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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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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下面是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立法进程: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0号

【颁布时间】2008-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7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2001年7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公布的《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三章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第四章管理措施的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

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三)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第十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发生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

(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十一条在海关登记的加工企业,按照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节报关企业

第十二条A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第十三条A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八)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3次

的;

(四)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五)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

(六)代理报关的货物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拒不接受或者拒不协助海关进行调查的;

(七)被海关暂停从事报关业务的。

第十五条报关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达4次以上的;

(四)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

第十六条报关企业未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B类管理:

(一)首次注册登记的;

(二)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三)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四)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第三章管理类别的适用与调整

第十七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或者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出适用A类管理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第十九条注册地海关接受企业适用AA类、A类管理申请后,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对申请A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对申请A类的,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第二十条申请适用AA类、A类管理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海关对其申请予以退回,并作出不予适用的决定:

(一)申请时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

(二)审核期间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的;

(三)审核期间有涉嫌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侵犯知识

产权的行为尚在侦查或者调查中的。

第二十一条C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B类。

D类企业自海关作出类别调整决定之日起满1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九条或者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经企业申请,海关将其调整为C类。

第二十二条C类、D类企业申请调整为B类、C类的,应当通过注册地海关向直属海关提交《企业管理类别调整申请书》。注册地海关经审核,企业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并报直属海关审定。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企业有下列应当降低类别情形之一的,海关发现后

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重新决定其适用的管理类别:

(一)AA类、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二)B类企业有C类、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三)C类企业有D类管理类别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四条经直属海关决定调整或者不予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由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决定送达企业。

自海关作出调整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调整后的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AA类或者A类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暂停其与管理类别相应的管理措施;暂停期内,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方式调整:

(一)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适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余的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二)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三)企业发生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四)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第四章管理措施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方式实施:

(一)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加工贸易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走私罪的时间认定以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准。

走私行为、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作为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其他企业”,指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

企业外,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

“中西部”,指除东部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河北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

“拖欠应纳税款”,指自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进出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之和,包括经海关认定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除给予处罚外,尚需缴纳的税款。

“拖欠应缴罚没款项”,指自海关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交付海关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追缴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价款。

“进出口总值”,包括海关贸易统计与单项统计数据,以海关的统计为准,有关数据仅用于海关企业分类管理。

“报关差错率”,指企业上一年度所有报关员记分的总次数除以报关单总数的百分比。

“1年”,指连续的12个月。

“年度”,指1个公历年度。

“以上”,包含本数。

“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1日海关总署令第7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2001年7月20日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86号公布的《关于大型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便捷通关措施的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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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分类管理 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 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一、管理类别的设定 (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A类管理条件,己适用A类管理回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3.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己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惰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相关变更手续; 11.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1.有走私行为的; 2.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彼处罚款累计总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3.1年内有2次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惰形之一的,适用D类管理1.有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的; 3.1年内有3次以上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 海关行政处罚的; 4.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未发生C、D类管理类别所列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适用B类管理: 1.首次注册登记的; 2.首次注册登记后,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 3.A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并且不符合A类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4.A类企业不符合原管理类别适用条件的。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企业分类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认证监管有效性,构建良好的认证认可秩序,切实做到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类监管,特制定本制度。一、企业分类的依据 1、企业产品质量抽查情况; 2、企业遵守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情况; 3、企业产品特点; 4、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设备水平; 5、投诉、举报情况; 6、企业获证情况; 7、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信用评价。二、企业分类及标准根据上述分类依据把企业分为A、B、C、D四类。 A类企业: 1、企业积极主动申请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运行有效,顺利通过年度监督审核; 2、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合格,连续2年以上监督抽查合格; 3、连续2年以上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行为被处罚; 4、企业建立了完善的计量保障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有效运行; 5、获得国家、省级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的生产企业; 6、连续2年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的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B类企业: 1、企业申请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体系运行基本有效,通过年度监督审核; 2、产品质量较稳定,产品质量连续2年以上无严重质量问题; 3、连续2年以上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处罚; 4、企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能较为有效运行; 5、连续2年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的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C类企业: 1、企业存在无证生产的现象,经督促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在年度监督审核中存在严重问题; 2、产品质量基本稳定,连续1年以上监督抽查合格; 3、连续1年以上无因严重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行为被处罚; 4、企业基本建立了计量保证体系、标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且能够组织运行; 5、连续1年以上没有被投诉、举报或投诉、举报不属实的; 6、生产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产品,并且容易引起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企业; 7、开业投产时间在1年内的企业。 D类企业:除上述企业外的其余企业归入D类企业。主要特征是:企业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水平低,生产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不稳定;经常被投诉、举报或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被处罚;屡罚屡犯,整改不力。三、企业分类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当年的元月份完成。四、企业分类由所在辖区监管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局监管领导小组确认。五、企业分类情况应记入企业档案。

进出口退运所需单据及其操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一条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第六十二条已缴纳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货物复运进境的进口报关单; (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和税务机关重新征收国内环节税的证明。 第六十三条已缴纳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出口报关单和税款缴款书。 第六十四条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短装并已征税放行的,如果该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已对短装部分退还或者赔偿相应货款,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进口或者出口短装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二)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 (三)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书; (四)已经退款或者赔款的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进出口货物因残损、品质不良、规格不符原因,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短少的情形,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相应货款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赔偿货款部分的相应税款。 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税申请书》;

A类企业申请事项范文

A类企业申请事项 一、申请A类企业管理应具备的条件: 1、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 (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 (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 (3)连续二年无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 (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2、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3、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4、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5、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6、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5%在以下; 7、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体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存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二、进出口收发货人申请A类管理需提交以下资料(三资、民营进出口企业): 1)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报表; 2)《企业状况调查表》; 3)东莞市对外经济委员会批准经营的批复(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7)企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见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后面)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三、加工企业申请A类管理需提交以下资料(三来一补企业): 1)适用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 2)《企业状况调查表》; 3)广东省对外来料加工特准营业证(复印件); 4)对外加工装配补尝贸易协议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详见《适应A类管理企业申请表》后面内容)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注:A类企业评审每季度进行一次,申请A类管理的企业需在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递交申请资料。 四、申请表格(往下翻) 1、申请书 2、管理状况报告 3、自我评估表

集团公司分级管理办法

桑德(天津)再生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子公司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桑德(天津)再生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桑德再生” )子公司级别划分标准,设定桑德再生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权限,实现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利益最大化,防范经营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桑德再生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 )。桑德再生管理的参股子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桑德再生作为子公司主要出资人,依法对子公司享有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资产收益等权利,有责任对子公司实施分级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子公司按照规定建立高效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自身经营领域和地域特点等不断完善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自主履行正常的管理和经营职责。 第五条子公司根据核定的级别享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子公司级别越高,自主管理权限越大。 第二章分级管理 第一节分级标准 第六条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成果、管理团队和企业文化等因素将子公司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七条特级子公司具备规模优势,经营业绩突出,管理团队具有优秀的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责任意识很强,发展前景良好,在桑德再生资源板块至关重要, 年度综合评估超过90分以上。 第八条一级子公司颇具规模,经营业绩较好,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较高、责任意识较强,发展前景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在桑德再生资源板块比较重要,年度综合评估达到75-90 分。 第九条二级子公司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一般,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正在不断提升、责任意识较强,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年度综合评估达到60-75 分。 第十条三级子公司规模较小,经营业绩较差甚至亏损,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需要大幅提升,市场竞争力较弱,发展前景黯淡,企业存在较多 问题,年度综合评估60 分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7修正)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7.12.20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第一节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且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但本办法第七十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

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五、海关对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海关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定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 1.管理类别的设定 注意,首次注册登记后,B类企业管理类别未发生调整的原因:①不符合A类企业适用的条件;②又未发生C、D类管理所列的情形。见下表:

管理措施;暂停期,按照B类企业的管理措施实施管理。 3.企业仅名称或者海关注册编码发生变化的,其管理类别可以继续适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式调整: (1)企业发生存续分立,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承继分立前企业的主要权利义务或者债券债务关系的,其管理类别使用分立前企业的管理类别,其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2)企业发生解散分立,分立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3)企业吸收合并,合并企业管理类别适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管理类别; (4)企业发生新设合并,合并企业视为首次注册企业。 4.报关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开展报关业务,海关按照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各自适用的管理类别分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因企业的管理类别不同导致与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相抵触的,海关按照下列式实施:(2008多选②) (1)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为C类或者D类的,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2)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均为B类及以上管理类别的,按照报关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5.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与承接委托加工的生产企业管理类别不一致的,海关对该加工贸易业务按照较低的管理类别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六、报关单位的海关法律责任 1.走私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处罚: (1)逃避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禁止、限制进 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企业分类管理

企业分类管理办理须知 一.AA类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3000万美元(中西部1000万美元)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AA 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三)经海关验证稽查,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3.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四)《适用A类管理决定书》复印件; (五)《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A类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A 类报关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1年内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六)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3%以下; (七)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八)每年报送《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九)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等行政管理部门无不良记录。 3.企业向注册地海关提出申请,需提交如下资料: (一)《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二)《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政府令 第124号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4届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建华 20xx年6月20日 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市政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废弃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废物等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粪便、动物尸骸、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废弃物、绿化垃圾、餐饮垃圾(含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流程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资源回收全利用、原生垃圾零填埋。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等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人员配置和资金投入,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制定相关技术规和再生资源回收目录,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教育、来穗人员服务管理、环境保护、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

2.5财税【2009】124号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称的公益性群众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群众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县级以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 (三)对接受捐赠的收入以及用捐赠收入进行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且申请前连续3 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不低于70%。 五、符合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按程序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 (二)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其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

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及实务操作技巧(Leon Wang)

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及实务操作技巧(2天) 培训时间:2016年4月21-22日上海7月14-15日上海11月24-25日上海 培训费用:3600元/人(授课费、教材费、培训证书、发票、午餐及茶点等) 培训对象:公司高管、进出口部门经理、采购经理、合规经理、物流经理、财务经理、关务主管及相关人员。 课程特色: 知识的系统性:把握商品归类工作重难点,全程案例教学,充分理解和掌握海关商品归类正确操作;内容的实用性:洞悉商品归类海关管理和技术操作技巧,对企业的关务工作提供切实的指导和帮助;讲解的实战性:以最新最全的海关案例来解析课程内容,以成功的经验解决学员实际工作中的难题; 课程收益: 本课程可以让培训者获得以下收益: ⒈对国际通用的《协调制度》在海关管理、贸易管制、出口退税等方面的应用具有一定的了解; ⒉熟悉我国海关对进出口商品的归类工作机制,通过对其归类技术层面的条款及法律依据的充分掌握,合理规避相关税费,谋取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⒊充分理解海关新近推出的归类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合理有效的利用这些政策降低成本,便利通关。课程大纲: 第一模块、海关商品归类与《税则》的关系 1、进出口贸易商品分类目录发展历程 2、《协调制度》在我国应用演变情况 3、《税则》实施与管理的现状与展望 4、海关税收形式与企业商品归类风险 …… 第二模块、进出口商品归类政策解析与应对 1、海关商品归类政策的有效运用 2、 ***案引发的国际贸易争端 3、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框架 4、中国与美欧汽车零部件贸易争端 5、典型商品海关归类政策运用剖析 6、海关商品归类政策运用途径解析 7、HS编码确定在中国为何如此重要 8、海关颁布的归类政策的理解与应用 …… 第三模块、进出口商品归类管理解析1、进出口税则结构及税号子目编排 2、中国海关商品归类的组织机构及全国分布 3、海关商品归类工作总流程及风险监控流程 4、海关化验与社会化验的辩证关系 5、海关化验的组织结构及其法律地位 6、海关化验工作流程及其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7、海关商品预归类(商品归类行政裁定)申请流程 8、预归类指导意见书的法律效力与实际使用效果 9、海关商品预归类、归类行政裁定及归类决定对比 10、海关系统内部商品归类疑难问题的处理流程和思路 11、海关与企业对商品归类争议的有效解决途径

总署197号文件 关于A类、AA类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的分类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企业的分类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海关监管、统计记录等,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对有关企业进行评估、分类,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 第四条海关总署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全国海关实行统一的企业分类标准、程序和管理措施。 海关与企业应当加强合作,开展经常性信息交流和业务联系。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企业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属海关负责审定、调整本关区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管理类别的设定 第一节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第六条A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二)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三)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四)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第七条A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二)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三)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四)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五)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六)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七)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八)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九)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十)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十一)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C类管理: (一)有走私行为的; (二)1年内有3次以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且违规次数超过上一年度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票数1‰的,或者1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

上海自贸区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简介

上海自贸区14项海关监管创新制度简介 一、“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在试验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 重点内容: 1、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区内企业应当与海关实行联网。 2、区内企业需要在试验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及区外其他场所开展出区保税展示交易的,应当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3、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发生内销的,区内企业应当自内销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集中办理进口征税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主管海关征税放行后,信息化系统自动退还区内企业的担保额度。 二、“先进区、后报关”。是指在试验区境外入区环节,允许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海关依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通过风险分析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作业模式。

主要解决问题:快速入区、物流成本高、申报不准确。 重点内容: 1、“先入区、后报关”模式适用于B类以上企业,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境货物不得采用此模式。 2、监管场所经营人(包括海运口岸监管场所经营人以及位于试验区内空运监管场所经营人)凭电子信息办理货物提离手续,由口岸至自贸试验区承运车辆必须是海关监管车辆,施加海关封志,采取GPS手段实施途中监管。 3、货物需在24小时内运入试验区,超期信息化系统自动关闭。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进境备案,已入区未备案申报的货物不得出区;逾期未申报的货物,信息化系统暂停其申报。 4、由风险部门设置一定比例的无干预随机布控,主管海关可根据需要下达即决式布控指令。 5、舱单被布控的货物,不适用“先进区、后报关”模式。 三、“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允许企业货物分批次进出,在规定期限内集中报关。 主要解决问题:通关效率低、审核时间长、通关成本高。重点内容: 1、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

附件1 海关认证企业标准 (高级认证) 说明 一、关于认证标准的分类 本认证标准分为内部控制、财务状况、守法规范、贸易安全和附加标准,共5大类18条32项。其中前4类为基础标准,第5类为附加标准。 二、关于认证标准的赋分规则 (一)基础标准赋分规则。 赋分选项分为两种,一是“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2”;二是“达标”、“部分达标”、“不达标”,对应分值为“0”、“-1”、“-2”。 达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部分达标:企业实际情况基本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用(1)、(2)、(3)等表示)的,也应基本符合每个分项标准。 不达标: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项标准。 相关标准项不适用于该经营类别企业的,海关不再对该项标准进行认证。 (二)附加标准赋分规则。 设定“符合”和“不适用”选项,对应分值为“2”和“0”。附加标准分值最高为“2”,不重复记分。 三、关于认证标准的通过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并经海关认定的,通过认证: (一)所有赋分项目均没有不达标(-2分)情形; (二)认证标准总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 认证标准总分=100+(所有赋分项目得分总和)。 四、关于认证标准的自我评估 企业向海关提出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前,应当按照本认证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自我评估报告随认证申请一并提交海关。 五、关于规范改进情形的适用 除本认证标准第12、13、14、15、17、22、23项外,其他项不达标或者部分达标的,允许企业规范改进。规范改进期限由海关确定,最长不超过90日。根据规范改进情况,海关认定是否通过认证。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文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全 文 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制定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相关出口税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税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进行分类管

理。 第三条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税审批权限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评定所辖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 第二章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 第五条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

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几种特殊监管方式下通关问题 (一)暂时进出口货物 1.企业如何申请办理暂时进出口货物?需要缴纳保证金吗? 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5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先向通关口岸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后给予审批决定。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后,准予暂时免纳关税。对不征收进出口关税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可凭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保证函验放。暂时进出口货物应该于进境或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进境。 2.对外承包工程所需设备出口及工程结束后复入境时申报适用的贸易方式问题。

答:经商务部批准的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公司,为承包国外建设工程和开展劳务合作等对外合作项目而出口的设备、物质,可以用监管方式“对外承包出口(代码:3422)”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承包工程结束后,复运进境原来从国内运出的承包工程项下的设备、物质,应以监管方式“退运货物(代码:4561)”向海关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3.ATA单证的出货流程、需要证件等问题。 答:由持证人或其代理人持ATA单证册在国际商会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办理电子数据录入,再持证向出境地海关申报。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可免于交验许可证件。例如动植物检疫和无线电证明等涉及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卫生保健、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或知识产权的情况需要交验许可证件。若在境外留购,持ATA单证册向海关申请办理留购手续,接收《出境货物报关单》报关。 4.演出用暂时进口的乐器能否使用ATA? 答:根据我国加入国际公约的范围,目前对于进境货物只有展品可使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文件 署稽发〔2010〕466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5日对外公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执行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修订的重要意义 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制度,是中国海关管理模式的重大变革,是落实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借鉴“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等国际海关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结合海关工作实际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实施企业分类管理,对规范企业进出口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自律、建立关企合作伙伴关系、保障贸易安全与便利、改善海关执法环境、合理配置海关管理资源、提高海关管理效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 此次修订,是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和今年全国海关关长会议的部署,针对《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倾听社会和企业意见,对企业分类管理制度的优化和完善。为海关“由企及物”管理理念的实际应用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夯实了海关大监管体系建设和分类通关改革的基础。 二、切实做好《办法》修订后的实施工作

(一)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各关要结合《办法》修订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宣传《办法》目的和条文原义,争取政府部门对海关开展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企业对分类管理的认同感,引导企业守法自律和规范经营,为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外部氛围。 (二)认真组织内部培训。各关要以《办法》修订的内容和程序要求为重点,结合关区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为正确理解《办法》规定以及严格业务操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各关要按照各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现有工作制度,规范相应作业流程,优化相关风险防控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应对预案,切实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 (四)严格执法尺度。各关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企业进行分类和类别调整。对违反规定的,总署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 情况特殊、按《办法》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必须报请总署决定。 三、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违法记录的认定问题。 对同一处罚决定书中同一当事人认定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并分别做出处罚的,应当分别计算违法行为的次数。其中警告以及罚款额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处罚不作为分类评定记录。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次数与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行为的次数应当分别计算,单独累计。 《办法》第八条中的“上一年度”,以企业最近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时间确定。

海关对企业分类

B类企业是正常普通的企业。 海关对适用B类管理企业实行常规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6个月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注)(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 (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 (二)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四)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六)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七)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八)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一)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分类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分类 一、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分类: ◇决策指挥系统制度; ◇督察预警管理制度; ◇行政办公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员工手册示范文本; ◇生产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设备管理制度; ◇技术研发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后勤事务管理制度; ◇物流控制管理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市场营销管理制度; ◇企业全面形象管理制度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什么?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主体,以有限责任制度为核心,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

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内容 根据以上分析,在较为具体的层面,现代企业制度大体可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资产具有明确的实物边界和价值边界,具有确定的政府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切实承担起相应的出资者责任。 2、企业通常实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组成的相互依赖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效运转。 3、企业以生产经营为主要职能,有明确的盈利目标,各级管理人员和一般职工按经营业绩和劳动贡献获取收益,住房分配、养老、医疗及其他福利事业由市场、社会或政府机构承担。 4、企业具有合理的组织结构,在生产、供销、财务、研究开发、质量控制、劳动人事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 5、企业有着刚性的预算约束和合理的财务结构,可以通过收购、兼并、联合等方式谋求企业的扩展,经营不善难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29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 2018年3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进出口信用管理制度,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及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的采

集、公示,企业信用状况的认定、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海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要求,与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 第五条认证企业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中国海关依据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本办法,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的AEO互认合作,并且给予互认企业相关便利措施。 中国海关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推进“三互”的海关合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公示 第六条海关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信息以及企业相关人员基本信息; (二)企业进出口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经营信息; (三)企业行政许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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