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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总平面设计规定汇总

第一章海港总平面设计

第一节海港港址

一、海港港址选择的一般规定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3.1.1 港址选择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和沿海经济开发的需要,并应满足港口合理布局的要求。港口的性质和规模应根据腹地经济、客货流量及集疏运条件确定。

3.1.2 选址应根据港口性质、规模及船型,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合理利用海岸资源,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3.1.3 选址应统筹兼顾和正确处理商港、渔港、军港、临海工业、旅游以及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并与城市及交通运输规划互相协调。

3.1.4 选址时宜利用荒地、劣地,原则上不占或少占良田,避免大量拆迁,确有困难时应进行论证。有条件时可充分利用疏浚土方或就近取土造陆。

3.1.5 港址选择应充分注意保护环境,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对环境影响大的项目,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经论证后确定。

二、海港选址的原则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3.2.1 所选港址应满足建港任务要求,并应做到技术上可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良好。

3.2.2 选址阶段应对拟选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地震等自然条件和城市依托、供电、供水、通信、施工条件以及社会、人文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和必要的勘测。

3.2.3 对拟选港址的铁路、公路、水运现状和发展规划、集疏运方式和能力以及引接条件等,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和比较,因地制宜地选择集疏远方式,优先考虑水运及原有集疏远设施,有条件时,可采用多种集疏运方式。

3.2.4 老港改建、扩建时,应妥善处理同一地区新港与老港之间的关系以及综合性港区与各种专业性港区或码头之间的关系;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并避免重复建设和互相之间的干扰。

3.2.5 港址的夭然水深应适当,不宜在地形、地质变化大和水深过深以及水文条件复杂的地段建造港工建筑物,也不宜在水深太浅而使疏浚和维护挖泥量过大的场所选址。

3.2.6 港址宜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对岩石海岸,应查明岩层分布和岩面起伏状况,应避开活动性断裂带、软弱夹层和炸礁工程量较大的地区;对软土地区,应避免在软土层较厚的地区选址。必要时,应经充分论证后确定。

3.2.7 港址应选在对抗震相对有利的地段,未经充分论证,不得在危险地段选择港址。

3.2.8 对深水区贴近海岸的港址,当陆上有大面积的滩地或低洼地可资开挖港池时,选址中可考虑建设挖入式港区的可能性。

3.2.9 地方中、小型港口的选址应注意因地制宜、便于起步的原则,可利用河口、泻湖和浅水海湾建港。当船型尺度较大而泊位较少时,港址宜选在天然海湾无明显泥沙堆积的湾口峙角或利用泻湖口深槽建设泊位,但须对深槽的稳定性进行充分论证后确定。

3.2.10 港口应有足够的水域和陆域面积。港口水域宜选在有天然掩护,浪流作用小,泥沙运动较弱的地区;宜利用天然深槽,减少疏浚和助航设施的工程量。在冰冻地区,应考虑冰凌对港口的影响。港口陆域纵深应满足拟建码头装卸工艺、生产及管理对陆域的要求,有条件

时,应留有一定的发展余地。

3.2.11 应充分考虑港口工程与泥沙运动间的相互影响,避免导致港口严重淤积和海岸或河口的剧烈演变。选址时除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JTJ213) 的有关规定外,并应考虑下列情况。

3.2.11.1 河口港应选在深槽稳定的凹岸,避免在河床演变复杂的地段选址。

3.2.11.2 对有河流入海的海岸,当河流排沙量较大时,应避免在主要输沙方向的下游海岸选址。

3.2.11.3 在海岸地区建港时,应注意沿岸泥沙运动的强度及方向,避免在纵向泥沙运动强的海岸建港。当不可避免时,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

3.2.11.4 天然海湾的湾口坤角通常是较好的港址。当湾口有大规模的沙嘴时,应分析现状及发展趋势,不宜在沙嘴发育较快的地区选址。

3.2.11.5 当湾口有水下沙坝时,应对沙坝的底质和流浪的作用强度及泥沙补给来源等进行分析。不宜在底质活动性较强及泥沙补给丰富的水下沙坝上开挖水域。

3.2.11.6 缓弧形海岸和耳形海湾泥沙运动较弱,通常是良好的港址。

3.2.12 当港址不具备天然掩护条件时,可考虑开敞式或岛式码头建设方案,其位置可选在天然水深适宜,波浪、水流对船舶影响小,离岸较近的水域。

3.2.13 对大型深水油码头的选址,当深水区离岸较远、且无良好的掩护条件可供建设常规码头或开敞式码头时,可考虑单点或多点系泊建设方案的可能性。设置羊点或多点系泊的海域应有足够的天然水深和平面尺度,满足大型油船的系泊需要,尽量避免人工疏浚,海域的波浪及水流强度要相对较小,其位置应靠近水下管线的登陆点,并应考虑到水下管线敷设和登陆的方便条件。

第三节海港港内水域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 99

4.2.1 港内水域包括船舶制动水域、回旋水域、码头前沿停泊水域、港池、连接水域以及航道、锚地等。各水域应根据具体情况组合设置,必要时可单独设置。

4.2.2 船舶制动水域宜设在进港方向的直线上,当布置有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 3~4 倍设计船长的曲线上。船舶制动距离可取 3~4 倍设计船长。当进港条件较差时,对50000t 以上的重载船舶,其制动距离可适当加大,但不宜超过 5 倍设计船长。

4.2.3 船舶回旋水域应设置在进出港口或方便船舶靠离码头的地点。其尺度应考虑当地风、浪、水流等条件和港作拖船配备、定位标志等因素,可按表 4.2.3 确定。回旋水域的设计水深可取航道设计水深。对货物流向单一的专业码头,经论证后,其部分回旋水域可按船舶压载吃水计算。

4.2.4 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为码头前 2 倍设计船宽 B 的水域范围 ( 图 4.2.4) 。对回淤严重的港口,根据维护挖泥的需要,此宽度可适当增加。停泊水域的设计水深应按第 4.3.5 条计算确定。

4.2.5 对顺岸码头前沿港池,当考虑船舶转头要求时,其宽度不应小于 1.5 倍设计船长。对多泊位连续布置的顺岸码头,当水域狭窄或疏浚困难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可在码头两端设置回旋水域,但码头前沿港池宽度不应小于 0.8 倍设计船长。

4.2.6 对突堤或挖入式港池的布置,应综合分析当地的自然条件,避免建筑物或航道对海岸或河口的自然平衡产生不利影响。

4.2.7 港池朝向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船舶安全进出、铁路进线、码头岸线的利用和连接水域挖泥数量等因素综合分析比较确定。掩护条件差的港口应避免与强浪方向一致。

4.2.8 港池宽度应根据船舶安全进出港池、靠离码头作业要求、岸线的合理利用和疏浚土方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当港池两侧均有泊位且沿港池方向布置两个以上泊位时,港池宽度不宜小于 1.5 倍设计船长;当港池两侧为单个泊位或风向对船舶靠离作业有利时,可适当缩窄港池宽度。对有水上过驳作业的港池,应按过驳作业要求相应加宽。港池的设计水深宜与航道设计水深一致。

4.2.9 港池和航道间的连接水域应满足船舶进出港池的操作要求,其尺度可根据港池与航道间的夹角和船舶转弯半径确定。船舶转弯半径,自航为3倍设计船长;拖船协助作业为2倍设计船长。当船舶不能在港池内转头时,连接水域的尺度尚应满足船舶转头的要求,其水深宜与航道设计水深一致。

4.2.10 顺岸码头端部泊位港池底边线与码头前沿线的夹角α ( 图 4.2.10) 可采用 30°~45° 当航道离码头较远并有拖船配合作业时,α值可适当加大。港池顶端泊位的α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五节防波堤和口门

一、防波堤布置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4.5.1 防波堤的设置应根据港口的使用要求、规模、船型和当地自然条件,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4.5.2 防波堤的布置应从港口总体布局出发,充分分析当地的风、浪、水流、泥沙、地质、地形、冰凌等自然资料,并应考虑建筑物对海岸的影响和航行条件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因素确定。防波堤的建设应根据港口近期建设规模和水、陆域布置拟定分期建设程序。

4.5.3 防波堤可根据自然条件和建设规模采用单堤、双堤或多堤组成的形式和防护系统 ( 图4.5.3)。设计防波堤时,应对沿岸流及泥沙运动的强度进行详细分析,避免堤后水域发生严重淤积或冲刷,必要时应通过模拟实验验证。

4.5.4 在沿岸纵向泥沙运动强盛的海岸布置防波堤时,应注意建筑物对海岸泥沙运动的影响,并应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堤的上游侧应有适当的备淤容量;堤的下游侧海岸应有防冲刷措施。必要时,可考虑设置人工补砂设施。

4.5.5 防波堤轴线的线形宜采用直线、向海方向的平顺凸曲线或折线。当必须布置成向海方向的凹曲线或折线时,应作必要的论证,并宜减小转折角度。

4.5.6 防波堤的轴线位置宜选在地质条件好、水深较浅的地方,有条件时可利用礁石、浅滩及岛屿。防波堤的接岸点宜利用湾口呻角或海岸的突出部位。

4.5.7 在近岸带流速较强的地区布置防波堤时,其位置及线形宜减少对水流的影响,避免在口门处形成强流或旋涡。

4.5.8 防波堤和口门的布置应使港内有足够的水域、良好的掩护条件、适应远期船型发展、减少泥沙淤积及有利于减轻冰凌的影响,并应减少防波堤的长度。必要时应通过模拟实验验证。

4.5.9 防波堤和河口、泻湖入海口导堤的布置应使堤内形成扩展的水域,以利于港内波浪扩散,并应考虑人工开挖航道对波浪的影响。

二、口门数量

《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99

4.5.10 口门的数量应根据船舶通航密度、自然条件和总体布置要求等因素确定。通常为一个口门,有条件时可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口门。

4.5.11 口门的有效宽度Bo应为设计船长的1.O~1.5 倍 ( 图 4.5.11-1) 图4 门有效宽度底边线至防波堤的距离do( 图 4.5.11-2), 堤的结构类型及其安全要求确定。

4.5.12 口门宜设在天然水深较深的位置,口门方向应与进港航道相协调,航道中心线与强浪向之间的夹角宜为30°? 35°

4.5.13 确定口门方向时,应使强浪进港的主轴线不直射码头的主要部位或反射性较强的直立式岸壁。

4.5.14 口门平面布置的形式可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航行特点采用正向口门或侧向口门 ( 图4.5.14)。

4.5.15 对底质为粉细沙的海域,口门的位置应设在强浪破碎区以外的海域;对底质为泥的海域,口门的位置宜设在高浓度含沙区以外。

第二章河港总平面设计

第一节河港港址

一、河港港址选择的一般规定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 GB50192-93

2.1.1 港址选择必须根据腹地资源、经贸开发、客货运量和交通运输的需要,结合自然条件和建设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2.1.2 对适宜建港的岸线及其陆域按照深水深用的原则,应优先考虑发展港口的需要。

2.1.3 港址应选在河床稳定少变,河宽、水深、流速、流态适宜,附近有锚池水域的河段,并应具备船舶安全运转的条件。

2.1.4 港址宜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在不良地质条件的地区建港,应进行技术论证。

2.1.5 港址应避开现有的水工建、构筑物及设施对河床冲淤和港区航行条件产生不利影响的河段。

2.1.6 对需要建设专用港区的工矿企业,在选厂址时,应同时进行港址选择。

2.1.7 港址选择应根据不同的河流类型,进行河床演变分析。

二河港选址的原则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GB50192-93

2.2.1 选择港址应具备下列主要资料和条件。

2.2.1.1 水文、气象、地形、地貌、地质和地震。

2.2.1.2 港口性质、规模、船型、水域、陆域。

2.2.1.3 集疏运条件、水源、电源、填料来源和地方材料。

2.2.2 平原河流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2.2.2.1 顺直微弯河段,宜选在凹岸深槽的下段。

2.2.2.2 有限弯曲河段,宜选在凹岸弯顶下侧。

2.2.2.3 蜿曲河段不宜选址。确需建港时,可在四岸弯顶下侧选址,并应对自然裁弯或切滩发生的可能性进行技术论证。

2.2.2.4 分汊河段,应选在相对稳定或发展汊道的凹岸深槽一侧。对分汊道口外单一河段,也应选在相对稳定或发展的深槽一侧。

2.2.2.5 矶头或凸嘴下游附近,不宜选址。

2.2.3 山区河流选址应符合下列原则。

2.2.

3.1 非冲积性河段,宜选在急流卡口上游的缓水段和顺流区。

2.2.

3.2 非冲积性河段回流沱内,宜选在多年冲淤变化相对稳定、流态适宜处,并应采用合理的码头形式和布置。

2.2.

3.3 半冲积性河段,可按平原河流选址原则执行。

确需在半冲积性河段的凸岸建港时,港址河段应具有稳定的岸线和能形成足够水深的条件。

2.2.4 在封冻河流上选址,应研究冰凌的影响,宜避开受冰凌危害严重的河段。

2.2.5 在干、支流交汇处附近选址,应注意干、支流来水、来沙的不利影响。

2.2.6 在人工运河和河网地区选址,宜充分利用河汊或洼地修建挖入式港池。

2.2.7 湖港的选址,宜选在风浪较小的地区;在河流汇入口附近选址,宜避开来水、来沙的不利影响。

2.2.8 水库港的选址,宜选在风浪较小和不受泄洪影响的地区,并宜避开由于库区水位变化

可能引起岸坡失稳的岸段。

2.2.9 在渠化河流选址,宜避开受枢纽不利影响的河段。

2.2.10 码头与桥梁、渡槽、水下管线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表 2.2.10 的规定。

码头与桥梁、渡槽、水下管线的安全距离表 2.2.10

注:1.安全距离系指净距

2.L为渗汗计船型或拖轮带驳船的长度

3.水流平缓河段取低值

4.单孔桥梁单孔渡槽和河网区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河港进港航道

一、航道轴线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 GB50192 - 93

4.5.1 进港航道应满足船舶或船队安全航行的要求。其轴线走向应根据港区总图布置、自然条件及船型等因素确定。

4.5.2 进港航道的轴线走向宜偏向下游。在河网地区进港航道的轴线与主航道水流的夹角( 图 4.5.2) 宜取60°~90°, 在含沙量较大的河段,夹角宜取30°~60° 必要时,应通过模型实验验证。

图 4.5.2 进港航道轴线与主航道水流的夹角

第三节港锚地

一锚地选址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 GB50192-93

4.6.1 锚地系泊方式应根据港口生产要求、自然条件、河流水文特性、水域条件及船型等因素选择。

4.6.2 锚地位置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6.2.1 锚地的河床底质宜为泥质及泥沙质,不宜选在硬性土、硬砂土和老沙、淤沙严重的河段。

4.6.2.2 应具有水流平缓、风浪小、水深远宜的水域。在风浪较大的河段,宜选在最大风速的风向的上风侧。

4.6.2.3 锚地宜靠近港区,但不应占用主航道或影响码头的装卸作业及船舶调度;锚地与桥梁、闸坝、水底过江管线之间应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

4.6.2.4 危险品船舶的锚地应布置在港区下游,并应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

4.6.2.5 当固定锚池不能适应全年使用要求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选设枯、中、洪水期锚地。

二、锚地水深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 GB50192-93

4.6.3 锚地水深应大于在锚地设计低水位时船舶或船队满载吃水加最小富裕水深。最小富裕水深可按本规范表 4.4.4 选取。

注 : 常年锚地和枯水期锚地的设计低水位可取最低通航水位或航行基准面,中、洪水期锚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锚地系泊方式

《河港工程设计规范》 GB50192-93

4.6.4 当锚地采用定船系泊时,船舶或船队宜在趸船两侧系泊.装载甲类油品船舶的锚地设置生活趸船时,应设于系泊定船的下游,并与所系泊的船舶或船队保持不小于 5Om 的安全距离。

4.6.5 在水面狭窄的河段或有适宜设置锚地的河岸可顺岸布置靠岸系泊的锚地。

4.6.6 水位差不大,水域宽度受到限制时,大型船舶宜采用双浮筒系泊方式。

4.6.7 不同系泊方式的锚位面积可按附录 A ( 从略 ) 确定。

4.6.8 锚地应划定范围,并设界限标志。当锚地规模较大时,应设锚地指挥中心及必要的交通、通信、供应等设施。

第三章,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

第一节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的基本资料

一、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基本资料

《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规范》 JTJ220-98

2.2.1 渠化河段运输经济营运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历年上、下水客、货运量及客、货运输发展规划;

(2) 现有各类营运船舶、船队尺度、数量及技术状况,以及规划船舶、船队尺度;

(3) 营运成本和技术经济指标等有关资料。

2.2.2 渠化河段航道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洪、枯水期航道尺度、滩险分布、碍航情况及渠化河段河床演变特征;

(2) 跨河管、线、桥梁和临河水工建筑物数量、分布、尺度及其运用情况;

(3) 航道规划和梯级开发资料。

2.2.3 地质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区域地貌特点:地层与岩性分布,主要地质构造特征,不良物理地质现象,水文地质情况和地震基本烈度等;

(2) 渠化河段内地质概况:可能引起渗漏的岩溶分布、古河道、贯穿性大断裂带分布,可能浸没、拼岸地区概况,堤岸渗漏,堤基稳定情况等;

(3) 坝址区地貌:地层岩性及其分布,地质构造特征和水文地质一般情况。对于土基,包括:土层结构、性质、分布及渗漏条件;对于岩基包括:覆盖层、基岩、岩层及其风化带、软弱岩层、夹层产状及分布,透水岩层或大断裂破碎带分布、产状、规模、性质等;

(4) 对各类天然建筑材料情况进行普查。

2.2.4 地形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其比例尺的大小应视河流大小及工程需要而定。

(1) 渠化河流地形图,比例尺 1:10000 ~1:50000;

(2) 渠化河段河道地形图,比例尺 1:000 ~1:10000;

(3) 坝址地形图,比例尺 1:1000~1:5000;

(4) 河道纵断面图

2.2.5 水文、泥沙、气象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渠化河段水文资料,包括水位、流量原始观测资料及整编资料,其水位、流量资料系列不少于连续 30 年,并具有沿程特征水位资料;

(2) 气象资料,包括风、降水、雾、气温、湿度及冰况等资料;

(3) 泥沙资料,包括含沙量、输沙量、粒径、级配等。

2.2.6 应搜集渠化河段沿岸城镇、工农业生产和对外交通现状及发展规划等资料。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基本资料

《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规范》 ( JTJ220-98)

2.3.1 经济营运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经过核实和论证的过坝货、客运量,包括:干线长途及工间运量,上下水运量以及规划运量;

(2) 经过核实和论证的船型、船队尺度;

(3) 船舶、船队过闸必需的上、下锚泊地资料。

2.3.2 地质资料除本规范第 2.2.3 条内容外,还应进一步对下列内容进行技集。

2.3.2.1 对渠化河段,应按两岸不同地貌及河流形态进行下列地质资料搜集:

(1) 对河岸为山或丘陵的地区,包括不稳定边泼的分布、范围和体和、及其稳定条件,强透水岩层、断层破碎带,古河道分布及渗漏可能性;

(2) 对河岸为堤的平原区,包括河床、堤岸各土层分布、基岩产状和相对隔水层埋深、地下水资料,蓄水后可能产生渗漏、拼岸和浸没的范围以及防护段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

(3) 对有岩溶的河段,包括岩溶成因、分布范围及其特征飞地下水特征、渗漏形成、渗漏通道及渗漏量;

(4) 对地震烈度等于或大于 7 度的河段,包括断裂带特征、地震与构造断裂关系及其对土层液化的影响.

2.3.2.2 对坝址应查明下述地质情况。

(1) 岩基:河床附曹位置、宽度、最大水深、覆盖层厚度、古河道的分布、岩层分布,各层厚度、岩性、基岩高程;断裂带、软弱夹层范围、位置、特征、力学性质及工程地质条件;坝基及绕坝渗漏条件,建筑物稳定条件及边坡稳定性;坝址下游消能段岩体抗冲性能等;(2) 软基:软土、膨胀土、砂性土、砂卵砾石及黄土类土等不同地基土的性质、成因、厚度、分布、颗粒组成,物理特性和力学指标以及各土体的水文地质特征,并预计基坑涌水量及坝基渗漏量,基岩埋深

2.3.2.3 对天然建筑材料,应按初查要求对其分布、储量、质量、性质及开采、运输条件等

进行调查和评估。

2.3.3 地形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渠化河段河道地形图,比例尺 1:5000,图幅范围按工程需要确定;

(2) 渠化河段河道纵断面图,比例尺:横坐标 1:20000~1:50000,纵坐标 1:50~1:200,图幅范围与上、下梯级衔接并稍有重叠;

(3) 坝址地形图,比例尺 1:500 ~1:2000,图幅范围包括:各比较坝址和总体布置方案及引航道与主航道衔接的连接航道的地形;

(4) 坝址区河势及河床历年演变资料。

2.3.4 水文、泥沙、气象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2.3.4.1 水文资料应具有下列成果:

(1) 坝址流量和水位频率曲线;

(2) 坝址水位历时曲线;

(3) 坝址典型年流量和水位过程线;

(4) 坝址水位~流量关系曲线。

2.3.4.2 泥沙资料宜具有下列成果:

(1) 坝址年含沙量、输沙量及其年际、年内变化;

(2) 泥沙粒径、来源及冲淤变化分析。

2.3.4.3 气象资料宜具有下列成果:

(1) 坝区 16 方位风玫瑰图,每年大于、等于6级风的天数及持续时间;

(2) 每年不同能见度雾情、持续时间统计;

(3) 气温、降水特征值资料;

(4) 冰情资料;

(5) 湿度资料。

2.3.5 应搜集不同总体布置方案的通航建筑物引航道回淤及其口门区通航水流条件,枢纽下游河床冲淤变化情况的模型实验资料。

2.3.6 应有渠化河段内与淹没计算有关的不同频率洪水痕迹调查资料。

2.3.7 应搜集不同坝址、挡水位、总体布置方案的淹没补偿资料。

2.3.8 地区交通及堤防等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两岸道路分布、高程及车流量和通过能力等;

(2) 地区工业用水、用电和生活用水、用电的现状及规划;

(3) 堤防现状与规划;

(4) 沿河两岸引水、排水设施现状及规划

2.3.9 应搜集渠化河段环保现状及评价资料。

2.110 应搜集与施工方案、施工组织有关的资料。

2.111 应搜集工程单价和定额等资料。

三、初步设计阶段的基本资料

《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规范》JTJ220- 98

2.4.1 地质资料除本规范第 2.

3.2 条内容外,还应按设计需要进一步补充下列内容:

(1) 坝闸轴线,围堪或深挖方、高填方的地质横剖面图,其中挡水、泄水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及厂房还需要顺河方向的剖面图。比例尺均为 1:500 ~1:2000

(2) 地基各层岩土物理力学指标;

(3) 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

(4) 土工试验、水文地质试验等资料;

(5) 边坡稳定性,包括永久开挖边坡及临时开挖边坡等资料;

(6) 坝址区及渠化河段工程地质条件评价报告;

(7) 坝址区及渠化河段不良工程地质现象和专门地质问题的专题评价报告等。

2.4.2 应具有根据详查要求对天然建筑材料各料场储量、质量、性质、开采运输条件等提出的评价报告。

2.4.3 地形资料应补充以下内容。

2.4.

3.1 坝址各主要建筑物区 1:500 ~1:1000地形图,比尺大小应能满足结构设计、工程量计算的精度要求。

2.4.

3.2 渠化河段地形图比例尺 1:5000;图中应明确标示不同挡水位淹没、浸没的范围和地物状况;如经历一段较长时间才进行初步设计,其局部地形、地物有较大变化时,应适当进行补测

2.4.4 应按初步设计阶段的要求,复核、补充拟建坝址处的水位、流量、含沙量、输沙量、水面纵比降及河床糙率资料。

2.4.5 应核实淹没补偿等资料。

2.4.6 应核实渠化河段两岸的道路交通、供水及供电等资料。

2.4.7 应搜集编制工程概算有关定额、地方材料及设备价格等资料。

第二节渠化工程枢纽布置

一、坝址、坝线选择的原则和条件

《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规范》 JTJ220-98

5.2.1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在河流梯级开发规划的基础上初步选择坝址;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多方案比选确定坝址并推荐坝线;初步设计阶段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批准的坝址上,通过比较确定坝轴线和船闸轴线。

5.2.2 渠化工程枢纽坝址、坝线的选择应考虑下列条件:

(1) 满足通航建筑物、挡水、泄水建筑物及水电站的布置要求;

(2) 不淹没城镇、工矿、对农田无较大淹没;

(3) 避开不良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河段,主要水工建筑物地基良好;

(4 〉挡水闸坝与堤岸连接稳定且无绕坝渗漏;

(5) 具有较宽广的施工场地和对外交通运输条件;

(6) 具有良好的施工导流,分期施工的条件;易于解决施工通航问题;

(7) 有足够的砂、石等建筑材料供应;

(8) 有利于上、下梯级的衔接,千支流航道网相互协调;

(9) 有利于枢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10) 工程造价经济合理。

5.2.3 坝址、坝线选择首先应满足通航要求,根据地形、地质条件进行总体布置 ,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推荐优选方案。

二、淹没区的确定

《渠化工程枢纽总体布置设计规范》JTJ220-98

3.4.1 渠化工程枢纽所引起的淹没区可划分为经常淹没区和临时淹没区

(1) 枢纽经常淹没区系指枢纽正常挡水位以下被淹没的区域;

(2) 枢纽临时淹没区系指枢纽正常挡水位以上,因枢纽建成后比建成前同一流量洪水位抬高所造成的临时淹没区域;

(3) 位于正常挡水位以上与设计挡水位之间的淹没区划分,可根据洪水淹没历时及淹没对象的重要性等具体情况分析确定。

3.4.2 枢纽临时淹没区的确定,应以坝址以上不同洪水标准的沿程回水位高程为依据。计算回水未端终点位置,可按筑坝后回水曲线高于同频率洪水天然水面线 0.1~0.3m 范围内分析

确定。

3.4.3 枢纽不同淹没对象的设计洪水标准应按表 3.4.3 的规定采用不同淹没对象设计洪水标准

3.4.4 枢纽淹没应按经常淹没和临时淹没分别进行实物调查和核实,并提出书面报告。

对淹没实物调查和核实工作,工程设计单位可与地方行政部门共同配合进行。

3.4.5 对枢纽淹没对象需复建的工程,其工程设计标准应按原规模、原标准或恢复原功能的

原则确定。

第四章航道设计

第二节内河航道整治工程设计

一、整治标准

( 一 ) 内河最低通航水位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98

4.2.1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或流量的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l)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或流量可采用综合历时曲线法或保证率频率法计算;由基本水文、水位站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推算滩险的相应水位,可采用水位相关法;在缺乏相关资料时,可采用枯水期实测的瞬时水面或比降插入法推算确定;

(2) 在有枢纽控制的河段,枢纽上、下游航运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或流量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 (GBJ13-90) 的有关规定确定:

(3) 潮沙河口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 (JTJ213-98) 规定执行。

《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 214 一2000

4.3.1 天然河流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可采用综合历时曲线法或保证率频率法计算确定,其保证率应符合表 4.3.1 的规定。推求保证率时,应以日平均水位为计算系列。

4.3.2 感潮河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 潮沙影响明显的感潮河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低潮累积频率为90%的潮位,其计算方法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 (JTJ213-98 ) 的有关规定执行。

4.3.2.2 潮沙影响不明显的感潮河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可按第 4.3.1 条的规定执行4.3.2.3 感潮河段的航道采用来潮水位作为该航段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乘潮潮位的统计计算方法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 (JTJ213-98) 的有关规定执行。

4.3.3 畅流运河及河网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 4.3.1 条的规定执行。运输特别繁忙的各级航道均可按第 4.3.1 条中 1 级航运的规定确定。

4.3.4 通航渠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可根据综合利用的条件确定。

4.3.5 湖泊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3.5.1 湖泊航道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根据湖区航线等级采用不低于第 4.3.1 条规定的保证率计算的水位。

4.3.

5.2 河湖两相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 4.3.1 条的规定执行。

4.3.6 枢纽上游河段设计最低远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3.6.1 有调节能力的枢纽上游河段,应根据坝前的死水位或最低运行水位与相应的入库流量组合以及按表 4.3.1 规定的保证率计算的入库流量与相应的坝前消落水位组合,得出多纽水库回水曲线,取其下包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并应考虑河床淤积对水位抬高的影响

4.3.6.2 元调节能力的枢纽上游河段,应根据表 4.3.1 规定的保证率计算的入库流量与坝前运行水位相组合以及坝前最低运行水位与其相应的流量组合,得出多组水曲线,取其下包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4.3.7 枢纽下游河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4.3.7.1 枢纽下游河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按表 4.3.1 规定的保证率确定。

4.2.2.3 航道最小弯曲半径可采用顶推船队长的3倍.拖带船队最大单船长度的4倍。采取加宽弯道的措施 ,或在流态较好、驾驶能通视的情况下,弯曲半径也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顶推船队长度的 2 倍、拖带船队最大羊船长度的 3 倍。

4.2.2.4 航道断面系数宜不小于6,流速较大的河流应不小于7.

( 四 ) 航道水流条件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98

4.2.3 航道水流条件的确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平原河流航道整治应使航道最大纵向表面流速在整治水位及其以下时不大于2.Om/s;

(2) 山区航运浅、险滩整治应使航道内的最大纵向表面流速和局部比降能满足标准船队自航上滩的要求;急滩整治按第 6.1.4 条规定执行;

(3) 船闸上下引航道进出口、取水工程的进口及排水工程的出口处,其航道横向流速不宜超过0.3m/s ,回流流速不宜超过 0.4m/s。 |

6.1.4 急滩整治应在技术可能、经济合理的情况下,达到船舶能自航上滩。如整治工程量与投资较大,亦可采用整治与绞滩相结合的方法。

二、航道整治水位和整治线宽度设计

( 一 ) 航道整治原则

《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98

4.3.1 航道整治应根据河床演变规律统筹兼顾,进行全河段总体规划,局部滩险整治应服从全局。

4.3.2 航道整治应根据山区、平原河流的不同特性区别对待,采取下列相应的整治原则和工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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