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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作业(必做)

民法总论作业(必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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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作业答案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错误;电、天然气等肉眼无法分别的物体,也属于有形财产

2、正确。

3、错误;民法是权利法,并不等于国家对民事活动的放任自流和对当事人不法行为的纵容。

4、正确。

5、错误;《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A;

2、A;

3、ABC;

4、ABCD

三、简答题

1、《法国民法典》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法典是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社会的法典,确立了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过失责任等一系列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

第二,法典结构严谨、概念明确、语言简洁流畅,便于普通公民学习和理解。

第三,法典在婚姻家庭法方面保留了一些封建的传统,保留了亲权和夫权,对非婚生子女有所歧视,是革命与传统妥协的产物。

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用法律的形式巩固了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推动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近代民法的开端。

2、《德国民法典》具有自己的特点,它在体系上改变了传统的罗马法系民法的模式,创造性地将总则作为一编单列出来,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作出概括性规定;在立法技术上讲求精密、科学和严谨;在容上规定了法人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含义和概念,并对所有权进行了限制和干预。此外,在侵权责任中增设了无过错责任等。这部“德国法律科学之大成”的法律巨作,对德国民法的发展和世界其他国家的民事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在主要容上并不存在很清晰的分界线,但在一些立法理念、精神和原则等方面却有了比较明显的发展。

(1)限制所有权的绝对性

罗马法上的所有权,是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法国民法典》第544条把所有权界定为“对于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德国民法典》第903条则规定:“在不违

反法律和第三人利益的围,物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由此形成所有权相对性的理念。各国民法纷纷确立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如《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义务;明显地滥用权利,不受法律保护。”《日本民法典》在1947年修订时增加了一条基本原则:“(1)私权应服从公共福利;(2)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义,诚实实行;(3)不许滥用权利。”

(2)限制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是资本主义法律精神的核心之一。现代民法对契约自由进行了限制的规定,需要契约容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同时以日益增加的格式合同进行法律规制,并在劳动领域推行集体契约。如《瑞士债务关系法》第2条规定:“以不能或不法或违反善良风俗为容之契约,无效。”德国1976年的《普通合同条款法》,英国1973年的《货物供应格式条款法》和1977年的《不公平合同条款法》等法律强调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义务和责任。

(3)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

现代工业发展带来的工业灾害、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现象,引发了大量的侵权纠纷。现代各国民法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在工伤、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领域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效保护现代社会的弱势群体。

四、论述题

答:1.制定民法典是大多数国家的经验

民法典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现代世界各国虽然法律传统有别,法律形式不同,但重视通过民事立法的完善促进社会经济的进步,则是相同的。人类历史上的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都满足了不同时代对民事法律的需求,推动了社会的发展。经历了6世纪罗马法编纂的第一次热潮,以及19世纪始末欧洲民法典编纂热潮,世界各国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了第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诞生了1992年的新《荷兰民法典》、1994年的《俄罗斯民法典》、1994年的《蒙古民法典》、1996年的《越南民法典》、1996年的《哈萨克斯坦民法典》、1996年的《吉尔吉斯斯坦民法典》、1998年的《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等大量民法典。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和法治进程呼唤着民法典的诞生。

2.制定民法典是我国当前的重大立法任务

中共十五大报告已经确定要在2010年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迄今,宪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已制定了成文法典,唯独民法未制定法典。现有的民法通则和民事单行法毕竟不能起到民法典的作用,许多重要的民法制度欠缺,这种情况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要求。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制定一部既符合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又符合法律发展潮流的,与国际社会相沟通的、完善的、现代化的民法典,是我们现在所面临的重大立法任务。

3.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已经具备

制定民法典的社会经济条件是较为稳定的社会经济体制。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领域实行一系列深刻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社会生活面貌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达到相当的规模,各种市场均已形成,如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技术市场等等,各种经济关系、各种社会问题大体上都表现出来了。现在是制定民法典,巩固改革发展成果的时候

了。

自恢复法制建设以来颁布的为数众多的民事立法为制定民法典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我国已经制定了确立民法典基本原则和框架的《民法通则》,在重要的民法领域制定了民事单行法,如《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也正在制定中。

恢复法制建设以来的法律教育机构,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民法立法、司法、律师实务和理论人才。全国法律院校和法学研究机构中的民法学教学、研究力量,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智力支持。民事审判、检察和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了民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等民事法庭,审理各类民事案件,有了一支人数众多的民事法官队伍。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工作的素质不断提高。我国各类法律人才为起草民法典提供了理论和经验准备。

当前,我国统一民法典的制定工作正在展开,作为一国民法理论发展和实践经验的集大成者,民法典的制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具有相当重大的意义。民法典的制定完成,不仅是一国法制历史上的丰碑,也会将我国的社会文明和法律文明推向另一个高峰。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错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恪守承诺和信用,意思表示真实,不规避法律,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持有善意的基本原则。

2、错误;民法公平原则是指在设定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及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公正、平允、合情合理的基本原则。

3、正确。

4、正确。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ABCD;

2、ABCD;

3、ABCD;

4、ABCD.

三、简答题

1、答:意思自治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

第一,民事主体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主体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由和不进行民事活动的自由,有选择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容和方式的自由。由于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所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他们的容或者形式必须由民事主体平等协商来决定。例如,合同行为的当事人之间就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来协商合同的容和形式。

第二,民事主体对表达自己真实意思的行为负责。民事主体有决定自己的民事事项的自由,但应对自主决定的事项负责。不是民事主体自主决定的行为,不是民事主体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该民事主体对其后果可不承担责任。

2、答: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领域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依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任何自然人,无论其种族、性别、年龄、精神状态、信仰和文化程度等有何差距,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任意剥夺或限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时间都是一样的,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任何组织,只要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都可以取得法人资格。法人的种类不同,具体业务围不同,但其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自然人与法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因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自然人和法人都是民事主体,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所以自然人和法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存在先后、等级之分。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他们的民事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即使是国家或者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只要进行民事活动,他们都得受民事法律制度的约束,他们地位与其他的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第三,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有的是法律规定的,有的是当事人约定的。民事主体享有法定的和约定的权利,承担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都是平等的,任何人不能侵害他人的权利,或者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四,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和其他合法的利益。任何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非法侵害,都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救济和保护。同样,任何非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都应受到民事制裁和承担民事责任。

3、答: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行为准则。与他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均应把善意作为行为的基本出发点,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诚实相待、不作假、不欺诈,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履行义务时应恪守信用、遵守法律规定、忠于事实真相、不欺骗对方,不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自觉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法官及仲裁员处理民事案件时应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更应以诚实信用为判断标准,以事实为依据来调整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平等、充分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的目的。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准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其实质意义在于授予法院以自由裁量权。

四、论述题

1、试论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答: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公序良俗主要功能是在市场经济中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并矫正了近代民法对私权

利保护过度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状态。

(一)弥补禁止性法律规定的不足

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多变性及立法者本身能力的有限,其不可能预见并列出所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加以禁止性规定。所以设立公序良俗原则,对禁止性法律规未能涵盖的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以弥补禁止性法律规定的不足。

(二)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在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法院也可以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来判定该行为无效,从而能及时处理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最终达到维护社会正义的目的。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答:错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2、答:错误;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和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三类。

3、答:正确。

4、答:错误;不作为也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

5、答:错误;人的出生、死亡,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的客观现象。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ABCD;

2、ABCD;

3、ABC;

4、ABCD

三、简答题

1、以民事权利的依赖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个以上的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是指两个以上的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例如,债权和为其担保而设立的抵押权,其中的债权即为抵押权的主权利,抵押权即为债权的从权利。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主权利存在,从权利才能存在,同时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转让。

主权利与从权利,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只有一个权利就不存在主权利或从权利的分类。

2、答:公力救济,即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机关根据权利人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主要是民事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任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其权利主体都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人不得剥夺这项权利。

权利人一般可以提出的民事诉讼有三类:一是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项权利的存在及其归属的诉讼。例如,确认某种身份、确认合同有无效力等;二是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某种给付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的诉讼。例如,请求偿付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交付财产等;三是变更之诉,请求法院依审判程序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例如,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等。

3、答: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及进行一定行为的自由,是由民事法律规规定或确认的民事主体的权利。

民事权利可以作以下理解:

第一,从容的角度看,民事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这种利益既可能是个人利益,也可能是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不能把民法所保护的私法上的利益等同于个人利益。

第二,从行为的角度看,民事权利体现为权利人进行一定行为的自由。权利人在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围,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为或者不为某种行为。权利人在一定围享有自由权。

第三,从对他人效力的角度看,民事权利体现为权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和约定的围要求他人(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力量。

第四,从依据和保障的角度看,民事权利由民事法律规规定或确认的,并受法律的保障。由于他人的原因致使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者受到不法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请求国家给予保护。没有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没有实际意义。

民事义务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民事义务不履行,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也可提起诉讼。

民事义务可以作以下理解:

第一,民事义务具有利他性。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的概念,民事权利的容是利益,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为了确保权利人利益的实现,而不是为了自己利益的实现;如果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不是为了实现他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则构成民事权利,而非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行使和实现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或者没有对义务人的限制,权利人的权利就不能实现。

第二,民事义务具有限制性。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的围和程度是一致的,两者具有对应性,民事权利实现取决于民事义务的履行,民事义务履行的围受到民事权利行使的围的限制,即义务人必须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围履行义务。

第三,民事义务具有约束性。民事义务受国家强制力的约束。民法要求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往往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论述题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有哪些?

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违反民事义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民事责任制度是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民事责任,民事权利就得不到保护。民事责任制度对预防民事行为的发生,维护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事责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民事责任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利益为前提。

这是民事责任的根本特征。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发生的前提,没有民事义务就不存在民事责任。民事义务包括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不管何种义务,当事人都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民事责任以侵权人补偿对受害人的损害为目的。

民法属于私法畴,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属于“私”的关系,所以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对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属于补偿性质,一般不具惩罚性。

第三,民事责任的承担可以由当事人协商。

这一特征是由民法的平等、自愿原则决定的。用协商的方式决定具体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有利于处理因民事责任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承担,不允许进行协商。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依法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其目的在于救济受害人的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主要有以下10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根据《合同法》第7章“违约责任”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支付违约金、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

第四章自然人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正确。

2、错误;结婚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结婚年龄的规定,是对自然人在结婚方面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子到22岁,女子到20岁才可以结婚,所以并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可以结婚的。

3、错误;自然人因为年龄原因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确定准确的年龄即可;而因为精神健康状况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需要认定和宣告。

4、错误;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ABCD;

2、ABC;

3、ABCD;

4、ABCD

三、简答题

1、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的区别。

答: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行为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能力,又称为侵权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责任能力一般是一致的,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民事责任能力。但有时不一致,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一定围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不一定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

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2、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的联系。

答: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的。自然人具有意思能力,需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并且智力和精神正常。但有时两者并不一致,比如早熟的未成年人,已经有意思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简述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答:《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法律意义上的出生,不仅指胎儿从母体中分离出来,而且要求胎儿在分离时具有生命。如果从母体中分离不具有生命,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不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如果分离时具有生命,不问存活多长时间,都认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即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自然人一出生就当然地取得民事权利能力,不需任何法定手续。我国户籍管理制度规定,自然人出生后,应办理户口登记,但户口登记只是户籍管理的要求,并不影响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是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消灭的惟一原因。自然人的死亡,意味着民事权利能力的绝对消灭。民法上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1.生理死亡

生理死亡,又叫自然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丧失。对于死亡的判断标准,存在不同看法,主要有“心跳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等标准。我国民法没有规定死亡的判断标准。医学上一般采取呼吸、脉搏、心跳均消灭而且瞳孔放大为自然人死亡的判断标准。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又称为法律推定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四、论述题

1、论述各国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

答:胎儿是指自然人受孕之中、未出生的生命体。传统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不应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如果不对胎儿的权益采取一定保护措施,出生后的权益就要受损。各国民法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采取不同的方法,大致有三种立法例:

第一种,凡活体出生的胎儿,在出生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例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

第二种,胎儿在某些事项上视为已出生。例如,法国、德国和日本等用此法。《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胎儿,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第886条又规定,除以死体出生的情形外,胎儿就继承视为已出生。

第三种,在不承认胎儿权利能力前提下,给予胎儿的未来利益以特殊的保护。《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可见,我国民法是采用这一保护方法的。

第五章法人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错误;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错误;法人设立与法人成立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法人设立是法人成立的必经阶段,没有法人的设立就不会有法人的成立。

3、错误;企业法人变更就是法人在存续期间发生的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4、正确。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ABC;

2、ABCD

三、简答题

1、简述法定代表人。

答: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4条规定,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一般不需特别授权就可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一定管理能力和业务知识,不存在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了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8种具体情形。

2、简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能。

答: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四、论述题

1、试析法人的名誉权与自然人的名誉权。

答:法人的名誉权是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

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法人的社会评价是法人的宝贵财产,其对法人有着重大影响,例如企业法人名誉不含有直接的经济容,但其受到损害将会影响法人的经济效益;如影响生产、经营和销售甚至可能导致企业法人破产;机关法人的名誉受到损害,其社会威信将大大降低。所以对法人的名誉权的保护是民法的重要职责之一。

民法通则》第5章第4节“人身权”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权、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我们认为,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应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荣誉权的规定。但笔者认为荣誉权实为名誉权之一种,广义的荣誉权是自然人维护其人格的积极评价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狭义的荣誉权仅限于自然人维护荣誉称号并排除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均属名誉权畴,是以维护荣誉为容的名誉权。

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不能提起精神赔偿,而自然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错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个人财产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财产责任;以家庭财产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2、错误。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正确。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A

2. D

3. C

三、简答题

1、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应当如何承担债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应当按照如下规则承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供财产承担。以自然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四、论述题

1、试论合伙人在入伙、退伙和合伙解散时对合伙债务的责任。

入伙、退伙与合伙解散时,当事人对合伙债务的责任并不是以其入伙、退伙、合伙解散时为准。就入伙而言,除入伙协议另有规定除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样的权利和负担同等的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与原合伙人同样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就退伙而言,合伙人退货时,应当进行退伙清偿,退伙人对退货前已发生的合伙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合伙解散而言,合伙人对合伙的再无的清偿责任并不因为合伙的解散而消灭。但债权人在五年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正确。智力成果虽然是无形的,但它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能够为人所感知,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所以也是民法上的物。

2.错误。死者生命痕迹,可分为物质性生命痕迹和精神性生命痕迹。

3.错误。没有与原物分离不属于孳息。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 ABCD

2. CD

3. ABCD

三、简答题

1、物有哪些分类方法。

1)以物是否能移动及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物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2)以物是否具有个别特征及能否被其他物替代为标准,物可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

3)以物能否被分割及分割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物可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4)以两物之间存在的原有物产生新物的关系为标准,物可分为原物和孳息。

5)以两物在用途上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为标准,物可分为主物和从物。一人所有的两个独立存在的物,结合起来才能发挥经济效益的,才存在主物和从物关系。

6)以物在一定期限是否有所有人为标准,物可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

7)以物的流通是否受限制为标准,物可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又称为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

8)以物经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为标准,物可分为消耗物和非消耗物,又称为消费物与不消费物。

9)以物的构成状态为标准,物可分为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0)以物的实体体现价值或仅为价值或权利的凭证,可将物分为实物、货币和证券。

四、论述题

1、试论述有价证券权利的转移方式。

答案要点:有价证券权利的转移方式依有价证券的不同而有所不同:(1)记名的有价证券的权利转让一般依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有的还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2)指示有价证券权力转移必须以背书的方式进行。(3)无记名油价真股权按的转让方式为单纯交付。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正确。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错误。以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所起的作用不同为标准,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3.错误。“乙考上大学”就是该行为所附的生效条件。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

的。)

1. BD

2.ABC

3.A

4.A

5.D

三、简答题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有和特点

第一,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而现在还没有发生的,如果所附条件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是毫无意义的,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第二,应当是可能发生的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应该有发生的可能性。如果所附条件不可能实现,则所附条件没有效果,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发生或者终止。

第三,应当是将来发生不确定的事实。

第四,应当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只能是行为人双方协商议定的事实,是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能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决定的事实。第五,应当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其设定目的在于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生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的条件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四、论述题

1、试述效力待定行为与无效行为的区别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都是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效力性能。但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处于有效与无效的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

第一,效力性能的确定性不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是确定的,而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能否发生法律效力是不确定的。

第二,适用的情形不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参见课本本章节第四节中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效力待定情形或类型(参见课本本章第五节的“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第九章代理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错误。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2.正确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ABCD

2.ABD

3.C

三、简答题

1、滥用代理权主要有哪些表现?

参照我国立法以及学说理论,滥用代理权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等情况。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个人实施。例如,甲委托乙购买手机,乙把自己的手机卖给甲,便构成自己代理。在自己代理情况下,实际上只有两方主体,没有第三人,如果代理人对被代理人隐瞒自己代理的事实,则构成欺诈,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享有撤销权。如果被代理人当时知道代理人自己代理的事实,则不构成欺诈;如果事后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自己代理的事实而不行使撤销权,代理行为有效。双方代理,又称为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的当事人而为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甲代理乙购买手机,代理丙销售手机,于是甲把丙的手机卖给乙,就构成了双方代理。双方代理中,由代理人一人为意思表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民法通则》对双方代理未作规定,但按照民事法律行为原理,双方代理因缺乏双方“合意”,代理行为不能成立。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事先通谋,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的职责是实现被代理人的利益,本应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但代理人违背自己的职责,与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被代理人不予承受,代理人与第三人对被代理人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代理是指代理的事项或代理行为违反法律。例如,三被一群朋友邀请去赌博,后三有事情忙,就委托四代理去进行。赌博属于行为,因此该代理是代理。代理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为防止利用代理进行行为,《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四、论述题

1、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有何区别?

表见代理人并不真正具有代理权,故表见代理也是无权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一样具有无权代理的一般特征,但二者也具有明显的区别:

第一,是否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不同。表见代理人虽未得到实际授权,但在表面上存在的事由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狭义无权代理的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且表面上也不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

第二,发生原因不同。狭义无权代理,一般是因为无权代理人的原因;而表见代理的发生,一般则是因为被代理人的原因,因被代理人的行为而产生各种表面授权的假象。

第三,法律效果不同。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其法律效力是确定的,行为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或者第三人行使撤销权来最终确定其效力。

第十章实效与期限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错误。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错误。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权利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以再次中断。

3正确.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B

2.C

3.B

三、简答题

1、简述诉讼时效的起算的一般规定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一般规定:

第一,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必须包含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这是客观因素;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这是权利人的主观因素。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受到侵害,不发生诉讼时效的适用。如果当事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事人根本就无从知道要去积极保护自己的权利。而此时诉讼时效就开始起算,对当事人显然不公平。知道受到侵害是指当事人认识到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而应当知道受到侵害是指根据当事人周围所处的环境条件,有理由推知当事人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

第二,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里的“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之日,不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这是对主司法保护的一种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这“二十年”权利保护期间一般就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二十年。

第三,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四、论述题

1、诉讼期限的意义。

期限是一种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终止都不能脱离一定的期限,必定是在一定的期限进行。一定期日的到来,期间的届满,都能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或权利产生,或权利变更、消灭。期限的意义具体表现在:

第一,期限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民事主体要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开始和终止都依照法定的期限来确定。例如法人成立之日,即法人拥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时;自然人出生之日,就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之时。

第二,期限是作出某些法律推定的根据,如死亡宣告中失踪人失踪的时间就是作出死亡宣告的推定根据。

第三,期限决定某些权利的取得和丧失,如所有权的取得时间,除斥期间等。

第四,期限是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时间段,如合同的履行期限等。

第五,期限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如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期限。

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法硕《民法总论》练习题参考答案 )。,少答或多答均不给分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正确答案 、甲将自己的一条金项链卖给乙,甲怕乙后悔,当即请在公证处工作的朋友丙到场作证。他们 的行为属1 A )。于( B. 多方法律行为A. 双方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D. C. 要式法律行为 个月之内其弟大学毕业不分回当地工作,就把房租给他。这一法律32、某甲向某乙租房,某乙说:如果A 。)行为是( B.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A.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D.不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C.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C 3、李某,年龄已满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A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 C、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现无钱,月底向甲催讨,甲表示:月底归还,但届期甲未还钱。乙74、甲向乙借款3000元,约定当年6月底时,乙就要求甲还钱,甲不允,该民事权利最终的二年诉讼时效起算,乙同意。 但至10保证年底归还”C )日应为(。 日月A.次年的11 1当年的7月日B. 11月1日C. 当年的借款时D. A (5、诉讼时效期间是由:) A法律直接规定的 B当事人约定的 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C D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 B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消灭的是(6. 实体权和胜诉权D. 起诉权胜诉权 A.实体权利 B. C. (其实目前的观点是抗辩权发生说,并不消灭胜诉权。如果对方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那么原 告是可能胜诉的。因此,本题消灭的胜诉权应理解为是在对方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前提下) C )、下列关于复代理的表述,不正确的有(7. A.复代理人由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选任 B.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C.复代理人以原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报告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表示感。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问: 1.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 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 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1.甲是否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甲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2.其围如何?

围:甲的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的甲的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的乙的财产中所包括的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三.渔民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甲、乙,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甲、乙继承。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乙送给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 (1)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某父亲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甲的监护人。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前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明显不利,才能通过人民法院的指定,由后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将其取代,而本案中某的父亲的顺序后于钱某,而且其取代某成为甲监护人的理由并不成立,所以某父亲无权请求法院变更甲的监护人。 (2)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 某有权请求其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继承其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返还财产或者给于适当补偿。 (3)某是否有权要求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民法总论20秋在线作业 参考资料

民法总论20秋在线作业1 1 单选题 1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2 王家有三兄弟甲、乙、丙,丙幼年时送给胡某作养子,丙结婚时,胡某为其盖了新房,后因失火致使该房屋被烧毁。丙的生母就将自己的住房腾出1间来,让丙夫妇及胡某居住,不久丙的生母病故。甲与乙要收回房子,丙认为自己有权继承母亲遗产,拒不搬出,依照法律规定,死者的遗产由谁继承?() A 甲和乙 B 甲、乙和丙 C 甲、乙、丙和胡某 D 甲、乙丙及胡某 3 下列协议中哪个适用《合同法》?() A 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B 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 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承包协议 D 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4 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

A 主体、行为、权利和义务 B 物、行为、智力成果 C 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真实 D 主体、客体、内容 5 下列情形中甲行使的属于抗辩权的是()。 A 乙向甲请求返还5万元,甲以从未欠乙钱为由拒绝,经查,甲言属实 B 丙向甲请求返还1000元,甲以丙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 C 丁因劳务而对甲享有2000元报酬请求权,甲因货物买卖而对丁享有2000元金钱债权,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甲主张双方债务抵销 D 戊欺诈甲订立了买卖合同,戊请求甲履行义务,甲主张撤销合同 6 代理人应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A 被代理人 B 自己 C 相对人 D 第三人 7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仅指()。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 民事普通法 C 民事单行法 D 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8 下列行为中属于民法上的添附的是()。 A 甲在自家三间平房上加盖三间楼房

民法总论练习题及答案(一)

《民法总论》复习题 一、选择题 1、依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将民事权利分为( A )。 A 绝对权与相对权 B 财产权与人身权 C 请求权与形成权 D 主权利与从权利 2、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D )。 A 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B 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 C 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D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3、某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广州,在北京、上海、南京设有三个办事处,则此公司的住所为( B ) A 北京 B 广州 C 上海 D 南京 4、王家为孙子王晓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王晓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王晓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 D ) A 8月28日 B 8月29日 C 8月30日 D 9月1日 5、李某年龄16周岁,接受叔叔遗赠10万元,靠此款丰衣足食,李某( C )。 A 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C 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D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6、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最近这两个月在北京培训学习。依照法律规定,( D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居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D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居所 7、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搬入新居后,将甲现居住的房屋出租给乙。这一民事行为属于( C ) A 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 附始期的民事行为 D 附终期的民事行为 8、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与丙结婚。一年后,丙死亡,同时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电话联后,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甲的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 C ) A 视为自行恢复 B 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C 并未自行恢复 D 经乙同意自行恢复 9、下列不属于形成权的是(C)。 A 撤销权 B 解除权 C 债权请求权 D 追认权 10、甲在某风景区建有别墅,与邻居乙约定不得在别墅前兴建房屋,以免妨碍眺望。后乙将其房屋出售于内,丙欲在房屋上加盖一层,甲提出异议,请求停工,对甲的请求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C ) A 属因相邻关系产生的合法权利 B 属私人协议,不具有合同效力 C 不予支持 D 甲乙约定只具有债权效力,不足以对抗第三人丙 11、以下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的是( A )。 A 人的死亡 B 发现他人丢失的东西 C 甲与乙订立合同 D 甲把乙打伤 12、某甲的户口在上海,经常居住在北京。依照法律规定( C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 上海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视为甲的住所 D 上海视为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13、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谓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C )。 A 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 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您现在比较困难,您先用着,以后再说。”乙表示感谢。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问: 1、甲、乙之间存在得民事法律关系得性质就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否变更?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得意思,因此甲、乙之间得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就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就是否应归还? 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就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就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得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得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1、甲就是否有权要求丁与戊返还财产? 甲有权要求丁与戊返还财产。 2、其范围如何? 范围:甲得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得甲得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得乙得财产中所包括得乙从甲处继承得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得而丙从甲处继承得财产返还给甲。 三、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得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与赵甲、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得孙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得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得监护人,理由就是钱某作为赵甲得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

(0149)《民法总论》网上作业题答案

(0149)《民法总论》网上作业题答案 1:第五次作业 2:第六次作业 3:第二次作业 4:第一次作业 5:第三次作业 6:第四次作业 1:[判断题]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错误 答:(1)、以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配置和运用来界定有关概念,是正确认识这些概念的关键所在。 (2)、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概念。 (3)、广义政体、狭义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管理形式。(4)、政体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包括国家管理形式、国家结构形式。 2:[判断题]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因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任何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错误 答:(1)、以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配置和运用来界定有关概念,是正确认识这些概念的关键所在。 (2)、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概念。 (3)、广义政体、狭义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管理形式。(4)、政体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包括国家管理形式、国家结构形式。 3:[判断题]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是一致的。 参考答案:正确 答:(1)、以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配置和运用来界定有关概念,是正确认识这些概念的关键所在。 (2)、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概念。 (3)、广义政体、狭义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管理形式。(4)、政体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包括国家管理形式、国家结构形式。 4:[判断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行为,应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参考答案:错误 答:(1)、以国家权力的归属及其配置和运用来界定有关概念,是正确认识这些概念的关键所在。 (2)、政体、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概念。 (3)、广义政体、狭义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国家管理形式。(4)、政体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政权组织形式包括国家管理形式、

民法总论作业(第八~十章)

民法总论作业(第八~十章) 单选题1.以委托书授予代理权的,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则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应由()。 A 被代理人承担 B 代理人承担 C 被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代理人承担次要责任 D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D 单选题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 A 实体权利 B 胜诉权利 C 起诉权 D 起诉权和胜诉权正确答案:B 单选题3.下列哪一项情形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A 权利人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 B 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 C 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 D 当事人间有法定代理关系正确答案:C 单选题 4.甲把自有的三间房屋租给乙,双方商定协议时,甲提出:合同签订后,待本冬季儿子参军走了,再把3间房租交给乙住用,这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性质是()。 A 附肯定解除条件 B 肯定延缓条件 C 否定解除条件 D 否定延缓条件正确答案:B 单选题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的,由()。 A 代理人承担责任 B 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C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按份责任 D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答案:D 单选题6.我国民法规定的20年长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是( )。 A 权利人知道权利受侵害时 B 权利受侵害时 C 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时 D 权利人获得权利时正确答案:B 单选题7.甲以绑架乙的儿子为由胁迫乙签订了一份合同。乙事后以受到胁迫为由主张撤销该合同。乙撤销合同的意思何时生效?() A 乙作出意思表示之时 B 乙撤销通知到达甲时 C 乙的意思经甲同意时 D 乙的意思经法院或仲裁机关同意时正确答案:D 单选题8.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起诉。根据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不包括()。 A 起诉后,被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当事人自动撤诉的 B 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的 C 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的 D 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正确答案:A

民法总论作业(选做)

《民法总论》作业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是有形的物质实体,无形财产是肉眼看不见的物体。 2、民法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其最基本的职能是确认和保护现有的社会经济关系,鼓励和引导正常的民事活动,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3、民法是权利法,国家对民事活动和对当事人的行为不能主动予以调解。 4、民法是实体法,其主要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本体性权利和义务。 5、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物权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近代的《法国民法典》公布施行的年代是() A. 1804年3月21日 B.1804年4月21日 C.1904年3月21日 D.1905年3月21日 2、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是() A. 《十二铜表法》 B. 《优士丁尼民法典》 C. 《学说汇纂》 D. 《法学阶梯》 3、现代民法的特点有() A. 限制所有权的绝对性 B.限制契约自由 C. 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 D.建立过错责任原则 4、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事立法有() A. 1950年4月13日《婚姻法》 B. 1985年4月10日《继承法》 C. 1991年12月29日《收养法》 D. 1981年12月13日《经济合同法》 三、简答题 1、近代《法国民法典》的特点是什么? 2、近代《德国民法典》的特点是什么? 3、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相比较,其发展特点有哪些? 四、论述题 1、论述我国是否应该建立独立的民法典。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恪守承诺和信用,意思表示真实,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持有善意,其行为就合法有效。 2、民法公平原则是指在设定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及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公正、公平,不要有差别。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1.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 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其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5分) (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5分) (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5分) 2.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 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根据以上事实,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5分)(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5分)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5分) 3. 2000年,刘某的妻子急病住院急需用钱,刘某打算卖掉老家的三间平房。刘某委托老家的张某帮忙卖房,张某同意。高某知道后,找到张某,表示要买这三间平房,并表示要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让张某以低价卖给自己。张某答应高某的要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高某给张某500元的好处费。张某把卖房的事告诉刘某,由于刘某不知道老家的房价,同意张某把房卖给高某。高某把三间平房拆除后进行了翻新。2001年,刘某回老家,邻居告诉刘某张某以低于市场价的价钱把这三间房卖给高某并收取好处费一事。刘某找到张某,表示房子卖了并已经翻新,不再要回,但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张某

★民法总论东北师范大学离线作业与答案

离线考核 《民法总论》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原物与孳息 2、民事权利能力 3、民事法律事实 4、特定物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法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依法成立。法人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成立法人,必须有与法人的宗旨、性质、活动范围相适应的, 并符合法律所要求的最低限制的由法人独立支配的财产。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的名称应符合法律关于法人名称的规定,法人的组织机构须能保证形成法人的团体意志,法人的场所是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空间。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要能以自己的名义,能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不能成为法人。 2、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主要有:(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防止被监护人受到不法侵害;(2)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 妥善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对于被监护人财产的经营和处分,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5)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7)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简述民事权利的分类。 答:(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三、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试论述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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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C ) A、都是无偿的 B、都是有偿的 C、一般是无偿的 D、一般是有偿的 2、甲知其房屋南边领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出售与乙。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在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D) A、权利不受侵害原则 B、平等互利原则 C、情势变更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3、12岁的甜甜与他人订立了一个与其年龄和智力均不相符合的买卖合同。后来,甜甜的父亲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甜甜的父亲行使的权利属于() A、形成权 B、抗辩权C、请求权D、支配权 4、8岁的儿童属于( C)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高中生赵某于1990年9月2日出生,200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3000元。2008年7月赵某毕业后进入一家工厂工作。200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赵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赵某承担,因赵某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具有经济能力。 B、赵某父母承担,因赵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赵某父母承担,赵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赵某承担,赵某父母适当赔偿。 6、在下列类型的法人中,具有意思机关的( ) A、股份有限公司B国务院 C、市公安局 D、县人民政府 7、甲以个人所有的2万元出资与他人设立合伙企业,对于合伙债务,甲应当以( )来承担。 A、个人财产B、合伙所取得的收益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与答案

案例1 读小学的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勇的父亲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勇成绩的肯定?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某儿子小的反对。1998年,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案例5:宣告失踪

浙大远程民法总论离线作业答案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民法总论》课程作业 姓名:学号: 年级:学习中心:—————————————————————————————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简答题 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这一 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具有不同的含义: 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第二,民法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 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是有形的物质实体,如土地、房屋、机器等。有形是就财产的存在形式而言的,并不单指可见物;电、天然气等肉眼无法分别的物体,也属于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包括债权等各种财产权利。 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 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律,是关于私权利和私人利益的法律,市民生活的自治性和闭合性构成了一道阻止公权力进入的壁垒,公权力除非必要,无权干涉当事人自主的决定。 二、论述题 1、论述我国民法的发展。 一)中国古代的民事立法。中国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诸法合体,重型轻民,虽有调整人事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二)清末、民国时期的民事立法。《大清民律草案》,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民法典编篡活动。(三)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事立法。新中国成立以来,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长期以来,我国一直以单行法、民事政策的形式处理民事关系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简答题 1、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权利滥用的构成,应具备如下要件:第一,行为人有合法的权利存在。 第二,行为人有加害于他人和社会的目的。 第三,行为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总论作业 必做标准答案(2012)

民法总论作业必做答案(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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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作业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 1、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回答:错误。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2、《民法通则》是我国制定的民法典。 回答:错误。《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我国民法典还在制定当中,还未颁布。 3、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回答:错误。民法的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4、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制定法、习惯、判例和法理等。回答:正确 5、民法是完全私法。 回答:错误。民法原则上私法,并不排除其中存在强行性的规定。 二、简答题 1、民法的含义是什么? 回答(P3-4):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理规范的总和。在不同语境下,“民法”有不同的含义。 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包括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我国尚未制定民法典,但已经制定了《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海商法》等民事法律,以及其他大量的民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他们都是我国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组成部分。 第二,民法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民法就是司法全体,是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名法,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不包括商法典和商事特别法。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什么? 回答(P4):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是有形的物质实体,如土地,机器,电,天然气等;无形财产包括债权等各种财产权利。 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大部分法律调整财产关系,民法只调整财产关系的一部分,即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利用关系是人们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财产流转关系是在财产转移时放生的社会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财产流转关系包括有偿的商品交换,如货币借贷,商品买卖,货物运输等,又包括无偿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 3、民法为什么是私法? 回答(P5):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法律,是关于私人权利和私人利益的法律,市民生活的自治性和闭合性构成了一道阻止公权力进入的壁垒,公权力除非必要,无权干涉当事人自主的决定。民法原则上是私法,并不排除其中存在强行性的规定。但这些强行性规定并不占据民法的主体,不影响民法整体作为私法的属性。

山东大学法律事务《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一)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D ) A、都是无偿的 B、都是有偿的 C、一般是无偿的 D、一般是有偿的 2、甲知其房屋南边领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但佯装不知,将房屋出售与乙。半年后,南边高楼建成,乙之房屋受不到照射。在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D ) A、权利不受侵害原则 B、平等互利原则 C、情势变更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3、12岁的甜甜与他人订立了一个与其年龄和智力均不相符合的买卖合同。后来,甜甜的父亲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甜甜的父亲行使的权利属于(A ) A、形成权 B、抗辩权 C、请求权 D、支配权 4、8岁的儿童属于(B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高中生某于1990年9月2日出生,200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3000元。2008年7月某毕业后进入一家工厂工作。2009年2月,某起诉要求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A ) A、某承担,因某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具有经济能力。 B、某父母承担,因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某父母承担,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某承担,某父母适当赔偿。 6、在下列类型的法人中,具有意思机关的(A ) A、股份B国务院C、市公安局D、县人民政府 7、甲以个人所有的2万元出资与他人设立合伙企业,对于合伙债务,甲应当以(A )来承担。 A、个人财产 B、合伙所取得的收益 C、合伙时投入的2万元 D、家庭共有财产 8、根据物的分类,下列物中属于主物和从物关系的是(D ) A、房子和房子上的门窗 B、桌子和凳子 C、鞋和袜子 D、电视机和遥控器 9、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B) A、某在路上捡到一个钱包 B、某与某签订买卖合同 C、某的狗将路人吴某咬伤 D、王某做出一项重大发明 10、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离婚,乙因去国外考察未归,便委托其兄丙代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依法丙(B ) A、在取得委托授权时可以代理 B、不能代理 C、经甲乙双方同意方可代理 D、可以代理 二、名词解释

西南大学《民法总论》网上作业及参考答案

1:[判断题]某甲租住某乙房屋,到期后拒付租金,诉讼时效为1年。 参考答案:正确 2:[判断题]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和超越代理权不属于滥用代理权,而是无权代理行为。 参考答案:正确 3:[判断题]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 参考答案:正确 4:[判断题]公民的出生日期以户口簿登记为准。 参考答案:正确 5:[判断题]公司的售票员向旅客卖票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 参考答案:正确 6:[判断题]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后,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 参考答案:错误 7:[判断题]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享有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是一致的。 参考答案:正确 8:[判断题]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即使其仍然活着,其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也均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参考答案:错误 9:[单选题]甲、乙、丙三人依法成立合伙组织。在经营中,甲因个人原因急需用钱,欲将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10万元转让。丁是甲的朋友,愿出11万元购买,乙提出愿出与丁相同的价格购买。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应()。 A:卖给丁 B:卖给乙 C:由甲选择卖给丁或乙 D:卖给丁和乙各一半 参考答案:B 10:[判断题]如受赠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行为无效。 参考答案:错误 11:[判断题] 参考答案:正确 12:[论述题] 王某欲赴日本探亲,邻居陈某特别委托王某购买照像机一部。两月后,王某回国,带回照像机,价值3000元,送至陈某家。但此时陈某已经去世,陈某儿子以父亲已去世为由拒收。陈某委托王某买照像机的行为属于民法何种关系调整?由于陈某死亡,需要发生何种情形,陈某的儿子必须接受照像机 假设陈某未亡,王某在日本未买到照像机,但考虑到陈某家缺一台电视机,于是购回一台电视机,其效力如何,为什么?又假如王某因有事未去日本,他未与陈某协商,委托

春浙江大学远程民法总论作业

2015年春浙江大学远程民法总论作业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99分单选题 1?甲公司因业务发展分立成丙公司和丁公司,双方并且约定,原欠某银行的100万元贷款由丙公司负责偿还。后由于丙公司无力偿还该笔贷款而发生纠纷。依法,该笔贷款应如何偿还?() A由丙公司偿还 J |B由丁公司偿还 *C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连带偿还 D由丙公司或丁公司偿还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2?因意外失踪,利害关系人申请失踪人为宣告死亡人的,人民法院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为()° 匚—I A 3个月 B 6个月 C 9个月 D 1年 正确答案:A 单选题 3?可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 A只能是合法行为 B只能是表示行为 C只能是民事行为 D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4?以下属于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的是()° *A配偶关系

B赠与关系 C借用关系 D租赁关系 正确答案:A 单选题 5?甲企业系国有企业,经营不善,其上级主管部门市工业局决定撤销该企业,并成立了清算小组,清算时发现乙公司尚欠甲企业货款20万元,如果起诉要求乙公司偿还货款,应以谁 为原告?() A甲企业 B市工业局 〒l c清算小组 D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6?某印刷厂的法定代表人是()。 A党委书记 *B厂长 C副厂长 D职代会主席 正确答案:B 单选题 7.下列关于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民事行为的生效是以其成立为前提 B民事行为成立后不一定生效 C民事行为的生效属于国家对民事行为作出肯定的价值判断 *D民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8.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的()。

民法案例分析解题方法

民法学习桎梏的突破: 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 ——民事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本文旨在授人以渔。 总结多年的民法教学经验而谈, 对你一定开卷有益。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 ”民法题做不正确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 而是试题的语言表示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 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 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 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 因此就很难得分。”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 不了解司法实践! 作为法律工作者, 面正确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 她们的法律素质不高。她们向你表示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 进行法律专业分析, 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 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 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 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 考查考生的实践能力。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 不要盲目抱怨, 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经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 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 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 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 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 能够正确 认识这些法律关系,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 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 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 顺利解决了。能够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因此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定位为: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 含选择题) 很难得分, 失分 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 而是角度不对”, 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 在的问题, 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 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 一做基本不对”, 也 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 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 却又落入你的陷阱”。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 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 而我们绝大多数人作民法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其实

2016 浙江大学 民法总论作业 在线作业 满分 2016春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判断题 1.【第01章】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 单选题 2.【第01章】以下属于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的是()。 ? A 配偶关系 ? B 赠与关系 ? C 借用关系 ? D 租赁关系 正确答案:A ? 单选题 3.【第01章】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特点是()。 ? A 非营利无偿的 ? B 营利性有偿的 ? C 大部分是营利的,一般是有偿的 ? D 全部为营利性,一般为有偿的

正确答案:C ? 多选题 4.【第01章】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A 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 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 C 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 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正确答案:ABC ? 多选题 5.【第01章】下列财产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有()。 ? A 借用关系 ? B 税收关系 ? C 买卖关系 ? D 继承关系 正确答案:ACD ? 判断题

6.【第01章】民法的性质是私法、权利法、程序法以及社会法。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 判断题 7.【第01章】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不排除其中存在强行性的规定。?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 单选题 8.【第01章】以下属于近代民法的是()。 ? A 《十二铜表法》 ? B 《法国民法典》 ? C 《瑞士民法典》 ? D 《意大利民法典》 正确答案:B ? 多选题

9.【第02章】以下属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有()。 ? A 意思自治原则 ? B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C 诚实信用原则 ? D 公平原则 正确答案:ABCD ? 多选题 10.【第02章】我国民法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A 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公平性 ? B 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公平性 ? C 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公平性 ? D 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正确答案:ABC ? 多选题 11.【第02章】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有()。 ? A 在法无明文规定时,可依诚信原则弥补法律漏洞 ? B 能指导当事人更好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C 当双方约定产生异议时,可依诚信原则予以确定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习题 1.[案情介绍]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因李某是昔日上海的大财主,时值文革期间,其妻张某为表明与丈夫划清界线,便将李某留在家中的所有财物上交国家。12 年后,李某从海外归来,要求撤销原死亡宣告并由政府归还已被妻子处分(上交)的财产。 [问题](1)人民法院在李某申请下是否会撤销原死亡宣告,为什么?(5分) (2)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政府返还李某的财产,请阐述理由?(5分) 2.[案情介绍]甲男居住在乙女的隔壁,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及其他娱乐,声音极大常至深夜2.3点。乙女休息不好工作业绩下滑问题被所在的外企辞退。辞退当日乙女 登门请求甲以后夜里小声点,以免影响邻居休息。由于双方语气都欠佳发生争执,甲拉住 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在双方挣扯间乙衣服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问题]分析本案中有哪些民事关系,并分析其构成要素。(10分) 3.[案情介绍]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 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 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 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本题共10分) [问题]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2分)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2分)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变更?为什么?(2分) 4、如果本案中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分) 4.[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 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5分)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5分) 分析: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 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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