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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浅论依法治国

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浅论依法治国

目录

摘要-------------------------------------------------------------------2 一、依法治国的涵义-----------------------------------------------------3

(一)法治的发展---------------------------------------------------3 (二)依法治国的概念-----------------------------------------------4 (三)依法治国的内容-----------------------------------------------4 二、依法治国的特点-----------------------------------------------------5

(一)全局性-------------------------------------------------------5 (二)整体性-------------------------------------------------------5 (三)目的性-------------------------------------------------------6 (四)长期性-------------------------------------------------------6 三、依法治国的核心-----------------------------------------------------6

(一)宪法是建立民主政治的保障-------------------------------------7 (二)宪法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准-------------------------------------7 (三)宪法是公民权利不保障书---------------------------------------8 (四)“宪法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8 四、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性-------------------------------------------8

(一)历史证明,我国应依法治国-------------------------------------8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现代民主的保障--------------------------------10 (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11 五、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环节--------------------------------------------11

(一)依宪治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12 (二)加强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国的前提--------------------------------12 (三)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12 (四)完善监督机制,是依法治国的关键------------------------------12 (五)深化法制教育是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13 (六)发展法学教育是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13 六、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13

(一)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13 (二)推进司法改革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14 (三)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15 (四)加强监督制约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6

摘要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通过修宪,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内容写入宪法。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本文仅就依法治国的涵义、特点、核心等问题阐述笔者的观点,以期对依法治国有更深入的认识。

关键字:法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司法公正

浅论依法治国

199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全国人大通过修宪。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内容写入宪法。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就此我仅就依法治国的历史沿革、概念、特点等一些问题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依法治国的涵义

(一)法治的发展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主张,最早是由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思想家管仲、慎到、商鞅、韩非等人提出的,尤以韩非为代表。“韩非著有《韩非子》一本,他主张‘霸道’和‘以法治国’。他把慎到的‘势’、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融为一体,强调必须行法、执术、持势,使法、术、势三者密切结合,提出抱‘法处势则治’。形成了一整套的治国理论,规定一切都‘断于法’”。①这些论述虽包含有法制的思想,但与现代法治精神有质的区别。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统治阶级以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以有效地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使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与民主特别是与宪法密不可分的,几乎是与宪法同时产生的。现代法治包括资本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法治。

资本主义法治是在反对封建专制斗争中提出的,人民享有权力,政府受命于法,即“保障民权,限制政府”。但资本主义的“民权”只不过是资产阶级统治的权利而已。权利永远受制于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维护财产关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直接的和间接支配权,永远是资产阶级的立法原则,这来自资产阶级自身的遗传基因,它造成了资本主义法治的先天性缺陷。然而,我们应当从其法治国家的意义中认识

到“法治在于制约国家权力,民主在于存进社会运用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按照法律制度范围操作和运行。”②

社会主义法治是更完善、更高层次的现代法治。这是基于普遍享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力,是建立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构成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是中国人民历经磨难后的最终和最佳选择。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明确而完整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和方略,拉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序幕,谱写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的新篇章。

(二)依法治国的概念

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做了高度概括:“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三)依法治国的内容

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2.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3.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4.立法机关要严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

5.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6.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国要求各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依法治国的特点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项战略方针和战略目标,具有以下特点:

(一)全局性

全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实现法制化,都要依法治理:这一方针应成为执政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的共同行为准则。现代法治中老百姓的行为虽然也要受法律的约束,但法律的作用主要是治官,这是由民主政治代替了专制政治所决定的。宪法出现在近代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宪法的内容很多,但主要是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使其不受侵犯;二是设定和约束国家的权力,使其不被滥用。同时,那种认为法治只是一项具体工作而不是一项影响和决定全局的方针的看法也是不正确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实行了一系列完全不同于以往的方针和政策,其中有四项最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深远战略意义,即: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实行计划经济转变为实行市场经济;从实行闭关锁国转变为实行对外开放;从人治向法制再向法治过渡,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整体性

依法治国是一项从中央到地方,从地区到行业,从立法到执法、司法、护法、守法、学法的系统工程。应上下呼应,左右协调,前后衔接。实行依法治国,首先是中央的事情,首先要从中央机关及其领导成员做起;制度改革首先要从中央一级的层次上实施,这是毫无疑问的,而且实行这一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也在中央一级但是,我们不应低估从1985年前后开始的、现在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和深入开展的“依法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治理包括区域治理(省、市、县)、行业治理和基层治理,内容涉及立法(还有行业与基层的建章立制)、执法、司法、护法(法律监督)、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是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系统工程。现在它已经超越“学法必须用法”的视角和把依法治理仅仅当做普法的一个环节的眼界,发展成为一个把依法治国方针和措施从中央推向各级地方、各行各业和所有基层单位的宏伟局面。

(三)目的性

战略目标是相对于策略手段而言的。法治国家作为现代一种最进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目标模式,其基本标志和要求是丰富的、具体的、确定的、可预测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和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法治国家”概念,在以往党和政府的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中从未出现过,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我们强调狭义上“依法治国”是方针,“法治国家”是目标,主要意义是说明“法治国家”有其具体的丰富的内涵,是一种国家在政治和法律上的类型与模式,它应具有一系列现代法治原则,不应简单地将它理解为只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应有中国的一定特色,又必然具备现代法治国家的各种共同特征;它应有自身的性质和客观规律可循,又可以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予以创新。

(四)长期性

法治国家的建成同整个国家的现代化是同步的。法的内容与形式,法律制度的模式选择及其实现,不可能孤立地存在与发展,而必然受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具体条件的影响与制约。同时,人们认识的提高和经验的积累也须要有一个过程。特别是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情况复杂,历史包袱沉重。因此,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使其达到理想的境界,在我国大约还需要三十年以至五十年左右的时间。这一长期性决定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性进程具有渐进性、持续性和阶段性的特点。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不顾主客观条件而操之过急,也不能不去做那些可以做到的事情而停步不前。

三、依法治国的核心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还把依法治国作为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基本内容。

法治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是人类的一项伟大的发明。1999年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其作为宪法的第五条第一款。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

依法治国虽然只有四个字,却是一种治国思想体系、一种治国原则体系和一种治国制度体系的总成,包含有丰富的内容。在这一整套的庞大体系中,宪法占据着至关重要的位置。胡锦涛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20周年的大会上强调:“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

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这是因为,宪法是法治的标志,没有宪法,就没有法治,就不可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在很大程度上讲,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一)宪法是建立民主政治的保障

民主政治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也有法律,但是不能够称之为法治社会,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是民主社会。有了民主,法治社会才得以建立,而民主是依赖于宪法来维护的。宪法之所以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法律中的法律”,是因为宪法直接捍卫着人民群众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捍卫着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没有宪法,民主的事实无以得到法律的确认;没有宪法,各项基本民主制度的建立,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等等,无法得到实现。

(二)宪法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准

中国春秋时期就有法家,提倡以法律治理国家。到了战国时期,法家发展成为具有极大影响的政治派别。但是人们并不认为战国时期有什么法治国家。判断一个国家是否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准,在于是否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宪法能够实实在在发挥作用的国家,就是宪政国家,也就是法治国家。

(三)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依法治国的目的有很多,它有助于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助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有助于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在众多的目的中,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的正当行使则是其根本的目的。公民权利得不到保障,其他的目的也无法实现。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判断是否法治国家一个重要标准,是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范围和程度,而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范围和程度,主要在于宪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宪法,为了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改变了以往放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虽然只是次序的调整,但它反映了法治国家一个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机构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国家机构是用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工具。

(四)“宪法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法律至上”的前提条件是“宪法至上”。在一个“宪法至上”的宪政国家里,法律才是国王,法律才真正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无论什么人、什么阶层、什么政党,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都服从于法律;如果谁违反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四、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性

(一)历史经证明,我国应依法治国

在我国,提出依法治国经历了一个长久的历史过程。建国后,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也有过重大挫折,特别是经历了十年“文革”的浩劫。“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同志在总结国内与国际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他深刻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③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一系列文件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已经郑重地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中共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方针的科学含义、重大意义和战略地位作了全面而深刻的阐述。1999年3月又将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庄严地记载在宪法中。党的十五大对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作了如下概括“依法治国,是当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邓小平同志曾他指出,把一个国家、一个党的稳定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威望上,是靠不住的,很容易出问题。这是邓小平关于健全民主与法制思想的精髓和灵魂。如果这一指导思想不明确,发展民主与健全法制的任务就难以实现。

邓小平同志在上述这一治国理论和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提出了一整套原理、原则和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④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他主张要通过改革,克服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⑤强调要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贯彻法律平等原则和司法独立原则,“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

③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91

④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165

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⑥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此可见,邓小平同志是坚决主张实行法治的。

1996年2月8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共中央法制讲座上发表了《坚持实行依法治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讲话。同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也郑重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定下来。尤其是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法治国家”的概念,并将其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今后一个时期内突出需要解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全面论述;并郑重地将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记载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1999年修改宪法,又将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通过国家的根本大法予以认可和保障,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动准则。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现代民主的保障

现代民主的实现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十三亿人民不可能人人都去执掌政权,而只能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政权机关,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为了保证这种权利的行使能符合人民的利益,根本的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和实施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并保证这种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来确保政府为人民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政权机构制定良好的法律并严格依法办事,就是按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办事,就是从根本上体现并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否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有可能认为自己是可以按个人的认识、愿望、意见和主张任意处理各种问题的,自己的权力是无限的,是可以不按民主程序办事的,就有可能滥用权力。同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公民的各种权利、权力的民主配置、民主程序和民主方法等,如果没有完备和良好的具有极大权威的法律予以全面确认和切实保障,是根本靠不住的。十年“文革”的悲剧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时宪法这一根本大法成了一张废纸。而在法制健全的条件下,公民权利的行使,可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如果遭到侵犯,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济。

(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法存在的合理性,根源在于人类社会生活本身始终存在的三个矛盾,即个人与社会的矛盾、秩序与自由的矛盾、权威与服从的矛盾。如果人类社会没有法这种调整社会

关系的行为准则,社会正义必将难以维护,社会自身的发展和存在都成问题。每一个历史时代,法的内容与形式以及法的精神,都同该时代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彼此适应,是该时代人类文明发展水平的综合性标尺。一部由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演变的法律制度史,使整个人类文明由低级状态向高级状态发展历史的一个缩影。民主与法制是属于制度文明的范畴。在现今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法律,要么专制主义盛行,要么无政府主义猖獗,自然也是不文明的。同时,法律作为一种认识与改造世界的手段,可以保证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得到稳定、协调、持续地发展。由于法律和道德的互相渗透与作用,通过立法和执法,还可以促进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建立、发展与传播。

五、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环节

依法治国是一项治国的战略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是一项治国的战略目标。它不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的概念。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现代社会一种最先进最文明的国家模式和政治法律制度类型,应具有一系列基本的原则和要求。根据人类的共同经验和中国的具体国情,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几项:

(一)依宪治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

上文已提到依法治国的核心即为依宪治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特别是宪法的特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实现治国,先要依宪治国。

(二)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当前急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因此要求建立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治国必须有法,有法必须立法,有法可依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党的十五大提出,我们应在2010年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仍然艰巨。

(三)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

我国行政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中的权力最大,机构最多,影响最广,涉及面最宽。因而行政机关较立法机关相比,较易违法。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80%都需要行政机关执行。但由于人的个体素质的差异,管理上的漏洞及传统习惯的影响等

各种复杂原因,法律法规随时会遇到挑战,现阶段违法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如没有一种强有力的应对手段,依法治国就难以推进。列宁在论述国家法律制定后,要使其得到有效实行时,明确指出:“一是对法律的执行加以监督,二是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国家行政司法机关就担负了这种保障职责,江泽民同志在1997年全国政治工作会议上指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支高素质的政法队伍”。只有通过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保护合法,制裁违法,打击犯罪,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法律的权威,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保障和促进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因而,依法行政,建立廉政高效政府,是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没有一次思想政治素质高和业务素质强的队伍,依法治国就是一句空话。因此要求我们通过进一步健全行政法律,建立和强化内外监督机制,并采取教育的、行政的各种手段逐步实现。

(四)完善监督机制,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依法治国就必须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为此,一方面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另一方面,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依照党的十五大的要求,建立与健全“民主监督”体系,是一项重要而长远的任务。

(五)深化法制教育是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

1986年6月28日,邓小平同志就作了题为《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的重要讲话。他认为“要讲法制,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由于我国公民缺乏专门的法律知识,因此必须在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法律知识是法律价值观的基础,法律价值观是法律意识中最核心的部分。故而在普法教育中,应该把二者结合,重点放在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上。普法教育的目的绝不仅仅在于使公民懂得一点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要不断地启发和鼓励人民群众增强主人翁的责任感,树立社会主义的法律价值观,深刻理解严格维护和遵守社会主义的法律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美好生活的重要性,不仅自己要守法,而且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六)发展法学教育是依法治国的必要条件

当代中国法学要克服自己的薄弱环节和不足,必须坚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集中体现这一理论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不断解放思想,转变不合时宜的观念;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深入实际,研究和总结中国的实践经验,注意世界法学研究的新动向,认真学习和借鉴历史上的或别国的经验,重视吸取人类积累的一切合理、有益的法律文化来丰富自己。

六、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体现在整个治国方略的方方面面,但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仅就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的关系进行一点浅显的论述。

(一)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实行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司法建设”。⑦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维法律的尊严,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只有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邓小平同志科学地借鉴了各种经验与教训,特别是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经验和借鉴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惨痛教训,科学地提出并论证了树立法律权威的极端重要性,并为在中国实现和树立法律权威做出了贡献。党章总纲中特别申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邓小平同志在多次讲话中又反复指出:“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有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因此可以说,树立法律权威是邓小平依法治国思想的核心。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权威无疑是个核心问题。法具有最高权威性,这不仅是由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树立法的权威性有赖于完善的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法的尊严,发挥法的作用,实现法的价值。通过制度来限制人的随心所欲,规范人的行为,避免“人治”对法的权威性的损害。

(二)推进司法改革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

当前司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没有能提供应当提供的救济;公民的法律信仰阙如;司法公正未能达到必要的程度;司法未能有效遏制腐败,司法部门本身亦受到腐败的侵蚀;执行难往往使司法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这些不良现象的产生,主要产生于司法制度本身,因此应对有关司法制度作相应的改革。

改革司法体制,提高法院的独立性。司法体制改革通常是指那些影响司法机关独立地位和公正性的结构性改革。宪法规定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领导地位决定了中国的司法机关同样要在党的领导下完成司法职责。从理论上来讲,中国共产党与司法机关存在使命的统一性。单两者的具体运用方式有根本区别。“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制度保证,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体现,要以司法权威保障法律权威。各级领导干部要发挥表率作用,绝不允许插手、干预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绝不允许对案子批条子、打招呼,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的风气”。⑧但实践中这总是一对介乎政治与法治之间的微妙矛盾。“人们普遍接受了这种观点:党的领导和独立审判两者之间的关联不可回避,只有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体现这种区别,司法机关才有存在的价值”。⑨

(三)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司法公正就法院而言就是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从近年来人民法院执法情况看,可以说多数法院工作人员是能够做到公正执法、秉公办案的。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少数法院和少数工作人员中确实存在着执法不公甚至枉法裁判的问题。究其原因,不外两个方面:从外部执法环境看,社会上种种不正之风对人民法院执法活动的干扰和影响非常普遍。当事人通过各方面关系托人说情,请吃送礼;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也给法院执法造成了很大障碍。从内部因素看,主要是一些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不高,立场不坚定,导致枉法裁判;此外,有的法官审判业务素质不过关,运用法律有偏差和失误,也容易造成执法不公。为此,应当努力提高法官素质,使每一位审判员都成为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灵活的思维、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战略方针正在进一步落实。法律作为管理国家的重要手段,日益对社会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保证司法公正,对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的建设至关重要。

⑧赵翔.《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北京:《人民法院报》,2004. 第三期

(四)加强监督制约全面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使监督充分发挥作用,既要切实使监督机构能行使监督职能,更要在制度上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当前在加强监督制约、防止司法权力滥用上,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全面理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二是如何从制度上保障公民行使监督权。邓小平同志关于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的监督制度有一系列重要论述,他明确提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江泽民同志说:“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这种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实践已经证明,人大监督制度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行之有效的国家制度。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来说,它是最高层次、最权威的监督;同样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监督比较,在本地区也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当然,对司法权的监督也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对于非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人大应予以制止,支持法院司法公正。关于公民的监督应当看到,公民是最广泛的监督主体,在不危害国家安全和不侵犯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应当逐步扩大公民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范围,增强国家机关活动的透明度、公开性,使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享有较充分的知情权。

依法治国是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既是目标,更是过程。它需要几代、十几代人的努力,需要各个层面、各个部门、各个行业乃至全国人民齐心协力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侯欣一:《中国法治思想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刘金国、舒国滢编:《法理学教科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 蒋立山:《中国法治论丛》,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4.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5.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6.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7.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8. 李林:《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北京,2008。

9. 赵翔主编:《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人民法院报》北京,2004。

10. 蔡定剑、王晨光主编:《中国走向法治30年》,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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