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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第三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或提供保证金担保业务的银行,由国家旅游局指定。国家旅游局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指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的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商业银行作为保证金的存储银行。

第四条旅行社须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含其银行分支机构)存储保证金。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银行为旅行社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额度不足时,旅行社可对不足部分申请银行担保,

但担保条件须符合银行要求。

第五条银行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受理旅行社的保证金存储业务,按期办理保证金的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不得为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旅行社提供担保。

第六条旅行社要按照《旅行社条例》的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存款、取款和支付手续。

第二章存款

第七条旅行社需要存缴保证金时,须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银行办理存款手续。存缴保证金的旅行社须与银行签订《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复印件送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为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银行按照不少于一年定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保证金,中途提取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利息收入全部归旅行社所有。

第九条为防止保证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

第十条银行提出保证金担保的,由银行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函》(附

件2)。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限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

第三章取款

第十一条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原因,需要支取保证金时,须向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附件3)。银行根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保证金退还给旅行社。

第十二条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银行应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者支付。

第十三条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银行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第十四条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情形,旅行社提出申请的(申请书样式见附件4),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予以

审核;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垫付的,需按实际所需确定垫付额度。申请额度和决定垫付额度均应在保证金账户现有额度内。

银行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附件5)后24小时内,经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将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直接向《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确定的单位或账户提供。

第十五条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银行,因发生《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5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责任;因发生《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情形,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24小时内履行担保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银行应及时和定期通报保证金情况信息,具

体通报内容和方式如下:

(一)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依法划拨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单位、划拨数额、划拨依据文书等情况,通报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二)银行应每季度将保证金存款对账单一式两份,发给旅行社和许可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德信诚经济咨询有限公司保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用于存储企业秘密信息的硬盘、软盘、U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一、本单位移动存储设备要进行编号,不得借于他人使用,若需借于他人的,必须征得单位领导同意,并进行借还时间、借用人、审批人等详细登记。 二、新购计算机、移动存储等设备,要先进行保密标识和登记,再发放使用。 三、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高于其标识密级的涉密设备上使用;禁止在非涉密设备上使用。 四、使用光盘备份的保密数据要登记编号,分类存放。 五、非本单位的移动存储设备一律不得和涉密计算机连接。 六、单位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处理办法如下: 移动储存介质按涉密级别可以份为机密级、秘密级等。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其中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可存储低密级信息。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等密级系统中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单位内部部门之间相互借用或复制时,秘密级的由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机密级的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对借用或复制介质的密级、编号和使用的内容要履行严格的登记手续。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秘密级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机密级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和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机关工作人员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存必须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存放在保密设备里。 各部门每半年要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所保管、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退回。

移动存储设备安全管理解决方案

移动存储设备安全管理解决方案 实现对移动存储设备安全、有效地管理是保证内部敏感信息安全重要手段。做为信息的载体,移动存储设备具有的灵活、便捷性使它迅速得到普及,越来越多敏感信息、秘密数据和档案资料被存储在移动存储设备中。目前,对于移动存储设备的安全管理不是非常规范,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而这无疑给公司内部涉密和敏感信息资源带来了相当大的安全隐患。 安全风险分析: 1、公司员工在公司内部使用的外来移动存储设备,容易携带各种计算病毒或 恶意代码,造成病毒传播和泛滥。 2、怀有恶意的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很容易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将公司重要数据拷 贝带出,造成单位敏感信息或商业秘密外泄。 3、移动存储设备一旦丢失或者被盗,存储在移动存储设备上的内部敏感数据 或文件很容易失控,造成信息泄密。 4、外来移动存储设备随意接入,容易造成单位敏感信息或商业秘密外泄。 5、移动存储设备使用缺乏必要的审计 解决方案 利用北信源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工具对公司内规定使用的移动存储设备统一标识,明确所有充许使用的移动存储设备的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并根据需要,对重要移动存储设备进行加密设置。可移动存储设备审计功能可记录对所有做过标签的移动存储设备的操作。 一、名词定义 授权计算机:是指公司内所有安装过VRV终端管理系统并具有相应策略的计算机。

非授权计算机:是指除授权计算机外的所有计算机。 内部移动存储设备:是指经过北信源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工具,做过标签的所有移动存储设备。 外部移动存储设备:是指未经过北信源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工具,做过标签的所有移动存储设备。 二、主要功能 (1)对内部移动存储设备做唯一标识,明确责任部门和的管理人。 (2)对外部移动存储设备操作进行限制。(禁用、只读、读写) (3)对内部移动存储设备通过标签认证,实现管理、审计的目的。有三种标签认证方式。 1) 普通标签:制作成普通标签的移动存储设备,在授权计算机中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在非授权计算机中操作权限不受限。 2) 分区加扰标签:制作成分区加扰标签的移动存储设备,只能在授权计算机中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在非授权计算机中不可见。 3) 扇区加密标签:扇区加密标签可把整个移动存储设备分成三个区:启动区、交换区和保密区。 有三种操作模式。 1、整个移动存储设备分成启动区、交换区和保密区。启动区只用于保存存储设备分区管理的信息,不可进行读、写操作。交换区在授权和非授权计算机中均可按照规定权限的操作。保密区在非授权计算机中不可见,只能在授权计算机中按规定权限操作。在这种模式下,无论在授权和非授权计算机中都需要输入登录密码才能进入交换区和保密区。 2、把启动区合并到交换区中,整个移动存储设备分成交换区和保密区。交换区在授权和非授权计算机中都可以进行规定权限的操作。保密区在非授权计算机中不可见,只能在授权计算机中按规定权限的操作。在这种模式下,进入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第一条介质分类 (一)介质分为一般介质和可移动介质,一般介质包括:文件档案、计算机硬盘,可移动介质是指U 盘、移动硬盘、存贮卡、光盘、磁带、软盘和打印的媒体等。 (二)本章规定适用于除了U盘、移动硬盘、软盘之外的介质。 第二条介质使用管理 (一)介质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符合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保管条件。 (二)对于存贮敏感信息的介质,各部门负责人应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标识、登记管理。必要时,对带出工作环境的介质进行内容加密。 (三)介质处置原则:为防止敏感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各部门应将需要废弃的电子介质送到信息科,由信息科统一进行安全销毁处理。 (四)所有计算机设备报废前,信息科将对所含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存储介质的处理方式。 第三条介质处置办法 (一)介质的处置(销毁、再利用)应与其存贮信息的敏感程度相一致,介质的敏感程度需考虑风险评估的结果。 (二)介质处置应考虑下列原则: 1. 介质的处置前应该识别需要安全处置的项目;

2. 销毁方式一般分为高级格式化、低级格式化、专业软件重写、粉碎; 3. 对无敏感信息的介质作高级格式化即可,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重新分配和使用; 4. 对于含有敏感信息的介质应采用低级格式化或专业软件重写,反复次数为三次,再进行粉碎; 5. 应对含有敏感信息的存储介质的处置做出记录,以备审查; (三)对不同介质的处置措施如下: 1. 硬盘:报废的硬盘,需要粉碎报废;循环使用的硬盘,低级格式化后,拷入大量数据,覆盖无用信息后,高级格式化,再使用; 2. 磁带:可重复使用的,将内容清除后再使用,需报废的,用物理方法破坏; 3. 光盘:一次性光盘,粉碎;可擦写光盘,格式化后再使用; 4. F lash 卡:报废后粉碎; 5. 书面文件:碎纸。 第四条重要数据存储介质管理(一)存放重要数据存储介质的本、异地场所应具备防盗、防水、防火设施及抗震能力。 (二)重要数据存储介质主要包括:硬盘、光盘、磁带库等,可以根据数据的容量和重要性做出合理选择。 (三)脱机数据存储介质必须具有明确的分类标识,标识须结合数据类型和管理策略统一命名。命名规则按照数据种类和日期进行,

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区政协办公室 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计算机外存储器,是指可移动的计算机信息存储器,包括计算机的软盘、U盘、光盘等。 (二)处理秘密事项的计算机外存储器,必须定密。其定密的法定程序与纸介质的秘密文件资料定密方法相同。其密级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标志。 (三)涉密信息原则上不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上。存储于外存储器上重要的涉密信息必须进行备份,备份盘与正式盘同样定密同等管理。 (四)存储秘密信息的外存储器,应在显眼位置贴上或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等相应密级的记号,并标明“严禁拷贝”字样,按相应的密级文件加强管理。 (五)存储过秘密信息的外存储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不得与存储普通信息的外存储器混用。 (六)新启用存储涉密信息的外存储器或使用外来外存储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杀病毒处理。 (七)涉密的外存储器应统一登记编号,由单位保密员统一管理,平时应放在电脑密码文件柜内,不得随意乱放。

(八)重要的涉密信息存储采用磁盘信息加密技术。磁盘信息加密技术可分为文件名加密、目录加密、程序加密、数据库加密和整盘加密等,具体应用可视磁盘信息的保密强度要求而定。 (九)涉密的外存储器原则上不得外借,确需借阅某些文件、资料时,应经主要领导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外借使用专用的外借盘,外借盘要标明“严禁拷贝”字样,借阅的文件、资料内容由负责保管的保密员拷贝到外借盘上。归还的外借盘除办理归还手续外,还要及时清除盘内的文件、资料,并对磁盘进行杀病毒处理。 (十)涉密磁盘信息清除采用交流消磁法。可使用国家有关部门研制的磁盘消磁设备消磁,以防涉密信息泄漏。 (十一)涉密的外存储器销毁要经主要领导批准,并进行注销登记,可采用软盘、光盘粉碎机碾碎或敲烂后丢进焚化炉熔化。如果本单位没有条件进行处理,应集中交到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处理。 (十二)对违反保密制度,丢失外存储器造成泄密的,将依照保密法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移动存储设备管理制度

移动存储设备管理制度 移动存储设备应用广泛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信息外泄的安全威胁。归纳移动存储设备的隐患主要表现在:1、移动存储设备具有随意复制计算机内文件的功能;2、移动存储设备易丢失导致信息泄漏;3、移动存储设备的被删除文件可轻易恢复并被窃取;4、移动存储设备易感染和传播计算机病毒。针对移动存储设备的隐患及原因,为了更好对移动存储设备做到安全管控,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章设备管理 第一条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应遵循“统一购买、统一标识、登记注册、集中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条一律禁止私人携带移动存储设备进入办公区域,移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U盘、移动硬盘、数据相机、存储卡、带拍照和存储功能的手机等。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单位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统一购买,所购置的设备必须为正规厂商生产的合格产品。 第四条公司建立统一的移动存储设备资料库,记录设备的密级、用途、硬件特征码、管理部门、责任人等信息备查,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在显著位置粘贴密级标识。所标密级应按其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 第五条公司建立移动存储设备发放流程,由专人负责设备发放工作,需要使用移动存储设备的部门或者个人需提出申请,并说明用途,到行政部领用。 第六条移动存储设备损坏不得擅自拆卸,严禁将损坏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售或随意丢弃,应立即交回行政部统一处理。 第七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外送维修,确需维修需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维修时应在公司指派人员的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不再使用或报废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交回行政部,采取保密技术手段确保其所存储信息不可恢复或进行物理销毁。销毁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相关人员签字等手续。 第二章内部使用 第一条公司内部只能使用由公司统一派发的移动存储设备,严禁外来移动存储设备在公司内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须到指定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二条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员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定期进行保密技术检查,随时掌握每个移动存储设备的工作状态,监控设备使用过程。 第三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在与国际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上使用,严禁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存储、处理保密信息。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应具备移动存储识别能力,可由信息安全管理员或者计算机使用者设定,只允许合法的移动存储设备在特定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降低密级使用,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重新格式化或删除信息等方式后,作为普通存储介质使用。 第六条公司移动存储设备严禁外借,严禁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交与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亲属使用。 第七条移动存储介质存储的数据必须与密级相符,禁止通过移动存储介质将涉

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最新、直接使用

×××公司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安全,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涉密计算机是指处理、存储涉密信息的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 本规定所称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专门用于存储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移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U盘。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编号、统一备案、跟踪管理、集中报废”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数量和范围。 第四条×××公司保密委员会对×××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本部有关部门及各各所属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 第二章配发与安装 第六条×××公司有关部门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公司办公室(保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申请、统一购置、统一配发,各所属单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本单位保密办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申请、统一购置、统一配发。购置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符合国家保密局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配发前,需在显眼位置粘贴红色密级标识,密级标识应包括设备的密级加五角星(如机密★、秘密★)、编号、部门、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启用日期等要素,涉密计算机需安装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保密技术防护系统(简称“三合一”系统),并建立管理台账,登记备案。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软、硬件由保密办负责统一安装,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需要安装时应由保密办负责安装软件,并逐一进行登记。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和启用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病毒防护软件和木马查杀软件,并定期进行计算机漏洞扫描,发现漏洞,及时修补。未经病毒检测的软件和数据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安装时不允许进行各种形式的有线及无线的网络连接(包括与电话线、传真机连接),不允许使用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所在的场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保密提示,严禁无关人员使用涉密计算机。 第三章使用与保管 第十二条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明确专人负责管理,专人专用,使用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涉密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建立涉密计算机使用与维护台账(见附件),如实记录、反应每次登录、操作、维护的内容,以便回溯追踪。 第十四条涉密计算机必须凭密码登录,管理人员应定期修改机器登录密码, 原则上,秘密级计算机更换周期不得长于1个月,机密级计算机密不得长于1周;密码有英文大小写、

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神州数码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神州数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配发、使用和销毁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公司计算机内网信息与外部信息交换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依据国 第八条各单位按规定确定配发范围,经审核批准配发和使用安全移动存储介质。 第九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由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购置、配发和管理。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确定购置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数量及类型。

第十一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使用前应由管理部门统一标识、策略制定、编号,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申请、注册、变更、清退应填写《神州数码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业务申请单》(附件1),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统一由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核对表》(附件2)。 第四章维修及销毁 第二十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维修工作由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需作数据恢复的,应由各单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必须送外部作数据恢复的,应由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到具有保密资质的单

位进行数据恢复,须填写《神州数码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维修单》(附件3)。 第二十二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由使用部门进行信息清除处理。因介质损坏无法进行信息清除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管理部门销毁。 第二十三条如安全移动存储介质不慎遗失,当事人应立即报本部门负责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密,如有泄密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应报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神州数码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业务申请单 表格编号:

移动存储设备管理使用制度

一、目的: 为防止公司重要资料文件通过移动存储设备丢失或泄露出去。为防止病毒通过外部移动存储设备侵入公司。 二、适用对象: 公司全体员工。 移动存储设备管理使用制度 一、设备管理: 1、移动存储设备的管理应遵循“统一购买、统一标识、责任到人”的原则。 2、一律禁止使用私人移动存储设备,移动设备包括U盘、移动硬盘、数码相机、 存储卡等。 3、移动存储设备由公司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统一购买,所购置的设备必须为正规 厂商生产的合格产品。 4、信息技术部门建立统一的移动存储设备资料库,记录设备规格型号,设备用 途、管理部门、责任人等信息备查。 5、移动存储设备损坏不得擅自拆卸,严禁将损坏的移动存储设备出售或随意丢 弃,应立即交回信息技术部门统一处理。 6、装有公司重要数据资料的移动存储设备严禁外送维修,确需维修需经部门主管 领导批准,维修时信息技术部门或使用部门应派人监督。 7、不再使用或报废的移动存储设备,应交回信息技术部门,采取相关技术手段确 保其所存储信息不可恢复或进行物理销毁。销毁装有重要资料的移动存储设备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履行登记、相关人员签字等手续。 二、内部使用: 1、公司内部只能使用由公司统一购买的移动存储设备,严禁外来移动存储设备在 公司内使用

2、对装有重要数据资料的移动存储设备,使用人要定期交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检 查,以便随时掌握每个移动存储设备的工作状态,监控设备使用过程。如因未定期提交检查而导致数据丢失的,由使用人负责。 3、装有重要数据资料的移动存储设备尽量不要在与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上使 用。 4、计算机移动存储接口(USB端口或其他接口)应按照要求做对应的限制,不允 许所有计算机都开放USB端口。各部门应根据需求另行申请开通或者关闭 5、公司测试相关产品数据的电脑原则上不接入网络(如测试中心电脑,化成柜电 脑等),相关数据只能通过移动存储设备拷贝,用于测试产品数据拷贝的移动存储设备建议采用安全加密的移动存储设备,如果采用普通移动存储设备,要求每次使用前都必须进行病毒检查。 6、公司的移动存储设备严禁外借,严禁将装有重要资料的移动存储设备交与责任 人以外的其他人员或者亲属使用。 7、禁止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将重要数据资料拷贝在家用电脑或其他公司电脑上。 8、人员离职离岗前,要将其保管的移动存储设备全部退回,并办理相关移交手 续。 三、设备外带: 1、移动存储设备原则上不得带离公司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需带离公司的,须经 部门领导批准,并确保设备里面并无公司重要的资料信息。 2、设备带回后应交由信息技术部确认并作病毒木马扫描等日常处理,方可实行联 机操作,接入单位内部使用。 3、从其他公司通过移动存储设备带回本公司的数据必须经过安全验证,确保并无 病毒木马等方可拷入公司内部使用。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信息技术部。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

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定义 第一条涉密计算机是指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 第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存储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及其它具有存储功能的各类介质。 第二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原则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明确责任,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要建立制度、明确职责、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三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确定 第五条严禁在未确定的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授权使用、集中管理;确定后的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进行密级标识、建档管理。 第七条要依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对确定在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中存储的涉密信息进行规范定密,并按照涉密信息的最高密级,对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涉密级别定级。按照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对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实行分级管理和采取相应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第四章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严禁随意更换操作人员和使用人。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在使用时须具有相应的口令和身份识别认证。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待机5分钟以上,应采取锁屏等保密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移动存储介质不使用时,应存入安全可靠的保密防范设备中。

保密设备与介质管理制度流程

保密设备与介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设备与介质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涉密信息系统中所使用的设备与介质等安全设备的采购,应实行业务归口部门进行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发放。在具有资质的单位和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内采购。 二、应选用国产设备,非安全保密产品应充分考虑国家安全和保密需要,优选国产设备;不得选用国家保密部门禁用的设备或附件。 三、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应优先选择国产产品,并须是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密码产品应获得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安全保密产品(如身份识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入侵检测和电磁泄露发射防护等)应获得国家保密部门的批准。 四、涉密信息系统中所采购、使用的安全保密产品,应要求查验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检测证书原件,以验证其真实性。 五、应由专人负责对供货方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对产品型号、数量、配置、检测证书等进行严格核对。 六、设备及介质领用前,应由指定的或负责的部门统一注册和登记,再分发到各使用人使用,禁止使用个人设备违规接入系统。 七、涉密设备及介质的安装、运行和安全操作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国家保密部门的有关规定。 八、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中“设备安全”和“介质安全”的要求,加强设备和介质的外出携带管理,防止出现被盗、被毁以及失泄密等情况。 九、对需要携带外出的涉密介质,应进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明确携带责任人。 检查介质上只存有与本次外出相关的信息。归还的设备和介质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相关保密规定和标准。 十、保密设备或介质禁止违规外联行为和外接使用。严禁将用于处理涉密信息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如复印机、打印机等)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十一、严禁未经许可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介质和电子设备接入涉密系统。 十二、严格限制从互联网将数据拷贝到涉密信息设备和涉密信息系统:确因工作需要的,存储设备及介质在接入前应经过计算机病毒与恶意代码检查处理。 十三、拷贝涉密信息外传、上报必须按程序审批;严禁私自拷贝涉密信息并带离工作场所。 十四、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介质和电子设备带入重要涉密场所。 十五、外来设备须经信息办、保密办进行相关检查、审批后,方能授权接入涉密信息系统。 十六、建立涉密设备和涉密介质资产管理清单(台帐),注明设备资产的使用人、安全责任人、安全分类以及资产所在位置;定期进行清查核对。 十七、所有设备均应根据所承载信息、软件的重要程度,进行标识和分类,重要设备应进行重点管理。 十八、重要介质的借用、拷贝、收发、传递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严格落实登记签收制度,在收发、传递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的保密要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十九、所有涉密设备和涉密介质均应落实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使用人,并签订管理使用协议书,落实安全责任,明确责任主体。 二十、涉密设备和涉密介质需要维修时,应在指定的单位实施,同时还需与维修单位及其人员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书,明确责任和义务。 二十一、对于不再使用或无法使用的涉密设备和涉密介质及时进行报废处理,并完善登记备案手续。二十二、涉密设备和涉密介质需要维修、报废时,应向部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信息办会同保密办严格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中有关要求进行相应技术处理,再退回装备或原配发部门;并完善登记备案手续。

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安全移动存储介质 管理办法

附件 河南省电力公司 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配发、使用和销毁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公司计算机内网信息与外部信息交换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依据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工作人员、借调及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是指经过专用注册工具对普通的移动存储介质(主要为移动硬盘、U盘)内数据经过高强度算法加密,并根据安全控制策略的需要进行数据区划分,使其具有较高安全性能的移动存储介质。 第四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跟踪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3

第五条公司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移动存储介质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交换、保存、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二章配发 第八条各单位按规定确定配发范围,经审核批准配发和使用安全移动存储介质。 第九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由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购置、配发和管理。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确定购置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数量及类型。 第十一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使用前应由管理部门统一标识、策略制定、编号,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申请、注册、变更、清退应填写《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业务申请单》(附件1),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统一由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使用 4

移动存储设备管理规定

移动存储设备保密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公司移动存储设备保密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公司秘密的安全,针对当前移动存储设备在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涉密移动存储设备,是指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磁带、存储卡等存储设备。 二、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实行登记管理。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间交叉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使用含有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设备处理涉密信息。 三、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只能在本公司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存储设备不得在的密级系统中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四、移动存储设备在接入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之前,要查杀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鼓励采用密码技术等对移动存储设备中的信息进行保护。 五、严禁将涉密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工作人员严禁将个人具有存储功能的电磁存储设备和电子设备

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 六、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必须将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存放到保密设备里。 七、各部门领取移动存储设备须填写《移动存储设备领用表》,信息部每个月对分发给有关部门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发现丢失的要及时查处。工作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所保管、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全部退回。 八、需要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归档。 九、涉密移动存储设备的销毁,由网络信息部和办公室统一登记造册,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送到总经办集中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十、违反本规定泄露公司机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行政或者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2月14日

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附件 河南省电力公司 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配发、使用和销毁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公司计算机内网信息与外部信息交换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依据国家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工作人员、借调及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是指通过专用注册工具对普通的移动存储介质(主要为移动硬盘、U盘)内数据经过高强度算法加密,并根据安全控制策略的需要进行数据区划分,使其具有较高安全性能的移动存储介质。 第四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备案、跟踪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范围。 第五条公司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等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移动存储介质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交换、保存、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 第二章配发 —11 —

第八条各单位按规定确定配发范围,经审核批准配发和使用安全移动存储介质。 第九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由各单位信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负责统一购置、配发和管理。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各单位确定购置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数量及类型。 第十一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使用前应由管理部门统一标识、策略制定、编号,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申请、注册、变更、清退应填写《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管理业务申请单》(附件1),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统一由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三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应当用于存储工作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涉及公司企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存放在保密区,不得使用普通存储介质存储涉及公司企业秘密的信息。 第十四条禁止将安全移动存储介质中涉及公司企业秘密的信息拷贝到外网计算机,禁止在外网计算机上保存、处理涉及公司企业秘密的信息。 第十五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存储涉及到公司敏感信息的内容,应对文件实施口令保护设置。 第十六条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安全移动存储介质存储信息进行整理。 第十七条严禁长期在安全移动存储介质上工作,不得将安全移动存储介质当成本地磁盘使用。 第十八条在安全移动存储介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检查病毒、木马等恶意代码,注意远离水源、火源,避免接触强磁物体、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第十九条各单位每年对安全移动存储介质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并填写《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移动存储介质核对表》(附件2)。 第四章维修及销毁 第二十条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维修工作由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10 —

企业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定(最新、直接下载使用)

×××公司涉密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规 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安全,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涉密计算机是指处理、存储涉密信息的台式电脑和笔记本电脑。 本规定所称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专门用于存储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信息的移动介质,包括但不限于U盘。 第三条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编号、统一备案、跟踪管理、集中报废”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放数量和范围。 第四条×××公司保密委员会对×××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本部有关部门及各各所属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执行本规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所属单位 第二章配发与安装 第六条×××公司有关部门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公司办公室(保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申请、统一购置、统一配发,各所属单位使用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本单位保密办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申请、统一购置、统一配发。购置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符合国家保密局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配发前,需在显眼位置粘贴红色密级标识,密级标识应包括设备的密级加五角星(如机密★、秘密★)、编号、部门、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启用日期等要素,涉密计算机需安装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保密技术防护系统(简称“三合一”系统),并建立管理台账,登记备案。 第八条涉密计算机软、硬件由保密办负责统一安装,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需要安装时应由保密办负责安装软件,并逐一进行登记。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和启用具有实时监控功能的病毒防护软件和木马查杀软件,并定期进行计算机漏洞扫描,发现漏洞,及时修补。未经病毒检测的软件和数据禁止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条涉密计算机安装时不允许进行各种形式的有线及无线的网络连接(包括与电话线、传真机连接),不允许使用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涉密计算机所在的场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保密提示,严禁无关人员使用涉密计算机。

移动存储设备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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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SMP-U 移动存储设备管理系统 使用手册 目录 GM-SMP 主机监控与审计系统用户指南 第一章简介 前言 感谢您信任并选用我们的产品! 随着国家和社会信息化过程的深入推进,从军工系统到科研院校、从政府部门到社会企业,从公安武警到部队边防,信息化的大潮席卷了国内各行各业。 在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由于其使用灵活、携带方便,使它在各级应用中迅速得到普及。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国内的U盘和移动硬盘的保有量在2006年已经突破3000万个。U盘和移动硬盘已经成为了IT从业人士必备的基本沟通工具。 但是对于一些知识密集型的企业,如:电信、商业、IT、金融等行业用户来说,U盘、移动硬盘方便灵活的使用特性又带来了对机密资料管理的巨大隐患: ●企业内部员工有意通过移动硬盘拷贝公司机密资料,怎么办? ●企业内部员工将机密信息拷贝到U盘中,在无意中将U盘借给他人使用时造成 机密信息泄露,怎么办? ●

●外来人员进入本单位,用U盘将机密文件拷贝出去怎么办? ● ●存有机密信息的U盘或移动硬盘遗失或被盗怎么办? ● ●修理废旧移动存储设备时,存储在上面的机密文件被提取怎么办? ● 上述计算机安全和泄密隐患,不但严重威胁到了正常的知识产权和企业生产,有的甚至直接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 考虑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特点,并结合实际的安全管理需要,广州市军交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了独具特色的解决方案:GM-SMP-U移动存储设备管理系统(简称U盘管理系统)。 GM-SMP-U移动存储设备管理系统综合考虑了实际使用过程中的简便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保障了对机密信息保护的安全性,是目前业界领先,真正实用的移动存储设备管理解决方案。 该产品荣获国家保密局和公安部的权威认证,,并广泛为军工企业、政府机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提供军工安全级别的内网安全整体解决方案,做到事前主动防范、事中监控、事后可审计。 在安装和使用软件之前,建议先阅读该指南,以便了解如何安装和使用该软件。 1.2系统需求 服务器配置需求: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管理,防范外带移动存储介质带来的安全风险隐患,防止因使用移动存储造成我行内部网络感染病毒、商业机密外泄等意外情况,确保各项业务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移动存储介质,是指U盘、移动硬盘、软盘、各类存储卡、光盘等可以移动携带的电子介质。 第三条根据存储信息涉密与否,移动存储介质可分为非涉密存储介质和涉密存储介质。 第四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我行的所有部门、人员。 第二章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第五条各部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实行集中管理、专人专管。管理员应对本部门的U盘、移动硬盘类别、编号进行标识。 第六条严禁在非涉密移动介质上存储涉密信息;不得在未经许可的计算机上使用移动存储介质,已获得许可的计算机上只能使用指定的移动存储介质。 第七条不得将手机或移动通讯卡与接入我行内部网络的计算机进行连接。 第八条外来移动存储介质或与外部计算机发生连接的移动存储介质与行内计算机进行数据交换时,必须经过专用U盘中转完

成。 第九条未经我行保密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使用工具清除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痕迹。 第十条我行信息科技管理部门、保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的移动存储介质及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的计算机进行检查。 第三章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为我行统一配置、专门用于临时存储涉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移动存储介质主要包括:软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非我行统一配置的移动存储介质,一律不得用于存储涉密信息。 第十二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理要坚持责任到人,严格管理与方便使用相结合,健全制度和加强自律相结合,积极预防和依法查处相结合。 第十三条各部门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运营管理部负责统一配置。 第十四条运营管理部统一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日常管理,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编号、密码设定、初始化处理及领取、退还登记等负责统一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必须按照所存储信息最高密级确定密级,并按照同等密级文件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运营管理部对各部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移动存储设备管理系统

GM-SMP-U 移动存储设备管理系统 使用手册 目录 GM-SMP 主机监控与审计系统用户指南 第一章简介 1.1 前言 感谢您信任并选用我们的产品! 随着国家和社会信息化过程的深入推进,从军工系统到科研院校、从政府部门到社会企业,从公安武警到部队边防,信息化的大潮席卷了国内各行各业。 在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由于其使用灵活、携带方便,使它在各级应用中迅速得到普及。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国内的U盘和移动硬盘的保有量在2006年已经突破3000万个。U盘和移动硬盘已经成为了IT从业人士必备的基本沟通工具。 但是对于一些知识密集型的企业,如:电信、商业、IT、金融等行业用户来说,U盘、移动硬盘方便灵活的使用特性又带来了对机密资料管理的巨大隐患: ●企业内部员工有意通过移动硬盘拷贝公司机密资料,怎么办? ●企业内部员工将机密信息拷贝到U盘中,在无意中将U盘借给他人使用时造成机密信 息泄露,怎么办? ●外来人员进入本单位,用U盘将机密文件拷贝出去怎么办? ●存有机密信息的U盘或移动硬盘遗失或被盗怎么办? ●修理废旧移动存储设备时,存储在上面的机密文件被提取怎么办? 上述计算机安全和泄密隐患,不但严重威胁到了正常的知识产权和企业生产,有的甚至直接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 考虑移动存储设备的使用特点,并结合实际的安全管理需要,广州市军交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了独具特色的解决方案:GM-SMP-U移动存储设备管理系统(简称U盘管理系统)。 GM-SMP-U移动存储设备管理系统综合考虑了实际使用过程中的简便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也保障了对机密信息保护的安全性,是目前业界领先,真正实用的移动存储设备管理解

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规定

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使 用管理规定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社区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结合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业务口拟用于处理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建好台帐,进行申报、登记,经审批后,方能投入使用,并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做好密级标识。凡未进行申报、登记、审批的移动存储介质均属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用于存储政府秘密信息。 第三条:涉密人员应根据其岗位密级以及办公需求配备相应密级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四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政府负责保密工作的人员统一购置,做出统一的密级标识,统一编号,登记后配发各科室。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领取、登记、配发和管理。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与国际互连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相连接,用于下载国际互联网、公共信息网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相连接。如需从网上下载资料,应该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从上网计算机上下载资料后,通过中间机(中间机指的是既不用于上网又不是涉密的计算机)进行杀毒处理后,对资料进行存储并导入涉密计算机。 第六条:绝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绝密级信息。机密级、秘密级信息应存储在对应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内,其中高密级的移动存储介质可存储低密级信息。 第七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本单位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系统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

涉密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涉密存储介质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有关文件精神,为确保中心涉密信息和数据安全,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部门拟用于处理秘密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必须建好台帐,进行登记,经审批后,方能投入使用,并按其所涉及的秘密等级做好密级标识。凡未进行登记、审批的移动存储介质均属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严禁用于存储秘密信息。 第三条:各部门信息安全员应根据其岗位需求配备相应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 第四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后勤处统一购置,做出登记后配发使用部门。各使用部门指定信息安全员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领取、登记和使用。 第五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直接与上互连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的计算机相连接,用于下载互联网、公共信息网信息的移动存储介质不得与涉密计算机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相连接。如确实需要从网上下载资料,应该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从上网计算机上下载资料后,通过非涉密计算机进行杀毒处理后,对资料进行存储并导入涉密计算机。 第六条:非涉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存储非涉密信息。涉密级移动存储介质既可以涉密信息也可以存储非涉密信息 第七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中心内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严禁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上使用;严禁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八条:严禁将外来存储介质带入核心和重要涉密场所。 第九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需送外部作数据恢复时,必须到中心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将废旧的存储介质收回。 第十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在报废前,应进行信息清除处理。信息清除时所采取的信息清除技术、设备和措施应符合信息安全三级等级保护规定。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将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存在安全保密的场所和部位。因工作确需携带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外出,应当报部门领导审批。禁止将绝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出境的,应当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接收外来的移动存储介质应由信息安全员进行登记。按移动存储介质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外来移动存储介质应进行病毒检查和杀毒后才可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 第十三条:移动存储介质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原使用人员应将移动存储介质内所有信息清除干净,所属部门对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确认并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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