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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 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类别(2015修订)

6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 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类别(2015修订)
6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 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类别(2015修订)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

信息披露直通车公告类别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7月2日发布,2013年1月28日、2014年1月10日两次修订,2015年5月25日再次修订)

为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工作,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公告类别范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201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备忘录。

信息披露直通车的公告范围见下表: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将根据直通车业务的开展情况,即时调整直通公告类别的范围。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39号)(2015年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格式 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本备忘录所附的公告格式对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规定中所称的“格式指引”或“公告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号-第39号 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 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 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 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 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 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 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 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 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 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 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 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 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 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 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 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 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 第18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格式第19号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 第20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臵换前期投入公告格式 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 第22号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 第23号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 第24号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 第25号上市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 第26号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 第27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 第28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 第29号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 第30号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 第31号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 第32号债券发行公告格式 第33号债券上市公告书格式 第34号上市公司债券回售公告格式 第35号上市公司债券付息公告格式 第36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公告格式 第37号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 第38号上市公司债券兑付暨摘牌公告格式 第39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

合作备忘录范本七篇

合作备忘录范本七篇 篇一:合作备忘录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XX教育是XX理工学院、XX医药大学在XX的教学站点。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科教兴国的方针,积极推进教育体制改革,适应新形势下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东莞市盛世宏扬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以下简称乙方)就合作招生等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性质以及办学层次 1、专升本科2.5 年业余、3 年函授;高中起点本科5年业余、函授; 2、大专2.5 年业余、3年或4年函授; 二、招生专业:(见当年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以上专业面向乙方所在的市或周边地区招生,考生按当年成人高等教育的政策规定报名、考试,经省招办批准录取后,方可取得学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招收未录取的人员就读,经甲方同意跟班进修的学员,视为跟读生,甲方 承认其所学科目的成绩,但学籍应从该省招办录取后才能开始计算。 三、毕业取得学籍的学员,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所有科目考试考查合格并通过毕业鉴定,即可获得全国上网、电子注册的成人教育专、本科

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其学历。 四、甲方职责 1、确保招生录取计划指标的落实,并按当年的招生政策和程序作好录取工作; 2、制定符合专业特点及其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确保面授时间的安 排以及考试考查等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3、建立和管理学生学籍; 4、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证书,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对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发给结业证、肄业证或成绩证明; 5、全权负责考生赴长沙或岳阳参加全国统考的各项事宜,乙方应全力配合; 6、负责为乙方提供教材。 五、乙方职责 1、乙方应根据自身资源开展招生、教学工作; 2、乙方按国家教育方针和有关教育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 3、招生合作有效期内,认真地做好招生宣传咨询工作和报告登记事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2017年修订稿)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9号: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8月22日发布,2017年3月1日修订)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充分保护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权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备忘录。 一、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需将股东大会通知单独发布,不得夹带在其它公告中混合发布,也不得将股东大会通知作为其它公告的附件刊登。 2、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标题必须包含“股东大会通知”字样,并保证公告内容与标题相符。 3、股东大会通知发布后,公司需要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的,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3个交易日内、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 4、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

股东大会延期的,应当满足本条前两款的要求。 5、在计算股东大会通知日期与召开日期之间的间隔时,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不计算在间隔期内。股东大会通知于早间或午间发布的,从发布当日计算间隔期;股东大会通知于晚间发布的,从次日开始计算间隔期。 6、上市公司通过网上业务专区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必须选取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类别,公告电子文件名必须包含“股东大会通知”字样。 7、股东大会召集人或提议人应提供证明文件,以证明该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例如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提供董事会决议;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提供监事会决议;股东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提供该股东的提议函和持股10%以上的证明。如果召集人或提议人有明确的授权,可以由被授权方在授权权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二、召开股东大会注意事项 1、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召开。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实施例行停牌。 2、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涉及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和监事的,应披露同意总票数。 3、独立董事、董事会、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等对本次股东

东科信息化应用方案介绍分析

东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信息化应用方案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2016年01月

一、企业信息化应用解决方案 为提升企业现代化进程,联通公司为贵单位提出建设办公OA和移动OA办公云系统,门禁考勤食堂消费手机一卡通系统和通勤车辆位置查询管理系统,我公司现推介如下信息化建设构想: 1、信息化办公解决方案(办公OA系统“云”模式)1.1产品定义 OAABC-企业办公系统,定位于企业应用,助力企业办公信息化所需,具有操作简单,容易上手的特点,只需简单培训或者无需培训,企业即可使用。 基于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模式,以专业的Saas服务理念,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基于Saas云架构的OA信息管理服务,企业无需购买软硬件、建设机房、招聘IT人员,您只需注册一个账户,即可尊享,简单实用的企业自动化办公需要,帮助企业快速的步入信息化管理。 1.2产品功能 1.2.1个人事务 我的考勤 考勤管理是企业实现信息管理的一个重要办公工具,通过考勤平台,可实现对员工的出勤、缺勤管理,以减轻企业自身考勤人员的工作量。从而,为企业人事在月底对员工的绩效评估、核算工资,提供重要依据。 工作日志 各用户可每天记录工作内容,及时反馈信息与沟通。部门领导可查看本部门员工日志,最高领导可查看所有日志列表,也可按部门查询日志。部门领导可查看下属日志,同级别的工作日志是不可见的。领导与部门主管可对日志进行批示,增强互动性,有利于工作管理与指导以及知识平台建设。有批复内容的,将在下行显示批复内容,批复人与部门,批复时间与更新时间。

通信录包含个人通信录和企业通信录,个人通信录负责记录自己相关的朋友,同学、同事、家人等相关的通信信息;企业通讯录负责记录企业内部、企业上下级之间的通信信息,由企业组织机构自动生成,也可以手工录入企业通信录;帮助您储存、维护和管理好友、同事的个人照片、电话、邮箱、地址等联系信息的通讯录! 备忘录 备忘录是我们记录曾经做过的事情的一个窗口,可以把我们做过的任何事情都记录到这里,我们需要的时候就可以去查询,去翻阅。以随心所欲的方式进行编写,把手边的任何事情都可以记载下来,需要的时候就可以查询,方便使用。 客户管理 建立企业客户档案、客户资料、客户跟踪、客户服务,以客户为中心,最大化的为企业带来新的价值 我的文档 文档管理功能是企业以及个人存放文件的窗口,对于企业可以对企业内部的资料(包括:规章制度、生产资料、图纸、党群资料等)统一管理后,通过权限共享给相关的人员查看。对于个人可以将自己的私人资料统一存放到服务器上。每个人的资料都是私有的,只有共享给谁,谁才有权限查看该资料邮件管理 超级简单的邮件管理组件,给你简洁畅快的使用感受,而不需要过多的思考压力。恰到好处的简单,你一用便知,并实现邮件附近自动提取功能即时通讯 相较QQ、MSN等个人即时通讯工具,OAABC即时通讯,不仅保留了个人软件操作简单的特点,还解决了企业内部即时信息的交流传递问题。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2017年6月修订)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17年6月修订) 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信息披露,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 (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上市公司签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项目的投资金额适用第一条的规定;不能够控制该项目的,按照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第一条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临时公告中,应当充分披露以下事项: (一)合同签署时间; (二)交易对方情况,包括交易对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主营业务、成立时间、最近一年又一期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交易对方为境外法律主体的,还应当以中外文对照披露交易对方的名称和注册地址等信息;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合同履行风险提示等内容; (五)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具体格式和要求详见《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

四、上市公司签署工程承包合同、PPP项目合同或者新业务合同(所涉商品、工程、劳务等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存在显著差异的合同),达到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标准的,除应当按照第三条的要求披露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一)对于工程承包合同,还应当披露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施工的进度计划、收入确认政策、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对于PPP项目合同,还应当披露PPP项目的投资金额、公司承担的投资金额、合作模式、运作方式、项目期限以及公司的收益来源等内容。 合作模式是指公司与政府部门等合作的具体形式,如单独经营、合资经营等。涉及成立项目公司的,应当披露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达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关标准的,还应当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披露相关内容。 运作方式是指PPP项目推进的具体模式,如“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建设-拥有-经营”模式(BOO)、“移交-经营-移交”模式(TOT)等。 收益来源是指公司的具体获益方式,如参与建设获得收益,通过运营获得收益等。 (三)对于新业务合同,还应当披露进入新业务领域的原因,以及新业务的可行性论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配备相应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质、是否已有明确资金来源等,并分析新业务领域的行业竞争情况、平均盈利水平(如毛利率)及其与公司现有业务盈利水平的对比情况。 五、上市公司参加工程施工、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到本备忘录第一条所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 六、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时,应当按照《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doc

附件: 信息化项目管理制度 1总则 1.1 目的 为规 **** 集团公司新建、扩建、改造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实施管理,保证项目 质量,顺利交付,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1.2 适用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自行承建或由外部供应商承建的新建、扩建、改 造、升级和优化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 1.3 信息化项目分类 集团公司信息化项目分为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和信息化应用系统项目。信息 化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支撑信息化应用的网络线路、交换设备、安防 监控、视频会议、调度、行政通信设施等;信息化应用系统项目包括但不限 于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各类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 1.4 承建单位资质 由外部供应商承建的信息化项目,承建单位应为独立法人单位,具备承担信 息化项目的人员、财力、物力等各项基本条件,且具有承担相关项目的优势 条件,非特殊批准,原则上不允许转包分包。 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4.1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4.2 从事本行业信息化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1.5 职责 1.5.1 信息中心 1.5.1.1 负责集团公司提出的信息化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1.5.1.2 协助配合各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信息化项目; 1.5.1.3 协助各项目提出单位整理项目技术需求; 1.5.1.4 负责审核信息化项目技术协议或实施方案; 1.5.1.5 负责信息化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技术方案问题的协调解决; 1.5.1.6 参与信息化项目的验收确认工作。

1.5.2 项目提出单位 1.5. 2.1 负责整理信息化项目技术需求; 1.5. 2.2 负责编制信息化项目技术协议或实施方案; 1.5. 2.3 负责组织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工作; 1.5. 2.4 负责组织信息化项目的验收确认工作,确认合同完成。 1.5.3 项目承建单位 1.5.3.1 负责编制所承建信息化项目建设实施技术方案; 1.5.3.2 按照确认后的技术方案组织项目的实施; 1.5.3.3 按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1.5.3.4 按时向项目委托方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1.5.3.5 负责完成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 1.5.4 企管部 1.5.4.1 参与项目工作,为项目提供制度保障,为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相关建议与 制度资源支持; 1.5.4.2 协助解决项目进程中所涉及的组织机构、职责分配及制度流程的优化调整 问题; 1.5.4.3 协调项目实施中各部门的业务流程优化和改进; 1.5.4.4 协助项目小组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为公司后续信息化系统建设积累管理和 实施经验; 1.5.4.5 配合信息中心制定和完善项目交付之后的运行管理办法,保障信息化系统 的正常运行使用。 1.5.5 其他相关业务单位 1.5.5.1 积极参与项目实施过程,提出信息化需求,优化和改进本单位的业务流程; 1.5.5.2 积极配合项目组的工作安排,按下达计划任务确保及时完成项目所需工 作; 1.5.5.3 项目交付之后,严格遵守信息化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保障信息化系统的正 常运行使用。 2管理容 2.1项目立项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2016年修订稿)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定期报告 披露相关事项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发布,2016年12月修订) 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定期报告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会计年度(以下简称“年度”)的年度报告及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当在每年的8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在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的第三季度报告。 (二)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

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4月30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报告; 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的半年度报告; 每年10月新上市的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当在本年度10月31日之前披露本年度第三季度报告; (三)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4月30日前披露年度报告或第一季度报告的,应当在4月2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预计不能在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当在8月2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预计不能在10月31日前披露第三季度报告的,应当在10月2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在向本所报告时应当同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公司,本所将按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原则统筹安排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如有特殊原因需

HIS医疗信息化建设方案(整理版)

医疗信息化解决方案 福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2018年4月

1.项目概述 1.1.项目背景 1.1.1.医院简介 (医院简介) 1.1. 2.信息化现状 (医院信息化现状) 1.1.3.存在的问题 1.1.3.1.存在的主要问题 ?信息化建设得较早,院内HIS、EMR等软件是早期版本,存在着功能欠缺、设计落后、服务跟不上等问题,原有系统已不能满足医院不断发展 的业务需求,而且信息化建设前期缺乏统一的规划,系统的可扩展性受 到限制,应用性也比较局限。 ?系统供应商繁杂,导致系统之间的接口数量众多,而且目前使用的系统中还存在着相互不兼容、不能有效集成、信息共享等问题,需要在今后 的信息化建设中予以解决。 ?在临床、医技方面信息化程度有待提高。 ?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电子病历基本架构和数据标准》已经出台,国际化标准HL7(医疗服务信 息网络通讯协议)已经颁布,《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自2017 年4月1日起实施,现有系统与这些标准有较大差距,导致系统可扩展 性差;系统还是停留在事务处理层面上,没有实现深层次的数据挖掘, 无法有效辅助院领导的管理决策及医护工作人员医疗决策工作。 ?由于病人数量多,系统数据运算负荷大,导致系统运行速度低,高峰期

将直接影响医院诊疗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随着医院业务的扩大及时 间的积累,信息系统数据量显著增长,医院目前使用的部分操作系统已 不能较好地进行处理,导致出现速度变慢、不稳定等问题,因此部分基 础设施及操作系统需要进行更新换代。 1.1.1.1.解决途径 充分利用和整合医院现有的信息资源,构建一个全新的集临床诊疗、药品管理、经济管理、后勤管理、综合管理为一体的统一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医院病人、物资、财务、医疗、管理及综合服务等所有信息的全方位管理,全面提升医院的现代化水平。 1.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2.1.政府对医院信息化建设有明确的要求 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医疗卫生信息化的建设,国家卫生部近年制定了《卫生信息化建设“九五”规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全国卫生信息网建设总体方案》、《全国卫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2003-2010年)》等纲领性文件,提出了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奋斗目标。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奋斗目标是,到2010年,建立起功能比较完备、标准统一规范、系统安全可靠,与卫生改革与发展相适应的卫生信息化体系,经济发达地区卫生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技术应用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其余地区卫生信息化建设要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前列。 1.2.2.市场需求是建立数字化医院的强大推动力 随着医疗体系不断完善,保险制度和各种医保产品不断丰富,国外医疗服务竞争者的不断涌入,医院在今后几年的竞争将逐步加剧,特别是目前医院正处于“更新换代”、“改造就医环境”的建设时期,同时也是医院管理模式改革的关键时刻。如何在这样的环境下提高医院的总体竞争力,是摆在医院领导面前的关键问题。除了必须不断提高医院的专业医疗水平外,还必须为病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特点

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特点 1、问:为什么说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公告是事前登记而不是在公告前对信息的真假进行审核? 答: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而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深交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要求相关人员对此签署承诺,如果经审核发现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深交所将会作出相应的处理。 2、问:创业板上市规则专门规定了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其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上市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2)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3)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推介备忘录

推介备忘录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某集团通用软件有限公司 私募融资推介备忘录 目录 页数执行摘要……………………………………………………………………………………….. 经营业绩与财务预测………………………………………………………………………….. 管理层………………………………………………………………………………………….. 公司结构……………………………………………………………………………………….. 融资……………………………………………………………………………………………..

融资需 求……………………………………………………………………………… .. 资金用 途……………………………………………………………………………… .. 投资结 构……………………………………………………………………………… .. 公司经营状况………………………………………………………………………………….. 概 述……………………………………………………………………………… …….. 行业背 景……………………………………………………………………………… .. 解决方 案……………………………………………………………………………… .. 策略与发展计 划………………………………………………………………………..

产品…………………………………………………………………………………….. 客户…………………………………………………………………………………….. 销售、市场与供应…………………………………………………………………….. 服务与技术支持……………………………………………………………………….. 研究与开发…………………………………………………………………………….. 策略联盟……………………………………………………………………………….. 竞争力分析…………………………………………………………………………….. 员工……………………………………………………………………………………..

_合作备忘录(模板)_

【】分布云智慧平台 投资合作备忘录 本备忘录由以下当事人于2014年【】月【】日在【】签署。 甲方:【地方管委会】 负责人:【】 地址:【】 乙方:【国有平台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丙方:江苏广和慧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庆雪 地址:常熟市湖山路99号广和大楼 鉴于: 1.甲方是【】市发展重点区域,是“十二五”期间【】市重点打造的【】区,是【】市现 代服务业集聚区之一,为尽早形成产业集聚达到产业区域整合和提高产业集群效应的最终目标,拟以一事一议招商引资方式吸引丙方将【】分布云智慧平台运营公司注册投资到甲方所辖区域。 2.乙方是拥有先进理念的【管委会】的全资公司,拟在【】区推进信息化、数字化分布 云平台规划建设工作。 3.丙方是拥有电信增值业务、呼叫中心、信用评估资质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重点软件 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并且拥有一系列包括品牌、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国际化经营管理团队,专业从事分布云智慧平台(分布云数据中心)规划建设、销售租赁、运营管理的高科技企业。 4.各方就依托丙方以及丙方关联公司的行业、专业团队优势,以甲方政策、服务、区域 优势,共同合作在【】区规划建设政府分布云智慧平台(分布云数据中心),大力发展服务外包、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信息产业解决方案推广,以政府买单服务方

式、以市场换取产业发展,积极引进境内外产业上下游企业快速聚集【】区。 据此, 备忘录各方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签署本备忘录。 一、公司设立与奖励 1.1.丙方在甲方所辖区域内出资注册成立专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负责 分布云平台运营管理。 1.2.甲方委托乙方出资1000万并委托丙方在其所辖区域内规划、建设“【】分布云智慧 平台”(以下简称:分布云平台)。 1.3.乙方不可撤销的委托项目公司以服务外包方式就分布云平台进行为期不低于10年 运营管理。项目公司的上述运营权是唯一的具有排他性。 1.4.甲方负责提供: 1.1000㎡办公场地,300㎡底层机房场地,全部给予5年免租金,并确保签约后 7工作日内即可交丙方进行分布云平台规划建设; 2.上述面积的全部装修并承担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装修、双回路供电、 每路供电不低于300KW、UPS、柴油发电机、三家运营商光缆接入机房、负 责载体承重(IDC机房机柜区域载体静态承重载荷确保不低于600KG/平米, UPS与电池区域载体静态承重载荷确保不低于1000KG/平米)及消防通过相关 国家标准验收等; 3.教育用电价格(0.52元/度); 4.税收优惠政策。 1.5.乙方负责提供 1.委托建设1000万元资金; 2.委托丙方运营。 1.6.丙方负责提供: 1.提供10年运营所需资金(项目所需电费、水费及电讯费用及所有人力成本等); 2.提供与分布云平台技术相关的所有运营方案; 3.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及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4.提供后续运营服务; 5.提供能满足当地需求的行业解决方案;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 财务报告披露注意事项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及披露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2009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和XBRL系统填报所反映的问题,现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15号编报规则”)的执行注意事项规范如下,请各公司自2010年度报告起按本备忘录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公司财务报告。 一、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一)审计报告”的披露调整 公司在按照15号编报规则的附件(一)披露“审计报告”时,应当在表格之前披露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的审计报告全文。 二、 15号编报规则附件“(二)财务报表”的披露调整 1.在财务报表表头添加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或编制年度。 2.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发放贷款及垫款”项目,改为“发放委托贷款及垫款”。 3.在合并利润表下增加注:“编制合并报表的公司,只需计算、列报合并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无需计算、列报母公司口径的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4.在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后添加“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项目。 5.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上年年末余额”,应列报上年度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的“本期期末余额”。 6.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在“(六)专项储备”后增加“(七)其他”项,用于列报不应归属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一)净利润”至“(六)专项储备”的其他项目。对金额重大的其他项目,公司应在对应项目附注中予以说明。 三、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三)公司基本情况”的披露调整 15号编报规则附件“(三)公司基本情况”表格修改为: 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应披露公司历史沿革、改制情况、行业性质、经营范围、主要产品或提供的劳务,主业变更、公司基本组织架构等内容。 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若从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起运行不足三年的,应说明设立为股份公司之前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主体及其确定方法和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四、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的确定 15号编报规则及其附件中的“持股比例”填列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份额的比例,“表决权比例”填列直接持有的比例和通过所控制的被投资单位间接持有的比例。 五、15号编报规则“第二节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和15号编报规则附件“(四)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前期差错”的披露调整

合作备忘录

合作备忘录 甲方:江苏鑫亿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乙方:常州妇幼保健院代表: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XXXXXX就2016年甲乙双方信息技术合作与服务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协商,双方交换意见,提出合作总体要求,初步达成共识。为便于将来继续洽谈,现形成备忘条款如下: 一、依据双方交谈,甲乙双方将坚持“深化服务、浅化合作”共识。双方将改变以往“合作推动服务”的模式,甲方将从乙方角度出发,以加强乙方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为目的,挖掘服务机会点,不断深化信息技术建设内容,进一步满足乙方多层次、高质量的切身利益需要,注重售后追踪服务,强化客户关系,以优质服务促进合作共赢,达到双方长期合作。 二、甲乙双方将不断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取长补短的作用。甲方为乙方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不断提升乙方人员技术素质,帮助乙方人员更好更充分使用甲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专业性业务指导,为甲方人员在考虑技术革新、产品结构调整和产品功能优化升级方面打开新思路、树立新观念。双方表示将坚持加强技术交流,为甲乙双方应对市场竞争,依靠技术创新推动产品创新、提升服务质量做出努力。 三、甲乙双方加强配合,保障移动医疗APP项目的顺利开展。甲方为乙方不断开发和完善移动医疗APP服务项目,充分满足乙方实际需求,乙方配合甲方人员的相关工作内容进展,促进项目有序、顺利推进。 四、甲乙双方强化课题合作,强调课题实效性、产品专业性。双方信息化合

作项目以课题研究为基础,注重资源整合,甲方为乙方提供开发技术,乙方为甲方提供研究思路,充分利用双方建设性的观点和方法,促进学学相长、启迪思想碰撞、共同研究课题、提升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不断深化合作课题的创新意义与实际意义。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7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 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的,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制作申请文件。发行人配股、公开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适用本准则附件1;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适用本准则附件2。 第三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核需要, 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五条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 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条保荐机构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在提交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第七条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 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第九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XXX公司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字样。 发行申请文件的扉页上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必须与目录中的页码相符。页码标注的举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1,4-1-2,4-1-3,……4-1-n。 第十一条在每次报送书面文件的同时,发行人应报两份相应的电子文件(应为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募集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二条未按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可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 2.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适用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政策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 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1、问:据说创业板临时报告实行实时披露,是这样吗? 答:是的,创业板临时报告实行实时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三点三十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在公共媒体中传播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上市公司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等紧急情况下,公司可以申请相关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2、问:创业板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上有哪些特别要求? 答:首先,采取业绩快报制,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规定,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其次,强调要披露内控制度检查意见及募集资金专项审核报告。公司报送定期报告时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和 评估后发表的专项意见;上市公司仍有募集资金在使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3、问:创业板上市规则对公平信息披露原则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答:《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上市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2)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保密工作,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来落实公平信息披露原则。 (3)上市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

(年度报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12年1月29日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年报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年报编报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社会中介机构等相关各方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证监会公告[2008]43号)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和金额,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提供必要说明,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非经常性损益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核实。 上市公司在年报全文和摘要中披露最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时,最近三年涉及非经常性损益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规定的非经常性损益最新统一口径披露。 二、每股收益的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年报准则》”)等规定,在年报中按以下原则计算并披露最近三年的每股收益:

(一)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IPO、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根据股份变动的时间对股本总额进行加权平均。 在报告期结束后、年报对外披露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最近三年每股收益无需为此调整,各年度的每股收益仍按各年股本总额的加权平均数计算;但是,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增加披露报告期(T年)“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最新股本总额。 (二)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等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按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即调整以前年度的每股收益)。例如,上市公司在T年度内实施了每股送转C股的送股转增方案,T-1年度、T-2年度调整前每股收益分别为A和B,则在披露T年年报时,T-1年度、T-2年度的每股收益应分别按调整后的每股收益A/(1C)和B/(1C)列报。 在报告期结束后、年报对外披露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年报“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最近三年每股收益需进行调整,各年度的每股收益应以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 三、年度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经营目标的披露 年度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经营目标在较大程度上涉及上市公司对未来经营业绩的预计,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有潜在重大影响,上市公司在编制时务必恪守审慎客观的原则,立足实际,避免误导投资者。 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中披露年度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经营目标时,应对比披露新年度的计划数据、上一年度的实际数据和增减变动百分比,充分提示预算、计划、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例如:上述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经营目标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2019年修订)》

附件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 (2019年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者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节能环保服务业务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工程承包(EPC、EP)、建设-转让(BT)等方式承建节能环保工程(以下简称节能环保工程类业务),或者通过合同能源管理(EMC)、建设-运营-转让(BOT)、运营维护(O&M)、建设-拥有-经营(BOO)等方式提供节能环保特许经营服务(以下简称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业务)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 - 1 -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的,新签订单金额或投资金额达到本指引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节能环保服务业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工程类业务的,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本指引附表一的披露格式,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区分不同业务类型披露报告期内新增订单(以收到《中标通知书》或签订《框架性协议》等文件为准,下同)数量及合计金额、新增订单中尚未签订合同的数量及合计金额,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订单数量以及合计确认收入金额、期末在手订单数量以及合计未确认收入金额等内容; (二)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内订单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3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正在履行的订单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订单金额、业务类型、项目执行进度、本期确认收入、累计确认收入、回款情况等内容,项目进展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期的,应当说明并披露原因。 第五条上市公司从事节能环保特许经营类业务的,在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本指引附表二的披露格式,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区分不同业务类型披露报-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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