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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基金管理,提高科研基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讲科研基金,包括预算内科研基金和预算外科研基金两方面。预算内科研基金是指列入学校年度财务总预算、用于科研活动的正常需要,并由科研处直接履行管理职能的科研经费。预算外科研基金是指学校年度财务总预算以外的基金,包括通过多种渠道形成的项目基金、社会捐助等。

第三条预算内科研基金按其使用方向,主要分为:学术交流基金、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科研项目基金、科研奖励基金、科研管理基金等。

第四条学术交流基金,主要用于以学校名义邀请著名学者、专家讲学,举办高层学术会议,开展高层学术互访,以及对我校优秀学者、专家的重点学术思想观点进行论证、推介工作等方面所支出的基金。

第五条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主要用于资助由学术委员会认定推荐的学术性专著的出版等方面所支出的基金。

第六条科研项目基金,主要用于(1)省部级以上项目的申报费、打印费、运作费等;(2)校内设置的招、投标项目经费;(3)与相关学校、部门、科研机构开展的横向合作项目经费等方面支出的基金。

第七条科研奖励基金,主要用于(1)省部级以上获奖成果的对等奖励;(2)学校规定的奖励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以及获省级以上

党政主要领导批示的成果奖励;(3)学校规定的国家级出版社的著作奖励;(4)省部级以上项目立项现金奖励和主持人的配套奖励等;(5)对获准立项的国家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奖励。

第八条科研管理基金,用于科研管理的日常办公费、文印费、差旅费、计算机使用费、图书资料费、小型会议费等方面所需支出的基金;用于科研处牵头聘请的省内外、国内外兼职教授、顾问的年终慰问经费,与国家、省有关业务部门之间开展的正常联系过程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其它方面所支出的基金。

第九条预算内科研基金,严格按用途控制。额度在1万元及其以上者由主管校长签批,正常基金使用由科研处处长负责审批。

第十条预算外科研基金的使用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其项目运作过程中的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图书资料费、计算机使用费、复印费、交通费以及必要的用餐费、劳务费、鉴定费等均由主持人掌握。计划财务处按项目设户建卡,直接依据该项目主持人签批的相关凭证报帐。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科研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成果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成果登记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及时全面地做好科研成果的统计和上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正式在岗人员的科研成果均应申请登记。科研成果以登记审核为准,未经各部门及科研处二级审核的成果不计算个人科研成果工作量。经登记审核的科研成果适用于我校的职称评定、导师遴选、科研考核和科研奖励。

第二章科研成果登记类型

第三条科研成果登记的类型包括:论文、著作、项目、专利成果、获奖成果和其他作品。

(一)论文:指在正式学术刊物、以书代刊书籍、公开发行的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等载体上发表的旨在阐明作者学术观点、调查研究成果的学术作品。随笔、自传、访谈、病例报告等不属于学术论文。

学术论文字数一般要求4000字以上;在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版面字数须2000字以上。

(二)著作:包括专著、译著、古籍整理作品、教材、工具书。

习题集、资料汇编、考试指南、辅导用书不认定为教材。

各类著作均须具有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号。

(三)项目:

1、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973、863、科技部重大专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星火计划、国家火炬计划等。

2、省部级科研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省社科规划项目、省软科学项目、省政府决策招标项目以及国家各部委的科研项目等。

3、地厅级科研项目:省社科联、省直各厅局委项目、地市级政府项目等。

5、校级科研项目。

6、社会服务项目(横向课题)。

7、各级学会项目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四)专利成果,指依据我国《专利法》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五)获得各级各类奖励的科研成果。

(六)其他作品,包括雕塑、摄影、绘画等公开出版或者发表的作品。

第三章科研成果的登记

第四条科研成果登记范围包括:

(一)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各种形式的科研成果。

(二)已登记成果被国内外各种检索刊物收录、转摘的,对其收录、转摘情况进行登记。

(三)科研成果再版的,按新成果登记。

第五条合作的科研成果由第一作者或者主持人申请登记;第一作者或者主持人非我校教职工的,由我校第一参与者申请登记。

第六条权属不明或者研究人员署名存在争议的科研成果,不予登记。

第七条申请科研成果登记,须提交科研成果原件,获奖成果须同时提交获奖证书,专利成果须提交专利证书,项目成果需提供立项通知书或鉴定/结项证书。

第八条科研成果由教职工个人首先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录入。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科研成果登记工作的初级审核。

第九条科研成果登记以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1月30日为一个统计周期。每年年底科研处对登记科研成果集中进行二级审核,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校人事处,并编制年度科研统计分析报告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社科统计年报表”。

第十条学校科研处不能确认类别的科研成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我校“学术兴校”战略,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质按期完成,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研项目指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技部和省、市(厅、局、委等)下达我校的各类计划研究项目,其立项依据为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立项通知书、立项批复文件、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厅级三类。

第二章项目申报管理

第三条申报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基本条件

1、符合有关部门提供的项目指南要求。

2、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技术路线可行。

3、具有合理的研究队伍及相应的研究工作基础。

4、经费预算合理。

5、申请国际合作的项目必须保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并符合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项目申报管理程序

1、科研处根据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通知,面向全校统一布置项目申报工作。

2、二级学院(系、部)具体通知本部门并组织本单位项目申报工

作。

3、科研处对于申报的项目审查汇总,签署推荐意见,办理相关手续,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结合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人才培养的需要,对于申报的各级各类项目,科研处将进行宏观指导和筛选调控。

第三章项目中期管理

第六条项目获准立项通知一经下达,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实施,编制研究工作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项目的完成。

第七条单位单独承担的项目,由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跨单位合作项目,由第一申报单位牵头组织落实,明确分工及要求,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允许变换和代理,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培训、病休等)离开该项目组一年以上的或需变更的,需项目负责人通过科研处向有关部门提交项目变更申请报告,上级领导部门批准后按章实施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科研项目自立项到结题原则上只允许变更一次,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项目执行年限的二分之一,提出项目组成员变更的,变更人数(包括增、减、调整顺序)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一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遇到不能克服的困难或与校内外协作者、协作单位发生重大纠纷,以及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时,项目负

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报告,由科研处协调解决。

第十二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科研处对项目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监督,对项目研究执行不力,无故拖延,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不及时汇报问题而影响学校声誉、损害学校利益的项目,三年内不得申请同级新项目。

第四章项目结题、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科研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后期验收、鉴定结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立项通知书的要求,提交项目鉴定或结题报告、项目的财务决算表等资料,交科研处上报项目下达部门结项验收。

第十五条项目结项后,项目负责人将开题报告、可行性方案、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年度执行情况、阶段工作报告、项目总结、论文、鉴定材料、奖励材料及相关文件提交科研处存档。

第十六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公开或发表时应按规定注明项目来源及项目类别。

第十七条纵向科研项目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及专利权凡第一署名单位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均纳入我校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凡被批准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按专项建账,分项核算,项目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处审核报销。科研经费作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要按照项目申报中标后的资助计划任务合同书或申请书预算经费结构执行。

第二十条除上述规定外,凡属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同时按上级各有关科研计划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于不能按时、按要求报送科研检查报表,经费使用严重违规,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科研项目,科研处有权通知财务处冻结其科研经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服务项目(横向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科研人员在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基础上,本着“产、学、研”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承担社会服务项目(横向课题),直接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解决生产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同时保障学校、院、系(中心、所)及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服务项目是由项目委托方和项目研究方共同合作

来完成的一种带有商业行为的科研活动,必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相互间的权力和义务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和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名称;(2)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5)风险责任的承担;(6)验收的标准和方法;(7)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8)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9)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10)解决争议的办法。

第三条签订社会服务项目属于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所含条款必须完整,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符合现行法律条文。同时双方必须具备履行项目的条件和能力。

第四条科研处为全校社会服务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受法人委托,代表学校与委托单位签署合同。原则上不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署社会服务项目,否则后果自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社会服务项目合同书的签订程序一般为:(1)项目负责人到科研处领取或从科研处网页上下载社会服务项目合同书,并按照合同书要求认真填写,一式4份;(2)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院、系(中心、所)审核,并由院、系(中心、所)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3)将填写好的合同书报科研处审查、签字,加盖校“科研合同专用章”;(4)将合同书交对方单位签字盖章(对方亦可先盖章);(5)将合同书(一式一份)送科研处备案。如遇特殊情况,未经科研处签署的合同应及时到科研处备案。

第六条社会服务项目合同签订后,校科研处负责对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展情况向委托方适时通报。

第七条社会服务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由科研处会同项目主持人与项目委托方根据技术合同书协商解决。

第八条社会服务项目主持人在执行社会服务项目合同中应与科研处签订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如在执行项目过程中违约,责任由项目主持人承担。

第九条所有社会服务项目经费,由科研处和财务处按课题立项,建立专项经费本,专款专用。社会服务项目经费(不包括合同中明确由学校代购的设备费,下同)到位后,凡需要学校提供实验设备条件的提取10%作为学校科研事业费收入,不需要学校提供实验设备条件的提取5%作为学校科研事业管理费。其余经费用于完成项目的成

本费(包括著作出版费用、论文版面费、差旅、野外实地考察、复印查寻资料、购置图书、实验设备、消耗材料、实验费、科研劳务费、研究人员的加班补贴等),必须注明各项资金使用比例,但是用于人员方面的支出(劳务费、餐费等)不得超过总经费的40%,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掌握。

第十条,社会服务项目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长共同签字后报销,超过1万元(含1万元)需经过主管科研副校长签字,超过3万元(含3万元)需经过主管财务副校长签字后方能报销。外协项目转出资金,需提供项目合作双方合作协议和资金预算表,经科研处长和财务处长共同签字后方能办理转账手续。

第十一条社会服务项目负责人可以按到帐经费数额(该项目完成期内可以累计计算)核定科研工作量,3--5万元的可视为参加一项厅局级项目;5--20万元(含5万元)的可视为主持一项厅局级项目;20--40万元(含20万元)的可视为主持一项省级一般项目;40--60万元(含40万元)的可视为主持一项省级重点项目;60--80万元(含60万元)的可视为主持一项国家级一般项目;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主持一项国家级重点项目。以上有关各类项目工作量的核算,均按我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社会服务项目完成后,根据需要并与项目委托方协商,项目负责人可以向科研处提出进行科研成果鉴定的申请,并同时报送有关材料。科研处对申请材料审核后,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鉴定。凡通过鉴定的成果,作为岗位考核、评奖、晋升职称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科研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对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引导学术交流活动积极、有序地开展,促进我校学术水平和学术地位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有利于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和学校的学术地位,有利于及时掌握国内外学术领域的最新动态,有利于促进相关学科的教学与科研发展,增进我校与国内外学术界的联系与合作。学校鼓励各教学和科研单位举办高水平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第二条我校学术交流工作的管理部门为科研处,负责对各院、系、部举办高层学术会议及一般学术会议进行审批、经费管理和信息资料统计。

第二章举办高层学术会议

第三条举办条件

1、指导原则:以学校名义主办或承办的重要学术会议要符合学校整体学术发展目标,要突出学术兴校、申报博士点、学科建设等主体地位,并且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受理举办学术会议的层次

(1)国家级会议:由我校主办或牵头与国家有关部委、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以及与国家一级学会、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全国性研究会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国家级年会等。

(2)省级会议:省级以上学会、省部有关部门批准在我校主办的学术会议。

(3)国际性会议:我校牵头,或与国外著名大学、研究机构等单位联合举办的有一定数量国外同行专家参与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同港、澳、台的学术交流活动暂并入)。

第四条申报审批程序

1、各院、系、部等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应在当年年初之前提出申请,并认真填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高层学术会议审批表》,提交学校科研处。

2、科研处对各单位举办高层重要学术会议的综合能力组织审核评价,符合要求的进入当年重要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将资助经费列入当年财务预算。

第五条组织实施

1、资助费用原则:学校鼓励“节俭办会,以会养会”。各部门举办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可以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收取适当的会务费或资料费等,如收取的费用不足,凡有项目经费支持的学术会议的费用由项目经费开支;无项目经费支持、经科研处批准的学术会议,在学术会议申请表中预先列出预算详单,根据各单位提交的年度科研活动计划及预算和需要资助的实际情况,学校给予适当的资助。

(1)全国一级学术会议且对学校整体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给予10万元资助;特别重要的全国一级学术会议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一定数量的资助金额。

(2)其他全国性学术会议给予4万元资助。

(3)国际性会议资助5万元。

2、会议责任:学术会议由举办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会议组织机构应健全,举行前一个半月应认真填写《拟举办的重大学术活动组织方案》交科研处,经科研处核实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执行,需要学校出面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应提前在申请组织方案中列出。

3、会议监督:科研处在活动举行前一个星期根据所报的学术会议组织方案内容,检查方案落实情况,并在活动举行时派相关人员全程参与活动,结合申报材料对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总结评价

1、学术会议结束一周内,举办单位写出千字以上的会议总结报告、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及会议经费决算表等全套资料一份交科研处。

2、科研处对于会议的实施情况聘请校内专家进行会议评价,会议评价合格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办理财务核销手续。

3、为保障学术会议按计划顺利实施,不得无故变更学术会议计划。因某种原因确需变更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科研处打报告说明,对于不遵守学术会议管理程序,或未提前说明而不按计划执行的,一年内不再补助其开展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并追究其行政责任;因学校工作需要,确需对计划进行调整的,将及时通知所在单位。

4、不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联络或组织举办相应活动,否则追究其个人和单位领导行政责任。

第三章院、系举办学术会议

第七条为了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提升我校学术水平,学校鼓励院系每年举办学术会议。

第八条学术会议费用由主办单位支付,学校每年拨付2万元专项经费支持院系组织学术会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结余上缴,对于两年之内没有按规定完成该项工作的院系,学校不再拨付该项经费。

第九条邀请范围为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评审专家、本学科领域内的相关知名专家等。

第十条学术会议基金支出范围:被邀请的学术报告人的酬金、食宿费、交通费等。

第十一条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到我校讲学,由邀请部门将相关书面材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院、系举办学术会议审批表》原则上于讲学前一个月上报校科研处审批。

第十二条学术会议结束一周内,举办单位写出千字以上的会议总结报告、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及会议经费决算表等全套资料一份交科研处,以作为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高层学术会议审批表.doc

附表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院、系举办学术会议审批表.doc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促进我校科研、学科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奖励以奖金或奖励科研经费的形式发放和下达,每年度核定奖励一次。

第二章学术论文奖励

第三条奖励范围

我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奖励条件

1.论文应为学术论文,不包括摘要、访谈,或宣传报道性、普及性文章等。

2.论文发表在奖励期刊目录第一、二、三、四类的任一刊物上,后又被高水平期刊全文转载的,按最高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一篇论文仅奖励一次。

3.发表在杂志上的学术论文,字数一般要求4000字以上;发表在报纸(理论版)上的论文,字数须2000字以上。

第五条校对学术奖励期刊实施动态管理,奖励期刊目录将随有关权威机构认定结果及学校学科发展实际而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科研奖励的发放标准按照我校期刊奖励目录执行。

第三章国家级项目奖励

第七条凡申报国家级项目,通过学校国家级项目预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学校给予项目主持人印制费补贴。

第八条凡申报国家级项目,通过国家通讯评审的项目主持人,学校给予项目主持人1万元印制费补贴,同时,作为来年申报的重点课题,学校将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

第九条凡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

目获得立项并拨付经费者,学校将按到账经费的1:0.5给予项目资金配套,同时,学校给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另奖励现金5万元,给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主持人另奖励现金3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每项一般项目主持人每月奖励1000元,奖励持续三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主持人每月奖励800元,每项重点项目主持人每月奖励1200元,奖励持续两年。奖金逐月由科研处划转财务处随工资发放。立项无资助者,每项奖励项目经费3000—5000元。

第十条凡是在国家级项目申报中获准立项的项目,每一项奖励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经费3万元。

第十一条对国家级项目主持人,在职称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十二条对积极申报国家级项目的课题主持人,在省内项目申报中优先推荐。

第十三条对于积极组织国家级项目申报的部门,达到一定的申报数量,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在年终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四章省部级项目奖励

第十四条国家教育部获准立项并拨付经费者者,每个项目按1 :0.2给予配套经费。

第十五条其它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并拨付经费者,一次性奖励主持人3000元。(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获准立项且无经费资助者,一次性补贴主持人1000元.)

第十六条奖励的项目必须是我校为主持单位,立项人为我校教职工,如果是共同主持的项目,只奖励以我校为第一主持单位的项目。

第五章著作奖励(国家级出版社名单见附件)第十七条个人专著每部奖励10000元。专著是指就某方面问题加以学术研究并具有一定理论体系的学术著作。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其学术价值。著作的作者(仅限第1名)为著作奖的申请人。奖励专著字数每部需20万字以上(含20万字)。

第六章科研成果奖奖励

第十八条获得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科研成果,按照省部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奖金,学校给予1:1的配套奖励。

第七章社会服务项目及专利奖励

第十九条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名义(均应为第一署名单位、第一署名人)产生的各类各种研究成果,受到省部级现任党政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函复者,一次性奖励应用研究经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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