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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管理

数字版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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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版权管理

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简称:DRM)指的是出版者用来控制被保护对象的使用权的一些技术,这些技术保护的有数字化内容(例如:软件、音乐、电影)以及硬件,处理数字化产品的某个实例的使用限制. 本术语容易和版权保护混淆。版权保护指的应用在电子设备上的数字化媒体内容上的技术,DRM保护技术使用以后可以控制和限制这些数字化媒体内容的使用权。

主要采用的技术

数字版权管理主要采用的技术为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数字签名和数据加密。

DRM概述

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是随着电子音频视频节目在互联网上的广泛传播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技术。其目的是保护数字媒体的版权,从技术上防止数字媒体的非法复制,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使复制很困难,最终用户必须得到授权后才能使用数字媒体。

数据加密和防拷贝是DRM的核心技术,一个DRM系统需要首先建立数字媒体授权中心(Rights Issuer,RI),编码已压缩的数字媒体,然后利用密钥对内容进行加密保护,加密的数字媒体头部存放着KeyID和节目授权中心的统一资源定位器(Uniform ResourceLocator,URL)地址。用户在点播时,根据节目头部的KeyID和URL信息,通过数字媒体授权中心的验证授权后送出相关的密钥解密,数字媒体方可使用。需要保护的数字媒体是被加密的,即使被用户下

载保存并散播给他人,没有得到数字媒体授权中心的验证授权也无法使用,从而严密地保护了数字媒体的版权。

数字版权管理是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媒体版权保护而提出的一种新技术,一般具有以下六大功能:

(1)数字媒体加密:打包加密原始数字媒体,以便于进行安全可靠的网络传输。

(2)阻止非法内容注册:防止非法数字媒体获得合法注册从而进入网络流通领域。

(3)用户环境检测:检测用户主机硬件信息等行为环境,从而进入用户合法性认证。

(4)用户行为监控:对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实时跟踪监控,防止非法操作。

(5)认证机制:对合法用户的鉴别并授权对数字媒体的行为权限。

(6)付费机制和存储管理:包括数字媒体本身及打包文件、元数据(密钥、许可证)和其他数据信息(例如数字水印和指纹信息)的存储管理。

DRM技术无疑可以为数字媒体的版权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但是它要求将用户的解密密钥同本地计算机硬件相结合,很显然,对用户而言,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是非常明显的,因为用户只能在特定地点特定计算机上才能得到所订购的服务。随着计算机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的模式和拓扑结构也发生着变化,传统基于C/S模式的DRM技术在面临不同的网络模式时需要给出不同的解决方案来实现合理的

移植,这也是DRM技术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国际研究现状;

在国外,特别是数字化和网络技术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网络出版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比较高的水平,人们的工作和学习方式已经悄然地发生了变化,对传统的纸质刊物形成了较大的冲击,在美国80%的出版社都拥有了自己的电子版,2005 年在美国网络出版的占全部图书出版总额的30%。

早期,在数字版权管理方面研究工作是比较重视且较体系化。早期由ContentGuard提出的可扩展版权管理语言XrML2,主要用于版权内容描述,接着International DOIFoundation提出了数字对象标识DOI,它是一种标准化方式。后来Open Digital Rights Language(ODRL)组织定义了开放的数字版权管理语言,相对于XrSL来说,ODRL 较完备些。在1999 年,由Open Ebook Initiative Rights and Rules WorkingGroup 和Electronic Book Exchange Working Group 联合研发了电子图书交换协议,随后由Internet Digital RightsManagement Research Group 提出将数字版权管理和传统的访问控制联系起来,将主题、客体及数字权利建立关联,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国内研究现状: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对今年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表明,我国现有互联网用户1.4 亿,上网计算机有4740 万台,而网上查阅电子书籍的网民占40%,以学习为目的的用户正在以12%的比例增加,可以看出我国电子图书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

但就数字版权管理水平上,我国还处在研发阶段,与国外相比,比较缓慢,在技术上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以大学或科研机构为主,比如武汉大学,中南大学,中国科学院信息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方向主要是数字水印、密写、数字指纹等。

学术界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中南大学的孙星明教授针对文本数字和软件水印的研究;武汉大学的董红斌基本文件视图和DNA 的安全文件系统理论与模型的研究;中国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对今年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表明,我国现有互联网用户1.4 亿,上网计算机有4740 万台,而网上查阅电子书籍的网民占40%,以学习为目的的用户正在以12%的比例增加,可以看出我国电子图书的发展潜力是巨大的。但就数字版权管理水平上,我国还处在研发阶段,与国外相比,比较缓慢,在技术上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以大学或科研机构为主,比如武汉大学,中南大学,中国科学院信息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方向主要是数字水印、密写、数字指纹等。

发展趋势:

最近几年来,随着电子出版物的高速发展,各种非法网络出版,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层出不穷。针对目前态势,世界各国在立法、电子监控、刑事侦查方面对开放的数字媒体版权正在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数字版权保护的发展趋势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大版权立法范围。对开放环境下新出现的数据库、软件、多媒体、电子出版物等作为版权保护的对象;同时根据互联网上的不同种类信息各自的特点,界定各种信息的合理使用范围;此外对信息产

品在互联网中的发行是否属于出版行为加以确定。

(2) 完善数字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数字版权保护集体管理组织。一些西方国家的经验表明,建立数字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维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是保护版权媒体的有效途径。建立组织机构,可以统一代表版权所有者同数字媒体服务商洽谈版权授权事宜,一方面可避免数字媒体服务商与大量单个版权主体分别进行谈判,导致软件使用及时间和人力上的巨大浪费,另一方面可以提高版权主体的谈判地位和实力。

(3) 对解密行为进行立法,也就是赋予版权所有者禁止反措施的权利。反措施是指对具有版权的加密数字媒体进行未经许可的解密。因为大多数解密者的目的是将数字媒介提供给复制者进行非法盈利,所以即使这类解密者未直接从事复制行为,但是其解密本身应构成了侵权。数字媒介的版权保护离不开法律,但无论是保护合法版权所有者还是制裁侵权者,都需要证据,那么数字版权的保护不仅能够使普通合法者合法的使用数字媒体,还能防止非法用户对数字版权的破坏。

(4) 加强技术研发。随着新需求的产生,主要技术研发工作将向以下几个方向发展:A、权利描述语言的研发,主要是领域权利描述语言的标准化。B、用户控制机制和权利转移机制的研发。C、系统安全保障的研究。此外,随着TCG/NGSCB 技术的兴起,也正在对DRM 产生较大的影响。

DRM数字版权保护系统

DRM数字版权保护系统

目录 1引言.................................................................................................................................- 1 - 1.1目的 ......................................................................................................................- 1 - 1.2名词术语 ..............................................................................................................- 1 - 1.3遵循的标准 ..........................................................................................................- 1 -2系统总体描述.................................................................................................................- 1 - 2.1系统功能描述 ......................................................................................................- 1 - 2.2系统总体架构 ......................................................................................................- 1 - 2.3系统工作流程 ......................................................................................................- 2 -

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信息 SCIENCE&TECHNOLOGYINFORMATION2012年第35期信息化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其水平高低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 现代化水平与综合实力的体现。近年来,我国各级单位纷纷投入巨大 的人力、物力着手开发自己的信息管理系统,旨在提升其在市场中的 竞争力,但因建设参差不齐,不可避免的都会涉及到信息资源数字化 和采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只有解决了知识产权保护,我国 的信息化建设才能迈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1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中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 1.1信息采集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的目的是为了更有效的管理信息和再次开发, 进而形成知识,为辅助决策和信息共享服务,因此,信息的采集是该过 程中的首要任务。目前,在我国的信息采集一般是针对丧失版权或版 权问题已经得到解决的外部和内部信息,但更多来自于纸质图书、档 案文献的数字化和网络信息的采集还未充分涉及。而信息资源数字化 和网络信息采集必将涉及到众多拥有版权的、以多种载体形式发行的 作品,这就与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密切相关。 1.1.1信息资源数字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化已成为人类用于获取信息、管理信息的一种常规新手段, 它既可塑造出数字化生存的整体境遇,也能与人类的原有成果进行联 结,加快知识的传播,因此数字化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在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版权局 共同起草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中也十分明确地将“作品数字化” 界定为复制权。因此,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过程中,只有当开发者们拥有 知识作品的版权,或是公有领域的出版物、或是获得了著作权人的许 可,才能将该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否则就会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 1.1.2网络信息采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互联网上的信息,存在信息载体的不确定性、信息的高度流动性、 形态的多样性等,让人眼花缭乱,无所适从。但是通过对其仔细分析, 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1)不适用版权法保护的作品。世界各国都有将某些作品排除在 保护范围之外的制度。我国不适用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①法律、法 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它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 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④ 国家标准、规程、规范。 (2)保护期限已到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的作者署名 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实行永久保护,而对作者发表权与复制 权、获酬权等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去世后50年。 (3)超出地域制约的作品。1993年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为特定 目的使用外国作品特定复制本的通知》,严格限制对外国作品的复制。 但这种限制仅及于《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成员国的作品。超 出此地域制约的作品是不受版权保护的。 (4)受版权保护但符合合理使用原则的信息,即非商业目的使用、 且数量很少、使用行为对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无重大不利影响等都属 于合法利用,没有侵犯原作品的知识产权。 (5)受版权保护但符合法定许可制度的信息,例如在使用时应指 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侵犯版权人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 (6)受版权保护但符合强制许可制度的信息。强制许可是指版权 人在一定时期内未许可他人使用已发表的作品时,使用人可向政府主 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一定程序获得强制许可证,可不经版权人许可 而使用其作品,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1.2信息利用与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为了将数字化后的信息通过系统或互联网进行传播和共享,提高 信息资源利用率。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在《中国 数字图书馆工程资源建设中涉及著作权问题的有关建议》中,提出在 修改《著作权法》时,增加针对图书馆的法定许可条款。 1.3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2]信息服务的主要方式是利用数据库。随着中国数图网、中国高校文献保障体系的相继开通并服务于社会,数据库的利用越来越广泛,因此而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就不可避免。我国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著作权法还没作出规定。但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以及《实施著作权法国际公约的规定》第八条,可以将数据库按编辑作品来看待,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须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内容的智力成果,后两者对数据库的规范都是毋庸置疑的,关键是其“独创性”的把握和界定。共建共享体系中的数据库必须要有高的查全率和便捷的用户界面,因此决定了我国数据库的建设过程是一个边摸索边优化的过程。2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策略[4] 2.1转变观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信息工作人员在资源建设与服务中要自觉实施法定许可制度,建立起合适的使用作品付酬标准向版权人付费,以获得对知识信息的使用权。例如:超星数字图书馆就通过与中国版权中心的合作,尝试实行网络版税制。他们发行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监制的超星读书卡,用于向版权人支付网络版权使用费,力图以公平合理的付酬标准得到版权人的支持。2.2完善管理体制,实行知识产权的集中管理[3]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中,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集中管理,联系知识责任者与使用者之间、图书馆与出版界、传播媒体、其他网站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使作者的著作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免去了各环节使用者的困难和麻烦,同时也可以有力地保护信息资源体系自身的知识产权。此外,通过知识产权管理组织与有关方面的沟通、协调,从而解决信息数字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同时以集体组织的形式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出现的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矛盾。目前,中国文学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等国内著名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采用的就是这种方式。2.3合理利用现有法律,加大信息资源开发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涉及知识产权的侵犯。明确提出了12种“合理使用”的情况,即“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其中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颀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但关于是否“合理使用”,各国对此都没有具体的批判标准,主要是从以下4个方面衡定:利用的目的和特性;版权作品的特征;所利用信息与版权作品有关的数量与内容;对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利用的影响[5]。因此,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中,可以通过充分利用著作权法的“合理使用”,解决部分信息采集和数字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加大信息资源开发力度。例如,一般的复制,如果没有任何赢利目的,则无须付费;信息资源数字化是属于复制行为,但如果是基于服务且无任何赢利的目的,也属于合理使用等等。3结语信息化在我国尚处于发展阶段,其最终目的是整合信息资源,加大开发力度,为全社会的信息共享打下基础。为此,在信息化建设中,必然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与建设,而其一系列的建设过程都与立法密切相关。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深入,信息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下转第616页)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纵玉珊1朱晓丽2(1.湖南师范大学图书馆湖南长沙410081;2.北京市胸科医院图书馆中国北京101149)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中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从信息采集、利用与服务、数据库建设等方面进行阐述,提出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应策略。 【关键词】信息管理系统;知识产权;保护 ○科教前沿○554

著作权管理制度

著作权管理制度 2014--03--01发布 2014--03--01实施宁波南方塑料模具有限公司发布 1 目的 为规范企业著作权管理,保护企业著作权专用权,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办公室职责 (1)办公室负责著作权的登记及管理;

(2)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制度; (3)办公室负责著作权台账的管理; (4)办公室负责当著作权侵权及著作权纠纷案的解决。 3.2 财务部 负责著作权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3.3 总经理 负责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的批准。 3.4 知识产权部 (1)负责审查著作权的内容; (2)负责本公司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的审核及办理; (3)向本公司有关人员提供著作权专业知识咨询与培训; (4)指导或参与解决本公司著作权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 (5)指导和监督本公司各部门著作权使用工作。 4 管理细则 4.1 著作权的登记 4.1.1著作权是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等作品所拥有的专有权益。 4.1.2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著作,员工可以拥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公司所有。 4.1.3 著作权的登记由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部负责审查需登记的著作权的内容,经知识产权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4.2著作权的使用 4.2.1著作权的使用应事先报知识产权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2.2知识产权部负责对著作权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形成有效的使用记录。 4.2.3公司员工未经许可,不许以任何方式使用公司著作权,一经发现,由知识产权部对其行为造成的影响程度,按规定予以处罚。 4.3 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我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公司著作权。 4.3.1任何其他公司使用我公司著作须经我公司许可并签订许可合同方可使用,由知识产权部处理对外著作权许可的具体事宜,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4.3.2我公司转让著作权给其他公司,需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其具体事项由知识产权部负责完成,由最高管理者批准方可转让。 4.4 著作权保护 4.4.1我公司依法保护本公司的著作权不受侵犯,公司员工发现侵害公司著作权行为或现象时,应及时向办公室和知识产权部报告。

某商城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书(软件著作权申请)

**商城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系统使用 请根据本公司给您提供的后台地址、用户名及密码登陆网站管理后台。 一、网站基本架构 企业展示站为企业信息介绍网站,主要由企业简介、产品展示部分组成,内容全部通过后台添加、浏览者可以查看信息。浏览者可通过浏览具体的商品,通过电子邮件注册会员,进行互动参与。可搜索产品、添加购物车,购物车结算,提交购买信息等功能。 二、基本内容管理功能 后台“内容管理”选项卡,全部操作如下 1、文章栏目管理 以前台页面中底部支付方式为例,如下 前台构成情况 栏目名称、栏目内容修改方法如下,打开“文章栏目管理”,如下图 网站企业资料管理功能 网站栏目结构管理 商城网站产品类别管理 商城网站产品管理 手动生成静态页面,默认自动生成,在更改网站配置、栏目名称等使用

点击右下侧的栏目名称进行修改操作,编辑界面如下 上级栏目:选择当前栏目所属的上一级栏目 名称:栏目名称,50个字符内。 索引:程序调用标识,可不填写。 图片地址:上传栏目图片,上传电脑里的图片或者选择服务器上历史上传的图片。 浏览权限:设置哪些用户可以访问,需结合程序使用。 模板选择:设置企业展示站的栏目模板和内容模板,模板效果可以通过浏览其他类似栏目前台页面看到。 商城模板选择:设置商城栏目模板和内容模板。 栏目链接类型:【默认】转到当前页面的栏目模板;【链接到第一个子栏目】转到第一个子栏目的栏目模板;【链接到第一条内容】转到当前栏目下的第一个条内容的内容模板; 链接地址:设置跳转到哪个网址; 详细内容:提供编辑器样式的文档上传,可以通过导入word文档直接导入图片及文字。 栏目下内容只链接到第一条,多于一条不显示。 文章列表如下

著作权及其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章著作权 第一节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数字版权保护系统

数字版权管理系统 DRM
徐周亚
第一部分:总体介绍
1. 资源保护系统 2. 资源获取过程 3. 资源加工过程 4. 资源流通过程 5. 资金结算过程
数字资源特点
易于发布 复制技术发展 无限复制使用 版权失控 数字资源转换 下载 损害版权所有者代理商利益 数字资源
物理介质
需要 DRM(数字版权管理)
阻碍互联网内容 提供服务的发展
1

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简称 DRM),是指管理并保障文档、 视频、音频、图片等各种数字内容的著作权利(著作权、流通权)的系统。 DRM支持内容自身的安全及其在流通、使用、管理等过程中的安全。
DRM
版权保护 资源管理
数字资源 加密好的 数字资源 认证 总发行商 用户
资源流通
角色示意图
版 权 所 有 者 国 家 中 心 分 中 心
信息流 资金流
结 算 过 程
用 户
登记管理
资源加工
认证中心
制卡售卡
获取过程
加工过程
流通过程
角色示意图
DRM国家中心
信息流 资金流
版 权 所 有 者
合同管理 国家中心计费 国家中心结算 资源服务 用户卡管理
DRM分中心 合同管理 分中心计费 资源服务 专用浏览器
版权登记 著作权人管理
元数据制作 数据打包
身份认证 交易记录
制卡售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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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云计算平台应用系统建设方案

北京市版权云计算平台应用系统建设方案 2011年11月

索引 一、概述 (1) 二、建设目标 (2) 三、技术方案 (3) 四、应用系统建设 (4) 1 行政管理平台 (5) 2行政审批平台 (6) .3 行业监管平台 (7) 4 版权创作平台 (8) 5 版权管理平台 (9) 6版权展示平台.....................................................................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版权交易平台.....................................................................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版权保护平台……...……………………...…………………………………错误!未定义书签。 9 版权清算平台……............……...………...………………………..................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安全系统建设 (14) 六、应急处理机制建设 (15)

一、概述 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产业发展模式多样性,各种新应用伴随着新技术层出不穷。版权行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难度和强度越来越大。需要借助先进的信 息网络技术才能更好的做好信息网络时代的版权管理,版权保护和促进版权发展的 工作。为了进一步规范版权行业“先授权,后传播”的次序,为保护各个领域作者 作品的著作权和其他相关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 二、建设目标 利用云计算的先进理念和先进技术,建立起一个位版权行业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应用平台级服务和应用软件级服务的公用信息网络平台。 总体目标要实现管理重点机构用户5000家,10万个重点个人用户。实现五大国家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无缝入驻本平台并开展版权业务和管理版权资源。建立文字,摄影,美术,音乐,音像,影视,软件作品版权标作品和权利人资源库。 三、技术方案 系统建设包括应用系统建设、安全系统建设和应急处理机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 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 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数字水印和数字产品的版权保护

数字水印和数字产品的 版权保护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数字水印和数字产品的版权保护 . 孔祥维 (大连理工大学信息学院, 116023) 杨德礼胡祥培 (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116023) 摘要全球迅猛发展的Internet网络给世界经济带来了新的 商机,数字技术提供了与原作品同样精美的复制品,但同时 使得数字媒体的版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介绍了最新的 多媒体版权保护技术-数字水印的概念,在阐述数字水印的 分类和特性的基础上,提出了以数字水印为基础的数字作品 版权保护系统,并研究了数字水印系统的处理框架和数字水 印算法。最后对数字水印技术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数字水印数字产品保护版权保护系统 1 引言 随着多媒体技术和数字传输的迅猛发展,因特网和CD-ROM上的数字媒体应用正在呈爆炸式的增长。数字信号处理和网络传输技术可以对数字媒体(数字声音、文本、图像和视频)的原版进行无限制的任意编辑、修改、拷贝和散布,造成数字媒体作品的原创者巨大的经济损失,并对数字媒体的安全权限提出了挑战,促使数字媒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并已成为数字世界的一个非常重要和紧迫的议题。 目前的信息安全技术基本上以密码学理论为基础的,采用的传统方法是将文件加密成密文的密钥系统或公钥系统,提高加密、解密系统密级的方法是不断增加密钥的长度。据报道:56 bit长密钥的DES可在20多小时内攻破,因而这种方法在实际中变得越来越不安全[1]。另外这种将文件加密成密文的方法,在将密文解开后就失去了保密意义;加密的密文还容易引起许多好事者的兴趣,触发他们积极破译的激情。数字签名技术是一种较新的技术。已用于检验短信息的正式可靠性,虽然数字签名的标准已被许多国家采纳,可以通过私有密钥对数字产品进行签名,检测算法可用来检测产品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应的签名,但因对多媒体中需要大量的签名,因而对多媒体保护的不适用也不方便。由此可见目前的保密方法在当今广泛应用的Internet多媒体信息安全中难以起到全 面保障的作用。 数字水印技术是九十年代中期信息安全领域的一个新方向。它是指用 信号处理的方法 在数字化的多媒体数据中嵌入隐蔽的水印标记,并使人的感知系统察觉 不出来,隐藏的水印标记只有通过专用的检测器才能提取出来的一种最 新的多媒体保密技术。 数字水印技术源于是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保护多媒体版权的新型技 术,它可验证数字产品的版权拥有者、识别销售商、购买者或提供关于 数字产品内容的其他附加信息,并将 这些信息以人眼不可见的形式嵌入在数字图像或视频序列中,用于确认 数字产品的所有权和跟踪侵权行为。除此之外,它在证据篡改鉴定,数

数字版权管理

数字版权管理 简介 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简称:DRM)指的是出版者用来控制被保护对象的使用权的一些技术,这些技术保护的有数字化内容(例如:软件、音乐、电影)以及硬件,处理数字化产品的某个实例的使用限制. 本术语容易和版权保护混淆。版权保护指的应用在电子设备上的数字化媒体内容上的技术,DRM保护技术使用以后可以控制和限制这些数字化媒体内容的使用权。 详解 数字版权管理议题经常有所争议,支持者认为对于版权所有人来说,这个机制能保护其成果在未经授权被复制。而一些此技术的批评者(包括自由软件基金会)则建议大家把DRM当成是“Digital Restrictions Management”(数字限制管理)的缩写,因为“版权”(rights)一词在这个术语中的使用容易使人误解。此外,“电子边界基金会”认为一些DRM 方案会阻碍竞争,并举iTunes Store为例。 企业数字版权管理(Enterprise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简称:E-DRM 或者ERM)指的是使用DRM技术来控制公司内部文档的使用权(例如:Word、PDF、TIFF、AutoCAD之类的文档),而不是消费者使用的可播放媒体。这项技术通常需要一台策略服务器(Policy Server)来针对特定文档进行使用者鉴权。EDRM的提供商包括Microsoft、Adobe、EMC/Authentica以及很多小型私人公司。 主要采用的技术 数字版权管理主要采用的技术为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数字签名和数据加密 DRM概述 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是随着电子音频视频节目在互联网上的广泛传播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技术。其目的是保护数字媒体的版权,从技术上防止数字媒体的非法复制,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使复制很困难,最终用户必须得到授权后才能使用数字媒体。 数据加密和防拷贝是DRM的核心技术,一个DRM系统需要首先建立数字媒体授权中心(Rights Issuer,RI),编码已压缩的数字媒体,然后利用密钥对内容进行加密保护,加密的数字媒体头部存放着KeyID和节目授权中心的统一资源定位器(Uniform ResourceLocator,URL)地址。用户在点播时,根据节目头部的KeyID和URL信息,通过数字媒体授权中心的验证授权后送出相关的密钥解密,数字媒体方可使用。需要保护的数字媒体是被

企业著作权管理制度范例

企业著作权管理制度范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著作权管理,加强对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促进本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著作权管理,是指与著作权行政管理相关管理、服务、指导和保护活动。 其中著作权是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字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 第二章著作权登记 第三条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著作,员工可以拥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公司所有。 第三条著作权的登记与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查需登记的著作权的内容,经知识产权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著作权使用 第五条我公司著作权的使用方案应事先报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能使用。 第六条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著作权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形成有效的使用记录。 第七条公司员工未经许可,不午以任何方式使用公司著作权,一经发现,由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其行为对公司造成的影响,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第八条我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我公司著作权。 第九条其他单位使用我公司著作须经我公司许可并签订许可合同;由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外著作权许可的具体事宜,由总经理批准方才能许可。 第十第我公司转让著作权给其他公司,需签署著除权转让合同,其具体知识产权部门负责,由总经理批准方能转让。 第三条我公司依法保护本院著作权不受侵犯,公司员工发现侵犯公司著作权行为或现象时,应及时报告或向知识产权管理职能部门举报。 第四条公司销售服务网点有义务保护公司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著作权侵权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各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对经初步审核涉嫌侵权的案件,应分别采取报请相关部门查处、与侵权方协商赔偿,对侵权方提出诉讼等方式处理。 第六条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XX。 知识产权申请控制程序 1.目的 对企业知识产权申请进行控制,保证企业在知识产权申请中符合法律和保密性要求。

公司著作权管理办法

企业著作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企业作品的创作、保护、使用和管理职责,规范作品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鼓励员工创作的积极性,规范和加强著作权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著作权,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以及在我国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依法获得保护的著作权。 第三条企业的著作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凡本企业(包括企业总部、分公司及各地的分支机构,下同)的员工(含合同制员工、临时工,下同),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行使著作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企业各级领导、各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企业著作权的管理,增强员工著作权法律保护意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本企业的著作权管理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著作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负责作品的日常管理事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作品保护的方式及具体的措施设想,销售部门负责监督作品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的状态以及侵权信息的收集,技术科制定与作品宣传相关的产品质量标准、工艺操作规程,法务部负责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工作。 著作权管理部门应结合企业发展和市场开拓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工作,其基本任务是: (一)根据本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定期提出本企业著作权工作实施策略建议,全面推动本企业开展作品创作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二) 协助有关部门或主管负责人制定和实施年度著作权工作计划,包括不断完善各项著作权管理规章、督促和调整计划的实施,并作出每年的工作总结。 (三) 联系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行业知识产权组织,

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IPTV 中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基于IPT V的媒体内容版权保护技术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并实现了一个基于数据库系统在线认证的IPTV版权管理系统。系统由后台数据库系统、前台发布和认证系统、客户接收系统三部分组成。 详细论述了IPTV系统中DR版权管理技术,并分析了该技术的实现机制和工作流程。提出了基于数据库系统在线认证的IPTV版权管理系统,包括系统体系结构、工作流程,并详细划分了系统的模块。 wrV(Internet ProtocolTv ,或网络电视1作为电信业与传媒业全新融合的业务。 随着运营商iFrv 业务的不断开展、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和用户数量逐渐增多,ip W服务系统在服务能力、扩展性、资源利用率、实时性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投入成本来越大、系统复杂度不断增加、运行和维护难度越来越高,往往影响大面积规模业务的统一快速部署。为了适应目前IFIN领域的竞争态势,P2P技术以其良好的对等性、扩展性、开放性等优点得到了广泛的研究探索、赢得了很多厂商的大力支持和用户的广泛接收l_ ”。然而,新技术的出现又会带来新的问题,信息的安全性以及版权问题成为最大的隐患,因此,我们提出了firl'V 中的数字版权管理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 技术。 IPlv 的主要特点:实现媒体提供者和媒体消费者的实质性互动。IFrv 采用的播放平台将是新一代家庭数字媒体终端的典型代表,它能根据用户的选择配置多种多媒体服务功能,包括数字电视节目,可视m电话,DVD7VC 播放,互联网游览,电子邮件,以及多种在线信息咨询、

娱乐、教育及商务功能 DR管理和保护从内容制作到发行再到消费这一整个是自产品价值链中所有参与者的权利,从而发挥出是自产品价值链中最大的社会效应。DR不仅仅能够阻止非授权用户访问和共享数字资源,更重要的是允许授权用户能便捷的访问更多高质量的数字资源。 P2F技术将影响IFrv未来的下一代互联网结构。现在的旷W的网络体系结构大都基于dS模式,无法支持口W数据流量爆炸式增长的需求。P2P 勺特点是将网络上各终端主机系统之问通过直接互连来共享计算机资源和服务。所有的信息交换直接在两个对等点之间完成,不再依赖于服务器的性能和带宽,彻底消除了因服务器自身条件造成的网络通讯的瓶颈。 由于P2P技术具有的有点使得基于P2P的组播技术能够有效的支撑带宽流媒体传输。是未来互联网最能发挥优势的方式。但是如何即满足P2P勺技术又可以对它进行有效的版权管理,成为了下一步研究的焦点。 IPTV中数字版权管理DR系统的设计,这部分完成了媒体文件打包服务器工作流程和接口及后台数据库系统、许可证授权服务器、播放认证子系统的设计,以及DR系统每个服务器子系统的详细流程和设计需求。打包服务器负责加密媒体文件和产生密钥,后台数据库系统用来存储媒体文件、密钥、用户数据,权利信息,许可证授权证书给用户发放非激活的签名证书,认证服务器则激活签名证书。

著作权管理程序

著作权管理程序 1.0目的 为规范企业著作权管理,保护企业著作权专用权,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3.0职责 3.1 办公室职责 (1)办公室负责著作权的登记及管理; (2)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制度; (3)办公室负责著作权台账的管理; (4)办公室负责当著作权侵权及著作权纠纷案的解决。 3.2 财务部 负责著作权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3.3 总经理 负责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的批准。 3.4 知识产权部 (1)负责审查著作权的内容; (2)负责本公司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的审核及办理; (3)向本公司有关人员提供著作权专业知识咨询与培训; (4)指导或参与解决本公司著作权被侵权及纠纷案工作; (5)指导和监督本公司各部门著作权使用工作。 4.0管理细则

4.1 著作权的登记 4.1.1 著作权是指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网络信息等作品所拥有的专有权益。 4.1.2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完成的著作,员工可以拥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公司所有。 4.1.3 著作权的登记由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部负责审查需登记的著作权的内容,经知识产权主管批准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4.2著作权的使用 4.2.1 著作权的使用应事先报知识产权部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4.2.2 知识产权部负责对著作权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并形成有效的使用记录。 4.2.3 公司员工未经许可,不许以任何方式使用公司著作权,一经发现,由知识产权部对其行为造成的影响程度,按规定予以处罚。 4.3 著作权使用许可和转让 我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许可他人使用公司著作权。 4.3.1 任何其他公司使用我公司著作须经我公司许可并签订许可合同方可使用,由知识产权部处理对外著作权许可的具体事宜,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4.3.2 我公司转让著作权给其他公司,需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其具体事项由知识产权部负责完成,由最高管理者批准方可转让。 4.4 著作权保护 4.4.1 我公司依法保护本公司的著作权不受侵犯,公司员工发现侵害公司著作权行为或现象时,应及时向办公室和知识产权部报告。 4.4.2 办公室和知识产权部对著作权侵权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各部门予

数字版权管理及应用领域

数字版权管理 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简称:DRM)指的是出版者用来控制被保护对象的使用权的一些技术,这些技术保护的有数字化内容(例如:软件、音乐、电影)以及硬件,处理数字化产品的某个实例的使用限制. 本术语容易和版权保护混淆。版权保护指的应用在电子设备上的数字化媒体内容上的技术,DRM保护技术使用以后可以控制和限制这些数字化媒体内容的使用权。 数字版权管理主要采用的技术为数字水印、版权保护、数字签名和数据加密 DRM 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是随着电子音频视频节目在互联网上的广泛传播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技术。其目的是保护数字媒体的版权,从技术上防止数字媒体的非法复制,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使复制很困难,最终用户必须得到授权后才能使用数字媒体。 数据加密和防拷贝是DRM的核心技术,一个DRM系统需要首先建立数字媒体授权中心(Rights Issuer,RI),编码已压缩的数字媒体,然后利用密钥对内容进行加密保护,加密的数字媒体头部存放着KeyID和节目授权中心的统一资源定位器(Uniform ResourceLocator,URL)地址。用户在点播时,根据节目头部的KeyID和URL信息,通过数字媒体授权中心的验证授权后送出相关的密钥解密,数字媒体方可使用。需要保护的数字媒体是被加密的,即使被用户下载保存并散播给他人,没有得到数字媒体授权中心的验证授权也无法使用,从而严密地保护了数字媒体的版权。 数字版权管理应用领域:网络数字图书馆 数字版权管理是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媒体版权保护而提出的一种新技术,一般具有以下六大功能: (1)数字媒体加密:打包加密原始数字媒体,以便于进行安全可靠的网络传输。 (2)阻止非法内容注册:防止非法数字媒体获得合法注册从而进入网络流通领域。 (3)用户环境检测:检测用户主机硬件信息等行为环境,从而进入用户合法性认证。 (4)用户行为监控:对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实时跟踪监控,防止非法操作。 (5)认证机制:对合法用户的鉴别并授权对数字媒体的行为权限。 (6)付费机制和存储管理:包括数字媒体本身及打包文件、元数据(密钥、许可证)和其他数据信息(例如数字水印和指纹信息)的存储管理。 DRM技术无疑可以为数字媒体的版权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但是它要求将用户的解密密钥同本地计算机硬件相结合,很显然,对用户而言,这种方式的不足之处是非常明显的,因为用户只能在特定地点特定计算机上才能得到所订购的服务。随着计算机网络的不断发展,网络的模式和拓扑结构也发生着变化,传统基于C/S模式的DRM技术在面临不同的网络模式时需要给出不同的解决方案来实现合理的移植,这也是DRM技术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课题。

关于标准的著作权

关于标准的著作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权司[1999]50号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收到你庭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标准的性质 关于标准的性质,我们同意你庭的意见: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二、标准著作权的归属 根据来函中A出版社提供的情况,本案诉争图书涉及的标准均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包括提出计划、批准起草计划、组织起草工作、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审定草案、审查批准报批稿、正式发布实施、实施监督检查等。制定标准的费用也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支付。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关于法人作品规定的精神,从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出发,如果A出版社的上述介绍属实,应认为上述标准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的著作权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 三、著作权与行政特许 正如你庭认为的,标准由国家指定的出版部门出版,"是一种经营资格的确认,排除了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我们理解,这种出版资格是一种类似特许性质的行政权,是权力,而不是著作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出版社基于这种行政特许开展出版业务并取得经济利益,并不等于说,出版社的经济利益来自于行政权。带给出版社经济利益的是出版社从作者取得的出版权,即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一部分。国家授予出版社行政特许是为了国家便于领导、监督出版事业,并不是让出版社将行政特许直接转化为经济利益。这是我国的特有情况,严格地说,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制度。如果不是这样,就等于承认,权力转化为金钱是合法的,卖书号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样的结论显然是荒唐的。行政权产生的基础必然是行政法,例如出版管理条例,而不是著作权法一类的民事法律。行政法的执法部门也不同于著作权法的执法部门,两者是有区别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来函 国家版权局: X X市高级人民法院就X X市X X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A出版社诉B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向我院请示。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1984年11月5日,文化部、国家标准局发布了《关于出版发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凡属国家标准局审批发布的国家标准,均由A出版社统一出版"。1989年3月3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出的《关于当前标准制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标准从4月1日起,由A出版社印刷、出版"。1991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家标准,由A出版社出版","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应当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同意"。1997年8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标准出版管

数字版权保护

一种基于P2P模式的DRM系统体系 作者:李雷专业班级:信息研0904 学号:104972092510 摘要:P2P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应用给开放式网络环境中数字媒体的DRM带来更大的挑战。传统的DRM技术体系是基于C/S模式,面对P2P网络也有所力不从心。直面P2P网络存在的数字媒体版权问题,需要集成DRM技术体系到P2P网络模式中,建立面向P2P网络的数字媒体版权管理解决方案。 关键字:P2P;DRM;体系 Abstract:The P2P networking develops and the widespread application unceasingly digital media DRM brings a bigger challenge for the open style network environment. The traditional DRM technology system is based on the C/S pattern, also has facing the P2P network lacks the ability to do what one would like. Faces directly the P2P network existence the digital media copyright question, needs to integrate the DRM technology system to the P2P network pattern, establishes face the P2P network digital media copyright management solution. Keywords:peer-to-peer network ;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system 近年来,对等网络(Peer-to-Peer Network,P2P)技术呈现出广泛蓬勃地发展的态势。与传统客户/服务器(Client/Server,C/S)模式的网络相比,P2P网络具有直接、快速、灵活的数字媒体传输优势[1]。与此同时,P2P技术的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主要集中在它对现有版权体系的巨大冲击以及它带来的信息控制上的困难等方面。1999年,美国Napster版权案的出现成为P2P网络构成对数字媒体版权侵犯的标志,直到今天,Napster 公司仍然没有摆脱困境。 通过结合研究P2P网络模式以及DRM功能特性,在体系中实现了P2P网络模式与DRM 技术体系的有效集成,从而构建了协同解决P2P网络中数字媒体版权管理的解决方案。 1 DRM概述 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是随着电子音频视频节目在互联网上的广泛传播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技术。其目的是保护数字媒体的版权,从技术上防止数字媒体的非法复制,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使复制很困难,最终用户必须得到授权后才能使用数字媒体。 数据加密和防拷贝是DRM的核心技术,一个DRM系统需要首先建立数字媒体授权中心(Rights Issuer,RI),编码已压缩的数字媒体,然后利用密钥对内容进行加密保护,加密的数字媒体头部存放着KeyID和节目授权中心的统一资源定位器(Uniform Resource Locator,URL)地址。用户在点播时,根据节目头部的KeyID和URL信息,通过数字媒体授权中心的验证授权后送出相关的密钥解密,数字媒体方可使用。需要保护的数字媒体是被加密的,即使被用户下载保存并散播给他人,没有得到数字媒体授权中心的验证授权也无法使用,从而严密地保护了数字媒体的版权。 数字版权管理是针对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媒体版权保护而提出的一种新技术,一般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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