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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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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定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

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交通部科教司

二OO五年六月

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交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水平研发活动、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进行高层次学术交流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交通建设和交通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前瞻性技术以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解决交通现代化建设中的技术难题,为提高公路水路交通供给能力、服务管理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提供支撑。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

2、发布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

3、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认定与评估工作。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确定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和研究重点,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2、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组建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3、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运行经费等条件。

4、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协助交通部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组织,主要职责是:

1、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任务、研究重点和工作计划等。

2、审议研究课题,指导开展学术活动等。

3、参与重点实验室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采用认定方式确定。认定工作依照“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重点实验室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方向符合交通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具备良好的实验场所,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良好,并对外开放二年以上。

2、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具备承担国家、部(省)重大科技项目的条件。

3、拥有学术水平高、组织能力强,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强、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

4、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国内或行业内领先,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高校类的依托单位应有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硕士、博士学位点。

5、依托单位能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和运行经费,并对其科研成果有较强的转化及应用推广能力。

第十条交通部将根据行业及交通科技发展需求,每2—3年发布重点实验室认定指南。具备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并符合认定指南要求的实验室,其依托单位可提出认定申请,并按有关要求提交自评报告。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重点实验室认定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交流、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由依托单位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应由相同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低于7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努力实现科技资源共享,促进国际国内学术交流,鼓励科研人员通过合作等形式积极开展科研活动。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实行固定研究人员与流动研究人员相结合的制度,积极吸引国内外有成就的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进修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实验室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重点实验室的经常费用由实验室、依托单位自筹,鼓励重点实验室与企业合作开展研究,吸引社会力量投资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十八条依托单位应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应报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每3-5年对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组织评估。评估工作按照自评估、专家现场评审与交通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交通部对优秀重点实验室将给予重点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限期一年整改,经复评仍不合格者,将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1999年发布的《交通部重点实验室认定办法》(交科教发[1999]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交通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xx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在强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作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开展基础科学研究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重点实验室、企业重点实验室、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三类。 (一)学科重点实验室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源头创新能力、实现可持续创新发展提供先进技术理论、人才团队等科技支撑。 (二)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建设,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现代工程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三)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主要面向我省科研基地建设相对薄弱的地市,突出区域发展特色,通过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建设方式,

培育创建重点实验室,带动相关区域源头创新能力提升。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实现优势互补共赢。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编制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发布实验室建设重点领域指南; (二)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制定并协调落实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省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组织开展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评价工作; (四)协调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决定省重点实验室调整、取消资格等事项; (五)按相关规定及程序,遴选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为省重点实验室相关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省重点实验室所属省直部门与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科技局以及中央驻鲁单位可作为省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具体指导、协调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负责督促落实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七条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医生值班室管理制度

为做好值班工作,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行,应制定规范的医生值班室管理制度。 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医生值班室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医生值班室管理制度篇1(1)医院临床各科及急诊科均实行24h 值班制。 门诊及医技科室的护理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排班。 (2)护士应按照周排班表安排进行值班。 (3)值班护士必须按照医院统一要求着装上岗,坚守护理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不擅自脱岗、离岗。 (4)值班护士按照分级护理要求做好病情巡视和临床护理工作,认真执行查对制度,按时、准确完成各项治疗措施和基础护理,密切观察、记录危重病人病情变化,医。 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做好抢救准备和抢救配合,如实记录抢救过程。 (5)值班护士应认真履行病区管理制度,做好病人和陪伴人员管理,维持好病房秩序,保证病区安全,创造有利于病人治疗和休养的良好环境。 (6)值班护理人员应将本班内病人的重要情况记入护理记录,班班交接。 遇有特殊情况逐级上报。 (7)为了加强病房管理和业务领导,护士长在正常情况下不值夜班。

(8)护士调班须经护士长同意,并在班表上注明,未经护士长同意不得擅自调换班次。 医生值班室管理制度篇21、值班室是医护人员工休期间临时休息场所,需大家共同保持安静、整洁,其他人员不得在此聚集、闲谈、会客及娱乐,以免影响值班人员休息。 2、护士值班室卫生由下夜班护士负责打扫,标准包括更换垃圾袋、整理床铺、保持地面清洁、物品摆放有序、桌面无残留食物。 白班护士应共同保持值班室清洁、整齐,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3、护士值班室内床铺为护士休息区,严禁堆放工作服与其他杂物,禁止穿工作服坐卧,使用后应整理床铺,清理卫生,创造良好的休息环境。 4、每周五由中午班护士负责更换床铺被服。 5、工作人员所有鞋应一律放置于鞋柜内,不得随意放置或放于床下,换季后,暂不穿着的鞋子由个人收起,避免个人物品暂用公共空间。 6、为保证安全,人员离开时应随手锁门。 7、值班室卫生由护士长或主班护士随时监督,发现不合格或不打扫的责令重新打扫清理,直致合格才予以下班医生值班室管理制度篇3(一)各科在非办公时间及假日均须设医师值班,原则上应由住院医师任一线值班,科主任(主治医师)任二线。 值班医师条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方可参加临床第一线单独值班(医技科室根据本科情况,可酌情放宽条件)。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央财政设立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不包括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按照科学研究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不同的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撤销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重点实验室直接使用、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仪器设备费。 (一)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1.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2.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重点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二)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选题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三)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指正常运行且通过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实验室,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五年一次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发文字号】粤科财字[2012]58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12.04.13 【实施日期】201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2012年4月13日以粤科财字〔2012〕58号发布自2012年6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自主创新规划纲要》和《广东省建设创新型广东行动纲要》有关精神,加强和规范广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广东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建设,是国家和广东省科技创新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东省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及应用开发研究的核心力量和骨干平台,是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配置先进科研装备、开展高层次学术交流、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评估。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省财政设立专项经费,稳定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研发与更新。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广东省科学技术厅是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订省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省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 (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省重点实验室的措施。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一)为省重点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以及人员、经费等配套条件,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值班室管理制度

为给公司值班员工提供一个整洁、舒适的值班环境,确保值班室干净有序,应制定规范的值班室管理制度。 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值班室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值班室管理制度篇11、学校应在行政办公楼或教学楼等重点部分适当房间(平房适当位置)设立值班室,室内配备手电筒、警械、通讯等用具,值班员在室内能够通视办公楼进出口,室内无安全隐患。 2、值班室内要建立《值班室管理制度》、《值班人员岗位职责》、《值班制度》、《巡查制度》等制度并上墙,设立《值班记录》、《巡查记录》、《交接班记录》等。 3、学校每天安排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的人员轮流担任24小时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实行领导带班制度。 晚上除学校领导带班外,应安排两名教师值班,确保昼夜值班不间断。 4、值班人员实行严格的交接班制度。 接班时,必须相互询问情况,移交值班记录,巡视相关场所,填写交接班记录。 5、值班人员要实行24小时巡查制度,定期对校园内的各个部位进行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要特别加强夜间巡逻,一旦发生情况迅速查明原因,积极保护现场,必要时及时报警,协助警方处理。 6、值班人员要坚实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

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值班人员白天巡视不少于4次,夜间不少于3次。 不得无故脱岗、漏岗、不准酗酒,严禁睡岗。 7、值班室内的资料、设备及相关物品,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外借。 要维护好室内外秩序,做到整洁卫生。 8、值班人员要保持学校电话畅通,并做好电话记录,做到上情下达。 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9、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发现问题,能独立解决的应自行解决。 应急事件、急需解决的或超过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立即报告带班领导,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和请示,并做好值班记录。 10、值班人员要做好学校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协助维护校内秩序。 值班室管理制度篇2(一)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二)熟悉业务,认真钻研,提高业务水平。 文明值班。 积极妥善地处理好职责范围内的一切业务。 (三)重大、紧急和超出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应及时地向上级业务指挥部门、公司领导汇报和请示,以便把工作做好。 (四)加强安全责任,保守机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公司内部的情况。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 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 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它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其它有关单位: 现将《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12月22日

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土资源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重点实验室持续健康发展,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国土资源系统和地质勘查单位、科研院所、相关高等院校和其它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即依托单位)所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国土资源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土资源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要根据国家和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国土资源领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应用技术研究,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培养高水平的科技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支撑引领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依托单位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分工、稳定支持和动态调整的

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建设和管理,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计划单列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有关科技项目、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相关业务司局对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依托有关单位现有机构设立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承办和支撑有关工作事项。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二)组织重点实验室的遴选、验收、评估与考核,审定重点实验室建立、调整和撤消。 (三)组织推荐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申请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协调建设期有关工作,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科研条件、人才、成果等的调查与统计工作,建立重点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第七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其所属单位,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科研单位、地质勘查单位和有关企业重点

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苏科计…2006?100号 苏财教…2006?2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江苏省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是我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旨在围绕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以应用基础和高技术研究为重点,针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产业技术源,聚集和培养重点学科领域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第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按照“优化布局、做优做强、自主创新、引领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本领域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重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科技企业,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第四条省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产业技术源; (二)接受相关领域企业等单位的委托开展研究与开发,加强实验室成果的应用与转化,为产业技术创新、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三)培养、聚集相关领域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创新团队;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科技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省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省有关厅局或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附件2 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规范和加强天津市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完善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参照《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重点实验室是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第三条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引领和带动天津市相关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企业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企业重点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我市各类科技计划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 - 1 -

则,优先安排企业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六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全市企业重点实验室规划布局和宏观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批准企业重点实验室的认定、调整和撤销。 (二)组织企业重点实验室评估。 第七条依托单位是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企业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企业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对企业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做好企业重点实验室评估。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企业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市科委审批。 第八条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等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廉政勤政。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九条企业重点实验室从事本领域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3年以上,具有相对集中稳定的研究方向,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 - 2 -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为规范省级重点实验室和省级重点学科开发实验室(以下统称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持续、快速、协调发展,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开放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任务与目标 1.省重点实验室是我校高水平研究团队、高标准研究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设成为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高科技成果转化、高质量学术交流的基地。 2.省重点实验室要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吸引或邀请国内外中青年知名学者,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或学术交流,努力提高实验室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开放、流动、协作、竞争”的运行机制,使实验室的管理逐步达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保证省重点实验室的高效率运行和高水平管理。 4.省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放置、分实验室及研究用房安排应按照“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布局,以利于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突出实力、展示形象。

5.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满后要顺利通过上级的检查和验收。学校继续加大建设力度,积极申报并力争早日成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二、管理体制 1.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学校且相对独立运作的管理运行体制。学校按照二级单位进行管理,所在院(系)具体负责管理工作。 2.学校和相应院(系)分别成立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建设的领导工作。发规处负责全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科技处负责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和业务指导工作。 3.省重点实验室设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等。为便于协调和加强院(系)、学科和实验室的关系,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应由一名学院院长(系主任)或副院长(系副主任)担任。 4.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由具有正高级职称和较强组织能力的学科或学术带头人担任,并由校长聘任,报省主管部门备案。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经主管副校长和校长审定后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实验室正、副主任的任期一般为三年。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试行).doc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及实施办法( 试行 )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更好地贯彻 "开放、流动、竞争、协作 " 的运行机制 ,不断提高省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根据省政府粤府 51 号文有关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比要求,特制订本规则和实施办法。 2. 凡经省政府资助建设并验收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统一组织的定期评估。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估。 3. 评估原则是 :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公平合理。评估工作实行 "三结合 ", 即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 ; 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 ; 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 4.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优秀实验室,省科委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继续给予重点扶持。对评估结果不合格者,将取消 " 省重点实验室 " 资格。 5.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合作,共同搞好评估工作。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 1.评估内容包括定量数据统计评估(简称定量评估 )和定性评议两部分。 2. 定量评估内容 :通过量化指标评估重点实验室的综合实力(科研成果、学术、技术水平、应用效益、人才培养等)。 3. 定性评议内容 :通过专家定性评议 ,考核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及学术、技术水平 ; 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 经费及设备实力 ;管理水平。 三、评估的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 1.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采用《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评估指标进行。该指标体系由定量数据统计指标体系 和定性评议指标体系两个子系统组成。定量权重和定性评议权重之比为1:1。两者满分值各为标体系》和《评估计分标准及统计方法》见文件二。 2.定量评估由参加评估实验室填报" 定量数据指标统计表", 经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审批上报1000 分。《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 然后由组织评估单位进行计分,排 序。 3.定性评议由评议专家用投票方式,按定性评议指标打分,然后由评议专家综合评议,并写出书面意见。定性评议应实事求是地肯 定成绩 ,指出不足 , 达到促进发展的目的。 四、评估的组织和程序 1.评估的组织单位为省科委条件财务处。其主要任务是: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有关配套文件;确定评估时间及参加评估实验室名 单;印发有关评估材料 ;组织评估计分 ; 组织专家评议小组考察、听证、评议 ; 综合评估情况 ,写出评估总结报告 ;公布评估结果。2.评估程序 (1)公布评估时间和参加评估实验室名单。在评估时间的二个月前, 发送评估需要填报的 " 评估申请书 " 及其他有关材料。 (2)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应如实填报"评估申请书 ",经依托单位 (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 ,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评估组织单位。 (3)按学科性质分别组织评议专家小组。每个小组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7—9 人组成 ,设组长一人。评估专家小组负责定性评议 工作。具体任务是 :对参加评估的实验室进行实地考察,听取汇报 ,进行评议、评分 ,并提出评议意见。在评议过程中实行回避制度。 3.统计计分 (1)统计各实验室定量评估得分及排序。 (2)统计各实验室定性评议得分及排序。 4.评估组织单位及部分定性评议专家对各专家组评议结果审核后,综合定量评估得分和定性评议得分,确定实验室评估综合得 分、排序和等级 ,上报省科委领导批准。尔后将审定后的评估专家组的评估意见,综合得分和等级以书面形式正式通报实验室。 5.被评估实验室根据评估意见提出整改报告。 文件二 -1 文件二 -2 广东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定量数据统计指标计分标准 分类权 基大类指标小类指标单位序 础 指标重号 分 承担承担项目200 国际合作项目项30 1

医院值班室管理制度

医院值班室管理制度 篇一:医院值班制度 医院值班制度 为切实做好总值班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医 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安排 1、医院总值班工作由院领导轮流总带班,分医疗总值班、护理 总值班、行政总值班等“三条龙”。节假日3天及以上及特殊时期,另外安排职能科长值班,以加大协调落实力度。 2、值班室实行非上班时间值班制度,值班时段为工作日12:00~14:30(6月1日~9月30日期间为15:00)及17:30(6月1日~9月30日期间为18:00)~次日8:00;非工作日(公休日、节假日)上午班8:00~12:00,下午班12:00~19:00,夜班19:00~次日8:00。 3、医疗总值班人员由临床、医技科室行政正、副主任及部分志 愿参加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组成,护理总值班由护士长轮流值班,行政总值班由职能科室工作人员轮流值班。为照顾老同志,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一般不安排值班。 4、医务科、护理部和办公室分别负责编排总值班“三条龙”值 班表和值班室管理,对新参加值班的人员进行培训;值班人员要严格

按照值班表值班,因故不能值班的,应当提前与其他值班人员协商调换,并分别报医务科、护理部和办公室。 二、值班人员职责 1、医疗总值班、护理总值班、行政总值班分别负责处理非办公 时间的医院医疗、护理、行政事务的临时事宜,及时处置突发、重大事件,传达上级指示和紧急通知,承接未办事宜,以保证全院正常工作,确保医院安 全。 2、接听值班电话。值班人员应及时、认真接听值班电话,语言 文明,礼貌应答,对所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按有关程序报告处理,不得推诿拖延。重要来电或来电事项需要办理的,应要求对方尽量传真书面材料;没有书面材料的,值班人员要填写电话记录,按程序报批。一般情况下,涉及业务咨询的来电,应告其与相关业务科室联系;涉及新闻采访事宜、群众信访问题的来电,应告其与办公室联系;涉及举报、投诉的来电,应告其与监察室联系。 3、及时接收和转办文电。值班人员如收到传真或送达的文电, 要在值班记录本上登记,注明收到时间。需要立即办理的文电,值班人员要立即报告带班院领导,并按照带班院领导的要求及时办理;不需要立即办理的文电,待上班后交由办公室处理。 4、做好值班记录。值班人员要认真填写值班日期、值班人员姓 名,简明扼要记录值班时发生的事项和处理过程、结果以及需接班人员继续办理的事项,所记事项应当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字迹清楚,要

《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青岛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我市市级重点实验室以及中试基地建设项目。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根据青岛市社会经济和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由政府有选择地对部分具有优势的青岛高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的实验室(研发中心)进行重点支持,并与其所在单位共建的具有较强科技力量、完备实验条件、与产业密切结合的科研开发实体。同时也是培养、引进、交流优秀科技人才的创新平台。其目标是获取原始性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中试基地是依托于重点实验室而建设的成果孵化基地,是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创新机制进行运作、有较强集成配套能力并致力于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科技经营实体。 第二章申报及认定第五条:申报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研究方向明确,所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能解决我市高新技术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难点,思想和方法具有创新性,所取得的成果对本行业具有辐射作用,重大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在同领域研究中具有显著技术优势和雄厚科研实力,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和地方各项重点科研任务并有一定的影响力。 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且产业化经验丰富的学术带头人和管理能力

强的领导班子,拥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科研人员。 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有比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能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经费,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有一定的资金匹配。 与企业有着密切的联系和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申报中试基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已经批建了重点实验室。 、具备与建设中试基地相匹配的场地和资金。 、具有较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 、与产业化密切结合。 第七条:申报及认定程序如下: 、市科技局根据青岛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确定市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 、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的申请报告”。建设重点实验室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重点实验室的目的、实验室研究方向和发展领域、现有基础条件、管理模式等。建设中试基地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中试基地的目的、中试内容和发展方向、现有基础条件、管理运行模式等。 、科技局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拟列入年度建设目标的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市科技局经过综合评议,确定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建设名单,做出正式批复,并与申请单位签订《青岛市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建设计划合同书》。 第三章经费管理

苏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常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常州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构建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创新的重要支撑力量之一,为加强和规范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平台建设旨在围绕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重点突破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解决各类关键性、共性技术难题,为我市科技创新与科技创业提供高质量的各类技术服务,全面提高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平台建设主要依托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和科技服务型企

业等建设。 第四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外提供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科技条件资源共享、产品检验、测试分析、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科技创业服务、科技融资服务、管理咨询等各类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市级平台的组建工作,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情况统筹规划,统一管理。辖市、区科技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平台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 1.负责制定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平台年度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平台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和验收; 4.负责制定平台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组织绩效评估和考核; (二)主管部门 1.负责本地区拟建平台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本地区的平台的组建和运行管理服务工作; 3.负责落实配套经费。 4.负责协调平台建设单位与共建或合作单位的关系。 立项与实施 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需要,编制并发布年度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指南,依托单位可通过主管部门推荐或招标投标方式申请。 第八条平台建设应符合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申请组建平台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业绩,具备承担科技服务的能力,拥有为科技创新和科技产业化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实验室管理工作条例

实验室管理工作条例 目录 目录 (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组织机构3 第三章·························实验室队伍5 第四章··························经费管理10 第五章·······················资源配置与管理11 第六章··························教学管理13 第七章·····················科研与学术交流管理13 第八章·······················环境与安全管理14 第九章··························档案管理16 第十章··························学生守则19 第十一章··························附则21

为了创造一流的教学和科研环境,进一步打造以“创新、奉献、协作、和谐”为核心的学科文化,确保实验室稳步、有序、快速地发展,特制定实验室管理工作条例。实验室全体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博士后和研究生均需自觉并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学科建设为龙头,进一步凝练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提升和改善实验室环境,培养、引进和稳定一支优秀的科技人才队伍,积极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条实验室建设必须根据教学和科研的实际需求,坚持以实验室发展为导向,以勤俭和高效为准则,充分发挥实验室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作用,实现实验室的现代化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和博士后,必须以教学和科研为核心,努力做到顾全大局、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执行教育部、省教育厅、学校和其他管理部门制定的实验室建设和评估制度,坚持“以评促建、以

实验室日常管理规定

实验室日常管理规定 The final edition was revised on December 14th, 2020.

江苏省资源环境信息工程重点实验室(中国矿业大学) 实验室日常管理制度 任何人到实验室工作必须遵守实验室有关的规章制度。 1、实验室正常开放时间除了学校规定的上班作息时间外,晚上开放时间为晚6:00到9:3 0(星期五晚上及星期六、日、节假日关闭)。 2、凡借用仪器设备可向保管人借用,用毕即归还。常期借用不还者视情节轻重将暂停其继续使用,直至经济处罚。借用仪器期间,仪器损坏应分清责任,并负责修理,无法修复的要照价赔偿。 3、实验室任何设备,未经允许不得任意动用。 4、未经保管人同意,不得任意将所借仪器拆卸或携出实验室外使用。 5、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 6、凡要安装电器设备或拉临时动力电源,必须事先经实验室同意,电器设备安装完毕第一次启动之前必须经实验检查合格后才能接通电源。 7、要保持实验室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卫生,保持各室整洁。不得在实验室内吃东西,不得乱扔废纸、污物,不得在实验室内吸烟,不得向下水槽乱扔茶羹及其他废弃物。每天下班前要清扫现场 8、实验室内不得任意堆放杂物,废物要及时清除,临时有用的物品要堆放整齐 9、进实验室必须衣着整齐,不得光膀或穿拖鞋进实验室,不得将与实验室无关人带入实验室。更不得用本室仪器设备和药品为室外人员做实验,如若发现,实验室有权处罚当事者。 10、实验室内不得吃东西和抽烟,工作时间不得在实验室内聊天、会客、带小孩。 11、凡在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违犯实验室规章制度(含各研究室制订的制度),实验室有权进行批评教育以及经济处罚。

办公室卫生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一、教师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安排 1、上班期间由导辅师和值勤队员轮流值班。 2、夜间由行政人员和后勤人员各一人轮流巡视、守护值班。 3、节假日由校行政领导带班,部分教师、值班。 4、重点部位和要害部位由专人值班守护。 二、值班要求 1、值班人员在当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保持警惕,不迟到、早退或脱岗。 2、对各部位每小时巡查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发现失窃,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发现重大情况在立即报告领导的同时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负责传达上级机关的电话通知,接待因公来访的人员。 4、保管好值班室物品,交接班时必须做好移交手续。 5、做好当班情况记录和交接班工作,并负责值班室清洁卫生。 三、处罚措施 1、值班人员迟到、早退、脱岗,按本校考勤规定处理。 2、在规定的值班时间发生了案件或事故,对迟到、早退、脱岗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教师节假日护校职责要求 1、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校园财产安全防卫工作。 2、要坚守岗位,做到24小时有人护校,并处理校内的突发事故和上接下传工作。 3、要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晚上不随便外出酗酒,禁止一切与赌博有关的活动。 4、时间是每周从星期五晚上到星期日晚上。 三、学校门卫制度 为加强学校治安管理,预防各类案件和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1、校门卫值班室的任务是负责校大门的昼夜值班(夜十二点后为睡班),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和物资出入,维护校门周围的秩序管理,协助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破坏”工作。 2、凡出入本校的人员都要遵守门卫制度,主动出示证件,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询问和检查,自行车经过大门时须下车推行。 3、本校学生凭胸卡出入,校内聘用临时工(含基建、维修队),由聘用科室到保卫科登记后发给统一的出入证,凭证出入。 4、凡校外人员来校联系公务或私访,一律须主动到门卫值班室出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后凭会客单进入校内,严禁小商小贩和闲散人员进入校内。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认定。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教育部根据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不定期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 第九条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和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经费保障。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依托学科应为高等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学科,并符合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指南。 (五)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是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行业、地方、校级重点研究机构,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实验室建设指南和要求,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按规定格式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高等学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教育部组织专家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向高等学校批复立项结果,并抄送其主管部门。

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 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号)精神,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实验室依托企业建设,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开展行业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 秀科技人才、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实验室主要任务是以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为 导向,瞄准行业和产业高技术前沿的关键科技问题,开展应用基 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培养、聚集高层 次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人才;开展和参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 研究制订;加强行业科技合作与交流,推动技术扩散和技术储备 等。 实验室是人、财、物管理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 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及“定期考评、动 态调整、重点支持”的管理机制。 我省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应按照项目、基 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实验室承担。 省科技厅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实验室有关政策、办法等指导性文件,宏观指 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改组和撤销,组织实验室的 检查和考评。 省直有关部门(行业)或各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 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落实我省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办法,具体指 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支持。2.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落实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条件。3.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企业是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1.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经费及保障条件,保证实验室 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组织公开招聘并推荐实验室主任,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 聘任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3.负责实验室的建设与日常运行,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 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案报主管部门。 省科技厅公开发布实验室建设指南,由主管部门组 织申报。 申请实验室应满足下列条件: 1.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内资企业,或 者内资控股的民族品牌合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科技实力较强,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依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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