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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口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宣传手册

城口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宣传手册
城口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宣传手册

城口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宣传手册

一、转户原则

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意愿,自愿转户,自愿退地,自愿参加社会保险。

二、城口县户籍制度改革总体目标

城口县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分两个阶段推进:

1、2010至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登记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9000余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13.48%上升到30%。

2、2012至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到2020年,县城集聚10万人,各乡镇聚集城镇居民5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

三、户籍制度改革“农转城”申请条件、手续、办理方式及相关证明解释

(一)购买商品房转城镇居民(3个工作日办结,派出所审批)

1、申请条件

农村居民购买商品房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2、申请手续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产证明;

(4)有随迁人员的,需提供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在购房地派出所农转城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二)务工经商转城镇居民(3个工作日办结,派出所审批)

1、申请条件

农村居民务工经商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1)主城九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远郊(区)县城3年以上;

(2)具备合法稳定住所。

2、申请手续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住房证明;

(4)有随迁人员的,需提供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在务工经商地派出所农转城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三)投资兴办实业转城镇居民(3个工作日办结,派出所审批)

1、申请条件

农村居民投资兴办实业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主城九区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远郊区县城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者1年纳税2万元以上;

(2)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2、申请手续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住房证明;

(4)纳税证明;

(5)有随迁人员的,需提供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在投资地派出所农转城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四)农村居民就近就地转城镇居民(当场办结)

1、申请条件

农村居民自愿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2、申请方式

持本人及随迁人员户口簿、入户申请表、在户籍地派出所农转城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五)三投靠人员转城镇居民(当场办结)

1、申请条件

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自愿登记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2、申请手续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及投靠人员的户口簿;

(3)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在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六)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转城镇居民(当场办结)

1、申请条件

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父母,登记为城镇居民,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2、申请手续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及子女的户口簿;

(3)有随迁人员的,需要提供随迁人员的户口簿、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在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农转城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七)大中专学生转城镇居民(当场办结)

1、申请条件

大中专学生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2、申请方式

持本人户口簿、录取通知书或就读证明,到入户地派出所农转城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八)优秀农民工转城镇居民(当场办结)

1、申请条件

本县籍优秀农民工及其他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自愿转户的,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2、申请手续

(1)入户申请书;

(2)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优秀农民工证书或者文件;

(4)有随迁人员的,需提供结婚证及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方式

申请人在务工经商地派出所农转城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九)农村五保对象转城镇居民(当场办结)

1、申请条件

本市农村籍五保对象自愿转户的,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2、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户口簿、五保对象证明,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农转城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十)农村籍退役士兵(官)转城镇居民(当场办结)

1、申请条件

本市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其他条件限制。

2、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入户申请书、退役士兵(官)证明、本人身份证,在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农转城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十一)相关证明材料的解释

入户申请书:入户地派出所提供规范转户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

户口簿:是指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颁发的登记簿,需加盖户口专用章。

居民身份证:是指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遗失补办,主城区5个工作日,远郊区县10个工作日领证。

房产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按揭合同、遗失的凭房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住房证明:居住公租房、廉租房,由房管部门出具租住证明;居住单位宿舍,由用工单位提供居住证明;在亲属处居住,由亲属提供居住证明;租赁私房,凭租房合同或协议。

务工证明:包括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其他用工证明,连续在多个单位工作过的,应分别到工作单位开具务工证明。

经商证明:是指工商营业执照。

结婚证明:是指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遗失后到原办理部门补办。

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具体可由公安派出所、村社或由单位出具。

纳税证明:是指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

就学证明:是指招生录取通知书或高等学校、中等学校出具的在校证明。

优秀农民工证明: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优秀农民工证书或表彰文件;或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年度的表彰文件。

农村五保户证明:是指由县民政部门颁发的五保证或证明材料。

退役士兵(官)证明:是指部队颁发的退役证明,或县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

四、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待遇

按照充分保障农民利益和充分考虑城镇承受能力的原则,针对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三件衣服”和城市社保、教育、住房、就业、医疗“五件衣服”,为农民转户进城设计了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

(一)关于自愿退出农村土地的补偿问题

农村居民转户后,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农村居民转户后自愿退出土地的,按以下标准补偿。

1.自愿退出承包地的补偿

现以城府【2010】240号文件确定标准(最终以市上平衡批复为准)如下:

(1)坡度25度以内(不含),人均承包地面积2亩以内(含2亩),每亩每年补偿600元。

(2)坡度25度以内(不含),人均承包地面积2亩以上,每亩每年补偿500元。

(3)坡度25度以上,人均承包地面积2亩以内(含2亩),每亩每年补偿400元。

(4)坡度25度以上,人均承包地面积2亩以上,每亩每年补偿300元。

说明:1.补偿年限:自转户之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数据确认:退出的承包地以退出时的现状为准,坡度以专业部门用科学方法测量数据为准,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为准。人均承包地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中,承包人口人均获得的承包土地面积。计算人均承包地面积时,使用2010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

2.自愿退出宅基地的补偿

一是房屋补偿:

钢砼结构300-33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40—3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165—240元/平方米,土墙结构135—18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45—120元/平方米(具体以城府发【2008】33号文件为准)。

二是构筑物补偿:具体以城府发【2008】33号文件为准。

三是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按渝国土房管【2010】384号文件规定每亩不低于9.6万元,具体补偿标准以县国土房管部门制定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管理办法及地票价款使用监管具体实施细则为准。

(二)关于3项保留的问题

一是保留林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林权已经确权到户,继续保留,转户居民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

二是保留计划生育政策。农转城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后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政策。

三是保留农村各项补贴。农民目前享受的农村种粮直补、农机具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惠农政策,在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经营权之前继续保留。

(三)关于5项纳入的问题

农村居民转户后社保、教育、住房、就业、医疗纳入城镇保障体系,实现转户进城后“五件衣服”一步到位,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一是社会保障。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养老保险。具体分三种情况,凡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或已经失去土地的,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享受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这类政策缴费低,待遇高;未退出宅基地的,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统一组织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国家对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市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此外,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二是教育保障。本县中小学校对农村居民转户进城适龄儿童入学没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转户后就近的学校插班入学。农村籍学生户口转移后,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其独生女学生继续享受高考加分政策。符合规定的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继续享受放宽学历条件和放宽合格分数线政策。

三是就业保障。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属于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其在城市稳定就业;自主创业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

四是住房保障。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转户居民,可以获得与征地标准的住房及其构附着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鼓励转户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符合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五是医疗保障。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报销范围和标准都高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同时,转户居民也可以选择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五、具体案例对比分析

案例1:张某,今年66岁,居住在某敬老院,系该区集中供养农村五保户,享受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200元。自重庆市推行城乡户籍改革后,张某按照户改相关程序由农村户籍转为城市户籍,享受城市“三无”待遇,每月享受城镇低保275元,每人每年3300元,比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多了1100元/年。

案例2:刘某,今年63岁,未婚,居住在某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经本人申请,民政局审批,刘某享受农村五保,供养方式为:散居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1700元。自重庆市推行户籍改革后,刘某按照户改程序由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后,在镇中心敬老院居住,并享受城市“三无”待遇,每人每年3300元,比农村五保散居供养标准整整多了1600元/年。

案例3:李某,今年43岁,系肢体一级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妻子身患重病,有一女儿正在念大学,全家生活十分困难,年收入为1200元。经民政局审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结合李某的家庭收入并按照现行的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1400元)对此户的低保金进行差额补助,加上残疾保障金20元/月和农村重点保障金20元/月/人,合计为:合计为:1400元/人×3人-年收入1200元差额+240元/年/人(残疾保障金)+240元/年/人(农村重点保障金)×3人=3960元/年。

自重庆市推行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后,李某按照户改程序由农村户籍转为城市户籍,其家庭收入未变,但身份却发生了改变,经民政局审批享受城市低保,结合李某的家庭收入并按照现行的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240元)对此户的低保金进行差额补助,加上残疾保障金20元/月和城市重点保障金35元/月,合计为:240元/月/人×3人-100元/月(每月家庭收入)+20元/月(残疾保障金)+35元/月(城市重点保障金)×3人=745元/月,745元/月×12月=8940元/年。

家庭收入不变,仅仅是户口由农村转为城镇,享受的城市低保金就比农村低保金整整多了4980元/年。

案例4:赵某,某镇某村村民,自愿整户退出宅基地,其房屋产权证上房屋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房屋为两层砖混结构,按照砖混结构300元/平方米计算,可得原房补偿150×300=4.5万元。宅基地占地面积0.13亩,按照每亩不低于9.6万元标准予以补偿,可得宅基地补偿1.248万元;两项合计补助5.748万元。除这两笔补偿外,还有构筑物补偿,如水井、院坝、粪池等。

案例5:朱某,某乡某村人,现有家庭人口5人,有承包地8亩,2010年8月已流转给重庆某农业公司,租金标准为每年每亩500元。朱某一家自愿转户后,仍可照常领取租金收益4000元/年。另外,还可以照常享受附着在农村土地上的惠农强农政策,且城市社保、教育、住房、就业、医疗“五件衣服”一步到位。

案例6:刘某,某村人,家庭人口6人,有承包地10亩,刘某自愿退出全部承包地。因该集体经济组织愿意出资给予刘某一次性经济补偿,经双方协商,该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按每年每亩500元标准,承包年限下余18年,故每亩以9000元的一次性补偿标准给予补助,并经该乡人民政府批准,刘某可获承包地补偿9万元。

案例7:孙某,40岁,某镇城镇居民,学校教师,父母在农村务农,父亲65周岁,母亲63周岁,符合投靠转户条件转户,退出宅基地。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办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父亲需缴纳2.8万元(15000元+1300元/年×10年),母亲需缴纳3.06万元(15000元+1300元/年×12年),共计缴纳5.86万元,按现行标准,每人每月可领取500元的养老金。到70岁后,可享受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每月50元,75岁再增发50元。去世后每人可获得2000元的丧葬补助费和15个月本人养老金的一次性救济金。扣除死亡时一次性领取的待遇,其个人缴费部分37个月后即可全部领回,到75岁时,可多获得养老金约9.5万元(若按580元/月计算,可多领约12万元)且未包含今后养老金标准提高的部分。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个人缴纳费用中扣除已支付养老金和死亡待遇后还有余额的,则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案例8:李某,某镇某村人,在县城务工且有合法固定住所,三十二岁,其父母、子女均在农村,父亲61周岁,母亲58周岁。现一家五口转户进城,只退出宅基地,不退出承包地。本人和妻子可随企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标准从原来的12%提高到20%。其父母参照征地政策参保,父亲缴3.32万元

(15000+1300元/年×14年=3.32万元),母亲缴3.71万元(15000+1300元/年×17年=3.71万元),合计缴费7.03万元。按现行标准,每人每月可领取500元的养老金。去世后,每人可获得2000元的丧葬补助费和15个月本人养老金的一次性救济金。扣除死亡时一次性领取的待遇,其个人缴费部分4年零3个月即可全部领回,到75岁时,其父母可多获得养老金13.47万元(若按580元/月计算,可多领约17万元),且未包含今后提高标准部分。

案例9:王某,某镇某村人,本人55周岁,妻子50周岁,家庭人口2人(儿女已另成家),自愿转户并退出宅基地。夫妻俩可参照征地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按4.1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缴费。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可按当时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按月领取养老金,直到去世。当然,如果王某夫妇不愿意缴这么多钱,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缴费标准较低、待遇也相对较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案例10:周某,32岁,妻子30岁,孩子7岁。周某在城镇企业务工,妻子待业,符合转户条件,现转户为城镇居民。周某可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费,2010年个人最低每月缴费123.92元。妻子从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之月起,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0年最低每月缴纳309.8元。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按当时的标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

案例11:张某,在主城区某单位长期务工,单位为他办理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户籍制度改革启动后,张某到辖区派出所申请转为城镇户口,张某原参加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按规定转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近期,张某生病在我市某三级医院住院,花费13670元,职工医疗保险报销9851.5元。如果张某没有转户,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只能报销8113元,比职工医疗保险少报销1738.5元。

案例12:孙某,长期在主城区经商,户籍制度改革启动后,孙某转户为城镇居民,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前不久,孙某在我市某三级医院生病住院,花费21598元,职工医疗保险报销16590.3元。如果孙某没有转户,孙某之前参加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只能报销8768.78元,比职工医疗保险少报销7821.52元。

案例13:王某,女,35岁,在主城区企业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满10年,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转户条件,现已转为主城区城镇居民。转户前,王某以农民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转户后,王某以城镇职工身份参加失业保险。转户后不久,王某被用人单位辞退,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是按现行570元/月标准,可领取失业保险金19个月,共计10830元;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可一次性报销医疗补助,补助标准按住院医疗费总额的70%报销;三是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可一次性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标准的抚恤金;四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如果王某没有转户,仍为农村户口,她被用人单位辞退后,只能领取按其参保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50%计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共计5415元。与上述转户后的待遇相比,差别很大。

案例14:小陈,某村退役士兵,实行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转户后,实行自谋职业,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偿18000元。同时享受就业培训、资助中职教育等后续安置服务。如果小陈没有转户,就不能获得安置补偿。

案例15:万某夫妇,原为某镇某村人。万某夫妇已在重庆主城工作多年,2009年在主城某区购买60余平米住房一套。该夫妇有一对龙凤胎小孩,由于户籍制度改革前受住房面积和学历限制,一家户口迟迟未能迁入。两个小孩刚好7岁,如果户口不能迁入,两个小孩读书要缴30000元的赞助费。万某夫妇均系80后,处于创业阶段,对此深受困扰。户籍制度改革新政出台后,万某夫妇在第一时间赶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了迁户事宜,成为重庆市主城区户口。两个子女开学后不必缴纳额外的赞助费就可就近入学。 .

户籍制度改革2019

三一文库(https://www.sodocs.net/doc/ba2782788.html,)/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户籍制度改革2019 户籍制度改革XX 义项指多义词的不同概念,如李娜的义项:网球运动员、歌手等;非诚勿扰的义项:冯小刚执导电影、江苏卫视交友节目等。查看详细规范 1958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中国按照户口身份来执行科教、卫生、医疗、就业等一系列政策。城乡户籍制度是在我国被普遍批评的一种具有福利身份区隔和歧视性的制度,这一制度制定并形成于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同时也被认定为是“二元经济结构”的最显著标志之一。对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共识是众多改革之中最为充分的,但至今改革幅度仍然很小,未见大规模起步。同时它也是近年来众多改革领域中,改革目标方向路径认识最不统一,被利益绑架最深,最缺乏改革动力的一个制度。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三年之内完成户籍制度改革,其实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XX年7月30日,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得以面世,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制改综述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改革户籍制度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XX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户籍制度改革被列为XX年四项重点工作之一。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

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原则,保障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表国家要求、对标发达地区做法、对接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以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为目标,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良好环境。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职能转变,以数字政府建设为牵引,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行业和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结合实际依法改革创新、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优化审批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集中许可部门的集中审批职责;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原许可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宜划尽划的原则,依法推动有关部门行政许可事项整链条划转至集中许可部门统一行使。 集中许可部门应当根据事项类型归并审批事项,系统性优化再造审批流程。 集中许可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与原许可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加盖的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原许可部门不得要求再加盖本部门行政公章或者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4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转户条件 第四条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

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第七条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证明材料 第八条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关于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关于重庆户籍制度改革的调研报告 一、重庆市户籍改革实施情况 这次社会实践的实践为40天,参加队员有4名。在这段时间里,我们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对实际情况进行了走访了解,以下是本次实践的具体内容: 据网络资料显示,我市统筹城乡制度自2010年8月全面启动以来,坚持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相继纳入市委“十大民生工程”予以重点推进。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到2011年12月底,我市新增城镇居民已突破320万人,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体系已基本完善,各项政策执行情况良好,转户居民合法权益得到政策和措施保障。实践证明,推进进城农民市民化,对于解决民生问题,缩小城乡、区域、贫富三个差距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一是有效地解决了“三农”问题;二是推动了城镇化健康发展;三是扩大了内需;四是加快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五是促进了社会和谐。 二、改革实际情况及分析 为了尽快了解户籍制度改革的实质性进展,我们以此为主题走访了农村地区了解情况,与村民进行了座谈,形式很简单,但内容却很充实。 有村民说到:“我是农村户籍人员,至今没有把农村户口转出,近两年重庆市搞的‘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制度,公司要求重庆市农村户口员工必须转为城市户口,否则就会强制解除就业合同。这下我就很犯愁了!”我是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的学生这次下乡的目的有一个就是调查一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状况。但当我问到这个问题时,该村民说的很直接:“我参加工作时,公司是按照城镇5险1金给我买的保险,如今公司叫我们农转城,转了户口后才能享受到5险1金的待遇。”我当时真的很惊讶,问他为什么没有办理转户,要知道5险1金是很多应聘者的求职标准。他是这么回答的:“我老家这里处于开发阶段,政策说的有3年过渡期,能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在五年之内享受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在退出承包地之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及措施(达阅)

我国户籍制度改革中的问题及措施 2007-04-24 | 作者:高强;张辉 | 来源:城镇建设 | 【大中小】【打印】【关闭】 [ 摘要] 户籍制度改革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如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 城市资源的短缺问题日益显现, 城镇化中的区位差异更加突出, 与其他相关改革不配套等,致使户籍制度改革举步维艰。我们认为户籍制度改革的坚冰正在逐渐被打破, 应继续深化改革, 按一定的目标和步骤, 坚持推进城镇化、公民一律平等、逐步到位、制度协调配套等原则, 探索城乡统一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由户口登记、身份证管理等制度构成的科学的人口管理系统, 实现人口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 [ 关键词] 户籍制度;目标;措施 一、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北京、上海、江苏、江西、浙江、广东、福建、山东、吉林、河南、湖南、四川、河北等地的户籍制度改革,都开始启动。新一轮的城镇户籍改革在全国范围的全面铺开, 堪称是建国以来动作最大的户籍改革措施。户籍改革极大地促进了农村人口的城镇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但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农村人口的基数大、农村与城市的生活水平落差太大等的影响。在城乡二元分割的行政壁垒拆除之后, 当前的户籍改革使一些过去的问题显性化了, 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1.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吴云霞指出,在户籍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以及“蓝印户口”、“红本户口”、“绿本户口”、“咖啡户口”等不同性质和不同形式并存的混乱现象;出现买卖户口的现象;出现了人户分离、空挂户口、双重户口和无户口人员的现象; 出现了暂住期长达10- 20 年“暂住”人口现象等等。 2.出现了新的不平等的问题。城镇居民随着住房、福利、医疗保险、劳动就业等体制改革, 已丧失了原先享有的各种福利。农民则在宅基地审批、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等方面享有着优于城市居民的利益。由于土地转让中城区城郊农民可以获得颇为丰厚的收益, 一些原来转成城镇居民的希望再转回农村户口, 政府不得不严把“非转农”的关口。按属地化管理之后, 当前最主要的问题是: ①土地流转问题。

云南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取消农非农业户口标识

云南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取消农非农业户口标 识 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非婚生育的新生婴儿可落户,在全省取 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的登记管理模式……6月26日,记者从云南省 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获悉,自7月1日起云南将正式启动户籍制度改革,目前实施细则已经出台,以“云南省公安机关户籍制度改革明白卡”的形式通报社会. 其内容如下: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除昆明市主城区(含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下同)和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特定城市以外的建制镇和小城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 亲属,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 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办理居住证分别满1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凭落户人户 口簿、身份证、有效期内的居住证、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人口规模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或其他生活来源,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 定住所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常住户口.

*在昆明市主城区具备合法稳定住所(不含租赁)并实际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凭落户人户 口簿、身份证、缴纳2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居住地申报接迁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 年子女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但人均住房面积不得低于当地对 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在昆明市主城区租住公租房、廉租房和其它租赁性质合法稳定 住所的,按昆明市主城区的积分落户制度办理落户.昆明市主城区的 积分落户制度由昆明市自行制定. ★放宽除昆明市主城区以外的城镇租赁性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可申请本人和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 和父母(含配偶父母)户口,其他直系亲属落户时,人均住房面积不 得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在租赁房屋内落户需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并在公安机关相关系统中报备过租房信息、房屋产权人与租赁 人签订的租房协议、租赁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落户人之间的直系亲属证明材料. ★放宽城镇(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凭落户人户口簿、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相关证明材料可在实际居住地 申报户口,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 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应满足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 庭规定的标准. ★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 *在我省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需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凭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未办理户籍迁移的学生,学校

铜梁县公安局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铜梁县公安局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动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目标任务 结合我县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小城镇、县城区域内聚集,逐步建立城乡人口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2010年-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在两年内新增城镇居民10万人,使我县非农业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19%上升到30%,实现转户人口在县城、小城镇合理布局。 2012年-2020年,在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3万,到2020年新增

城镇居民27万,非农业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3%,形成自由互通、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领导,县局成立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县长助理、局长戴毅、政委罗军任组长,副局长赵廷刚、纪委书记刘宏任副组长,县局指挥中心、政工监督室、警务保障室、治安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治安大队,由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雷宏斌任办公室主任,治安大队户政中队民警为成员,具体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检查、指导和协调。 四、集中解决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 结合我县实际,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集中推动10万本县籍农村居民率先转户。主要对象包括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在市内就读的本县农村籍大中专学生、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农村五保对象等。 五、农村居民转户条件,证明材料和办理程序 (一)转户条件 1、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我国户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思路

我国户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思路 【摘要】:现行户籍制度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特定国情下的产物,表现出明显的社会分割性、等级性、世袭性和功能多元化特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对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以及为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服务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计划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来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经济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问题对策 在我国,户籍法律制度是政府对所辖民户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管理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现行户籍法律制度的依据是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户籍政策,其基本内容是把人口划分成为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两大主要户口类型,并据以实行相应的社会福利待遇。由于我国现行的户籍法律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因此,与其他国家的户籍法律制度相比有很多极具特色的内容。(1)在功能和立法目标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承载了多重功能,具有多重立法目标。即,既要证明主体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又要控制人口流动、维护社会治安,以及为利益和资源的分配提供依据;而一般的户籍法律制度只有证明主体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的功能和立法目标。(2)在指导思想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以“控制”为指导“;而非以“服务”为指导。(3)

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我国的户籍法律制度不仅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而且成为直接进行权利和义务配置的法律制度,对每一个现实的行为主体的利益产生了直接的作用;而一般的户籍法律制度由于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性”的法律制度,具有中立性,则不会对行为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作用。 户籍制度是政府对辖区人口进行管理的一种必要手段,但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户籍有可能异化为政府对人口的等级化或阶层化管理的强制性工具,或者成为一种商品。新中国成立以后,由于我们选择了计划经济的体制,使得政府突然面临一个艰难的问题:大量农村人口希望进城就业而城市根本无法接纳,由此户籍制度逻辑地演化为限制国民自由流动的制度。改革开放以后,户籍制度异化为一种商品,国民流动的选择权以个人的财富多少来确定,客观上形成了对穷人的阶层性歧视和利益侵害。户籍制度改革,核心在于首先解决城市社保制度中国民待遇全国统一的问题,否则难有实质性推进。 我国目前存在的城乡户籍制度制定并形成于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同时也被认定为是“二元经济结构”的最显著标志之一。这一制度被普遍批评为是一种城市对农村居民的歧视性制度。也有舆论认为,这事实上是在一个国度的范围内对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实施不同的国民待遇标准。多年来要求改革这一不合理制度的呼声极为高涨和普遍。近年来这方面的工作应当说有所推进,但进展并不理想,和改革开放27年整整一代人的时间相比,事实上这方面进展十分缓慢。 计划经济时期,形成了多元公有制体系。多元公有制的基本含义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分析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分析 作者简介:王??(1993.03-),女,汉,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学生,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傅龄清(1989.03-),女,汉,北京人,学生,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摘要:本文论述了原有户籍制度的背景以及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的推进,户籍制度也随之不断的调整。其中市场化的不断发展有力的推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动到城市中,城市化的进程则主要表现为在农村中较小范围的征用土地到征用了几乎所有的农村土地,也就是城中村的形成。然而,市场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也将户籍制度的弊端显现了出来。户籍改革的动力包括市场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的拉力、农村的推力以及公民社会的意识不断的增强。 关键词:户籍改革;城市化;市场化;农民工 一、户籍制度产生的背景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了新中国后,中国的局势并不是很乐观。从大背景看,国际局势依然动荡,美苏冷战,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经济封锁,又爆发了朝鲜与越南战争;国内又面临着国民党的剩余势力有待肃清,经济落后,人口众多,各

项事业百废待兴。当时的中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要向工业国转变是十分不容易的。为了保证工业化的充分发展以及发展需要的生活资料的充分供应,就要把一定的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阻挡其向城市流动。于是,以户口为代表的户籍制度产生了。 以户口为代表的户籍制度不但是工业化的发展需要,也是国家为了方便统治管理和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正如詹姆斯.C.斯科特所说的那样“国家机构没有,也不可能有更多的兴趣描述整个社会现实。当时的国家政府只把目光放在了如何将落后的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这样的问题上,虽适应了当时的社会发展需要,但这是一种为了便于管理和经济回报而采取的根本简单化的措施。事实证明,这种只求方便控制和经济回报的国家项目或制度最终是会失败的,比如说,德国的科学林业项目、法国大革命后的法制化村庄及土地清册等。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因 中国在提高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技术水平的提高,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而生产力的变化会引起生产关系与经济基础的变化,而经济基础的变化又自然会影响上层建筑的变化。上层建筑指的是一种意识形态,包括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户籍制度显然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在这里,我将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因归结为两方面:一是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二是市场经济的

【公安方案】东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公安方案】东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 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8〕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8〕63号),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助推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工作目标。统筹东莞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我市户籍制度政策目标。 二、进一步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 逐步调整我市入户政策,优先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进一步优化人才入户政策,畅通入户渠道,逐步吸纳在莞合法稳定就

业满5年,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异地务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东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发改局、市社保局、市房管局) 三、创新人口管理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从2018年1月1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房产、民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部门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统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完善积分入户政策,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社保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配合

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工作简报 (第12期) 户籍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0年9月3日 本期要目 ◇江津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四字决” ◇南岸区扎实有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开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呈现三大特点 江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四字决” 为破解城乡“二元”难题,江津区围绕实施“千亿工业强区、‘一江两岸’区域性中心大城市、统筹城乡发展”三大战略,在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中,着力念好“快、细、实、浓”四字诀,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一、启动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突出一个“快”字 在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会召开后,江津区立即召开了各种会议专题研究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并成立了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8月10日,区政府第81次常务会和8月12日区委108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的“1+3+X”政策文件;8月13日召开全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动员会;8月15日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全面启动了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集中宣传工作。 二、制定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突出一个“细”字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户籍制度改革“1+3+X”政策体系。即1个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3个关于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农村居民转户、社会保障的实施细则和X个具体操作细则;对区、企业和学校、镇街和村(居)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培训,做到培训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明确细化各相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职能职责。 三、推进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措施突出一个“实”字 为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建立五大高校运行机制,确保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和执行政策的高度一致性。一是建立领导决策机制。区委区政府及其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和村(居)、各企业和学校都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指挥机构,确保上下政令畅通。二是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区户改办下设综合协调组、户口迁移组、宅基地退出组等六个工作组,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运转,并坚持每周星期五下午定期召开协调例会,对六个工作组每周工作情况相互通报;三是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转户信息实行日报制度,参保、退地和转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由各镇(街)实行周报制度。区户改办将信息统计汇总后,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并上报市户改办;四是建立政策解读机制。为及时准确解读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方面的难题,制定“发现问题—部门会商—提交领导小组解决—上报重庆—及时反馈—跟踪督办”的解读流程,保证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执行政策不走样。五是建立考核督办机制。区委、区政府明确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年终部门和镇街目标考核重要内容。 四、营造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氛围突出一个“浓”字 结合本区自身工作需要,着力实施了“五个一”宣传工程。即印发了50万份户籍制度改革宣传单和5万册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解读手册,保证每户农民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转户政策解读

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政策解读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s://www.sodocs.net/doc/ba2782788.html, 2010年08月06日 06时05分 市公安局 按:近日,重庆市发布了《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渝办发〔2010〕204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广大群众 了解相关政策,经重庆市政府网站约稿,市公安局就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已于8月1 日正式实施。《办法》放宽了本市级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门槛,分主城区、 远郊区县城、其他乡镇三级城镇设置了更加宽松的准入条件。 一、关于我市户籍人口现状 目前,我市人口直辖以来,我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从31%提高到51.6%, 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仅从19.5%提高到29%,二者差距从11.5个百分点扩大 到22.6个百分点。这种状况,充分反映出我市“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 山区”的特点,表明城乡二元构架并未实现本质转变,现行户籍制度已成为贯彻 落实“314”战略部署和推进城市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瓶颈,是社会矛盾的 焦点之一,改革和破解二元化户籍制度迫在眉睫。 二、关于重庆户籍制度改革历程 “九五”以来,我市户籍管理制度进行过多次调整。以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 革为突破口,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 口准入制”取代了“农转非”指标控制,有效服务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 城镇化进程。“九五”期间(1996年—2000年),保持了计划经济特征,以小 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实施了一系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十五”期 间(2001年—2005年),进一步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条件放宽户口迁移

浅谈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浅谈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一、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现状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过去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下的产物,有着悠长的历史。在计划经济时期,户籍制度是限制农村人口向城镇地区自由流动的有效政治工具,正是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新中国的政权基础和经济基础得以巩固。然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户籍制度正逐步变为了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道路上一道坚固的藩篱。拆除城乡二元户籍藩篱势在必行的,大量农村人口需要拆除户籍藩篱获取崭新生活,我国经济也需要拆除户籍藩篱在特殊的经济转型期赢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然而,这道户籍制度的藩篱如何拆除、拆除的进程快慢等,是一直处在争议中的问题,以政府为主体的户籍制度改革也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初级阶段。户籍制度改革不是政府一条简单的政令就能顺利完成的,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为在制度的背后存在着公共产品的公平分配、社会利益的公平维护、城乡差距的合理缩小等等问题。综览各地区户籍制度改革的大潮,其主要趋向有两类:一类是循序渐进,在原先严格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对人口迁移流动限制有所放宽;一类是彻底放开,对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一视同仁,以人口登记制度取代户籍管理制度。这

两类改革路径的选择,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结果,也正确处理了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或者省会城市可以考虑第二类改革路径,在广大欠发达的城市和乡村应该采取第一类改革路径。 二、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拆除户籍藩篱后,不管是乡村还是城市,不再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人口流动更加自由。户籍制度改革“取消‘身份’限制,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①。然而,传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不仅对社会形态造成了制度性的约束,而且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在意识形态领域都根深蒂固,甚至形成了稳定的固定利益集团。现今对户籍藩篱的拆除,使我们不禁断想,在这个拼经济数量和质量的时代,我们的社会结构告别城乡二元模式到底会对社会各个层面发生什么样的影响? (一)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地区城镇化发展的道路更加平坦 在原先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大部分的劳动力是被束缚在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就算青壮年劳动力被城市生活所

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20】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首都周边地区和非首都周边地区。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和永清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以及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文安县、大城县和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共同区域的落户条件及手续 第一节亲属投靠落户 第五条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交); (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免于提交); 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已投靠子女的父母在未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单独立户前不得申请其他子女投靠。 第六条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七条未成年(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 (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同意); (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 (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 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投靠人以及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交);

忠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地退出补偿与利用实施

忠县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承包地 退出补偿与利用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承包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合法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承包地应当由村、社集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县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承包地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乡镇、村的退出承包地后的补偿、整治及管理、利用工作;

(三)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等渠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按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承担承包地退出后补偿与利用工作。也可接受委托承担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的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周转金的具体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做好退出承包地的管理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章退出和补偿 第七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细则规定的农村承包地退出对象。 第八条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细则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九条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2028年止)剩余年限和年平均流转收益标准给予补偿: (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其承包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给予一次性补偿(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承包地时获得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承包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承包地(含自留地)的补偿标准: 承包地(含自留地)退出按每年600元/亩补助。 第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全部承包地的,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按"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后,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一条转户居民退出承包地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问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问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一、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思路 1、为什么要开展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 答: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缩小城乡差异、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的需要;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率先突破的需要;是提高城市化水平促进城乡一体发展的需要;是根本改变城乡一元化户籍管理体制的需要。 2、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意义? 答: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利,惠及民生;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市化进程;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 3、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分两个阶段推进:

①2010至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登记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300万人,非农户籍人 口比重由目前的29%上升到37%。 ②2012至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80—90万人,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70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0%,主城区集聚城镇居民1000万人,区县城集聚城镇居民600万人,小城镇集聚城镇居民300万人。 4、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统筹规划、自愿有偿、积极稳妥、综合配套、促进发展的原则,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5、市委三届七次全会对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要求?

答:市委三届七次全会把户籍制度改革纳入了十大民生工程,解决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200多万农民工及其家属、40万失地农民和70万农村籍大中专学生的户口问题,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力争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 6、重庆市户籍制度转户重点群体是什么? 答:分两类重点群体: ①有条件农民工及新生代。包括在主城区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在远郊区县城务工经商三年以上的农民工、农村籍的大中专学生和新增退役的农村士兵。 ②历史遗留问题。包括1982年以来全市已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失地未转非人员、城中村未转非人员和农村集中供养五保对象。 7、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的突破口是什么?

2017户籍制度改革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ba2782788.html, 2017户籍制度改革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

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1)

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 社会调研报告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情况 艺术设计学院 环境艺术设计(11)班 孙俊婷 辅导老师:王娜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 艺术设计学院环境艺术设计(11)班孙俊婷20114473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户籍给个制度情况进行了调查与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改革的几点建议。 “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把城镇化发展战略放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位置上”。“十二五”期间,我国城镇化水平预计超过50%。但在新一轮城镇化进程中,我们也面临一系列挑战,诸如怎样摆脱对土地资源的过度依赖,如何有效维护征地农民利益,城镇化人口以何种方式获得同等社会权益等“三大难”。2011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在在中央党校举行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讲话强调,要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建立覆盖全国人口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政策。当前,户籍制度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障碍。因此户籍制度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发展迫切需要的。为此,通过本次调查研究,深入了解户籍制度改革情况,全面分析其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 1.调查对象和方法 本次调查以云南省大理市凤仪镇华营一社为研究对象,以问卷调查的方法进行调查研究。在进行问卷调查时,采用无记名形式,随机发放问卷200 份,回收有效问卷192份,有效率为96% 。人员特征:在外务工人员90 人,占 47% ;学生29人,占15.5% ;在家务农人员72 人,占 37.5% 。年龄特征:50岁及以上 9.9%,40~49岁 14.4%,30~39岁 35.5%, 20~29岁 35.2%,10~2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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