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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

(金融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
(金融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

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越来越大,在带给人们便捷支付途径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本文从反洗钱的角度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分析,并试图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应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监管建议

一、第三方支付业务概要

(一)第三方支付的产生

电子商务运作模型和业务流程中的三个环节———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其中资金流环节对支付的便捷性提出了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规模与日俱增,似乎可以预见到这种借助于互联网络迅速传递支付指令的支付模式将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结算模式———结算范围拓展到电子商务以外。

(二)第三方支付的价值

传统意义上,从资金流的角度可以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为买卖双方整合了众多银行卡支付方式,将一条更便捷的支付途径呈现在买卖双方面前。

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企业为银行整合了零售电子商务结算业务,节约了银行的营销成本,同时其在向银行下达支付指令前第三方支付系统可以对其跨银行系统账户的收付额进行轧差清算,跨银行系统调拨资金金额显著减少,宏观上节约了结算成本。

(三)第三方支付参与了银行的中间业务

尽管仍然需要银行的底层服务,从业务性质上可以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从事了类似于银行的结算业务。尤其是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在银行开立作为支付中介的一般存款账户后,银行基本将电子商务里中小规模的支付结算业务剥离给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支付中介的一般存款账户实际成为银行无法控制的内部账户(参见图1)。

第三方支付企业出现后,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过程被割裂为两个看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客户的支付指令由第三方支付企业掌握,银行按照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支付中介账户和将资金由支付中介账户划入目标账户,就这样结算业务在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参与下完成了。第三方支付企业成为结算业务的一个环节(具备了跨系统轧差清算功能),尽管它不像银行取得了开展中间业务的许可,尽管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看起来更像IT类企

业。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隐蔽的资金转移渠道

如前述,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参与到结算业务中时,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过程被割裂为两个看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事实上这两个交易可以发生在同一银行系统或跨银行系统,即便发生在同行系统,银行也无法确定这两项交易的因果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三方支付企业利用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屏蔽了银行对资金流向的识别。

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清算时,对于局外人(包括银行)而言,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将变得更为复杂(参见图1箭头①)。前已述及,第三方支付可能会不再拘泥于电子商务的资金流环节而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结算模式。任何人只要在第三方支付企业注册了虚拟账户就可以便捷隐蔽地实现账户间的资金转移。

(二)便利的套现渠道

第三方支付企业为收款方实现了商户POS功能,是收款方的虚拟商户POS 机,并且这种POS机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极大拓展了用户的范围。得到这种POS功能的方法十分简单——注册为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用户,无论收款方是否为商户,无论交易是否真实存在。在银行POS业务中,银行会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调查、审核POS消费的单据,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贸易的真实性。而第三方支付企

业在尽可能简化的程序下为收款方实现了POS功能,信用卡等禁止套现或不易变现的资金会轻而易举地在虚构贸易的掩护下转入可以提取现金的账户。

第三方支付虚拟的POS功能的随意性要远远强于银行商户POS。当买卖双方的交易取消时,付款人在第三方支付企业开立的虚拟账户余额相应增加。

付款人可以将资金从虚拟账户转回银行账户。但是,资金会转回付款人的哪个银行账户?现实中存在一种做法:交易取消后第三方支付企业会通知付款方,要求付款方提供资金转回的银行账户,这样付款人可以选择资金的最终去向。即便资金直接转回与付款人虚拟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如果在转回前付款人修改了绑定账户,资金仍然不会回到付款人最初的银行账户。可见,资金并不一定遵守从哪来回哪去的原则(参见图1箭头②)。对于银行商户POS而言,这一点是绝对做不到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即便在未发生贸易的条件下也能方便地实现资金转移,更何况套现。

(三)潜在的资金跨境支付渠道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国内第三方支付业务竞争加剧,跨境买卖双方的支付需求(更多的可能是纯粹的跨境转移资金)逐渐显现出商机,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有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的要求。

在缺乏对外支付途径的情况下,一些未取得外汇局批准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有可能效仿地下钱庄,变相实现资金跨境支付———找到足够的境外对境内人民币的需求(即境外外汇供给)和境外合作伙伴,同时将国内支付时的轧差清算转变为跨境的两地平衡。第三方支付企业之所以能够方便地运用两地平衡原理,完全在于其是两次割裂交易的发起人,可以人为改变资金流向———将其收到的境内汇出的人民币资金转入境外汇入的境内目标账户(参见图1箭头③)。第三方支付企业具备在不发生资金跨境流动的前提下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的潜力。所以,当生存条件恶劣、跨境支付利润足够可观时,第三方支付企业有转变为跨境资金转

移渠道的可能性。

(四)隐匿的资金源头

现金是洗钱过程中经常被利用的一种资金状态,因为它的流转不再依托于银行体系,具有相对独立性。现金是一条资金链的起点或终点,无法追索其来源或去向。在洗钱三阶段模型中,现金需要注入金融体系才能完成洗钱的后两个阶段,在金融体系内部的资金需要转变为现金来中断容易被识别的资金链。

就目前而言,客户不能向虚拟账户存取现金。但是,第三方支付促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现金”的产生——不记名的充值卡等蕴含了一定货币额的定向支付工具。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客户可以将这类定向支付工具内的资金余额方便地转入虚账户用于支付或转账。这一方式规避了虚拟账户不能存取现金的限制,实现了现金隐匿资金源头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通过业务创新为客户创造了另一种形态的“现金”(以下简称“准现金”)。这时,实现现金注入金融体系又多了另外一个渠道——现金转换为另一种形态的隐匿资金,注入虚拟账户,通过支付或转账最终进入金融体系。第三方支付盘活了定向支付等工具内的隐匿资金存量,为其转移和注入金融系统提供了通道。

(五)天然的资金池

由于不同客户的结算周期不同、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有货款“担保”功能,支付中介账户中难免存在在途结算资金。当业务达到一定规模时,支付中介账户中的资金存量会相当可观。

第三方支付企业虽不是金融企业,却具备了类似吸储、集资、组织基金并隐蔽使用这些资金的能力。从某种程度上讲,第三方支付企业完全依靠道德良心而不是存在某种体制约束来保证其仅仅是保管占有的存量资金,而不是使用这些资金去创造“利润”。

三、监管现状及建议

(一)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开展反洗钱监管。这是因为第三方支付企业还没有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都与一般IT企业相仿,反洗钱监管仍然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既无法直接套用《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现行规章,又没有专门针对这类企业的反洗钱监管办法可以适用。这使得第三方支付企业游离于反洗钱工作机制以外,成为我国支付体系中反洗钱监管的真空地带和高危区域。

从国外的监管情况来看,各国监管机构大多已经注意到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洗钱风险并实施了监管,要求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保存交易记录和报告可疑易。根据FATF2006年10月发布的《关于新型支付工具的报告》,在接受调研的37个国家中,有15个反馈国内存在第三方支付企业,其中大多数国家已经开展了反洗钱监管,包括一些没有设置市场准入资格要求的国家,如加拿大。15个国家中只有中国、荷兰和西班牙还没有采取反洗钱监管措施,其中荷兰已要求保存交易记录和报告可疑交易,还缺少对客户尽职调查的要求。

(二)监管建议

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迅猛,介入金融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加,随之而来被利用洗钱的风险已不容回避。因此,应尽快建立起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体系,并要求该类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出现是当今网络经济高度发展到今天的必然产物,是顺应各方需要应运而生的,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和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因此在监管过程中要注意站在发展的高度去思考,要注意其

内在的与客户、银行的交易细节,要注意其与其他类似支付交易的异同,要探讨把握监管的抓手,即把握好监管的切入点,以达“纲举目张”之效。

1、将第三方支付企业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打击非法支付渠道。

对第三方支付企业设立准入门槛进行资质审核,比照金融机构对其注册资本、内控制度、公司治理结构等提出要求。建立行业规范,对第三方支付的模式、渠道和结算方式进行管理,防止鱼目混珠,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健康发展。培养扶持规范自律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严厉打击通过地下钱庄或以两地平衡方式开展业务的非法活动,防止不法资金利用不规范的第三方支付体系转移资金从事洗钱。

2、采取以控制风险为基础的反洗钱监管方式,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履行反洗钱职责。监管部门在科学全面评估此类企业洗钱风险点的基础上公布反洗钱工作最低要求,由企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自主制定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必须满足最低要求。根据上文对其洗钱风险的分析,我们认为对此类企业反洗钱工作的最低要求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客户尽职调查。

在开户环节遵循实名制原则,做好客户身份的识别,在确保新开户为实名的同时采取措施完成对现有账户的实名验证。对于收款方(卖家)除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保证实名开户外,还应审核其商户资格———经营范围、销售的产品(服务)是否合法,杜绝不法分子伪装成商户,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收集归拢资金。在特定业务环节严格审核收款方或业务伙伴的有关资质、审查证明交易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或单据。如跨境支付交易中,须对境外代理支付机构和商家进行深入细致的客户尽职调查和资格审核,确保真实小额贸易原则得以贯彻。

(2)按“同户名绑定、虚拟账户分类、支付中介专户托管”原则进行账户管理。虚拟账户与银行结算账户捆绑约定时严格遵守同名户绑定原则。设立专门的虚拟账户与信用卡等套现风险较高的账户绑定,按照资金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商家资质认定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该类虚拟账户时,商家必须能提供发票、提货单等证明贸易真实性的单据,交易取消后虚拟账户与资金来源账户自动冲正。所有虚拟账户在交易进行期间不得重新绑定银行账户。

支付中介账户由开户行专户托管。一方面可以保证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可以委托银行代位监管监测支付交易。原则上应当同一地区同一银行系统只能开立一个支付中介账户,托管行能够共享开立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虚拟账户信息以及客户的支付指令。除调拨资金外,托管行共享到客户绑定银行账户的付款指令才能允许支付中介账户相应金额的收、付款,共享到客户虚拟账户付款指令及有效余额才能允许支付中介账户相应金额的付款。托管中的支付中介账户应当定期与虚拟账户对账。

(3)交易监控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

第三方支付企业应设计交易监控程序,对支付交易进行实时监测,对于不符合正常贸易行为或洗钱风险度高的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按照真实小额贸易原则监测跨境支付交易,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购付汇和国际收支申报。及时上报大额可疑交易报告,报告应按照虚拟账户和相应银行账户交易特征填制。对以不记名的充值卡等定向支付工具向虚拟账户充值这一隐匿的“准现金”交易进行监测,并报送专门的大额“准现金”交易报告。

(4)交易记录保存。

保存客户虚拟账户和支付中介账户交易记录,该交易记录应当直接再现资金

的最初来源和最终去向,忽略支付中介账户的调拨中转,不得以批量处理信息代替具体交易记录,隐匿资金的因果关系。

(5)配合监管部门开展行政调查。

按照反洗钱调查的要求提供虚拟账户开户资料、有关贸易单据、虚拟账户交易流水和处理后的相应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3、监管部门应保持对第三方支付模式下业务创新的关注与研究,及时调整监管政策。

目前,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处于上升期,其业务创新能力不可小觑。据悉已有个别第三方支付企业与商业银行联手推出保理业务,对收款方发放小额信贷。监管层应持续关注其新拓展的业务领域,及时有效地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同时要求第三方支付企业在业务创新时分析和评估洗钱风险,在操作规程中设计相应的防范措施。

范如倩1,石玉洲2,叶青3

(1,2,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200120)

《上海金融》2008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王罡,李锴乐.网络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及监管.中国证券期货,2007,(3)

[2]李绪亮.第三方支付监管问题研究.现代商业,2007,(17)

[3]吴志明,和慧娟.网上支付洗钱:反洗钱领域的新挑战.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6)

[4]上官忠东.网上支付反洗钱业务分析.金融电子化,2006,(5)

(责任编辑:周智立)

银行关于反洗钱风险自评估的报告

银行关于反洗钱风险自评估的报告 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农发银发[2016]350)文件的要求,ⅩⅩ市城郊支行认真开展本单位的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在自评过程中,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我行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立情况、反洗钱内控建设和执行情况、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情况等方面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综合自评。现将有关自评情况汇报如下: 一、洗钱风险自评估组织开展情况 (一)成立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小组。 为确保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顺利开展,保证相关工作质量。我行成立了反洗钱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制订自评估工作方案,明确本次自评估工作的目标与要求,以及具体实施的时间与步骤,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自评估工作,并对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二)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执行情况 1、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自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我行一直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不断完善反洗钱的内控制度,随着内控制度的不断健全,一线员工对

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严格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识别客户身份、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2、认真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我行在客户开户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各类证件的真实性、完整并进行了核对和登记,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核对登记。 3、认真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反洗钱意识。 我行将反洗钱宣传作为日常工作长期开展,为防范金融诈骗活动,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我行摆放反洗钱案例精选、反洗钱知识答疑等宣传册页,并在日常业务中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 4、反洗钱风险培训情况。 我行定期组织对人员进行培训,交流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反洗钱意识,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今年上半年,我行共有8名人员报名参加中国反洗钱中心的在线培训,截止至6月末,全部通过反洗钱中心在线考核认证。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反洗钱信息安全 我行按照规定坚决对反洗钱信息予以保密。未出现泄露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违法行为,也并未出现泄露可疑交易报告或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及行政执

2020年(金融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

(金融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郑州

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越来越大,在带给人们便捷支付途径的同时也带来了壹些问题。本文从反洗钱的角度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分析,且试图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应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监管建议 壹、第三方支付业务概要 (壹)第三方支付的产生 电子商务运作模型和业务流程中的三个环节———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其中资金流环节对支付的便捷性提出了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规模和日俱增,似乎能够预见到这种借助于互联网络迅速传递支付指令的支付模式将成为壹种相对独立的结算模式———结算范围拓展到电子商务以外。 (二)第三方支付的价值 传统意义上,从资金流的角度能够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为买卖双方整合了众多银行卡支付方式,将壹条更便捷的支付途径呈当下买卖双方面前。 另壹方面,第三方支付企业为银行整合了零售电子商务结算业务,节约了银行的营销成本,同时其在向银行下达支付指令前第三方支付系统能够对其跨银行系统账户的收付额进行轧差清算,跨银行系统调拨资金金额显著减少,宏观上节约了结算成本。 (三)第三方支付参和了银行的中间业务 尽管仍然需要银行的底层服务,从业务性质上能够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从事了类似于银行的结算业务。尤其是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在银行开立作为支付中介的

壹般存款账户后,银行基本将电子商务里中小规模的支付结算业务剥离给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支付中介的壹般存款账户实际成为银行无法控制的内部账户(参见图1)。 第三方支付企业出现后,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过程被割裂为俩个见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客户的支付指令由第三方支付企业掌握,银行按照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支付中介账户和将资金由支付中介账户划入目标账户,就这样结算业务在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参和下完成了。第三方支付企业成为结算业务的壹个环节(具备了跨系统轧差清算功能),尽管它不像银行取得了开展中间业务的许可,尽管其营业执照上的运营范围见起来更像IT类企业。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 (壹)隐蔽的资金转移渠道 如前述,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参和到结算业务中时,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过程被割裂为俩个见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事实上这俩个交易能够发生在同壹银行系统或跨银行系统,即便发生在同行系统,银行也无法确定这俩项交易的因果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三方支付企业利用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屏蔽了银行对资金流向的识别。 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清算时,对于局外人(包括银行)而言,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将变得更为复杂(参见图1箭头①)。前已述及,第三方支付可能会不再拘泥于电子商务的资金流环节而成为壹种相对独立的结算模式。任何人只要在第三方支付企业注册了虚拟账户就能够便捷隐蔽地实现账户间的资金转移。

反洗钱分析报告

2011年中期反洗钱工作风险分析 根据部门工作安排,总结反洗钱岗位2011年上半年工作实际,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进行浅析,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度建设与组织建设情况 (一)制度建设方面 自2006年以来,反洗“钱一法四规”先后发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规定,公司对各分支机构提出了关于健全反洗钱内部规章的要求,但一些单位对反洗钱工作仍不够重视,存在未建立健全制度或者简单照搬照国家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情况,没有操作性,报备不及时;同时存在职责不落实、工作流于非形式的情况,没有真正理解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危害性。 (二)组织建设方面 随着公司的发展与壮大,每年都会有部分分支机构负责人调整、轮换,按照反洗钱法规要求,应负责人调整后应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备反洗负责人、领导小组、部门职责变更情况,经了解,仍有部分分支机构存在不及时调整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报备不及时等情况。 二、反洗钱制度执行情况 (一)身份识别与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资料保存 个别营业部在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上,工作简单机械,依赖于系统对身份证件的验证,对其他信息的要求存在不实情况,复核流于形式,缺少分析的过程。 来源网络

案例:2011年调取某营业部客户档案,发现客户身份信息健全、身份证无不确定情形,客户职业为“事业单位工作”,工资是月1万元以上,分析客户所在地收入分配水平,存在收入与职业不相匹配的疑点,但柜员在复核时没有进行分析、提出质疑,工作存在不认真、不负责。 (二)大额交易与可疑交易报告方面 各单位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完全依赖于公司反洗钱监测系统的监测,对于系统外、工作中的一些潜在风险不够重视。 案例分析:2010年某营业部某客户开户后频繁大量转入大额资金,资金交易明显符合反洗钱报告特征,调取该客户交易数据,发现多次当日大额转入当日转出情形,该营业部在执行大额报备规定的过程中,了解客户存在该类情况,但并未对该客户进行高风险关注,缺少基本的反洗钱意识和警惕性。 三、培训与宣传 按照人民银行和公司的要求,各分支机构于年初应制定反洗钱宣传和培训计划,并按公司下发通知开展宣传与培训工作,公司2011年5月下发通知要求,自5月17日至6月10日为反洗钱宣传期,宣传结束后各单位应天6月10日上报宝剑、培训工作总结,但截止6月末仍有个别单位未上报总结材料。 四、通过2011年上半年的工作总结,发现各单位在反洗钱方面仍存在不足,对潜在风险够重视,对工作执行过于机械,没有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希望各单位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提高对反洗钱的重视,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实处。 来源网络

简析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风险内控制度研究

简析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风险内控制度研究 论文摘要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快速蓬勃发展起来。然而,隐藏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洗钱风险,随着平台服务的不断发展逐渐暴露出来。对于这种洗钱风险,建议从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细化非金融机构操作细则和流程、建立奖励机制等方面完善对非金融机构网络平台反洗钱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论文关键词支付平台反洗钱内控制度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商品服务的流通和资金的流转都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为了满足社会对于网络资金流动及安全的需要,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快速蓬勃发展起来。然而,隐藏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一些法律问题和金融风险,随着平台服务的不断发展逐渐暴露出来。在网络平台自身治理层面,平台自身洗钱风险内控机制不健全,加之网络平台提供服务的特殊性,很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洗钱的工具。对于这种洗钱风险,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积极应对新模式洗钱行为的冲击,预防网络平台洗钱的风险,更好地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洗钱行为概述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支付结算工具,第三方支付平台凭借自身的便捷性、相对安全性、低风险性,同步快速发展起来,现在已经越来越多的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第三方支付平台为用户提供了类似于银行的小规模货币资金支付、结算、查询统计等服务业务。它既独立于买卖双方,也独立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自身信用为买卖双方提供担保,在降低交易风险的同时,提高了交易的成功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为整个交易过程提供了安全和强有力的信用保障,进一步繁荣和促进了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目前用户数量最大的是PayPal和支付宝,前者主要在欧美市场流行,后者主要在国内流行,用户过亿。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已经从事部分准银行性质的业务,相关部门规章也明确要加强对其洗钱风险的监管,但是由于网络交易的隐蔽性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自身原因使得在松散的监管下,洗钱仍然成为可能。洗钱者往往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虚拟账户,使用虚假交易或不真实交易,很容易实现资金在不同账户的自由转移。在放置阶段由于无法准确得知交易背后的客户信息,洗钱者可以使用虚假身份轻松将违法所得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中。在分层和整合阶段存在同样的监管缺陷和漏洞。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参与到结算业务中时,平台直接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提供支付渠道,用户并不需要提供合情合理的证明材料来解释其资金超过某一上限或是短时间频繁多次出现资金流转行为的合理性。洗钱者很容易利用网络平台掩饰、隐藏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待这些虚假的交易完成后,违法所得摇身成为买卖交易所得,并通过和支付平台对接的银行系统流通出来。 为了保障在反洗钱工作中人力、物力、财力得到有效合理地配置,反洗钱机制能够高效有序运行,有必要在行业协会领导下,充分发挥非金融网络平台的自主性和自治性的特点,将国家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原则性要求内化为网络平台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一部分,并细化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内部风险评估、管理机制,以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内部监控。 二、建立健全平台内部组织机构

2018年3季度洗钱风险分析报告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 2018年第三季度洗钱风险识别分析的报告 省联社**审计中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办公室关于开展洗钱风险识别和报送工作的通知》(西银办〔2013〕239号)、要求,现将我联社2018年三季度洗钱风险识别分析情况报告如下: 一、识别和防控基本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识别基本情况 1.本季度洗钱风险识别情况。 (1)机构人员变动情况:联社辖内有25个营业机构,联社机关有12个职能部(室)。设立反洗钱内控岗位人员129人,其中:法人机构管理岗13人,系统管理员岗2人,审批岗2人;设立营业机构编辑岗56人,审核岗56人。 (2)新产品业务推进及发展情况。 三季度,我联社存款无新产品推出,贷款新增加“家福贷”贷款品种。在“家福贷”推出初期,我联社通过各类宣传渠道对其进行了大量的宣传,通过分片发展的思路,各网点走进单位营销业务,“家福贷”贷款推广初见成效。 (3)风险数据的收集情况。 截止9月27日,当前评级结果有高风险客户0户,中高风

险客户42户,中风险客户30498户,中低风险客户267700户,低风险客户15户,合计298255户。 2.本季度机构采取的风险识别措施情况。 为防范客户风险,联社要求各机构做好客户的尽职调查,对客户身份进行有效识别。在新建客户信息时,柜员能与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全方位了解客户基本信息。严格按规定操作,认真填写开户申请书,确保要素填写完整、真实、正确,对受益人进行识别,代办开户的要进行电话核实,对异地客户建立登记台账,做到“了解客户”。注重平时对客户的信息收集,按时持续识别客户身份,对发现有风险线索的客户,调整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准确的了解账户资金动向。对存量高风险、中高风险客户设立台账监测,采取强化的风险识别措施。 (二)防控基本情况 1.本季度已采取的相关防控措施情况。 联社将省联社、人民银行反洗钱文件及时转发各机构,要求各机构严把开户环节的客户身份识别,防范集中开户洗钱;对变相提高银行卡跨境取现额度并在境外大量取款的可疑交易特征,加强对跨境交易、第三方支付业务、挂失换卡和销卡重开环节的业务审核,对反洗钱系统提取的可疑交易,按照“风险为本”原则,进行调查筛选,进一步核查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了解客户资金交易的真实用途;对恐怖融资、重大洗钱风险事项进行排

浅谈第三方支付反洗钱问题

随着互联网经济地发展,各种网络支付,网络汇款地使用量激增,传统地银行业无法满足爆发式增长地网络结算需求,作为互联网信用中介地第三方支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并逐渐发展壮大地,第三方支付大大促进了经济与贸易地发展,但随着规模地愈发增大,隐藏在其背后地洗钱风险也凸显出来,第三方支付反洗钱已成当前反洗钱工作中不可回避地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分析 隐匿资金地来源及转移方向 当第三方支付参与到结算业务中时,原本银行了如指掌地交易过程被割裂为两个看起来毫无联系地交易.事实上这两个交易可以发生在同一银行系统或跨银行系统,但银行无法确定这两项交易地因果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三方支付企业利用其在银行开立地账户屏蔽了银行对资金流向地识别.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清算时,对于局外人(包括银行)而言,每笔客户资金地来龙去脉将变得更为复杂.前已述及,第三方支付可能会不再拘泥于电子商务地资金流环节而成为一种相对独立地结算模式.任何人只要在第三方支付企业注册了虚拟账户就可以便捷隐蔽地实现账户间地资金转移.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便捷地套现渠道 第三方支付企业为收款方实现了商户功能,是收款方地虚拟商户机,并且这种机突破了时间、空间地限制,极大拓展了用户地范围.在银行业务中,银行会对申请人地资质进行调查、审核消费地单据,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贸易地真实性.而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尽可能简化地程序下为收款方实现了功能,信用卡等禁止套现或不易变现地资金会轻而易举地在虚构贸易地掩护下转入可以提取现金地账户第三

方支付虚拟地功能地随意性要远远强于银行商户,资金并不一定遵守从哪来回哪去地原则.利用第三方支付,即便在未发生贸易地条件下也能方便地实现资金转移,更何况套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潜在地跨境支付通道,跨境地下钱庄 随着电子商务地发展和国内第三方支付业务竞争加剧,跨境买卖双方地支付需求(更多地可能是纯粹地跨境转移资金)逐渐显现出商机,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有开展跨境支付业务地要求.在缺乏对外支付途径地情况下,一些未取得外汇局批准地第三方支付企业有可能效仿地下钱庄,变相实现资金跨境支付——找到足够地境外对境内人民币地需求(即境外外汇供给)和境外合作伙伴,同时将国内支付时地轧差清算转变为跨境地两地平衡.第三方支付企业之所以能够方便地运用两地平衡原理,完全在于其是两次割裂交易地发起人,可以人为改变资金流向——将其收到地境内汇出地人民币资金转入境外汇人地境内目标账户.第三方支付企业具备在不发生资金跨境流动地前提下开展跨境支付业务地潜力.所以,当生存条件恶劣、跨境支付利润足够可观时,第三方支付企业有转变为跨境资金转移渠道地可能性. 天然地资金池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由于不同客户地结算周期不同、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有货款“担保”功能,支付中介账户中难免存在在途结算资金.当业务达到一定规模时,支付中介账户中地资金存量会相当可观.第三方支付企业虽不是金融企业,却具备了类似吸储、集资、组织基金并隐蔽使用这些资金地能力.从某种程度上讲,第三方支付企业完全依靠道德良心而不是存在某种体制约束来保证其仅仅是保管占有地存量资金,而不是使用这些资金去创造“利润”.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监管现状及难度

支付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研究.docx

支付机构洗钱风险评估研究 自人民银行发放支付牌照和发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以来,支付机构正式被纳入人民银行的反洗钱专项监管,同时,反洗钱工作也是监管机构对支付机构监督管理的重要窗口。纵观支付机构近十年的反洗钱工作进程,反洗钱监管政策和文件频繁、密集发布,对支付机构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但随着支付工具和手段的不断丰富,加之支付机构对洗钱风险认识不够、分析手段欠缺、反洗钱专业人员不足以及针对支付行业的监管政策不够具体和明确,支付机构在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工作落实难度大、水平提升慢等问题。要想推动支付机构有效落实反洗钱监管要求,需全面评估支付机构的洗钱风险,掌握支付机构洗钱风险点,分析不法分子如何利用支付业务、支付工具转移非法资金,有效侦测、发现可疑交易,提升反洗钱工作的水平和成效。本文拟从机构、业务、客户三个层面分析支付机构的洗钱风险点,开展洗钱风险评估,提出反洗钱工作建议。 一、机构层面的洗钱风险评估 随着支付机构业务的迅猛发展,各支付机构之间的业务差异度增大,由此导致的洗钱风险程度的差异也不断增大,科学的洗钱风险评估将有效提高反洗钱资源配置效率。根据近年来人民银行反洗钱分类评级工作情况和要求,监管层面和支付机构自身层面都在探索一套适用于支付机构的洗钱风险评估方法和体系,目前普遍采取的方法是固有风险评估和管控效率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式。为了使洗钱风险评估

结果更为客观、有效,对于支付机构固有风险和管控效率评估指标统计均以量化方式,通过数据分析提取各项指标数据,在支付机构固有风险评估方面从外部洗钱风险环境、自身业务洗钱风险程度等方面统计业务、客户占比等指标;在支付机构管控效率方面从机构人员设置、预警案例核查、可疑交易报送情况等方面统计人员占比、核实率、报送数量等指标,通过采集以上维度的信息建立机构风险评估模型,最终通过雷达图形直观展现其洗钱风险状况。根据评估结果,合理配置、调整反洗钱工作资源,优化反洗钱相关系统,完善反洗钱控制措施。 二、业务层面的洗钱风险评估 1.支付业务洗钱风险点分析首先是网络支付业务,因其非面对面交易的特性,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难度较大,也成为非法集资、传销、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涉众型犯罪活动资金快速汇集和转移的重要通道。利用网络支付途径从事洗钱活动较为典型的方式是通过网络购物平台注册一家商铺,非法购买闲置银行卡、身份证号码,注册虚拟支付账户,分散非法资金,再利用虚构交易的方式完成分散资金的归集,非法资金变为经营收入,完成了合法化(如图1所示)。其次是预付卡业务,因其购买和兑换的便利性,且存在不记名预付卡,无需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极易成为不法分子转移非法资金的工具。通过预付卡途径从事洗钱活动的流程主要为:一是不法分子将大量不记名预付卡,通过黄牛置换成现金后购买贵重商品;二是不法分子将不法收益购买大量不记名预付卡,再将预付卡内的资金向多个支付账户分散转移,最后通过购买商品或提现完成非法资金的合法化(如图2

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 一、环境(Circumstance)(29分) 1. 组织架构(18分) 风控架构:(2分) 1.1.1 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目标清晰。(1分) 参考评分要点:(1)反洗钱内控制度中不具有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的描述扣分,具有相关描述则不扣分。(2)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人员是否知晓反洗钱风险控制政策或反洗钱风险控制目标,知晓的,不扣分,不知晓的,扣分。 1.1.2 金融机构按照全面风险管理思想建立健全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1分)参考评分要点:(1)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与其他风险控制政策相比不存在明显弱化现象。是否明显弱化可从以下方面判断,例如,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制定的层级是否足够,反洗钱风险管理政策与其他风险控制政策问责严厉程度是否足以警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发现一项问题,均扣分,扣完为止。(2)金融机构对各类风险的管理政策均衡,反洗钱风险控制体系与金融机构控制其他方面风险的机制性差异不可能导致洗钱风险控制不力。(3)金融机构自身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较严重的缺陷,例如金融机构是否按照《公司法》成立并建立了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如被评估金融机构为上市公司,原则上此项可不扣分。以上各项累计最高可扣1分。 高管履职:(4分) 1.2.1 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职责定位适当。(2分)参考评分要点:(1)金融机构没有以制度形式明确高级管理层的反洗钱职责并予以完整清晰描述的扣分。(2)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级别适当,具有履职的充分权限,例如高管人员级别应不低于承担对其他风险事项进行管理的高管人员。承担反洗钱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管人员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不扣分;为分管负责人的,如果经了解,其分管的反洗钱业务经主要负责人授权可获得充分履职权限的,扣分;级别低于分管负责人,或为分管负责人但没有充分履职权限的扣分。(3)在制度中明确、完整地规定了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对于反洗钱重大事项或敏感事项处理的责任。上述层次人员的责任缺一项扣分。 1.2.2 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成员反洗钱履职情况。(2分) 参考评分要点:(1)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讨论反洗钱事项的会议次数年均少于3次的,扣分;少于2次的,扣1分;少于1次的,扣分。(2)董事长或总经理(或类似职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书面批示年均少于5次的,扣分;少于3次的,扣1分;少于1次的,扣分。(3)根据会议记录、书面批示以及监管掌握的其他情况,判断高级管理层(法人机构董事会或下设专业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履行相关反洗钱职责的素质或能力,判断标准:一是会议记录、书面批示以及监管掌握的其他情况出现与反洗钱法规政

第三方支付为诈骗团伙洗钱

第三方支付为诈骗团伙洗钱:点一元支付卡里少6800 2016年08月27日09:55 现代快报 点了下“一元”支付,卡里少了六千八警方接报后迅速出击,破获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为诈骗团伙洗钱案 受害人收到链接后打开的1元支付界面

作案团伙关系网图 嫌疑人作案流程警方供图 以QQ群作为主要联系手段,在网上发布广告诱人上当,再利用木马程序实施诈骗……昨天,镇江扬中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为诈骗团伙洗钱案”侦办情况。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涉案赃款资金大多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流转,该团伙也包含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工作人员,这些“内鬼”负责将接口通道非法提供给洗钱人员,用来搭建第四方支付、结算平台,并帮助处理投诉。 据悉,此案摧毁用于结算的第四方支付平台3个、打掉为犯罪团伙非法提供接口并帮助处理投诉的第三方支付公司1个、查及非法接口32个,涉案金额2042.9万元。 报案 低价Q币没买成 还被骗了6800元

去年8月22日,镇江扬中市油坊镇居民张女士报案称,自己在网上以10元钱充2888个Q币,点击发送二维码支付链接时,银行卡被人转走了6800元。 张女士昨天告诉记者,她比较喜欢玩电脑游戏,经常要充Q币买装备,当天,在她加入的一个“QQ炫舞游戏”群中,有人打广告说,10元可以充2888个Q币,而正常情况下买一个Q币要花1块钱。 “我就加QQ跟他聊天,后来我就用银行卡转了10块钱给他,但是过了一会儿发现没有Q币到账,我就问他是怎么回事。他就说需要支付1块钱激活,还发了一个支付的二维码给我,然后那个人就一直催我把银行卡账号、密码还有手机验证码填上去。电脑上显示的是我支付了1元钱,但是我把所有信息填完之后,银行卡被扣了6800元。” 昨天,扬中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聂朝军向记者揭露了骗子的伎俩。其实,就在张女士点击第一个链接支付10元时,“找单手”(专门寻找受害者的诈骗人员)武某就已获悉了她的支付信息——付款时用的是银行卡还是支付宝、余额还有多少钱。 等张女士没收到Q币再联系武某时,他将张女士介绍给了“秒单手”(专门实施诈骗的人员)随某,随某发给张女士的链接和页面显示只要再支付1元钱,但实际上金额在后台已被篡改成6800元,在张女士提供了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后,这笔钱就被转走了。

第三方支付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二号令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第三方网上支付洗钱风险及监管

第三方网上支付洗钱风险及监管 摘要:本文通过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交易模式潜在洗钱风险的分析,找出反洗钱监管难点,并提出合理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网上支付;洗钱风险;监管 孙志成(1982-),男,内蒙古赤峰市人,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硕士,研究方向:数理金融。 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金融服务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第三方网上支付得以迅猛发展。它依托于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间接使用第三方网上支付,实现了用户和商户、商户和商户之间在线货币支付、资金转移、信息传递和查询统计等。作为一种新型的结算方式,第三方网上支付活动建立在虚拟的网络平台上,具有很强的隐匿性,在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高效、灵活和经济的支付途径的同时,也暴露出新的洗钱风险,给反洗钱监管带来了很多难点。 一、第三方网上支付潜在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为资金非法流转提供渠道 非金融机构提供第三方网上支付服务的交易模式使得资金的流转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匿名性,很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成为洗钱犯罪的源头。客户在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开立虚拟账户时,自行登记姓名、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和地址等信息,非金融机构难以逐一核实查证信息的真实性,也没有进行核实查证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客户在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转账或支付时,通过银行账户转入或使用现金购买不记名充值卡充值等方式将资金注入虚拟账户,形成非金融机构客户资金的来源,利用互联网输入支付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支付中介的账户并最终划入目标账户,这一方式规避了虚拟账户不能存取现金的限制,实现了隐匿资金流转的功能。在整个结算过程中,第三方网上支付充当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即使这两个交易过程发生在同一银行系统,银行也无法确定这两项交易的因果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可以屏蔽银行对资金流向的识别,干扰交易的可追溯性,使得监管者很难确认交易的真实背景,非法资金可以借此披上合法的外衣,自由出入金融系统,进行各类正常经济活动。 (二)为巨额沉淀资金非法使用提供可能 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虽然不是金融企业,却具备了类似吸收储蓄资金、集资、组织基金等功能,并形成资金沉淀,成为“天然的资金池”,沉淀资金运营模式很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建立有效的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风险是指洗钱风险,即因未能遵循反洗钱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客户尽职调查措施薄弱,未能觉察或报告涉嫌洗钱的行为而卷入洗钱案件所带来的各类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机构根据客户身份、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客户按照高、中、低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目的是根据客户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的识别和监控措施,切实防范洗钱风险。 第四条客户风险等级评定的范围包括预付卡的发行和受理。 第五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严谨地进行客户风险等级评定。 (二)风险相当原则。应依据风险评估结果科学配置反洗钱资源,在洗钱风风险较高的领域应当采取强化反洗钱措施,在洗钱风险较低的领域可以采取简化反洗钱措施。 (三)全面性原则。应全面考虑客户及地域、业务、行业(职业)等方面风险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为每一位客户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四)同一性原则。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引导不同不同条线(部门)参与客户风险评估工作,最终确定同一客户唯一的风险等级。 (五)动态管理原则。应定期或不定期故居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及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及风控措施,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 (六)自主管理原则。经评估认定后,认定自行确定的风险评估标准或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不低于《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风险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的,可作出不遵循《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或其中某项要求决定,但应书面记录评估论证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以备核查。

浅谈第三方支付反洗钱问题

浅谈第三方支付平台反洗钱监管问题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各种网络支付,网络汇款的使用量激增,传统的银行业无法满足爆发式增长的网络结算需求,作为互联网信用中介的第三方支付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并逐渐发展壮大的,第三方支付大大促进了经济与贸易的发展,但随着规模的愈发增大,隐藏在其背后的洗钱风险也凸显出来,第三方支付反洗钱已成当前反洗钱工作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分析 1隐匿资金的来源及转移方向 当第三方支付参与到结算业务中时,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过程被割裂为两个看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事实上这两个交易可以发生在同一银行系统或跨银行系统,但银行无法确定这两项交易的因果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第三方支付企业利用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屏蔽了银行对资金流向的识别。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清算时,对于局外人(包括银行)而言,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将变得更为复杂。前已述及,第三方支付可能会不再拘泥于电子商务的资金流环节而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结算模式。任何人只要在第三方支付企业注册了虚拟账户就可以便捷隐蔽地实现账户间的资金转移。 2便捷的套现渠道 第三方支付企业为收款方实现了商户POS功能,是收款方的虚拟商户POS机,并且这种POS机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极大拓展了用户的范围。在银行POS业务中,银行会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调查、审核POS消费的单据,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贸易的真实性。而第三方支付企业在尽可能简化的程序下为收款方实现了POS功能,

信用卡等禁止套现或不易变现的资金会轻而易举地在虚构贸易的掩护下转入可以提取现金的账户第三方支付虚拟的POS功能的随意性要远远强于银行商户POS,资金并不一定遵守从哪来回哪去的原则。利用第三方支付,即便在未发生贸易的条件下也能方便地实现资金转移,更何况套现。 3潜在的跨境支付通道,跨境地下钱庄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国内第三方支付业务竞争加剧,跨境买卖双方的支付需求(更多的可能是纯粹的跨境转移资金)逐渐显现出商机,第三方支付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有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的要求。在缺乏对外支付途径的情况下,一些未取得外汇局批准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有可能效仿地下钱庄,变相实现资金跨境支付——找到足够的境外对境内人民币的需求(即境外外汇供给)和境外合作伙伴,同时将国内支付时的轧差清算转变为跨境的两地平衡。第三方支付企业之所以能够方便地运用两地平衡原理,完全在于其是两次割裂交易的发起人,可以人为改变资金流向——将其收到的境内汇出的人民币资金转入境外汇人的境内目标账户。第三方支付企业具备在不发生资金跨境流动的前提下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的潜力。所以,当生存条件恶劣、跨境支付利润足够可观时,第三方支付企业有转变为跨境资金转移渠道的可能性。 4天然的资金池 由于不同客户的结算周期不同、部分第三方支付企业有货款“担保”功能,支付中介账户中难免存在在途结算资金。当业务达到一定规模时,支付中介账户中的资金存量会相当可观。第三方支付企业虽不是金融企业,却具备了类似吸储、集资、组织基金并隐蔽使用这些资金的能力。从某种程度上讲,第三方支付企业完全依靠道德良心而不是存在某种体制约束来保证其仅仅是保管占有的存量资金,而不是使用这些资金去创造“利润”。 二、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监管现状及难度 目前,我国尚未对第三方支付企业开展反洗钱监管。这是因为第

公司反洗钱风险评估报告

XX公司反洗钱风险评估报告 为做好本次反洗钱风险评估工作,我公司反洗钱领导小组于11月16日至19日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评估标准》的内容,重点针对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情况、反洗钱宣传培训、反洗钱信息保密情况、反洗钱工作内部监督检查等方面对公司2015年度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反洗钱工作风险评估内容及扣分标准,对每个评估项目逐条进行了认真打分。 通过对辖内各经营机构、营业网点2015年全年的大额承保和理赔账薄原始记录及业务系统的数据进行逐笔审查,未发现有虚假承保、虚假理赔以及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服务等现象;未发现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客户有可疑支付承保、理赔的行为。 一、评估概述 (一)、控制环境方面 1、公司各营业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反洗钱工作和面临的洗钱风险都有正确的认识,讨论反洗钱事项的会议次数年均达到3次,研究和解决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机构主要负责人能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管控,能对反洗钱重要工作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切实履行起反洗钱“一把手负责制”。

2、公司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涵盖了各相关业务部门。作为反洗钱牵头部门,能够对相关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实施有效的管理控制。 3、公司目前人力资源紧缺,依据现有条件仅设立了兼职反洗钱岗位,配备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一名。 4、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如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反恐怖融资、协助反洗钱调查等制度);制度能根据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而及时更新。 5、2015年10月公司开展了反洗钱集中宣传活动,并及时向上级分公司报送宣传信息、资料等。反洗钱宣传一是采用海报宣传;二是发放宣传手册和折页,向客户发放人民银行制定的反洗钱宣传折页或将宣传资料放置在营业场所供客户取阅。 (二)、政策法规执行方面: 1、公司各营业机构对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进行身份核查及客户身份信息系统录入,按上级分公司的要求对所有达到客户身份识别金额标准的承保、批退及理赔客户数据和身份证有效期数据,进行全面风险排查和重新识别,开展客户身份持续性识别工作。 2、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是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指导下设置,对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及客户身份识别设置已达到反洗钱履职标准,会定期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审核和调整。

(金融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

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洗钱风险分析及监管建议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越来越大,在带给人们便捷支付途径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本文从反洗钱的角度对第三方支付业务存在的风险点进行了分析,并试图在此基础上给出相应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洗钱风险监管建议 一、第三方支付业务概要 (一)第三方支付的产生 电子商务运作模型和业务流程中的三个环节———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其中资金流环节对支付的便捷性提出了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规模与日俱增,似乎可以预见到这种借助于互联网络迅速传递支付指令的支付模式将成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结算模式———结算范围拓展到电子商务以外。 (二)第三方支付的价值 传统意义上,从资金流的角度可以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为买卖双方整合了众多银行卡支付方式,将一条更便捷的支付途径呈现在买卖双方面前。 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企业为银行整合了零售电子商务结算业务,节约了银行的营销成本,同时其在向银行下达支付指令前第三方支付系统可以对其跨银行系统账户的收付额进行轧差清算,跨银行系统调拨资金金额显著减少,宏观上节约了结算成本。 (三)第三方支付参与了银行的中间业务 尽管仍然需要银行的底层服务,从业务性质上可以认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从事了类似于银行的结算业务。尤其是当第三方支付企业在银行开立作为支付中介的一般存款账户后,银行基本将电子商务里中小规模的支付结算业务剥离给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支付中介的一般存款账户实际成为银行无法控制的内部账户(参见图1)。 第三方支付企业出现后,原本银行了如指掌的交易过程被割裂为两个看起来毫无联系的交易———客户的支付指令由第三方支付企业掌握,银行按照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指令将资金由客户账户划入支付中介账户和将资金由支付中介账户划入目标账户,就这样结算业务在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参与下完成了。第三方支付企业成为结算业务的一个环节(具备了跨系统轧差清算功能),尽管它不像银行取得了开展中间业务的许可,尽管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看起来更像IT类企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央行出台了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央行出台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

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反洗钱风险分析报告

反洗钱风险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反洗钱风险反洗钱自查报告反洗钱可疑排除案例反洗钱半年分析报告 篇一:反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 XXXXXXXXXXXXXXXXXXX银行 关于反洗钱风险自评估的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 根据人行XX中心支行下发的《中国人民银行XXX支行关于转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银 XXXX[2014]373)文件的要求,XXXXX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认真开展本单位的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在自评过程中,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我行反洗钱组织机构设立情况、反洗钱内控建设和执行情况、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反洗钱宣传培训工作情况等方面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综合自评。现将有关自评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小组 为确保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顺利开展,保证相关工作质量。我行成立了反洗钱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行长XXX为组长,XXXX为副组长,XXX、XXX、XXX为成员,具体工作由副组长XXX负责。工作小组负责制订自评估工作方案,明确本次自评估工作的目标与要求,以及具体实施的时间与步骤,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自评估工作,并对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 二、反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执行情况 1、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自开展反洗钱工作以来,我行一直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不断完善反洗钱的内控制度,随着内控制度的不断健全,一线员工对 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严格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识别客户身份、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2、认真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我行在客户开户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各类证件的真实性、完整并进行了核对和登记,对于未能依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个人账户一概不予办理开户手续;在为单位客户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核对登记。 3、认真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公众反洗钱意识。 我行将反洗钱宣传作为日常工作长期开展,为防范金融诈骗活动,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我行摆放反洗钱案例精选、反洗钱知识答疑等宣传册页,并在日常业务中对客户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 4、反洗钱风险培训情况。 我行定期组织对人员进行培训,交流反洗钱工作的操作技术和方法,提高识别可疑交易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反洗钱意识,确保 各项制度的落实。今年上半年,我行共有8名人员报名参加中国反洗钱中心的在线培训,截止至6月末,全部通过反洗钱中心在线考核认证。 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反洗钱信息安全 我行按照规定坚决对反洗钱信息予以保密。未出现泄露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违法行为,也并未出现泄露可疑交易报告或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及行政执行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等有关的工作信息的违法行为。在反洗钱信息保密工作中,我行均能守法守规。 四、积极配合、协助监管及相关部门调查反洗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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