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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名词解释

1. 商法: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平交易原则:指商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商事法律关系: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 商主体:指的是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5. 商法人: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6. 合资或合资商法人:指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经工商登记注册而成立的商事组织。
7. 私营商法人:指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8. 商个人: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特定的商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
9. 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0. 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它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
11. 商事代理:指在商事交易中,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商行为。
12. 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商主体章程的规定代表商主体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负责人。
13. 商号权: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它主要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
14. 一人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5.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6.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17. 发起设立:亦称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8.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9. 公司资本:专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20. 股票:指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21. 股东:指向公司出资并就出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2. 股东会:从广义上来讲,股东

会泛指在各类公司中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23.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4. 董事会: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必设的集体业务执行机关。
25. 监事会:指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
26. 证券:指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而向社会公众发放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27. 证券法:是关于证券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8. 证券交易所: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9. 证券公司: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30.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31. 证券业协会:是依法设立的旨在对证券业进行自律性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32. 证券承销: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
33. 承销团承销: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
34. 证券上市:指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法定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
35. 证券交易:指对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是转让的一种。
36. 期货交易:又称期货合约交易,是指交易双方成交后,交割和清算要按契约中规定的价格在远期进行。
37.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38.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者)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39.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40. 破产费用:指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行所必需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41. 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判行为。
42. 破产别除权:指在

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由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权人破产宣告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43. 破产抵销权: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的债权与该债务相抵销的权利。
44. 破产取回权:指财产权利人主张自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
45. 票据法:指规范票据制度以及各种票据关系的法律。
46. 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47. 票据的变造:指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
48. 挂失止付:指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其停止付款的行为。
49.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50. 背书: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51. 承兑:指汇票付款人在汇票上明确表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52. 汇票的保证: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负担同一内容的汇票债务为目的而为的附属票据行为。
53.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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