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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程序

行政补偿程序
行政补偿程序

行政补偿程序,是指行政补偿的实现步骤、方式、顺序、手续和时限的总和。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增加了征收补偿和私人财产权保障的条款,为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带来了契机。行政补偿作为一种公权力主体的公权力行为,其作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被补偿人除了会和补偿义务主体产生一般实体意义上的补偿纠纷外,也会因补偿行为的程序违法引发违法侵权纠纷,引起对补偿义务主体违反程序规定作出补偿行为的复议纠纷甚至诉讼纠纷,而完整科学的行政补偿程序作为一种制约机制,能够保障行政补偿的依法、合理的正确行使,从而保证行政补偿立法得以充分、完整的实施。完善行政补偿程序的法律意义还在于保护权益受害人运用程序权利对抗公权力主体和补偿义务机关违法或者滥用权力,减少公权力主体出现违法和不公正补偿的机率。

行政补偿程序的设定

目前我国较详细地规定补偿程序的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绝大部分法律对补偿程序未作规定或规定极为简陋。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行政补偿的一般程序或基本程序如何设定?目前学界形成了两个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把行政补偿的基本程序设定为主动补偿程序和应申请补偿程序。第二种观点,把行政补偿的基本程序设定为行政程序和救济程序。

目前,各国国家损害补偿的处理程序通常首先经过申请、调查、协商、作出决定等几个步骤组成的诉前处理程序,这种处理程序通常是由行政主体主持的行政程序。通过诉前处理程序,公权力主体如满足了相对人的请求,相对人取得了所要求的补偿,补偿处理程序即告终结。补偿义务主体如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或部分拒绝相对人的请求,双方不能就补偿数额或补偿方式达成协议,或相对人不服补偿义务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裁决、决定,即开始司法诉讼程序,所以对于相对人请求国家补偿,各国法律通常都规定了两种程序,即补偿义务机关的补偿程序(通常为行政程序)和司法诉讼程序,而且,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程序是司法程序的前置程序。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遗憾的是,我国至今尚未有一部对行政补偿制度作出专门规定的法律。尽管从法理上讲,行政补偿本身是公权力行为,引起行政补偿的原因一般也是公权力行为,但这些公权力行为影响到受害人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当事人应当有权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从我国存在三大诉讼系列的具体情况分析,因行政补偿涉及到公权力主体及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和运用,由此引发的行政补偿纠纷当然适用公法诉讼系列来解决。

我国行政补偿程序的立法现状及完善

& nbsp1、我国宪法没有公权力主体行使职权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的规定和要求,中国法制传统又长期“重实体,轻程序”,从而导致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程序问题都很容易不受重视。在行政补

偿领域,本身立法规定就较为欠缺,已有补偿规范又概括、原则、很不具体,导致补偿程序往往无法可依,甚至有了规定,也得不到很好执行。又由于我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尚在讨论中,补偿程序在实践中更是没有统一的准据,从而引发不少问题,使程序违法出现的可能性和机率进一步增大。

 2、依照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行政补偿纠纷应当是当事人的最后救济手段,但我国作为严格成文法国家,在行政机关对法院的人事和财政方面都存在强有力制约的国情下,一般行政诉讼开展的难度都比较大,则法无明文规定的行政补偿诉讼开展难度更是可想而知。法院在公权力机关或明或暗的干预下,一般都尽量不予受理。在实践中,因行政补偿引起纠纷的情况已屡见不鲜,仍有不断增长的趋势,这些纠纷是否应经过复议程序,对复议结果不服能否诉诸法院?或者行政补偿引起的纠纷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对这些问题至今仍无明确规定。我国大量的行政补偿纠纷,比如拆迁补偿纠纷、水利工程建设区域的移民补偿纠纷等,有些地方的法院要么直接或者变相的不予受理,要么立足于做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的工作,和和稀泥让双方诉讼外解决。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程序

笔者认为,关键是要转变指导思想和观念。具体来说,就是实现立法、执法指导思想从管理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变,并贯彻到程序规范的制定中去。我国目前正在讨论制定行政程序法,补偿行为的作出

必须遵守行政程序法的基本规定和要求,在制定国家补偿法时,也可以对国家补偿程序进行有针对性的详细规定,以强化对违法或显失公正等补偿行为的救济,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

另外,针对我国损害补偿的救济程序规定存在的欠缺,借鉴他国成功的经验,尽快健全有关行政补偿的立法,加快行政补偿立法的清理和编纂,尤其是在修改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有关内容时,对行政补偿及其诉讼救济作出明确规定。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制定一部统一的、专门的和权威的国家补偿法,明确地从程序上赋予公民请求行政补偿的权利,并使公民有权就行政补偿问题打官司,从根本上最终解决行政补偿诉讼所面临的困境和尴尬。

笔者认为,程序正义是保障实体正义、实现法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因此,完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可行方案之一,就可以从补偿程序人手,即先规定补偿争议的诉前处理和诉讼救济程序,通过对实现行政补偿程序手段和救济途径的规定,推动行政补偿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行政补偿的公正和合理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赔偿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行政赔偿起诉状(范例)

行政赔偿起诉状(范例) 行政赔偿起诉状(范例)原告:黄____,女,42岁,汉族,____县人,系已故被害人原____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成之姐。现住____市____区________街40号 被告:____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____,局长 第三人:____省____贸易石油化工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____,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被告________市公安局非法拘禁被害人黄成的违法行为。 2.责令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和赔偿因被告非法扣留并已无理付给第三人所属原告财产1950000元及利息327600元人民币。 3.责令被告赔偿因非法拘禁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黄成本人及其所在公司的损失。 4.诉讼费用由被告及第三人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6年4月23日,____市公安局突然将因公出差到____市的____光达贸易公司经理黄成非法拘留,并借故对其收审。声称:____ 、省____贸易石油化工公司状告光达贸易公司诈骗其货款1870000元,要求光达贸易公司及黄成本人偿还本息2380000元,否则不予放人。原告黄____、(黄成之姐)被迫付给____ 、公安局人民币1950000元,41天之后,黄成才获自由。由于黄成无辜被____ 、市公安局非法拘禁,身心健康受到严峻摧残,1996年6月20日不幸身亡,致使黄成所在公司关门停业,损失惨重。 原告认为,被告非法拘禁被害人黄成,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机关强行抓捕经济纠纷案当事人作“人质”,关心他人敲诈勒索的严峻违法行为。对被告的这一违法行为,理应被确认为非法。因为,被害人黄成及所在公司与第三人____贸易石油化工公司从未发生过任何业务往来,何来欠债诈骗之讲。被告置上述事实于不顾,竟将利用“人质”非法从原告处勒索来的1950000元巨款划给了与原告无任何牵连的____贸易石油化工公司。被告的行为严峻地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也违反了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案件处理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给原告及被害人造成了极其惨重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原告黄____及被害人黄成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内容提要从两起案例看,在我国迫切需要制定行政补偿法。鉴于此,必须正确认识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此举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等。从行政补偿理论上讲,如公平负担的理论、结果责任理论、危险责任理论等都是这个领域的重要理论。建立行政补偿制度时还要明确界定补偿的范围、补偿程序和补偿标准。 关键词行政补偿法/立法/研究 有两个案例促使我关注和研究这个问题。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湖北某县。1998年长江发大水时,政府采取分洪措施,该县部分村镇被淹。灾后政府对村民房屋被淹的损失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但一些的厂房设备因分洪被淹造成的损失却未能获得适当补偿或未能获得任何补偿。到处申诉,以致到法院起诉,问题最终未能获得解决。因为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补偿法,没有关于行政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个案例发生在广东省某市。该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包括一家外资)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批准期分别为5到10年。但到1998年,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项地方性法规,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和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外企对市政府和市矿资办责令其关闭的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市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没能收回(更不要说盈利),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善后的大量费用。他为此进行申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赔偿,但最终亦未能获得赔偿。因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必须以政府行为违法为前提,而该市政府责令其关闭石场的行为是依法(地方性法规)进行的。从法律上讲,本案应属于一个行政补偿问题,然而我国目前对行政补偿却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定。 这两个案例和其他类似的案例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制定行政补偿法,建立行政补偿制度。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粗浅的探析。 一、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补偿则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

行政赔偿的范围以及其适用

行政赔偿的范围以及其适用 行政赔偿的范围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它包括行政赔偿的行为规范和损害范围。前者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后者是指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行政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的不同,可以把行政赔偿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欧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欧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何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究竟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哪些行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分析。总的来说,只要侵权行为具备了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且没有可以免责的抗辩事由,就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侵犯人身权的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月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决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

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之比较

行政赔偿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之比较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构成了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全部内容。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组成部分,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有着许多相同的地方,例如,确定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司法赔偿责任的原则都是按“违法原则”;两者实行相同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等。然而,它们毕竟体现了对不同的国家权力的监督和事后补救,在很多方面它们又呈现出自己的特点。其中,两者在赔偿程序上的差异就是一个较为明显的例证。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家赔偿法中有关国家赔偿程序的规定,本文拟就行政赔偿的特点、行政赔偿程序和司法赔偿程序的区别和等作一分析。 一 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看,行政赔偿程序的最大特点就是:在引起行政赔偿程序发生的方式上,允许两种方式——“单独式”和“一并式”并存。 (一)单独式。即“单独提起”,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确认,赔偿请求人仅就赔偿问题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当赔偿请求人采取这种方式时,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要具备“单独提起”的前提。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第3条、第4条规范的是行政赔偿范围,即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何种违法情形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一款所说的”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 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是”单独提起“的前提。也就是说,因”单独提起“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程序,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的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的基础上进行。那么,什么叫”依法确认“、由谁来确认、怎样进行确认?根据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1.作出违法行为的机关或者作出违法行为的行政工作人员所在的机关进行确认: 2.行政行为经相对人申请复议,被复议机关确认为违法,或被复议机关撤销; 3.由于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已被法院确认为违法,或者判决撤销,且判决生效; 4.具体行政行为系终局裁决行为,被拥有终局裁决权的行政机关确认为违法。

行政补偿制度的研究

行政补偿制度的研究 内容提要从两起案例看,在我国迫切需要制定行政补偿法。鉴于此,必须正确认识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此举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等。从行政补偿理论上讲,如公平负担的理论、结果责任理论、危险责任理论等都是这个领域的重要理论。建立行政补偿制度时还要明确界定补偿的范围、补偿程序和补偿标准。 关键词行政补偿法/立法/研究 有两个案例促使我关注和研究这个问题。 第一个案例发生在湖北某县。1998年长江发大水时,政府采取分洪措施,该县部分村镇被淹。灾后政府对村民房屋被淹的损失给予了一定的补偿,但一些的厂房设备因分洪被淹造成的损失却未能获得适当补偿或未能获得任何补偿。到处申诉,以致到法院起诉,问题最终未能获得解决。因为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补偿法,没有关于行政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的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个案例发生在广东省某市。该市因城市建设需要,于90年代陆续批准了若干(包括一家外资)在城市郊区建石场开采石料,批准期分别为5到10年。但到1998年,该市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项地方性法规,要求郊区所有石场关闭和外迁,并平整开采区的土地和在该土地上进行绿化。一家外企对市政府和市矿资办责令其关闭的通知不服,认为自己开办石场是经过市政府批准的,自己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设备,现在不仅成本没能收回(更不要说盈利),还要承担石场关闭善后的大量费用。他为此进行申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要求政府赔偿,但最终亦未能获得赔偿。因为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必须以政府行为违法为前提,而该市政府责令其关闭石场的行为是依法(地方性法规)进行的。从法律上讲,本案应属于一个行政补偿问题,然而我国目前对行政补偿却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定。 这两个案例和其他类似的案例表明,我国迫切需要制定行政补偿法,建立行政补偿制度。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粗浅的探析。 一、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意义 国家赔偿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补偿则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

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吉木萨尔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赔 偿和行政补偿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家赔偿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制度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制度规定的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范围 第三条各部门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相对管理人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权利: ㈠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㈡以殴打的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的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㈢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和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㈡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乱罚款的; ㈢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赔偿请示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为授权的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利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

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法制工作部门、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是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赔偿工作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审查赔偿请求; (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就此提出意见; (三)就具体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提出意见;

(四)了解、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的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执法组织,应当指定有关的职能机构或者有关人员负责具体办理行政赔偿工作。 第四条对依法确认为违法并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行政行为,被侵权人要求行政赔偿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违法致害行政行为的确认途径: (一)经行政复议确认; (二)经行政诉讼确认; (三)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确认。 第五条行政赔偿工作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行政赔偿工作机构的赔偿工作人员与赔偿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赔偿的,应当自行回避,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请回避。 赔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赔偿义务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第八条行政赔偿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财政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共同组成的赔偿审核小组,具体负责对行政赔偿费用的审核与监督。 第二章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第九条要求行政赔偿的,应当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行政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赔偿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行政赔偿判决书(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判决书 (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用) (××××) ×行赔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主体名称和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因与被告×××……(写明案由)行政赔偿一案,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于××××年××月××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不公开开庭的,写明原因)。……(写明到庭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行政机关负责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写明发生的其他重要程序活动,如:被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写明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据等)。 被告×××辩称,……(写明被告的答辩请求及主要理由)。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证据的名称及内容等); 2.……。 第三人×××述称,……(写明第三人的意见、主要理由以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依据等)。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写明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 经庭审质证(或庭前交换证据、庭前准备会议),……(写明当事人的质证意见)。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写明法院的认证意见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查明的事实。可以区分写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有争议但经法院审查确认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法院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款、项、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行政补偿法律规范适用浅探

一、相关案例 2004年2月5日,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下发了京防指字[2004]29号关于采取政府收购方式清理本市原种禽场周边地区散养家禽的紧急通知:其中清理范围包括西田各庄肉鸡原种场半径3公里以内的所有散养家禽;清理方式为采取统一收购、统一加工,并由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偿方式进行清理。当日,某县人民政府发布了通告并下发了密政字[2004]64号关于清理北京家禽育种有限责任公司周边地区家禽紧急会议纪要。会议议定:对北京家禽育种有限责任公司半径3公里以内的所有家禽进行收购。涉及西田各庄镇苍头、疃里、西田各庄、董各庄4个村;对养殖户补偿标准为散养鸡每只30元,成规模养殖的肉鸡,由畜牧专业人员核定肉鸡实际养殖成本,在核定后补偿养殖成本的基础上,每只再补偿2元。西田各庄镇苍头村霍某所饲养肉鸡在被收购范围内。2004年2月6日,被告某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收购成规模养殖户原告霍某饲养的33日龄肉鸡2996只。之后,被告某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根据某县畜牧服务中心畜牧师王某估算的肉鸡成本加上每只肉鸡2元的利润,即以每只肉鸡13.10元的价格对收购原告霍某的肉鸡进行了补偿。原告霍某已将补偿款领走。 某县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为了预防禽流感疫情,保护原种基地的安全,被告某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对收购范围内成规模肉鸡养殖户原告王某饲养的肉鸡进行收购,理当予以补偿。原告王某对被告某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的收购行为应给予理解和支持。被告某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根据市场行情等客观情况,以某县畜牧服务中心畜牧师王某估算的肉鸡成本加上每只肉鸡2元的利润,即以每只肉鸡13.10元的价格对收购原告王某的肉鸡进行补偿,并无不当,对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1] 本案发生在禽流感的大背景下,是一起典型的行政补偿诉讼。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行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补偿的法律救济制度。[2]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 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赔偿范围 1、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抵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③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2、局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①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②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③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赔偿义务机关 1、局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则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2、局委托机构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则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3、经局复议的,因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由局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三、赔偿程序

1、赔偿请示人要求应当先向局提出, 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赔偿请示人根据受到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要求,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 3、局对依法确认本程序赔偿范围内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四、赔偿计算标准赔偿数额计算标准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计算。 五、受理部门:政策法规股 六、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 论文题目: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及其完善 论文内容: 一、行政赔偿制度的概述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三、行政赔偿的当事人、范围、方式及程序 四、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文摘要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有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度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本文拟就我国的行政赔偿有关内容作简要论述。 关键词: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主体、行政违法行为

外文摘要 The 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that the nation compensated the system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is compensated system at the beginning constitution by 1954 and is established ,and the currently in effect constitution is stipulated once more ,“administration procedural law ”to some extent development in 1989 .Issuing the of “Nation compensates the more perfect of system .The administration is compensated system and is established and puts into effect and will underst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at in more effectively guarantee citizen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and other organization on the very big proceduce ,and promote state organs according to law administrations authority of office .This text ,article ,etc.is drawn up the administration of our country concerned concerned of the reparations work and is briefly discussed . Keywords:Administration reparations ,Please the reparations is asked somebody for help , Compensate the duty mechanism ,administration main body ,Administration illegal activities .

行政赔偿起诉状_个人范本

行政赔偿起诉状-个人(模板) 原告: 姓名: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附:1、书证_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_份 3、证人证言__________份 4、证人姓名: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 摘要:从理论界有纷争的行政征用展开,着重分析了行政征用补偿的特征及其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行政征用行政征用补偿 An Analysis of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System Gao ling-hua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Shanghai 20XX42,China) Abstract:Beginning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in dispute in the theoretical circle ,I analyse the character istics and shortings of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pensation and propose some suggestions on perfecting our country ‘s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pensation. Key word: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administrative expropr iation pensation 一、对行政征用行为的概述 为了更好的理解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本文先行对行政征用作一阐述。我国学术界对行政征用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用、行政征收、行政征调等。即把行政征用看作是行政征收的一种类型,认为行政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之目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的单方行为。①(二)、行政征用系指国家通过行政主体对非国家所有的财物进行强制有偿的征购和使用。目前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集体土地的征用上。此外,还有国家对文物的强制征购,行政机关对船只的强制租用等。②(三)、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转移相对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 ③(四)、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④笔者认为,上述前三种观点均能基本把握行政征收行为的实质,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联系和区别

Word文档可进行编辑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联系和区别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合法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采取得补救措施.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基本上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过程中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得损害采取补救措施,而且在危险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得界限.然而,两者仍然存在许多区不,表现在: 1、缘故不同.两者基本上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治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得补救措施,然而,行政赔偿所针对得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得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得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行政赔偿得范围小于行政补偿得范围.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得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得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造成得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补偿得缘故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得限制. 3、程度不同.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国家赔偿法针对得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得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而且,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之内得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得损害,国家也并非

全部赔偿,而是限于最低限度得直截了当损失.国家赔偿法规定"计算标准"得作用之一为了限制赔偿得数额.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得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得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得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得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所以,行政补偿所针对得损害必须是特定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遭受专门得损害,而不是普遍得损害.wc从损害这一点来看,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得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得特定性,没有数额得限制. 4、程序不同.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之协商解决.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能够适用调解,然而,公民因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得,适用一般得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行政赔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得,适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程序. 5、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性质上属于行政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得行为而承担得一种法律责任,具有否定和责备得含义;而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为所造成得损害而采取得补救措施,行政机关作出得补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6、依据不同.行政补偿得法律依据是有关得单行得部门法律法规,而行政赔偿得法律依据是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

第六章行政赔偿

第六章行政赔偿 行政侵权__故意.过失.违法 成都警察玩忽职守致李思怡饿死案 三年前,一个从湖北到广东来寻梦的年轻人,在广州从住地到网吧的路上被警察要求出示身份证件,由于没有携带身份证件而被视为“三无”人员,然后作为“三无”人员而被警察收容。在被收容以后,他因声称自己有病而被送到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救治。在救治站,他因向其他被收容救治人员的亲属喊叫求助而引起护工乔燕琴的不满。于是,乔燕琴向另一护工乔志军提出将他从201室调到206室,以便让206室的被收容救治人员来教训他。之后,乔燕琴到206室窗边指使李海婴等人对他进行殴打。在多人轮番地、残忍地拳打、肘击、脚踩和膝盖撞顶之后,一个年轻的生命消逝了。年轻人的死激起了公众对暴行的愤怒,然后,乔燕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李海婴等十一人也作为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分别受到法律严惩,广州市政府的公安、民政和卫生等部门共有二十多人受到行政处分;年轻人的死还引发了社会对公民权利的广泛讨论,然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国务院宣布废除。 警察不作为致李茂润被”疯子”追杀伤害案高法司法解释帮农民告赢公安1.d o c 央视主持人沈旭华坠楼致死与消防局违法发证案沈旭华家属告消防局终审败诉.d o c 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 1986年《民法通则》第121条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6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1994年《国家赔偿法》第2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010年新修《国家赔偿法》第2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比较行政违法与行政侵权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特点: 特定的主体; 违反特定的法律规范及侵害特定的客体; 尚未构成犯罪; 应承担特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侵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义务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特点: 特定的主体; 行为特定的职权性; 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行为人具有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特定的后果。 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必须是已经产生的、直接的,包括有()。 A、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疗费 B、造成身体伤害的误工减少的收入 C、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赔偿金 D、造成死亡的丧葬费 A B C D 行政侵权与行政违法的关系 1、联系: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司法赔偿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如赔偿损害的范围、计算标准、赔偿主体等,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在行政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以及事实上的公务员。在司法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履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司法活动中,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构成要件。 3、追偿的条件不同。无论是在行政赔偿中还是在司法赔偿中都实行追偿制度,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以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但是,国家赔偿法对两者的追偿条件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司法追偿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是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是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相比较之下,司法追偿的范围要比行政追偿的范围窄。国家赔偿法划分这种区别,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临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规定了较大的裁量权,认定司法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比较困难,而且追偿的范围不能过宽,否则很容易挫伤司法人员的积极性。 4、程序不同。行政赔偿的程序与司法赔偿程序差别较大。行政赔偿程序分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程序实行行政处理前置的原则,行政赔偿争议在行政程序不能解决的,最终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司法赔偿程序没有单独提出赔偿请求和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划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的,要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由其作出最终的决定。可以看出,司法赔偿自始至终都是通过非诉讼途径来解决的。

关于行政赔偿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行政赔偿案件审理中的几个问题 内容提要:近年来,法院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呈明显增长趋势。本文作者选取了东营市两级法院审理该类案件中的几个典型案例,针对这些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就如何科学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正确处理该类案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关键词:行政赔偿,举证,审理 《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对于国家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合法运用和监督制衡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虽然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这两部法律都提出了不少批评意见,但笔者认为,作为执法者,应善于从法律的精髓出发,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正确、科学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从而不断为发展和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作出自己的努力。以下就我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如下: 一、关于举证责任问题 笔者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原告李某因运输琥珀王香烟,被被告某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被告以原告无准运证为由将原告的香烟一宗、面包车一辆扣押。132天之后李某始从被告处提走被扣押的车,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扣押车辆造成的经济损失26400元、车辆折旧费2500元、车辆维修费1500元等。本案被告的扣押行为因没有法律依据,被依法确认违法。这里重点探讨的是关于原告主张的“折旧费”的举证责任的问题。原告主张的折旧费是根据原告车辆在被扣押前后里程表的差值。即原告认为其车辆在被扣押期间被告曾使用过,故依据该差值计算出折旧费。首先对原告主张的该部分损失,如果能查证属实,法院应否支持呢? 笔者认为,应该得到支持。行政机关对其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妥善保管。如果该类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相当于就放任了行政机关对被扣押的财物的随意损毁或使用,这当然是不符合立法本意和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的。那么该类损失的举证,应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如果原告承担该举证责任,首先,原告在其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处罚时,可能难以意识到为以后的诉讼去主动保存哪些证据,即使意识到了,而且主动去搜集、保存了,但如果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证据效力仍然很低。那么被告是否应承担其没有造成该损失的举证责任呢?这是可以办到的。行政机关扣押相对人财物,应当进行清点,详细记录在案,而扣押车辆,亦应就车况及重要数据进行登记,行政机关要求相对人对扣押清单进行核实并签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补偿程序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行政补偿程序的思考 [摘要]我国在大部分行政管理领域都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但受种种因素的影响,行政补偿制度存在许多缺陷,最重要的是补偿的具体行政程序和救济程序不健全。本文介绍了我国行政补偿程序的立法现状,并对完善行政补偿程序提出一些看法。 [关键词]行政补偿;行政程序;救济程序;完善 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无偿取得财产权时,国家有必要对遭受损失的相对人给予行政补偿,从而重新建立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我国的行政补偿立法步伐加快,经过十多年的时间,我国在大部分行政管理领域都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但由于指导思想上重视不够、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相关理论研究相对比较落后、立法技术明显滞后和国家财力有限等因素,致使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着实存在不少的缺陷,其中很重要的—个方面就是补偿的具体行政程序和救济程序不健全。 一、关于行政补偿程序的界定 (一)行政补偿及其程序的意义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补偿程序,是指行政补偿的实现步骤、方式、顺序、手续和时限的总和。我们必须承认行政补偿既是一种实体制度,也是一种程序制度,实体制度主要是关于权利内容的规定。程序制度是实体制度的延续,是维护权利的操作过程,仅有实体没有程序是不健全的制度状态。完整、科学的行政补偿程序作为一种制约机制,能够保障行政补偿依法、合理地进行,从而保证行政补偿立法得以充分、完整的实施。完善行政补偿程序的法律意义还在于保护权益受害人运用程序权利对抗公权力主体和补偿义务机关违法或者滥用权力,减少公权力主体出现违法和不公正补偿的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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