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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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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笔记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1、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区别:

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包括国家及经济组织。

§2、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渊源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国内法(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

第二节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1、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的概念: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别称:法典法系(code family)、民法法系(civil law family)

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2、大陆法系的特点

①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②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乌尔比安)

③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典型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司法判例不是渊源,是

对法律的注释)

④全面地直接地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结果

§3、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共性: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第三节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1、普通法系的概念

概念: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美国法自19世纪后期起,就离开英国法律独立发展

§2、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

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原是大陆法系,后受英美法影响。

§3、英国的法律制度

§3.1英国法的特点:①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②重视程序法③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才能起作用

1、救济方法普:①金钱赔偿②返还财产(前者为主);衡:①实际履行②紧令普通法与

2、诉讼程序普:陪审团,口头询问答辩;衡:不设陪审团,书面审理

衡平法的3、法院组织系统:建立统一法院体系,衡平优先;Queen’s bench(普)Chancery 区别(衡)Now,确定那个法院管辖时,以哪个适合用哪个为准

4、法律术语Suit, Interests, Decree, Compensation

§3.2英国的法院组织

§3.3英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

先例约束力的原则:①上议院的判例约束各级(除其本身)②上诉法院的判例约束下级

及本身③高级法院各庭判例约束下级,说服同级④有些法院需遵

循其以前判例

总结: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

成文法需经法院判例加以解释才能适用

§4、美国的法律制度

§4.1美国法的结构

主要特点是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属于例外,但联邦法律效力高于州法律

不存在所谓“总的联邦普通法”,除联邦国会法律所管辖的事项外,应适用州法。而州法应当包括州的成文法和判例法。纯粹属于联邦立法范围可发展联邦普通法。

§4.2美国的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可受理一审):①地区法院②上诉法院③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在设计国际法和一方当事人为州的案件中作为第一审法院,并作为对州最高法院判决后上诉案件的第二审法院

州法院:分为第一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包括州的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管辖权:

①诉讼的性质:凡设计联邦宪法、条约的案件,联邦法院有管辖权

②当事人的状况:凡涉及属于两个州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案件而且其诉讼标的金额在

1万美元以上者,联邦法院有管辖权。

③其他的,州法院都有管辖权

§4.3美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

先例拘束原则:①在州法方面,上级对下级有拘束力

②在联邦法方面,受联邦法院判例约束

③联邦法院审理涉及联邦法案件时,受上级联邦法约束;审理涉及州

法案件时,受州法院不违反联邦法的判例约束

④联邦及州的最高法院的先例不约束自身

美国立法机关可以通过成文法,改变判例法中某些已经过时的法律规则;成文法又必须经过法院判例的解释才能适用

19世纪后,联邦和州的立法活动大大加强

第二章代理法

第一节代理法概述

§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者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如何处理内部与外部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大陆法:委任与授权不同,委任为内,授权为外,内无效不等于外无效

英美法:明示授权与默示授权

默示授权:只要本人的行为使人认为某人是他的代理人,并与该代理人订立了合同,这种合同即对本人有约束力

§2.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1.法定代理:①法律规定②法院任选③私人选任(非本人)④公司董事

2.意定代理:本人授权

英美法1.明示的指定: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

2.默示的授权: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

就要受该合同约束

3.不容否认的代理:言词或行动使第三人相信,第三人因此改变其经济地位,则受

合同拘束

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受托照管他人财产,为保护财物而采取行动

客观指①实际上和商业上必需②无法联系本人③措施是善意的

5.追认的代理:①代理人以有权代理身份订合同②只能由“所谓”的本人追认③订

合同时本人已有法律人格④追认时本人应了解内容

§3.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①无默示授权②授权无效③越权④代理权已消灭

大陆法1.法、瑞士:代理人对善意第三人赔偿

2.赔偿or 履行

英美法:有默示担保,保证其为有权代理

§4.代理关系的终止:当事人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

1.当事人的行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本人可单方撤销,但须给合理时间和赔偿

2.法律规定:本人或代理人死亡、破产、丧失行为能力

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1.当事人之间①继续代理--------无权代理

②代理期间商誉---------本人应补偿

2.第三人:看其主观状态,即善意与否

第二节本人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

代理人的义务:

1.勤勉履行职责

2.对本人诚信、忠诚①公开客户资料,供本人选择②不得为自己代理③不得谋私利,

损害本人

3.不得泄露保密情报和资料

4.向本人申报账目

5.不得转委托(特殊情况可以)

本人义务:

1.支付佣金①英美A.若交易由代理人努力达成,则有权获得佣金B.若未经代理,则

无权C.若代理合同未规定期限,本人与买方订合同,仍需付佣金,

但只是补偿

②大陆:倾向于保护代理人,即使未成合同,仍可获佣金;商业信誉,

本人应补偿

2.执行本人指示的任务而支出费用,由本人偿还

3.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

第三节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大陆法

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其效力直接及于本人

间接代理:如果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权利义务通过另一个合同转让于本人

(合同相对性→本人无权主张第三人权利)

英美法采取义务标准,即谁对合同承担义务

1.代理人在订约时已指出本人的姓名

例外①代理人以自己名义签字蜡封式合同②代理人在汇票上签名

2.代理人表示代理关系存在,但未指出本人姓名

只写broker或manager不足排除个人责任,应写明为买方代理

3.代理人未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本人有介入权;第三人有选择权

介入权的限制①行使介入权会与合同明示或默示的条款相抵触

②第三人基于信赖代理人的才能或清偿能力而与其订立合同,不得介入

第四节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信用担保代理人:责任是在他所介绍的买方(第三人)不付款时,由他赔偿委托人(本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保付代理人:代表国外的买方(本人),向本国的卖方(第三人)订货,并在国外买方的订单上加上保付代理人的保证,由他保证国外买方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或拒付货款,保付代理人负责向本国的卖方付款

总结:保付代理人是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信用担保代理人则对本人承担责任

第五节我国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收购制:当从事进出口业务时,由外贸公司用自有资金向国内供货部门购出口商品,然后由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自营出口,自负盈亏(即行纪)

外贸代理制: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即代理)

第四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及公司法的概念

§1.公司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征

§1.1公司的定义法定性、营利性、法人资格

§1.2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1.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3.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起诉、应诉

4.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制

5.公司的永久存在性(perpetual existence)

§2.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对于利用法人特征损害公共利益,法院有权要求公司的有权控制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1.涉及公司资金问题(“壳”公司)资本与公司的营业性质及经营活动所有的风险与公司

规模比过低

原则上,第三人明知“壳”公司性质,自己承担;例外,“壳”公司虚假陈述,则考虑“揭开面纱”

2.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 法人资格有瑕疵

3.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晰(母子公司)----------第三人要证明关系不清晰

①股东对于公司不公平管理,利益归股东,风险归公司

②子公司实办事处

③子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人员与母公司重合

④子母公司业务相同,子公司资金由母公司控制

⑤子母公司在财务、业务上不可分割

代理说:是形式还是实质控制。

但代理关系中应为两个实体,而此处为一个实体,因此未广泛接受

工具说:①过度控制②不良动机③因果关系,三个都必须综合考虑

另一个自我:都丧失各自独立性

同一体说:利益和所有权统一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

1.以承认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前提

2.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例外和补充

3.只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针对股东的责任而主张,不能为了股东的利益而主张

4.法院不仅要求主张请求的第三人举证,还要求其提供充分的、令人信服的事实以证明否

认公司人格的必要性

§3.公司法的概念:指规定公司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解散、清算以及调整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

1.规定的对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

2.是公司企业的最基本的规范准则

3.规定了公司内部的以及对外的法律关系

§4.公司法的法律形式

1.单行法规(趋势)

美国、英国、法国、德国

2.民商法的组成部分

日本、意大利、瑞典、瑞士

第二节公司的主要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1892年德国首创)

LLC(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与传统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Closely held Corporation)不同。LLC既有公司的性质,又有合伙的性质

有限公司法律特征:

1. 公司法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

2. 股份证书一般允许转让,但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3. 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

4. 公司行政管理机构比较简单

5. 具有较明显的人合性

6. 公司财务报告不对外公开

§2.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

本质特点:1.股票公开发行2.可自由转让

法律特征:1.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2.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可以流通

3.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4.公司账目必须公开

5.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较大

§3.母公司、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法律特征

§3.1母公司,指通过掌握其他公司的股票从而能实际上控制其他公司营业活动的公司

纯粹的控股公司(pure holding company)本身不再从事其他业务

混合的控股公司(mixed holding company)自身也从事业务控股-经营(holding-operation)

§3.2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3分公司本身在法律上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

§3.4其他公司形式

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一类公司

第三节公司的设立

§1.公司的设立程序(主要讨论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原则:1.特许制 2.审批制 3.准则制 4.自由制

设立方式:1.发起设立(适用所有类型) 2.募集设立(股份有限)

§2.公司的创办人

成立公司必须要有公司创办人(最基本规定)

公司创办人责任:

1.创办人之间:相互委托,在成立之前对所有费用、债务连带;成立后,由股东取代

2.创办人对设立中公司所承担责任:①忠诚②办事公正③本人在公司中的全部利益公开

3.创办人对股东和债权人:若欺骗,直接起诉发起人,不必经过公司

英美:创办人不用承担认股义务;大陆:要承担认股义务

创办人的国籍及人数

§3.公司的章程

§3.1公司章程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章程是指规范公司的宗旨、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经营管理以及公司与外部关系的公司准则

特征:1.合法性 2.公开性 3.真实性 4.权威性和严肃性 5.自治性

§3.2公司章程的内容

1.大陆法系:明确地以条款形式列举公司章程必须包括的内容

2.英美法系:采取强制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①必须规定②选择与公司法不冲突的

规定③不需规定

3.我国:偏向大陆法系

§3.3公司的内部细则(英美独有)

内部细则是指由公司制定的用以规定和调整公司业务活动以及公司的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及雇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文件

英国:须经董事会通过,若要修改、废止、须股东大会批准

美国:须经股东会追认,修正须股东会同意

一般内部细则不需要提交政府备案,但英国需要

总结:公司章程和内部细则的作用

①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制定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经程序

②对公司外部起着公示的作用

③是内部的行为准则

④是政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依据之一

§3.4公司的基本权力

公司权力来源有两种:①英美:在公司法中列举各种权力

②大陆:原则性规定“享有法人一切权力”

③我国:偏向英美,为权利

§3.5公司的年度报告

各国公司法明文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承担义务,每年向其股东及政府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3.6公司名称

1.西方国家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规定

①德国:公司名称必须反映其营业的性质特征或者营业主的姓名

②法国:与德国相似,较严格,真实主义

③日本:有限公司的名称中必须有“有限责任”的字样

④英美:对公司名称的要求做了较宽松的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最低要求的强制性规

范即可

2.公司名称的组成要求①不得与其他公司的名称重复或类似②含义应与经营范围尽量

一致③避讳一些词

3.公司名称的注册和审批

大陆法系:未规定审批,但规定要注册

英美法系:可申请注册,使用权可延长

§3.7公司的住所

1.公司住所的确定

大陆:应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总部、总公司等

英美:宽松,可以任一营业地

2.公司住所的变更

大陆:以登记作为要件,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英美:通知

§3.8公司的注册

1.公司注册人(英美独有)不同于发起人

①公司注册人的定义:在注册文件上签字的人,只承担程序性工作,不同于创办人

②公司注册人的主要活动:接受和交送文件

③注册人的辞职

2.公司的注册地的选择-----考虑当地的政治、经济

§3.9公司存续期限:允许永久存在,或通过延长来突破限制

§3.10首届董事会

1.首届董事会的组成

大陆:由股东大会任命或章程规定

英美:由注册人完成组建工作的,不需列出首届董事会;否则,需要

2.首届董事会的意义:组建公司、选出第二届董事会成员,之后,第一届董事会解散

§3.11公司目的、公司权力及越权

1.公司目的(经营范围的条款)

①公司目的的条款的演进:特许→在章程中充分说明目的→不再限制公司目的

②对公司目的条款的要求

大陆:公司章程目的条款仍是章程必须记载的内容

英美:较大陆宽松,原则上不限制,但要受特别法制约

③公司章程目的条款的功能:

传统上,限制约束公司权力;为公司成员和债权人提供法律保护

2.公司权力

①公司权力的定义

②公司权力与公司目的的关系

大陆:权利能力限制说;行为能力限制说;内部责任说;代表权限制说

英美:公司权力和公司目的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③越权行为(Ultra Vires Act)---基本废止“越权原则”

§3.12公司的社会责任

1.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和发展

①公司社会责任概念在两大法系的认同

②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

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

③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发展

2.西方国家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和实践

德日:从公司治理结构入手(其股本相对集中)“职工参与制”和“债权人的参与”

英美:从改革董事义务责任体系入手(其股本分散)

“商业判断规则”:豁免管理者在公司业务方面的责任的一个规则,其前提是该业

务属于公司权利和管理者的权限内,并有根据是善意的

3.公司社会责任和公司营利的关系

观点一:社会责任为公司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服务

观点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

观点三:营利为基本目标,承担社会责任为独立价值

§3.13公司成立前合同

1.公司成立前合同的概念:又称发起人合同,指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前代表公司签订的为了公司利益的合同

2.英美对公司成立前合同的分类

①以发起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指发起人在签订合同时,公司未成立,发起人也未指明公司的名称,而以自己名义签订

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以公司名义签订,但合同未指明公司未成立的事实,且另一方不知该事实

总结:公司未成立或不接受该合同:发起人个人承担责任

公司成立并接受合同:个人责任免除

③发起人不知道公司尚未成立:由于技术上原因未成立,发起人不知,则法院视情况免除其责任

④指明公司即将成立的合同:A公司永远不成立,发起人承担责任

B公司成立,但不接受合同,发起人承担责任

C公司采纳合同,视双方意思,个人责任可能免除

3.英美国家公司对成立前合同的责任

①公司不采纳合同,则不承担责任②若采纳合同,合同自采纳之日起生效

4.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处理方式

①理论:“设立中公司机关说”为通说,发起人发起行为的法律效果由公司承担

②公司成立前合同的承担

若公司不成立,则由发起人合伙连带

若成立时,有未清偿的债务:

A德,由发起人全额承担;B日,在章程规定费用内由公司承担

§3.14有缺陷的注册

1.“有缺陷的注册”概述

指当一个商业企业希望注册成立,但是在进行注册程序的时候,由于一些技术上的缺陷,没有完成满足注册的法律要求

2.有缺陷注册下的公司类型

①既成事实公司De Facto Corporation

传统上,用来规避“股东”的个人责任;现代发展,已较少使用

如果个人并不知道这样的公司不存在的话,那么个人就可免责------保护被动投资者

②法律上的公司De Jure Corporation

注册时完成了法律要求的绝大多数的要求(少部分不符合),则形成De Jure Corporation,法院尽力承认公司

强制性要求(mandatory)——未遵守,则不承认公司

指导性要求(directory)——未遵守,则可承认公司

③禁止反言公司Corporation by Estoppel

条件:A债权人必须将这个商业实体作为公司而进行交易,并且同意要求“公司”的财产而非股东个人财产来承担责任

B无罪的不一致,要提出这样的抗辩理由的股东并不知道注册时有缺陷的

第四节公司财务及资金来源

§1.公司资金的基本概念及其两个主要来源

公司资金来源就是公司企业取得资金的合法渠道和途径

主要来源股本,公司的股东对该企业的永久性的投资(不包括债款)

股本额等于其资产总额减去其负债总额和各种盈余后的余额

资本的运用是指公司企业的资金存在的具体形式,说明企业的资金投放在何处,或者说是它在企业的分布情况。

§2.公司的主要财务报表

§2.1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又称财务状况表,它规定了公司在某一个时间点上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基本状况(静止的财产状况)

1.流动资产:指公司在未来(即从制作该表格之日起)一年内在业务活动中一般能兑现

为现金的资产。通常包括:现金、热销证券、应收款、库存和预付费用

2.固定资产:即长期资产或非流动资产。它包括不动产、土地、厂房、设备

3.流动债务:在未来一年内将要支付的债务。包括应付款、短期应付票据、累积的费用

以及在来年内到期应付长期债务

4.长期债务包括长期票据、债券以及抵押权

5.股东权益:指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总资产减除了公司的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资产的主张

权。包括:股本、资金盈余、营业盈余

资产=债务+股东权益

§2.2损益表

损益表或利润表或营业结果表,指公司某个时期收益或亏损的主要组成部分

1.营业收入:公司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

营业外收益:通常业务过程之外的商业交易中产生的成果

2.损益表中的费用:公司在营利过程中被消耗的成本及开支

损益表中的损失:指出售公司资产或其他时间(如诉讼)中造成的支出

3. 损益表的公式

营业收入+营业外收益—(费用+损失)=净收入或净亏损

§2.3股东权益(变动)表

股东权益表综合了与损益表同一时期内股东权益的变化状况

§2.4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指在于损益表相同的时期内关于公司现金平衡的详细变化的一个报表

1.表明公司如何在其业务活动中获取现金流量的(获得和支出)

2.从投资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

3.从公司融资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

§2.5其他财务信息

除上述四种报表,还有注脚(footnotes)、补充披露(supplemental disclosures)和审计报告(audit report)

1.注脚:对于会计政策的说明、高阶读者选择会计程序等

2.补充披露:提出财务资料便于读者分析公司的发展趋势

3.审计报告:审计师对财务报表给出的书面意见,其中包括①从事审计范围并指出此范围

内是否有限制②阐明在审计行业中某些固有的审计限制,且提示读者,不保证财务报表完全精确无误③阐明审计师关于财务报表的意见是否根据通行的会计原则(GAAP)合理地出示

§3公司资本及股票的概念

§3.1公司资本的概念:

广义,指公司用以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所有资金和财产,包括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

狭义,指自有资本

为保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利益,通常会对公司资本有规定,如最低数额、增减程序及其他1.英美荷采用“授权资本制”,即将资本分为“授权资本”和“发行资本”

概念: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授权资本的数额,但在公司设立时,不必按授权资本的数额全部发行股份,而可以先发行一部分,其余则留待日后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

是否发行

授权资本: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额(名义资本)

发行资本:公司股东已经认购了的,股东已经承担了责任必须缴付的公司资本

2.德法采取“法定资本制”

概念: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部由认股人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设立

总结:“授权资本制”更灵活,适应股份公司发展,大陆法系逐渐放弃传统

§3.2股票的概念

股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指均分公司全部股本的最基本的计量单位

股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证书,可公开发行并自由转让的,可在社会上自由流通股票本身的权利:①分得股息权

②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③公司解散时,分得公司剩余资产权

④转让权

⑤监督公司,查看公司资料

公司无义务向股东归还其投资(重要原则)

§3.3股票的分类

1.普通股(common share)和优先股(preferred share)

普通股:指对公司财产权利都平等的股份,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的股份,也是风险最大的股份

特点:①普通股股东只在支付了公司债务和优先股股息后,才能获得股息

②股息不固定,可多可少,可能赔掉

③破产清算时,普通股股东排在公司债权人、优先股东之后分得公司资产

优先股:指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或更特殊的权利的股份

特点:①优先获得股息,且固定数额

②优先获得分配公司资产权

③无表决权,但若若干年未支付优先股股息,也可有表决权

优先股分为累积优先分红股、非累计优先分红股;参与分配股息优先股、参与分配资产优先股

2.记名股(named share)和无记名股(non-named share)

记名股:在股票上载有股东姓名并将其载入公司股东名册的一种股票

不得私自转让,可分期付清股金,只有股东才有资格行使股权

无记名股:在股票上不载有股东姓名的股份

交付即转让

3.有票面值股(par value)和无票面值股(non-par value)

有票面值股:在股票票面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发行不得低于票面值

无票面值股: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额的股份,仅表示占有公司全部资产的比例

4.表决股与无表决股

表决股:该股份持有者有权无条件地表决任免董事人选等公司重大问题的股份

无表决股:该股东的表决权在公司章程中予以剥夺或限制的股份

5.库存股:已经发行在外,后又被发行者收购回来的股票

特征:①不分红,也无投票权,实际是被封闭在上市公司的“仓库”之中

②可在二级市场上与发行在外的股票相同的市场价格出售

发行在外股:发行在外,尚未被回购的股票

掺水股:指某股东以低于面值的价格直接从公司购买的股票

§3.4股利(dividend)

1.股利又称股息,是董事会正式宣布从公司净利润中分配给股东,作为其对公司投资的

一种回报

2.分配股利的限制

①公司无力偿付到期应付债务或支付股利后会引起公司无力偿付债务时,不得分股利

②公司董事会分配股利的决定不得与公司章程包含的任何限制相抵触

③必须留足储备金

④公司董事会分配股利得决定,不得违反该公司签订的有关自动约束分配股利合同规定

⑤不影响公司财产的构成以及公司来年的发展

3.分配程序和方式:由董事会通过决议→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生效

4.形式:现金股利、财产股利、股利股

§4公司债

§4.1公司债的概念

指公司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或签订货款合同的方式与特定人或非特定人之间所成立的一种金钱债务关系

公司债存在原因:①在不增加股权情况下,增加资金,发展规模

②投资者购买公司债安全性高

③可提高公司股本中的创值能力

§4.2公司债券的概念

公司债银行贷款

公司债券一般一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一般为期票

公司企业的债券是指公司发行的并保证支付债券持有人定期利息并在债券到期日归还本金的一种债权证书

基本特征:①固定利率

②到期须向债券持有人归还本金

③债券可出售,价格可高于或低于票面值

④公司可提前回收债券

§4.3西方国家公司法关于债券方面的一般性规定

①发行债券筹措资金是一项基本权力

②发行债券要经董事会通过决议或由股东大会通过决议

③对发行债券数额的限制

§4.4债券的分类

1.抵押债券:通过抵押或六只债券发行者的财产作为担保而发行的债券

2.附属担保信托债券:由公司把其拥有的动产(有价证券)作为担保而发行债券

3.保证债券:由一个公司发行而由另一个公司支付本息的债券

4.设备债券:为买设备,并以设备为担保,当偿还债券本息后,设备所有权归公司

5.清算人债券:在公司财务困难时,由法院指令,公司发行以提高营业资本的债券

6.普通债券:没有直接担保的债券

对债券的保护壳通过质押条款

积极质押条款:发行者不得给予任何第三者超过给予本债券的担保权益

有条件的消极质押条款:除目前已有担保债务,不得设立其他

绝对无质押条款:不得设立任何质押或典质

注册债券:债券上载有持有者姓名、并登记

付息票债券

债券的特征之一:有固定到期日,此之前发行者无义务清偿,但经常公司会回购

回购价格=票面值(发行价)+票面值*低于5%以下的百分数+任何累积利息

§5公司有价证券的主要特点和公司资本结构的选择

§5.1公司有价真全的主要特点

1.收益权:债息,股息及股票的增值

①固定收益②半固定收益③变动收益

2.间接管理权

普通股最大,优先股及债券只涉及其自身利益时才有管理权

3. 风险因素

风险大,收益大;风险小,收益小

§5.2公司资本结构的选择

资本结构包括债的数量、股的数量,它们之间的比例以及债与股的形式

第五节公司的管理

主要问题:①股东、董事和管理者的概念及三者之间分配权力

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

所有权和管理权分权的原因

①股东人数增加,难以联合起来发挥作用

②管理的技术性、专业性增强,股东没有能力和时间管理

③股东只追求利益,不热心管理

§1.股东的概念及基本权利

§1.1股东的概念

股东是拥有公司股份者,①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企业、社会团体;②获得股票方式不同;③对股东资格,法律没有限制

§1.2股东的基本权利

①利润分享权:股息分配权,股份转让权及剩余资产分配权

②表决权

③表述权:在股东大会上表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④知情权:财务报表和其他信息

§1.3股东大会的权限

传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趋势:对于其权力加以限制,董事会权力增加

§1.4股东大会的几种表决方式

基础为按资分配,即每股一票

1.直接投票:美国对公司的每项决议有一个投票权,在选择董事时,每股对每个董事只有一票

2.累积投票:股东在表决董事人选时,每一股拥有与将当选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并可以把这所有票集中投到其中意的人名下

3.分类投票:公司发行在外的表决股为了达到其特定目的而由各类别股作为独立单位进行投票的一种方式,必须得到“双重”多数的同意,即股东大会多数股权持有者的同意,

而且各类别股中的多数股持有者的同意

使用这种方法,都是设计公司重大决策,而且与股东的利益关系重大的事项

4.偶尔投票:公司股票在分成两个以上类别的条件下,当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偶尔事件时,上诉股票具有特定的投票权利

5.不按比例的投票: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分成两个以上类别股条件下,其一类别股票具有比其他类别的股票更多或更少的表决权(大型跨国合营企业)

§2.董事会

董事会作用在加强,股东大会职能在减弱

§2.1董事会的产生和结构

董事时有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代表他们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决策和领导的专门人才,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须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

1.董事的人数

一般规定最高和最低人数,通常规定人数为奇数

2.董事的资格

英国公司法:①破产者不得为董事②对于在公司管理方面有犯罪前科的不得为董事③不超过70周岁,若超过有股东特殊会议决定④董事必须有最低数额的“资格股”

美国:①内部细则中规定居住地、国际以及法人能否担任董事②对品行和能力,服从公司最高利益,勤奋、忠诚

§2.2公司董事的任期、分组和解任

董事分组:从公司初始董事会开始,把整个董事会成员分成若干人数相等的组。分组完成后,每年免职一组,新选任一组

§2.3董事会的权力

美国和欧洲多数国家:把决策权从其他权力中分离出来,授予董事会

英国:决策权未分离,因此对董事会权力无明确规定

董事会权力限制:①其作为代理人,不得从事公司业务范围之外的活动,否则无效

②在其权限内行使,不得超过具体权限

③股东大会的决议于董事会由冲突,前者为准

§2.4独立董事

目的:为监督董事会及高级职员

独立董事:与公司的交易活动没有实质性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的从公司外部选聘的人

特点:①是上市公司董事会中保护广大股东利益的外部人员

②必须独立于公司管理层

③应当具有丰富的商业经验

§2.5董事会的执行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

美国的主要规定:①要建立专门委员会,必须有公司章程或章程细节规定

②在章程允许范围内,必须经董事会多数同意

③规定每个委员可行使其职权

④无权处理的问题

§2.6董事会会议

通过决议来具体实现董事权力

1.分类:①普通会议(例会);②特殊会议:认为必要时才召开,不定期

2.董事会议的通知:需在开会前想全体董事发出,具体时间各国不同

3.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①只有符合法定人数,会议才合法;②出席的多数通过决议,对

全体有效

董事一人一票,不得委托投票,但可齐全;出现僵局(dead lock),董事长决定(costing vote)4.董事会会议的记录:一旦被会议主席签署,会议就召开;记录在案的,决议已通过例外:董事也可不召集会议而通过某决议,如用电报电传

§2.7双重董事会制度

“双重”:指在股东大会下面设有监察委员会和董事会两个机构。前者的职责是监督董事会对公司行使管理权,而董事会则作为一个专门委员会来执行监督委员会的决议监察委员会是政策制定机构,有股东选举产生,董事长领导;总经理领导董事会,且总经理是董事会的一员

§2.8西欧国家关于雇员参加公司董事会的制度

两种形式:①成立工人理事会;②直接进入董事会

德国:监督委员会1/3为雇员卢森堡、丹麦也有类似规定

荷兰: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必须设监事会,其成员有股东大会、工人理事会及管理人员协商产生

法国:工人理事会指派两名代表出席决策会议,但无表决权

欧盟:同德国

§2.9董事的责任

双重身份:①公司的代理人;②公司的受托人,承担诚信责任

1.服从公司最高利益:

①不得进行欺骗(non-fraud)

②不得接受贿赂(non-bribery)公司可提起连带控告,要求获得贿赂的钱或公司的损失赔偿。受贿董事应偿还贿赂金额,用资格股补偿损失,被开除

③不得越权(ultra vires)超过授权范围

例外:A仅投赞成票支持越权决议,但未赞成具体实施

B只在事后认可越权决议

C参与越权决议,但未实现

④不是自己处于公司的利益冲突之中

对公司忠诚和尽职,必须做到勤勉

2.履行谨慎义务:

①董事应以一位处于其同样地位和类似环境的普通智者处事的谨慎态度来履行其职责

②无需显示比其本身只是和经验更高的技巧和才能来履行其职责

③有些事务时有支援处理时,董事应相信职员忠诚,除非有理由怀疑。职员过错,职

员承担

§2.10商业判断原则(business judgement rule)

指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策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即使这样的决议从公司的角度来看是有害的,甚至是灾难性的

§3公司的高级职员

§3.1公司职员的概念

高级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司库和秘书(英国和西欧还包括审计员)

高级职员也是雇员,由董事会授权,执行董事会决议

趋势:英美,由股东直接决定高级职员人选的倾向正在加强

§3.2公司高级职员的职权

属于代理法范畴

明示权限:根据公司法、张vheng、内部细则或决议明确授予的法定权限

职权默示权限:推定或固有的权限,由公司同意给予其职员行使其职务所必须的权限不可否认的权限:指公司董事会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或者通过任何其他行为向第三

者明确作出一种表示,这种表示合理地被认为是公司已经同意明确

授予某特定人员(职员)代表公司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一种权限

第六节公司治理的概念及其主要法律措施

§1.公司治理结果的概念

西方国家中,公司治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制度性的安排,它是在法律保障的条件下,处理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2.2公司治理产生的必然性

目的是:股东在失去了对公司直接控制权和经营权之后,如何使拥有经营权的管理者们能为实现股东的利润最大化而尽职尽力地工作

代理成本

§3西方国家关于公司治理行为守则是公司治理机制的重要成果

§4中国实施公司治理的特殊背景和任务

西方:如何使管理人员真正自觉地为广大股东利益最大化服务

中国:解决通过金融市场向社会圈钱的问题,解决如何能使上市公司在市场上真正独立,管理人员能独立于大股东而为广大的中小股东利益服务

要解决的问题:①优化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严格禁止内部人控制

②建立中小股东的民事诉讼制度

③信息披露

④建立严格的惩治制度和合理的激励机制

§5值得借鉴的西方国家公司治理的法律措施

§5.1发挥诚信原则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诚信义务原则:①管理人酌量处理原则;②管理人负责原则

诚信包括忠诚义务(duty of loyalty)和谨慎义务(duty of care)

不仅适用于经理人员和控股股东,还包括中小股东之间

§5.2通过并购将管理人员至于公司控制权市场之中

敌意式收购:收购者的收购意图遭到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抵抗,则收购者直接从股东手中购买股票,从而改变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股票

§5.3股东的派生诉讼

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股东、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公司拒绝或待遇行使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时,法律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5.4股份评估补偿权

指当公司通过表决采取行动进行合并,股份置换,置换或出售公司大部分或全部资产以及公司章程要做实质性修改等重大事宜时,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对其所持股份进行评估,以便得出一个公正的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可要求公司或其他股东予以购买或予以补偿的一种股东权利

§5.5(委托)代理投票

委托投票权指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已经在某些问题上进行了投票或把投票权转让给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来行使

第七节公司的合并、解散和清算

§1公司的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吸收合并和并购

§1.1新设合并consolidation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新公司的商业交易

§1.2吸收合并

又叫兼并merger,指一个或几个公司并入另一个存续公司的商业交易

三角合并:收购公司先设一个子公司,再把被收购公司合并入其子公司

可分为

反转式三角合并:收购公司先设子公司,再把子公司并入被收购公司,通过子公

司的股票换取被收购方的股票,同时,被收购方股东获得现金

或收购公司的股票

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统称法定式合并,指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自动地获得消失公司的全部资产并承担其全部债务的一类合并,涉及此类合并的所有公司股东都有权获得在合并计划中确定的对价

§1.3收购acquisition

指收购公司通过其高级管理人员发出收购要约,购买某个目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票,以便控制该公司的法律行为

分为①友善式收购:双方董事会相互接触,协商后制定一个合并计划,对目标公司有利,至少不损害其经营管理

②敌对式收购:受到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反对的兼并

§2公司的解散

§2.1公司解散(dissolution),在公司法上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必须经过清算)

§2.2公司解散的原因

①公司存续期满,各国规定不同

②据以设立的宗旨完成或根本无法实现其宗旨

③公司合并

④公司宣告破产

⑤经法院命令解散

§3解散公司的形式

§3.1自愿解散:

①创办人自愿,公司已设立为营业并未向社会发行人和股票是,创办人可自愿解散

②股东同意,股东自愿,有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并向政府不蒙申请批准

③公司提出(董事),章程规定的解散条件已具备,或营业目标已实现或根本无法实现§3.2法院强制解散

在公司违反公司法或其他的法律规定时,由法院发布命令强制解散公司

§4公司的清算liquidation

§4.1概念:指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了结公司债务,并在股东间分配公司剩余资产,最终结算公司的所有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4.2清算人receiver:指公司解散过程中从事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和公司财产事宜者

任命清算人的方法:①由董事会一名董事担任;②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选任;③法院指派(特定条件下)

清算人职责:①调查资产现状,制作财产目录和资产负债表,交股东大会审查

②发布公告,限定期限催报债权和债务

③催告债权人报告债权的期限

④终结经营活动,收回债权,变卖资产

⑤清偿债务,把甚于资产分配给各类股东

⑥制作清算报告书

第八节外国公司

§1外国公司的概念

一般指根据其他国家的公司法规定而设立的公司

对国籍的认定:①注册登记所在地巴塞洛纳电力有限公司判例

②控制股份持有者的国际

③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2外国公司的进入

§2.1美国的规定

§2.2英国的规定

§23日本的规定

§2.4德法意等西欧国家的规定

§3外国公司的撤离

§3.1外国公司被迫撤离

§3.2外国公司主动要求撤离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终止和解散,以及解决中外双方争议的各类法律规则的总称,其中还包括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或WTO成员签订的协议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规定

国际投资法包括外国资本的进入,对外资的管理和监督,对外资的法律保护

立法宗旨:以法律手段创造较好的投资环境,对外资进行有效的鼓励和保护,同时对外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控制,使其既能促进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形成和发展,又能将其纳入各国经济发展的轨道

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企业形式及其法律特征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定义

由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平等互利的原则、经我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一个或几个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共同经营和共负盈亏的企业

§1.2合营企业的企业形式

特点:①有限责任公司,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②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③股东人数较少,不设股东大会、直接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1.3合营企业的法律特点(股权式)

合营企业:①股权式:对合营各方的所有投资以货币进行估价,折合成股份,看在注册资本中比例,按比例负盈亏

②契约式:可以不以货物单位计算,也可不按比例负盈亏,权力义务由自愿

协商,书面去顶

§2中外合营企业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定

§2.1中外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指按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自有资金和借贷资金

§2.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资各方在合营企业合同中任教的出资额之和

①注册资本是自由资本总额,不包括借贷

②注册资本必须是投资各方任教的出资额之和

注册资本不等于实付资本

我国对注册资本减少有较严格规定

§2.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借款比例

§2.4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的投资比例

指中外合营各方投入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各自份额,以表示其在合营企业中拥有股本的份额

外国资本不得少于25%,但未规定上限。因为①不可能控制我国某个产业部门;②不可能有控制权

§2.5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的投资方式

§2.6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缴付出资额的法律规定

①合资各方的出资必须是自己所有的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

②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不允许在他们上面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③必须严格按照出资期限缴纳各自的出资额

④未按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构成违约

⑤通过收购股权方式或收购资产方式成立的合资企业;投资者如何按合同规定的比例

和期限,同步缴付其认缴的出资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2.7合营企业股份的转让

指合营企业中合营一方将其全部出资额或部分出资额转让给合营企业的另一方或合营各方以外的第三人

总原则:是依法享有的权利

①一方转让须另一方同意

②同等条件下,他方优先购买权

③必原审批机关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

§3合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制度

§3.1合营企业的管理原则

应由中外双方根据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承担管理的责任,共同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管理§3.2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制度

设立董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3.3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3.4合营企业内中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管理制度

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契约式合营企业

§2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指股份、债券、金钱请求权、特许经营权)

①作为合作条件的可以不必作价,也不必折成具体股份

②应当以自由财产或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其上不得设抵押权和其他形式担保

③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足投资和提供合作条件

④用作投资的贷款及担保自行解决

§3合作企业法人资格的可选择性

指合作企业不一定都是具有法人资格,它们可以办成法人形式的企业,也可以办成非法人形式的经济实体

§4合作各方利益的分配

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5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

即可采用董事会负责制,也可采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指委托合作一方或中外合作方以外的第三方进行管理)

§6合作企业结业时财产的处理

第四节外资企业的法律制度

§1外资企业的概念

又称外商独资企业,指由外商拥有全部资本并独立经营的企业,是独立的法人

§2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①投资主体只有外方,全部资本都有外国投资者投入

②外国投资者对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拥有绝对控制权

③外资企业是按中国法律设立的企业

④外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更为严格

§3对外资企业的法律保护

§4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监督管理

①需遵守中国法律

②设立需审批,领取营业执照

③需接受工商检查监督

④需接受财税机关监督

⑤需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⑥分立、变更、终止需审批

⑦应缴纳税款

§5外商选择外资企业的主要原因

①节省了寻求中方合作者的破费,避免了与中方合作者共同经营的磨合期

②能独自管理控制外资企业,充分发挥其经营特长

③有利于保守其商业和技术秘密

§6设立外资企业的方式

①直接投资;②收购现有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③先设独自控股公司,再由其投资成立外资企业

(完整版)国际商法专业词汇中英文对照

国际商法专业词汇中英文对照 A Note on the 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通则解释) Absolute Advantage(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 Acceptance with Modifications(对邀约做出修改、变更的承诺) Acceptance(承诺/受盘) Act of State Doctrine(国家行为主义) Act of the Parties (当事人的行为) Administrative Management (经营管理) Advising and Confirming Letters of Credit(信用证的通知和确认) Agent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国际结算代理人)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协议选择原则) Agriculture(农业协定)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解决方式) Anticipatory Breach in Common Law (普通法上预期违约) Antidumping Authority(反倾销机构) Applicability of the CISG (CISG的适用范围) Application of Home State Labor LawsExtraterritorially(内国劳工法律域外适用) Applying for a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的申请) Approval of Foreign Investment Applications(外国投资申请的批准) Arbitrage(套汇) Arbitration Agreement and Arbitration Clauses(仲裁协议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Arbitration Tribunals(仲裁机构) Artistic Property Agreements(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协定) Artistic Property Agreements(文学艺术品产权协定) Assignment(合同权利转让) Attorney-General(法律总顾问) Automatic Dissolution (自动散伙) Average Clauses(海损条款) Avoidance(解除) Bank Deposits(银行储蓄) Bases of Income Taxation(所得税的征税依据/基础) Battle of the Forms(形式上的分歧/冲突) Bills of Lading (提单) Branch Banking(银行的分支机构) Business Form and Registered Capital (企业形式和注册资本) Business Forms(商业组织形式) Buyer's Remedies(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 Carriage of Goods by Air(航空货物运输)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nd Marine CargoInsurance(海上货物运输及其保险)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 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法国法系 大陆法系1 -德国法系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 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 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第二章代理法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 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 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 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 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岀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岀本人的姓名代理 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第三章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岀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 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 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 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岀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 本当事人 本票是岀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岀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本票 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岀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岀票人委托第三人支 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 主 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岀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 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支票 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 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 俗话说,编筐编篓,贵在收口。因此,在此时纵观本学期的商法学习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本学期,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学习,很是受益匪浅,虽然我是一名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学生,但经济贸易与法本就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国际商法是法学的一门重要学科,尤其是随着中国的入世,它在国际贸易实务以及商事往来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下面,我就谈一下通过这半个学期的学习,我对国际商法的基本认识,以及国际商法的一些基础知识。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1、国际商法的含义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2、国际商法的特征 主体的普遍性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渊源与发展 国际商法是一门古老的法学学科,并且不断发展。其调整范围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国内法相比,其渊源不仅包括国家立法、国际条约,还包括没有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商人之间的国际贸易越来越受到国家乃至国际组织制定的规范的影响。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国际组织,都是国际贸易舞台上的主角。 国际商法是国家间商事交往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产生的。11世纪起,随着欧洲商业的复兴和发展,在地中海沿岸出现了一些国际性的商业中心城市,这些城市中的商人从封建领主那里买得了自治权,组建商人法庭,适用他们在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规则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被称为“商人法”,以区别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等法律体系。后来,随着欧洲航海贸易的发展,商人法逐步扩及到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实际上成了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城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商人法从产生之时起就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封建法、教会法截然不同,以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成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英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英文) CASES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1. On January 1,Sel1er sent a letter to Buyer offering to se11 to Buyer 5,000 ornaments for $25 apiece. The letter also stated: “This offer is binding and irrevocable until February l.” On January 5, p rior to Buyer’s receipt of the letter, Seller called Buyer on the telephone and left the following message on the answering machine at Buyer’s place of business: “Ignore my letter of January 1. I have decided to withdraw the offer contained in it.” On Jan uary 7 , after listening to her answering machine and reading the letter that arrived that same day, Buyer sent Seller the following telegram: “I accept your offer of January 1.” Q: Is there a contract under CISG? 2. On December 1, Seller sent to Buyer an offer to sell 5,000 ornaments to Buyer for $25 apiece. The offer stated: “The offer will remain open until December31.” On December 10, Buyer answered: “The price is too high; I don’t accept your offer.” Then, On December 15, Buyer changed his mind an d sent a telegram stating: “I accept your December 1 offer after

最新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详解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A.制定法 B.立法解释 C.判例 D.司法解释 2、下列国家中,属于普通法体系的有( )。 A.新西兰B.比利时C.荷兰 D.瑞士 3、英国的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B.判例法C.衡平法 D.普通法 4、大陆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B.受罗马法影响小C.先例约束力原则 D.民商合一 5、判例在法律上和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法律的渊源的国家是( )。 A.英国B.美国C.德国D、香港 6、大陆法各国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这种分类法最早是由( )提出来的。 A.法国法学家B.罗马法学家C.德国法学家D、美国法学家 7、英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A、学理 B、判例法 C、成文法 D、习惯 8、英国法的主要特点是( ) A、法典化 B、条理化 C、逻辑性 D、二元性 9、普通法来源于( ) A、成文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判例法 10、中国法律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判例法 B、成文法 C、宪法 D、习惯法 11、大陆法系国家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成文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国际法 12、大陆法的结构特点之一是把全部法律分为( ) A、普通法与平衡法 B、实体法与程序法 C、国内法与国际法 D、公法与私法 二、多项选择题 1、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 )。 A.公司法B.票据法C.海商法D.保险法E.产品责任法 2、下列国家中,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 A.法国B.加拿大C.美国 D.英国 E.意大利 3、大陆法中的公法包括( )。 A.民法B.宪法C.行政法D.刑法E.诉讼法 4、大陆法的渊源主要有( )。 A.法律B.法理C.习惯D.判例E.法典 5、普通法与衡平法的主要区别有() A.救济方法不同B.诉讼程序不同C、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D.法律术语不同E.管辖权不同 6、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 ) A、国家 B、企业 C、公司 D、国际机构 E、国际组织

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

1.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国际商法的范围超出传统商法;国际商法属于跨国私法;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不同于其他法律分支;国际商法的渊源为国际立法、国际商事惯例以及各国相关立法,尤以前两者为主。 2.大陆法系的概念和影响范围: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的法、德两国法律以及效仿其法例的其他国家法律的统称。大陆法系在13世纪形成于西欧,除法国、德国外,其他如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奥地利、卢森堡、瑞士、荷兰、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等欧洲大陆国家均属于大陆法系。曾受大陆法国家殖民统治的拉丁美洲、非洲的一些国家,也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个别地区,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也实行大陆法。另外,日本、土耳其等国,中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也先后引入了大陆法。中国大陆实际上秉承了大陆法传统。 3.英美法下的概念和影响范围: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形成于英国,以后又扩展到美国及其他曾受英国殖民统治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则先采用大陆法,后又引入英美法,形成两大法系混合的局面。美国独立以后的法律制度还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4.英国的先例拘束力原则是怎么体现的:先例拘束力原则着重体现为下列三点:(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全国各级审判机关均须遵循,只有上议院本身可不受约束;(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其自身以及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3)高级法院每一个庭的判决对所有低级法院均有约束力。具有约束力的判决分为判决理由和判决词中为解释判决理由所阐述的法律规则两个部分,只有前者对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后者只有说服力。 5.5.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大陆法系中判例的作用日益增强;英美法系中成文法的数量迅速扩大;两大法系取长补短,逐渐融合。 1.简述公司及其法律特征: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它具有营利性、法人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4个特征。 2.中国大陆主要的合伙企业形式有哪些?:有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合伙3种。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订立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与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 3.何为授权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是指法律通常允许公司章程确定一个拟发行股份总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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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总论 一、概念术语 1、国际商法:又称为国际商事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3、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 则和规则。 5、大陆法系: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 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6、英美法系: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 度,以及效仿英国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称。 7、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应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 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应的条件等所作的说明。 8、仲裁制度:是指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 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商法的国际性? 答:国际商法的国际性,就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涉及国外,或者说,至少有一个因素具有涉外性。 2、简答国际商法的渊源。 答: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存在及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1)国际条约:是指两国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受到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习惯做法、商事原则和规则。 (3)国内法:是指一国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关系所进行的国内立法。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主要特点。 (1)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全面继受罗马法 ②实行法典化 ③将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④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⑤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重要作用 (2)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 ①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主要渊源 ②遵循“先例约束力原则”处理案件 ③普通法和衡平法是法律的两种基本形式 ④诉讼程序上一般采取对抗制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答:(1)法律渊源的不同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以制定法首先是法典的方式存在,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国际商法复习整理笔记

国际商法 题型:名词解释(2分*8) 简答(6分*7) 论述(10分*2)客观知识点+个人理解 案例(11分*2)找理由支撑自己的观点,言之有据即可 其中,简答和名词解释不要求十分准确,答对要点就好,老师不太喜欢文绉绉的书面语,大家自由把握吧~ 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与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德国、法国)、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书P5)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又称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以德国法国两国为代表。 大陆法系特点: 1.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不是判例。 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3.对实体法重视多于程序法 4.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5.法律渊源:法律、习惯、判例、学理 大陆法系法院组织:各国法院审级层次基本相同(三级):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律制度。普通法系是指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分为英国法和美国法两个支系。 英国法系特点: 1.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 2.结构上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而不是公法、私法) 3.重视程序 4.法律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 美国法系特点: 1. 以判例法作为法的主要渊源 2. 结构上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也包括联邦法、州法 3. 重视程序 4. 法律渊源:判例法、成文法 两大法系比较自行掌握,不要求按照PPT中的八点总结。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合伙企业、公司) 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进行投资并共享利润而组成的企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一般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成立。 合伙关系的认定: 1.合伙人是否分享利润与分担损失 2.合伙的财产是否由合伙人共同所有 3.合伙人是否在经营管理中享有同样的权利 有限合伙,是指至少由一名普通合伙人与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负有限责任,仅以出资为限。 合伙的特征:(上届考题) (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契约基础上的企业。 (2)合伙是“人的组合”。 (3)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4)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5)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原则上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拥有财产,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 公司:(法定性、盈利性、法人资格)公司是指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英美法系中,公司是指数人出于共同的目的而进行的组合,一般是为盈利而经营业务。有两个基本属性:法人、有限责任。大陆法系中,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了解 有四种分类,只需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化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1. 公司法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但股份有限公司可公开发行股票。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时受限,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可自由流通转让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受限,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受限(这条老师说好像近年有变化) 下面是百度中找的,仅供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点是:(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

国际商法 期末复习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第一章导论 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 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 (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 (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预先防止不法行为或违约行

为的发生。 (3)根据普通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和口头答辩的方式;而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但需采取书面诉讼程序。 (4)原则上讲,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和民事责任法等;而衡平法包括不动产、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和继承法等。普通法归法院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归法院的枢密大臣法庭管辖。 (5)法律术语不同 第二章第二章合同法(重点) 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 (6)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7)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8)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9)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3.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德国和日本) (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丧失。 对撤销要约的有关规定,两大法系存在较大的差别。 英美法系: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大陆法系: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销售合同公约》:原则上可撤销,但是,有两种情况要约人则不得撤销要约。即: 如果要约中明确地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其不可撤销,并已按要约作出了某些行为时。(案例题) 4.要约消灭的原因 要约的失效主要有下列情形: (1)要约因过期而失效。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该期限终了时,要约自行失效;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则在合理期限内未被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也归于失效。 (2)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有效撤回或依法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或更改实质性条件而失效。 (4)要约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终止。 5.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英文论文)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意义 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跨国境的贸易活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文章通过阐述国际商法的内涵、起源及作用,分析了学习国际商法的必要性,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其对发展国际贸易的重要性,这对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必要性;意义 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贸易活动空前活跃。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快速发展,要求贸易活动中尽量减少或消除各国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交易的顺利进行。但是,各国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增加了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造成了交易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显著降低。因此,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顺应而生并得到了较大发展。 一、国际商法的涵义及特征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是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业交易活动的私法规范和国家对贸易活动进行管理的公法规范。同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一样,国际贸易法主要表现为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家或国家集团的立法、规章。 国际商法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 2、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等特点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一,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其调整范围已由原来的商事交易范围扩大到贸易管理规范,从性质上已不再限于私法;由货物买卖扩大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国际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商法的形成来源于实践,它的系统化过程不是由于国家的立法或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其适用者兼推行者的努力。 第二,由于当代国际商事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国际商法发展到今天,已经由单一层次的国际商事惯例演变为多层次的国际商法,是一个以国际商事惯例为主体内容的,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的综合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已成长为一个多门类、跨学科的综合的法律部门。由于国际商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商事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所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11、对价:通常指为换取某一允诺而付出的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具有法律价值的代价可以是一项回报的允诺,也可以是允诺外的行为或不行为,还可以是一种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或消灭。 12、违约: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的行为。一方当事人只能对另一方当事人狭义上的违约行为采取法律上的救济。 13、合同的内容:是由明示条款和未用及不能用明示条款排除的暗示条款或默示义务共同构成的。暗示条款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民商事惯例、法定暗示条款(强制性暗示条款、任意性暗示条款)。

国际商法 笔记

国际商法笔记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1、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区别: 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包括国家及经济组织。 §2、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渊源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国内法(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 第二节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1、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 大陆法系的概念: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别称:法典法系(code family)、民法法系(civil law family) 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2、大陆法系的特点 ①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② 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乌尔比安) ③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典型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司法判例不是渊源,是对法律的注释) ④ 全面地直接地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结果 §3、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共性: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第三节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1、普通法系的概念 概念: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美国法自19世纪后期起,就离开英国法律独立发展 §2、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 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原是大陆法系,后受英美法影响。 §3、英国的法律制度 §3.1英国法的特点:①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②重视程序法③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才能起作用 1、救济方法普:①金钱赔偿②返还财产(前者为主);衡:①实际履行②紧令 普通法与2、诉讼程序普:陪审团,口头询问答辩;衡:不设陪审团,书面审理 衡平法的3、法院组织系统:建立统一法院体系,衡平优先;Queen’s bench(普)Chancery 区别(衡)Now,确定那个法院管辖时,以哪个适合用哪个为准 4、法律术语Suit, Interests, Decree, Compensation §3.2英国的法院组织 §3.3英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 先例约束力的原则:①上议院的判例约束各级(除其本身)②上诉法院的判例约束下级及本身③高级法院各庭判例约束下级,说服同级④有些法院需遵循其以前判例 总结: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 成文法需经法院判例加以解释才能适用 §4、美国的法律制度 §4.1美国法的结构 主要特点是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属于例外,但联邦法律效力高于州法律 不存在所谓“总的联邦普通法”,除联邦国会法律所管辖的事项外,应适用州法。而州法应当包括州的成文法和判例法。纯粹属于联邦立法范围可发展联邦普通法。 §4.2美国的法院组织 联邦法院(可受理一审):①地区法院②上诉法院③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在设计国际法和一方当事人为州的案件中作为第一审法院,并作为对州最高法院判决后上诉案件的第二审法院 州法院:分为第一审法院和上诉审法院,包括州的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管辖权: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

国际商法 有限合伙P58 定义: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①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业务; ②不列入商号名称(匿名合伙人); ③其死亡、破产不影响企业的存续,也无权解散合伙企业; ④有权审查企业的账目; ⑤其股份经过普通合伙人同意后,可以转让给别人。 子公司P75 定义:一个独立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表现在其具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务,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行使诉权。 授权资本制(VS法定资本制)P92 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即可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授权资本并不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而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而募集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英美法:英国、美国、荷兰等) 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公司如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大陆法:德国、法国、日本、中国等) 商业判断原则P124 定义:董事会根据合理信息和合乎理性的判断做出的商业决策,即使造成公司的重大损失,也不应让董事承担责任。英美法原则,特别强调董事会的决议是在“诚实”(in good faith)情况下做出的。 不可抗力P297 定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注:只是造成困难,增加履约成本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区别 大陆法系: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而形成的法律体系。(法典法系、民法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日本、中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瑞士、荷兰……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 系的演变

国际商法地位及体系的演变 咸鸿昌论文天下论文网法学论文国际法论文-11-22 9:50:00 摘要:国际商法是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出现而产生并发展的。从产生之日起,它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近代以来,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当前,应突破传统法律部门划分方法的局限,确立国际商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明确其体系结构,将多种多样的法律渊源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综合分析,以推动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更好地适应国际商事交往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国际商事关系;法律部门;法律渊源;法律体系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作为调整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国际商法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可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事业的发展和法学研究的深入,国内学术界对国际商法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体系存在着争议,这不但阻碍了国际商法学研究的深入展开,而且不利于系统普及国际商法知识,不能满足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在中国加入WTO以后的今天,明确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及地位、体系结构,对于推动中国法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进一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于国际商法的地位问题,实质上就是国际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部门分类

问题。依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为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其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1](P291),后者主要是刑法与其它法律部门间的区分标准。其实持这种双重划分标准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归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调整对象派生出来的,法律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着法律调整方法及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特点。刑法的任务是调整由于犯罪所引起和发生的社会关系,刑法的调整方法(刑罚)是由这种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质决定的。因此划分法律部门时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否则就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而根本标准只有一个,就是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但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①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国际商事关系是一个发展的、历史的范畴。相应地,作为调整

国际商法(双语)复习资料

1、Functions of law: ①Keep the peace ②Enforcing standards of conduct and maintain order ③Facilitating planning ④Promoting social justice 2、Definition of contract( in China ): A contract shall be an agreement whereby the parties establish, change or terminate their civil relationship. 3、Offer: Definition: offer is a proposal by a person to another indicating an intention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under specific terms. Requirements for an offer:①Intention:订立合同的意愿the offer’s words must give the offeree assurance that a binding agreement is intended. ②Definiteness: 明确具体indicates or describes the goods or services,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specifies the quantity and the price for the goods. ③Communication: 传到到受要约人an offer becomes effective when it reaches the offeree. 4、Superior force: 不可抗力 Is a clause in contracts which essentially frees both parties from liability or obligation when an extraordinary event or circumstance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parties prevents one or both parties from fulfilling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Elements: externality, unpredictability, irresistibility. 5、Damages: Compensatory damages provide a plaintiff with the monetary amount necessary to replace what was lost and nothing more. To place the claimant in the position in which he would have been had the contract not been breached. Direct losses, consequential losses, pain and suffering, liquidated damages(约定损害赔偿). 6、Fundamental breach: 根本违约 A breach of contract committed by one of the parties is fundamental if it results in such detriment to the other party as substantially to deprive him of what he is entitled to expect under the contract.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7、Remedies for the buyers Buyer’s right to compel performance:要求实际履行the buyer may require performance by the seller of his obligations. If the goods do not conform with the contract, the buyer may require delivery of substitute goods only if the lack of conformity constitutes a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If the goods do not conform with the contract, the buyer may require the seller to remedy the lack of conformity by rep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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