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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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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作者:陶志罗琦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年第15期

[摘要]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基于温氏“公司+家庭农场”发展的基本模式、特点和经营效益,分析了拓展“公司+家庭农场”的困境,探讨了应该如何加快发展“公司+家庭农场”这种新型农业主体,建议通过明晰土地产权,加快土地流转;重视人才培训,促进主体建设;加大扶持力度,创新融资方式;做好疾病防控,降低经营风险和注重生态环保,发展循环农业等五个方面来推进“公司+家庭农场”模式的发展。

[关键词]新型经营主体;公司+家庭农场;规模化;温氏

[中图分类号] F325.1 ; ; ; ; ; ;[文献标识码]A

1 ; ;引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当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成为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可以被理解为传统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称,其主要经营活动是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生产性服务,包括产前、产中、产后各类活动(宋洪远、赵海,2013)。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应该具备四化的特征,包括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赵海,2013),而且,这四个方面的特征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互相促进的整体(谭晓峰,2014)。大多数学者认为,随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断发展,我国将形成以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等为主体,多种生产经营组织共同协作、相互融合、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其中,农业企业作为农业产业化的运行主体,李炳坤(2006)认为,农业企业,尤其是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正在不断完善,“公司+农户”这种模式把企业与农户紧紧连在一起,形成了健康的利益分配机制(傅晨,2000),且这种稳定机制的形成有助于解决目前我国农业领域中“小农户”与“大市场”矛盾的重要方面(赵晓飞、李崇光,2007)。但是,由于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诉求不同,契约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可能会受到市场变化的影响(孙淑芳,2009),学者们对如何在中国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的特殊情境下增加农户与龙头企业合作满意度也做了相关研究(陈灿、罗必良,2011),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2 ; ;温氏“公司+家庭农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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