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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2018年12月修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2018年12月修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2018年12月修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

2018年12月14日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五章器具管理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七章抢修和事故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的管理,保障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需求,制定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

第四条市燃气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

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燃气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公安、人力社保、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燃气气源情况,编制年度燃气供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经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燃气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下达的气源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供气压力与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保障供气。

第七条燃气用户应当安全用气。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

市燃气主管部门对保护燃气设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本市燃气发展规划同时建设燃气设施,并预留燃气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的总概算。

第十条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向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营业。

市燃气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许可决定:

(一)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规划要求,并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

(四)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有运输、接卸、储存、罐装等完整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的,应当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抗风险能力;

(六)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八)有事故抢险预案和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九)有评价机构出具的燃气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十三条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者提供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合并、歇业、停业、撤销的,应当对用户进行妥善安置并作出保证燃气供应的书面承诺后,向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予以批准。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燃气价格收费。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燃气安全使用管理制度,进行燃气安全使用的宣传,组织推广安全用气、节约用气的先进技术和经验。

第十七条因燃气设施施工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者暂停供气时,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但因突发事故需要调整用气的除外。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时检查、维修燃气设施;

(二)不及时处理燃气事故;

(三)发现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表损坏或者泄漏,不及时报告和处理;

(四)违反规定减量、降压、停气;

(五)出售不符合质量和重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六)不按照规定清倒液化石油气气瓶残液或者不按照规定价格退还液化石油气残液费用;

(七)限定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器具;

(八)违反规定收费;

(九)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管理调压设备、燃气计量表、中压或者低压管道产权

分界阀门及其以内的燃气设施;产权分界阀门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调压设备和燃气

计量表除外)由管道燃气单位用户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代管。

管道燃气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器具及与其连接的软管和紧固件;管

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管理燃气计量表和其他燃气管道设施。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燃气供用气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管理责任。

按照燃气发展规划需要在单位用户管道上接通新燃气用户的,单位用户应当服从规划,新燃气用户应当适当补偿管道建设费用。

第二十条液化石油气用户负责管理其使用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管理的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进行检测、维护。

燃气经营企业对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和燃气器具及与其连接的软管

和紧固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用户,并应用户要求提供维修服务,合理收取费用。对单位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管理、使用,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指导。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技术指导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所在地段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

有关规范要求,保障施工地界内原有燃气设施的安全。

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公共输配燃气设施的,应当向市燃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燃气

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动。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影响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工程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人到现场监护。

在工程施工作业中损坏燃气设施的,必须立即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输配和储存燃气的场所明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

操作的规定。在带气的燃气管道上施工作业,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二十六条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气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盗窃燃气设施;

(二)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存物品;

(三)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损害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四)在燃气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有损燃气管道安全的作业;

(五)在调压箱(柜)、调压站、配气站、储配站、压送站的安全保护距离内和通往上述燃气设施的主要通道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停车场、集贸市场或者堆存物品;

(六)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的统一标志;

(七)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液化石油气气瓶相互倒灌。

第二十八条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营业执照;

(二)有相应的技术人员;

(三)安装维修人员经过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技能培训;

(四)有燃气器具生产企业的安装、维修委托协议书。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当了解安全用气常识,并按照燃气使用规定、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燃气器具,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第六章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

第三十一条燃气用户需要变更用户名称、使用地址、燃气用途或者停止使用燃气的,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办理变更或者停用手续。

第三十二条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启旁通阀、使用抽气设备或者其他方法盗用燃气;

(二)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擅自开关公共阀门;

(三)擅自将居民用气改变为单位用气或者其他经营性用气;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住人、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烧、砸或者倒卧液化石油气气瓶,倒灌液化石油气和排放液化石油气气瓶内的残液;

(六)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的接地导体;

(七)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第七章抢修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负责管理的燃气设施损坏、泄漏或者其他燃气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和处理,公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燃气经营企业对影响抢修的树木、园林设施、市政设施和其他设施,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通知有关部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发生漏气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抢修;燃气经营企业接到其他故障的报修,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派人维修。

需要收取维修费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

因维修不及时造成燃气用户直接经济损失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因燃气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经营企业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照规定收取应交费用外,在改正之前可以停止供气:

(一)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擅自开关公共阀门的;

(二)擅自将居民用气改变为单位用气或者其他经营性用气的;

(三)圈占、覆盖管道燃气设施妨碍安全检查的;

(四)不交纳气费的。

上述行为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燃气用户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无故减量、降压、停气,给燃气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变更、合并、歇业、停业、撤销燃气经营企业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条件从事安装、维修活动的;

(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液化石油气的;

(三)销售不符合质量或者重量标准液化石油气的;

(四)擅自停止供气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燃气设施的;

(二)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统一标志的,责令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损害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排放,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燃气管道穿越河流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有损燃气管道安全作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不具有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设计、承建燃气工程,以及将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交付使用的,责令停建或者停止运行,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在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以及在通往调压箱(柜)、调压站、配气站、压送站的主要通道上,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存物品,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对违法经营经处罚仍不改正的,由市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销售没有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和出厂检验合格证的燃气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用燃气或者盗窃燃气设施的;

(二)故意损坏燃气设施的;

(三)阻碍燃气经营企业检修、抢修燃气设施的;

(四)阻碍燃气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违反规定多收费或者不按规定价格退还液化石油气残液费用的,应当按多收或者少退款额的两倍返还燃气用户。

第四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燃气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

(二)“管道燃气”是指以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户提供的燃气。

(三)“燃气设施”是指气源生产厂以外的压送站、配气站、储配站、计量站、各种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凝水缸、阀室、阀门井、阴极保护站、通讯设施等)、调压站、调压箱(柜)以及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充装站、混气站、气化站、供应站及其站内外管网供气系统。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热水器、采暖器等燃气用具。

(五)“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工业燃烧设备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12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法律法规课件)关于使用液化石油气需遵守的相关规定法规的说明

关于使用液化石油气需遵守的相关规定、法规的说明 一、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根据《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 (1998年7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第二十三条规定,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和使用者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含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向劳动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另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应经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用气。根据国家标准GB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对在用的15公斤以及小于15公斤的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50公斤的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当钢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以及有其它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之钢瓶,应提前进行检验,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前必须检查钢瓶的检验日期。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要有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单独房间存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1号) 8.7.4 商业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气燃烧器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瓶组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8.5节的有关规定。 8.5.2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且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小于1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应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 津国土房市〔2011〕16号 关于修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 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推行建筑节能工作,加强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管理,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拟定的天津市新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0]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于2011年2月1日启用,《关于修订< —1—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09〕378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2—

附件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TIANJIN COMMERCIAL HOUSE SALE CONTRACT (JF-2000-009)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3—

填写说明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2、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4、本合同不得翻印。 —4—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结合征收土地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三、本标准所确定的补偿额是全市平均水平。实际执行时,各地区可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和补偿项目具体状况,以本标准为基础通过上下浮动确定补偿额,浮动范围不超过30%。凡有浮动的,必须在征地报批时作出说明。 四、本标准公布执行前,已经与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六、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农用地或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七、本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八、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过程中,对非居住房屋以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二)非居住房屋及附属物的补偿标准根据下列建筑物的结构标准进行计算。 1.猪舍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圈栏墙为单砖(一二墙),高1.0米左右,水泥内外壁,简易供电、供水。 2.简易猪舍

简易结构棚房,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室内水泥地面,石棉瓦坡屋顶,木门窗,简易供电、供水。 3.鸡房、鸭房 砖木结构平房,檐高2.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外墙,水泥抹灰内墙,室内水泥地面,木苇顶,挂瓦屋顶,木门窗,无上下圈梁,简易供电、供水。 4.简易鸡房、鸭房 简易结构,檐高1.2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砖地面,石棉瓦或木板屋顶,木门窗。 5.羊舍 檐高1.8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三面清水砖墙,石棉瓦顶棚,内部水泥地面。 6.简易牛棚 钢管支架,无维护结构,石棉瓦顶,高3米,水泥地面。 7.简房 简易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清水内外墙,平砖或土地面,石棉瓦顶,无供电、供水。 8.厕所 砖混结构,檐高2.5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水泥外墙面;内部半墙瓷砖,水泥地面,预制板顶,无供电、供水,配有化粪池。 9.简易厕所 砖木结构,檐高2.0米左右(檐高浮动范围为±20厘米),墙体为二四墙,外墙清水,内墙水泥抹灰,水泥地面,石棉瓦顶。 10.温室、大棚 新型节能日光温室: 温室坐北朝南,后墙及东西山墙为砖墙外包土坯墙,高约3米,长度50-100米,跨度为6.5米,内部混凝土立柱支架,覆盖材料为单层无滴塑料薄膜,外层保温材料为草毡。配有上水和防寒沟。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全文) 为加强天津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制定了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制定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城市燃气气源计划指标,编制年度城市燃气供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经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下达的气源计划和国家的供气压力与质量标准,进行安全生产,保障供气。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燃气的压力、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参加。

第七条城市燃气用户(含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九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与解读 【发文字号】:天津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号 【执行时间】:2008120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政策解读 问题解答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商贸、办公、医院、学校、工厂、仓储等非住宅物业,推行物业管理。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民政、市政、园林、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等项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第八条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 第十条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

全国城市燃气管网改造规划

全国城市燃气管网改造规划1.总论 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城市燃气事业得到迅速的发展,燃气管网建设加快,燃气供应能力不断增强,促进了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到2006年,全国城市燃气管道长度已达18.95万公里,其中:人工气5.05万公里,液化石油气1.75万公里,天然气12.15万公里。 我国城市燃气发展的基础是人工煤气,特别是八十年代的燃气发展遵循“多种气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方针,提出“优先使用天然气,大力发展煤制气,积极回收工矿燃气,合理利用液化石油气,适当发展油制气”的燃气发展方向,发展了一批以人工制气、余气利用为主的城市燃气,相应建设了相当数量的城市燃气管网。因局限于当时的管道技术和管材的使用,有的城市采用了灰口铸铁管和落后的管接方式及防腐措施,敷设的埋地管道都已进入“老龄期”。由于管道老化和腐蚀,缺乏科学的管理维护,以及不可预见因素,致使管道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根据我国一些城市公布的统计结果,燃气事故已经成为继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之后的第三大伤亡事故,燃气安全问题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调指出:“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加大城市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投入,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强化应急处置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正常有序的运行。” 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提出:城市燃气专项治理,重点要抓好燃气管道的安全,特别对一些城市和地区违章占压管道,形成事故隐患的;未经许可在燃气管网范围内野蛮施工,易造成挖断燃气管道酿成事故的;一些城市燃气管网老化,得不到及时更新改造留下事故隐患的,要采取切实防范措施。 为确保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供气,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特编制《全国城市燃气管网改造规划(2008年-2010年)》。 1.1规划依据 1.温家宝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曾培炎副总理视察北京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的讲话。 3.汪光焘部长在全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4.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9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规〔201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决定修改《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部分条款,现通知如下: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二、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三、将第五条第(一)项第二款修改为“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将第(二)项第1条修改为“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将第(五)项第三款修改为“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第(六)项第二款第1条修改为“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2条修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六)项第二款第3条“燃气用户检修工”后增加“瓶装燃气送气工”。 四、删除第六条第(二)、(三)、(四)、(五)、(六)项;将第(七)项修改为“(二)燃

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标题】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容分类】物业管理【颁布日期】2008-12-10 【实施日期】2008-12-10 【失效日期】 【文号】津政办发〔2008〕168 号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监督管理和新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推动、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充分考虑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新建物业项目内有市区级规划道路穿越的,应当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设施设备、相关场地,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应当与住宅小区物业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包括分期建设或者由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项目,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单个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总体规模原则上建筑面积不超过 30万平方米。 第七条原有建筑规模较小的相邻物业项目,遵循规模经营、方便管理的原则,可以将几个物业项目整合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原有物业项目内,已分割成两个以上相对封闭区域的,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同一个地基基础上的多业态物业,其共有的部位、设施设备和场地,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九条与住宅物业项目相邻的新建单幢商住楼宇或者非住宅物业,具有独立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条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由市国土房管局在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时最终认定。 原有物业项目规模较小的,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整合,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推动、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20日起施行。原市房管局印发的《天津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津房物〔2003〕32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整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7445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整版) Tianjin commercial housing sales contract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完整版)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TIANJINCOMMERCIAL HOUSESALECONTRACT (JF-2000-009) 居住型公寓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填写说明及特别提示 1、本合同适用于居住型公寓买卖时使用。 2、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下载,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合同自订立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本合同不得翻印。 特别提示: 居住型公寓按照公建设计标准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执行非住宅技术规范。居住型公寓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参照住宅有关规定办理。 合同编号: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开户行:

户内天然气泄漏的原因与对策标准范本

安全管理编号:LX-FS-A29020 户内天然气泄漏的原因与对策标准 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 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户内天然气泄漏的原因与对策标准 范本 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摘要:分析了户内天然气泄漏的部位、原因及危险性,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户内燃气安全;天然气泄漏;危险性;对策 Reasons and Countermeasures for Indoor Natural Gas Leakage WU Xu,WANG Xin-hua Abstract:The positions,reasons and danger of indoor natural gas leakage are analyzed. Based on the existing problems,the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筑设计和建设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 —1 —

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建设物业管理用房: (一)上下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应当具备正常使用功能;—2 —

辽宁省燃气管理条例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03 查看次数:549 次 各市、县(市)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严格履行燃气经营许可职能。国家实行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了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的行政审批职能,也是政府对燃气行业实施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本《办法》规定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县(市)、设区市审查审批,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所属县、县级市报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审查审批制度。本《办法》将燃气专项规划和依据燃气专项规划划定的经营区域,作为企业经营许可的前置条件,从制度上把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在一定的区域和范围以内,从源头上杜绝无序竞争现象和燃气安全隐患。经营区域划分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原来各地已审批的燃气经营企业,凡规模过小、发展较慢、经营不善、有安全隐患、屡次发生安全事故的,能合并的合并。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保民生、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从严把关,切实抓好燃气经营许可证审查换证工作。本《办法》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标准、审查审批程序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全省所有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而且对企业人员的专业和从业资格有了更高的要求,除了要求企业主要技术人员要拥有燃气方面的专业知识外,企业的法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安全管理、抢险抢修等关键岗位的作业人员,必须拥有省质量技术监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交通运输、省安全生产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颁发的安全管理技能等考核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依据本《办法》的要求,凡已具备新标准条件的、能够马上就位的,要按照程序抓紧办理新的许可手续,换领新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凡暂不具备新标准条件的、又不能马上就位的,可暂缓就位,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抓紧补充完善,但暂缓就位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换证后,原许可证、运营证、资质证、汽车加气经营批准证书等一律作废,由各市燃气主管部门收回统一销毁。全省换证工作时间从2012年5月15日开始,到10月15日结束。 三、加强管理,从严把握燃气经营许可审批权。对于新申报的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限、条件进行审查审批,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改变审批权限、许可条件、程序等擅自审批,严禁越权审批,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供应站颁发经营许可证。 四、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实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国家对从事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政府管理职能,正确运用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来强化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管理。全面

关于印发《天津市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 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内容全文 关于印发《天津市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价房地字第132号 市土地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精神,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按照全国统一标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天津市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第四条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用地单位负责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协助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关于“民用燃气表更换是否可以收费”的论证

关于“民用燃气表更换就是否可以收费”的论证 一、国家对于换表期限的要求 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9月发布的《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要求: 1、“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2、“对于最大流量qmax≦10m3/h的燃气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换”。 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瞧出,燃气表规定的“10年使用期限,限期使用,到期更换”并不就是强制性的条款。 二、支持燃气公司免费换表的法律条文 1、国家《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 201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管道燃 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与更新改造的责任”。 为贯彻此《条例》,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与城市建设司编制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释义》,该《释义》具有了“司法解释”的效力。《释义》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进行了具体解释:“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就是指敷设、安装自建筑物与市政道路红线之间与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燃气设施,以及燃气引入管、立管、阀门(含公用阀门)、水平管、计量器具前支管、燃气计量器具等”。根据上述解释,燃气进户管及燃气表属“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应由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运行、维护、抢 修与更新改造的责任。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之所以将市政燃气设施与业主专有部分外的燃气设施 的维护管理责任加之于燃气经营者,并不就是认为这部分设施产权归属于燃气经 营者,而主要考虑的就是燃气经营者履行这部分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技术上、经济上更为合理、可行”。 2、合同法(2009) 从合同法的角度讲,燃气进户管及燃气表等就是管道燃气经营者为了履行供 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一种器具.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供气行为不可分离,而管道燃气经营者为履行供气合同,有义务承担运行、维护、抢修与更新改造的责任。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 燃气经营者要计算售出燃气量的多少、确定消费者的付费义务,就必须使用燃气表,否则,无法完成供用气交易行为。因此,配装燃气表就是其开展经营活动、成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规定的通知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10-28 ]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 ?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出售物业项目中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用房移交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新建物业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一)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5万平方米,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二)多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独立的物业管理用房或者配置在公建楼内。高层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且物业管理用房设置在高层住宅内的,应当设置独立的使用通道。 (三)住宅小区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服务半径要求合理布局。 (四)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是指《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的可出售部分。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设计规范执行,在规划设计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并在经济指标中注明建筑面积。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设计进行控制监督。

某燃气公司市场开发部管理办法

管理文件/市场部 市场开发部 (暂行本) 海城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2011年3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市场开发部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 (1) 第三章市场开发业务规章制度 (2) 市场开发业务流程 (10) 客户档案台账 (12) 设计委托书 (10) 合同审批表 (11) 供气合同审批表 (12) 合同签收及履行台帐 (13) 合同签收台帐 (14) 施工任务单 (15) 工程竣工通知单 (16) 业务发展年度计划 (17) 月业务发展计划表 (18)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为规范我公司市场开发业务流程,明确市场开发各环节工作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实现市场开发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场开发的市场调研、预测、细分、定位,现场勘察设计,合同签定,工程施工等工作流程和工作环节。 第二章市场开发部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 一、市场开发部组织架构图: 二、市场开发部部门职责 (一)、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制定与之适应的市场开发规划。 (二)、负责全市各类用户(工业、商业、居民)的市场调研、摸底、预测,进行

市场细分、定位、确立发展目标,制定市场培育发展战略和年用户发展计划。 (三)、负责各类燃气用户的开发谈判;工程建设合同(协议)、用户供用气合同的起草、谈判、评审流转、合同签定以及合同款项的回收与催交。 (四)、根据用户发展计划和用户接收及首收款情况,向工程部下达施工任务单。 (五)、负责用户燃气建设合同执行进度的监督、协调;合同执行过程中内外关系协调及用户发展中的跟踪服务工作。 (六)、本部门年各类计划报表、统计报表的编制及上报。 (七)、公司下达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市场开发部各工作岗位职责 (一)、市场开发部经理岗位职责 1、主持市场开发部全面工作,对本部门各项业务负责。 2、组织公司中长期市场开发规划的编制、评定、批准工作。 3、带领本部门员工进行各类用户的市场调研、摸底、预测,市场细分、定位和分类,制定市场培育发展战略和年度发展计划。 4、领导本部门员工开发燃气市场,发展各类用户;协调工程设计部门的现场勘察设计;工程合同、用户供用气协议的商务谈判、合同起草、流转评审、签订;燃气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工作协调及跟踪服务;工程建设费用的回收及催缴;工程验收合格、工程付款完毕下达联合碰头送气任务单;组织落实公司下达给本部门的各项经营指标。 5、本部门年度计划、统计报表的编制及上报。 6、负责市场开发宣传活动的计划、报批、组织、实施工作。 7、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市场开发部业务经理岗位职责 1、在部门经理领导下负责全市各类用户(工业、餐饮、居民)市场的调查、摸底、预测,进行市场细分定位;建立用户发展信息台账;制定目标客户的发展计划。 2、负责各类目标客户的前期业务接洽、商务谈判开拓发展;负责成熟客户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碰头送气的业务跟踪协调及客户燃气建设费用的余款回收催缴。 3、市场开发宣传推广实施工作。 4、部门经理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市场开发业务规章制度 一、市场开发计划编定管理办法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doc17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商品房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品房的质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的建设、交付使用、销售及相关管理活动。已经出售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再上市的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商品房建设应当规范设计,科学施工,严格验收,保证质量。

商品房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 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商品房建设和交付使用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依法取得开发资质,遵守法定开发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按期交付合格商品房。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房,应当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十的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商品房建设投 资计划时,应当提供商品房项目资本金证明。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经批准后,资本金应当用于本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房项目资本金的使用进行监 督管理。

第七条商品房开发建设应当进行分阶段验收。商品房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在各阶段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和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配套工程建设合同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验收。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自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证明。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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