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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建管质字2015 13号文(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青建管质字2015 13号文(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青建管质字2015 13号文(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

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控,确保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实际情况,就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合理确定混凝土工程施工工期。预拌混凝土的采购应纳入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建设单位不得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的采购过程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

(二)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和使用具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产品,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负责。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签字确认;对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泵送、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

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预拌混凝土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对预拌混凝土的不合格产品和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纠正和举报。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涉及混凝土产品质量和实体结构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涉及混凝土工程的质量隐患(包括: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等情况) ,应在24小时内(按检测报告签发时间计算)向施工现场各责任主体反馈,并书面报告工程质监机构。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对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签订时,应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混凝土(砂浆)产品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同时报送工程质监机构备案。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含泵送)等环节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因预拌混凝土自身质量(如氯离子含量超标)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失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环节质量控制

(一)加强企业资质及分站登记管理

1.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取得预拌混凝土专项资质的企业,不得转借、出卖、出让资质;不得降低生产设备、试验室设备、技术人员的配备等资质标准要求;严禁以任何形式将生产站点、设备等进行租赁、出借、转让。未取得资质(登记)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分站),不得向建设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

2.拟申报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及设立分站的企业,在建站(采购安装生产设备)之前,应持详细建站方案、区位图、拟建场区全景照片及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站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组织站点建设工作。申报资质前,必须具备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立项审批报告书;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和规划审批意见书;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报告(必须达到全封闭环保型)。

3.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正

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以上预拌混凝土企业或分站任职,技术负责人必须在岗履职,禁止兼职和挂靠。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及时贯彻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

4.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名称、注册地址、净资产、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试验室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资质核发部门申办变更手续。

(二)加强生产原材料质量管理

1.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混凝土原材料的采购、使用管理制度。采购合同(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存档,同时建立原材料使用台帐,实现原材料质量的可追溯。

不得采购国家和本市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得采购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水泥、外加剂,不宜采用对人有毒、有害的外加剂品种,外加剂供应商必须随货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产品备案证、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检测报告及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型式检验报告等必要质量证明

文件。严禁使用外加氯盐型、氯盐阻锈型和氯盐含量较高的防冻剂或其他外加剂。

严禁使用海砂及麻钢砂等不合格建筑用砂拌制混凝土,严防氯离子含量超标等质量不合格混凝土用于建筑工程。通过第三方采购混凝土原材料的,应当向原材料生产厂家核实第三方(委托)销售的有关信息,确保采购渠道真实、合法。

2.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的原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对质量波动较大的原材料应当加大进场检验频次。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应当及时退场处理,并记入不合格原材料处理台账。混凝土企业及

分站必须采取过筛、水洗等措施,确保砂石的含泥量、泥块含量指标合格。

3.应选用Ⅱ级及以上的矿物掺合料,按相关标准要求抽样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应用。矿物掺合料(包括粉煤灰和矿粉)取代水泥的最大限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满足《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GB/T50146-2014)的规定,同时保证28天龄期后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对于大体积混凝土,粉煤灰的掺加量及验收龄期可由供需双方根据设计部门规

定和试验结果确定,必须同时保证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能。

4.做好预拌混凝土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对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的原件进行核验,并将复印件存档(有条件的可保存原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配合比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合同

的要求,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确保混凝土质量能达到《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规定的保证率:当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小于C60(即f cu,k=60MPa)时,生产施工的混凝土强度达到f cu,k的保证率不小于95%;当混凝土的设计强度等级不小于C60时,生产施工的混凝土强度达到f cu,k的保证率应适当提高,或在配合比设计时按混凝土配制

强度f cu,0≥1.15f cu,k进行。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当经预拌混凝土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可使用,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应当由试验室下发。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的生产班组应当严格按照配合比通知单进行生产。实际生产采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当与交付使用单位的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资料一致。在预拌混凝土生产时,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或经技术负责人书面授权的质量管理人员,根据砂石的含水量变化情况,随时对混凝土原材料的配合比进行调整。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整。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配备、使用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搅拌设备计算机控制系统应当具备实时存储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生产数据,并具备任意时间段数据查询功能。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长期保存每盘混凝土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不得篡改、伪造,确保混凝土质量的可追溯。

为了保证预拌混凝土拌合物水胶比的准确性,混凝土拌合物的最短搅拌时间必须满足如下规定:对于强度等级小于C50的混凝土拌合物的搅拌时间不应小于40s;对于强度等级不小于C50的混凝土拌合物的搅拌时间不应小于60s。同时,应检测出机混凝土拌合物的初始(5~15min范围内)坍落度值,其值不应超过设计坍落度值+20mm。

(四)加强混凝土试验室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按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立专项试验室,负责质量检验工作,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试验室配备温度、湿度控制设备,使其环境条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标准养护室的面积和设备配备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能

力相匹配。

3.试验室仪器设备的配置应当满足企业实际生产能力

检测的需要。

4.试验室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预拌混凝土试验室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5.试验员持有混凝土检测试验岗位证书,专职试验员不少于4人。

6.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必须为地市级以上人事部门核发

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乡企类职称证书无效。

7.试验室不得伪造检验、试验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报告。

8.试验室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五)加强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运行

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加强内部质量管理,每季度对本企业及所属分站质量管理体系、原材料质量、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记录备查,切实提高质量控制水平。

三、严格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管理

(一)加强预拌混凝土合同管理

1.施工单位在签订采购预拌混凝土合同前,应当会同工程监理单位对混凝土供应单位的生产条件、技术质量保障能力、质量信誉等进行实地考察。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单位确定以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参照使用由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监制的《青岛市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示范文本。对预拌混凝土性能指标、供货期(单位时间内供货量和间歇时间)等相关要求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载明。

2.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生产站点具体地址,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生产站点地址和企业资质证书或分站登记证登记的地址是否一致,并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查验每车混凝土供货来源和渠道。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将合同约定的供应任务转让给他人。

3.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合同,与其他混凝土企业另行签订供货合同。双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后,其他混凝土企业方可与施工企业签订供货合同。

(二)严格实行预拌混凝土现场验收检验制度

1.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执行进场验收、坍落度检测和抗压、抗渗强度等见证

取样检验制度,进场验收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施工、监理和预拌混凝土企业三方签章认可。

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建立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室(箱)。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混凝土试块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试块制作时应明确标识成型日期、强度等级和工程部位。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块,不得要求预拌混凝土企业代替制作、养护混凝土试件,不得抽撤标准养护28d混凝土强度检测报告。可采用先进的非破损检测手段或留置7d混凝土抗压强度标准养护试块的方式,推定混凝土标准养护28d抗压强度,预防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3.监理单位见证人员必须对试块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过程进行见证,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的真实性。

4.检测机构在接收混凝土试块委托时,应核实送样人员身份与项目备案登记的见证送样人员是否一致,同时,对来样的标识进行确认。非备案登记的人员送样,无标识或标识强度等级、工程部位和成型日期与委托不相符的试样不予受理。检测机构对所承担见证取样检测的项目,每单位工程的混凝土浇注现场应随机抽样不得少于3个批次,拍摄试块制作现场全过程视频资料,留存3个月备查。现场随机抽样检测结果与同批次试块见证送样检测结果进行比对,发现比对

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质监机构进行追溯。

(三)加强施工过程中混凝土质量控制

1.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审批和技术交底工作。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一线操作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操作人员操作过程的检查。混凝土进场检验和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在施工现场,并对混凝土浇筑过程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施工技术规范进行养护,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养护龄期。

2.监理单位应当对混凝土浇筑过程进行现场旁站监督,对混凝土的养护进行巡视。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对达到龄期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实体及时、独立的进行混凝土强度平行检验。

四、加大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监管处罚力度

(一)强化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管理

本市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和层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1.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市混凝土企业及分站的资质审核、资质变更和监督管

理,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的专项检查,所负责监督工程项目的预拌混凝土现场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

凝土企业及分站的资质申报、变更初审,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日常监督管理和所负责监督工程项目的预拌混凝土使用

监督管理。

3.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

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治理整合

推进本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治理整合,有效预防和控制本市预拌混凝土市场产能过剩、无序竞争的局面,改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经营环境和市场秩序。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和优化本区市的预拌混凝土企业治理整合实施

方案,依据实施方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管,促进预拌混凝土企业规范经营、提高管理与技术水平;已建成混凝土生产站点的周边30公里区域范围内不得设立新的站点。

(三)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每月对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现场及各在建工程混凝土施工

现场进行飞行抽检,随机抽样、制样,标养达到龄期后进行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和结构实体强度检测。一旦发现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暂停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同

时对在建工程停工倒查,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和考核扣分处理。

2.强化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和质量监督抽查,对停产半年以上以及生产设备、试验室管理、技术人员配备、产品质量等方面不再符合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条件的混凝土企业及分站限期改正。整改期间不得生产和供应预拌混凝土,逾期不改或整改期满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回其资质。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偷工减料、未按规定检验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责令改正,依据《关于加强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考核扣分,跟踪监督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工程进行质量鉴定。

3.对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混凝土、不合格混凝土、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按规定留置混凝土试块,以及向混凝土拌合物中加水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依据《关于加强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分,监督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工程部位进行质量鉴定。

4.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混凝土检验过程中,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未按要求实施旁站见证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据《关于加强青岛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

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分,监督相关单位对涉及的工程部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鉴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对注册执业人员暂扣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混凝土(砂浆)产品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附件

混凝土(砂浆)产品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法定代表人承诺:我单位在

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了下列职责,并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1.严格按照与采购单位签订的书面合同,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混凝土(砂浆)产品。

2.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所用原材料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质量均符合国家标准。

3.我公司向该项目提供过的产品均为合格产品,无以次充好情况,本公司承诺承担所供产品质量终身责任。

4.本单位在本工程项目承担了下列混凝土(砂浆)产品业务:

(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签字日期:

青建管质字〔2010〕23号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制度

青建管质字〔2010〕23号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制度 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建筑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和自控能力,依法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和义务,强化企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提高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在建工程质量,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3月15日起,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施工、监理企业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手册制度。施工、监理企业必须由企业分管质量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本企业施工(监理)的在建工程进行全面巡回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项目质量管理机构质量责任履行、现场实体工程质量控制以及施工技术资料管理等情况,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落实及处理情况等应即时填写或粘贴到《企业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手册》中相应位置(样式参照附件1)。同时,应在施工现场会议室开设企业月度检查公示栏,将企业每月检查情况予以张贴公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跟踪复查,切实做到闭合式管理。 二、实行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手册制度。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程师在建筑工程项目监督检查中,应即时填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手册》(附件2)。首次进场监督检查时,应首先检查开发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以及开发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设立及人员配备、到位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施工、监理企业质量管理手册制度执行情况和重点部位、关键工序以及施工操作面质量控制情况,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切实履行好企业质量管理责任。 三、严格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手册管理。《企业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手册》是施工、监理企业对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记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手册》是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重要记录,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质量管理责任,加强对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

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防治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09)85号

青建管质字〔2009〕85号 关于印发《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防治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防治,是我市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的重点。最近,我局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部分工程现浇楼板不同程度存在开裂现象。为进一步加强现浇混凝土楼板的施工质量管理,预防和控制楼板裂缝,确保现浇楼板承载力和耐久性,我局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结合我市工程实际,制定了《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防治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现浇楼板裂缝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防治若干措施》

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防治若干措施 1 楼板施工前裂缝预控 1.1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和暗示设计单位降低设计标准。 1.2在认真做好图纸会审工作的基础上,总承包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楼板裂缝防治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通过后实施。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主要内容须包括: 1 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技术要求; 2 向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预提交的技术参数,应包括初凝时间、终凝时间、坍落度、掺合料品种与掺量、外加剂品种以及其他现场施工需要的技术参数; 3 模板体系承载力、刚度与稳定性计算和防止立杆传力应力集中的构造措施; 4 模板周转套数; 5 钢筋位置、保护层厚度控制; 6 电气线管位置、多层线管交叉控制; 7 板厚控制; 8 混凝土浇捣控制; 9 混凝土初凝前找平与终凝前抹压时间控制; 10 混凝土养护方式与时间控制; 11 终凝后上人放线时间控制; 12 钢筋、模板吊装时间及防冲撞控制; 13 拆模时间控制; 14 其他必要的控制措施。 1.3监理单位应制定现浇混凝土楼板施工旁站监理实施细则,明确裂缝防治监理要点。 1.4 施工单位应对各工种实施技术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 2 预拌混凝土生产与供应 2.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市建委《关于印发〈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住宅工程钢筋混凝土现浇楼(屋)面板裂

青岛市外墙保温工程管理规定青建管字【2009】21号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 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管理,提高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提出了相关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将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列入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予以审查,不允许建设单位单独发包。 总承包企业可将外墙外保温工程分包给具有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施工,严禁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从事外墙外保温施工的作业人员须经培训持证上岗。 2、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对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3、外墙外保温施工及其质量验收应在外墙脚手架支撑系统拆除之前完 成,不得使用吊篮施工。 二、施工质量管理 1、承担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配备相关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 从事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节能专业知识和技能,施工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标准设计图集要求施工,不得随意变更保温设计做法。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保温专业承包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逐级审批后,方可施工。 4、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前,应在施工现场采用相同的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墙面, 经建设、监理、总承包单位检查符合要求,报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样板墙面应包含外墙外保温系统起端、终端处、门窗洞口以及外墙挑出构件等部位。 5、外墙装饰线、空调搁板等外墙热桥部位,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保温措施。当设计要求不明确时,应参照建设部《聚氨酯硬泡外墙保温技 术导则》、山东省《外墙外保温构造详图》 L07J108?112的相关构造详图施工。

青建管质字〔2014〕19号

青建管质字〔2014〕19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安委会《关于在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青安〔2014〕10号)要求,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决定,从发文起至12月份,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刻吸取"11.22"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通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打击建筑业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解决当前建筑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坚决遏制和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治重点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要全面、系统、彻底地排查安全隐患。重点整治以下内容: (一)开展深基坑工程专项整治 严格执行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文件要求,强化对深基坑的设计、评审、开挖、支护、监测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管控,坚持边开挖边支护,严禁一挖到底;要加大恶劣天气深基坑监测频次和密度,安排专人进行不间断巡查,遇到险情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 (二)开展大模板、脚手架工程专项整治 严格执行钢管脚手架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文件要求,落实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评审制度,加强对脚手架、大模板工程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查、论证、审批等环节管理,严格混凝土浇筑前模板支撑体系的检查验收。强化对大模板、脚手架工程的日常检查,严肃查处大模板、脚手架工程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 (三)开展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整治 严格实行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文件要求,各产权、安拆和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进行网上申报。认

青建管字〔2013〕19号

关于调整青岛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关于调整青岛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3〕19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贯彻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及最低单价的通知》(鲁建标字〔201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调整我市建筑、装饰、安装、市政、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 1.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由原来的53元/工日,调整为66元/工日,其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是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企业管理费、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适用于山东省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轨道交通等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2.调整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价目表,发布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上。 3.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合同约定可调整但未对调整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的工程,自2013年4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 1.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指导价:建筑和安装(含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为70元/工日,装饰工程(含房屋修缮)为80元/工日,市政、轨道交通工程为66元/工日,园林绿化工程为60元/工日。青岛市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价目表中的人工单价按此价格取定。 2.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调整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执行。 3.该指导价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为保障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企业投标报价不应低于指导价的95%。

青建管质字〔2012〕35号青岛市建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20120516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 1 -

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青岛市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本企业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 2 -

青建管质字2015 13号文(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 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的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监控,确保建筑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实际情况,就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合理确定混凝土工程施工工期。预拌混凝土的采购应纳入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建设单位不得直接采购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的采购过程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 (二)施工单位应当采购和使用具有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产品,对进入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和检验,严格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进行混凝土浇筑、养护作业,对混凝土工程的施工质量达到验收标准负责。 (三)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的进场验收,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签字确认;对施工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实施的预拌混凝土场内运输、泵

送、浇筑、养护等工作的过程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预拌混凝土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对预拌混凝土的不合格产品和施工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纠正和举报。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涉及混凝土产品质量和实体结构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涉及混凝土工程的质量隐患(包括: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等情况) ,应在24小时内(按检测报告签发时间计算)向施工现场各责任主体反馈,并书面报告工程质监机构。 (五)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依法承担预拌混凝土的产品质量责任,对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签订时,应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混凝土(砂浆)产品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同时报送工程质监机构备案。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分站应当按照《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产品出厂检验及运输(含泵送)等环节严格控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混凝土技术指标和供货要求,确保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因预拌混凝土自身质量(如氯离子含量超标)存在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失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环节质量控制 (一)加强企业资质及分站登记管理

青建管字2019-47(安全处)公开 (质量安全百日攻坚检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青建管字〔2019〕47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百日质量安全 专项整治攻坚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西海岸新区住建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建设类企业:近期,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继发生多起事故,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对安全生产仍然重视不够,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深入、不彻底,安全防范措施不严不实等问题,事故教训十分深刻。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进行全面治理整顿,坚决遏制住近期被动局面。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切实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的红线意识,把质量安全工作做实做细,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建筑施工领域 -1-

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从现在起到10月底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百日攻坚行动。行动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化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以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遏制较大事故为目标,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以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重点,以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和落实防控措施为手段,通过深入开展质量安全大检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补齐短板、夯实基础,严厉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增强全行业质量安全生产意识,全面提升质量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确保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检查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公用事业工程、房屋拆除工程。 (二)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主要针对企业和项目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机械设备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安全管理、重点时段安全管控、应急管理等开展检查,并结合汛期安全管理特点对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及模板支撑、临建设施、-2-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青岛市建管局

青建管质字〔2011〕36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借鉴部分开发建设、施工、监理企业标准化管理的成功经验,决定在全市实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搞好前期策划,实行质量预控标准化管理 (一)搞好图纸会审,解决设计缺陷问题 建设单位要切实组织好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解决图纸本身的缺陷、节点遗漏和平立剖图纸不符等矛盾,重点核查: 1、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如:栏杆安全高度、安全玻璃使用部位、节能保温防火要求,窗户的选择,以及楼梯、消防楼梯的空间尺寸等。 2、是否影响使用功能,如:空调插座与空调穿墙预留洞位置问题,暖气片与开关、插座间距问题,厨房、卫生间的排烟(气)口的朝向、高度问题,设备管道标高及各种管线标高控制问题等。 (二)进行二次深化设计,解决设计深度和精细化施工问题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要对原图纸进行深化设计,绘制各阶段施工协调综合图纸,解决设计图纸和使用功能需求之间的关系及设计深度不能满足精细化施工要求的问题。

1、在结构施工阶段,应绘制各专业预留预埋管线、箱、盒等综合布置图,协调土建与安装专业预留预埋的关系,做到位置准确,不错不漏,不影响结构安全。 2、在设备安装阶段,应绘制各专业管线安装综合布置图及管线交叉布置节点详图。统筹考虑各管线标高、走向、交叉、支吊架的做法,确定专业交叉部位的安装方法,明确管线布置等。 3、在装饰装修阶段,应绘制各专业末端安装综合布置图。确定各末端设备安装位置,如吊顶上的灯具、烟感探头、消防喷淋、空调风口、音响喇叭等,做到布局合理、居中对称、美观大方,不影响使用功能。 (三)进行图文并茂的技术交底,解决施工操作问题 施工单位必须对每一道工序的班组工人进行技术交底。技术交底的内容,要针对操作工人的特点,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要说明操作的要领、应注意的问题和必须要达到的标准,并对每个节点绘制简图,采用图片结合文字的方式进行交底,做到图文并茂、一目了然,解决施工操作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质量通病。 二、强化现场管理,实行施工现场质量标准化管理 (一)建立材料设备样品库,封样存放材料设备样品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专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样品库,对确认的建筑材料设备样品封样存放,并在每件样品对应部位粘贴展板,说明材料名称、规格、批次、产地、供货单位、使用部位、使用数量、确认意见等,作为大批量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的依据。封样的主要建筑材料为各种规格的钢筋、墙体砌筑材料、室内外装饰材料、围护系统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铝合金型材、阳台栏杆、电线电缆、配电箱、水暖管材管件、散热器等。对于数量较少、价值较大的设备材料,如高低压柜、变压器、发电机、水泵、电梯等,可不设材料设备样板,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进场验收。 (二)设置工程样板,分层标识建筑做法,实现可视化管理 施工现场推行"样板领路",重要工序如钢筋绑扎、砌体、顶砖、挂网、线槽及脚手架眼封堵、墙身护角、滴水、内外墙抹灰、室内楼地面、防水构造处理、外墙保温、水电底盒安装定位等应分别做样板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1、设置实物样板

青建管字〔2011〕4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造价咨询、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 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公平合理地分担工程建设过程中 的造价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 [2008]2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造价风险控制有关事宜的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周期较长,发、承包双方应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切实弄清引起价格变化的风险,共同分担和合理分摊工程造价风险,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建设工程造价风险通常包括政策性调整风险、材料价格风险和 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 政策性调整风险,是指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的价格风险。政策发生变化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具体是指由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含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和规费中的安全施工费)、建设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 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等政策性调整。 材料价格风险,是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 可调价材料" )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承包方自主控制的风险,是指承包方根据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等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管理费、利润等。

三、政策性调整风险分担。承包人不承担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第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第28 天为基准日,至工程竣工前期间的政策性调整风险。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四、材料价格风险分担。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风险范围 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等。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明确约定时,一般应包括: 1、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木材、木材制品、水泥、水泥制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瓦、砌块、砂子、碎石、石材、防水材料、墙体板材、沥青及其制品、玻璃、保温材料、防腐材料、耐火材料、汽油、柴油、装饰装修主要材料、苗木、花卉、管材、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二)风险幅度 承包人承担的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价格风险幅度 值应在3%以内(含3%)取定,其他可调价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值宜在5%以内(含5%)取定。 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应进行调整。波动幅度在约定幅度以内(含约定风险幅度值)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约定幅度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青建管质字[2017]49号建筑施工现场围挡墙提升标准

青建管质字〔2017〕49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现场围挡墙提升标准》和《建筑施工现场大门及周边改造标准图集》 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提升青岛市城市形象,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制定了《建筑施工现场围挡墙提升标准》和《建筑施工现场大门及周边改造标准图集》,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新开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自发文之日起,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墙和大门等设施,必须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围挡墙提升标准》和《建筑施工现场大门及周边改造标准图集》有关规定。如建筑工地施工现场因地势或周边环境特别复杂,难以实现围挡墙提升标准的情况下,需经当地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进行调整。 二、已开工建筑工程现场原有围挡墙整治要求 (一)已开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原有围挡墙不得存在破损污染、歪斜不整、无墙体基础或基础不符合要求等影响市容的问题,并要进行美化、亮化。美化图案应包括风景图画、文明城市公益广告、建设管理理念等内容,图案布置应合理紧凑,色彩搭配要与周边环境颜色相协调。美化图案应高清喷绘在广告布上,并用强力胶粘贴在围挡墙外侧。美化图案尺寸与每组围挡墙板面相同,四周采用宽度为8CM的不锈钢压条镶嵌。夜间,应使用灯光对围挡墙进行亮化,增加夜间宣传标语效果。围挡墙应按规定设置基础,基础外侧采用刷黄黑相间的反光漆或粘贴工程级专用反光贴进行装饰。毗邻主干道的围挡墙,提倡按照《建筑施工现场围挡墙提升标准》要求对原有围挡墙进行升级改造。 (二)原有围挡墙整治工作须在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围挡墙整治工作完成后,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三、有关要求 (一)由建设单位牵头负责,新开工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墙和大门等设施的提升改造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围挡墙和大门等设施安装方案,经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并报工程所在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后,方可进行安装。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安装使用。 (二)提升建筑施工现场围挡墙和大门等设施整治标准,是我市建筑施工现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加大日常巡查频次,凡发现墙体和美化图案存在歪斜、破损、污染等问题或大门口处存在道路破损、污染等问题的,必须立即整改到位。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全力督导建筑施工现场切实落实环境整治提升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 新开工建筑施工现场围挡墙提升标准 2. 建筑施工现场大门及周边改造标准图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2017年11月7日

青建管质字〔2012〕25号

青建管质字〔2012〕25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制作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及公布质量监督档案注册号代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11〕23号)和《关于制作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及公布质量监督档案注册号代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及质量监督登记注册号代码编号 自2012年 5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时,建设单位应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报监资料,各质量监督登记部门应严格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关于制作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及公布质量监督档案注册号代码的通知》要求,统一进行质量监督登记注册号代码编号,制作《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正本和副本)。 二、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样表) 各质量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总站《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样表》要求,采用全省统一的监督文书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格式,根据省统一的监督文书确定监督存档内容,现有的监督文书与省总站要求不一致的, 2012年4月30日后停止使用。 三、关于文件下载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制作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证书及公布质量监督档案注册号代码的通知》请登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网(http:https://www.sodocs.net/doc/b69422914.html,),在首页"下载专区"下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主题词:工程建设转发质量管理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2012年4月11日印

青建管建字(2011)17号

青建管建字〔2011〕17号 关于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企业 部分管理人员实行考勤考核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企业自律意识,有效遏制建筑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施工现场关键管理人员正常到位,按规定履行职责,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部分管理人员实行考勤考核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考勤考核管理的人员范围 (一)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二)在青有在建工程项目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的以下人员: 1、驻青机构:驻青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质量、安全、劳务负责人(属劳务分包企业的只对驻青机构负责人和劳务负责人实行考勤考核管理)。 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及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机管员、资料员、劳务员或劳务工长(属劳务分包企业的只对劳务员或劳务工长实行考勤考核管理)。 二、考勤考核数据库的建立 (一)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输入工程项目管理信息,报送到全市工程项目管理数据库;其中属市内四区的工程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输入。考勤考核系统将从工程项目管理数据库中自动提取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有关信息,建立考勤考核管理数据库。 (二)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有关人员 1、驻青机构人员:按照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办理入

青信用登记手续时,网上报送的驻青机构人员信息,建立考勤考核管理数据库。 2、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在青承接工程项目后,须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7个工作日内且入场施工前,通过"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网址: https://www.sodocs.net/doc/b69422914.html,)的"管理人员考勤考核"专区,网上报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建立考勤考核管理数据库。 三、考勤考核人员的考勤身份确认 所有参加考勤考核的人员,须在工程项目的施工人员进场时,在施工现场的静脉考勤仪或掌形考勤仪中输入本人的考勤数据,建立静脉仪或掌形仪考勤数据库。其中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驻青机构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在驻青机构办公场所或本企业工程项目建立静脉仪或掌形仪考勤数 据库,并进行考勤。 按属地管理原则,工程项目属五市六区(含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中标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分别在第一次进入施工现场时进行静脉仪或掌形仪考勤,并核对确认考勤人员信息与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信息的身份是否一致。工程项目

青建管质字〔XXXX〕23号关于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手册制度

注:本表可附页 建筑工程质量检查表 被检查人: 检查人: 被检查人: 检查人:

附件2: 监督登记号: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手册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工程地点: 土建监督工程师:电话: 设备监督工程师:电话: 投诉电话:85062620 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使用说明 1、本手册按建筑工程项目标段填写,每项目标段配备一本手 册,在施工过程中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负责保管,存放于施工现场办公室,申报竣工验收时,交土建监督员收存入竣工验收档案。本手册主要为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程师对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质

量监督过程中,对工程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资料管理等情况的记录。 2、监督工程师对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即时填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存入本手册相应位置,同时将检查信息登录《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汇总表》。 3、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工程巡查、拉网检查及专项检查等记 录均应记入或存入本手册相应位置。 4、相关责任单位收到质量监督机构发出的工程质量整改通知 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罚款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后,应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交款收据复印件(加盖公章)及时存入本手册相应位置。 5、统一格式监督交底记录外的其他监督工作要求可采用手写 的方式填写到空白处。 6、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汇总表“处理意见”栏应填写发出整改通知及处罚情况。 7、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纪要、 设计方案、专项验收记录等。 质量监督检查记录汇总表 序号检查日期检查人处理意见备注1 2 3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青建管字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其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单位。 凡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监理项目必须按照省建设厅鲁建建字〔2001〕20号文件要求进入青岛市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投标,5000万元以下应招标监理项目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市场各方主体交易行为、评标专家的评审行为、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公示制度。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23青建管质字〔2007〕44号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青建管质字〔2007〕44号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印发《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市关于保证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修订稿)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章基本规定 一、为加强本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及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含五市三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从事采暖卫生、通风空调和强、弱电安装工程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各市、区质监站应依据本规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四、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应按国家有关市场管理规定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五、凡从事建筑设备工程安装的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并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专业的施工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 六、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对承接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现场必须按专业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由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有关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七、施工企业应严格按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施工中各专业工种应密切配合,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标准及规范规定,为使设备正常运行,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检测及调试设备,并按规范规定进行检测。 八、设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产品标准及规定程序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严禁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中。 九、施工、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技术资料的管理,工程项目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资料的整理,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按系统分类、归档齐全,各种原始检测记录应真实、准确、齐全,并由各级施工、监理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实行总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未实行总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 十、自动喷洒、正压送风、防排烟、自动报警、公用天线(卫星电视、电视监控)、楼宇自控、综合布线工程作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组成部分,工程施工质量纳入质监机构质量监督管理范围,上述各系统的功能质量按相应专业的技术标准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其技术资料一并归于工程技术档案中。 十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图纸设计,保证设计质量。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变更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和使用功能。 十二、为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建筑物安全使用,凡进行二次装修的各类建筑,其装饰照明设计内容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图纸齐全,装饰容量应与原设计预留容量相匹配,如需增加容量须经原设计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青建管字[2008]1号)关于印发《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青岛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依据国家、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 (一)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栏杆安装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室内空间、构件尺寸; (六)外墙保温质量; (七)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八)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九)智能建筑安装质量; (十)其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住宅分户验收工作。 (二)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进行,并做好记录。分户验收分户内和公共部位两部分。验收具体内容应按照《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内容及要求》(表1)进行。 分户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填写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及各方参加人员签字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户内部分)》(表2)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部分)》(表3); 对于建设单位有其他方面质量要求的住宅工程及精装修住宅工程的分户验收内容及所用表格可自行确定; 分户验收不合格的,须经整改后,方可重新组织验收。 第七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应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时一并交给住户。 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同时注明以下事项:(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青建管质字[2007]44号) 2009082501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 第一章基本规定 一、为加强本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及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含五市三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从事采暖卫生、通风空调和强、弱电安装工程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各市、区质监站应依据本规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四、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应按国家有关市场管理规定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五、凡从事建筑设备工程安装的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并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专业的施工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 六、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对承接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现场必须按专业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由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有关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七、施工企业应严格按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施工中各专业工种应密切配合,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标准及规范规定,为使设备正常运行,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检测及调试设备,并按规

范规定进行检测。 八、设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产品标准及规定程序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严禁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中。 九、施工、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技术资料的管理,工程项目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资料的整理,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按系统分类、归档齐全,各种原始检测记录应真实、准确、齐全,并由各级施工、监理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实行总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未实行总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 十、自动喷洒、正压送风、防排烟、自动报警、公用天线(卫星电视、电视监控)、楼宇自控、综合布线工程作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组成部分,工程施工质量纳入质监机构质量监督管理范围,上述各系统的功能质量按相应专业的技术标准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其技术资料一并归于工程技术档案中。 十一、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设计规范的规定进行图纸设计,保证设计质量。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的变更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和使用功能。 十二、为消除火灾隐患,保证建筑物安全使用,凡进行二次装修的各类建筑,其装饰照明设计内容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图纸齐全,装饰容量应与原设计预留容量相匹配,如需增加容量须经原设计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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