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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问题研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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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合集:国际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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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球化与国家主权

国内外的学者们认为,国家主权作为当代国际关系的基石是毋庸置疑的,但不能绝对化,主权的行使也要受到某些限制,这是为了解决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所必需的。但如何限制,限制多少,学者们见解各不相同。有学者指出,国家主权包括经济主权。对主权的限制是基于国家的认可,是主权权力行使的表现而不是剥夺。尽管主权在经济全球化中不会消亡,但主权的行使必定受到来自国际社会和国家内部的限制。有学者认为,主权与全球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矛盾,这也决定了主权行使的限制。还有的学者提出,在全球化的条件下,应把主权的功能界定为一种对话的实践,使国际法律体制由强制性模式向管理性模式转化。多数学者赞同从现实来看,主权不会消亡,将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但全球化带来的许多重大影响值得细化研究。

2.国际法与国内法

法的内在特质的普遍性与形式特征的共同性以及法治社会对法律体系融合协调的基本要求,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必须且只能在法律规范的统领下和谐共生、协调一致。从规范上看,既可以是单个规范之间的一致,也可以是由个体规范组成的规范群的调适,还可以是规范性法律文件间的妥协。从方式上讲,国际法律规范与国内法律的协调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不在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孰先孰后或平行对待,关键在于法的本身是否为良法,而正义与秩序才是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

有学者提出,传统法理以维护民族国家的主权为核心,因而国际法不能以限制缔约国的主权来对缔约国产生法律效力,而只能在缔约国主权限制下对缔约国产生一定程度的义务约束。但二战后及联合国成立以来,缔约国在履行国际法的义务时,其本国的主权不可能完全不受影响,国家主权学说不得不面对国际法领域出现的新问题作适应性的调整。影响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新问题有许多,独立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欧盟法院、世界贸易组织等在监督国际法实施中的影响、国际人权公约给传统法理带来的影响等。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不能抽象地、无针对性地议论,而要就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

具体情况和条件区别论证。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的问题,由于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学者众说纷纭。比较一致的意见是修改宪法或在宪法性法律如立法法、缔结条约程序法等中加入有关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关系的规定,使国际条约具有高于一般国内法的地位,二者并用,在二者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前者。因为在我国批准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制定法律的两种议案要经过同样的审批程序,并且经同一立法机关审议进行,二者不会发生矛盾。

有学者认为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国内法院直接适用国际条约不仅将导致国家主权对内职能的削弱,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履行条约的国际义务。我国应修改原有的国内立法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使其符合我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即要以执行国内法的方式适用国际条约。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不同的法律体系,但由于国内法的制定者和国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这两个体系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彼此不得互相对立而是互相紧密联系的,互相渗透和互相补充的,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不应违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家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应考虑到国内法的立场不能干预国内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可以从各国的国内法得到补充和具体化,国内法可以从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得到充实和发展。两者互相补充、互相渗透、但不是互相干扰和排斥的: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法,国内法不得改变国际法,两者的关系应该是协调一致的。

3.国际法的未来发展与制约因素

首先,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不断为人类活动开辟新领域。世界的范围相对地缩小了,人类的关系空前地密切了。科学技术对国际关系的深刻影响,也必然会反映在国际法的发展上,从而使国际法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变化。近现代国际法是如此,当代国际法亦然。今天,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人和社会的深远影响尤为明显,它也深刻地影响国际关系的发展,推动了国际法各个分支的演进。

回顾国际法的演进,我们能够找到许多反映科学技术对国际法规则的产生和发展有影响的例证。然而,国际法的发展经常滞后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不能很好地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进展所带来的严重的利益冲突所导致的。这几乎体现在国际法的各个领域。例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国际海底开发制度、知识产权以及如何弥补南北经济发展的鸿沟等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科学技术本身当然不能为自己制定规则,人类也同样不能成为科学技术的奴隶。唯一的选择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制定新的国际法规范以适应国际社会的需要。

其次,国际法不可能是一种孤立的存在,它深受国际社会各个方面,特别是国际政治的制约。事实证明,公正、合理的国际关系有助于国际法的发展,而国际强权政治会窒息国际法的生机,因为它为国际法划定了一个非常狭窄的天地。人们从国际法的历史演进中可以发现,国际法对国际政治有一种畸形的从属性。中世纪和近、现代国际法,都是如此。

国际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题1分,共20分) 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 A、人类理性 B、国家之间的热力均衡 C、大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D、国家间的协议 2、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B、国际法基本原则 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则 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是() A、中国 B、中国和印度 C、中印、中缅 D、列宁的《和平纲领》 4、国家对于外国人在其领域侵害该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为行使管辖,这种管辖是() A、保护性管辖 B、领域管辖 C、普遍管辖 D、国籍管辖 5、外国对1949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 A、对新国家的承认 B、对新政府的承认 C、对新国家和政府的同时承认 D、对中国的承认 6、一个人的国籍根据他的出生地确定,这是() A、出生地主义 B、血统主义 C、混合主义 D、国籍主义 7、受庇护的外国人地位() A、优于本国公民 B、与本国公民相同 C、低于普通外国人 D、与普通外国人相同 8、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是() A、割让 B、征服 C、先占 D、添附 9、古罗马时期,海洋被视为() A、共有物 B、无主物 C、公海 D、领海 10、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的是() A、正常基线 B、直线基线 C、平行基线 D、混合基线 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实行自由制度,各国享有的自由是() A、四项自由 B、六项自由 C、七项自由 D、五项自由 1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所指的国家航空器是() A、国家所有的航空器 B、国家经营的航空器 C、国家批准的航空器 D、用于国家公务的航空器 13、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文件是() A、《外层空间宣言》 B、《外层空间条约》 C、《营救协定》 D、《责任公约》 14、目前组成安理会的成员国的有() A、9个 B、11个 C、15个 D、17个 15、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的是() A、国家 B、个人 C、联合国 D、联合国专门机构 16、在下列事项中,不属于联合国大会的重要问题是() A、接纳新会员国 B、托管制度的预算问题的决定 C、恢复会员国资格 D、会员国除名 17、联合国大会对重要问题决议的通过,应是() A、全体一致通过 B、2/3多数通过 C、过半数通过 D、3/4多数通过 18、国际不当行为的判断依据是() A、国际法 B、国内法 C、国内法和国际法 D、道义上的是非 19、我国任命总领事的机关是() A、外交部 B、国务院 C、全国人在常委会 D、国家主席

国际法关于领土问题的研究112342341

国际法关于领土问题的研究 ------------中国拥有南海诸岛的主权符合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规定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先占,是通过中国人民首先发现这些岛礁后在那里进行持续不断的生产、开发活动,以及历代中国政府对这些活动的有效行政管理逐渐确立起来的。因此,中国对南海诸岛领土的主权是在发现和开发的基础上,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通过国家实践逐渐形成和逐步完善的,是充分的和完全的领土主权,符合国际法关于领土主权的理论和实践。 按照国际法,对领土的发现、命名、开发、经营、利用和保护,并将其作为自己生产、生活的永久性资料,称为领土的固定性。任何一块新领土的发现,根据该地的原始居民属于何国而认定其应属权利,这就是国际法中的原始发现原则。当一块土地被一个国家发现并实施主权管辖后,该土地就成为该国领土的一部分,除非该国自动放弃,其他任何国家不得重新占领,否则就构成侵略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无效和非法的[1]。 一、中国因发现和先占取得了南海诸岛的主权。 (一)发现。在物权法上,对无主物的发现可以构成所有权,这一原则被引入18 世纪以前的国际法中,成为认定“无主地”主权归属的重要法律依据。所谓“发现”,通常是指“自然界的发现或单纯的视力所及”。也有人将其理解为“视力所及”,登陆或不登陆均可[2]。考古工作者在西沙群岛甘泉岛发掘出土“史前文化遗址与遗物”(陶器、石器工具等)[3],证明远在原始社会新石器时代晚期,中国人民就已经发现了西沙群岛。 (二)先占。先占是国际法承认的五种领土主权取得方式之一[5]。国际法规定“先占”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即未经他国占领的无人荒岛和地区;第二,先占的主体是国家;第三,主观上要有占有的意思表示;第四,客观上要实行有效占有,即适当地行使和表现主权,也就是有效占领。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学概论》期末考试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法学概论》期末考试 题库 单项选择题库 1.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在平安险下,保险人须予以赔付的损失为()。 A.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B.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 C.自然渗漏 D.串味 2.将托运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合法化的国际运输规则是()。 A.《汉堡规则》 B.《海牙规则》 C.《维斯比规则》 D.《华沙规则》 3.下列各项中,对出口方来说收汇风险最大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是()。 A. D/P付款交单 B.D/A承兑交单 C.跟单信用证 D.保兑信用证 4.美国花旗银行到中国设立分行并且提供银行服务,这种服务贸易属于()。 A.跨境交付 B.境外消费 C.商业存在 D.自然人流动 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又称()。 A.《华盛顿公约》 B.《东京公约》 C.《海牙公约》 D.《汉城公约》 6.只受理国家之间争端的机构是()。 A.解决争议国际中心 B.国际法院 C.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D.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7.《海牙规则》规定的责任限制为每件()。 A.30金法郎 B.100英磅 C.835SDR D.250金法郎 8.中国公民与外国公民结婚适用()。 A.婚姻缔结地法 B.当事人的属人法 C.混合制 D.单一制 9.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基本原则 B.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 C.产生于一般法律意识的法律原则 D.国际法强制规律 10.下列哪些机关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A.安全理事会 B.万国邮政机构 C.世界银行 D.世界气象组织 11.沿海国为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可以设立()。 A.专属经济区 B.毗连区 C.渔区 D.领海 12.按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已具有外国国籍的海外华人()。 A.允许保留中国国籍 B.可以放弃外国国籍而保留中国国籍 C.不允许保留中国国籍 D.必须放弃外国国籍 13.代表国家参加缔约谈判时须出具全权证书的是()。 A.国家元首 B.政府首脑 C.外交部长 D.普通谈判代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中国国家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 A.领馆馆舍 B.领馆中的办公室 C.领馆馆长的寓所 D.领馆馆舍中专供工作所用的部分 15.在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法院有属于一方当事国国籍的法官,则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名本国法官参与审理,此种法官称()。 A.任选法官 B.专案法官 C.特别法官 D.聘任法官 16.“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这条冲突规范中,“不动产所在地”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 A.连接点 B.范围 C.准据法 D.关联词 17.“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该规范属于国际私法中下列哪种规范()。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8.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了法律适用方面的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该条规定,在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上,我国采用了()。 A.直接限制的方式 B.间接限制的方式 C.直接限制与间接限制相结合的方式 D.区别方式 19.在下列各项中,适用最惠国待遇的是()。 A.边境贸易的特权 B.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 C.征收关税 D.经济集团内部成员国之间的优惠

浅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浅论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摘要: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源于主权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本文首先简述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继而界定其范围及其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 关键词:不干涉含义挑战 不干涉内政原则(principle of non intervention of internal affairs)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该原则也包含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务之义。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 不干涉内政原则源于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一个国家根据其主权,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他国的干涉,这样,一国主权范围之内不受他国干涉的内部事务就是内政。 国家主权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进过程。主权最早是一个宪法学(国内法)上的概念,法国著名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博丹于1577 年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其后,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分别提出“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概念,但他们所强调的主权还只是国内法范畴,没有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 1648 年欧洲各国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国家的诞生。它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所有与会国的独立与法律上的平等,主权概念正式应用到国际法领域中。18 - 19 世纪,在反对欧洲封建统治和反对他国干涉的斗争中,欧美国家学者的著述和政府文件都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原则。20 世纪,国家主权在反对武装干涉、维护民族自决和促进国际友好合作中发展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1919 年《国际联盟盟约》和1945 年《联合国宪章》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确认和强化,该原则确认各国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保证各国处理其国内外事务的独立自主,禁止外来的侵略和干涉,尊重各国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权益。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

国际法

国际法 总论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 一、近代观点 1、“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老修斯,在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中,万国法。 2、英国法学家边沁,18世纪末,国际法,《道德及立法原理入门》。 3、public——国际公法。privite——国际私法 二、现代观点 国际法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传统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现代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指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第二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一)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家间的协议 1、国家间的协议反映了各国协调意志。 2、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 3、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二)国际法的实在根据 1、各国的宪法 (1)规定国际法在国内适用。1987年韩国宪法第6条第一项:依据宪法缔结和颁布的条约和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 (2)承认国际法的优越性。1959年荷兰宪法第63条:如为国际法律秩序发展的必要,条约可与宪法相抵触。 2、各国的实践。1983年9月1日韩国民航机007号被前苏联击落。 3、国际条约的规定及国际组织的实践 (1)《联合国宪章》第四条规定加入联合国的国家要承认宪章中的义务。(2)各种国际法院是为直接适用国际法而设置的。 第三节国际法学说 一、传统学说 (一)格老修斯学派代表人物:德国的沃尔夫;瑞士的瓦尔特。 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依据自然法,是理性。 2、协定是国家的共同同意。 (二)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普芬道夫 提出所谓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一些抽象的自然法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三)实在法学派代表人物:荷兰的宾客舒克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是如自然法学派所说的“理性之所命”,而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而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中去推求;“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 二、现代学说

2019年秋西南大学网络教育机考答案-1179《国际法概论》成绩74分.pdf

已做未做

A.海关总署 B.国家税收委员会 C.商务部 D.农业部 10.台湾地区甲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大陆乙公司,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在上海和北京均有财产,但未执行该判决。关于该 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向上海和北京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可该判决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该判决效力低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C.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有效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情况决定是否准予财产保全。 D.甲公司申请认可该判决的,应当在判决效力确定后1年内提出。 11.1963年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法律原则宣言》,该决议宣示了各国在外层空间活动应遵守的法律原则, 对外层空间法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请问该决议的法律渊源地位如何?() A.国际公约,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B.国际习惯,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C.一般法律原则,属于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之一。 D.确立法律渊源的辅助资料。 12.海上运输货物保险中的一切险所承保的风险不包括()。 A.一般附加险 B.战争险 C.水渍险 D.平安险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道题5.0分,共25.0分) 1.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外国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从事哪种活动即构成非无害通过:() A.向沿海国传播广播信号。 B.严重的污染行为。 C.进行研究及测量活动。 D.捕鱼。 2.一般而言,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但也有例外,动产物权仅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例外情况主要有:() A.有价证券。 B.运输工具。 C.运输途中的物品。 D.价值巨大的动产。 3.中国公民王某与甲国公民彼得于2013年结婚后定居甲国并在该国产下一子,取名彼得森。关于彼得森的国籍,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具有中国国籍,除非其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 B.可以同时拥有中国国籍与甲国国籍。 C.出生时是否具有甲国国籍,应由甲国法确定。 D.如出生时即具有甲国国籍,其将终生无法获得中国国籍。 4.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 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5.国际法的渊源包括:() A.国际条约 B.国际习惯 C.一般法律原则 D.法院判例 三、问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道题13.0分,共39.0分) 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考试剩余78分7秒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 2 3 4 5 1 2 3 已做未做答题卡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三、问答题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和变更方式

转筒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有:1,先占(occupation) 2,时效(prescription)3,添附(accretion) 4,割让(cession) 5,征服(conquest) 就现实意义而言,先占和征服已经没有现实意义了,因为先占的对象是无主地,而现在世界上基本上不存在空白的无主地了。战争导致的征服已经被国际法所禁止。当然,实际中时效这种方式也基本上没有可能了。 一、从传统到现代:领土变更方式在国际法上的新发展 任何一个国家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自己的领土,但由于自然的或是人为的原因,取得领土或丧失领土,从而导致国家领土的变化,这就是所谓的国家领土的变更。但由于时代的不同,领土的变更方式各有差异,在传统国际法上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方式主要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五种,这主要也是因为近代国际法形成时期,领土被视为君主个人的财产,领土与财产之间的类似成了领土变更方式的理论依据。[1](P。144)因此可以说传统意义上的领土仅仅是作为统治者的一项私物,而非现代意义上主权的象征,对于其(除征服外)的立法规定也往往体现出私法的性质,而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法性。但随着现代国际法奉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为基本原则,这使得传统意义上以武力或威胁而取得领土的方式为现代国际社会所禁止,更加得不到世界各国的承认,由此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例如割让、征服、时效等也就自然而然为国际社会所抛弃,而先占由于缺失其客观前提——无主地,也已经为现代国际

法所摒弃。但现代国际法上仍然承认添附和自愿割让及解决因历史原因而造成的领土争端时限度地承认先占,而其他的一些传统方式仅仅只是在处理领土争议,查明历史真相时提供参考。可以说从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过渡到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方式是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民族主义和国家主权原则不断向前发展的客观结果,更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的反映。 现代国际法除了传统国际法上的添附、自愿割让作为领土取得方式仍有实践外,还产生了一系列领土变更的新方法,例如民族自决、全民公决、收复领土主权。 二、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变更新方式 〈一〉、民族自决(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 “民族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原则)一词源于德语“Selbstbestimmungsrecht”它是德国学者最先使用的①。民族自决原则的概念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正式提出来的②。卢梭“主权在民”思想则有力的丰富了该理论。可以说,不断发展的民族自决观念已经开始与民族国家理念结合在一起,这为拥有主权的民族国家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真正为国际法文件所采纳的始于美国总统威尔逊,在其著名的十四点纲领中将民族的区分与国家的边界联系在一起的设想。民族自决原则通过在一战中后的广泛传播和一定的承认,在二战后得以完全确认,并将其写入联合国宪章,存在于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五条之中,宪章则是第一个正式规定民族自决的条约,使它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另外在1960年联合国大会

第一、二章 国际法概述

●一、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内学者的定义 王铁崖;周鲠生;邵津;陈致中等 ●(二)国外学者的定义 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 凯尔森《国际法原理》; 斯塔克《国际法导论》; 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论》; 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国际法》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1.国际法是不是?°法(律)?± 2.?°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3.?°国家之间?±和?°国际社会?± 4.国际法对国家的?°拘束力?± 5.?°统治阶级?±的意志 6.国际社会的?°规则(行为规范)?± ●二、国际法的名称 ●(一)国外 L a w o f N a t i o n s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a w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P u b l i c L a w 或P u b l i c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L a w ●(二)国内 万国公法 国际公法或国 ●一、国际法与几个概念的 ●(一)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1.国际关系 ●2.国际法律关系 ●(二)国际法与道德 国际礼让?a?a奥斯丁:实在道德 国际法与国际道德的区别 ●(三)国际法与法(法律) ●1.国际法与法(法律) ●(1)法的概念

●国家制定、认可× 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权利义务√ 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 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 期望的社会关系或价值为目的× 行为规范体系√ 所指事物要完全符合概念===》国际法不是法律o r 法的定义不合理 ●(2)法理学中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 ●2.国际法与国内法 ●(1)理论方面 ●最早的学说出现在英国,1737英国首相塔尔博●①二元论(多元论、平行论) (d u a l i s m/p l u r a l i s m) 德国学者特里派尔首先提出, 1899《国际法与国内法》 意大利安齐洛蒂《国际法教程》;奥本海●②一元论(m o n i s m):国内法优于国际法 兴起于十九世纪,源于黑格尔的国家理论 佐恩;温策尔;杰利内克;伯格霍姆 ●③一元论: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一战后兴起,来源于康德的理论 凯尔森,1919《主权问题和国际法理论》●④协调论 菲茨莫里斯;王铁崖 ●(2)实践方面 ●①两者的相互影响 ●A.国内法对国际法 罗马法 ●B.国际法对国内法 条约法、国家责任法 ●②适用问题 ●A.国内法在国际法中的适用 事实 ●B.国际法在国内法中的适用 ●a.方法 采纳(a d o p t i o n) 转化(t r a n s f o r m a t i o n)

西南大学19春[1179国际法概论)在线作业

单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同一国籍的船舶发生碰撞,损害赔偿适用()。 A. 侵权行为地法 B. 碰撞发生地法 C. 船旗国法 D. 法院地法 单项选择题2、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幢房屋。乙国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际法中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正确的?() A. 詹某可以将此事件诉诸乙国行政及司法当局。 B. 詹某应向甲国驻在乙国的外交团提出外交保护的请求。 C. 甲国可以立即行使外交保护权。 D. 詹某应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请求。 单项选择题3、下列哪一项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A.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B. 中国交通安全法规 C.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 中国海商法 单项选择题4、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案件范围的是哪种? () A. 自愿管辖 B. 咨询管辖 C. 协定管辖 D. 任意强制管辖 单项选择题5、甲国和乙国签订了一项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协定,其中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该法律属于下列哪种规范?() A. 直接调整法律冲突的方法,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实体性规范。 B. 间接调整法律冲突的方法,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实体性规范。 C. 直接调整法律冲突的方法,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 D. 间接调整法律冲突的方法,是解决法律冲突的冲突规范。 单项选择题6、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阮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关于阮某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如犯有严重罪行,乙国可将其羁押。 B. 不受乙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 C. 在乙国免除作证义务。 D. 在乙国免除缴纳遗产税的义务。 单项选择题7、下列哪一项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A.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B. 中国交通安全法规 C.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D. 中国海商法 单项选择题8、如争端一方当事国不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他方当事国可向下列哪个机构申诉,由该机关决定采取执行判决的方法?() A. 联合国大会 B. 安全理事会 C. 秘书长 D. 国际法院 单项选择题9、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方式中,必须进行的是()。 A. 磋商程序 B. 斡旋程序 C. 仲裁程序 D. 专家组程序 单项选择题10、美国《冲突法重述》规定:“侵权之诉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依案件和当事人有最重要联系的州的当地法判定。”这一规定体现的是()原则。 A. 侵权行为地法 B. 法院地法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 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 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法不同。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 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 (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 法律地位 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 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 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的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 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 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 三、一般法律原则 第一章导论 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 五、公允及善良原则 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 (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政原则 (四)国际合作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 (四)平等互利

(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 (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的概念 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 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 1、独立权 2、平等权 3、自卫权 4、管辖权 国家的基本义务 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政 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 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 国家管辖豁免 (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 (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 (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 (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二)国家豁免的围 1、绝对豁免 2、限制豁免 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 国家承认概念 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 国家承认的条件 两个条件限制: 一是承认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实体。 二是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 政府承认 一种对新国家承认的同时对该国政府的承认 另一种一个既存国家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 国家继承的容和规则 (一)条约的继承 政治性条约(同盟、友好、共同防务条约)不予继承 处分性条约(领土、河流、边境等)一般应继承 有关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是否继承,有争议 1978年《关于条约继承的公约》 1、部分领土转移: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条约停止生效,继承国条约对该领土生效。

第1章 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基础 1.名称: (1)问题:国际法名称的起源?国际法有哪些中英文名称? (2)名称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jus gentium/law of people[与“市民法”(jus civile/civil law)对应]; (3)此后,有以下各类中英文名称: a.万国法law of nations:格劳秀斯(Hugo Grotius)借用于万民法; b.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为边沁(Jeremy Bentham)所提倡,与国内法 (domestic/national/municipal law)对应; c.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与特殊国际法(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d.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对应; 2.定义:指国家间制定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虽然国际法的定义有很多,但上述定义概括了它们的共同点: (1) 周梗生:“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王铁崖:“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也就是说,它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3) 梁西:“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3.国际法与国际社会: (1)问题:当今世界存在一个国际社会吗?Question: Is 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essentially anarchic marked by competition among independent states pursuing their national interest and power or doe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provide a context of norms by which nations form a society of states? (2)国际社会的定义:当一群国家保持经常的联系如建立外交关系制度,发展正常的交 往,并在处理相互关系中形成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制度,这些国家就构成了一个国际社会。 (3)国际社会的特征:“无政府社会” a.一方面处于“无政府状态”anarchy (a term that implies not complete chaos or absence of structure and rules, but rather the lack of a central government that can enforce rules); b.但仍然是一个社会,有公认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以维持秩序; c.不过,由于无政府状态的存在,国家在国际社会中主要依靠自助(self-help)和 自我节制(self-restraint)等方法维护自身利益; (4)国际法与国际社会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4.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否定论:作为法律科学的一个重要部门,国际法历来有持怀疑态度者。大多

关于国际法的论文

关于国际法的论文 国际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它形成于国际交往中,是调整国家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包括诸如具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际法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国际法的论文范文一:国际法中的网络战策略 摘要:网络战的特征与传统站的特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网络战对当代的国际法存在着一定的挑战,因此需提出相应的措施,以此来完善国际法与国内法相关的信息,完善相应的信息能够有效的保障我国的利益,使其不受到攻击。 关键词:国际法;网络战;我国;应对策略 在所有领域中,军事领域的高科技是最为集中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均得到了有效的应用,其中也包括了军事领域,进而诞生了网络战,不仅使得军事理论得到了改革,也引发了国际法当中的诸多问题,突显出了发来的滞后性。武装冲突法主要是对战争进行规范的一种手段,运用法律的方式来保护受难者,该法反映出了人们对战争的反省,并且该法在解决战争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军事需要以及遵守国际法。因此,如何完善国内法与国际法成为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战的国际法概述 (一)网络战在国际法上的形式及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新型的作

战方式,目前,国际法还未对网络战的定义进行统一,由于网络战类型的发展较为迅速,其定义也在不断变化。 1、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定义网络战属于一种网络的攻防军事行动,主要是指利用相关技术来对敌方的网络信息系统进行打击及摧毁,但又不会影响自身的信息系统运行。社会在高速的发展,网络战当然也在不断的得到更新,其已经成为了杀伤力最大的一种作战形式,若网络战与火力战进行结合,能够发挥出巨大的作用。也正是因为这点,世界各国都在组建自己国家的网络战不低,增强自己国家的作战能力。在20世纪九十年代时,美国率先提出了以网络为中心的战争,并在一些军事行动中动用了此种技术,例如在对阿富汗进行打击时以及伊拉克战争中。目前,网络战在世界各国中均得到了较为有效的应用。 2、国际法上网络战的形式当今,全面的网络战中还没有在整个世界发生过,依照现有的理论和形式对网络作战进行分析,可将网络战划分为三种形式: (1)秘密行动。类似于间谍,网络作战中,秘密行动作战方式最为常见,目的是收集和窃取他国的资料; (2)小范围的网络战争。对敌方使用公开性的手段对其进行网络攻击,摧毁其网络信息系统,攻击的方面有很多,例如商业金融等,此种形式的破坏力相当于实际的活力战争所产生的经济破坏。 (3)运用网络和实际结合的打击方式。如今,战争的手段不断像计算机和数据方面发展,并且在通常会议网络为作战基础,这也使得

合同1讲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简述

课程名称:合同法 第1讲 授课题目: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简述 1 本讲的目的要求及重点难点 【目的要求】对于所涉观点、概念,有个初步的理解即可,但要求通过以后章节的学习逐步加深理解。‘协议说’和‘允诺说’了解即可。 【重 点】对合同的理解。 【难 点】合同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本讲课程的引入】任何一个概念,它的产生只是为了交流、表述方便的需要。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会主体,当他们以自己的允诺换取到对方的允诺时,甚至接受对方的允诺时,他们会使用合同这个词;对于法官,当他或他们需要用合同来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时,他或他们也会使用合同这个词。我这里运用了实用主义的哲学观来谈合同概念的意义。因为,试图用一段文字来揭示合同的本质,前人做得是那么不够,以至于我觉得困难重重,同时,我又个人认为,学习合同法,重要的是把握合同法的精神,而不是纠缠于某一个概念。那么是不是我们就不需要再给合同下定义了呢?不是的,我把这个问题放在第一章第一节,是为了借助于对合同概念的讨论,希望其中一些观点在以后对合同的讲解中能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说作一个铺垫。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简述 在现代,很多词汇与合同有相同的涵义,如协议、契约等。作为法学本科生,有必要了解以下两种对合同的定义―― 一、关于合同概念的两种学说 1、协议说:以我国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第2条第1款为例,所下的定义是:“平 2、允诺说:以美国法律整编契约法第二次汇编为例,定义是:“契约乃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与救济;或其对允诺之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 [A contract is a promise, or set of promises, for breach of which the law gives a remedy, or the performance of which the law in some way recognizes as a duty.”] [传统的允诺说以查尔斯·弗里德为代表,强调义务,即可被强制执行;现代允诺说,以格兰特·吉尔摩为代表,强调救济,即赔偿损失] 以上两说都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的角度给合同下了一个定义。所不同的是,协议说从法律逻辑的角度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为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源泉之一;而允诺说则在除此之外还给出了法律对合同认可背后道德上原因(准确地说,是更鲜明地指出了这一点)。[法律之所以

1179国际法概论

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行为地法的系属公式是()。 .侵权行为 .婚姻举行地法 .合同缔结地法 .法院地法 2、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号)的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况发生时,银行可拒绝付款?().货物的质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台风灭失。 .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 .发票与提单不符。 3、下列哪一项不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中国交通安全法规 .中国海商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4、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正确的有:() .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而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际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有国际公约、国际商业惯例和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有国家、经济组织,法人和个人,国际公法的主体没有个人,但包括法人。 .国际经济法和国际法一样都具有强制性。 5、根据国际法学理论,下列关于国际法的说法哪个是错误的?() .国际法的立法方式不同于国内法。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协议意志或者意志协议。.国际法的主体只有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法具有强制力,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行动来实现。 6、A国人在B国有住所,死于C国并在D国留有不动产,其继承人向D国法院提起诉讼。D国法律冲突规范 律冲突规范指向B国,C国和D国法律。如果D国法院认为此案应当采取反致的方式适用某一国法律,则该法. A. B国法律 . E. D国法律 . A国法律 . C国法律 7、国家行使其领土主权是绝对的和排他的,在实践中( )的限制。 .不受任何 .不受国际习惯 .不受条约义务

国际法领土法笔迹

第七章领土法 第一节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概念 领土是指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陆地和水域的上空和地下层。 二、领土主权 领土主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国家领土主权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一)领土所有权 (二)领土管辖权(又称属地优越权或属地最高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主要内容和标志)(三)领土主权不容侵犯 第二节国家领土的构成 一、领土的组成部分 国家领土是由领陆、领水、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等四部分组成的立体结构。(一)领陆 1、领陆是指国家疆界以内的陆地,包括岛屿。 2、世界上没有无领陆之国。 3、领陆因调整边界、买卖、交换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附属于领陆的领水、领空及 底土也随之变更。 (二)领水 1、领水是指一国领陆之内的水域和与其陆地边界相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 2、一国的内水和领海构成领水。 3、内水指国家领陆之内以及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所有水域,领海指邻接一国陆地和 内水(内海),并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 (三)领陆及领水的底土 (四)领空 二、内水 (一)内水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概念:内水是指陆地领土之内的水域和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包括一国境内河流及其河口与港口、运河、湖泊、封闭性海湾和内海峡等。 法律地位:沿海国对其内水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二)河流(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 1、内河:从河源到河口完全流经一国领土的河流。 2、界河:流经两国之间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称为国界河流。 (1)界河分属于两岸国家,沿岸国各对分界线的一侧水域行使管辖权。 (2)双方的船舶一般都可在航道上自由航行。 (3)对于界河河水的使用、捕鱼及河道的管理和维护事项,由沿岸国通过协议解决。(4)界河不论是否通航公海,一般不对他国船舶开放。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称为多国河流。 (1)多国河流的沿岸各国对流经其领土的一段水域拥有主权和行使管辖权。 (2)但沿岸国在行使主权或管辖权时须尊重其他沿岸国的利益。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整理版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一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1.概念:国际法(Interne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家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与国内法相比较有一下一系列特征:(特点)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在外在强制主要靠国家自己按照国际法,没有强制机关。联合国国际法院也没有强制管辖权。不存在超越国家至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二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 1.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 2.国际法主体的三个要件 (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缔约,派驻使节等)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 3.国际法主体包括: (1)国家;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有四个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即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 (2)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1949年国际法院“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问题”的咨询意见,肯定了联合国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和独立的国际求偿权,使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逐渐得到承认。 (3)民族独立运动组织;被视为正在向国家过度的政治实体。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 三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 1.国际条约:(1)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2)国际司法裁判优先考虑的对象;(3)由于约束范围的有限性,效力的普遍性不及国际习惯。 2.国际习惯:(1)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先于国际条约出现;(2)两大要素: 实践要素:各国的重复类似行为(多种表现形式); 心理要素:各国普遍认为有法律约束力(法律确信)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共有的原则)比较符合第38条的原来意思但为数不多 4.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性方法(司法判例及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须是“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 5.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6.公允和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国各方的同意。世界上国际法院还没有过按照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的案件。 7.“软法”: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建议、宣言、纲领、行动计划、行业标准、示范性文件等等。 四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七大原则几乎重合。《宪章》第2条的联合国七大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使用武力、集体协助、联合国原则的普遍性、不干涉会员国内政 (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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