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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城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城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1.0.10条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11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排水量

第一节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第2.1.1条层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用水定额,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

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80%~90%采用。

第2.1.2条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宜按表2.1.2采用。

注:(1) 当污水平均日流量为中间数值时,总变化系数用内插法求得。

(2) 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第2.1.3条工业企业内生活污水量、淋浴污水量的确定,应与国家现行的<<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协调。

第2.1.4条工业企业的工业废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应很据工艺特点确定,并与国家现行的工业用水量有关规定协调。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宜适当考虑地下水渗入量。条5.1.2第

第三章排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设计。

第3.1.2条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道路建筑情况、土质、地下水位以及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第3.1.3条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管道接口和基础的材料,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选择,并应尽量就地

取材。

第3.1.4条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3.1.5条当输送易造成管内沉析的污水时,管渠形式和断面的确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

第3.1.6条厂区内的生产污水,应根据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法设置专用的污水管道,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的雨水,应经预处理后接人相应的污水管道。.

第3.1.7条雨水管道、合流管道的设计,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计算水体水位时,应同时考虑现有的和规划的水库等水利设施引起的水位变化情况。当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第3.1.8条设计雨水管渠时,可结合城市规划,考虑利用湖泊、池塘调蓄雨水。

第3.1.9条污水管渠系统上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第3.1.10条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必要时可在连通管处设置闸槽或闸门,连通管及附设闸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第3.1.11条设计污水管渠时,对每一独立系统或设置泵站的管道,宜在总出口处设置计量设施。

第四章排水泵站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条排水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配置。.

第4.1.2条排水泵站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抽送会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4.1.3条单独设置的泵站,根据废水对大气的污染程度、机组的嗓声等情况,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应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距离,周围宜设置围墙,并应绿化。

第4.1.4条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其入口处设计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出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入口处设置闸槽等临时防洪措施。

第4.1.5条泵站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第4.1.6条泵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立体交叉道路等重要地区的泵站,必须按二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备用的动力设施。

第4.1.7条泵房的采暖、通风、噪声和消防的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4.1.8条泵房至少应有一个能容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的门。

第4.1.9条抽送腐蚀性污水的泵站,其水泵和管配件等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第4.1.10条立体交叉道路排水泵站应根据当地地下水的水位和流

量情况,适当考虑抽送地下水的设施。

第4.1.11条在经常有人管理的泵房内,应设有通风,通讯设施的隔声值班室,对远离居民点的泵站,应根据需要适当设置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

第五章污水处理厂的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第5.0.1条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一、在城镇水体的下游;

二、在城镇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三、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四、少拆迁,少占农田,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五、有扩建的可能;

六、便于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

七、厂区地形不受水淹,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八、有方便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第5.0.2条污水厂的厂区面积应按远期规模确定,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

第5.0.3条污水厂的总体布置应根据厂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

第5.0.4条污水厂厂区内各建筑物造型应简洁美观,选材恰当,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群体的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5.0.5条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力求合理,并应与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第5.0.6条污水和污泥的处理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尽可能分别集中布置。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并应满足各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以及养护维修管理的要求。

第5.0.7条污水厂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原有地形,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第5.0.8条厂区消防及消化池,贮气罐、余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及其它危险品仓库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5.0.9条污水厂内可根据需要,在适当地点设置堆放材料、备件、燃料或废渣等物料以及停车的场地。

%。30污水厂的绿化面积不宜小于全厂总面积的条10.0.5第第5.0.11条污水厂应设置通向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必要通道。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为3.5m,双车道为6~7m,并应有回车道;

二、车行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三、人行道的宽度为1.5~2m。

四、通向高架构筑物的扶梯倾角不宜大于45度。

五、天桥宽度不宜小于1m。

第5.0.12条污水厂周围应设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m。工业企

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采用的规范和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设计采用的规范和标准 (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2)、《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3)、《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4)、《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 (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 (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1997年版) (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 (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 (9)、《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DL/T5057—1996 (1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11)、《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 (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13)、《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31—89 (14)、《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 (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16)、《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87 (1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18)、《工业与民用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2 (19)、《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2 (20)、《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50054—92

(21)、《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2 (2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23)、《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923030 (24)、《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规范》GB50062—92 (25)、《供水排水用铸铁闸门》CJ/T300—92 (26)、《电动装置技术条件》JB2921—81

医院的污水处理设计要求规范标准

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前言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更加完善我国城市污水处理体系,更好地保护环境,防止疾病蔓延,保障人民健康,特制订《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我国多年来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的实践运行经验,并吸收了国内医院污水处埋的科研成果,广泛地征求了医疗卫生部门和设计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全国给水排水工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审查定稿。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标[1986]1649号"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现批准《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标准,编号为CECS07:88,并推荐给各工程建设有关设计、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上海市广东路17号全国建筑给水排水工程标准分技术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1.0.1条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必须按国家计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Word格式

第1.0.2条凡现有、新建、改造的各类医院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被病菌、病毒所污染的污水部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第1.0.3条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不符合排放标准时,须进行单独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下水道。 第1.0.4条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医院污水处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1.0.5条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具有处理效果好,管理方便,占地面积小,造价低廉等优点,并应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1.0.6条经处理后的医院污水,其出水水质必须符合《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等国家规定的要求;排入地面水域的医院污水,还必须符合《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医院的分项给水量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J15-88确定。 第2.0.2条医院的综合排水量、小时变化系数,与医院性质、规模、设备完善程度等有关,亦可按照下列数据计算: Word格式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详细介绍: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污泥的标准值及其检测、排放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地方可根据本标准并结合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处理 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如因特殊情况,需宽于本标准时,应报请标准主管部门批准。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CJ 18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 26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CJJ 31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3 污水排放标准 3(1 进入城巾污水处理厂的水质,其值不得超过CJ 18标准的规定。 3(2 城市污水处理厂,按处理工艺与处理程度的不同,分为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 3(3 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水质排放标准 4 污泥排放标准 4(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本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和处置。 4(2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应因地制宜采取经济合理的方法进行稳定处理。

4(3 在厂内经稳定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宜进行脱水处理,其含水率宜小于80,。 4(4 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用于农业时,应符合GB 4284标准的规定。用于其他方面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现行规定。 4(5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得任意弃置。禁止向一切地面水体及其沿岸、山谷、洼地、溶洞以及划定的污泥堆场以外的任何区域排放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排海时应按GB 3097及海洋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检测、排放与监督 5(1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在总进、出口处设置监测井、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方法应按CJ 26的有关规定执行。 5(2 城市污水处理厂应设置计量装置,以确定处理水量。 5(3 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泥的质和量的检测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5(4 城市污水处理厂化验室及其化验设备应按CJJ 31的规定配备。 5(5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检验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并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承担检验工作。 5(6 处理构筑物或设备等发生故障,使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污水污泥排放时,应及时排除故障,做好监测记录并上报主管部门。 5(7 当进水水质超标或水量超负荷时,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处理。 5(8 本标准由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划和运行管理等单位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城市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城市污水处理设计 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中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进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经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理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理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理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经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1.0.10条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城市污水处理设计要求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4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5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1.0.6条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第1.0.7条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在接入城镇排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1.0.8条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1.0.9条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1.0.10条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11条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范书

中节能平罗20MW光伏农业科技大棚 电站项目 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技术规范书

安徽省电力设计院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编号:工咨甲 甲级工程设计证书编号:A134002612 甲级工程勘察综合类证书编号:B134002612 2014年11月

目录 1. 总则 2. 设备运行环境条件3.设备名称及用途 4. 产品性能参数及技术要求 5. 设计、制造及验收标准 6. 供货范围 7.资料交接 8. 设备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 9. 技术服务和技术联络 10. 技术附录

设备需求一览表

1总则 1.1本技术规范书适用于中节能平罗20MW光伏农业科技大棚电站项目工程,对站内生活污水成套处理设施的供货范围、技术要求、质量保证等事项作出规定。 1.2本技术规范包括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施本体及其操作机构、辅助设备等附件的功能设计、结构、安装和试验等技术性能和供货范围方面的要求。 1.3招标方在本合同文件中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投标方提供一套满足本规范书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关服务,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必须满足其要求。 1.4投标方投标文件,澄清文件作为订货合同附件,与合同文件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5在签订合同之后,到投标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招标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或修改要求,投标方执行这个要求且不增加费用,具体内容由招标方、投标方双方共同商定。 1.6 本技术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方所执行的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投标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遵循现行最新版本的标准。 1.7若合同文件前后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更有利于设备安装运行、工程质量为原则,由招标方确定。 1.8 投标方提供的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施应是技术先进、质量可靠的,并且在相应的工程或相似条件下有两年以上运行经验,已证明是安全可靠的。 1.9投标方对生活污水处理成套设施(含辅助系统与设备)负有全责,即包括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分包(或采购)的产品制造商事先征得招标方的认可。 .

城市污水处理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 1 条为使我国的排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达到防止水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工业企业及居住区的永久性的室外排水工程设计。 第1.0.3 条排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当地城镇(地区)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从全局出发,根据规划年限、工程规模、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正确处埋城镇、工业与农业之间,集中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系。通过全面论证,做到确能保护环境,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 4 条排水制度(分流制或合流制)的选择,应根据城镇和工业企业规划、当地降雨情况和排放标准,原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和利用情况、地形和水体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同一城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制度,新建地区的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第1.0. 5 条排水系统设计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与邻近区域内的污水与污泥处理和处置协调。 二、综合利用或合理处置污水和污泥。 三、与邻近区域及区域内给水系统、洪水和雨水的排除系统协调。

四、接纳工业废水并进行集中处理和处置的可能性。 五、适当改造原有排水工程设施,充分发挥其工程效能。 第 1.0.6 条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 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 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 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 1.0.7 条 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 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 污水管道宜尽量减少出口, 在接入城镇排 水管道前宜设置检测设施。 第 1.0.8 条 排水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科研和生产实践经验的基 础上,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 第 1.0.9 条 排水工程设备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应根据管理的 需要,设备器材的质量和供应情况, 结合当地具体条件通过全面的技 术经济比较确定,对操作繁重、影响安全、危害健康的主要工艺,应 首先采用机械化和自动化设备。 第 1. 0. 10 条 排水工程的设计,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 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1.0.11 条 在地震、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以及其它特 殊地区设计排水工程时,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排水量 第一节 生活污水量和工业废水量 第 2.1.1 条 层民生活污水定额和综合生活污水定额应根据当地采 用的用水定额, 结合建筑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等 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用水定额的 80 %?90%采用。 不应 新材料、

污水处理厂设计计算

某污水处理厂设计说明书 1.1 计算依据 1、工程概况 该城市污水处理厂服务面积为12.00km2,近期(2000年)规划人口10万人,远期(2020年)规划人口15.0万人。 2、水质计算依据 A.根据《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生活污水水质指标为: COD Cr 60g/人d BOD5 30g/人d B.工业污染源,拟定为 COD Cr 500 mg/L BOD5 200 mg/L C.氨氮根据经验值确定为30 mg/L 3、水量数据计算依据: A.生活污水按人均生活污水排放量300L/人·d; B.生产废水量近期1.2×104m3/d,远期2.0×104m3/d考虑; C.公用建筑废水量排放系数近期按0.15,远期0.20考虑; D.处理厂处理系数按近期0.80,远期0.90考虑。 4、出水水质 根据该厂城镇环保规划,污水处理厂出水进入水体水质按照国家三类水体标准控制,同时执行国家关于污水排放的规范和标准,拟定出水水质指标为: COD Cr 100mg/L BOD5 30mg/L SS 30mg/L

NH3-N 10mg/L 1.2 污水量的确定 1、综合生活污水 近期综合生活污水 远期综合生活污水 2、工业污水 近期工业污水 远期工业污水 3、进水口混合污水量 处理厂处理系数按近期0.80,远期0.90考虑,由于工业废水必须完全去除,所以不考虑其处理系数。近期混合总污水量 取 远期混合总污水量 取 4、污水厂最大设计水量的计算 近期; ,取日变化系数;时变化系数;

。 远期; ,取日变化系数;时变化系数; 。 拟订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最大设计水量为 1.3 污水水质的确定 近期取 取 远期取 取 则根据以上计算以及经验值确定污水厂的设计处理水质为: ,,

城市污水处理厂厂址选址原则

城市污水处理厂厂址选址原则 城市污水处理厂厂址的选择是重要环节,与城市的总体规划、城市排水系统的走向、布置、处理后污水的出路都密切相关。 从管道系统、泵站、污水处理厂各处理单元考虑,进行综合的技术、经济比较与最优化分析,并通过有关专家的反复论证后再行确定。 遵循原则: (1)与工艺相适应; (2)少占农田和不占良田; (3)厂址必须位于集中给水水源下游,并应设在主风向的下风向; (4)靠近处理水的受纳水体; (5)考虑防洪。设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方; (6)选择有适当坡度的地区,以满足污水处理构筑物高程布置的需要,减少土方工程 量。 (7)应考虑远期发展的可能性,有扩建的余地。 (1)厂址选择原则 恰当地选择污水处理厂的位置对于城市规划的总体布局、城市环境保护要求、污水污泥的利用和出路、污水管网系统的布局、污水处理厂的投资和运行管理等都有重要影响。 污水处理厂厂址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①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同时结合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厂区规划,解决好污水处理与企业建设协调的问题。 ②结合污水管道系统布置及出水口位置,污水处理厂的位置选择应与污水管道系统布局统一考虑。从污水自流排放出发,厂址宜选在城市低处,沿途尽量不设或少设提升泵站;此外,厂址宜结合出水口位置考虑,污水处理厂设在接纳污水的水体附近,便于处理后的出水就近排入水体,减少排放渠道的长度。 ③污水处理厂宜设在水体附近以便于排水,但又要考虑到不受洪水的威胁; ④必须有满足污水处理工艺所需的土地保证; ⑤厂址的选择需考虑交通运输及水电供应等条件; ⑥为保证环境卫生的要求,厂址应与规划居住区或公共建筑群等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⑦厂址应该位于整个服务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广州市四大污水处理厂简介

广州市污水处理系统将于2008年完工 总投资72亿元的广州市污水处理系统将于2008年完工,届时一天可处理污水110万吨,工程包括沥滘水处理系统(二期),大沙地污水处理系统(二期)猎德污水处理系统(三期),白云区北部污水处理系统,四大污水分区管网系统完善工程。 广州四大污水处理厂 大坦沙污水处理系统 大坦沙污水处理厂 大坦沙污水处理系统:目前,该系统工程一、二期已建成,三期工程正在建。第一期日处理规模15万吨,于1989年建成投产。二期日处理规模15万吨,于1996年建成投产。2000年进行日处理能力3万吨的挖潜改造工程,总日处理规模33万吨,主要处理老城区荔湾涌和驷马涌流域范围内的污水。 大坦沙污水处理系统三期工程建设规模为22万吨/日,包括厂区工程、厂外管网和配套工程,总投资约22亿元人民币。厂区位于一、二期工程东侧,珠江大桥双桥路南侧。收集污水范围:东面以新广从公路、大金钟路为界;南面以环市路为界,同时包括同德小区、大坦沙岛、金沙洲等;西面以珠江航道岸边为界;北面以黄石路为界。收集污水面积约84

平方公里,受益人口约100万。厂外主要管网工程的管道长度10多万米;已建成泵站4座(西湾路1至4号),新建泵站5座 (5号、6号、7号、8号、9号)。 大坦沙污水处理系统三期工程采用分点进入倒置A2/0工艺,该工艺运行管理方式与大坦沙污水处理厂一、二期采用的传统A2/0工艺相似,而处理后的出水优于传统A2/0工艺。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采用重力浓缩、脱水后外运。处理后水质指标达到国家和广东省污水排放一级标准,直接排入珠江。 大坦沙污水处理系统三期工程于2003年6月开始建设,2004年三月主体工程建成通水。连同原有的一、二期工程,污水处理能力达到55万立方米/日,受益人口约250万。 西朗污水处理系统 西朗污水处理厂 我国第一个采用中外合作及项目融资方式建设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位于芳村区广中路鱼尾村桥南面,面积为13万平方米,首期工程于2001年动工建设,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日处理污水20万吨,服务人口40万人,达到国家二级污水处理标准。纳污范围为芳村区及海珠区洪德片,将有力的改善花地河段、马涌、珠江 平洲水道水质、石溪水厂、河南水厂吸水点水质及南部新饮用水道的水质起着重要的作用。

污水处理厂设计规范标准大全

CJJ 序号标准名称标准代号实施日期备注 1城镇道路工程质量与验收规范CJJ1-20082008-06-01代替CJJ1-90 2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评定标准CJJ2-20082009-07-01 3 4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CJJ7-20072008-03-01代替CJJ7-85 5城市测量规范CJJ8-991999-10-01 6家用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标准CJJ12-991999-10-01代替CJJ12-86 7供水水文地质钻探和凿井操作规程CJJ13-871988-04-01 8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2005-12-01代替CJJ14-87 9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标准CJJ15-871988-10-01已有修订计划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2004-06-01代替CJJ17-2001 11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2005-05-01代替CJJ29-89 12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2005-02-01代替CJJ28-89及CJJ38-90 13古建筑修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北方地区)CJJ39-911991-10-01

1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验收规范CJJ33-20052005-05-01代替CJJ33-89 15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2003-01-01代替CJJ34-90 16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891991-10-01 17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2006-10-01代替CJJ36-90 18城市道路设计规范(1998年版)CJJ37-901990-08-01 19高浊度给水设计规范CJJ40-911991-10-01 20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2007-07-01代替CJJ45-91 21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62006-07-01代替CJJ47-91 22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1993-01-01 23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921993-05-01 24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2007-05-01代替CJJ51-2001 25供热术语标准CJJ55-931994-07-01 26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1994-11-01 27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1994-11-01 28房屋渗漏修缮技术规范CJJ62-951995-11-01

污水处理技术方案

山东XXXX有限公司300m3/d污水处理技术方案

目录 1.概况 2.设计依据、原则及范围 2.1设计依据 2.2设计原则 2.3设计范围 3.废水处理站设计条件 3.1设计规模 3.2进水水质 3.3处理后的水质标准 4.废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方案4.1废水的水质特性 4.2工艺流程的选择 4.3主体工艺的确定 5、废水处理工程设计 5.1主要构筑物和设备 5.2平面布置与高程设计5.3电气及自控设计 5.4节能设计 5.5运行管理及劳动定员 6.工程投资概算 7、运行费用分析

1.概况 山东XXXX有限公司生产车间比较多,排放的污水种类比较多,污水成份比较复杂,对环境污染比较严重。公司领导对环境保护比较重视,决定对公司排放的污水全部进行治理。我们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如下污水处理方案。 2.设计依据、原则及范围 2.1设计依据 2.1.1业主提供的废水水质、水量等基础资料; 2.1.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2.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年版); 2.1.4《工业企业噪音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 2.1.5《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 2.1.6《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J3-88); 2.1.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 2.1.8《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J50191-92); 2.1.9《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程》(GBJ108-87); 2.1.10《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2.1.11其它有关的设计规范和标准。 2.2设计原则 2.2.1本设计方案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规定,废水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中的一级排放标准; 2.2.2本着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可靠的原则,采用国内外成熟

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

污水处理工程设计方案 【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 目录 第一章概述-----------------------------------2第二章工程概述-------------------------------4第三章污水处理工艺设计-----------------------10第四章主要处理构筑物及设备-------------------15第五章工程投资估算---------------------------21第六章技术经济分析---------------------------25第七章治理效果分析---------------------------27第八章配套工程-------------------------------28第九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29第十章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及管理-----------------30第十一章污水处理站内总图设计-------------------32第十二章事故应急预案---------------------------34

第一章概述 1.1废水来源 陶瓷加工废水是以粘土、长石、石灰石等为原料填加适当分散剂和水分成型锫烧后成陶瓷的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水。生产废水主要来自原料制备、釉料制备工序及设备和地面冲洗水、窑炉冷却水,SS 是陶瓷工业生产废水的主要特征污染物,其浓度较高,在废水中的分布差异较大。陶瓷行业废水主要产生于生产过程中的球磨(洗球)、压滤机滤布清洗、施釉(清洗)、喷雾干燥、磨边抛光等工序,另外在原料运输洒落及厂内地面粉尘被雨水冲刷时也带来一定的高浊度、高悬浮物废水。 不同的生产工艺,不同的产品,废水的成分也不同,但最主要的污染因子便是悬浮物(SS),因此只要对SS进行有效削减,其余各污染因子浓度便能随之被控制在排放标准之内,实际上是对含高悬浮物高浊度水的处理。陶瓷废水的各种固体物质构成了其污染物最明显的部分,大颗粒悬浮物可在重力作用下沉降,而细微颗粒包括悬浮物和胶体颗粒,是造成水浊度的根本原因。 1.2 废水的特点 本企业日产生废水量为1000 m3/d,生产时间为白天,夜间没有生产,同时也没有废水排放。即1000 m3/d的废水在白天排放完毕;因此本方案设计时以125 m3/h设计,确保系统白天(8小时)废水处理能力达到1000 m3/d。 其污染因子及水质指标如下: PH: 6~6.5; SS: 500~8000 mg/l;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2002—12—24发布 2003—07—0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促进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和污水资源化利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结合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和污泥中污染物的控制项目和标准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和污泥的控制一律执行本标准。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关行业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的相应规定限值及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12月2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 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即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234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 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4技术内容 4.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1.1 控制项目及分类 4.1.1.1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

污水处理相关设计依据(方案模板)

1.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8年12月26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02月28日修订 (3)《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编制办法》2007年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2月颁布 (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 (6)《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9) (7)《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8)《建筑结构荷载设计规范》(GB50009-2012) (9)《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1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13)《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DL/T5057-2009) (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1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16)《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17)《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2008) (1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9)《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20) 编制单位对周围环境状况的调查与检测资料等。 2.电气设计依据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5)《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 与本工程设计相关的其它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 3.建筑结构设计依据 (1)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GB/T 50001-2010);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3)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1996);(GB50037-2013即将实行,实行日期 (4)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6)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7)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8)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 (9)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4.暖通设计 (1)《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方案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发布时间:]2003-01-10 [实施时间:]2003-01-10 1 总则 1.0.1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要求,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未涉及的内容和检测办法,按现行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 2 术语 2.0.1污水处理sewage treatment 指城市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经处理达到设计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构筑物sewage treatment structure 按污水处理工艺设计的污水进水闸井、进水泵房、沉砂池、初沉淀池、二次沉淀池、曝气池等。 污泥处理构筑物 sludge treatment structure

按污泥处理工艺设计的污泥浓缩池、污泥消化池等。 工艺管线technical pipeline 指污水处理构筑物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及各机房之间的各种连接管道。包括污水管、给水管、回用水管、污泥管、出水压力管、空气管、热力管、沼气管、投药管线等。 污水处理厂建筑物 sewage treatment plan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指各项机械设备的建筑厂房及运营管理的建筑工程。包括鼓风机房、污泥脱水机房、发电机房、变配电设备房。综合办公楼等。 配套工程 auxiliary engineering 指为污水处理厂生产及管理服务的配套工程。包括厂内道路、照明、绿化、厂区给排水等工程。 自控及监视系统 Autocontrol and automated monitoring system 是污水处理厂自动化管理系统,通过控制器、模拟盘、计算机系统进行生产运行调度。 杯口cup rabbet 指拼装水池底板预留的凹槽。 3 基本规定 材料与设备 3.1.1 污水处理厂工程采用的各种材料与设备,其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污水处理设计常用设计规范

污水处理设计常用设计规范 (1)业主提供的水量、水质等基础资料 (2)《室外给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 (3)《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 (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 (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7)《工业与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 (8)《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 (9)《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范》(CECS 138-2002)(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 (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 (12)《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13)《建筑结构荷载设计规范》(GB 50009-2001)(2006年版)(1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 (1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16)《建筑结构可靠可靠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 (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 (18)《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 08-9-2003) (19)《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J 50191-93) (20)《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助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版)(23)《采暖通风与空调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2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 (2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140-90) (2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2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

(管理统计)城市污水处理厂环境统计年报表精编

(管理统计套表)城市污水处理厂环境统计 年报表

城市污水处理厂环境统计年报表 (2006年) 填报单位(公章): 报出日期:年月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2006年11月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200年 联系电话: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年月日 壹、环境统计基表技术要求 1、各类代码需正确填写,企业法人代码、排水去向类型代码、受纳水体代码、行政区代码等各类代码需完整无误填写。其中:行政区代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2公布的6位数代码填写,不得出现以虚拟和非规范的行政区进行调查企业的汇总。排水去向类型代码按《排放去向代码表》进行填写,具体如下:B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C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D进入城市下水道;E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F直接进入污灌农田;G进入地渗或蒸发地;H进入其它单位;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K其他。受纳水体名称指调查单位直接排入水体的名称(如××海、××沟、××河、××港、××江、××塘等)。各单位必须将排入的水体按照统壹给定的编码填报,其中流域编码由10位数码组成,前8位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壹编制的,详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制的《环境信息标准化手册第2卷》(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海域代码:1-渤海,2-黄海,3-东海,4-南海。排入市政管网的则填最终排入的水体代码。各地如有本编码未编入的小河流需统计

使用,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按照本编码的编码方法在相应的空码上继续编排,且可扩展至第9—10位。如无扩编码应在9、10位格内补“0”。 2、企业报表规范填报,数据和单位要对应,指标单位符合统壹要求。如:数字小于规定单位,以“…”表示;数字是零时应写“0”,表格中的指标若无法取得数据,划“-”。 3、注重指标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指标偏大偏小现象是否合理。 二、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环年基5表) 【污水处理级别】按处理程度,污水处理(主要是城市生活污水和某些工业废水)壹般可分为:壹级、二级和三级处理。 壹级处理是以物理处理为主体的处理工艺。指去除污水中的漂浮物和悬浮物的净化过程,主要为沉淀。 二级处理是以生物处理为主体的处理工艺。指污水经壹级处理后,用生物处理方法继续去除污水中胶体和溶解性有机物的净化过程。 三级处理是进壹步去除二级处理所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水中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三级处理也称高级处理或深度处理。 【污水处理方法】污水处理方法主要分为物理处理、生物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化处理等方法。填报单位将本处理厂采用的主要处理方法填入表中。 物理处理:指通过物理作用分离、回收污水中不溶解的呈悬浮状态的污染物(包括油膜和油珠)的污水处理法。 生物处理:指通过微生物的代谢作用,使污水中呈溶液、胶体以及微细悬浮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转化为稳定、无害的物质的污水处理方法。

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水处理厂

第七章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水处理厂 第一节城市污水的分类及性质; 1、基本概念 水在社会循环中,由于种种原因而丧失了使用价值而外排,这种废弃外排的水称为废水。“废水”是指废弃外排的水,强调废弃的一面。 “污水”是被污染物污染了的水,强调其脏的一面。实际上有相当数量的废水是不脏的,如冷却水。因而用“废水”一词统称所有排水比较合适。 据废水的来源: 生活废水(domestic) 工业废水(industrial) 据污染物的化学类别: 有机废水(organic) 无机废水(inorganic) 按废水产生的工艺: 焦化废水(coking) 冶金废水(metallurgical) 制药废水(pharmaceutical) 食品废水(food) 印染废水(printing and dyeing) 废水污染是指废水对水体、大气、土壤或生物的污染,这里废水是污染的原因。水污染是指水体受到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中污染物的污染,这里水体是受害者。但造成水体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废水。 2、废水中的污染物分类及危害简介 (1)固体污染物 固体污染物是指废水中在100°C时不能蒸发的所有物质,称为总固体: 溶解性固体(dissolved solid,DS); 悬浮性固体(suspension solid,SS) 实际区分二者是用特制的微孔滤膜(孔径0.45 μm)来过滤,能透过的为溶解性固体,被膜截留的为悬浮性固体。 悬浮固体:可沉降固体(settleable):能在2小时内靠重力沉降的固体 难沉降固体(unsettleable)两小时内不能沉降的称为难沉降固体 废水中固体污染物的多少用单位体积的水中所含质量表示,即质量浓度,单位一般为mg/L。使用中需要指明是哪一种固体。 废水中悬浮物含量的多少也可用浊度(turbidity)表示 在水质分析中规定,1 L水中含有1 mgSiO2所构成的浊度为一个标准浊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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