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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坪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坪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深圳市坪山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88号),以下简称?决定?)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范坪山区城市更新行为,明确部门职责权限及审批流程,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2012?第1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坪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坪山区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

知?(深坪府…2017?38号)以及城市更新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坪山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坪山区城市更新应当遵循规划引领、

政府统筹、民生优先、产业为本,鼓励精品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架构】建立坪山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1+1+6+1”组织体系,即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6个专业委员会+廉政监督组。

委员会是区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任双主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城市更新局;6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规划统筹专业委员会、党建教育文体专业委员会、市政交通环保专业委员会、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住房保障专业委员会和医疗卫生专业委员会;廉政监督组设在区纪委(监察局)。

第五条【技术支持】区城市更新局可通过采用预选供应商以及其他规定方式,引进专业机构和人员,设立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库和专家库,为区城市更新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持服务。

第二章职责规定

第六条【区城市更新委员会的职责】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审定全区城市更新总体发展战略与策略、城市更新五年规划、片区统筹规划;确定城市更新方向、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研究城市更新的方针政策和审定规范性文件。

2.负责审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议或审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

3.需要由区城市更新委员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专业委员会及廉政监督组的职责】区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规划统筹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具体组织城市更新相关规划和利益统筹的研究和制定;对城市更新涉及规划落实提出意见;研究和统筹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的联动;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2.党建教育文体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统筹研究或制定涉及城市更新的党建用房、教育、文体设施有关规划、配建标准和需求方案;统筹涉及城市更新的文物保护、公共艺术规划与建造相关工作;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3.市政交通环保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统筹研究或制定涉及城市更新的市政、交通、环境保护、水务设施有关规划、配建标准和需求方案;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4.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统筹研究或制定涉及城市更新的产业发展有关配建标准和需求方案;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5. 住房保障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统筹研究或制定涉及城市更新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划、配建标准和需求方案;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6. 医疗卫生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统筹研究或制定涉及城市更新的医疗卫生设施有关规划、配建标准和需求方

案;其他需要本专业委员会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

7.廉政监督组主要职责: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全流程监督。

第八条【区更新局职责】区城市更新局是坪山区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行使?决定?以及?实施意见?规定的职责,组织、协调全区城市更新工作,具体包括:

1.负责组织编制全区城市更新发展战略与策略、五年规划、城市更新片区统筹规划研究等。

2.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审查工作;负责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查、报批或者审批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权属认定及城市更新项目的历史用地处置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负责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督促非经营性用地移交入库;负责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其他相关的规划管理工作。

3.统筹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

4.负责城市更新工作的指导、协调、宣传服务工作,协调监督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

5.负责城市更新工作委员会和规划统筹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6.负责与城市更新项目管理实施相关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第九条【相关单位职责】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市驻区有关部门依职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并根据本实施办法履行城市更新相关管理职责,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1.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依据单位职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涉及规划落实、土地管理等方面提出意见;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地质灾害等情况,协助开展土地和建筑物信息核查、权属认定等工作;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2.文体旅游局:依据单位职责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文物保护、文化体育配套设施建设情况;统筹协调涉及城市更新的公共艺术规划与建造相关工作,负责涉及城市更新的文物保护、文化体育设施接收和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3.发展和改革局:依据单位职责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统筹产业规划的编制和研究;负责城市更新相关投资项目的立项等;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4.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依据单位职责负责对涉及产业发展的城市更新项目提出产业审查意见;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产权属政府的产业用房的接收和后续管理,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产业用房是否按规划用途运营进行监管等;负责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5.教育局:依据单位职责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教育配套情况;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产权属政府的教育配套

设施的接收和后续管理等;负责党建教育文体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6.财政局:依据单位职责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城更新项目中涉及集体资产处置与合作的管理等;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7.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依据单位职责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涉及环境保护和水务审批、备案等相关工作;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8.住房和建设局:依据单位职责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需移交政府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方案设计审核、接收等,并将其移交相关使用单位;参与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筑方案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接收等;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拆除方案进行备案,并对建筑物的拆除进行安全管理;负责住房保障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9.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单位职责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医疗卫生配套设施建设情况;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的医疗卫生设施接收和后续管理等;负责医疗卫生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10.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据单位职责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违法用地和

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和处理,负责非经营性用地的移交入库等;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11.土地整备局:依据单位职责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与土地整备计划重叠情况内等;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12.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公室:依据单位职责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城市更新项目与周边政府投资工程计划等;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13. 中心区开发建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市重点区域开发建设总指挥部交办的涉及城市更新事项;依据单位职责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14. 交通轨道建设办公室:依据单位职责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周边交通轨道规划落实情况;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15.街道办事处:依据单位职责负责对城市更新工作提出意见;负责城市更新项目计划立项前廉政监督及业务指导;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对搬迁补偿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政府主导的旧住宅区类城市更新项目的改造意愿征集工作;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涉及集体资产处置的管理;负责拆除范围内未完善手续土地及建筑物的权属核查;负责拆除范围内未完善手续土地的征转工作;负责及时处理因城市更新而引发的信访维稳事件,积极维护城市更新工作

秩序等;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16.坪山交通运输局:依据单位职责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交通规划落实、交通设施配建等情况;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公交首末站等交通设施的接收和后续管理等;负责市政交通环保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17.区纪委(监察局):依据单位职责负责城市更新全流程的监督;对参与城市更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廉政监督组日常工作;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18.区委组织部:依据单位职责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党建用房配建情况;负责城市更新项目中党建用房接收和后续管理等;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19.民政局:依据单位职责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民政配套设施情况;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民政配套设施接收和后续管理等;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20.城市管理局:依据单位职责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环卫设施情况;负责对城市更新项目中环卫设施接收和后续管理等;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21.坪山公安分局公安消防监督管理大队: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的方案设计消防审查、消防验收。依职责办理涉及城

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22.市公安消防支队坪山大队:负责核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消防设施情况。负责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消防站的接收和后续管理等;依职责办理涉及城市更新的其他未列举事项。

23.其他职能部门:依职责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意见、服务并实施管理。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片区统筹规划】区城市更新局和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应当在上层次法定规划及?坪山区城市更新五年规划?等的基础上,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统筹规划。

城市更新片区统筹规划经委员会审定后,指导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规划申报。

第十一条【规划衔接】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交通市政、公共配套设施、产业用房、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需求,编制相关专业发展规划。城市更新片区统筹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与各专业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标准要求】在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产业用房的配建标准应当符合坪山区的实际要求。

第四章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审批

第十三条【计划申报主体】符合?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城市更新规定的计划申报主体,可以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属于旧住宅区的城市更新单元,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申报主体;混合部分旧住宅区的城市更新单元,由非旧住宅区部分申报单位与辖区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共同申报主体。

第十四条【计划申报】申报主体应当按照市、区要求做好计划申报前的有关工作后再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更新主导方向与已批法定图则不符的,应按相关规定完成图则调整后再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请书;

(二)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表、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图、现状权属图、建筑物信息图;

(五)更新意愿证明材料及更新意愿汇总表;

(六)土地和建筑物相关权属材料;

(七)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地块及周边现状测绘报告;

(八)现状包括工业用地的项目,应当提交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

报告。涉及土壤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项目,还应当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土壤环境修复方案。

(九)涉及产业发展的项目,应当提交产业规划和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十)申报之日前三个月内的现状照片;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计划初审】区城市更新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当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六条【征求意见及意愿公示】现场踏勘后,区城市更新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转委员会成员征求意见,各成员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城市更新局回复书面意见。

承担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的委员会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委员会研究后,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书面回复。

在征求委员会成员意见的同时,区城市更新局应当组织申报单位开展更新意愿公示工作。更新意愿应当在项目现场、相关社区及辖区街道办事处公示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坪山政府在线网站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城市更新单元的建筑物信息图、更新意愿汇总表以及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等,公示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计划审批】区城市更新局在收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回复意见后,按照规定对城市更新单元计划进行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者公示期内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符合相关规定且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草案公示】委员会审议未通过的,区城市更新局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局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计划草案公示工作。公示地点应当包括:项目现场、相关社区及辖区街道办事处公示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坪山政府在线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

第十九条【计划公告】公示期满后,区城市更新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由区城市更新局告知申报主体处理完善。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善的,区城市更新局在5个工作日内在坪山政府在线网站进行计划公告,并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非农指标调整】计划公告后,涉及城市更新单元使用和调入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当将拟使用和调入的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函告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

第五章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

第二十一条【相关权属认定】城市更新单元涉及非农建设用地调整、旧屋村范围认定、历史用地处置等情况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土地核查申报】计划申报主体在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前,应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土地、建筑物其他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及具有相应测绘资质测绘单位出具的建筑物现状

测绘查丈报告;

(四)土地、建筑物信息一览表及相关图示;

(五)涉及土地征(转)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核查认定】区城市更新局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根据档案、地籍产权管理系统等记载的基础资料,结合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材料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函复申报主体。

第二十四条【规划申报】申报主体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申报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复函,城市更新单元涉及旧

屋村、历史用地处置、非农建设用地调整的,提交旧屋村认定复函、历史用地处置方案、非农建设用地调整初步意见;

(四)具有甲级规划设计资质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果;

(五)涉及文物保护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提交文物保护部门关于文物保护的意见;

(六)涉及产业发展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提交项目产业专项规划和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规划初审】区城市更新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对,申报材料内容和深度不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征求意见】初审合格的,区城市更新局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转委员会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各成员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区城市更新局回复书面意见。

承担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的委员会成员单位可根

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委员会研究后,以专业委员会的名义书面回复。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审议】区城市更新局在收到各单位回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进行审查。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规划草案提交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规划草案公示】委员会审议未通过的,区城市更新局书面答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委员会审议通过的,由区城市更新局在项目现场、相关社区及辖区街道办事处公示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坪山政府在线网站对规划草案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报主体承担。

第二十九条【规划审批】公示期满后,区城市更新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符合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的,由区城市更更新局将规划草案、公示意见及处理建议报请委员会审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做出调整的,由区城市更新局将规划草案、公示意见及处理建议报请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以区政府名义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条【规划公告】区城市更新局应当自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规划在坪山政府在线网站进行公告并书面告知申报主体,同时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成果抄送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并依照规定程序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纳入“一张图”综合管理系统;涉及产业升级的项目,应当抄送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第六章实施主体确认与建设用地审批

第三十一条【更新实施方案】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

准后,区城市更新局应当组织申报单位编制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方案的落实。

第三十二条【未征转地上单一主体的认定】拆除范围内存在未完善手续的土地及建筑物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就未完善手续土地及建筑物申请土地、建筑物权属核查,由街道办事处就土地、建筑物权属核查及单一主体形成情况出具意见。

第三十三条【实施主体申请】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已经批准且项目拆除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将房地产的相关权

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后,单一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实施主体资格确认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项目拆除范围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土地和建筑物测绘报告、权属证明及抵押、查封情况的核查文件;

(四)申请人形成或者作为单一主体的证明材料;

(五)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实施主体初审及公示】区城市更新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核查。

申请人的申请存在材料不全、未形成单一主体、权属不清晰或权利受限制等不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件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符合实施主体确认条

件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当在项目现场、相关社区及辖区街道办公示区、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坪山政府在线网站上,就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建筑物权属情况及单一主体的形成情况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实施主体确认】区城市更新局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意见的处理。

有关异议经核实成立或者暂时无法确定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者有关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或者异议人撤销异议的,区城市更新局应当自公示期满或异议处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向申请人核发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并抄送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委坪山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项目辖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

第三十六条【实施监管协议】区城市更新局与实施主体签订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实施主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要求应履行的移交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义务;应履行建设并移交公共服务设施的义务;应履行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型产业用房等义务;

(二)实施主体应当完成搬迁及建筑物拆除,并按照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履行货币补偿、提供回迁房屋和过渡安置等义务;

(三)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四)资金监管要求;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拆除及房地产证注销】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在完成实施主体确认并签订实施监管协议后方可实施建筑物拆除。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监管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工作。实施主体对城市更新单元拆除范围内的建筑物拆除前,应当制定拆除工作方案并报区住房和建设局备案。未经备案,擅自拆除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建筑物的,由区住房和建设局依法处理。

建筑物拆除工作应当符合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生态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等相关政策要求。拆除方案应包含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置内容。拆除完毕后,项目实施主体报区城市更新局进行建筑物拆除确认,并向房地产登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证注销。

对市、区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项目急需使用已批计划城市更新项目贡献用地的,经区城市更新局报请委员会同意后,可提前开展建筑拆除工作,同时应当按上述要求开展拆除备案、产权注销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建设用地审批】地上建筑物已拆除确认完毕且房地产证完成注销后,实施主体可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建设用地审批,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表;

(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三)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四)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五)城市更新单元实施方案;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七)计划审查阶段涉及土壤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项目,应当提交经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治理修复后的土壤环境质

量调查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会议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区城市更新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后报规划统筹专业委员会和委员会审议。符合条件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审批结果抄送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不符合条件的,函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民航、机场、林业等部门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四)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进行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主体还应当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规划设计方案及总平面图;

(六)用地方案图;

(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八)实施主体确认文件及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区城市更新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实施主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结果抄送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十条【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实施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局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及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征、收、转地补偿协议;

(五)建设用地方案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贡献用地移交确认表;

(七)规划批复及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及经备案的实施方案;

(八)按规定应当取得城管、环保、水务、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评估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涉及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创新产业用房的项目,实施主体在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应当完成人

上海市为什么要提“城市更新”

上海市:为什么要提“城市更新” 新闻背景:《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将在5月正式实施。以往,人们听到较多的是“城市规划”,很少听到“城市更新”。什么是城市更新?巴黎、奥斯陆等西方城市更新的实践中有哪些值得我国尤其是上海借鉴之处?城市更新与“大拆大建”又有何不同? 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更新,其目的都是为了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需求。当城市处于生长期,新区建设是满足空间需求的主要方式;当城市进入成熟期,旧区更新则成为满足空间需求的主要方式。二战以后,西方发达国家开始经历城市更新;20世纪70年代以来,城市更新成为西方大城市空间发展的主要方式。在此过程中,主要体现出几方面特点: 1、注重物质环境改造和地区功能转型的有机结合。 滨水地区往往是西方城市更新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滨水地区是工业时代的重要产业区位,但在后工业化进程中,滨水地区的航运功能日趋萎缩,码头、仓库和工厂也逐渐衰败。通过城市更新,昔日破败荒芜的滨水地区逐渐转变为居住—工作—休闲一体化的后工业化场所,重新受到居住者、投资者和旅游者青睐,有效提升了所在城市的国际竞争力。 例如,伦敦码头区的主要经验是,植入新兴产业,实现地区功能转型;保存和利用工业建筑遗产,形成富有特色的后工业化景观;确保滨水开放空间的公共属性,塑造宜人的公共活动场所;强调混合用途模式,居住—工作—休闲融为一体;加强公共交通和慢行交通,与城市其他地区形成便捷联系。又如,奥斯陆的“峡湾之城”也是世界知名的滨水区更新案例。南部滨海地区曾是传统码头区和工业区。如今,“峡湾之城”已经成为颇有影响力的文化走廊,除奥斯陆的四个主要文化设施——国家艺术馆、当代艺术博物馆、装饰艺术与设计博物馆和国家建筑博物馆从内城迁至此地,还新建了国家歌剧院、蒙克(挪威艺术家)博物馆、图书馆、水族馆和一些私人博物馆。这些大型文化项目塑造了滨海地区的文化品牌,使之成为城市功能转型的重要载体,对提升奥斯陆的全球城市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2、注重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城市旧区尽管物质环境日趋衰败,但往往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如何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使之成为地区复兴的独特资源,是城市更新中要着重思考的内容。 例如,巴黎作为世界文化之都,是城市更新注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成功案例。巴黎的马莱地区曾经富有特色和充满生机,但在19世纪末开始陷入持续衰败的境地。1964年编制的历史文化保护和价值再现规划,使这里恢复街区肌理、空间形态和景观风貌的历史价值,建立与地区历史遗产相结合的文化体验和特色商业,形成丰富宜人的公共空间和步行网络。此外,马莱地区曾经是巴黎的手工业中心,包括珠宝、钟表、高级时装和艺术花卉商店。城市更新高度重视这些传统经济活动的重要意义,鼓励传统产业活动继续留存。许多历史保护建筑被改造成为重要的文化设施,包括毕加索美术馆、欧洲摄影师之家、瑞典文化中心、法国国家历史档案馆和博物馆等,加上附近的蓬皮杜国家文化和艺术中心,形成巴黎文化活动的集聚地,文化体验和休闲旅游已经成为马莱地区复兴的主要动力。 3、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体现包容性发展。 不断衰败的城市旧区也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栖息地,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体现包容性发展的理念,是西方城市更新中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随着物质环境的不断改善,通常会出现外来的中高收入阶层取代当地低收入阶层的“绅士化”现象,改善当地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成为公共政策的关注焦点。例如,在伦敦码头区的城市再生中,相当部分的公共投资用于当地社区发展,包括建设和修缮社会住宅,提供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当地居民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再比如,巴黎市政府将马莱的部分街区划为社会住宅区,通过政府补贴、低息贷款和减税的方式,鼓励中下收入阶层能够继续生活在城市中心地区,尽可能维护社会结构的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1 2020年4月19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一、出台背景 ● 8月,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出台,实现“三旧”改造用地出让、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等六大突破。 ● 12月1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正式施行,成为国内首部系统规范城市更新工作的政府规章,形成我市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的核心。 ●明确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并确立了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三种更新模式。 ● 至今,市政府、市规划国土委相继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确立了“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旧工业区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的策略,规范了相关运作流程。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 2 2020年4月19日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 ●《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 ●…… ●当前,城市更新工作依然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战略性工作。许勤市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以城市更新释放发展空间,推动城市发展由依赖增量土地向存量土地二次开发转变”,对城市更新工作寄予重望。●今年1月21日,市政府以 1号文的形式正式发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二、主要原则及创新 ●原则一: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市政府《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保持衔接。 3 2020年4月19日

20150206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实施办法 (试行) (讨论稿) 目录 第一条 (目的) (1) 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 (1) 第三条 (工作制度) (1) 第四条 (管理职责) (1) 第五条 (组织实施机构) (2) 第六条 (区域评估) (2) 第七条 (实施方案) (2) 第八条 (规划政策) (3) 第九条 (土地政策) (4) 第十条 (实施管理) (5) 第十一条 (公众参与) (5) 第十二条 (附则) (5) 附: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技术要求(试行)

第一条(目的) 为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效调动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资源,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基础设施,激发城市发展活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有序推进城市更新,促进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为优化城市功能、完善公共设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基础设施等而进行的各类建设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已基本建成区域中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已纳入土地征收范围的旧城改造、工业转型、城中村改造地区,应当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制度) 城市更新实行区域评估和实施方案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利益共享的原则,依法合规地推进实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制定规划和土地政策以及相关技术规范,指导、管理、监督区、县开展城市更新工作。 市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有关城市更新的配套政策和标准,依法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11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荣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上海城市更新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 上海市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实施《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科学、有序的城市更新实施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规划引领,有序推进。落实区域评估、整体更新的要求,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依法推进试点,实现动态、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提升城市品质和功能,优先保障公共要素,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 多方参与,共建共享。搭建实施平台,创新规划土地政策,使多元主体、社会公众、多领域专业人士共同参与,实现多方共赢。 第三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工作,完善配套政策。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技术规范、管理规程,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城市更新工作,指导城

市更新的实施,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区域评估报告和实施计划;指定相应部门作为专门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工作;定期评估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情况,督促更新项目依法合规并按计划落实。 第二章城市更新区域评估 第六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要求) 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区县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组织开展区域评估,确定地区更新需求,进行地区公共要素评估,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以下简称“更新单元”),明确适用更新政策的范围和要求,形成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 第七条(区域评估的工作规程) 区域评估工作包括基础准备、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审批三个阶段。 (一)基础准备: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启动开展区域评估工作,依据上位规划,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基础,研究区域发展背景和趋势,确定评估范围、完成资料整理和汇总工作。 (二)编制区域评估报告: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意见征询,就评估区域的发展需求、公共要素建设需求等,征询各方意见,形成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就区域评估报告初稿出具意见,编制单位据此完善区域评估报告,形成报审稿。 (三)审批:由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将区域评估报告报审稿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范本)

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合作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股份合作公司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其它证件号码: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其它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 策规定,为改变拟更新改造区域[1]----片区老工业厂房/旧住宅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差/产业收益低/环境落后/存在安全隐患/土地用途和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等状况,甲乙双方经多次协商,本着“改造增值,优于现状收益,互惠互利共赢”的原则,就------片区的城市更新项目的合作事宜订立合同,内容如下,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项目更新范围及现状 本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获得相关部门批准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后, 项目区域现状见附件一。(本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 划的申报材料:地块现状一览表、更新单元范围图、现状权属图、建筑物信 息图。) 本城市更新改造项目的专项规划情况见附件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通过审批,可附本城市更新项目的专项规划) 甲方在项目区域内的房地产占地(包括构筑附属物)平方米,建筑面 积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平方米,厂房面积平方米),详细情 况见附件三。 第二条项目改造期限: 2.1本协议签订后,应在个月内(建议12个月内)制定房地产收购搬迁补 偿安置方案,并通过甲方的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2.2本协议签订后,应在个月内(建议24个月内)完成%以上(建议90%以上)的房地产收购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分期建设的,应在个月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相关出台背景及重点内容解读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相关出台背景及重 点内容解读 独山子区人民政府 https://www.sodocs.net/doc/b111681851.html,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0日来源: 字号调整:小中大 打印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相关出台背景及重点内容解读来源:中国城乡规划行业网2012年2月7日上午9:30,深圳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副主任薛峰与深圳市城市更新办公室副主任谭权对《实施细则》的相关出台背景及重点内容向媒体和公众作了重点解读。 《实施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要有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15%的独立用地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 此外,对于旧住宅区的改造,做出了“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办公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旧住宅区改造都要由各区更新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等规定。 《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公开招标方案,经占

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 选择市场主体。 会上,薛峰及谭权就记者所提出的问题也做了回应。针对城市更新进程问题,谭权指出,不管是在计划方面还是在规划审批方面,都已经做了整合简化,特别在行政审批方面,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要求,对城市更新所涉及大多数事项全部进行缩减,和以前相比基本缩减了一半。 针对城市更新面临的拆迁和补偿问题,谭权指出,政府一贯鼓励市场运行,重视由权利人以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搬迁,此外,针对部分情形下难以推进的情况,也会对相应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细则进行细化,以促进相关项目的实施。 对于更新主体的确定,谭权表示,在本次更新细则中特别做出了规定,明确了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程序及后续的监管。他指出,特别是在城市更新拆除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时,必须将房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上,再由单一主体进行项目实施。监管方面则由区政府进行把关,市政府进行后期监管落实的积极配合。 同时,对于记者提出政府介入城市更新项目时,薛峰表示,政府主要力量不是介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更多的是着重在引导政策、规划、计划服务方面,对于一些市场关注度不够且关乎民

城市更新项目操作程序

城市更新项目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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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项目操作程序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计划 受理部门大致工作及主要审批程序所需材料最终结果 辖区街道办1、申报主体与权利人签订合作开发及相关协议; 2、按政府相关规定多个或单一权利人委托一个公司或个人做为申报主体; 3、权利人或申报主体向街道办提出申请,要求在划定范围纳入城市更新计 划;主要审核权利人的更新意愿及土地权属的真实情况; 3、提交《指引》规定的申报资料预审。 1、拆迁范围内房屋权利人或申报主体致函所辖街道办; 2、提供上述文字图纸及电子版本的相关资料。 街道办审核后致函区旧改办,阐 述街道办对更新单元的意见。 区旧改办1、区旧改办审核更新单元范 围内的建筑物的权属是否清晰;权利人的更新意愿是否符合要求;满足上述 要求,核发复函; 2、将区旧改办的复函连同相 关申报资料报区国土局更新办,核实更新范围内建筑物产权及土地权属情 况;核实该区域是否与法定图则规定相冲突;无异议则给予复函;并转呈市 规土委更新办审批; 1、初步划定拆除重建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并 将该区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逐一拍摄照片,统 计拆除建筑面积等相关数据; 2、委托设计院将初步划定的更新单元范围依据《深圳 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之 规定绘制范围图、现状权属图、建筑物信息图及更 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表、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 划申请书、地块现状详细信息一览表、更新意愿表 (包括上述信息的电子光盘)。 审核并确认申报主体。 区旧改办收到辖区街道办同意更新改造的函后,申报主体将《指引》规定的资料呈报 给旧改办。 旧改办主要审核: 1、审核申报区域权利主体权属情况是否清晰; 2、该区域是否与法定图则规定相冲突; 3、该区域是否与其他宗地红线重叠; 4、单一权利主体的申报,区旧改办无需做更新意愿的公示程序; 5、多个权利主体申报纳入更新单元规划计划的,必须做更新意愿的公示 15个自然日。 辖区街道办的批复,同意该更新单元纳入更新单元规划 制定计划及上述文字资料。 区旧改办汇总公示意见呈区规 划国土局更新科。 区国土局更新科旧改办将公示的意见整理汇总并提交给区规土局更新科。 1、区规土局更新科牵头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并会签意见后,提交区规土局 上会审议、批复; 2、市规土委相关部门组织申报主体单位共同委托指定有资质设计院拟订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 草案提交区国土局上会审议并公示; 市城市更新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45个工作日内形成 审定的规划草案,报请市规划国土委技术委员会审议。 汇总公示后的意见。 上报市规委 区旧改办区旧改办或区规土局牵头组织申报主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更新区凭区规土局同意纳入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批复。《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上海地区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上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适应城市资源环境紧约束下内涵增长、创新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存量土地,实现提升城市功能、激发都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魅力的目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主要是指对本市建成区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改善的建设活动,重点包括: (一)完善城市功能,强化城市活力,促进创新发展;(二)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三)加强历史风貌保护,彰显人文底蕴,提升城市魅力;(四)改善生态环境,加强绿色建筑和生态街区建设;(五)完善慢行系统,方便市民生活和低碳出行;(六)增加公共开放空间,促进市民交往; (七)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安全,保障市民安居乐业;(八)市政府认定的其它城市更新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中按照市政府规定程序认定的城市更新地区。已经市政府认定的旧区改造、工业用地转型、城中村改造的地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 城市更新工作,遵循“规划引领、有序推进,注重品质、公共优先,多方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更新要求) 城市更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激发都市活力,注重区域统筹,调动社会主体的积极性,推动地区功能发展和公共服务完善,实现协调、可持续的有机更新。 第五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及市相关管理部门组成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协调推进工作。 第六条(市级管理部门职责) 市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全市城市更新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土地实施细则,编制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推进城市更新的实施。 市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相关专业标准和配套政策,履行相应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责。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修订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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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11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地价补缴—— 一、现行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补缴政策解读 (一)城中村用地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二)旧屋村用地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三)工改工项目 改造后项目自用: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改造后项目整体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约定整体转让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 改造后项目分割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与其所在整体(不含已批准分割转让并缴足地价的建筑面积)已缴交的平均楼面地价的剩余期限地价之差作为单价测算并补缴地价;配套设施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四)工业改商业、住宅、办公项目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按照其改造后的功增加建筑面积部分,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除外)

上海田子坊城市更新

没有开发商的城市更新 2014级学历1班 谢 鑫 2014年11月 田子坊的软改造再生模式

“田子方”原本是《庄子》中一位画家的名字,黄永玉取其谐音称为田子坊

01 概况 区位 1000m [地址 ]田子坊位于上海黄浦区泰康路,是由上海特有的石库门建筑群改建后形成的创意产业聚集区, 也是不少艺术家的创意工作基地,与新天地直线距离相距仅1000m ,被称为“新天地第二”。 [区别]田子坊:粗放与质朴;新天地:精致与贵气 [地位] 中国最佳创意产业园 上海的“苏荷” 上海历史风貌和石库门里弄的一块“活化石” 上海海派文化和传承历史文明的重要“文化湿地” 上海城市历史变迁和城市文化产业发展的一块独特的“地标”

01 概况规模 [用地面积]核心保护区占 地2公顷。 [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 [人口规模]包括来自26个 国家的创意人880人,共 671户,和居民1500户 [商家规模]目前田子坊共有 各类商户426家(工厂区域 209家,石库门区域217 家),其中文化创意企业 有297家,其他相关产业 63家,商业配套服务性产 业66家。

01 概况 功能与性质 [历史功能](历史风貌) 1914年以后在建国路以北形成了以法院、警务署、检查院等公共事业管理机构为主的法租界行政区域,形成了公共建筑的历史风貌(行政)。 在建国路以南泰康路以北和瑞金二路以东西南部形成了石库门、新里为主传统里弄生活居住区,形成了石库门里弄的历史风貌(居住)。 在思南路以西部分地区分布着近代民族工业组成的新型里弄工厂区、形成了工业遗存的历史风貌(工业)。 泰康路、瑞金二路、建国中路和思南路四条大街上分布着数十家商铺,社区内共有13个里坊和20多处内巷,并建有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 [现代功能] 历史文化展示、创意产业集聚、里坊风貌居住 法租界警务署 石库门里弄 沿河街道工厂 民国泰康路社区构成(1947行号路图)

深圳市城市更新实施细则2016

为实施《市城市更新办法》,规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日经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围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围新出现的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围历史遗留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关于城市更新中的“绅士化”现象的思考——以上海地区城市更新为例

关于城市更新中的“绅士化”现象的思考——以上海地区城市更新为例 发表时间:2019-05-09T09:01:54.67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9年1期作者:郭沁[导读] 在城市更新中,由于需要对旧区环境进行改善,往往会通过对地区的绅士化,吸引外来投资,从而达到改善物质环境的目的。绅士化是我国近年来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改造更新最常用的手段之一。本文以上海地区的城市更新为例,在研究城市更新中的绅士化现象的同时,探讨其带来的消极效应。 郭沁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西部分院摘要:在城市更新中,由于需要对旧区环境进行改善,往往会通过对地区的绅士化,吸引外来投资,从而达到改善物质环境的目的。绅士化是我国近年来在对城市旧区进行改造更新最常用的手段之一。本文以上海地区的城市更新为例,在研究城市更新中的绅士化现象的同时,探讨其带来的消极效应。 关键词:城市更新;绅士化;历史环境;社会隔离 1 “绅士化”研究历程 城市绅士化是西方国家在再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以中心城区更新复兴、中产阶级以上人士取代低收入群体占据内城为主要特征的社会空间现象。 绅士化出现的开始阶段,被西方学者所认可,例如Neil Smith认为绅士化已经成为新自由主义背景下全世界城市的发展战略,内城区“地租落差”是绅士化过程的主导力量,绅士化的过程是不可避免的。而我国学者张倩在对南京老城的研究中,认为绅士化会影响社会和谐问题,认为老城内有贫富混居情况是比较健康的;蒋文在研究中认为绅士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历史街区行将拆除的物质环境和部分文化特征,规划师应该思考如何利用并发扬其有利效应,但同时要消减其不利效应。 在我国现实建设中,绅士化式的城市更新仍然在城市建设中占据着主要地位。下文将通过上海几个典型的案例研究,探讨城市绅士化对社会空间的影响。 2 我国城市中的“绅士化”现象——以上海为例 上海是我国工业文明的起源,是最先出现城市更新运动的城市之一。随着上海在近现代的城市扩张,土地存量持续减少,在上海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建设用地“零增长”的目标,意味着上海的发展模式必须从以往的“新开发”变为城市更新的模式。而在上海城市更新中,绅士化现象尤为突出,研究其带来的社会空间影响,有助于探讨城市的平衡发展的途径。 2.1 高端地产开发 上海高端地产开发模式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拆除传统社区,新建高档社区;二是对历史街区进行改造后,提升其价值。 太平桥项目是典型的拆除传统社区,开发高档社区的城市更新项目。该项目对动迁户采用现金赔偿,折算成拆赔比约1:1,对原居民全部作家补偿,居民不回迁。该项目拆掉了在城市发展中衰败的传统社区、里弄,新建了高档社区,吸引中产阶级入驻。 同时具有文化底蕴与区位优势的历史街区,对富裕阶层也有着强大的吸引力。上海思南路一带的街区开发模式就是典型的高端传统住区产品开发型。思南路街区现存1930年建造的23幢法式别墅,并包括了多幢名人故居。开发前,建筑中拥挤着多家解放初期迁入的住户,最多的一个别墅中居住了17户人家。政府和开发商在合作协商的过程中,达成了将原建筑经过改造后,形成租赁和出售相结合的居住和度假建筑。原住民虽得到了部分差额的拆迁补偿,但是由于改造后地价的迅速上涨,原居民没有经济能力进行回迁,大多数搬离熟悉的生活邻里。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试行) 日期:2011年3月13日 一、年度计划申报及制定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 (一)申报渠道 1、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辖区城市更新工作的需要,组织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申报工作,提出辖区内的年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负责整理、汇总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相关申报材料,并填写年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汇总表和年度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申报汇总表,向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2、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职能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经征求辖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连同辖区政府(管委会)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3、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和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经征求辖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连同辖区政府(管委会)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 (二)申报内容及条件 1、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须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2、申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的,须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和改造实施主体(或拆迁人)核准文件,达到辖区政府相关监管要求,具备实施条件。 (三)年度计划的制定 市规划国土委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进行统筹、协调后,拟订城市更新年度计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公示后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批准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一、出台背景 ● 2009年8月,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出台,实现“三旧”改造用地出让、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等六大突破。 ● 2009年12月1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正式施行,成为国内首部系统规范城市更新工作的政府规章,形成我市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的核心。 ●明确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并确立了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三种更新模式。 ● 2010年至今,市政府、市规划国土委相继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确立了“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旧工业区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的策略,规范了相关运作流程。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 ●《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 ●……

●当前,城市更新工作仍然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战略性工作。许勤市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以城市更新释放发展空间,推动城市发展由依赖增量土地向存量土地二次开发转变”,对城市更新工作寄予重望。●今年1月21日,市政府以2012年1号文的形式正式发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二、主要原则及创新 ●原则一: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市政府《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保持衔接。 ●原则二:从加强城市更新工作规范性和操作性的角度,对《更新办法》中已有的条文进行明确和细化,精简办事程序,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原则三:针对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更新办法》未规定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 ●原则四:尊重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各参与方之间寻求利益平衡,促进和谐改造。 ●创新一: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多方共赢。●将社会公益放在第一位,要求城市更新项目,尤其是拆除重建类项目通过用地贡献、拆迁责任捆绑、保障性住房配建等多种方式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城市更新对城市整体品质提升的积极作用。 ●创新二:缩短工作时限,加强进度监管。●建立了项目推进的“倒逼”机制,一方面大幅缩短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时限;另一方面在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规划编制、实施 主体确认等阶段,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推进时限要求。 ●创新三:强化公众参与,实现规范操作。●通过城市更新意愿征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公示、已批准计划与规划的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等多种形式,在各个环节实现城市更新的公众参与,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城市更新的相关政策汇编 最新

城市更新 1、城市更新发展及其趋势 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随着城市的发展,变得亟需完善;城中村的存在,使在城中村中生活的人们,其生存环境恶劣,并存在着重大的安全隐患,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资源利用等,因城市的发展而显得不协调或不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影响着城市规划的实施,这些均要求对这些不符合城市发展的不和谐进行更新。 从城市更新的发展历程来看,至目前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在各个阶段内,其特点均有不同,具体如下:

与原来的旧城改造相比,城市更新无论是在内容、动因等方面有了更深一层的意义,城市更新着眼于区域的整体发展,城市的整体更新,是城市的综合战略计划。 中国城市更新已经历的三个阶段具有典型的时代特征和历史局限性,在目前的城市更新更主张以市场为主导来推动:

2、城市更新的途径 深圳的城市更新主要有三个途径,一是综合整治类、一是功能改变类、一是拆除重建类,各种途径特点如下: 2.1、城市更新的几个基本概念 城市更新单元:是为实施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为主的城市更新活动而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 综合整治类 功能改变类 拆除重建类 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 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 ?改善消防设施 ?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 ?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 ?可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 ?可能变更部分土地性质

广州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

广州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指引(试行) 广州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 方案编制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城市更新局 二〇一六年二月

广州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指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1.1 【目的依据】 (1) 1.2 【适用范围】 (1) 1.3 【编制任务】 (1) 1.4 【编制原则】 (2) 1.5 【编制思路】 (4) 1.6 【编制主体】 (4) 1.7 【编制单位】 (4) 1.8 【其他】 (5) 第二章编制内容 (6) 2.1 【前言背景】 (6) 2.2 【现状概述】 (6) 2.3 【规划依据】 (8) 2.4 【定位目标】 (8) 2.5 【产业分析】 (9) 2.6 【更新项目划定】 (9) 2.7 【更新项目用地方案】 (10) 2.8 【规划优化措施】 (12) 2.9 【城市设计指引】 (12) 2.10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13) 2.11 【效益评估】 (13) 2.12 【实施措施】 (14) 2.13 【附件】 (14) 第三章编制程序 (17) 3.1 【工作流程】 (17) 3.2 【前期研究】 (17) 3.3 【基础数据调查】 (18) 3.4 【策划方案】 (18)

广州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指引(试行)3.5 【征求意见】 (19) 3.6 【公示公开】 (19) 3.7 【专家论证】 (20) 3.8 【上会审议】 (20) 3.9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20) 第四章成果要求 (22) 4.1 【前期研究成果】 (22) 4.2 【策划方案成果构成】 (22) 4.3 【策划说明书】 (22) 4.4 【方案图集】 (23) 4.5 【专题报告】 (25) 第五章成果形式 (27) 5.1 【书面成果】 (27) 5.2 【电子数据成果】 (27) 第六章附则 (28) 6.1【报批要求】 (28) 6.2【时效】 (28) 附录1:成果体系框图 (29) 附录2:现状信息数据收集一览表 (30) 附录3:土地权属信息汇总表 (31) 附录4:拆迁及建设用地面积指标一览表 (32) 附录5:各单位诉求意见汇总表 (33) 附录6:项目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34) 附录7:项目信息汇总表 (35) 附录8:公共服务设施一览表 (36) 附录9:市政基础设施一览表 (37) 附录10:分期实施一览表 (38)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

深府〔20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与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橙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紫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应当就单元范围、拆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在计划审批过程中予以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下列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二)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计划确定的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三)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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