可以这样描述案情—— 事实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事实1 2010.6.20 十月大厦众多阅卷——事实2 ………………………… 事实3 ………………………… 这样,案情中需要了解的要素缺少任何一个,通过这样的表格就会很快发现,从而更好地达到阅卷目的。 通过阅卷了解了案情以后,我们才能知道下一步动作。 看材料的时候要有证据意识。律师看的材料与证据密不可分,阅卷一定要看案件材料是否能够成为证据。工作中我发现的问题主要是,公检法虽有一套符合自己特点的工作流程,但这些工作流程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其产生的材料也不一定符合证据要求。这就需要律师从最基础的工作——阅卷中对材料进行筛选,所以做律师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 思考: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是证据吗? 证据的特点是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案卷材料中有时会含有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这部分“事实”通常是由办案说明的材料而来。那么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办案说明是不是证据?二、办案说明能不能证明事实?律师通过了解案情,应当能够发现这其中的问题。另外,一个办案说明如果是证据,它是属于书证,还是属于证人证言?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办案说明并不在这些种类的范围之内。如果通过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责与风险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风险 作者:崔岩 内容提要 提要: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重要体现。但是,由于现阶段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太少,而限制又太多。使辩护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冒着来自方方面面的风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般地从事着刑事诉讼辩护工作,长此下去,损害的不仅是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活动,它损害的更是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并将使国家、社会希望通过改革立法、司法,从而保护人权,树立国际形象的努力化为泡影。笔者着重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定位、执业风险、形成原因、解决对策以及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更好地促进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独立的诉讼地位和广泛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的作用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近几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律师法》相继通过并实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与以前法律规定有一定的变化,但法律中新增的一些规定,又将律师的地位推入了一个相当尴尬的境界,律师在刑事辩护业务量的减少,众多律师因刑事辩护业务而无辜入狱,充分说明了法律对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职责定位不够准确,法律赋予权利太少,限制太多,而刑法的306条款,更是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根大棒,让律师在履行刑事诉讼职责过程中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律师权利不能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就更难以保障,而由此造成控、辩、审三角的失衡,影响的是司法程序的公正。这与我国法制化建设和发展极不适应。 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关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存在缺陷以及这些存有缺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因公安司法机关的限制干预而难以落到实处。同时,也和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责任不明确有关,笔者仅对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及风险以及立法应赋予律师相对的豁免权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更好地促进律师刑辩业务的发展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定位 辩护律师最基本的责任,是通过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司法公正和体现司法公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律师法》第28条对辩护人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据此,辩护律师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辩护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歪曲和捏造事实,

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律师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 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途径。只有通过仔细阅卷,全面而又深入地掌握了全部案情,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疑点和难点,为下一步解决这些疑难问题,圆满完成辩护或代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阅卷又是一项十分专业、细致和辛苦的工作,要想从纷繁复杂的卷宗材料中参透其中的玄机,不仅需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它还是意志、经验和智慧的较量,是对律师综合能力的检验。身为出庭的刑辩律师,必须重视阅卷工作,努力掌握审阅刑事案卷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阅卷的能力。 一、律师阅卷的基本要求 首先要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律师能够看到的案卷材料,通常是由有经验的办案人员认真整理过的,不会留下明显的漏洞。因此,律师要想从中发现问题并非易事,不下一番辛苦劳作的功夫是很难如愿的。有了对律师事业的忠诚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才能激发锲而不舍的斗志,对发现的疑点追问到底,从而查明事实真相,形成有说服力的理论。 其次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律师注定应当是勇于和善于同麻烦打交道的人,既不要因为案情比较简单而轻视,也不要因为案卷材料繁多而粗疏,又不要因为反复推敲而腻烦。细致入微地审阅案卷材料,强调的是记忆和理解的准确性,避免遗漏和误解;反复对比和综合分析,是运用逻辑方法进行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尤其需要缜密而又科学的思考,切记浮躁是阅卷的大敌。 再次要讲究方法。要抓住影响定罪量刑的重点部分,通常是指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对非重点问题投入精力过多会影响效率。阅卷时经常会发现一些证据或程序上存在的瑕疵,如果能确定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则不必过多关注;确定不了的,则应请教有经验的律师一起研究。要根据不同种类案件的特点,制作不同的阅卷笔录,特别要善于利用各种图表,简明扼要地展现案件事实。 二、审查的内容 审查的基本内容是: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认定是否准确,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属预备、中止、未遂,有无防卫情节,有无自首、立功、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情节,诉讼程序是否合法,有无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等。 根据审查内容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 (一)程序性审查。 案卷到手后,首先要核对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然后进行程序审查,从报案、管辖、立案、破案材料、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手续,直到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等各种程序性的文书,以及各种证据的形成过程和表现形式,都要按照时间顺序一一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记载下来。通过程序性审查能够发现的问题一般有管辖不符合规定,如受理案件的侦查机关没有管辖权;立案不符合标准,如将经济纠纷当作刑事犯罪立案,或者案件已过追诉时效;侦查或检察人员违反回避规定;违法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或相关手续不合法;搜查、扣押程序违法;鉴定程序违法;讯问、询问时间、地点不符合规定等问题。程序严重违法将导致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归于无效,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机关,将案件撤回或者退回;对不属于严重违法的程序瑕疵,应当通知有关机关予以补正。 (二)实体性审查 体审查是对与犯罪构成要件有关的证据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首先要审查证据的三性是否符合要求,然后针对指控的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审查相关证据,审查中按照从单个证据审查到同类证据对比审查,再到全案证据综合审查的顺序进行。在这里为了说明不同的审查方式的特殊要求,因而分别讲述,实践中则往往是综合进行的。 1.审查证据的三性。这是从证据自身特征的角度,侧重审查证据材料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的资格,也可以说是审查证据成立的要件。审查证据的三性涉及到证据的证明力,但不是侧重分析证据能够证明的案

刑辩律师的高效阅卷神器

刑辩律师的高效阅卷神器!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金亚太优秀刑事律师,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前言 绝没有天衣无缝的指控,只有找不到辩点的律师! ——据传,出自某著名公诉人 刑辩律师最大的痛点,不是频繁的会见,不是连续数日的庭审,更不是当事人的不理解,也不是个别公检法无故加之的刁难。而是,面对几十本、甚至上百本卷宗,一筹莫展——狗咬刺猬,无从下口。 有没有什么好办法或者好工具,能够解决这个难题呢? 答案是肯定的。 通过向一些技术高手(包括但不限于镐赞、林广军、莫丽冰)学习,结合自己办案经验,完全可以整理出来一套实操性很强的阅卷神器套装。 第一部分传统阅卷法 之前,刑辩同行们的阅卷方法,其实挺丰富多彩的,各门各派都有自己的独门绝技,各有特色,比如表格法阅卷、制图法阅卷、流程图阅卷、思维导图法阅卷等等不一而足。 更神奇的还有人打印两套卷宗,把认为关键材料直接剪裁掉,重审装订成册,这应该是受李敖“裁书学习法”的启发,发明创造的。

这些方法虽然百花齐放,貌似很不错,但是却都有致命的缺点——阅卷时耗时耗力,搞的精疲力尽,开庭时手忙脚乱,导致庭审效果不佳,最终引来客户的抱怨。 费了很大的劲,出了很大的力,却没有得到期待的效果。 这就是所谓的“出力不讨好”吧? 第二部分黄金圈法则 有一本书写的很好,书名是《从为什么开始》,讲的是只有先想明白做一件事的目的或目标,也就是为什么做这件事的问题,才有可能真正做好一件事。 具体来说,就是要想明白三个问题:Why?What?How? 1.为什么要做这件事? 2.用什么工具或方法做这件事? 3.具体如何来做这件事? 其实,如真正想明白这三个问题,高效阅卷的事,基本就解决了九成。 〇一Why 我们先来考虑几个“为什么”的问题。 刑辩律师为什么要阅卷? 答案应该是: 找出辩护要点,总结质证意见,准备庭审方案。 另外,不阅卷的后果,其实也挺可怕的。君不见,有些辩护律师由于不认真阅卷,而导致质证没预案,庭审被控方碾压,律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刑辩律师的十大禁忌 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与禁忌,这一点,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了依法办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 一、不能为当事人传递任何案件线索,包括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律师因为当事人传递立功线索制造“假立功”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罪、行贿罪等罪名而被采取强制措施进入审判程序的(典型案例:在云南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中,2007年底,因为李志伟涉嫌贩卖毒品案,3个警察、两个律师、1个线人,在“好处费”的诱惑下,联手制作假立功材料,想将一名贩毒者“保下来”,不料东窗事发,不仅虚假立功不予认定,其6人均被提起公诉。一审判决后,其中几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9月,昆明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两位律师最终被判处

徇私枉法罪,分别获刑3年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另外,也不能透露其他同案犯是否被抓捕归案的消息。鉴于此,律师在会见时是不能从事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能让当事人使用律师的手机与外界通电话 一方面,使用自己的手机让当事人与外界通电话首先违反了看守所的相关规定,直接的后果将导致律师会见因违规而被终止,甚至看守所将此情况通报给司法局、律师协会,使律师遭受纪律惩戒;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当事人通话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材料的后果出现,提供通讯工具的律师则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 措施。 三、不能用各种方式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 这里的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教唆、暗示等方式与当事人交流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尤其在会见后,不能有意无意透露给当事人亲友关于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方面的信息,尤其不能将具体的证人、证言、证物等内容透露给当事人亲友(以免其亲友救人心切,违法帮助其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司法实践中有不少律师因上述行为而涉嫌《刑法》第306条被追诉审判的)。 在共同犯罪中,不宜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以免有串供的嫌疑。

韩嘉毅-刑辩律师的沟通技巧

嘉毅刑辩律师的沟通技巧 前言 1、律师的工作是通过自己的言谈举止影响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让那些参与人做出有利于律师或者律师希望得到的答案。 2、赢得尊重的律师就是成功的。 根据我自己的经验,案件输了并不要紧,关键是你的当事人能够理解你,检察院、法院对你不满意并不要紧,你依然是个好律师。刑辩律师不以案件结果论输赢,关键要看你是否赢得他人的尊重。如果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那你就失败了。 3、无罪的案件跟律师的沟通能力有关系。 2000年前,我每年都会有一个放出来的当事人,要么“实报实销”,关多少时间就判了多少时间;要么撤销案件。2000年后,这种案件就少了,被判无罪越来越难。一个无罪案件,与律师收费多少无关,与律师跟法官、检察官的关系无关,与法庭表现无关,但跟律师的沟通能力有关系。 4、律师的工作,除了充满技术性,还充满着行为艺术;操作过程当中,有很多事在人为的空间,而且一点点空间就是一个好律师真正发挥作用的地方。 一、与委托人的关系 1、充分理解并且同情委托人 最重要的人是委托人,被告人被羁押,真正付钱的人是委托人;最可爱的人是委托人;最可怕的人也是委托人。因为委托人有得是时间与精力,他们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影响律师、法官、证人。 我见到的委托人,有的学习法律、有的搜集证据、有的是天天给律师打,让律师分析案件,有的委托人让律师天天去会见或者与法官沟通。 我的解决方法是耐心接待,细心解释,并且我习惯于在每项工作开始前与工作结束

后与委托人打招呼或见面。与其被委托人要求见面,还不如自己主动要求见面。 比如说我向法院申请调取一份证据,我会跟当事人打招呼。如果当事人很关心这件事,你可以让他来,把这份申请书也给他一份,让他提意见。他提出什么意见并不重要,关键是让他了解这个过程。 2、坚持原则 看守所里给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打;委托人擅自找证人。这类事,律师一定要坚持原则。 3、与委托人保持一定距离 4、不能打保票 5、与委托人建立战友关系 二、会见的沟通的作用 会见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质性会见,一类是安慰性会见。实质性会见包括侦查机关讯问后的第一次会见,拿到起诉意见书后的会见,拿到起诉书后的会见,阅卷过程中的会见,开庭前的会见。 第一次会见是实质性的会见,这次会见很重要,要与当事人就实际的问题进行沟通。这次会见,要给当事人讲解实体法、程序法的问题,让他明白案件的性质,刑事案件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做什么、他目前处于哪个阶段、还要过多久才会进入到下个阶段。 拿到起诉意见书后的会见是实质性会见。案件在侦查阶段时,律师不清楚案件的侦查方向在哪里,现在清楚了案件的方向,就可以与当事人就具体的案情进行沟通了。拿到起诉书后的会见也是实质性会见。律师已经拿到案卷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不一样,起诉书是最后提出,要让当事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讲解和交待,把他经历的事讲出来,他讲的事对律师的阅卷有帮助。 这里插一段关于如何科学阅卷的事。首先要搞清实体问题:罪名是什么、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司法解释有哪些、相关案例有哪些,把实体问题搞清楚,

韩嘉毅 刑辩律师的沟通技巧

韩嘉毅刑辩律师的沟通技巧 前言 1、律师的工作是通过自己的言谈举止影响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让那些参与人做出有利于律师或者律师希望得到的答案。 2、赢得尊重的律师就是成功的。 根据我自己的经验,案件输了并不要紧,关键是你的当事人能够理解你,检察院、法院对你不满意并不要紧,你依然是个好律师。刑辩律师不以案件结果论输赢,关键要看你是否赢得他人的尊重。如果不能赢得别人的尊重,那你就失败了。 3、无罪的案件跟律师的沟通能力有关系。 2000年前,我每年都会有一个放出来的当事人,要么“实报实销”,关多少时间就判了多少时间;要么撤销案件。2000年后,这种案件就少了,被判无罪越来越难。一个无罪案件,与律师收费多少无关,与律师跟法官、检察官的关系无关,与法庭表现无关,但跟律师的沟通能力有关系。 4、律师的工作,除了充满技术性,还充满着行为艺术;操作过程当中,有很多事在人为的空间,而且一点点空间就是一个好律师真正发挥作用的地方。 一、与委托人的关系 1、充分理解并且同情委托人 最重要的人是委托人,被告人被羁押,真正付钱的人是委托人;最可爱的人是委托人;最可怕的人也是委托人。因为委托人有得是时间与精力,他们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影响律师、法官、证人。 我见到的委托人,有的学习法律、有的搜集证据、有的是天天给律师打电话,让律师分析案件,有的委托人让律师天天去会见或者与法官沟通。 我的解决方法是耐心接待,细心解释,并且我习惯于在每项工作开始前与工作结束

后与委托人打招呼或见面。与其被委托人要求见面,还不如自己主动要求见面。 比如说我向法院申请调取一份证据,我会跟当事人打招呼。如果当事人很关心这件事,你可以让他来,把这份申请书也给他一份,让他提意见。他提出什么意见并不重要,关键是让他了解这个过程。 2、坚持原则 看守所里给犯罪嫌疑人传递信件、打电话;委托人擅自找证人。这类事,律师一定要坚持原则。 3、与委托人保持一定距离 4、不能打保票 5、与委托人建立战友关系 二、会见的沟通的作用 会见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质性会见,一类是安慰性会见。实质性会见包括侦查机关讯问后的第一次会见,拿到起诉意见书后的会见,拿到起诉书后的会见,阅卷过程中的会见,开庭前的会见。 第一次会见是实质性的会见,这次会见很重要,要与当事人就实际的问题进行沟通。这次会见,要给当事人讲解实体法、程序法的问题,让他明白案件的性质,刑事案件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做什么、他目前处于哪个阶段、还要过多久才会进入到下个阶段。 拿到起诉意见书后的会见是实质性会见。案件在侦查阶段时,律师不清楚案件的侦查方向在哪里,现在清楚了案件的方向,就可以与当事人就具体的案情进行沟通了。拿到起诉书后的会见也是实质性会见。律师已经拿到案卷了。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不一样,起诉书是最后提出,要让当事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讲解和交待,把他经历的事讲出来,他讲的事对律师的阅卷有帮助。 这里插一段关于如何科学阅卷的事。首先要搞清实体问题:罪名是什么、构成要件是什么、法律规定是什么、司法解释有哪些、相关案例有哪些,把实体问题搞清楚,

律师会见的十大风险

律师会见的十大风险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近亲属委托后,首要的也是必须马上做的一件事情就是要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律师会见当事人有以下目的:(1)确认委托关系,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2)通过与当事人的见面,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情况,通过沟通和交流,为依法辩护做准备;(3)表明律师已经开始工作,巩固与委托人的关系。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与禁忌,这一点,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了依法办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 一、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因《保密法》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另外,《刑法修正案》(九):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要轻易将案卷材料交由被告人亲友复制、传阅,不宜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比如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以免有触犯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刑事风险(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02期“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刑事判决书”,虽本案最终判决于萍

律师必备_刑事辩护策略

刑事律师辩护策略七步谈 林强(律师) 运用有效的辩护策略来保护被告的权利,便成为对一位辩护律师最大的挑战。他不仅要有睿智的头脑和丰富的辩护技巧,更需要真正把握法律所赋予正义的涵义! (一)说服法官 说服是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功。辩护业务是一种最基本的诉讼业务,而诉讼的本质就是说服。一位优秀的刑辩律师可以成为一名着名学者、教授。但一位学者、教授或法学专家未必一定能成为一位好的刑辩律师。因为刑辩业务不是讲课和传授知识的,而是一种直接的对抗。刑辩律师出席法庭辩护的目的就是要说服审判的法官,而不是公诉人。公诉人是无法说服的,因为,他们坐在法庭时已事先设定你辩护人的观点是错误的。所以,刑辩律师不要把说服的对象搞错。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达不到辩护目的。 (二)选准角度 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在法庭上对被害人生前的行为进行攻击,从而激怒了受害方,更是让审判的法官无法接受其辩护意见,从而导致辩护的失败。 (三)、换位思考 刑辩律师要学会换位思考,换位思考不仅能帮助刑辩律师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更有利于消除公诉人的对立情绪,说服审判法官。我曾经担任过一位公安局长受贿案的一审辩护人,庭审中,我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对刑事与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和原则进行简要论述。从而推导出“在民事诉讼”中都无法认定的证据,又如何能在刑事诉讼中认定。最后,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做出无罪判决,公诉机关也认可了一审判决结果,没有提出抗诉。所以,我认为,成功的辩护有时不需要浪费太多的心思和口舌。换一个角度看问题,可能就是成功全不费功夫。 (四)、教被告人说话 所讲的所谓“教被告人说话”不是要教被告人说谎。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我在担任一位大学生正当防卫一审辩护人时,就是用教会被告人的辩护策略达到了成功辩护的目的。在开庭前,我三次会见被告人,告诫他不要在庭审中攻击受害人(死者)生前的过错,要利用法庭上被告人自我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机会,向法庭讲述其与受害人几年同窗的深厚友情、情急之下的自卫、防卫致死挚友的痛苦和懊悔以及甘愿承受一切处罚的“悔罪”态度。从而取得了最佳的庭审效果。当我看到审判台上拭泪的法官,听到受害人亲属失声的痛哭,

刑事辩护律师必读的十五本书

刑事辩护律师必读的十五本书 2014-08-11法学家茶座 【法学家茶座出品】 作者|王思鲁 来源|中国律师商学院 在当下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处境似乎比较尴尬,既没有那些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律师收入高,同时又面临着更高的执业风险。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刑事辩护律师始终是律师的基石,是推动国家法治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对公民权益的最坚定的维护者。可是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并非易事,笔者根据自己对刑事辩护业务的了解,精心挑选并向各位读者推荐十五本对刑事辩护入门和进阶有重要意义的著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全书》,法律出版社,每年更新,目前最新2014年版。

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还有比他们更权威的作者吗! 推荐理由:要想学好刑法,必须要以法条为依据,教材书是解释学,法条才是本体,只有熟悉了法条,才有解释法条的根据和意义。因此想要成为一名合格的乃至于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第一本要读的就是具有绝对权威意义的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全书》,法律出版社,每年更新,目前最新2014年版。 作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 推荐理由:推荐理由同上。很多律师,特别是新入律师往往只重视实体刑法的学习,忽略了刑事诉讼法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小宪法”、“宪法适用法”,其重要意义在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维护和保障被告人的各项利益。很多时候,程序之辩比实体之辩更有意义和效率。所以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彻底掌握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一项基本功。 《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及《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集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国外刑辩大律师经典名言集锦

国外刑辩大律师经典名言集锦 无论是丹诺,还是德肖维茨,他们的名言就像一种信念和经验总结, 你总能从中找到自己想要的方向。 1 “法庭的辩护,需要灵巧的智慧,敏捷的思路,以及瞬间决定的应对能力。优柔寡断,往往会招致失败。有时候,场上的情况又要求律师要有自控能力,不论你内心多焦急,外表上必须像平静的池水一样沈著冷静。” ——丹诺 “一个人在未定罪前,都是无辜的。” ——丹诺 “在这场弱者与强者的伟大战斗中,只要我的气息尚在,我将永远站在弱者这一边”。——丹诺 事实上,如果说事实是构筑法庭陈述这座宏伟大厦的砖块与沙砾的话,那么技巧就是起关键作用的水泥与粘土了。没有人会否认,再漂亮坚实的岩石也会由于缺乏适当的粘合剂而成废土一堆。——丹诺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事实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艾伦.德肖微茨 2 “在法庭上就和体育比赛一样,最好的辩护是主动进攻”。——艾伦.德肖微茨 “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要这些权势在握的尊者对无权无势的小民百姓做出格行动前三思而后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去呼吁,去保护那些孤立无援无权无势的民众的正当权利。”——艾伦.德肖微茨 在我看来,沒有一个头衔能比辩护律师更崇高可敬了。——艾伦.德肖微茨 由于被告生来在智力和其他方面都良莠不齐,他们在表达能力、思维逻辑和雄辩口才方面差别很大。被告辩护律师——他们在这方面受过专门训练,就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为被告提供这方面硼。决定一个被告是否应被认定有罪,应受到惩

2020智慧树,知到《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章节测试完整答案

2020智慧树,知到《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章节测试完整答案 智慧树知到《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刑辩律师》章节测试答案 第一章 1、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答案:对 2、辩护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是其职业道德义务。 答案:对 3、刑事辩护不是司法公正、社会正义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之一。 答案:错 4、辩护人不具有独立性。 答案:错 5、优秀辩护人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 答案:对 6、关于刑事辩护的基本情况,说法正确的是() A.当前,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利不断缩小; B.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给刑事辩护提供了更好的环境 C.刑事辩护越来越困难 D.当前的司法人员素养与过去相比没有提高。 答案: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给刑事辩护提供了更好的环境 7、从当前的刑事辩护形势来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目前保障律师权利更好了。

B.当前的庭审中立。 C.司法人员能够依法办案。 D.司法人员不能文明接待律师。 答案:司法人员不能文明接待律师。 8、关于刑事辩护的概述,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司法人员能够认真听取辩护人的法律意见。 B.司法改革提升了文明规范办案水平 C.目前的阅卷难不见了。 D.量刑规范化下仍然难寻客观公正的刑事判决。 答案:量刑规范化下仍然难寻客观公正的刑事判决。 9、从刑事辩护的发展变化来说,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刑罚轻缓化致使辩护目标更容易实现 B.缓刑的适用逐年增多。 C.刑事辩护的价值日益得到认可 D.刑事辩护不利于完善刑事法治、保障司法公正。 答案:刑事辩护不利于完善刑事法治、保障司法公正。 10、对于会见委托人和被告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绝大多数刑事辩护基于委托产生,辩护人收到委托人的辩护费后开始辩护活动。 B.辩护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是其法定义务。 C.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

(完整版)【案例分析】刑辩律师泄密案判决解析

【案例分析】刑辩律师泄密案判决解析 深圳刑辩律师按: 最近一起辩护律师因将起诉意见书复制给家属,被控告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案件再次在辩护律师圈里广为传播。笔者基于实证之精神,在无讼案例上对该案例进行了检索,发现这实际上是2013年的旧案例——王英文涉嫌诈骗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案,案情也远非仅系“将起诉意见书复制给家属”那么简单——涉案辩护律师不仅复制了起诉意见书,还包括了其他侦查笔录材料,而且还因为向家属索要巨额费用疏通关系被控告诈骗。但无论如何,就关于被控告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的问题已然引发了同行的热烈讨论和冷静反思。本文意在通过探讨辩护律师触犯该罪名的案例,挖掘背后所蕴藏的法律问题,以期消除恐慌的同时,总结经验教训。 相关案例 通过在无讼案例上的查找,实际上在已收录的74起“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公开判决中,仅有两例案件系辩护律师因泄漏刑事侦查材料而被控罪,一例是前言所提及的王英文诈骗、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以下简称“王案”),另一个则是多年以前人民法院公报过的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于案”),两个案件的案情十分相似,而且是二审撤销了指控。从判决的数量和结果来看,确实没必要引起过大的恐慌,但多留一个心眼总是没错的。两份判决的认定理由是异曲同工,逻辑上是顺承一致的,可以一起展示再予以对比分析: 1、于案判决 本案中上诉人于萍让马明刚亲属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辩护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手续,在法院从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中复印的。这些材料,虽然在检察机关的保密规定中被规定为机密级国家秘密,但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审判机关没有将检察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规定为国家秘密。于萍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属于检察机关保密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秘密知悉人员。作为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于萍没有将法院同意其复印的案件证据材料当作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检察机关在移送的案卷上,没有标明密级;整个诉讼活动过程中,没有人告知于萍,马明刚贪污案的案卷材料是国家秘密,不得泄露给马明刚的亲属,故也无法证实于萍明知这些材料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因此,于萍在担任辩护人期间,将通过合法手续获取的案卷材料让当事人亲属查阅,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于萍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构成犯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 2、王案判决 经查,上诉人王英文让关某某查阅的案卷材料,是其履行辩护律师职责时,通过合法手续在检察机关复制。材料中的《白银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虽被鉴定为秘密级国家秘密,但王英文在复制时并不知道该起诉意见书是国家秘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也未告知陈某某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原审判决所列证据不能证实王英文明知这些材料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同时,法律也没有规定辩护辩护律师必须将办案机关同意其复印的案件材料当作国家秘密加以保守的义务。根据王英文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观动机、方法和手段,结合本案并没有发生被告人串供或阻碍侦查机关破案等危害国家利益的损害结果,王英文的行为及情节均不符

重大刑事案件的阅卷技巧及思路

专业刑事辩护团队常常会接到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往往都是上百卷,有的甚至多达四、五百卷。特别是涉黑涉恶案件,被告人众多、案卷材料纷繁杂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何理清证据并最终形成辩护思路,制作阅卷笔录是第一步。关于阅卷的技巧和思路可能更多的是我的一些办案经验总结,希望借此与大家一起分享,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 重大刑事案件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和重要性 作为检察官出身的我,制作阅卷笔录的习惯和经验来源于当年从事公诉工作时制作的《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现在成为刑辩律师,为了将重大复杂的案件办得更细致,更扎实,制作阅卷笔录成了我们应对此类案件最基本的一种办案方法。据我了解,很多刑辩律师团队在内,很多从检察院出来的刑辩律师团队均在采用并不断研究改善这种办案方法。那么,刑辩律师制作阅卷笔录的目的是什么?它的重要性又体现在哪里呢? 首先,制作阅卷笔录的首要目的就是要把上百卷甚至几百个案卷按照一定的思路进行整理,使繁杂凌乱的证据材料变得清晰、有条理。同时,重大刑事案件从审查起诉到开庭,时间通常都很长,一退、二退,期间不断补充证据,做好阅卷笔录,有助于阅卷的连贯性和递进性。 其次,制作阅卷笔录可以为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与公诉人交换意见、庭前会议的排非提供重要的基础依据。只有通过对证据的梳理,才能知道公安机关遗漏了哪些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甄别出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程序违法,从而申请调查取证和提出排非申请。 再次,经过团队协作制作出统一标准的阅卷笔录,便于团队律师了解全案不同部分的事实并进行整合,并且在研读阅卷笔录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从而提出辩点,形成辩护思路,为开庭的讯问、质证、发表辩护意见做好基础性的准备。 二 重大刑事案件阅卷笔录的制作需要一体化运作的团队协作 在办理了几个涉黑案件后,我对一体化运作的团队协作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体会。在一体化运作的团队中,团队的所有成员可以集中精力、集中时间来攻克一个案件,效率能大大提高,这是松散型律师团队合作无法企及的。而且,一体化运作的团队在负责人的统筹之下能够做到统一思想、统一做法,分工合作,沟通更为紧密。同时,团队成员更便于集中讨论、分散交流,在各自负责的板块中形成辩点后进行整合。当然,在团队协作中,必须要求团队负责人要有很强的领导能力和统筹能力,能够在人员配置、内容分工等方面作出合适的安排,令整个阅卷工作体现出最高效。 三 阅卷笔录的制作思路及技巧 制作阅卷笔录,我总结出来的总体思路就是:全面、细致、清晰、高效。具体可分为以下几

律师会见的十大风险

律师会见的十大风险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近亲属委托后,首要的也是必须马上做的一件事情就是要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律师会见当事人有以下目的:(1)确认委托关系,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2)通过与当事人的见面,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情况,通过沟通和交流,为依法辩护做准备;(3)表明律师已经开始工作,巩固与委托人的关系。在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上,可能会遇到很多的法律风险与禁忌,这一点,辩护律师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心理准备。为了依法办事,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为了维护当事人和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意避免进入常见的十大禁区。 一、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 因《保密法》规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另外,《刑法修正案》(九):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要轻易将案卷材料交由被告人亲友复制、传阅,不宜泄露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比如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以免有触犯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刑事风险(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02期“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刑事判决

刑辩律师最怕听到的十句话!

刑辩律师最怕听到的十句话! 人在江湖漂,哪能不挨刀,任何人都有掉进坑里的时候。当你被公安机关送进看守所时,刑辩律师就派上用场了。如果你的说话姿势没摆好,律师心中就有一万匹草泥马在奔腾。比如这样: 1、律师,你能保证把人取保候审出来吗? 我去,公检法不是律师开的。 非常理解当事人的心情。首先,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不能对案件包承诺包打赢。其次,取保候审与否,是基于基本事实与案件证据。再次,律师是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让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最轻,而不是走旁门左道的诉棍。 2,律师,我问了警察,他说这个案子不严重,就是走个程序,没必要请律师。 警察的话,我只想呵呵。 侦查阶段作为证据形成、固定最重要的时间段,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必然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对于个别侦查人员来说,律师介入后,三天两头过来交换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且律师会反复和当事人强调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一来,可能原本可以顺利攻破的侦查步骤也会难度系数陡增。所以,我只能呵呵。 3,律师,我有个亲戚也是学法律的,他是这么说的…… 那好,去找你的亲戚吧。 中国人口多,学法律的人更多,兜兜转转总有一个学法律的熟人,但是,你亲戚是在哪里学习的法律,当过律师吗?办过刑事案件吗?他了解这个案件的证据吗?是读了两本婚姻法,还是学的合同法?亲戚的话你可以听,但是不要拿这个来质疑你的律师,谢谢! 4,律师,你公检法有没有什么关系 有啊,工作关系。 有的当事人迷信刑事案件就是打关系。毫无保留地说,勾兑是最贵的,而结果恰好相反,几乎不可能达到当事人委托的目的。一个案件经历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任何一个阶段的决定都不是某一个人就可以左右的,所谓的关系可以上通一把手,下至经办人吗?律师以为,任何案件都是打证据,打专业! 5,律师,这个案子我们搞风险收费,人出来了我给你律师费 不好意思,请您另请高明。 如前所述,我不能保证一定给您把人保出来,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最重要的是,我担心人出来了,但是我找不到您了!人间悲剧也莫过如此。 6,律师,我们一起去找证人重新做一个笔录。 我怕怕,我不敢。 如果该证人证言对案件有重要作用,律师当然会尽职尽责,依职权收集。本条的前提是该证

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2017最新)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d81448157.html, 刑事辩护律师收费标准(2017最新) 核心内容:刑事辩护律师收费通常分为计时收费、计件收费和协商收费,不同的收费方式有不同的收费标准。律师代理刑事辩护会根据案情的需要采取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等,以下就由赢了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一、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律师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3000元/小时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二、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各类诉讼、仲裁和案件执行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5000-15000元 (3)审判阶段:6000-30000元 对疑难重大复杂案件、集团犯罪案件可在不高于上列标准的1.5倍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2、民事、商事、行政诉讼: (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 (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元(含10万元):6% 10万-50万元(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元(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三)上下浮动幅度:20% 3、说明:

(1)上列各项收费标准和比例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一审而办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曾办一审再办二审的或曾办一审或二审,再办发回重审、再审申请或确定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减半收费;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减半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审标准减半收取。 (2)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商事案件亦可采取风险收费,风险收费的最高收费标准或总额,不得超过争议利益的30%。 三、协商收费 (一)适用范围: 除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外的其它各类非诉讼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 赢了网知识拓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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