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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标准和幅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标准和幅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标准和幅度

论《烟草专卖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

论《烟草专卖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 摘要]本文对《烟草专卖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作一基本的理论分析和实践总结。从理论上论证了在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的过程中突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实践上总结了烟草行业特别是自己在贯彻落实《烟草专卖法》的过程中突显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 关键词]《烟草专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 《烟草专卖法》第一条阐明了立法的宗旨:“为实现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从立法宗旨可以看出,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制度设计,严格按计划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运行模式,努力提高烟草专卖品的质量和科技含量是实施《烟草专卖法》的基本要求,而维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则是《烟草专卖法》立法的根本目的。 吸烟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某些需求但有害健康。基于《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在《烟草专卖法》中对如何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规定得十分具体和明确,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宣传教育;二是降低危害;三是控制数量;四是打击假烟。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是商品价值的直接体现者,是拉动经济的根本动力;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场机制效率的重要方面,是保护财富的消费者和保护财富的供给者,更为重要的是保护财富创造的激励机制——市场机制。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不仅是市场的主体,而且是国家社会的主人。千千万万个消费者利益的集合,形成是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消费者利益,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的体现。《烟草专卖法》从这一高度来认识和实践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消费者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利益本身就蕴含着消费者作为国家公民的利益;二是消费者自身所具有的利益。 《烟草专卖法》的“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本身也蕴含着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国家财政收入是国家利益的一部分,烟草行业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是通过保证烟草的税收来实现的。国家对烟草赋予的重税,其本质意义在于“寓禁于征”。“寓禁于征”是通过重税来抑制烟叶的种植面积和卷烟的生产经营数量,限制烟草的盲目扩充和发展,从而达到保障全民身体健康的目的。“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是通过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的经济秩序,确保烟草专卖品流通渠道的垄断性来实现的。二者共同指向:保障和维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烟草专卖法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以全局利益为重,以整体利益为重。在处理国家利益与消费者利益冲突时,以“社会整体福利最大化”为原则、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发展是硬道理,正确把握和妥善处理。 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烟草专卖法》与其他基本原则契合如一: 1.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烟草专卖系统作为国家公共部门的基本义务:国家公共部门的根本职责就是为全体公民服务。烟草专卖系统做为国家公共部门,为消费者这一公民群体服务,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是其基本义务。 2.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在烟草行业的具体体现: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烟草专卖系统要践行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就必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自觉地把这一工作做细做实。 3.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消费者做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之一,是市场运行的驱动者,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是商品价值实现者,是财富价值的判定者。保护消费者权益,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涉及案卷材料: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调查询问通知书 3、立案报告表 4、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 5、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6、先行登记保存告知书 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8、证据复制(提取)单 9、询问笔录 10、抽样取证物品清单 11、证据送交鉴定告知书 12、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13、检验损耗及留样数量清单 14、真品卷烟检验损耗及检验留样有关事项告知书 15、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16、涉案卷烟核价表 1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一、基础标准部分 (一)主体合法 1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部门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3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 承办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 5 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无特殊理由,应与实际履行处罚主体一致。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办案单位印章。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 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 案件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3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

4 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并且支撑违法事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 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三)适用法律正确 1 定性正确,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 2 作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为《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3 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4 处理恰当,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程序合法 1 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顺序颠倒。 2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 先行登记保存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流程和步骤实施。 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

烟草专卖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章案件查办相关制度 第一节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拉萨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信部12号令)制订拉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制度。 第二条调查取证的基本内容包括:涉案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后果等;违法方式以及违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等情况; 烟草专卖品鉴定结论;其他有关事实。 第三条证据的调取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四条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含两人),并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第五条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到场协助调查。发现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协调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调取书证、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相关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条调查取证应当明确案件的涉案人身份。执法人员收集、调取涉案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的,可以将其有效证件原件复印、拍照,制作证据复制提取单,并由持证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

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七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应当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经营资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业务往来合同、进货票据、账册、文件等书证。有涉嫌违法运输车辆、烟草专用机械的,还应当调取涉案车辆的行驶证明、专用机械牌号等相关证明文件。需要有关单位配合调取上述证据材料的,应当持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办理。 第八条调取本制度第7条规定的书证,应当收集原始凭证作为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件复印、复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证据持有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的方式确认,注明证件名称与原件相符。 第九条对涉烟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检查(勘验)笔录,记载案发现场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检查经过、结果,并交当事人以签字、按手印或者盖章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现场无当事人的,应当由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签字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检查(勘验)笔录,应当客观记录案发现场的检查经过及结果。 第十条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车辆、通讯工具等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十一条清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或者其他物证必须有当事人

新烟草法处罚条例

新烟草法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七条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烟草专卖品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生产烟草专卖所需要的技术、设备条件; (三)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2020年《烟草专卖法》知识题109题及答案

2020年《烟草专卖法》知识题109题及答案 1《烟草专卖法》的公布日期是(A)。 A 1991年6月29日 B 1992年1月1日 C 1997年7月3日 D 1991年1月1日 2国家于2009年8月27日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修改,下列有权对其进行修改的是(A)。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C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烟草专卖法》的解释权属于(A)。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或国务院法制办 C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国家烟草专卖局 4《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目的下列叙述错误的是(D)。 A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 B维护消费者利益 C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D切实维护行业利益 5运输下列哪种商品必须开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D) A卷烟、雪茄烟 B烟丝、复烤烟叶、烟叶

C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D以上都是 6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为(D)。 A烟草专卖品 B烟草专卖管理品 C烟草产品 D烟草制品 7下列不属于烟草制品是(C)。 A卷烟 B烟丝 C烟叶 D复烤烟叶 8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下列哪个环节不实行专卖管理?(C) A生产 B销售 C消费 D进出口 9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A),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A专卖管理 B行政管理 C垄断管理 D计划管理 10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A)。 A许可证制度 B审批制度 C备案制度 D准入制度 11《烟草专卖法》的调整对象不包括下列哪个选项?(A) A卷烟的吸食 B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2020年《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题库及答案

2020年《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题库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67题) 1《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颁布,自起施行。(A) A国务院;1997年7月3日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年6月29日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1月1日 D国务院;1991年6月29日 2国家对下列哪项业务没有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C) A烟草专卖品的生产 B烟草专卖品的销售 C烟草专卖品的运输 D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 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A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B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C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对主要添加剂之外的添加剂和色素可以自行决定 D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4《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A)。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B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叶种植收购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C烟草专卖检查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烟草专卖品准购证 D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领下列哪种许可证不需要具备合理布局的条件?(A)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6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下列哪个条件不是必需的?(C) A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C有批发烟草制品所需要的设备条件 D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7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下列哪个条件是必需的?(D) A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B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C有所需要的设备条件 D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8对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C)。

烟草专卖法的发展

论烟草专卖法的改革发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修订不是简单条文的变化和文词的变更,这两部法律使烟草行业主动接受新的考验,对烟草行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有效稳定了烟草专卖制度,坚定行业发展的信心。当今社会,在烟草专卖法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们对烟草专卖法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差,从而导致其价值功能没有得到完全实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强化卷烟市场监管,逐步加大打假力度,极大的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有效地净化了烟草市场。人们应坚持树立法制理念,同时加强法治建设并建立严格规范的烟草专卖秩序;引入适当的竞争,在竞争环境中,构建丰富活跃的烟草市场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营造一个充满活力的和谐烟草环境。 一、烟草专卖法的确立和意义 (一)烟草专卖法的确立与修正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确立了《烟草专卖法》。 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第三修正。 (二)烟草专卖法的意义 1991年6月29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这是我国经济史上的重大举措,《烟草专卖法》的颁布是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毅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围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

《烟草专卖法》及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情况 一.《烟草专卖法》修改情况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的五个条款作了修改,主要原因是这五个条款引用或者涉及到的《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发生了变化。具体修改的条款及其修改原因是:(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为“犯罪”。 修改后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是:“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而将原来投机倒把罪所调整的行为重新规定到了非法经营罪中。 (二)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是:“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原因是:《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已经将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以及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等行为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八十条中调整,因此无法再按照《烟草专卖法》原来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执行。 (三)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依照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条第一款是:“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改原因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纳入到“走私罪”专章中。因此,自新《刑法》生效时起,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四)将第四十一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修改后的第四十一条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12号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五章听证程序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八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合法的,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当事人签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题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2号令)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66题) 1.下列哪项不属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法目的。() A、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 B、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C、维护国家烟草专卖部门的经济效益 D、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答案:C 法条:第一条 考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立法目的 2.下列哪项不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 A、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B、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C、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D、加大处罚力度,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答案:D 法条:第三条 考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原则 3.李四是甲地人,在乙地制造假冒伪劣卷烟,经过丙地运输到丁地进行销售。对李四的违法行为要进行处罚,下列哪一个行政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A、甲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丙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丁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答案:A 法条:第六条 考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管辖

4.甲省X县烟草专卖局与毗邻的乙省Y市烟草专卖局就某起案件发生了管辖权争议,应报请哪个部门指定管辖?() A、Y市烟草专卖局 B、甲省烟草专卖局 C、乙省烟草专卖局 D、国家烟草专卖局 答案:D 法条:第八条 考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管辖 5.下列哪种情形,由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A、发生管辖争议的 B、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C、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D、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 答案:D 法条:第十一条 考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管辖 6.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 A、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C、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D、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答案:A 法条:第九条 考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管辖

最新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与法规人员法律知识统一培训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题库

二、《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共67题)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由颁布,自起施行。() 国务院;1997年7月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2年1月1日 国务院;1991年6月29日 国家对下列哪项业务没有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烟草专卖品的销售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进出口 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对主要添加剂之外的添加剂和色素可以自行决定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叶种植收购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烟草专卖检查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烟草专卖品准购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领下列哪种许可证不需要具备合理布局的条件?()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下列哪个条件不是必需的?() 与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有批发烟草制品所需要的设备条件 符合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下列哪个条件是必需的?() 符合国家烟草行业的产业政策要求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有所需要的设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知识测试试卷含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知识测试试卷 姓名单位(部门) 一、单项选择题(请选出一个正确选项填在题目后的括号内。每题2分,共60分) 1.《烟草专卖法》的公布日期是()。 A 1991年6月29日 B 1992年1月1日 C 1997年7月3日 D 1991年1月1日 2. 国家于2015年4月24日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修正,下列有权对其进行修改的是()。 A 全国人大常委会 B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C 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烟草专卖法》自颁布以来,共进行了几次修正()。 A 2 次 B 3 次 C 4 次 D 5次 4.《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目的下列叙述错误的是()。 A 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 B 维护消费者利益 C 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D 切实维护行业利益 5.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 A 许可证制度 B 审批制度

C 备案制度 D 准入制度 6.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的含量。 A 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 B 焦油和烟碱 C 焦油和主要添加剂 D 添加剂和其他有害成分 7.《烟草专卖法》规定()青少年吸烟。 A 限制 B 劝阻 C 禁止 D 限制或禁止 8.《烟草专卖法》规定()中小学生吸烟。 A 限制 B 劝阻 C 禁止 D 限制或禁止 9.以下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的是()。 A 不带包装的烟丝 B 烤烟 C 除名晾晒烟外的晾晒烟 D 复烤烟叶 10.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需经()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A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11.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机关是()。 A.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B.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C.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1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烟草专卖法试题

《烟草专卖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09题) 1.《烟草专卖法》的公布日期是() A、 1991年6月29日 B 、1992年1月1日 C 、1997年7月3日 D 、1991年1月1日 答案:A 考点:《烟草专卖法》的公布日期 2.国家于2009年8月27日对《烟草专卖法》进行了修改,下列有权对其进行修改的是()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C、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答案:A 考点:《烟草专卖法》的制定机构 3.《烟草专卖法》的解释权属于()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或国务院法制办 C、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D、国家烟草专卖局 答案:A 考点:《烟草专卖法》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 4.《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目的下列叙述错误的是() A、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 B、维护消费者利益 C、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D、切实维护行业利益 答案:D 法条:第一条 考点:《烟草专卖法》的立法目的

5.运输下列哪种商品必须开具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A、卷烟、雪茄烟 B、烟丝、复烤烟叶、烟叶 C、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D、以上都是 答案:D 法条:第二条、第二十二条 考点:烟草专卖品的种类、烟草专卖品运输的规定 6.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为() A、烟草专卖品 B、烟草专卖管理品 C、烟草产品 D、烟草制品 答案:D 法条:第二条 考点:烟草制品的种类 7下列不属于烟草制品是() A、卷烟 B、烟丝 C、烟叶 D、复烤烟叶 答案:C 法条:第二条 考点:烟草制品的种类 8.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下列哪个环节不实行专卖管理?() A、生产 B、销售 C、消费 D、进出口 答案:C 法条:第三条 考点: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管理的环节 9.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A、专卖管理 B、行政管理 C、垄断管理 D、计划管理 答案:A 法条: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报请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管辖的,由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辖或者指定其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 ●烟叶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一、《烟草专卖法》法律规定 1、相关规定 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2、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烟草专卖实施条例》法律规定 1、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第二十条国家储备、出口烟叶的计划和烟叶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 2、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烟草专卖法案例

烟草专卖法案例 【篇一:烟草专卖法案例】 案例一:利用互联网销售卷烟将被依法查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发展,懂得网购的人越来越多,身边好多朋 友开网店都挣了钱,尝到了不小的甜头。因此,我也想在经营实体 卷烟零售店的同时,在网上注册一家店铺,专门销售名烟名酒,请 问法律允许吗 答:不允许。根据我国现行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政策,开网店卖 香烟,不管卖的是真烟还是假烟,都是非法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 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 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还规定,取得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网店 经营卷烟,由于是在虚拟场所,不满足“有固定场所”这一要件,因此,不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即使实体店已经申领 了许可证,也不代表有权在网上销售香烟。根据《刑法》和现行的 烟草法律法规,未经许可在网上销售烟草专卖品,经营数额较大或 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卷烟作为一种专卖品,不允许通过互联网进 行销售和交易的。 案例二:超量携带卷烟属违法。 问:我是昌乐人,儿子结婚要准备大量喜烟,初步估计得要150 条。在寿光市开烟店的朋友说,在他那边卷烟数量充足。于是我打算自

己坐大巴车前往寿光购买,只是纯粹为家里办喜事自用,且都是真 品卷烟。这样的行为能算违法吗 答:该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部 门规定的限量。针对异地携带卷烟的数量限额,国家烟草专卖局在《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乘坐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跨地(市)携带卷烟的最 高限量为每人每次一万支(50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 款规定,邮寄、异地携带卷烟超过国务院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 依照无证运输卷烟相关规定处以 20 % 以上50 % 以下的罚款,可以 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卷烟。可见,从昌乐县以外的县、市、区购买150 条卷烟回家办喜事,虽没有非法营利的目的,但其 数额已超过烟草专卖法规定的数量限额而触犯法律,应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三:农用三轮车无证运输卷烟要受处罚 问:一个月前,我刚买了辆农用三轮车,本打算家里运输瓜果蔬菜。可前不久有朋友让我帮忙捎带200 条香烟去外地,纯粹是朋友帮忙,也不是为了挣钱,拒绝他吧又抹不过面子去。我这样帮忙运输香烟 合法吗 答:该行为违法,属无证运输卷烟。《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局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 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若明知是烟草专卖品,且无准运证运 输烟草专卖品,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 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即“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 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 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 %以上20 %以下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范文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协调本机关的听证工作。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 (三)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 (四)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二万元以上;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五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书面载入案卷。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可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若以口头提出听证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记录在案,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即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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