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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的共犯原则

唐律中的共犯原则

共犯原则是指同时参与犯罪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他们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它是由唐律通过的,旨在为社会建立一种公平的司法制度。

在唐朝,共犯原则的最初定义是:不论犯罪者的责任程度如何,只要他们参与犯罪,就必须承担法律后果。这意味着,即使参与犯罪的某个人的责任程度比其他参与者要低,他们也不能免除法律责任。唐律还规定,所有参与犯罪的人都要受到相同的惩罚。尽管某些参与者可能有更多的责任,但他们仍将受到相同的惩罚。这可以防止犯罪者进行分散抗议,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利益。

此外,共犯原则也可以起到反腐败的作用。它不仅可以防止参与犯罪的人轻罪轻罚,而且还可以鼓励其他参与者通过自首或提供有价值的证据来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

虽然共犯原则有其优点,但它也有一些缺点。有时,共犯原则会导致无辜者被定罪,这是不公正的。另一方面,共犯原则会导致一些受害者无法获得全额赔偿,因为参与犯罪的人数越多,他们所能支付的赔偿金额就越少。

总之,唐律中的共犯原则是一种司法制度,旨在保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它既有优点也有缺点,但它仍然是社会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七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1.隋唐的法律制度在历史中的作用和重点? 答:隋唐法律制度特别是唐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承先启后、继往开来的重要地位。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最为辉煌的时期之一。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在于:唐律的制定、地位和影响;名例律中的五刑、八议、十恶等一些制度和区分公罪与私罪、自首、类推和化外人相犯等一些基本原则;中央的司法机构,刑讯和死刑复奏制度,出入人罪等一些规定。 2.隋唐立法概况? 答:隋朝的法律形式,由大臣苏威所定:律、令、格、式。隋律包括《开皇律》《大业律》《开皇律》——隋朝的第一部律,也是隋初重要的立法成果。是高颍等大臣参考魏晋以来立法,确定取适于时的指导思想,修定。 《大业律》——隋朝第二部律,也是隋炀帝的主要立法成果。是牛弘等大臣重定的律令。 区别:体例上:开皇律12篇,大业律18篇;内容上:用刑比开皇律更轻,其中从重减轻的律条有二百余条。实施上:大业律并未切实得到实施,只是在形式 上假借遵循礼乐之名。 3.开皇律体例与内容? 答: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 内容上:一。关于刑罚制度:确定了死、流、徒、杖、笞五刑,而且还规定了刑等。 二.关于十恶制度: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大赦时十恶仍不可赦免。 三.关于八议和官当制度:这两个是重要的司法特权制度。规定在八议之科,及官品等七以上犯罪,都可依照律文减一等量刑,还把官当作为定制,并 规范了其内容: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 一官当徒一年,当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当 流者各加一等。 4.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答:一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1)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2)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3) 治国必须礼法结合。 二.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1)法律内容要统一;(2)法律内容要简约; (3)法律内容要稳定。如果肉容多变就会造成两个危害:一 个是会使百姓无所适从;另一个会使官吏难以掌握,以致在工 作上出差错,甚至使不法之吏借此行奸。 三.慎重行刑的思想:(1)严格依法办案:司法官应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并把它作 为慎重用刑的一种表现; (2)慎重审理重案:对重刑者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以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为指导,唐律处处体现礼的精神,还用法维护礼,君权、父权和 夫权得到了切实的保护,所以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5.唐的立法概况?

唐律

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唐律介绍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二、唐律的主要特点 从唐律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许许多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

片面共犯之浅析

片面共犯之浅析

片面共犯之浅析 【摘要】:片面共同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历来存在着肯定和否定的纷争,纷争的焦点主要在于论者所持的基本立场不同。片面共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正视和解决该问题,有利于完善对片面共犯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关键词】:片面犯罪;共同犯罪;片面合意片面共犯是片面共同犯罪的简称,是指共同行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助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其给予协助,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1片面共同犯罪的关键特征是在于主观方面是片面合意,即一方有同另一方共同犯罪的故意,而这种合意又是片面的,另一方对这种合意并不知情。我国传统理论界认为,成立共同犯罪以行为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为主观条件。片面共犯行为人之间若没有意思联络,不具备真正意义的“共同”犯罪故意。在我国现行以“共犯关系”为核心范畴的共犯制度之下,片面共犯面临相当尴尬的局面。片面共犯与全体加功者在意思相互联络之下实施犯罪的典型共犯情形相比,具有相当的边缘性。但对于此种行为,恐怕谁也无法否定其具有刑事政策上的应受刑罚处罚性,关键在于如何定论此种犯罪。 一、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片面共犯的观点 片面共犯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其赖以存在的依据,主要有以“犯罪共同说”存在的否定说和以“行为共同说”存在的肯定说。 1、犯罪共同说 犯罪共同说也称“客观说”,为古典学派所主张。该理论认为,共同犯罪是数人共同参与实

施一个犯罪,或者说两人以上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它要求行为人不仅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且要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联络。但如果两人分担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各人所引起的犯罪事实属于不同的犯罪的事实的,虽出于两人的协力加功,也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犯罪共同说还指出,所谓共同犯罪意思联络指每一个行为人不仅知道自己实施着某一犯罪,而且知道有人与自己共同实施着某一犯罪,而且共犯人对于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结果及法律责任都有概括的认识,且彼此之间的认识是相互的。因此,片面正犯因没有彼此之间的意思联络而不成立共同犯罪,由此否定片面共犯之概念。 2、行为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也称“主观说”,为近代学派所主张。共同犯罪之共同是指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只要客观的实行行为相同或部分相同就可以成立共同正犯。在“意思联络”方面,彼此之间是否有意思联络并不是问题的实质,只有一方有意思的联络或只要一方有利用或补充他方的行为,他方并不知情,也构成是共同犯罪。犯罪是行为人恶性的表现,如果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进行观察,不仅数人共犯一个犯罪事实是共同犯罪,凡是数人通过共同行为而实现各自企图的,也为共同犯罪。据此,不管各行为是否有责任能力,只要其中一共同行为人符合主体条件,也不管各行为人的罪过是否相同,只要行为相同,则共同犯罪成立。依据此种理论依据,必然得出片面共犯成立的结论。 二、片面共犯成立的依据 1、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 从片面共犯的分析来看,实践中一方暗中协助另一方犯罪的情形,造成的危害结果与暗中协助存在因果关系,此种行为的危害性较之一

唐律中关于官吏犯罪的规定及其现代价值

唐律中关于官吏犯罪的规定及其现代价值 摘要:唐律中将贪污受贿归为赃罪,立法严密,惩罚严厉,对有效预防和打击贪赃腐败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具有官吏之赃罪重于平民之赃罪、贪赃即惩、法网严密、宽严相济等显著特点,表现出较高的立法水平,至今仍具有明显的现代价值,值得当代立法者学习、参考、借鉴。 关键字:唐律官吏赃罪贪污贿赂 贪污贿赂,古已有之,是几千年”官本位”、”权本位”社会的痼疾。贪官污吏的贪暴无度,常常会激化阶级矛盾,进而危害到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国家的稳定,因此惩治官吏贪污贿赂犯罪成为历代统治阶级打击的重点,并力图从制定和完善立法上来加以保证。 在乱世中夺得天下的李氏父子,亲身经历了隋朝贪赃成风而导致政权短祚、各地皆群起而反抗的残酷现实,因此从取得政权开始,就把预防和打击官吏贪赃腐败作为治吏的重中之重。作为我国历代封建法典之集大成者《唐律》对贪污贿赂罪进行了严密而科学的规定。《唐律》在吸收、总结了前代惩治官吏贪污、受贿犯罪的立法经验和成果的基础上,首次将”赃罪”专门列出,后世各代的法律多有借鉴于此的,时至今日唐律赃罪仍有着显著的现代价值。 一、唐律中对官吏犯赃的规定 “赃”是指非法获得的财产,晋张斐在《晋律》注中说:”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唐律·名例律》中指出:”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这六种赃罪中,除了强盗和盗窃外另外四种均是专门针对官吏经济犯罪所设,主体均是官吏。另外,窃盗罪中的监临主守自盗属于贪污犯罪,其犯罪主体也是官吏。《唐律》中的官吏赃罪范围很广,大体上包括以下几类犯罪。 (一)贪污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

唐律共犯人类型对我国刑法的启示

唐律共犯人类型对我国刑法的启示 王玉杰 【摘要】Complicity has always been mainly attacked in our country,which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in the process of today's constructing socialist market https://www.sodocs.net/doc/b119159053.html,pleteness of the regulations in The Tang Code on complice not only reflects its excellent legislative technique but also provides basis and sources for punishment methods of complice in our criminal regulations.%共同犯罪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这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尤为重要。而《唐律》对共同犯罪人规定之完备,体现了高超的立法技术,为我国现代刑法规定的对共同犯罪人的处罚方法提供了历史依据和借鉴。【期刊名称】《许昌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1(030)004 【总页数】4页(P88-91) 【关键词】唐律;共犯人;刑法 【作者】王玉杰 【作者单位】河南财经大学,河南郑州45000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唐律作为我国封建刑法的楷模,对各种刑法制度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其中以对共同犯罪制度的立法为标志,体现了其封建时代刑法趋于完整。唐朝完备的法制建设

不仅对唐代的繁荣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而且宋、元、明、清各代以及唐周边各国的法制建设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由此形成了中华法系。《唐律》对共同犯罪制度的规定由总则性规范和分则性规范构成。总则性规范是关于共同犯罪一般性规定,内容涉及共犯概念、分类、处罚、共犯的捕首以及主从犯认定等内容。分则性共犯规范则主要规定个别罪名的特殊规定。《唐律》的立法原则及处罚方法为我国现代刑法的有关规定亦提供了可借鉴的依据与渊源。 《唐律》对共同犯罪人划分得相当详细,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分类: 《唐律·名例》四十二“共犯罪造意为首”规定:“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1]237《唐律疏议》曰:“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1]237《唐律》将共同犯罪人以“造意为首”分为主犯与 从犯是:“会合概括了造意和随行、主和从,亦即正犯和从犯间相辅相成的关系。 共犯是共同犯罪,也就是各自努力,实现共同的意志,共同的意志是维系共犯的纽带。”[2]200这种划分方法充分显示了《唐律》共同犯罪制度在立法技术上的高超水准和在刑罚理论上的完备。 但是,《唐律》中规定的以“造意为首”的主、从犯具体是指共同实行犯还是包括其他共同犯罪人尚存在争议。如有的认为:“这里所谓共犯罪,是指共同实行犯罪。”[3]17但我们认为这里的共犯罪人不仅包括共同实行犯,而且也包括非 实行犯。其理由在于:其一,从《唐律》对共同犯罪人的规定来分析,是将共同犯 罪人规定在第一篇《名例律》中,而“《名例》,共57条。规定了五刑、十恶,以及八议等定罪量刑的各项原则,是唐律本质和精神的集中体现,相当于近世刑法的总则。”[4]154既然是共同犯罪总则性的规定,应该是指共同犯罪人的整体,而非仅指共同实行者。其二,共犯罪“既以‘造意为首’,就表明共犯罪的主观特征是以同犯意为基础。随从是随从造意犯实施犯罪,表明造意犯的行为和随从犯的行为具有相互联系。共犯罪只要求共,不要求同,即只要求共同故意、共行为,而

3.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中国法律起源于夏商。 西周奴隶制法律制度得到完善,开始确立定罪量刑的刑法原则:包括1.矜老恤幼原则;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刑相当的原则;4. 罪疑从轻、从赦的原则;5、同罪异罚原则;6.刑罚世轻世重;7.罪人不及原则;8.罔厉杀人原则。这些受到“以德配天,明德慎刑”思想的影响,也是中国古代人本思想和民本思想的源头。 春秋战国为适应动荡政局推行重刑主义原则。 秦朝首次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保留西周的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增加了规定区分有无犯罪的意识的原则;教唆同罪的原则,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集团犯罪、累犯加重的原则;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的原则;计赃论罪;诬告反坐等原则;特别是数罪并罚与从一重罪原则,可见中国当时刑法原则的先进性。 与秦不同,汉朝以年龄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标准更为科学,另外还确定了上请原则、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和恤刑原则,充分体现法律的儒家化,受儒家“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思想的影响极为明显。 三国两晋南北朝在定罪量刑基础上确立了有关官僚贵族司法特权的“八议”入律、“官当”制度,“重罪十条”的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形成体现了礼法结合,而留养制度确立,更为凸显中华法系的伦理色彩。同时,减轻老、小、女人过失犯罪的刑罚,显示了统治阶级的恤刑之意。 隋唐法律儒家化完成,进一步确立封建五刑制度,正式把十恶重惩原则写入法律,发展了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贵族、官僚减免刑罚,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区分公罪与私罪,完善了自首原则,规定自首减免刑罚。同时本着“徳礼为本、立法宽简、恤刑慎杀”等立法思想,规定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完善之前就有的累犯加重刑罚,数罪并罚、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还提到了类推原则以及关于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两宋时期的刑事法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安定和社会治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维护地主阶级的特权,同时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并制定大量的刑事特别法律重点打击盗贼,贪官,但后来变质,惩贪之法皆从宽。 元朝刑法原则公开肯定民族间的不平等,维护蒙古族特权,体现民族色彩。 明清刑事法律制度一脉相承。统治者为了挽救没落的封建制度,致使刑罚又趋于严厉,加重处罚反逆之罪以及家属株连,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加强文化思想领域的控制。之前特别是唐律中的“自首”共犯的处理原则,公罪与私罪区别对待原则,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涉外案件处理原则,在明清中继承发扬,更为科学与合理。 鸦片战争后,中国在吸收西方法律理论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逐渐确立起新的更为科学和规范的刑法原则 中国传统的刑法思想源远流长,经过漫长而艰辛的演变过程,终于使近代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逐步得以确立。 纵观中国古代刑法原则的演变及其特点,呈现以下特点: 一、特权保护性 因社会等级的不同所造成的差异,使一些人在法律上拥有其他人所没有的特权,这就是

法律硕士法制史主观题

法制史主观题 一、简答题 l 、请简要介绍清末司法机构改革的基本情况。 2、简述《大清新刑律》对《大清现行刑律》的改革几其意义。 3 、试简单说明”保安处分”制度。 4 、简述《中华民国民法》的地位及其主要内容特点。 5 、简要介绍明朝“会审”制度。 6 、简述西周的“五听”制度。 7 、简要介绍”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8 、简述西周婚姻侧度的主要内容。 9 、请简述宋朝之”编敕”情况. 10 、简述“明德慎罚”思想对西周司法的影响. 11 、简述法经的主要内容。 12 、简述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原因、内容和意义。 13 、简述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的内容。 14 、简述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15、简述十恶的内容。 16 、简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17、简述元朝司法机构的特点. 18 、简述廷杖制度. 19、简述领事裁判权侧度的主要内容. 20、简述人民调解制度。 21、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22、简述西周时期的宗法制度. 23、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审判制度的特点. 24、简述汉代的官吏考核制度。 25、简述两宋行政律法的特点。 26、简述明代重典治吏的措施。 27、简述元朝在定罪量刑上实行的蒙汉各处的原则。 28 、简述太平天国时期诉讼制度的进步性。 29、简述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改革措施。 30 、简述抗日根据地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二、分析题 1、“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唐律) 2、“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加以评析。 “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虽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一一《商君书》 3 、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

中国法制史知识整理

中国法制史知识整理 一、名词解释 1、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后在传统法律开始儒家化的背景下盛行的,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处理案件的审判方式。其特点是论心定罪,以儒家的“忠”、“孝”原则判定“善”、“恶”。始于汉代中期,延续到两晋南北朝时期,到了隋唐时期,由于法律成熟并与“礼”高度融合,春秋决狱失去基础而终结。 2、十恶 十恶来源于《北齐律》中“重罪十条”,在《开皇律》中正式确立,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违背封建纲常伦理的十种特别重大的犯罪,有: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特点是表示了犯意即构成犯罪,大量适用死刑、不分首从“皆斩”,一律不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 3、折杖法 宋太祖建隆四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制定了折杖法,作为代用刑,以身体刑替代自由刑,以脊刑或臀刑替代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与五代时期的酷刑相比,具有刑轻而法简的特色,从而奠定了两宋三百年刑罚体系的基础和格局。 4、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在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5、准五服以治罪 准五服以治罪确立于《晋律》,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分五等,称五服,指的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在亲属相犯的时候,因尊卑长幼不同而区别处罚。以尊犯卑,关系越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关系越近,处罚越重。 6、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原则。男方在妻子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这七种情况下,可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妻弃子;但是男方单方面休妻的权利在三种情况下有所限制: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如果在这三种情况下,即使妻子有七出行为,丈夫仍不能出妻。 7、秋审 秋审是清朝在每年秋天由中央主要机关的负责官员会同审理地方上报的死刑监候案件的制度。其性质属于对监候死囚的复核审判程序。其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成祀。 8、保辜制度 “保辜”就是规定加害人在某一期限内对伤害后果负责,期限内死亡的,以杀人罪论处;未死亡的,以期限末的伤势如何论处。汉朝在追究伤害者的罪责时,实行“保辜”制度;为了克服伤势难以验证、难以预测伤势变化的困难,唐律完善了“保辜”制度,即按受害人在一定时限后的伤势来确定加害人的罪名 9、天坛宪草 天坛宪草是1913年由国民党占优势的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起草工作地点在北京天坛,故称为“天坛宪草”。其特点是继续肯定

中国古代共同犯罪理论探析

中国古代共同犯罪理论探析 共同犯罪是犯罪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较之于单独犯罪更重的社会危害性,自古以来皆是国家和统治者重点打击的对象。在中国各代的刑事立法中也有较多的规定。但由于法律的时代性,古代的共同犯罪与今日的共同犯罪理论又有诸多不同及值得借鉴之处。 一、共同犯罪制度的历史起源 就共同犯罪制度的历史起源,学界并未形成共识。有学者认为,先于共同犯罪出现的是群犯。远在从猿变人的过程中,食人和复仇都是群对群的行为。五帝时代所谓寇贼的寇,则被解释为“群行攻劫”。(《尚书,舜典》)但笔者认为,所谓群犯以及食人复仇根本不能作为共犯加以讨论,因为此时连法律都还未产生,便无所谓犯罪,更无所谓共同犯罪了。五帝时代的寇贼也至多只能算作部落间的攻击行为。 另有学者认为,有关共同犯罪的的规定始于夏。因为《尚书,胤征》中记载:“歼阙渠魁,胁从罔问。这是对夏朝法律制度的描述。《尚书,酒诰》中还记载了西周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即群饮。“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条。”但笔者认为以上都是《尚书》中关于夏和西周存在惩罚共同犯罪的粗略记录。而《尚书》为春秋以后的后人所著,其中此等有关共同犯罪的论述并无夏和西周的史料可以查证。因此是否当时真实存在这种制度是存在疑问的。当然,有关共同犯罪的最早记录应见于《尚书》是可以确信的。 而能够被广为认同的存在共同犯罪制度的年代是2400多年前的战国。李悝的《法经,城禁》记载:“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秦律》则对“群盗”规定得较为详尽,对具体的人数及相应的处罚都作了明确规定。汉律对共同犯罪的规定相对于前朝又有了较多的发展,除了群盗以外,还规定了具体的严惩首犯,处理教唆犯的制度,并且增加了“首匿”、“通行饮食”、“阿党”等共同犯罪的罪名。 对共同犯罪理论发展较大的是晋和唐代。晋张裴在《注律表》首

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简论唐代的刑罚制度 《尚书-吕刑》中有一句话:“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这句话是说:犯罪有轻有重,刑罚在惩治犯罪时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处罚。此外,统治者在使用刑罚时,也要考虑国家各方面的发展因素。由此,我们可以推断,乱世的刑罚会比较严厉,而盛世的刑罚会相对宽缓。唐朝在当时的世界上是绝对的强国,而唐朝的刑罚制度也相对较为审慎与宽缓。下面就关于唐朝刑罚中令我印象深刻的部分进行简述。 唐朝的刑事法律制度与之前历代相比,已经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 说起唐朝的刑罚制度,要先说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初唐的立法指导思想包括: 1、以隋为鉴,立法宽简,且宽严适中,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这里 说的宽“宽”是指宽缓,要求做到减轻刑罚;而“简”就是说要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是要,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能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法令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2、初唐的统治者着眼于王朝的长治久安,逐步确立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 为政教之用”的立法指导原则。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也就是说统治者要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把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 要重视德德指导作用,同时又不放弃刑罚的使用。二者都不可缺少,但是要多德少刑,先德后刑。 3、法律不避权贵,黜陟不分亲疏是贞观时期重要的立法思想。至高无上的只有 法律,而不应该因为掌握了权力,就拥有特权。其实这也就强调了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非常必要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并不能实现一个国家统治的长治久安。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但我认为,事实上,为了更好的维护封建统治,这一指导思想并没有真正的被统治者贯彻实施。 唐朝的刑罚用于政治性犯罪或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包括法定刑和法外刑。法定刑又包括主刑即笞杖徒流死五刑和从刑(没收财产,剥夺官职等)。 刑法的适用原则有: 1、十恶重惩原则。 2、贵族官僚犯罪减免原则。我认为这其实就是一种不平等、保护贵族权 利的表现。由此可见唐朝并没有按照其制定的法制指导思想而依法行 事。其实不管是古代的社会还是现代的社会,我们都绝不缺乏优秀的 思想,优秀的体制,只是在实施的时候,出现了问题。而我们当今的 法治时代,究竟还要多久才能真正实行法治,还需要我们每个人做出 努力。 3、“累犯”加重原则。累犯是指被官府判决,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 均、都要加重处罚。 4、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7岁以下90岁以上,即使犯 有死罪,也不判刑。10岁以下80岁以上以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 死者,上请,其他犯罪不加刑。15岁以下70岁以上及废疾,犯流罪

唐朝法律制度

唐朝 唐初法治指导思想: 一、礼法结合,缺一不可.《唐律疏议,名例》:“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三、慎重行罚。 唐朝立法概况: 一、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 1、律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2、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正面的积极指导的法规)。 3、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以禁止为主的单行法规) 留司格:留在尚书省下属24个司总使用的格;散颁格:颁发至全国各州、县使用的格. 4、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知识串联:格起源于东魏《麟趾格》,式起源于西魏《大统式》 5、典指《唐六典》,总结了以往组织法立法的经验,结合唐朝的实际情况,系统地规定了唐朝组织法的内容,并对以后的组织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辨析:律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区别。律偏重于消极惩治犯罪,令格式侧重于积极规范人们的行为。其次,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唐律的制定: 《武德律》—-唐高祖李渊——第一部 《贞观律》(唐律):长孙无忌、房玄龄对《武德律》修改.修改内容: 1、增设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不同的反逆罪,缩小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官当等主要制度。 至此唐律即定型,以后修改极少. 《永徽律》及《律疏》—-唐高宗、长孙无忌,12篇500条 唐高宗编纂《永徽律疏》原因: (1)、科举考试的明法缺少统一标准,有必要对律文作个统一官方解释,以解决考试问题。(2)、由于对律的认识不同,各地在定罪量刑中出现畸轻畸重的情况,有必要对律文作统一解释,以解决司法问题。 《永徽律疏》共30卷,又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法典。 4、《开元律》——唐玄宗,李林甫刊定。 唐律的结构: 第一篇:《明例律》(刑罚总则),6卷57条,主要规定唐律的指导思想和一般原则“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第二篇:(编排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排列)《卫禁律》,规定侵犯皇宫警卫和国家关津要塞保卫等方面的犯罪。 《职制律》,规定违反官吏职务方面和有关行政公务方面的犯罪。 《户婚律》,规定妨碍或破坏户籍、土地、赋税管理和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

中国法制史分析题

中国法制史分析题 1、“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 即共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 仍以监主为首,凡人以常从论。”(唐律) 答: (1) 这段文字表达的是共同犯罪处罚的原则。( 2 )唐律把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称为“共犯罪”。( 3 )对共犯罪区分首犯和从犯.即“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所谓造意,是指“倡首先言”的行为。( 4 )但是.在家庭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在职官共同犯罪中,以长官为首犯.首犯从重处罚.从犯减轻刑罚。 2 、“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法制史的角度加以评析。 “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虽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一一《商君书》 答:这段话的基本含义是从卿相将军至大夫庶民百姓.以前有战功.后来战败了.无论身份怎样,都不能因此而不执行刑罚:以前做过善事.后来有了过错.也不因此而不受处罚。既使是忠臣孝子.也必须按其其所犯之罪进行处断。这是商鞅在变法的过程中反对赦宥.强调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主张凡有罪者皆应受罚.贯彻重刑原则的体现。“不赦不宥”正是法家“以法治国”原则及“重刑”主张的具体要求之一。 3 、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 … ,若犯谋判以上罪,不有此律。”一一《唐律疏议.名例》 答:这段话的基本含义是指亲属之间有义务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但犯谋叛以上重罪者除外.即所谓“亲亲得相首匿”。(或亲亲相隐原则)。这种主张亲属间相互隐匿犯罪邹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源于儒家思想.反映了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倾向,严重危害封建统治利益的犯罪,亲属间不柑互相隐匿.这表明儒家道德观与封建政权的根本利益发生矛盾时.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4 、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宜帝纪》 答: l 、这段话的基本含义是父子情深,夫妻道义.这些那都是人之天性… … 自今以后子隐匿父母.妻隐匿丈夫.孙隐匿祖父毋,都不迫究刑事击任。但父母隐匿子.夫隐匿妾.祖父母隐匿孙.其所犯之罪是殊死之类的,都要上请中央最高司法宫廷尉裁决.即所谓的“亲亲得相首匿’。 2 、也就是说对亲属中的卑幼首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对亲属中尊长首匿卑幼的犯罪,一般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责。 3 、自汉始亲亲得相首匿一直被后世封建工朝所沿用,它标志着封建法律从汉朝开始儒家化. 5 、《大明令"产令》规定:“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半分;如无别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试分析之。 答: ( 1 )这是关于继承制度的规定。( 2 )我国古代的继承分为宗挑继承和财产继承两大类,这两类继承适用不同的原则. ( 3 )宗挑继承.坚持嫡长子继承制,即“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 ( 4 )财产继承,则依诸子均分原则.被继承人死亡,并不能立即进行继承事宜,因此,我国古代财产继承体现在“分析”家财田产.“诸子”包括妻生嫡子、妾生庶子,婢生庶子。( 5 )在《大明令》上,“奸生子”可以获得一定程度上的继承权:在有“诸子”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诸子”的半份:在无“诸子”时,可以与“嗣子”均分:在连“嗣子”也没有时.即可获完整的继承权。( 6 )女子没有继承权. ( 7 )继承制度,归根结底趋为了维护宗法伦理道德。 6 、请说明下面这段文字的甚本含义,并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加以评析. “男子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妇发从坐.自非不道,诏所名捕,皆不得系。一一《汉书.光武帝纪》答: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指老人、幼童和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概不得

中国法制史最全的论述题

论述题 1.简述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几个阶段? 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社会主义社会时期。加以论述 2.商朝的肉刑主要有哪几种? (1)墨刑。面颊刺字并涂以黑墨。(2)劓刑。割掉鼻子。(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官,破坏女子的生育能力。 3.简述西周缔结婚关系的条件? ①男女双方须严格服从父母之命,媒的之言。②须达到一定的年龄。《周礼》己男子三十而要娶:女子二十而嫁。③须合乎“六札”的要求。经过纳采。问名、纳吉、纳徽、请期、亲迎六道繁琐的程序。④同姓不得力婚。 4.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3)行刑,“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 5.简述邓析作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私人所作。将法博条文写在竹筒上,便于携带。后来被国家认可,才成为法律。当时郑国的执政郑驷敞将邓析杀死,但用了他的竹刑。 6、试述秦律对自然资源的保护?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音古)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 7.试述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秦律规定,秦朝的货币有(黄)金、(铜)钱、布(帛),此三种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律不许使用。三种流通货币之间有一定的折合比例。为了保证正常的流通,规定:在市场的商品交易中,不管使用好的或坏的钱币,出售人都要接收,不得拒收坏钱币。还规定,对于钱和布两种货币不得选择,不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如果拒收,不仅本人要受到处罚,而且连管理市场的官员都要一同受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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