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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壁垒

A. 服务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


既然服务贸易自由化能够给有关贸易国带来一定的好处,那么为什么在现实经济中服务贸易比商品贸易在更多的阻碍7原因至少有三:其一,微观经济学根源,即政府实施干预的主要依据在于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和经济外部性。其二,政府出于本国经济独立性的考虑。在一国之中,许多服务业部门,如交通运输、通讯、电力、金融等属于一国经济的关键部门。一旦这些部门为外国控制,一国经济的独立性就会受到极大威胁,甚至会导致所谓"依附经济"的产生。一旦形成这种局面,一国的经济及对外贸易的发展对其本国人民来说十分有限的,甚至是有害的,从而出现所谓"贫困化的经济增长"或"没有经济发展的经济增长"。其三,政治、文化上的考虑。这是服务贸易保护主义不同于商品贸易保护主义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教育、新闻、娱乐、影视、音像制品等服务部门虽非一国国民经济命脉,但却属于意识形态领域。任何国家的政府都希望保持本国在政治、文化上的独立性,反对外国文化的大量入侵,因此对这些部门进行保护。

B. 服务贸易壁垒及其种类

所谓服务贸易壁垒,一般指一国政府对外国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的服务提供或销售所设置的有障碍作用的政策措施,即凡直接或间接地使外国服务生产者或提供者增加生产或销售成本的政策措施,都有可能被外国服务厂商认为属于贸易壁垒。服务贸易壁垒当然也包括出口限制。服务贸易壁垒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保护本国服务市场、扶植本国服务部门,增强其竞争力;另一方面旨在抵御外国服务进入,削弱外国服务的竞争力。
据GATT统计,目前国际服务贸易壁垒多达2000多种。与商品贸易相似,服务贸易壁垒也大体划分为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两大类;与商品贸易不同,非关税壁垒在服务贸易理论分析中占有更重要的位置。有关服务贸易壁垒分类的讨论有许多,下面介绍两种分类。

R.鲍德文将主要贸易壁垒分为12种,美国经济学家S。本茨将其中的II种分成两大类别应用于服务业。第一类是投资/所有权问题,包括以下几种:(1)限制利润、服务费和版税汇回母国;(2)限制外国分支机构的股权全部或部分由当地人持有或控制,这基本上等同于完全禁止外国公司进入当地市场;(3)劳工的限制,如要求雇佣当地劳工,专业人员须经认证以及取得签证和工作许可证等;(4)歧视性税收,如额外地对外国公司收入、利润或版税征收不平等税赋等;(5)对知识产权、商标、版权和技术转移等信息贸易活动缺乏足够保护。第二类是贸易/投资问题,包括以下几种:(1)政府补贴当

地企业并协助它们参与当地或第三国市场的竞争;(2)政府控制的机构频繁地执行一些非赢利性目标,以限制外国生产者的竞争优势;(3)繁琐的或歧视性许可证规定、收费或税赋;(4)对外国企业某些必要的进口物质征收过高的关税,或直接进行数量限制,甚至禁止进口;(5)不按国际标准和惯例生产服务;(6)限制性或歧视性政府采购规定。

上述服务贸易壁垒的分类较为零散,不便于理论分析。于是人们选择了一种比较合适的分类方法,即把服务交易模式与影响服务提供和消费的壁垒结合起来进行分类,从而将服务贸易壁垒划分为产品移动、资本移动、人员移动和商业存在壁垒四种形式。

乱产品移动壁垒。产品移动壁垒包括数量限制、当地成分或本地要求身「贴、政府采购、歧视性技术标准和税收制度,以及落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数量限制如不允许外国航空公司利用本国航空公司的预订系统,或给予一定的服务进口配额;当地成分如服务厂商被要求在当地购买设备,使用当地的销售网或只能租赁而不能全部购买等;本地要求如德国、加拿大和瑞士等国禁止在东道国以外处理的数据在国内使用;政府补贴本国服务厂商也能有效地阻止外国竞争者,改变补贴可能改变某个厂商在本国服务贸易上的竞争优势,如英国政府改变在英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的补贴,由此使得学费高到足以禁止留学的程度;政府采购如规定公共领域的服务只能向本国厂商购买,或政府以亏本出售方式对市场进行垄断,从而直接或间接地排斥外国竞争者;歧视性的技术标准和税收制度,如对外国服务厂商使用设备的型号、大小和各类专业证书等的限制,外国服务厂商可能比国内厂商要缴纳更多的交易附加税、经营所得税和使用设备(如机场)的附加税;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法规或保护知识产权不力,都可能有效地阻碍外国服务厂商的进入,因为知识产权既是服务贸易的条件也构成服务贸易的内容和形式。美国政府估计,每年外国盗版影视片使美娱乐业出口损失约10亿美元,大80%的影片不能从影剧院的票房收入中收回成本,即便加上出口,仍有大约60%不能收回成本。

资本移动壁垒。主要形式有外汇管制、浮动汇率和投资收益汇出的限制等。外汇管制主要是指政府对外汇在本国境内的持有、流通和兑换,以及外汇的出入境所采取的各种控制措施。外汇管制将影响到除外汇收入贸易外的几乎所有外向型经济领域,不利的汇率将严重削弱服务竞争优势,它不仅增加厂商经营成木,而且会削弱消费者的购买力。对投资者投资收益汇回母国的限制,如限制外国服务厂商将利润、版

税、管理费汇回母国,或限制外国资木抽调回国,或限制汇回利润的额度等措施,也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服务贸易的发展。这类措施大量存在于建筑业、计算机服务业和娱乐业中。

人员移动壁垒。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的跨国移动是服务贸易的主要途径之一,也自然构成各国政府限制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或进入本国后从事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种种移民限制和出入境繁琐手续,以及由此造成的长时间等待等,都构成人员移动的壁垒形式。在一些专业服务如管理咨询服务中,能否有效地提供高质量服务通常取决于能否雇佣到技术熟练的人员。比如,在美国与加拿大之间存在工作许可证制度,某个美国公司在加拿大的分公司需要维修设备,技术人员就在1公里之外的美国境内,但他们却不能迸大加境内开展维修业务,而是从更远的地方,或用更多的等待时间雇佣加拿大维修人员来工作。又如,印尼通过大幅度提高机场启程税的方式,限制为购物而前往新加坡的本国居民数量。

A. 开业权壁垒。开业权壁垒又称生产者创业壁垒。据调查,三分之二以上的美国服务业厂商都认为开业权限制是其开展服务贸易的最主要壁垒。在与被调查厂商保持贸易关系的29个国家中都有这类壁垒,即从禁止服务迸人的法令到东道国对本地成分的规定等。例如,1985年以前澳大利亚禁止外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1985年后首次允许外资银行进入,但仅从众多申请机构中选择了16家银行,其选择标准是互惠性考虑和公司对金融制度的潜在贡献。加拿大规定外国银行在国内开业银行中的数量不得超过预定比例等。一般地,即使外国厂商能够在东道国开设分支机构,其人员构成也受到诸多限制。除移民限制外,政府有多种办法限制外国服务厂商自由选择雇员,如通过就业法规定本地劳工比例或职位等。美国民权法、马来西亚定额制度、欧洲就业许可证制度、巴西本地雇员比例法令等,都具有这类性质。有些国家还规定专业人员开业必须接受当地教育或培训。

如果按照"乌拉圭回合"谈判采纳的方案,服务贸易壁垒又可分为两大类:影响市场准人的措施和影响国民待遇的措施。虽存在某些无法归入以上两大类的其他措施,如知识产权等,但人们认为现在应集中探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市场准人措施是指那些限制或禁止外国企业进入国内市场,从而抑制市场竞争的措施。国民待遇措施是指有利于本国企业但歧视外国企业的措施,包括两大类:一类为国内生产者提供成本优势,如政府补贴当地生产者;一类是增加外国生产者进入本国市场的成本,以加剧其竞争劣

势,如拒绝外国航空公司使用本国航班订票系统或收取高昂使用费。将贸易壁垒以影响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为原则进行划分,也是较为有效的分类方法。原因在于:首先,它便于对贸易自由化进行理论分析。现有国际贸易理论一般从外国厂商的市场准入和直接投资环境两大角度,分析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其次,它便于分析影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政策手段。





 国际服务贸易壁垒是指一国政府对国外生产的服务销售所设置的有阻碍作用的政策措施。该定义中的国际服务贸易壁垒仅仅增加国外的服务生产者的负担,并且 "壁垒"(barrier)指国际贸易政策中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体现的形式。

服务贸易壁垒以增加国外服务生产者的成本达到限制贸易扩大的目的。这种壁垒可以是通过对进口的服务征收歧视性的关税形式,也可以是通过法规的形式使国外的服务生产者增加不必要的费用。譬如,对想要出国旅行的人征收人头税,这实际上是增加了旅游服务进口的成本。再如,国内的相关法规仅仅对在本国开展业务的外国保险公司要求配备所有领域的保险专家,但又不允许该公司承担所有的这些领域的业务,这种做法明显地增加该公司的负担并带有一定的歧视性。

服务贸易壁垒还可以采取与商品贸易中的数量限制相同的形式,来控制外国公司提供的服务数量,甚至干脆禁止外国公司提供某些领域的服务。例如:加拿大对在加拿大开业的外国银行的存款和贷款数额有严格的上限控制,而韩国要求在韩国的外国公司禁止提供或承担有关人寿保险、火灾保险和汽车保险等服务业务。

但是,并不是一切限制服务进口的法规都是服务贸易壁垒。比如,一国政府对本国生产者和外国生产者采取不同的规章制度,进行区别管理来实现其某些国内经济目标,达到限制服务进入的目的。举例来讲,政府为了保护保险服务的购买者而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必要的定期审计,而对于在外国注册的保险公司的财务是很难开展有效的审计,所以政府便规定在外国注册的保险公司,必须在当地银行有一定数额的存款来加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外国和本国的企业采取不同的规章,但其目的不是为了歧视,而是为了达到国内政治经济目标所必须做的,所以,这种措施尽管限制了服务进入,仍不应视为服务贸易壁垒。相反,存某些情况下,对外国和本国厂商采取相同的法规,但却具有高度的歧视性,这种措施反而应该被视为是服务贸易壁垒。譬如:外汇管制对本国服务提供者和外国服务提供者表面上都一样适用,可是事实上都足以阻止外国服务提供者

进入本国市场。再如,德国曾提出对于外国在其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总经理要求有很深的德文造诣,显然这样的要求对于德国金融机构中的德籍总经理们来讲是不成问题的,但是对于外国的金融机构中的外籍总经理们来讲那就是个大问题了。

限制外国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是另一种服务贸易壁垒。例如,很多国家规定外国服务提供者不能开展某些服务业务,或者如果打算开展某些服务业务时要具备比本国企业高得多的条件才行。服务贸易壁垒也与对外国服务公司的开业和营业限制经常联系在一起,有些贸易专家认为,对外国公司投资的当地厂家在销售服务时的一些限制,通常应该视为是投资壁垒,而不是服务贸易壁垒。事实上,投资壁垒自然而然地会对商业存在形式的服务产生限制作用。因为贸易和投资一般是密不可分的,所以投资壁 垒经常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是服务贸易壁垒。

政府对信息、人员、资本以及携带信息的商品的移动所实施的限制措施其实也是一种服务贸易壁垒,因为它限制了服务在国际国内的自由移动。例如,对资本、货币自由移动的限制就阻碍了国际间银行、保险服务贸易的开展,而对信息移动的限制则阻碍了信息处理服务和信息使用服务的国际间贸易。对人员移动的限制则阻碍了旅游服务、教育和专业性服务的发展以及国际间的贸易。这几个方面的限制都会对国际服务贸易产生巨大的阻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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