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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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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重要条例。给大家收集了相关信息,欢迎大家进行查阅!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二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害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

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医疗终结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工作。

第二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医疗卫生专家库的设置办法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程序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总工会、有关企业协会意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

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二十五条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康复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

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伤残津贴每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与统筹地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标准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伤残津贴的相应标准为基数一次性计发十年;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伤残的计发十五个月,二级伤残的计发十四个月,三级伤残的计发十三个月,四级伤残的计发十二个月。

需要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第二十八条一级至四级残疾的职工户口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等,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九条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每

年随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调整,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四个月起暂按因工死亡处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发给百分之五十,并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当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时,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三十二条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在每年的六月份和十二月份提供由用人单位,或者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方可继续领取。

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企业破产、解散和其他原因终止而清产核资或者拍卖、变卖财产的,在破产清算时按工资同等顺序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和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第五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滞纳金、罚款;

(四)地方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

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基金以地级以上市为单位核算。工伤保险基金应当建立储备金,市级统筹按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建立储备金,其中,市级储备金留存百分之十,向省级储备金上解百分之五。

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伤残人员异地安置和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

市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省储备金调剂、市人民政府财政垫付。

第四十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并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全部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项目:

(一)工伤保险待遇;

(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

(三)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工伤预防费。

前款第(二)项按不超过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三分之一的比例,第(三)项按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二的比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下年度据实列支。

在保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储备金足额留存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费用足额支付的前提下,

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提取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于每年九月提出下年度的用款支出计划,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并列入下年度工伤保险支出预算,下年度发生支出时据实列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六章管理监督

第四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行政监督。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职工有权监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如实通告因工伤亡、参加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向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监督本条例的实施。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咨询、查询服务。

第七章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事项与其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持有异议的。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擅自停止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职工。直接负责的人员无法

确定的,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不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追回挪用流失款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免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的;

(二)不按规定将工伤保险费及其利息或者滞纳金全部存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的;

(三)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的;

(四)不按规定核定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或者领取期限的;

(五)拒绝按规定上缴工伤保险储备金的。

第五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四条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工伤保险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管理;驻其他市、县的由所在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工伤保险事务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直接承办;驻其他市、县的由所在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工伤办理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

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在发生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职工应依照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享受不同等级的工伤待遇。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针对工伤保险费缴纳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应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职工个人不缴纳。

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指南(试行)

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指南 (试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

前 言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加强进场人员、材料、设备及临建工程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我厅组织有关项目管理单位,依托在建高速公路项目,按照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已印发了《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规定(临建设施、人员管理、材料管理分册)(粤交基〔2010〕435号)。按照我省高速公路建设实际,结合部分在建项目的精细化施工管理经验,形成《广东省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管理指南(试行)》(路基、路面、隧道、桥涵、机电、交安、附属区房建等施工技术管理标准化)。 本指南是在现行路基、路面、隧道、桥涵、机电、交安、附属区房建等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标准、规范基础上,总结我省几年来高速公路建设实践经验编制而成。本管理规定着重从施工工序、程序、技术交底、工艺、质量控制的角度对现行标准、规范做进一步补充完善,进一步规范化了施工技术管理,能更有效的消除工程质量通病,全面提高广东省高速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在此,对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等单位表示感谢。 省交通运输厅 2010年9月

目录 1. 总 则 (1) 1.1目的和范围 (1) 1.2编制原则 (1) 2.1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及动态管理制度 (2) 2.2 关键工序的管理 (2) 2.3首件工程验收制度 (4) 2.4重要隐蔽工程管理 (4) 2.5 常见管理盲点及其工作要求 (5) 2.6 材料管理 (8) 3. 路基工程 (10) 3.1 软基处理 (10) 3.2 路堤填筑 (13) 3.3 路堑开挖 (16) 3.4 支挡防护工程 (18) 4. 路面工程 (21) 4.1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基层 (21) 4.2 透层、下封层、防水粘结层 (21) 4.3 沥青混凝土面层 (22) 4.4水泥混凝土面层 (25) 5. 桥梁工程 (28) 5.1 一般规定 (28) 5.2 桥梁基础 (36) 5.3 桥梁墩台 (40) 5.4 梁板预制及运输安装 (42) 5.5 现浇箱梁施工 (44) 5.6 挂篮悬浇施工 (45) 5.7 桥面系 (47) 5.8 涵洞 (50) 6. 隧道工程 (51) 6.1 洞口、明洞与浅埋段工程 (51) 6.2 洞身开挖 (52) 6.3 初期支护 (54) 6.4 二次衬砌 (55) 6.5仰拱和底板 (57) 6.6 监控量测 (57) 6.7超前地质预报 (57) 6.8 防水和排水 (58) 6.9 照明、临时排水、通风、防尘、防有害气体 (58) 7. 交通安全设施 (59) 7.1管理措施 (59) 7.2主要材料的质量控制 (59) 7.3施工工艺及技术措施要求 (60)

广东省工伤十级伤残赔偿计算标准及依据

工伤十级伤残赔偿事项: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十级伤残所享受的待遇有: 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工伤职工被鉴定工伤残疾等级后,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新工伤保险条例为准,应为7个月)。 第二十九条对五级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

《工伤保险》培训

工伤保险知识培训 一、基本内容 (一)概念 工伤,是指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基本特征 1、强制性,它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 2、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3、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4、互助互济性,是指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 (三)主要作用 1、工伤保险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因为工伤保险具有互助互济的特点,它统一筹措资金,分担风险,所以对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紧张的企业,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大宗补偿费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范围内调剂基金进行支付,将弥补企业资金的不足,可以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 2、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伤保险通过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防病防伤宣传、医疗康复等措施相结合,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减少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1、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 2、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民办非企业单位 5、基金会 6、律师事务所 7、计师事务所 8、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五)缴费主体: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个人无需缴纳。 1、工伤保险费是由企业或雇主按国家规定的费率缴纳的,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不同之处。 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3、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4、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六)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七)费率(乌鲁木齐市) 1、风险较小行业:0.5% 2、中等风险行业:0.9% 3、风险较大行业:1.4%

最新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规则

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路线命名和编号规则 1.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路线的命名规则、编号规则和全称、简称与编号。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中确定的高速公路,但不含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中的路线。广东省境内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的路线以及国道命名和编号由国家交通运输部负责。在原国道基础上改造的高速公路,其编号采用原有国道编号。 2. 命名规则 2.1 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路线名称一般由路线起讫点的地名中间加连接符“-”组成,全称为“××-××高速公路”。路线简称原则上用起讫点地名的首位汉字组合表示。如“汕头-湛江高速公路”,简称“汕湛高速”。 2.2路线起讫点按照“路线由北向南、由东向西”的原则确定(出省通道和广州放射线除外),起讫点地名一般以县域(以上)名称进行命名。 2.3 广东省高速公路网的路线简称不可重复。为避免重复,可以选择起讫点名称中的其它汉字作为路线简称。 2.4城市绕城环线名称以城市名称命名,全称为“××市环城高速公路”,简称为“××环城高速”。如“广州市环城高速公路”,简称“广州环城高速”。 3. 编号规则: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路线的编号规则与国家高速公路网的编号规则保持一致。广东省高速公路网路线数字编号应当尽可能避免与本省(区、市)境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路线数字编号重复。 3.1 编号结构:广东省高速公路网编号由字母标识符和阿拉伯数字编号组成。 3.2 字母标识符:广东省高速公路是省道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路线字母标识符采用汉语拼音“S”表示。 3.3 数字编号 3.3.1 广州放射线编号为1位数,由正北开始按顺时针方向升序编排,编号区间为1~9。3.3.2纵向路线编号为2位奇数,由东向西升序编排,编号区间为11~79。 3.3.3横向路线编号为2位偶数,由北向南升序编排,编号区间为10~80。 3.3.4 城市绕城环线的编号为2位数,编号区间为81~99。 3.3.5依附于国家高速公路网的支线编号采用国家高速公路网编号中相关高速公路的数字编号。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具有防范和化解 意外风险的功能和作用。工伤保险制度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之间的冲突与竞合也一并呈现 出来。下文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 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 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 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 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文献综述

有关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文献综述: 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特点与对策 【参考文献:领导科学2011年05期王振海; 刘文俭; 青岛行政学院; 青岛行政学院管理学教研部;】 根据此篇文章,与前四次改革相比,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具有的鲜明时代特点: 特点一是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在机构设置方面,中央对机构具体设置形式、名称、排序等,不统一要求上下对口,有条件的地方课加大机构整合力度,合并一些职能相同相近的部门,甚至允许一个部门对应上级几个部门。 特点二是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机构改革在职能定位、理顺体制、机构设置、责任界定、层级分工等各个环节,都紧紧围绕并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突出强调地方政府要更好履行职责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特点三是责任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中央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要求,在赋予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其承担的责任,要通过“三定”(定职责、定机构、定编制)工作,实现权责统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推动责任政府建设。 特点四是首次提出机构编制备案制度个层级调剂制度。中央要求,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改革过程中,人员编制虽然总额不得突破现有规模,但是在同一层次内,可以根据职能的调整,对人员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实现有增有减,优化结构;如需跨层级调整必须按程序报批。这在历次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是首次,是针对新一轮改革的特别创新之举,充分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 推进新一轮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要体现: 1、城乡一体原则。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应当遵从“城乡一体化”发展原则,在机构设置和职 能整合上要体现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城乡产业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城乡劳动就业的统筹,以更好地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 2、满足需要原则。一要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三满足利益多 远的需要(充分考虑地方利益、地区利益、行业利益、阶层利益的平衡,既要构建合理的利益配置机制,又要防止追逐违法利益);四要满足技术发展需要(转向建设以流程为中心的流程导向型政府,整合政府资源,再造工作流程,减少管理层级,实行扁平化管理) 3、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兼顾职能设置、权利配置、府际改革(即统筹上下级政府机构改革, 以利于形成上下合力1。使得行政成本1+1<2,行政效率1+1>2)各种内外上下级关系。 1石亚军,施正文.探索推行大部制改革的几点思考[J].中国行政管理,2008(2):9-11

工伤保险知识竞赛试题及复习资料

工伤保险知识竞赛一、单项选择题。 1、《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日期为 B a2003年4月27日 b2004年1月1日 c2003年10月1日 2、《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A b城镇企业 c个体工商户 3、受《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职工是指 C a正式职工 b临时工;农民工 c各类企业全部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雇工 4、参加工伤保险由谁缴费 A a单位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b职工缴费 c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 5、工伤保险实行下述哪种费率 B a统一费率 b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 c协商费率 6、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该如何处理 A a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b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c由企业主管部门批评改正 7、工伤事故中,如果职工也有责任,职工能否获得工伤补偿 A a能 b不能 c视职工承担责任程度而定 8、国家《职业病目录》中共包括多少种职业病 C a95种 b110种

c115种 9、职工应该到哪种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B a任何一家卫生医疗机构都可以 b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 c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 10、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应当向哪个部门申请鉴定 C a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b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c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该怎么办 B a找企业负责人私了 b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c自认倒霉 1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下列哪种费用 A a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 b工资福利费用 c生活费用 13、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多少工作日内如何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A a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 b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 c15个工作日内可多次电话告知 14、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不服的,应当如何办理 A a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b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可以向当地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申请 15、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C a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b劳动保障部门 c用人单位 1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多少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A a60日内 b30日内 c20日内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201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1年9月29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第二章工伤认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机编[2000]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01 【实施日期】200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 (二000年四月十五日粤机编〔2000〕3号) 定岗定员工作是这次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关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做好人员定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136号)精神,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定编定岗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定岗定员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机构改革定岗定员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标准,保留工作骨干,优化人员结构,发挥个人专长,提高行政效率,建立一支精干、廉洁、

高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定岗定员的原则是: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工作需要,就是在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根据重新确定的职位和职位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及优化人员结构的要求,配备合适的人员,达到“因岗配人”,人尽其才。群众参与,就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增强定岗工作的透明度,采取不同方式让群众参与和监督。综合考评,就是配备人员时,既要注重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和身体健康情况,又要考虑干部队伍的职务结构、年龄结构和文化结构。组织决定,就是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任用程序任命定岗人员。 二、定岗定员的规定和条件 定岗定员就是在这次机构改革“三定”的基础上,重新合理设置职位,修订职位说明书并确定各具体岗位人选。定岗定员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得超编定岗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工伤保险知识问答 1、什么叫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 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 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这两种情况 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 制度。 2、什么是工伤? 工伤亦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 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和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 不明的亦属于工伤。 3、《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 费。 4、哪些情况属于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 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哪些情况视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哪些情形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

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 1总则 1.0.1 为提高我省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规划与建设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地土,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内城镇地区新建小区规划、设计及验收,新建居住区、居住组团(居住组群)以及旧区改造可参照执行。 1.0.3 小区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0.7万人~1.5万人)相对应的,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完整的小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1 小区用地规模7ha以上。 1.0.3.2 规划人口符合表1.0.3的规定。 小区规划人口规模表1.0.3 注:①大城市指50万人以上城市,中等城市指20~50万人的城市,小城市指20万人以下城镇。 ②小区规模可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住习惯酌情调整。 1.0.4 小区可分为三种类别。 1.0.4.1 Ⅰ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 1.0.4.2 Ⅱ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 1.0.4.3 Ⅲ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小区。 1.0.5 小区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0.5.1 适应居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增长的要求,满足居民居住生活条件。

1.0.5.2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社会、人文、经济环境,使之相互协调。 1.0.5.3 充分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裁与特点、建筑气候区划、地形地貌、自然景点、民族风格等地方特点,力求各具特色、突出个性。 1.0.5.4 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环保、环卫、防灾、绿化及有利管理等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与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空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有利于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管理。 1.0.5.7 为生产、施工工业化及建筑群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1.0.6 小区规划、设计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7 小区规划设计应包括土地综合利用规划、不区各专项规划设计、小区技术经济分析三项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7.1小区土地综合利用规划包括:用地选择、用地构成、用地平衡、用地规划结构与用地布局等内容。 1.0.7.2 小区专项规划设计包括:住宅、公建配套设施、竖向、道路、绿化、市政管线等规划。 1.0.7.3 小区规划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小区建设造价估算及相应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2土地利用与空间规划 2.1 土地利用与规划 2.1.1 小区的用地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2.1.1.1 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要求。 2.1.1.2 为有利生产、工作、方便生活、应尽可能地接近就业工作区,并与邻近小区及城市干道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2.1.1.3具有适合于居住生活建筑的自然环境和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并尽可能布置与污染源的上游或上风面。 2.1.2 小区土地的综合利用应适应居民的居住与生活活动要求,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2.1.2.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规划基地周围地区的土地使用功能、建筑物的性质、道路交通、绿地状况及其他环境因素。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doc

?【法规标题】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公告第24号 ?【颁布时间】2004-1-1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https://www.sodocs.net/doc/a08212886.html,/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298714286- ?【全文】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1月1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月14日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伤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发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昨日召开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动员会上,经中央编委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历时一年多精心制订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向外公布,备受各界瞩目的深圳市政府机构改革随即启动。根据《方案》,改革后,市政府将减少15个机构,精简幅度达三分之一。 在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基础上,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市政府将设置31个工作部门,并根据部门职能定位分别命名为“委”、“局”、“办”。其中,主要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并监督执行的大部门,称为“委”;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机构,称为“局”;主要协助市长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称为“办”。同时,将一部分主要承担执行和监管职能的“局”,由承担制定政策、规划、标准等职能的“委”归口联系,将一部分“办”交由市政府办公厅归口联系。 【新设机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改革目的】突出政府职能转变,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将主要精力转到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来,谋长远、抓总量、促改革、促发展。 【职能调整】将物价局的定价职责、统计局的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职责,整合划入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联系统计局,统计局主要负责数据收集整理。 【新设机构】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改革目的】促进科技、工业贸易与信息化融合,实现以科技发展引领产业升级,以流通引领生产,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职能调整】将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办、保税区管理局的职责,以及信息办的信息化有关职责,整合划入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不再保留贸易工业局、科技和信息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税区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新设机构】财政委员会 【改革目的】完善财税管理体制,探索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 【职能调整】财政局改为财政委员会。地方税务局由广东省地方税务机关与深圳市政府双重领导调整为深圳市政府领导,由财政委员会归口联系。 【新设机构】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解释

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解释(2020版) 一、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概述 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广东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2020年的相关数据,经整理,以赔偿一览表、赔偿标准计算、赔偿申请指南等形式分享给大家。 二、广东省工伤赔偿标准

(二)赔偿标准计算示范(十级) 比如:你月工资3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10天,医疗期为2个月,医疗费为4000元的话。 计算公式: 赔偿金额=医疗费(4000元)+ 伙食补助费(10天* 70元/每天)+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 * 3000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元* 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元* 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0元* 4个月)= 52700元。 九级、八级、七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以及工亡的赔偿标准大家以此类推依进行推算。 三、赔偿申请指南 (一)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申领工伤补偿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2)工伤职工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他人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 (3)《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书》复印件; (4)《XX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及待遇领取人的银行开户资料复印件; (5)《授权委托公证书》原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工伤职工或监护人未能前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的需提供;

(6)3R以上的近期全身生活彩照一张(1-4级工伤职工申领时需提供); (7)工伤职工监护人的证明材料(1-4级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工伤职工申领时需提供)。 (8)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工亡职工近亲属领取工亡待遇需提供以下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正反两面复印件(工亡职工及其近亲属); (3)由死亡所在地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4)户口所在地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原件; (5)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户口簿复印件(工亡职工及其近亲属); (6)户口簿上未能清晰反映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复印件或结婚证明原件、《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出生证明复印件、亲子鉴定证明复印件、收养登记证明复印件等; (7)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主要生活来源证明; (8)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提供3R以上近期全身生活彩照每人1张; (9)不符合供养亲属年龄条件的亲属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需提供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复印件);

2020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2020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广东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执行行政执法。应当彻底清理临时人员和录用人员,并严格禁止辅助人员执法。严禁将行政费用和没收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伪装联系起来。行政执法的实施必须依法保护交易对手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为了确保民法的有效执行,《指导意见》要求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并加强对侵犯民权的风险的防范。行政机关必须增强公民权利保护意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作出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决定,不得侵犯已享有的合法民权。由人民。行政执法的实施,必须依法保护交易对手和个人的隐私。信息。防止检查打扰人民,不妨碍被检查物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并认真采取措施中止生产经营;坚持文明执法,不得使用use视,歧视,侮辱,诱使,欺骗,恐吓或威胁性语言;提高人民群众在关键领域行政执法的切身利益,着力调查和起诉危害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的违法案件,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人们的满意。公众可以在合规前提下拍摄执法过程。《指导意见》还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把风险评估作为处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必要程序,实施行政执法。执法公开制度,执法备案制度的全过程,重大执法决策的法律审查制度要求,积极促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吃瓜的人可以放心在某些前提下拍摄执法程序。《指

导意见》要求,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当事方和其他旁观者还应在不妨碍执法活动的前提下拍摄执法现场的照片和录像,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他们避免加剧冲突。土地,房屋征收,征用,没收,没收,强行拆迁等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加剧矛盾,引发执法风险的,应当中止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临时劳动执法将成为历史。《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的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的,不得取得执法资格或者从事执法活动。彻底清理临时人员和录用人员,严格禁止使用辅助人员进行执法。严格的财务纪律。严格执行罚款和收支分开,收支分开管理制度和没收物品处分制度。严禁发布或伪装发布罚款,没收和指控的目标。严格禁止将罚款和没收的行政费用和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伪装在一起。为了防止过度的执法和简单粗鲁的执法,我们坚持必须履行法定职责,并且不能授权法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收,行政支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动。在执法过程中也不得使用粗言秽语。《指导意见》要求管理行政执法的酌处权。贯彻执行《广东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规定》,依法完善,量化和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防止过度,简单,粗暴的执法行为。坚持文明执法。达到文明,规范的语言,通俗,准确的表达方式,友善和礼貌的态度,并且不要轻蔑,歧视,侮辱,诱使,欺骗,恐吓或威胁性语言;禁止宣誓或侮辱政党。

2012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 (试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 二○一二年十一月

目录 1 范围 0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0 3 术语 (1) 4 总则 (2) 5 建设目标 (2) 6 建设条件 (3) 6.1 基础条件 (3) 6.2 建设区域 (3) 7 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4) 7.1 一般规定 (4) 7.2 土地平整工程 (4) 7.3 灌溉与排水工程 (6) 7.4 田间道路工程 (8) 7.5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8) 7.6 其他工程 (9) 8 建设程序 (9) 8.1 建设计划 (9) 8.2 基础调查 (9) 8.3 实施方案 (10) 8.4 项目实施 (10) 8.5 基本农田划定 (11) 8.6 后期管护 (11) 9 公众参与 (12) 10 土地权属调整 (12) 1 1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 (12) 12 绩效评价 (13) 附录分类型区简述 (14) 附录A 一级类型区 (14) 附录B 二级类型区(模式) (15)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1 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标准、建设程序、公众参与、土地权属调整,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1.2 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1.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84-2005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618-200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21010-2008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288-99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63-2006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TD/T 1004-2003 农用地分等规程 TD/T 1005-2003 农用地定级规程 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3-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 1032-2011 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TD/T 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TD/T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GB J85-85 喷灌工程技术规范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力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下文是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列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无论隶属关系如何,均要按规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地、事业单位登记地或机关所在地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国家机关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办法另行规定。条例所列被保险人,无论本地或外地城乡户籍,均应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费,参加社会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保险人只能在单位所在地参加一份工伤保险。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参保人的登记、费用的计算、待遇给付等项业务工作;负责职工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工伤保险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为被保险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

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团登记证的复印件,参加工伤保险员工名册等资料。单位发生被保险人的人数增减、银行帐号更改等情况的,应填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变动申报表,并于发生变化的次月5日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所有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企业都应明确企业或职工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单位在招收员工时,应进行体检,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健康证明。违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职业病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七条工伤报告书是由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制作、向安全生产及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的文书。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并在15日内出具正式的工伤报告书。 第八条因工负伤的医疗终结期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粤劳险[1992]第51号)的规定执行;伤残鉴定标准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996)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按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专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工伤保险的残疾等级评定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条被保险人因工负伤留有残疾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其申请鉴定伤残等级。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持有关申报资

2020新版工伤保险知识竞赛

( 安全试题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新版工伤保险知识竞赛 Regular examinations and questions are an important means to supplement and consolidate the knowledge of personnel in the company’s security positions

2020新版工伤保险知识竞赛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计20分) 1.我国《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____________。” 2.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_______。” 3.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_______。_______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________。” 5.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________。”

6.我国《工会法》规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____________________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7.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_____________,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8.我国《工会法》规定:“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________。” 9.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________和_______工作。” 10.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________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_______代表参加。”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计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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