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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性质与我国宪法制度的完善黄传钧

宪法的性质与我国宪法制度的完善黄传钧
宪法的性质与我国宪法制度的完善黄传钧

第9卷第3期

2012年3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Mar.2012Vol.9No.3

当前,我国已经把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实质上讲,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从建国来的宪法发展来历史看,宪法的运行不尽人意:例如五四宪法制定后的出现政治动荡。诚然有其多方面原因,但是从宪法学的角度探究,其实是宪法监督缺失的结果。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齐玉苓案件的批复引发了强烈的争议①

,暴露了对宪法的适用问题、性质和内涵等本质并没有弄清楚。因此,加深对宪法的认识,完善宪法

制度,认真对待宪法,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加快社会民主化建设进程具有积极意义。对于宪法,最常见的定义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即内容最根本,效力最高,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讲根本法是不够的。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有必要挖掘宪法更深层次的内涵和本质。本文将以讨论宪法性质为重点,并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宪法的措施。

一、宪法的社会契约性

契约论的思想渊源于古希腊,并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兴起而得到发展,如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人就认为国家是建立在人们之间的社会契约之上的。反映在法学上,契约论的思想精髓成为了西方各国宪法的理论基石。美国宪法就是建立在契约论之上的。如《独立宣言》明确宣称:“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被治理者同意”就是契约论思想。1780年的《马萨诸塞权利法案》则规定:“(本州的)政治体制是由个人自愿结成的联盟;它是一个社会契约;在这个契约之下,全体人民与每个公民之间,每个公民与全体人民之间建立一种相互的承诺,即所有人都将为追求共同的福祉而受某种法律的管理。”[1]P73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把国家和法的理论建立在唯物论基础之上,主张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中理解国家、法律和权利,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法律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意志的体现。实质上,这不过是对契约论思想的改造和提升,把抽象的天赋人权理论具体化,并没有否认法律是某种实质意义上的契约:既然法律是统治阶级是共同意志,那么法律的制定就需要在统治集团内部达成协议,亦即订立契约。因此,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即使是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解释,其也并未摆脱契约的性质。只不过,马克思把法律和

宪法局限于统治阶级内部的契约,与资产阶级的宣扬全民的契约论相区别。

在西方代议制国家,宪法的制定必须要经过制宪代表的审议和认可。而制宪代表的产生实质上就是契约的订立:选民选举制宪代表,而必须制宪代表承诺要代表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审议和认可宪法法案,不过是代表各方选民利益的制宪代表相互协商、订立契约的过程。即使是在我国,宪法的产生也是代表广大人民意志的人大代表广泛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这与契约的产生何其相似。可见,宪法自出现之日起就深深带有社会契约的烙印。

二、宪法是政府及其统治权合法性的依据

在英语中,表述宪法的词汇是“Constitution ”,有“构造”、“建立”和“章程”之意。宪法首先是关于确立国家政体的协议,因此,其主要作用就是建立国家。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2]P 129“政体可以说是一个城邦的职能组织,由以确定最高统治机构和政权的安排,也由以订立城邦及其全体各分子所企求的目的”[2]P178。他政体和宪法等同起来。毛泽东认为:“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3]P710而美国宪法的所有条文都是划分和规定国家权力之间关系、建立联邦国家的。虽然从表面上看,很多国家是先建立政权,然后再制定宪法的。例如,美国于1776年宣布独立,1783年取得独立,但直到1887年才制定宪法,1889年宪法生效并组建了联邦国家。再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于

1949年就基本取得了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也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而在1954年才完成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但在实质上,宪法是先于政权存在的。例如,在我国,1949年9月30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规

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制度。就这份纲领性文件的实质而言,其即是共和国的临时宪法。如果进一步再从宪法的立法渊源来看,中国共产党的民主革命纲领就是共和国宪法的重要理论来源。再如,《独立宣言》也是美国宪法的重要渊源,是实质上的美国宪法。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既然宪法实质上早已存在,为什么建立国家后统治者还要制定法律形式上的宪法。个中原因在于:国家的建立都是革命的结果,革命者以前的政治宣言和政党纲领尚不能代表全体国民的意志;革命者在建国后要想顺利地行使国家管理权,就需要获得全体(至少是绝大多数)国民的同意,亦即需要国民的授权。因此,与全体国民达成契约、制

宪法的性质与我国宪法制度的完善

黄传钧

(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政教部,河南南阳473061)

要:宪法具有社会契约性,是政府成立及其统治权合法性的依据,是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民主政体的章程。

普通法律是国家成立后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是宪法的实施法。宪法的完善:明确法院对宪法具有适用和司法解释的职权,设置宪法监督机构监督宪法的实施。

关键词:宪法;契约;政体;统治权;解释;适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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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的意义及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宪法解释的意义及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如今己经有三十余年了,作为一部关乎国家基本权力和人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其应用和实施是至关重要的,当然宪法解释作为宪法实施的主要方式之一其作用也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因为宪法解释有多方面的功能,比如维护高效、统一、权威的法制,解决宪法适用过程中的争议,保障公民的人权等,通过这些功能的实现进而使宪法得以实施。完善宪法运行机制,使宪法在持续性与变化中满足开放性价值的要求,这是宪法解释制度的题中之义。 一、宪法解释的内涵 要明晰宪法解释的内涵,必须对宪法解释主体、宪法解释对象以及宪法解释的特点这三方面予以探讨。 (一)宪法解释主体 我国宪法解释主体的范围在学界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广义说的观点认为宪法解释的主体不仅有国家的立法机关,还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法律学者以及广大的人民群众,这是基于对我国宪法解释的事实和价值关系的判断得出的结论。狭义说的观点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这是在以文义解释的方法来解释宪法中有关宪法解释主体的条文的基础上得出的结论。笔者比较倾向于狭义说的观点,但更为严格些,笔者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并且是唯一主体,这是运用以本为本,以纲为纲的

文义解释方法直接锁定宪法条文的明文规定而做出的判断。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宪法解释权并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那些没有法律赋予的宪法解释权的主体对宪法所谓的解释应该将其称作宪法理解。宪法解释是直接影响和决定宪法的实施的,宪法理解尤其是著名学者的宪法理解对宪法实施的影响也很大,但这种影响是间接的,宪法理解得先影响有宪法解释权的机关,进而影响和决定宪法的实施。 (二)宪法解释对象 我国宪法解释对象的范围也存在争议,一部分学者认为宪法解释对象仅仅是宪法典本身,在我国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宪法解释对象的范围不仅仅包括宪法典还包括相关的宪法性法律,比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笔者赞同前一种观点,宪法解释的主体仅限于宪法典。尽管相关的宪法性法律是宪法的延伸,但其地位和性质都不能与宪法典相比,宪法性法律其性质上仍是法律,对其的解释运用法律解释即可,不必上升到宪法解释。由于宪法在我国法律中的根本法地位,其解释程序必定相较于一般的法律解释严格,这一点从宪法修改程序严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上就可以推知,因而用宪法解释去解释宪法性法律,不仅在性质和程序上不对,还会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资源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 (三)宪法解释的特点 宪法解释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特定性。宪法解释的特定性体现在解释主体特定和解释对象特定。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唯一的宪法解

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满分试卷

? 1.在我国,启动宪法修改程序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国务院总理提出提议 o B.全国政协讨论通过并提议 o C.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提议 o D.五分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 ? 2.公务员的职责来自于()。(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上级的指派 o B.工作的需要 o C.宪法的授权 o D.自身的意愿 ? 3.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社会主义宪法可以进行修订 o B.社会主义宪法内容更加全面 o C.社会主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o D.社会主义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 ? 4.宪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担任。(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具有中国国籍的无党派人士 o B.自治区域内的各族人民 o C.自治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 o D.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 5.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提名。(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国家主席

o B.国务委员 o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o D.全国政协主席 ? 6.世界范围内,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是(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 o B.《中华民国宪法》 o C.《大日本帝国宪法》 o D.《自由大宪章》 ?7.新中国成立后,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钦定宪法大纲》 o B.《临时约法》 o C.《共同纲领》 o D.《民法通则》 ?8.1982年宪法相比1954年宪法,在宪法理念上的突破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确立了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的理念 o B.确立了一切国家机关要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服务的理念 o C.确立了改革开放的理念 o D.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理念 ?9.我国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人民检察院 o B.国家主席 o C.国务院

浅议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完善

浅议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完善 一、宪法解释与程序机制概述 宪法解释,是依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精神对宪法规范的内容、含义和界限等所作的说明。一方面能够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宪法实施提供必要的基础与方法。 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启动的目的在世界各国可以说是大同小异,但宪法的载体却因各国国情而各具特色。总的说来,有以下三种类型: 1、立法机关解释机制:是由具有立法和制宪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宪法解释的机关,并按立法程序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制度。如瑞士由联邦议会解释宪法前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来解释宪法。 2、最高司法机关解释机制:是由最高司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并按司法程序对宪法进行解释的制度。按司法程序对宪法进行解释,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宪法解释属于审判之中,只解释法律问题,不直接涉及政治问题。如美国、日本等国家。 3、专门机关解释机制:是由依据宪法或其他宪法性法律的授权成立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并按特定程序对宪法进行的解释,具有专门性、权威性等特点。如联邦德国、意大利、南斯拉夫等国由宪法法院设立的宪法委员会来解释宪法。 我国采用的是立法机关解释机制,宪法第六十七条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权力,突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解释主体的地位。 二、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一)宪法解释的主体存在争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解释权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多数学者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制定宪法、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应该享有宪法解释的权力。 (二)宪法解释程序亟待完善。比如《立法法》第91条和第92条较具体地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适用宪法判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符合宪法的主体、审查程序问题。但是对不同主体提出审查的基本条件、审查的具体程序、审查以后所做决定的基本类型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我国目前所适用的宪法解释程序现状不容乐观,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并且适用立法解

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一般而言,宪法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序言。就绝大多数国家而言,宪法序言的内容都是有关宪法本身的规定,诸如制定宪法的宗旨、目的和依据,制定宪法的经过,宪法的构成,宪法的演变,宪法的修改,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地位等。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国家在宪法序言中阐述了本国和本民族长期奋斗的历史和取得的胜利成果,指出今后国家的主要任务和奋斗目标。 (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宪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包括国家的性质、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国家的标志与象征制度。由于国家本质的不同,不同类型国家的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有所不同。例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三)国家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包括经济制度及教育、科学和其他文化制度等。宪法反映国家基本经济文化制度经过了一个由简到繁的过程,社会经济制度是指一定生产关系的总和,

也就是社会经济基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产品分配形式。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财产权,即公民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犯;二是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自由权,即主要有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迁徙自由、机会和结社自由、通信秘密自由、宗教自由等;四是受益权,即包括生存权、工作权、请愿权、诉愿权、诉讼权和受教育权等;五是参政权,主要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公民的基本义务方面主要规定有依法交纳赋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等。 (五)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宪法的重要构成部分,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一般都有国家元首、国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宪法中都对这些机关的地位、产生、组成、职权、活动原则以及相互关系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六)宪法保障。宪法保障是指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措施和制度。归纳起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明确规定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任何机关、团体和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宪法。这是保障宪法实施的前提条件;其二,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的严格程序,以维护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继续教育平台考题标准答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考试时长:60分钟考生:某某总分:90 及格线:50 考试时间: 2017-08-14 17:24-2017-08-14 17:39 75分 ? 1.1982年宪法相比1954年宪法,在宪法理念上的突破是()。(单选题3分) 得分:3分 o A.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理念 o B.确立了一切国家机关要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服务的理念 o C.确立了改革开放的理念 o D.确立了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的理念 ? 2.世界范围内,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是( )。(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自由大宪章》 o B.《大日本帝国宪法》 o C.《中华民国宪法》 o D.《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 ? 3.新中国成立后,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民法通则》 o B.《临时约法》 o C.《钦定宪法大纲》 o D.《共同纲领》

? 4.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提名。(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国家主席 o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o C.全国政协主席 o D.国务委员 ? 5.公务员的职责来自于()。(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宪法的授权 o B.上级的指派 o C.工作的需要 o D.自身的意愿 ? 6.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的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1988年宪法修正案 o B.1993年宪法修正案 o C.1999年宪法修正案 o D.2004年宪法修正案 ?7.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社会主义宪法内容更加全面 o B.社会主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o C.社会主义宪法可以进行修订

论宪法解释

论宪法解释(题目太大,缩小) 郑源 摘要:宪法解释是宪政现实化的必由之路,但是它在我国目前所发挥的功 能都是非常有限的,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实施制度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迄今为止,我国的宪法解释虽有一些法律规定,但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用原则和制度体系。关于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特点也鲜有文章加以明确论述,从整体上来说,宪法解释制度在我国基本上属于一种待建的制度。为此, 充分认识宪法解释的概念, 确立和完善宪法解释制度, 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本人拟从宪法解释的概念、作用、宪法解释的现状及如何完善进行研究。 关键词:宪法解释,作用、缺陷、完善 宪法解释是指根据宪法的原则与精神,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宪法条文规定的内容与条文的含义的理解、说明与分析。其目的是通过一个理性的可审查的程序,找出一个合宪的正确结果。它是“通过某种形式,对现行宪法条文的含义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①!,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以客观的态度,认识宪法条文之意义。二是对引起宪法争议的具体案件,适用宪法条文予以解决。三是从体系与关联性上,阐明宪法条文的意义"。② 宪法解释自宪法产生之日起就与宪法相伴而生,并且历来受到西方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宪法解释制度尚未能完全建立起来,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能认识到宪法解释的价值所在。宪法解释制度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依照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的规定(包括条文语句及文字)的涵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制度。这一部分作为引言,引出文章正文即可 一、宪法解释的作用(第一部分应该是概述,包括概念, ①许安标、刘松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196页。 ②谢瑞智:《宪法大辞典》,台湾千华出版社1993年版,第447 页

宪法规定我国为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属性

宪法规定我国为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属性。 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 国家机构有人大,主席,国务院,高法,高检,军委。 这有点类似议会共和制,只是我们多了制度的人民属性,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 所以如何解决"议会制"这个人民属性是个课题。 另外我们的国家机构是否还缺个部门。 议会制的政府,或者"国务院"是服务部门,小政府。 而我们是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有市场有计划。 我们的政府就不单单是服务性质,或者小政府。 或许我们需要再成立一个新国家机关或委员会,与国务院,高法,高检,军委并列。 专门负责国家发展规划及保证国家属性不变的作用。 也就是国家机构变为, 人大,XXX委员会,国务院,高法,高检,军委。 (若是监察委试点可行后再加上) 例如,我们的地方市级政府机构, 人大,XXX委员会,市政府,法院,检察院。 XXX委员会负责在人大休会期间的政府国企社会的人民属性不变,和负责全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犹如现代企业的董事会。 市长犹如现代企业的总经理,负责具体实施和服务保障。 XXX委员会怎么构建,可以参考或者拷贝中国共产党。 ———————————— 在乡镇,或者小县城,人口少,大家待久了,总是能彼此认识,所以搞直选,或许可行。你要是欺骗选民,选民可能就带着七大姑八大姨去你家理论去。 但对于大县城,市,省,国家来说,人口规模上来了,你新疆喀什一个人参选国家主席,我连云港的人,怎么知道你是谁,靠不靠谱。 所以直选更适合熟人选举。对于上规模的省市更适合政党组织选举。你欺骗选民,组织会找你理论。 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党是人民属性政党,代表大多数人。

所以搞政党选举很难,或不可行。谁能保证一个少数利益团体政党不把你属性给改了,把国企土地给私有化分了。 怎么办? 还是得回归我们的历史传统政治,道统加选好皇帝和丞相。 换成现在说法就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选择好的领导人和领导集体。 西方是党治,选政党。 中国是人治,选领导人。 人治并非人治,而是在法治,制度之上的人治。人治在法治法律之上叫政治,没有法治这个基础,只能叫动物园。 中国古代的人治也是有规矩和道统约束的,不是野蛮的动物森林。 所以现在和未来的中国,很可能还是秉持历史传统,以为人民服务为道统,选人不选党,选择董事长和总经理。 —————————— 古代中国是皇帝和政府, 西方是资本和政府, 现在中国是党和政府。 但是我们这个党与西方政党不一样,虽然来自于西方政党,但又不完全一样。此党非彼党。 所以我们的一党领政,党和政府的关系,不完全是西方指的党和政府关系。 所以党的执政合法性就不完全是西方指的合法性。 由于我们国家制度加了属性, 由于我们的党在物理硬件组织上,软件宗旨政纲上与西方政党不一样。 更像一个民间人士组合,一个委员会,一个纪律部队,类似半民间半官方政府机构。 所以我们的执政合法性在法治方面的探寻有可能是国家机构的改变,而不仅仅是政党和政府关系的理顺。

宪法解释的理论与方法

宪法解释的理论与方法 ——《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意义、思路与框架 韩大元 【专题名称】宪法学、行政法学 【专 题 号】D411 【复印期号】2010年01期 【原文出处】《浙江社会科学》(杭州)2009年9期第15~22页 【英文标题】T h e M e a n i n g,I d e a s a n d F r a m e w o r k s o f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P r o c e d u r e A c t 【作者简介】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 100872) 【内容提要】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主要方式,经常性的宪法解释可以为宪法实施提供必要的基础与方法。而宪法解释程序则是宪法解释运行的时间与空间规则的集合,制定《宪法解释程序 法》有助于规范宪法解释行为与程序,有助于为启动宪法解释、完善我国宪法适用制度提 供可能的条件。为此,有必要制定我国的《宪法解释程序法》,以此寻求宪法适用的契 机。 【关 键 词】宪法解释/解释程序/宪法适用 一、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的必要性 1.宪法解释功能的基本要求 宪法解释是探求宪法规范客观内涵的一种活动,旨在追求解释的合理性、正当性与宪法秩序稳 定性价值。由于宪法规范与条文具有模糊性、抽象性、开放性、广泛性等特点,几乎所有的宪法条 文都需要通过解释活动做出客观的说明,以达到宪法规范现实化的目的。探求宪法规范内涵的意义 在于客观地认识宪法现象,在各种社会问题中寻求宪法价值,其实质在于: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 发现,另一方面是对宪法问题的判断与决定。通过经常性的宪法解释可以统一人们对宪法规范的认 识,确立与扩大宪法价值体系的共同基础,为宪法运行机制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基础,使宪法在持续 性与变化中满足开放性价值的实现。特别是在像中国这样缺乏宪政传统的国度里,它可以生动、具 体、生活化的形式普及宪法理念与知识,使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感受到宪法价值,树立维护宪法 价值的信念。对社会主体而言,修宪活动所带来的利益与解释活动所带来的利益是不尽相同的,后 者更有助于人们在实际利益关系中感受、认识与运用宪法。 具体而言,社会转型时期宪法解释的功能主要在于:宪法解释有助于协调与平衡多元的价值; 可以更有说服力地解决社会生活中可能出现的冲突;有助于形成社会共同体意识与共识,建立社会 的核心价值体系,为形成社会最低限度的价值体系提供条件;有助于在全社会普及宪法知识,推动 宪法规范的社会化;有助于合理地确定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界限,等等。 在社会生活中分析宪法解释功能时我们需要回答什么是宪法的问题。宪法解释问题最终归结到 对宪法本身的价值认识上,在解释活动中我们经常会被各种价值关系所困扰,面临各种不同的价值 判断。由于时代的变迁,宪法本身的内容也在变化,于是产生不同的解释内容与方法。不同的社会 环境孕育不同风格的宪法,同时产生不同形式的宪法解释制度,宪法价值的普遍性与宪法解释技术 的多样性是相统一的,应允许不同的宪法解释规则与技术的存在。一个国家宪政生活中的宪法事实 反映了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传统以及本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因此,在宪法解释过程中需要从 多样化的视角认识与解释宪法,建立有助于解释本国宪法现象的解释理论与规则。 2.宪法解释是护宪者神圣而不可推卸的使命 1982年宪法先后修改了四次,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政治和社会的发展;但并非所有的问题都必 须经过宪法修改才能弥合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缝隙,解释宪法也是一种重要的途径。释宪与 修宪相比更灵活,更有利于节约立法成本、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修改宪法很大程度

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有哪些

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有哪些 题要 宪法规定国家机构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独立的,而且在我国大家会发现,一般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基本上都是一个人来担任的,国家机构都是具有一定阶级性的。 ▲一、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有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有7种。具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世界上的任何国家都要设置国家元首这一国家机关以代表国家主持内外国家事务。国家元首的功能是充当一个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最高政治领导者,依据国际法处于国家最高领导地位,根据国际惯例享有最高规格的国际礼遇,充当一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政治行为主体。 (2)立法机关是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即有权审议、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进行执法监督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立法和执法监督。 (3)行政,含有“执行”和“管理”两方面的含义。行

政机关即负责拟订和执行法律、制订和执行国家政策、管理国家对内对外事务的机关。 (4)司法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即法院;广义的司法机关除法院外还包括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 ▲二、国家机构的主要特点 (1)阶级性国家机构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2)社会性国家机构一般以全社会正式代表身份,以全社会名义进行活动。 (3)整体性国家机构是统一的整体,是有机构成的政治组织体系。 (4)强制性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构的活动普遍地约束全体社会成员,这样做一是依靠法律强制,一是依靠暴力强制。 ▲三、宪法的作用 (一)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 (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二)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 (2)促进法制的统一。

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

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简析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治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同时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得最好的一部宪法。为了保证宪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对其实行有效的监督,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成为必需。 一、中国宪法监督制度建立之回眸 (一)1954年宪法的规定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的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虽然1954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但规定其拥有法律解释权,此处”解释法律”应理解为立法解释。当时的立法解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宪法监督的作用。因此,从宪法规定的精神和内容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行使宪法监督权。可以说1954年宪法确立了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是该部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监督制度,未形成完善的宪法监督体系。 (二)1978年宪法的规定 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全

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由此可见,在宪法解释问题上,1978年宪法明确建立了宪法解释制度,比1954年宪法有所进步;但1978年宪法只是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并没有像1954年宪法那样明确提及”同宪法……相抵触”,且针对的也没有1954年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违宪法令和命令。因此,可以说1978年宪法建立了以宪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但没有将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这两个职能分开,实际上无法行使宪法监督权。 (三)1982年宪法的规定 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1982年宪法通过宪法解释制度与违宪法规等的撤销制度相结合的方式,形成相对比较完整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二、中国宪法监督制度现状之透视 现行宪法对宪法监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宣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现行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2、宪法的历史发展 1975年宪法。 全国人大曾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先后四次对其进行了修正。 3、宪法的基本原则p204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法治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4.宪法的基本特征: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大法 在内容上 在效力上:母法 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1/5提议2/3通过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1、国家性质(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它是国家制度的核心问题。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概念、内容 5、 p210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享有高度自治权;可以在相当长期限内保留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略)p211 6、经济制度(略)p212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概念-公民;基本权利;基本义务 公民的权利是指公民依法可以行使的权力和享有的利益,表现为法律确认公民实现某种

劳动与教育既是权力也是义务 特点: 内容:要会解答多选题。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国家机构的组织系统 从性质、地位、组成、任期、职权角度来掌握中央国家机关的有关内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认真审议并高票通过了现行宪法发展进程中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实现了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这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吴邦国委员长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以这次修改宪法部分内容为契机,广泛、深入地宣传宪法,普及宪法知识。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要认真学习宪法,深刻领会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充分认识宪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和重要作用,增强宪法观念,牢固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意识,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切实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3月1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知》,要求“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在全党全国集中开展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活动,进一步动员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一、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 深入学习宪法和宪法修正案,需要深刻领会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的关系(一)宪法应该保持稳定,这是由它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第二,从内容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宪法解决的是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带全局性、长期性、根本性的问题。一般法律只是解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某一领域的问题。 第三,从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里,“各政党”当然包括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宪法上述规定同《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致的。 正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维护宪法的稳定,就是维护国家根本制度的稳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宪法的稳定是国家稳定的基础。因此,对宪法的修改也就需要格外严肃、慎重,按照不同于制定或者修改一般法律的特别程序来进行。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宪法能够保持稳定,关键在于它的科学性、正确性,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五年来,除建国前夕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有人称之为“约法”,实际上是临时性的宪法)外,先后有四部宪法,即一九五四年宪法、一九七五年宪法、一九七八年宪法、一九八二年宪法即现行宪法。

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

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 考点1: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从本质上讲,国家都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国家根本大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明确规定。 考点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与特点 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广泛性不仅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且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人民能够自己管理国家,也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考点4:人民民主专政是正义的事情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已被写入我国宪法。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改革开放的历史条件下被赋予了

新的时代内容。 考点5:我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观点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 生存权、发展权是根本和重要的人权,保护和促进人权,必须从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这个环节入手; 实现人权的根本途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受人权的前提和保障。 考点6: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 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选举权;公民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②政治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创造各种条件,保障公民真正享有和行使政

宪法基本知识

新疆天麒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第九个“宪法法律宣传月”活动 宪法基本知识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述: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一过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等,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特征: 1、是国家的根本法。 2、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法治原则4、权力制约原则 四、宪法的保障与监督制度: 一、宪法保障制度: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的总和。二、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 国体和政体

一、国体: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本质,即在一个国家里各个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个阶级是被统治阶级。 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政体:即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旨在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智利社会的政权机关。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一、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二、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政党制度 一、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我国的政党制度: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2.爱国统一战线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监督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8.特定人的权利。 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新中国成立后,起到临时宪法作用的是()。(3.0分) A.《民法通则》 B.《临时约法》 C.《钦定宪法大纲》 D.《共同纲领》 我的答案:D√答对 2.我国宪法规定,()有权解释宪法。( 3.0分) A.国家主席 B.人民检察院 C.国务院 D.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的答案:D√答对 3.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的是()。(3.0分) A.1988年宪法修正案 B.1993年宪法修正案 C.1999年宪法修正案 D.2004年宪法修正案 我的答案:C√答对 4.在我国,启动宪法修改程序需要满足的条件是()。(3.0分) A.五分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

B.国务院总理提出提议 C.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提议 D.全国政协讨论通过并提议 我的答案:A√答对 5.公务员的职责来自于()。(3.0分) A.宪法的授权 B.上级的指派 C.工作的需要 D.自身的意愿 我的答案:A√答对 6.宪法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担任。(3.0分) A.自治区域内的各族人民 B.自治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公民 C.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 D.具有中国国籍的无党派人士 我的答案:C√答对 7.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相比最大的特点是()。(3.0分) A.社会主义宪法内容更加全面 B.社会主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C.社会主义宪法可以进行修订

D.社会主义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 我的答案:D√答对 8.1982年宪法相比1954年宪法,在宪法理念上的突破是()。(3.0分) A.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理念 B.确立了一切国家机关要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服务的理念 C.确立了改革开放的理念 D.确立了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的理念 我的答案:B√答对 9.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提名。(3.0分) A.国家主席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C.全国政协主席 D.国务委员 我的答案:A√答对 10.世界范围内,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是( )。(3.0分) A.《自由大宪章》 B.《大日本帝国宪法》 C.《中华民国宪法》 D.《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 我的答案:D√答对

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完善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几点思考 作者:牛凯 宪法解释制度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依照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的规定(包括条文、语句及文字)的涵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制度。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运行机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至今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用原则和制度体系。本文拟对宪法解释的作用、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及对策作一探讨。 一宪法解释的作用 宪法解释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提出了有名的“司法审查制”,开创了最高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的先例。后来,许多国家宪法都将宪法解释问题规定在宪法典中。那么,对于宪法进行解释到底有什么作用呢?笔者认为,宪法解释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阐释法条疑义。由于宪法条文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含义深远而不够具体,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理解不一、难以遵行使用的情况,甚至容易造成某些误解。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词素、词、词组和句子的特定的语言学意义的说明和解释,可以使人们了解宪法条文的准确含义,尤其是宪法条文中特定的名词术语所具有的专门的宪法意义,这有利于宪法的正确实施。 (二)补充宪法缺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它不是法律大全,也不是万法全书。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宪法条文在开始规定时就存有遗漏,对现存的某些重要问题不可能作出规定。通过对宪法进行解释,就可以弥补这种缺漏,使宪法条文得到补充和完善。 (三)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宪法,有人称之为“法之法”、“法上法”。宪法的这种“母法”地位决定了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一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然而,有宪法,必然会有违宪。要解决违宪问题,就必须将宪法作为法律来适用,这就要求对宪法进行解释。可以说,宪法解释是连接宪法与违宪之间的一座重要桥梁(注:许崇德:《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年1月第一版,第98页。)。宪法解释的这种桥梁作用对于保障一国宪法的权威是至关重要的。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谁-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谁? 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是制订其它法律的基础。最新版本应该是第四版宪法,在宪法里面,规定了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公民的权利义务及国家经济制度等。根据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基本的国情。那么,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谁?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相关知识。 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是制订其它法律的基础。最新版本应该是第四版宪法,在宪法里面,规定了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公民的权利义务及国家经济制度等。根据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基本的国情。那么,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谁?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性质:一方面对人民实行民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另一方面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国家权力对内具有强制性,对外具有主权性,不允许外来干涉。通常以宪法、法律等加以颁

布,由政权机关保证其实现。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政治权力,是通过国家政权发生的政治权力关系。其权力的形成来自于国家各机构,因此也可以叫做治权或政府权力。其所表现的最高统治形式是国家主权,它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权力”,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源泉。政府权力来自于国家主权通过法律的的合法授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 二、全国人大的职权是什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

宪法解释制度是指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依照一定的解释程序对宪法的规定(包括条文、语句及文字)的涵义进行解释和说明的制度。宪法解释是我国宪法运行机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至今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应用原则和制度体系。 宪法解释的作用 (一)阐释法条疑义。由于宪法条文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原则性,含义深远而不够具体,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理解不一、难以遵行使用的情况。通过对宪法条文的词素、词、词组和句子的特定的语言学意义的说明和解释,可以使人们了解宪法条文的准确含义,尤其是宪法条文中特定的名词术语所具有的专门的宪法意义,这有利于宪法的正确实施。 (二)补充宪法缺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它不是法律大全,也不是万法全书。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一些宪法条文在开始规定时就存有遗漏,对现存的某些重要问题不可能作出规定。通过对宪法进行解释,就可以弥补这种缺漏,使宪法条文得到补充和完善。 (三)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宪法,有人称之为“法之法”、“法上法”。宪法的这种“母法”地位决定了它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一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然而,有宪法,必然会有违宪。要解决违宪问题,就必须将宪法作为法律来适用,这就要求对宪法进行解释。

可以说,宪法解释是连接宪法与违宪之间的一座重要桥梁. 宪法解释的这种桥梁作用对于保障一国宪法的权威是至关重要的。 (四)协调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矛盾与冲突,不断丰富宪法的内容。当宪法颁行生效后,社会关系和社会经济生活发生变化,而任何一部宪法只能是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取得成果的记载和总结,这就产生了原有的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不协调的矛盾。总之,宪法解释可以扩大宪法的原有容量,使之能满足变革社会对它的需求,从而在不修改宪法条文的情况下,使之具有强有力的生命力,进而更有力地推动社会的加速发展。 二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现状 鉴于宪法解释所具有的重要作用,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对这一制度的构建和完善。目前,世界各国宪法解释的机关,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种:一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解释宪法.二是由普通法院的最高法院行使. 在我国,宪法解释采用的是立法机关解释制依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全国人大能否解释宪法,宪法学界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宪法中虽未明确载明全国人大有解释宪法的职能,但这并不能说明全国人大不能够解释宪法,实际上全国人大同样是可以解释宪法的。这主要是因为:1、按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权力,既然如此,它当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10)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残废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11)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在我国,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劳动的义务; (5)受教育的义务; (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7)依法纳税; (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现详细介绍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中: (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这与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的隐私权有关 隐私指的是是指涉及个人心理、生理以及对社会交往过程中的秘密。隐私权是指公民隐瞒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其公开的权利。尊重他人隐私,是每个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也是必须遵循的共同生活准则。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有关规定如下:随意揭露他人的隐私,使他人精神受到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甚至为了达到打击陷害他人的目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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