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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采用标准

电子证据的采用标准
电子证据的采用标准

浅析电子证据的采用标准

摘要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无形性、易破坏性等特征。和一般证据一样,电子证据必须在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三个方面符合法律规定。电子证据在证据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电子证据的运用要重点关注电子证据的获取、提取和保存、审查判断和采信。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明力采信

作者简介:叶涛,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助教,从事民商法学、刑法学的研究。

随着科学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网络时代已经悄然来到我们身边,电子信息开始以各种方式渗入到社会关系中的每个角落,一方面给我们的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动力,但是另一方面也对我们传统的诉讼法学以及证据法学给与了巨大的冲击。电子信息由于其虚拟性和不稳定性,使得我们在对相关的电子证据进行确认时,传统的证据采用体系显得有些难胜其职。在我们正在积极推进证据立法的今天,如何为电子证据的采用与确认设计出一套有效的标准体系显得至关重要。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与特征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以及网络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数字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或信息。?豍由于电子信息的便捷,

大量传统的社会关系中的载体如合同书、提单、作品、交易票据在现今都可能转化为电子文件,并且在产生矛盾诉诸司法的时候并不以书证、物证等证据形式表现,很多时候提交给法庭的是电子证据。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电子证据要求是在计算机操作系统或者网络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证据,并非所有和计算机或者网络相关的证据都可以称之为电子证据,只有当证据是以虚拟的形态存在于计算机或者网络之中的,才能称之为电子证据,如在计算机的office软件中打印了一份合同,但其最终是以书面形式发布的,而非通过双方电子确认的方式统一的,在此处,计算机或者打印设备是该书证,或者说是生成书面材料的一种工具。对于此类文字材料储存在计算机里面的,其只不过是书证的一种储存形式,但不是电子证据。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较其他类型的证据相比,具有许多自身所独有的特点。高科技性,电子证据是信息时代的产物,是一种高科技的产物。无形性,电子证据不是肉眼所能观察的,也没有实物可以保存,其是存在于一定载体介质之上的。易破坏性,电子证据在高科技的作用下,容易被特定的技术掌控,从而毁灭或者篡改。客观真实性,电子证据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事务的本来面貌,应该作为合法证据的一种,具有真实的效力。此外,电子证据还具有可以大量快速储存、保存简便、信息量大、可以反复展示、简便易操作等特点。

二、电子证据在证据法上的地位

我们证据法上明确规定了证据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必须具备“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电子证据只有满足证据的基本属性,才能具有相应的证明力,并且在法庭上被采纳作为定案的依据。

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客观性是电子证据在其适用上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任何电子信息,都是以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存储于磁性介质(硬盘、软盘或光盘等)中,所以电子信息本质上是数字化的信息,即以“0”或“1”这两个数字的不同编码来记录的信息。?豎作为数字化电子信息超过任何其他书面证据不稳定的特点,人们可以增加或减少通过各种手段的数字编码和编辑,正是因为这一特点,电子信息在收集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损坏、丢失、甚至会出现篡改,伪造的现象。此外,计算机病毒,硬件故障,软件问题,操作错误,网络故障和突发情况,将影响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因而,为了满足证据客观性的要求,在电子证据的收集、证明力认定的过程中,一定要采用严格的程序,防止电子证据出现伪造损坏的情形,使其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本来的真实面貌,具有完全的证明力。

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豏网络运营商和一些其他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将在社会关系中的服务器使用,如电子信息的使用期限,记录,存取数据的地址,数据sentsize。在网络上

的每台计算机都有一个独特的可以被用来帮助识别用户通过计算

机网络的物理地址(ip地址)。这是案件的事实证明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将在某一具体的案件中,经过司法审查判断,来展示其证据的证明力。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合法性以列举的方式予以规定。?豐但是电子证据属于诉讼法中规定的何种证据种类在学理届并未统一,具体而言有视听资料说、书证说、区别说、独立证据说等,在司法实践中,当出现必须使用电子信息作为证据的时候,大部分都将其作为书证或视听资料。当然这只是在电子证据具体属于什么种类上的不一致,在电子证据是否具备法定证据的内在性质上都没有争议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因而,电子证据作为一种全新的证据手段,可以作为法院判断案件的定案依据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我们需要解决的是,如何通过严格电子证据的使用,使其在实践过程中,发挥出客观真实的证明效力。

三、电子证据的运用

在肯定了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并没有解决所有问题,因为对于证据来说最重要的是如何建立起一套对电子证据的运用采纳体系。由于自身的数字化特征及其技术性要求,电子证据在被用于证明案件事实时,自然应较一般证据有着不同的要求。

(一)电子证据的获取、提取和保存

由于电子证据的不稳定性,因而为了保证电子证据的可靠,因而

在收集、提取和保存上必须要有严格的标准。一般在民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来说,公证应该是提取相关的电子证据最优的方式。

特别是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电子证据尤其需要专业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法定的程序下,进行收集、提取和保存。如果网站能不能成为记忆调查中,它应该是由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拆除,搬运,组装的电脑系统。在一些技术性很强的情况下,办案人员无法满足技术要求的,也可以委托专门的技术人员。当然,在对外委托取证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守程序的规定。在对一些关键电子数据的操作过程中,应该以防止损坏或修改的基本原则。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过程中,电子证据的提取必须要注意其所储存载体介质的安全性,防止因为一些硬件的损坏导致电子证据数据丢失的情形。

(二)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在具体的法律程序中,当事人或检察机关提交到法院的电子证据资料是否具有相关的证明力,仍然需要进行审查判断。一般而言,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与一般证据的审查判断并无实质区别,仍是通过法庭审理的方式,严格查证并核实提交的电子证据资料是否符合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关联性。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必须满足对证据的关联性要求,也就是说要判断电子信息是否与所涉及到的案件之间到底有没有实质

联系。只有经过初步的审查,认为电子证据与案件之间是有有实质

联系的,才能进一步审查其他问题,如果两者之间没有联系的,则应当直接予以排除。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所提出的电子信息是对案件中的什么事实有证明力的,然后把该电子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与该案中的争诉问题之间建立起实质性意义,既可认定为符合案件的关联性。

客观性。对于电子信息而言,只有客观真实的电子信息才能成为证据。在对电子证据客观性的审查过程中,要注意两个问题:首先是审查该电子证据的来源,因为来源直接关系到真实可靠程度和证据的证据力;另一方面要审查电子证据的相关技术内容,这就涉及到专业的计算机应用知识能力,要着重审查电子证据的在产生完成的过程中是否真实,有无全部或部分的删除、剪辑、篡改或拼接的情况。还有要重点关注储存、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相关载体是否是否符合标准以,还包括获取电子证据的人员是否具有合格的操作水平等。由于电子证据的不稳定性、无形性等特点,导致其在客观性的认定上需要对电子证据是否受受到相关的篡改进行严格的辨析明确,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合法性是电子信息获得证据资格的关键。对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来审查:在主体上,证据是否为法定人员收集、提取;在程序上,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和保存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一般来说,只要符合以上两点的要求,便可认定电子证据之合法性了。

(三)电子证据的采信

上述三大证据基本属性,作为电子证据必须同时符合,在这个前提下,电子证据就可以当做定案依据,此时要考虑法官可以在大多程度上认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同样,由于电子证据无形性、不稳定性等一系列特点,其证明作用或证明价值的大小是一个在法庭证据采纳上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在满足了证据的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之后,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还取决于可靠性,即电子证据的采信。

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判断要建立在对电子证据产生、处理的全过程的自由裁量基础之上,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要严格审查电子证据的生成环境,即包括运行程序、操作系统、网络系统等是否稳定可靠,特别是要重点关注电子证据是否与电脑病毒有过接触,如果有此,则电子证据就无法得到采信。因为,这些是决定电子数据能否使用的最重要因素,很多数据稍微的修改,就很有可能产生与电子证据产生完全相反的证明效力,从而大大削弱了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其次,要审查电子证据生成时的硬件环境。诸如电子证据的设备状态、载体介质,特别是可能会影响到电子证据形成的如硬件兼容性、操作系统等是否稳定。这些客观因素往往对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也影响着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再次,要重点关注操作者与电子证据之间的关系。这其中又有三

个重点要关注的内容:一个是计算机操作者本身的资质问题;二是计算机操作者的操作方法;三是计算机操作者的操作程序。资质问题直接关系到操作者是否适格的问题,无操作资质的人员提取的电子证据肯定难以保证其证明力。不同的电子证据有不同的提取方法,操作方法则具体的影响某一个案件中某项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如何。操作程序是指是否按照合乎法律规定的办法提取电子证据,哪怕是具有资质的操作者,在某一次操作过程中所实施的相关操作方法在其自己看来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这种操作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则从外观上看,法官就有理由认为该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恰当的收集、提取和保存,该电子证据就欠缺科学性,被篡改、破坏的可能性越大,那么该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就会趋小。一般而言,由法定的有权机关、专业的科研机构或者第三方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提取和保存的电子证据就较一般的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的多。

最后,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以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此时可结合一些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该电子证据有无剪裁、拼凑、伪造、篡改等,对于自相矛盾、内容前后不一致或不符合情理的电子证据,应该排除其证明效力。

注释:

?豍王世明.从信息视角论电子信息的运用.情报杂志.2003(11).?豎许康定.电子证据基本问题分析.法学评论.2002(3).

?豏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6页.

?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

(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税务稽查工作证据标准(2017年最新版)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b69034066.html, 税务稽查工作证据标准(2017年最新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通过对稽查工作的证据标准问题的探讨,提出了建立多元化的证据证明标准的观点。 税务稽查工作中因取证不规范、具有随意性、同类违法事实取证标准不统一,造成证据不充分确凿,导致违法事实不清、稽查结论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证据标准问题成为稽查工作长期面临的一个难题,这种状况也使纳税人在税务执法中受到了不平等待遇,使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形象打了折扣,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执法的风险和隐患。因此,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通过对证据标准问题的探讨,为准确认定税务违法事实,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量建立多元化的税务稽查证据标准。 一、税务稽查证据的概述:

税务稽查证据是税务稽查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专案检查当中依照法定的程序搜集到的事实根据,它是用以认定税案事实的基础和依据。 1、税务稽查证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1)概念:税务稽查证据是指依据法定的程序搜集,并通过审查核实的用以证明纳税人税务违法事实真实情况的根据。 (2)基本特征:税务稽查案件用以定案的证据应当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①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材料必须与违法事实具有客观联系,对其具有证明作用。关联性不是一个法律或者政策问题,而是一个逻辑的或者经验的问题,即关联性是按照逻辑或者经验进行判断的。它反映的是证据材料对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实际影响,即如果有某项证据材料,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就越大,否则,待证事实的可能性越小,那么该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就存在关联性;如果证据材料的存在与否与待证事实是否清楚之间没有关系,那么两者之间就不存在关联性。 ②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和《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电子证据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信息技术应用而出现的各种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及其派生物。 第三条电子证据鉴定是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人根据相关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电子证据进行检验鉴定,并作出意见的一项专门性技术活动。 第四条电子证据鉴定范围: (一)电子证据数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 (二)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 (三)对各类存储介质或设备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 (四)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 (五)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 (六)电子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 (七)根据诉讼需要进行的关于电子证据的其他认定。 第二章委托与受理

第五条进行电子证据鉴定,委托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鉴定委托书; (二)检材清单; (三)检材及有关检材的各种记录材料(接受、收集、调取或扣押工作记录,使用和封存记录;检材是复制件的,还应有复制工作记录); (四)委托说明(包括检材的来源、真实完整、合法取得、固定及封存状况等); (五)其他所需材料。 第六条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原鉴定书或检验报告。 第七条接受委托时,应当听取案情介绍,并审查以下事项:(一)委托主体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鉴定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 (三)核对封存状况与记录是否一致; (四)启封查验检材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序列号等; (五)检材是否具备鉴定条件; (六)记录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需要进一步审查的,应当在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委托单位作出答复。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

完整版电子技术基础课程标准

电子技术基础课程标准 [ 课程名称] 《电子技术基础》 [ 适用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电工电子专业 [ 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中等职业学校电工电子专业应用性很强的的一门基础必修课程,贯彻以培养学生实践技能为重点,基础理论与实际应用相结合的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模拟电子技术。第二类为数字电子技术。在教学中要根据中职学生的知识基础及就业岗位需求组织教学内容,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为继续学习打下基础。 [ 课程目标] 1、知识目标与技能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电子技术各种基本功能电路的组成、基本工作原理、性能特点,熟悉电子技术工艺技能和电子仪器的正确使用方法,初步具有查阅电子元器件手册,正确使用元器件的能力、读识常见电子线路图的能力、测试常用电路功能及排除故障的能力。能复述逻辑门电路的功能,并能利用逻辑门电路设计简单的组合逻辑电路,并能分析简单时序逻辑电路的功能。为后续课程学习准备必要的知识,为今后从事实际

工作打下必要的基础。 2、过程与方法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使课内与课外实验,科技活动紧密结合,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增强掌握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相关专业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 充分利用实验设备,加大实验比重,使学生动手能力明显提高。培养学生查阅科技资料的能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参与科技活动的热情,勇于探究与日常生活有关 的电学问题;享受快乐的学习过程及学习成果,养成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形成主动与他人合作的精神,具有团队精神;关心国内外科技发展现状与趋势,有强烈的使命感与责任感。 [ 课程基本理念] 注重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培养学生个性发展;以理论与实验相结合,充分体会有关电子基础知识的重要性;注重学科渗透,关注科技发展,有机结合时代的新产品;创造团结协作的氛围,提倡学习方式的多样化;从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学生应知能力;建立学习结果与学习过程并重的评价机制。 [ 课程内容和要求] 序 教学内容课程内容与要求考核要求 号 1 晶体二极1 、熟悉二极管器1. 半导体的概念;二极管的单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董杜骄(注:本文是电子证据专题讲义的一部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100083 前言:信息时代变革的节奏是前所未有的,信息的存在与取得方式的飞跃使证据学研究乃至证据立法面临诸多考验。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式在证据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为了避免法律的性格过于被动,各国的法律界都在做法律举证上的相关调整;在我国,计算机科学和法学乃至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一些专家和学 者也开始了电子证据的研究,并已取得初步进展。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2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3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4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

四类研究证据的评价标准

四类研究证据的评价标准 序号病因学研究证据诊断研究证据疗效研究证据预后研究证据 真实性 1 证据来自何种研究设计 类型; 是否用盲法将诊断性试验 与金标准作过独立的对比 研究 结果是否来自同期随机对照实验; 被确诊患者的代表性,是否 处于疾病病程中统一的起始 点(零点) 2 研究对象是否明确定义, 组间可比性如何; 诊断性试验是否适当的疾 病谱 研究对象的随访是否完全,并报告 全部结果; 是否有足够的随访时间,并 随访了全部的病例 3 随访时间是否足够以至 于结局得以出现,应答率 高低; 诊断性试验的检测结果是 否会影响到金标准的实施 随机分组的所有研究对象是否进行 意向性治疗分析 预后因素定义是否明确、因 果的时间顺序是否肯定 4 研究结果是否满足病因推 断标准。 暴露是否先于结局存在; 关联是否存在剂量反应 关系; 关联是否具有一致性; 关联是否具有可重复性 关联是否具有生物学合 理性; 关联是否具有可逆性; 实验室证据 关联是否具有特异性。 若将该诊断性试验应用于 另一组病例是否也具有同 样的真实性 临床观察是否采用盲法; 是否采用了客观的预后指 标,对结局评定是否采用盲 法 5 除研究因素外,组间的其他干预措 施是否完全一致; 若亚组中预后的结果有所不 同,是否调整了影响预后的 其他因素 重要性

6 关联的强度的大小;通过该诊断性试验能否正确 诊断或鉴别该患者有无特定 的目标疾病 效应强度大小; 是否报道了整个病程预后的 结局 7 关联强度的精确度高低。是否作了分层似然比的计 算 效应精确大小; 预后估计的精确度怎样,是 否用95%CL报道了预后的结 局 适用性 8 自己关注的人群与证据 中研究对象是否差异性; 该诊断性试验是否能在本 单位开展并能进行正确的 检测 自己的患者情况是否与研究证据中 的患者情况相似; 该证据中研究对象是否与我 们的临床病例相似 9 自己关注的人群中该暴 露因素的暴露比例。 我们在临床上是否能够合 理估算病人的验前概率 自己所在机构是否具备获得该防治 措施效果的医疗条件; 该研究结果是否有利于临床 决策,是否有助于对患者进 行解释 10 检测后得到的验后概率是 否有助于我们对病人的处 理 自己的患者应用该防治措施后是否利 大于弊; 11 自己的患者对于该防治措施的价值取向与期望。

电子技术及应用课程标准

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项目《电子技术及应用》课程标准 锦州市机电工程学校机电技术应用专业

目录 一、课程简介 (3) 二、课程设计思路 (3) 三、课程目标 (4) 四.课程内容和要求 (5) 五、课程实施建议 (9) 六、岗位职业能力标准 (15)

一、课程简介 课程名称:《电子技术应用》 学时:90 授课对象:机电技术应用专业学生 课程性质:电子技术是一门中职学校电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内容涉及电类专业学生所学的模拟电路、数字电路、电力电子三部分,应用性很强,因此要求学生既要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又要结合后续专业课程与顶岗实习实际,提高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在教学中要根据中职学生的知识基础及就业岗位需求组织教学内容,同时采取理实一体化教学模式,注重理论与实践的融合,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一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增强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为继续学习打下基础。 先导课程:电工技术应用 后续课程:电子CAD 二、课程设计思路 电子技术是集模拟电子技术、数字电路、电力电子三方面知识为一体的一门课程,其理论性、实践性、应用性较强。为体现其特点,本课程采用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分模块教学的方法,每一模块安排其对应的教学内容,由浅入深、逐步递进。在教学过程中采用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统一的专业教师授课,加大实践教学模式,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以提高学习兴趣。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达到:熟悉模拟电路的基本元器件、掌握基本单元放大电路与集成电路的组成及分析方法、直流稳压电源电路,组合逻辑电路和时序逻辑电路的特点及应用等等。教学中着重于各种电路的应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只有通过实用电子电路的设计、制作和调试等环节才能转化为专业能力。

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 一、了解: 1、证明标准的意义; 2、证明标准的理论概括与争论。 二、领会: 1、外国立法中的证明标准。 三、掌握: 1、证明标准的概念; 2、我国证明标准的特点; 3、我国证明标准的适用。 四、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 1.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意义 (1)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2)证明标准的意义 证明标准在诉讼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方向和准绳,指导着当事人和事实认定者实施正确的诉讼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明标准是当事人履行证明责任的灯塔,凭借证明标准的衡量,当事人知道何时应当举证,何时可以暂停举证;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知道何时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反驳,何时可以停止举证性的反驳,而等待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 第二,证明标准是事实认定者决定具体事实能否认定的行为准则,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事实认定者认为这些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达到了证明标准,则认定该事实为真;反之,如果证明责任承担者提供的证据未能满足证明标准,则认定该事实为伪。事实之真伪,就在于与证明标准是否吻合。 2.证明标准的理论概括与争论 对于案件事实能够证明到什么程度,或者说达到证明标准的事实的性质是或者应当是什么,国内外在学理上有不同的概括和争论。概括来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客观真实说、主

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客观真实说认为,诉讼中对事实的证明,应当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 这是因为: 第一,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意识;人类具有认识客观世界的能力,能够通过调查研究认识案件的客观真实。查明客观真实具有科学的理论根据。 第二、客观上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必然在外界留下这样或那样的物品、痕迹,或者为某些人所感知,为查明案件客观真实提供了事实根据。 第三,我同司法机关有党的坚强、统一的领导,有广大具有觉悟的群众的支持,有一支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具有比较丰富的经验,掌握一定科学技术的司法干部队伍,这是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有利的组织保证。 第四,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总结司法工作正反经验,反映现实需要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已先后颁布,提供了查明案件客观真实的法律依据。总之,司法人员只要依法正确收集和审查判断证据,完全有可能对案件事实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认定。这种观点在国外也有不少人支持。 主观真实说认为,在诉讼中证明的案件事实,实际上是一种主观事实。所谓主观事实,是指法官或者事实认定者发现的事实,并不是诉讼之前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客观事"。这是因为,事实认定者首先是从对事实的预先得出的模糊结论出发,然后才寻找有关的证据支持的,如果有关的证据不支持原来的结论,就会放弃这一结论而寻找其他的结论。其次,事实认定者在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推理时,直觉或者预感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另外,每个法官由于学识、经验、信仰等不同,也就是个性不同,他们的思维方式也就会不同,因此,对干同一个案件事实,即使有相同的证据,不同的法官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法律真实说认为,在法律世界中,没有什么"本来是"事实的东西,没有什么"绝对的"事实,有的只是有关机关在法律程序中所确定的事实。这是因为,事实只有首先通过法律程序加以确定后,才能被赋予法律上的效果。也就是说,确定事实的机关,是在"法律上"认定事实。所以,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事实,其中具有一定的构成性。 3.外国立法中的证明标准 (1)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英美法系的表述是"排除合理怀疑"。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全面的证实、完全的确信或者一种道德上的确定性;这一词汇与清楚、准确、无可置疑这些词相当。在刑事案件中,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论新民事诉讼法下电子证据的认定 当今世界电子技术发展迅速,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应用领域愈加广泛。由于电子证据与生俱来的易破坏性、高科技性等特征,在认证方面对传统证据形成了巨大的挑战。本文首先从电子证据可采性认定标准入手,引出我国目前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提出在立法、鉴定机构以及电子证据的认定及保全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其次,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借鉴国外的传闻证据、最佳证据等规则成功的立法经验;最后,提出建立我国电子证据认定机制、完善举证质证规则、健全鉴定机构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新诉讼法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我们正处在一个“电子化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电子产品。网络、电脑、E-mail……越来越多的新事物在不断涌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使人们之间的联络、交流方式愈益多样化、复杂化。但是这种“电子化生存”在充分展现了电子技术进步带来的好处,方便人们进行各种信息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和生活效率的同时,也开始引发越来越多的新形式纠纷、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活动。显而易见,不论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都离不开电子证据。 学界对于电子证据的讨论由来已久,随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因此,在今后的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将更多地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的证据种类,如何审查认定电子证据,有必要深入探讨。 一、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标准 关于电子证据,何家弘教授曾有过精辟的评说:“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证’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也许,我们即将走入另一个司法证明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1]这句话一方面说明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的巨大差别,另一方面也说明电子证据对我们现存证明制度的颠覆性冲击。因此,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在认定标准上有很大的区别。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认定规则解决的是何种电子证据能够进入诉讼程序和其他证明活动中,何种电子证据应被排除在诉讼程序或其他证明活动之外的问题。主要从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首先,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因此,“如果单从电子数据存在形式看,所有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的。”[2] 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还要看其内容是否是客观事物的反映。具体地说,产生电子数据信息的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应当正常运行和工作,电子数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在进行正常业务中形成且在业务完成或稍后即输入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存在

浅论证据的采用标准

浅论证据的采用标准 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证据是多面体的,必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和认识。从本体上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一些事实,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从形式上看,证据又是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材料,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七种表现形式;从作用上看,证据既是案件当事人向法院展示案件事实的各种方法,也是法院借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获得裁判事实依据的手段;从证明关系来看,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的根据,是用来认定对案情的手段,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是由于它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关系。 在不同的司法和执法等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活动中,而证据的采用标准并不完全相同。例如,仲裁、公证、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等活动和诉讼活动的证据采用标准就有所不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据采用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在侦查、起诉、审判等不同的刑事诉讼阶段,证据的采用标准仍然会有所不同;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等不同种类的证据还会有不同的具体采用标准。然而,在各种与法律有关的证明活动中,证据的采用标准还是有一些共性的东西,即一般采用标准,包括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关联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这些也就构成了证据采用标准的基本容。 一、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或者说,证据应该是客观存在的东西。无论是在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活动中,还是在仲裁、公证、监察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中,采用的证据都必须具有客观存在性。然而,这种解释过于抽象,很难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作为采用证据的具体标准。

在具体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中,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首先,证据的容必须具有客观性,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虽然这种反映可能会有错误和偏差,但是它必须以客观事物为基础。纯粹的主观臆断,毫无根据的猜测,以及梦幻中的情节和迷信邪说的咒语,即使被当事人提供为证据,也不具有可采性。其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必须是人们可以某种方式感知的东西。无论是物证、书证,还是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都必须有其客观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必须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如果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反映仅存在于某人的大脑之中,没有以证人证言或当事人述等形式表现出来,那它就不具备证据的可采性。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分析的可采性太多是程序性问题的一种符合刑诉讼,也可以为“诉中诉”也就是说,刑事诉讼不单是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还要解决程序性的问题。在程序性裁判中被告人反过来成为程序意义上的“原告”,公安、检查人员成了程序上的“被告”。对于侵犯宪法性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公权力行为,都应当建立证据排除规则加以救济。诚然,由于人脑本身就是物质的高级存在形式,所以存在于人脑中的信息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这种存在形式无法让他人感知,不符合采用证据的客观性标准。 随着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文书”已经成为人们面临的一个重要的证据问题。例如,一些公司企业的日常业务和商务往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无纸文书管理”,那么,存储在计算机硬盘或软盘中的有关文件是不是证据?它们是否具备了证据采用标准所要求的客观性?毫无疑问,这些文件也是证据,而且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因为它们仅存储在“电脑”中,犹如存在于人脑中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一样,没有以别人可以感知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所以还不符合采用证据的标准。当然,如果这些文件被“电脑”打印出来,或者在法庭上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出来,那它们就具备了证据的客观表现形式,也就可以采用了。

电子证据概述及实际运用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1.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5 、尽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仍有认知上的差异,我们还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运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的加工,信息经历了数字化的过程,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实现了证据电子化。“电磁记录物”、“数码信息”、 “计算机存储的材料”、“电子数据”等用语实际上正说明了电子证据的独特存在形式。再次,电子证据是能够证明一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其作为诉讼证据的必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标准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标准 电子合同作为电子数据,能否在司法判定中具备证据能力一直深受关注。本文针对电子合同作为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以及司法认定与审查标准,做简要分析。 一、什么是电子证据?它有哪些特征? 互联网技术实现人们以更便捷的方式进行信息传递、生产交易。但是,随着生产、生活逐渐互联网化,基于网络平台的行为产生纠纷时,以电子数据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证据证明过程成为难题。 所谓电子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电子数据”,在学术与实践中常称为“电子证据”,两者所指外延大致相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一般来说,电子证据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数据电文作为诉讼证据的统称。 电子证据特征:由于网络环境产生的数据极容易被改变、灭失、伪造甚至毁灭,因而电子证据作为司法认定的证据材料时,必须满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个特征。 二、电子证据的司法认定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出,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能力有误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这也是司法审判人员审查和核实电子证据的标准。 真实性:审查电子证据出处、生产时间、地点、制作参与人、形成过程等情况,据此明确证据材料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有无删改、伪造等。 关联性:诉讼人应当对纠纷中带证明事实相关联的材料给予充分证明,根据认定规则尽可能保持证据材料原始状态有助于提升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合法性:一方面,保证证据提供主体身份合法是前提条件,不仅包括证据收集身份要合法,还包括证据审查制作、收集、提取过程中的相关主体;另一方面,是证据材料收集方法与过程需遵从法律法规。 三、电子合同如何保障电子证据证明能力? 法规条文规范限制:依据《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一下因素:

证据学选择题

无论是(A.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评法官的良心、理性判断而采用证据。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的特点。C.注重实用性 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 )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B.奴隶社会 法定证据制度是对神示证据制度的( ),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B.否定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B.英国 证据法学是( )。D.法学学科体系中一个分支学科 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证据制度是()。B.神示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 )。A.刑讯逼供 最早规定自由心证原则的刑事诉讼法典是。C.意大利刑诉法典 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被称为()。C.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证据的基本属性的是( ): D.排他性 下列当事人的陈述( )可作为证据使用。A.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精神病鉴定通常聘请精神病院的医生进行,在鉴定时,精神科的医生就是()。C.兼职鉴定人 鉴定结论属于()。A.言词证据 勘验笔录属于()。B.实物证据 下列证据中既属于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B.证人听到被害人哭声的证言 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证明制度,是()。A.神示证明制度 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在以下()证明环节上具有实质性差异。D.证明标准 最重要的证明方法是()。A.逻辑推理 只有对()而言,才有所谓的证明责任。B.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据证明的()。C.要证事实 证明责任制度最早产生于()。 B.古罗马法时代 被告不承担证明责任的是()。A.刑事公诉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案件是()。C.非法所得案 在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是()。A.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同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通过对证明标准作了规定。C.间接的方式 关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英美法系的表述是。A.排除合理怀疑 按照证据的来源来划分,证据可分为() C.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进行(),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并遵守一定的规则。B.侦查实验 ()主要是指甄别法,是审查鉴别的意思。A.个别审查 证据的充分性是建立在证据的()基础上的。B.确实性 审查判断个别证据的活动,是确定证据的(),判断证据的证明力。B.客观真实性 诉讼证明的客体是A.案件事实 ()是证明过程的关键环节,是证据制度的基础和核心。C.审查判断证据 第一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是A.法国《人权宣言》 司法认知的客体是B.特定的事实 从法律推定在诉讼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来看,可将法律上的推定分为。A.不可反驳的推定和可反驳的推定 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中通用的证据规则有()。A.最佳证据规则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证据力 关于证据学的研究对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 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 )。B.法定证据制度在神示证据制度下,所采用的证明方式有。ABCD A.神誓 B.水审 C.火审 D.决斗 证据学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把握证据的( )。答案:ABC A.客观真实性 B.合法性 C.关联性 D.合理性 一般来说证据规则包括( )。答案:ABCD。 A.采用证据的规则 B.排除证据的规则

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核心内容: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有哪些?证据认定是法官对于证明材料通过质证等确定其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主要有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鉴证规则等。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认证是指法官对于当事人举出的和法院自行收集的证明材料,通过法庭质证,进行分析研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鉴别真伪,确定其关联性和证明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 电子证据认定规则: 一、电子证据与传闻规则 传闻规则也就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意思是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在审判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大多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主要的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在证据法中都规定了传闻规则,但这两个国家的规定有着很大的区别。 美国规定的传闻证据是:首先制定排除传闻证据的总规则,其次在能提供真实性保证的条件下规定许多例外情况。传闻证据的排除效果使得采纳电子证据很困难。因为电子数据一般情况下不是由亲身所知的人输入的。另外,在法庭上,将电子文本作为证据提出的人通常对信息并不亲身所知。 英国规定了在诉讼中对传闻证据一般情况予以采纳,例外情况下予以排除。 二、电子证据与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也称为反对第二位证据规则,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案件性质许可的最佳证据。所谓第一位证据是指文书的原件;第二位证据是指文书的次级或替代证据,即文书的副本。如果在审判中提供电子证据时,最佳证据规则可能需要认定计算机的打印物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另外,最佳证据规则也有成文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三、电子证据与鉴证规则

鉴证是电子证据可采性的一个重要的标准。鉴证是文件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得以确立的过程。文件必须得到鉴证才能被采纳。如果提供的是文件的复制件而不是文件的原件,那么需要基础证据来证明文件复制过程的可靠性。 首先需要鉴证电子证据有没有被伪造、变造、篡改。相对于传统形式存储的信息,电子形式存储的信息更容易受到故意变化或意外改变的损坏。软件故障、系统问题、网络上黑客进入文件等等都有可能改变电子证据。 其次目前关于鉴证证据的方法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自认,即对方当事人自认某个文件的真实性,那么在审判中不需要提出其他证据对文件进行鉴证;第二种是证人作证,即法庭可以传唤证人来证实证据的真实性。同时也可以通过签署者对文件的鉴证或通过能够鉴别笔迹的一方当事人的证言提供鉴证证据。

中等职业学校电子技术应用专业教学方案计划规范标准(试行)(国标)

中等职业学校电子技术应用专业教学标准(试行) 一、专业名称(专业代码) 电子技术应用(091300) 二、入学要求 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三、基本学制 3年 四、培养目标 本专业坚持立德树人,主要面向电子产品生产和经营服务等行业企业,培养从事电子整机生产、安装、服务和管理以及电子设备装配、调试、维修与售后服务等工作,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五、职业范围

说明: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专业(技能)方向取得1或2个证书。 六、人才规格 本专业毕业生应具有以下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和技能: (一)职业素养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自觉遵守行业法规、规范和企业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执行能力、科学态度、工作作风、表达能力和适应能力。 3.具备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和优质服务意识。 4.具备安全、环保、节能意识和规范操作意识。 5.具备获取信息、学习新知识的能力,具备职业竞争和创新意识。 6.具有健康的心理和体魄。 (二)专业知识和技能 1.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具备常用办公软件和工具软件的应用能力。 2.掌握电工基础知识,具有电工操作技能;掌握电子基础知识,熟悉常见的模拟电路

与数字电路。 3.掌握常用电子元器件和表面贴装元件的基本知识,能识别常用电子元器 件,能使用仪器仪表检测常用电子元器件。 4.能熟练使用常用电工电子工具、仪器和仪表。 5.能设计和制作简单的印刷电路板;能阅读电子整机原理图、印制电路板 图、装配结构图和各种工艺文件。 6.具备电子产品装配的基础知识,掌握电子产品装配的工艺流程;能装配、 调试和检验电子设备、电子产品和电子电器。 7.掌握传感器和单片机相关知识,了解它们的应用。 8.具有电子整机生产管理和市场营销能力。 9.能借助工具书阅读简单的专业英文资料。 10.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并达到相应的技能水平。 专业(技能)方向——电子产品制造技术 1.掌握表面贴装技术基本知识和工艺流程,具有表面贴装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能力。 2.了解表面贴装编程的基本理论。 3.掌握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标准以及标准化等方面知识;具有电子产品生产全过程检验的能力。 专业(技能)方向——数字视听设备应用与维修 1.掌握数字视听电子整机的结构框图、单元电路、工作原理等基础知识;具有数字视听设备电路测试、整机拆装和典型故障排除等技能。 2.具有安装、使用、调试、维护数字音频和视频设备的能力,并能排除数字音频、视频设备的典型故障。

电子证据概述及实际运用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为了进行电子证据的研究,避免发生认识上的混乱,只有精确地理解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讲,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应当是电子证据所反映的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总和;电子证据概念的外延是指具有电子证据内涵的客观事物的总和。逻辑学没有必要明确回答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到底是什么,但是电子证据学的首要任务就是明确电子证据的概念。如果不能掌握电子证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就不能正确制定电子证据的规则、原则,电子证据的可采纳性、证明力、归类及其审查判断等方面的研究也难以做到有的放矢。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首先从概念开始。 对电子证据概念的定义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概念1:网上证据即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概念2:电子证据是指订立合同的交易主体通过网络传输确定各方权利义 务以及实施合同款项支付、结算和货物交换等的数码信息。 概念3:电子证据是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概念4: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 概念5:电子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 5 、尽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等角度考量,这几种关于电子证据的本质属性和对象范围的描述仍有认知上的差异,我们还是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首先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运输离不开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支持;其次,经过现代化的计算工具和信息处理设备

个人单位工作证明标准模板

个人单位工作证明标准模板 工作证明也称为在职证明,格式由所需证明单位的出据,出据证明的个人只需在证明中填入个人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即可。本文是整理分享给大家的个人单位工作证明标准模板,欢迎阅读. 工作证明 兹证明______同仁是我司员工,在______部门任______职务。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工作证明 备注:出具证明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凡出具虚假证明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兹证明 ______是我公司在职人员,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已在我公司工作______年,现任职______部门______职务。 兹证明_________为我公司员工,任职__________部门,职务为___________,现工作年数为________年,年薪为人民币________元。特此证明。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特此证明。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盖章: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收入证明兹证明我公司(XXXX公司)员工XXX在我司工作XX年,任职XX部门XX 经理(职位),每月总收入XXXXX.00元,为税后(或税前)薪金。 XXXX公司 ...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特此证明。

《证据学》答案详解

证据学: 判断题 1、职权主义又叫审问主义,主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X 2、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法定证据制度。X 3、控诉式诉讼制度对应的是法定证据制度。X 4、职权主义的主要标志是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法官处于被动地位,保持中立。X 5、证据的证据力包括了证据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X 6、当事人主义原则主要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X 7、神示证据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时期。X 8、我国封建王朝时期的证据制度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 判方法,这是一种唯物主义的审判方法。X 9、神示证据制度缺乏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X 10、神示证据制度根本不可能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X 11、对神宣誓是神示证据制度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V 12、神示证据制度是适应封建君主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建立的。X 13、刑讯逼供是神示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X 14、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V 15、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的特点。X 16、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最早产生于美国。X 17、法定证据制度是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X 18、直接言词原则符合实体公正的要求,体现了对案件事实认识的正当性要求。X 19、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有效的自认直接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作出裁判,这是属于证据裁判原则例外。V 20、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个方面。V 21、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证据裁判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法定证据原则。X 22、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和关联性,但不需要合法性。X 23、证据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X 24、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的某种联系。X 25、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核心。V 26、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由一名侦查人员进行。X 27、询问被害人的地点只能在公安司法机关。X 28、拘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在12小时内进行讯问。X 29、自认一经合法作出,当事人就不得随意撤回。V 30、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属于鉴定人。X 31、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不管是什么样的权益。X 32、以当事人陈述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X 33、本案的鉴定人如果在诉讼开始之前就知道案件情况的,优先作为证人参加诉讼。V 34、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就在于书证是以其内容来证明案情的,而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性质及其存在的方式和状态来证明案情的。V 35、公证文书属于鉴定意见。X 36、物证是以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X 37、婚姻关系案件不适用自认。V 3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行为,也属于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供述和辩解。X

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日前,一起因辞退引发的意见分歧很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案。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认定成为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据了解,在劳动争议仲裁系统,依靠电子证据作出裁决的案件还不多见。 辞职辞退电子证据来判断 “我是被突然通知离开单位的。”谢银生(化名)在申诉时介绍,今年3月20日,人事部经理突然通知他,由于部门严重超编又无法调整,他被辞退了。他在单位已经工作了两年多了,但单位没有给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他要求单位对此作出赔偿。 而网络公司则称辞退他的理由是“违纪”,没有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有关负责人称,公司是使用指纹考勤机协助管理的,计算机对职工考勤的详细情况有忠实而准确的记录。在过去的一年中,谢银生有80次迟到,其中两分钟以上的迟到有61次。根据公司的《考勤制度暂行规定》,一年内累计迟到30次属于严重违纪,就可以对职工进行处理。在对去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时,公司才

发现谢银生的严重违纪行为,对他进行了处理。 仲裁员王楠告诉笔者,争议双方各自陈述的情况相距甚远,仲裁庭则会支持证据更有说服力的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单位出示的证据是指纹考勤系统的电子记录,但谢银生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对该电子证据可靠性认定就成为本案件审理中的焦点。 通过到网络公司去调查,公司向他出示了该指纹考勤机的原始记录。而指纹考勤机的厂家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向仲裁庭出具了网络公司不可能修改原始记录的证明。最后,仲裁员对该电子证据予以采信,支持了网络公司意见,驳回了谢银生的诉讼请求。 专家旁证认定方法待完善 在此劳动争议中,认定指纹考勤设备的工作情况和原始数据的可靠性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用户根本不可能修改计算机记录的原始数据。计算机记载的原始流水账数据如果能随意修改就不具备了公正性了。”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区营销部经理张立文告诉笔者,一般用户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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