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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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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案件范文

封面新闻记者吴柳锋见习记者钟晓璐

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47.85亩,邻水县林业局怠于履职,导致被破坏的森林资源未被恢复。

近日,全省第二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法院判决确认邻水县林业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继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恢复被破坏的森林资源。

庭审现场。

林地被采石场破坏检察院状告林业局

去年,广安邻水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xx年3月,通过竞拍方式,蒋某某取得邻水县华蓥乡旭升石灰岩矿采矿许可权,随即注册成立“邻水县华蓥乡旭升采石场”,成为采石场法定代表人。

xx年3月,谢某某通过内部承包方式参与经营该采石场。承包经营期间,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谢某某擅自组织人员在该乡作坊沟村修建公路和揭盖山采石,非法占用林地47.85亩。后来,

谢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邻水县林业局未采取任何措施对被破坏的森林资源进行恢复。

去年10月18日,邻水县检察院向邻水县林业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破坏的森林资源。去年11月10日,邻水县林业局回复检察院称,已向采石场法定代表人送达责令恢复通知书,要求其在xx年12月31日前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及森林资源。

之后,邻水县检察院发现,被破坏的林地及森林资源仍处于未恢复状态,遂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据了解,该案是四川省广安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也是全省第二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森林被破坏的现场图。

未依法履职邻水县林业局被判败诉

今年7月13日,该案由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在邻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的庭审,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公诉,邻水县林业局局长到庭应诉。出庭检察人员依法宣读了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

记者了解到,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庭审当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近40家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到场旁听。同时,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也对该案进行了现场直播。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邻水县林业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继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恢复被破坏的森林资源。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处处长雷景辉说,该案中,林业局虽向采石场送达责令恢复通知书,但根据xx年1月1日实行的《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或者代为代履行。根据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这句话问的有问题,林业工人是人、怎么能是工种呢?

没有好的为法,我的案子就是, ___胜诉判决,申请执行,先终本,后恢复,又被法院驳回执行申请,只有坚持继续告,哪有什么公平公正。法院,地方政府,行政机关都是一起的,它们的想法就是让你赢了官司也拿不到赔偿,官赖。

若生效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确有错误,并符合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请求抗诉。再审案件,生效的判决/裁定,因确有错误,再审产生途径有三。当事人申请。___发现。人民检察院发现。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可以向___申请/申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请求检察建议/请求抗诉。这样, ___/人民检察院,才会发现成为可能。法律依据为宪法第41条/(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请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参见行政诉讼法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93条。仅供参考!

林业职工、国家森工总局编制、国家在编制、这几年谁着国土资源、天然林保护工程、到至一些林业国企、职工双双下岗、、>无生活之、希望得到各级政府的关怀、与支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_努力解决职工贫困问题……做好、落实……、

简单的说刑事案件是‘’官告民"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是俗称的‘’ ___"的案件。

一,刑事案件,是违反刑法危害国家领土主权丶颠覆政权,破坏国家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刑法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由法定的公、检、法按刑诉法处理的案件叫刑事案件。其特点:本质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由刑法按照犯罪加以规定,由侦查机关侦结检察机关以“国家原告"的身份提起控告,法院处理的结果是判刑、没收财产、剥奇政治权利。整个刑事案件处理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即检察院举证义务原则。

二,行政案件,俗称‘’ ___",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国家职权过程中,公民或法人认为国家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批准或赋予某种资格、特别许可而不予批准的,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合法的人身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以及合法的财产权等权利。由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作为原告,国家机关作为被告,请求法院审理后确认行政违法丶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行政机关履行行政义务批准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资质资格。特点是:国家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公民为原告国家机关为被告,法院审理适用《行政诉讼法》,举证责任实行由被告举证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原则。

据我所知林业部门参与执法的有:林业站、森防站、检查站、林政、森林公安等,他们都有执法权。目前除过森林公安人事归公安局,业务归林业局领导,剩下的归林业局直接领导。

我们可以看出现在的局面是多头执法,有利可图抢着管,无利就推诿扯皮,所以国家规划成立森林执法大队,将森林公安划归公安局,其它剩余执法力量统一整合,拧成一根绳即能提升办事效率,工作也不好推诿。这个现在处于设想阶段,还没有试点,更谈不上全面推开。

目前情况除过森林公安是行政单位,其他都是林业局下属事业单位,在这次事业单位改革中,都被划为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全额财政。据说要是整合森林执法力量,成立森林执法队,这个单位可能要参公,那你们就有福了。

其实就算参公,这几个单位整合人数最少在100人左右,全部参公不现实,基层就是这现状,单位参公,不代表全部人员参公,只是一小部分人,最后祝你好运。

临聘人员就是所谓的合同工,此次国有林场改革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安置:

一是办理提前退休,这个条件比较严格,必须要社保缴交满足相关条件才行;

二是政府购买服务,通俗点就是把林场相关经营性业务承揽给你做;

三是保留原有岗位或分流到下属企业(此类情况一般都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经费为财政差额拨款,其他费用需自收自支,此类林场可以说不受限于编制,自主权利较大)

四是辞退,林场按照你的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补偿,该类情形较多,因为此次国有林场改革以后,很多林场被定性为公益一类单位,经费为全额拨款,财政按照编制人头拨付经费,改革后林场基本没有经费供养编外人员。

在这里,我向所有头条用户的朋友们说一声:林业没有出路,也就是说,想干林业发家致富只是梦想。

为什么这样说呢?道理很简单,林业是为子孙后代造福的事业,林业是改善生态环境的事业,是抵御风沙、保持水土、护农促牧的绿色长城,林业是生态文明的基础。这个好理解吧。

我们国家的林业对整个国家产生间接的巨大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成为全球生态治理的成功典范,林业的发展有利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将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河南商丘市民权林场半个多世纪的生态坚守、塞罕坝林场的精神、杨善洲精神等等都是无私奉献的典型。做人要是和雷锋、白求恩相比,什么是出路。和马云相比谁有出路。林业职工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坚定拥护者、践行者和促进者,自身很苦。

林农其实就是农民,我看也没有什么出路,林区里孩子们都走了,一群老人谈什么出路呀。绝不能破坏森林去发展什么林下经济。我也奉劝一些人,不要打现有森林的主意,我国还有大面积的沙漠需要治理,如果你有奉献精神可以去干一番事业。

历史证明几千年的农业社会,经济很难发展。只有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发展,仅仅40年就带来中国的巨大成就。如果站在个人角度,我看农业也是没有出路的。林业需要发扬艰苦奋斗、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人,继续巩固和发展绿色生态屏障要坚持久久为功,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

林业领域有哪些潜力行业?总的来说林业没有潜力的赚钱的行业了。林业是为子孙后代造福的事业,是雷锋,是生态事业,是国家和民族生存发展的资本和根基。从事林业工作周期很长,连续付出,还要靠天吃饭,国家已经把林业作为生态文明的基础,保护绿水青山的力度越来越大,已经不是产业部门了。因此,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等等都是破坏环境,国家和社会都不支持。

如果有闲钱、有时间,我推荐三个长期的潜力行业。

一、栽珍稀树。需要80年的时间,也就是说80年之后,可以成为大富翁。需要三个条件,资金、山场、时间。根据重庆市计划实施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500万亩的动态测算,每亩需要6000元左右,山场至少一万亩以上,越多越好,南方至少60年以上,北方80年以上。无论你种什么树种,大径级木材都是短缺的。

二、森林旅游。也需要20年以上的时间。将来也是赚钱的,因为建设森林旅游景点也是唯一的,资源是短缺的。现在占领了风景资源并维护提升,土地和景观本身就年年增值。也需要三个条件,景区、资金和人才。选择一些有潜力的景区,签订合法的长期合同,钱也少不了,没钱就不要想歪道道,和种树不一样,必须有人长期管理和经营。吃住玩都能赚钱。

三、种花。好多种花的人都赚钱。由于门槛相对较低,亏损的也不少。市场和潜力都巨大。种花最重要的是技术,没有技术就培育不出好的品种和花期。需要既能吃苦又有技术的行家。建议在花卉产区发展,能有相应的支持和学习借鉴。

其他的,我认为都不靠谱。

‘’假设荒唐的被告缺席的行政审判!‘’

依我之见:行政诉讼案件,原告陈述及被询问时,被告方必须派员出庭质证。

一,行政诉讼案件,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 ___‘’案件,是指原告方(普通公民)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非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或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要求 ___通过判决责令行政机关改正或履行的的诉讼行为。其特点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被告,争议焦点是行政行为或 ___的合法性,证据规则实‘’举证责任倒置‘’,即行政机关负有证明其行政行为或 ___合法的举证责任。

二,行政诉讼案件既有上述区别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特点,又有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的庭审的‘’共同点‘’一一原告丶被告开庭

分别陈述权丶原告被告当庭对陈述和‘’询问‘’对质(质证)权丶以及原被双方示证权及对所示证据的质证权……。

请问:如果法庭‘’询问原告‘’,原告在庭上回答询问并详细陈述自认为的案件事实,被告方没有人对该询问及陈述的事实,这种未经被告方质证的原告‘’询问‘’笔录或记录所形成的证据还有法律效力吗?

答案:是否定的。我国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未经依法庭审质证是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并未规定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缺席审判。那么,本案例中提问者所述:‘’法庭询问原告时,被告(行政机关)不在场‘’,就意味着在缺席审判被告方,这是严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非法审判行为。对这种非法审判行为,其效力自始无效。如果法院所作出的行政审判判决也自然无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均有权以一审法庭审判时程序严重违法为由提出审判无效的上诉;检察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关,任何时候都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由上一级法院纠正该案件的非法审判的错误。

三,那么,本人认为这是‘’假设的被告缺席的行政诉讼案件‘’呢?根据我国各级法院多年的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实践,行政诉

讼案件从没有被告方缺席审判的案例,而绝大多数行政诉讼案件被告方出庭往往是委托律师代表和该机关的具体执法工作人员作为被告方出的庭,而‘’律师受被告委托全权代表被告方出席法庭进行陈述丶示证丶质证丶辩论,这依法仍然是被告方在出席审判法庭,怎么叫‘’询问原告‘’时被告方不在场呢?

近几年,为了推进依法行政和积极参与行政诉讼,从 ___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在大力倡导行政机关‘’一把手‘’亲自出席法庭,并将其作为年度依法行政的目标考核。对此,普通百姓千万不能误解行政机关‘’一把手‘’没有亲自出庭就认为被告方行政机关缺席审判法庭。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十)暂扣木材通知单 (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听证通知书 (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一)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当罚书字[ ]第[ ]号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共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询问机关: 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笔录可附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林登勘字()第()号 勘验、检查地点: 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案由: 勘验、检查人:姓名职业 单位职称 记录人: 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姓名职业 单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 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2005年5月27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4号公布 自2005 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名称列表 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6、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8、毁林采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9、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10、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1、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7、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2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5、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6、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7、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3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行为 3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要求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4)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 (7)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9)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12)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15)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17) 暂扣木材通知单 (19)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21)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24)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28)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29)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1)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32)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35)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38) 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39)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整理与立卷 (41) 填写卷宗封面 (44)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基本点 1、明确时间。发生案件的时间是整个案件的起源,为后来取证的各类型材料中起到一个承接的作用,不但有利于对当事人的违法过程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询问,而且根据时间可以推断出当事人陈述的事实是否属实,在询问时,可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做好时间记录,有利于对案件时效的把握,否则因时间有误,会引起行政诉讼。所以,在制作时,应当真实、准确填制时间,填制年、月、日、时要填制到分。 2、明确场所。检查的场所就是案件的发案地,发案地就是案件的初始来源,它是案件的基础,是对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作出判定的依据。所以,在制作时应当认真填写场所,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重量及现场痕迹等等。特殊场所,必须有公安配合,才能实施,不得盲目行事。 3、明确物品。现场检查的物品,是案件的核心,整个案件就是贯穿于物品的始终,决定着案件的构成与否,在整个案件中起到主导作用。所以,制作时必须仔细填写。认真观察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特征,要有明确的阐述。特别要注意的是,现场检查物品的数量、品名、规格必须与扣押清单一致,不得有半点的疏忽大意,造成差错。 4、明确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是主要的现场目击者,是现场检查中不可缺少的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的主要材料之一,也是案件的第一手最有力的人证。所以,我们在检查现场时,首先要明确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及联系方式,不论他是违法者或者是证人,都要认真对待,每到的地方必须有当事人在现场,对违法物品的清点,要按品种、数量、规格依次排列,由当事人进一步核实,允许当事人对疑问物品、特别是数量进行复查,达到认可的结果,检查的全过程。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之后,要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并签署“看过无误,属实”的意见。然后,签上名字和日期,最好是捺上右手大母指印。 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的原则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是我们在农业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对被检查(勘验)的物品、场所的客观存在的反映,也是对检查(勘验)过程的真实写照,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材料,但它在形成时间、制作主体以及内容等方面都有别于书证。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具有其特定的证明价值,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看,记载的多是物证材料,但它并不是物证材料本身,而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正确制作我们要把握“合法性、纪实性、准确性、客观性”这四个原则要求。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林业行政案件类型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推进林业行政执法、案件管理与统计分析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列林业行政违法行为均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现行涉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构成犯罪,应由林业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构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及相关管理工作中应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案件类型及违法行为 一、盗伐林木案件 1.01.盗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擅自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滥伐林木案件 2.01.滥伐林木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

权属确权之前,擅自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毁坏森林、林木案件 3.01.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的内容、以及违反操作技术规程,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3.02.砍柴、放牧致使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在幼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受到毁坏的情形。(参见《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3.03.破坏林地地表植被的行为,是指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法规,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林地地表植被的活动,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二条) 四、违法使用林地案件 4.01.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开垦林地,但未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毁坏,或者在没有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林地上擅自开垦林地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4.0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4.0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是指违反《森林法》规定,临时占用林地超过规定的期限而不予归还的情形。(参见《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4.04.擅自复耕的行为,是指退耕还林者违反退耕还林管理法规,擅

查处林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16日,林安发[20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向有关人员

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六日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类别(26种) 1、盗伐林木案件。 2、滥伐林木案件。 3、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 4、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 出口证明书案件。 5、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案件。 6、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案件。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 坏案件。 8、进入林地放牧案件。 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案件。 10、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动物案件。 12、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案件。 13、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 物或者其产品案件。 14、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 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案件。 15、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主要生息繁衍场所案件。

16、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 案件。 17、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 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案件。 18、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案件。 19、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 等活动案件。 20、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 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案件。 21、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 地用途案件。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案件。 23、非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24、散布谣言,谎报涉林案情、森林火情、森林病虫害、野生动 植物疫情等扰乱公共秩序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件。 25、《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的案 件。 (1)砍伐有争议林木案件。 (2)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案件。 (3)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案件。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章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第七条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林业行政处罚文书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错误内容,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 第八条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以及文书中涉及的清单,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逐页书写“以上记录属实”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当事人、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对外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印章。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编写文号,文号编写的基本规则为:行政区划名称简称+文书种类名称简称+年份+序号。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模板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模板 (一)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四)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五)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六)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七)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九)林业行政处罚罚没实物收据 (十)暂扣木材通知单 (十一)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十二)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十三)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十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十五)听证通知书 (十六)林业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一)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林当罚书字[ ]第[ ]号 注:(1)本决定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附卷,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交收款银行。 (2)本决定书当场处罚笔录。

(二)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三)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注:本通知单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附卷,第二联交被登记保存人。

(四)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共页)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询问机关: 询问人:(签名)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 住址 问: 答: (笔录可附页)(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林登勘字()第()号 勘验、检查地点: 时间:年月日时分开始至时分止案由: 勘验、检查人:姓名职业 单位职称 记录人: 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姓名职业 单位 勘验检查事项及结果: 勘验、检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重庆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米仁忠 一、林业行政处罚概述 林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行政违法事实。 构成林业行政案件必备条件,一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二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三是依法应该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 1、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 (1)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4)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依规实施。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1)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 (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定的; (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 (4)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林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动輒训斥等现象;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3、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纠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应当以教育行政相对人守法为目的,视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酌情实施行政处罚。 5、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原则。 (1)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2)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保障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

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类型、处罚标准 一、违反森林资源和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的案件 1. 盗伐林木 补种10倍树木,没收.盗伐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森林法》第39条 立木材积不足0.5立方或幼树不足20株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38条 0.5立方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补种10倍树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林木价值5至10倍罚款 2. 滥伐林木 补种5倍树木,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立木材积不足2立方或幼树不足50株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2至3倍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 立木材积 2立方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补种5倍树木,并处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 二、违反木材运输管理制度的案件 1、无证运输木材,没收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 2、超证运输的,没收超出部分;证货不符的没收不符部分 3、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的,没收运输木材,并处木材价款10%至50%罚款

4、对承运无证运输的,处运费1至3倍罚款 三.违反木材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 1、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 没收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收购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森林法》43条 2、擅自在经营加工林区木材的 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40条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 1、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情节轻微不需判刑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3条 2、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猎获物,处价值8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2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4条执行 3、无狩猎证或未按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猎获物处价值5倍以下罚款,无猎捕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野生动物保护法》33条《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35条执行 4、出售收购运输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 第三章立案、调查与决定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章送达与执行 第五章附则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1996年9月26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有芳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情况自觉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章实施机关与管辖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林业行政案件办理

林业行政案件的办理 南江县森林公安局 何良军 林业行政执法概述 林业行政案件 林业处罚的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 一、林业行政执法概述 ㈠林业行政执法的概念及意义 1、概念 林业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意义 ①林业行政执法是我国林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 ②林业行政执法是林业行政主体实现林业行政管理职能的最有力的手段。 ③林业行政执法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㈡林业行政执法的有效要件 1、执法主体合法 ①有权实施林业行政执法的是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 ②实施的行政行为限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 2、执法程序合法 ①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方式 ②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方法 ③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

3、实体合法 ①依据的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充分 ②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 ③正确行使裁量权(按《四川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行)。 ㈢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和要件 1、概念: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林业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要件: ①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②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③必须享有法定的行政执法权 A:行政机关在依法成立之时即得到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权 B:其他组织享有行政执法权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3、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的种类 ⑴享有林业行政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宪法和人民政府组织法以概括性、原则性规定的方式赋予其林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对其执法职权作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林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

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处理

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的常见法律问题 处理 1、关于执法证件使用。林业执法人员应随身携带执法证件,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首先向相对人出示证件。在案件调查环节,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在开头记录: 2、关于完善内部材料。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内部材料必须齐全,不能简化手续。确定行政立案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决定书》,报主管领导审批。暂扣木材或作案工具的,应向当事人发放《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7日内对证据作出处理。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先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再形成《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关于案件审查。林政机构是林业系统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编委对林业局内部职能的界定),对所有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环节都要进行认真审查,在处罚前由法制工作机构在《行政处罚意见书》上签署审查意见,最大限度的减少案件差错率。 4、关于告知制度。对违法当事人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3日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听证的指行政处罚个人500元以上,单位20000元以上的)。严禁在未送达处罚告知通知书和听证告知通知书之前,先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

符合听证程序的案件,不允许只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或者只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通知书》,而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二者不能相互替代。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要按听证会程序办理。不要求听证的,应让当事人出具不要求听证的书面材料。

5、关于乱砍滥伐林木的材积计算。计算材积应以立木蓄积为准,依据《山东省一元立木材积表》为计算标准,或以二元立木材积公式进行计算。树木被拉走,无法按胸径计算材积的,按《山东省主要树种地径一元材积表》计算(毛白杨等杨类按黑杨标准,除杨树之外的所有阔叶落叶树按刺槐标准)。 6、关于盗伐、滥伐树木的价值。计算木材价值应按出材量计算XX元/立方米,不按立木蓄积计算。按蓄积计算的,应乘以0.6的系数。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以销赃价格计算。各县市区应有对不同木材的市场价格调查表。 7、关于证据采集使用。各县市区应建立破坏森林资源应急处理机制,林业执法人员应在接到举报的第一时间出现场,并使用照相、录象等方式取证,不得拖延或事后再行调查,导致办案被动。对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的,应注意采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对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的,应在询问笔录上注明,并找证人予以证明。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填写样式

目录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 (2)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 (3)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单 (4)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5)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6)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7) 林业行政处罚没收实物收据 (8)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9)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10)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笔录 (11) 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 (12)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13) 林业行政处罚现场勘查示意图 (14) 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15) 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 (16) 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 (19) 聘请书 (20) 听证通知书 (21) 暂扣木材通知单 (22)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林当罚书字【20××】第(××)号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林登保字【200××】第(×××)号

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单×林登保处字【200×】第(×××)号

林业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告知单位:×市×县林业局(盖单位公章)告知人:贺××哈×× 被告知人:李×× 被告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08年10月6日10时,××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民警接到电话报警称:在××县××地有人砍伐树木,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贺××、哈××立即出警赶赴现场,当场抓获违法行为人一人,经调查,违法行为人李××未经批准私自砍伐××防护林新疆杨树木3株。经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合计立木蓄积为0、2704立方木,物价部门认定损失价值为270.4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违法行为人的供述、鉴定结论等为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填写,不符合一律不用填写)对林业行政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果要求听证,你(单位)应在被告知后3日内向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问:对以上告知内容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 答: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被告知人:李×x(按捺手印) 2008年10月10日

林业行政案件整改报告

林业行政案件整改报告县政府法制局于4月份组织开展的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査过程中,评査出我单位执法案卷存在的一些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对案卷进行了彻底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入査摆问题。行政执法案卷评査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队伍和推进依法行政是--项长效机制。根据县法制局此次评査的要求,我们首先开展了组织案卷自査,并以此为切入点,不断推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其次召集全体执法人员,针对县法制局指出的问题及自査的问题,逐条进行点评、对照,坚决杜绝再出现类似的问题;三是将案件评查结果进行公布并纳入绩效考核成绩。 (-)加强队伍建设,提爲法制意识。一是加强林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实行定期培训制度,坚持专家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组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学习当前国家、省、市相关林业政策及林业法律法规。通过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法律意识。二是加强行政法律法规学习。以五五、六五普法为契机, 组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学习《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三是定期开展考核。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奖优罚劣。对于考核成绩优秀的执法人员,提出表扬,并在年终考核中给予加分;对于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执法人员,调离执法队伍。 (三)认真检查总结,提出整改措施。一是执法程序规范。行政处罚案件一定要按照程序执行,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各项权利。二是査处事实清楚。案卷中要有勘验和调査询问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或被洵问人基本情况、勘验人员或询问人员签名及执法证号、勘验和询问笔录的完整内容,其中询问笔录中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注明勘验或和询问违法事实与情节等。三是证据提取规范、要素齐全。在提取证据过程中,耍求取证程序规范,被取证耍素齐全。其中包括被取证当事人、取证事山和依据、作为证据的物品的性状描述、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被取证的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四是适用法律准确。引用条文要到位,条、款、项、目要求准确、完整。五是案卷归档规范。做到一案一卷,案卷卷面、文书等资料统一规范,卷内目录、文书填写清晰工整,案件材料按照办案的客观程序排列,案件装订整齐美观。 做好执法案卷是执法工作的車要环节,在此我单位衷心的感谢县法制局对我单位工作的监督指导,使我们对执法工作和执法程序有了新的认识与提高,弥补了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一定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扎扎实实把本职工作做好。 林业行政案件整改报告[篇2] 市林业局: 为了更进-步做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合理有效地保护国有林资源,按照省林业厅和市林业局的有关要求,我局认真查找问题,积极整改,结合我局实际,现报告如下: 一、天保工程日前的进展情况

林业行政案件范文

林业行政案件范文 封面新闻记者吴柳锋见习记者钟晓璐 采石场非法占用林地47.85亩,邻水县林业局怠于履职,导致被破坏的森林资源未被恢复。 近日,全省第二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宣判。法院判决确认邻水县林业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继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恢复被破坏的森林资源。 庭审现场。 林地被采石场破坏检察院状告林业局 去年,广安邻水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xx年3月,通过竞拍方式,蒋某某取得邻水县华蓥乡旭升石灰岩矿采矿许可权,随即注册成立“邻水县华蓥乡旭升采石场”,成为采石场法定代表人。 xx年3月,谢某某通过内部承包方式参与经营该采石场。承包经营期间,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谢某某擅自组织人员在该乡作坊沟村修建公路和揭盖山采石,非法占用林地47.85亩。后来,

谢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邻水县林业局未采取任何措施对被破坏的森林资源进行恢复。 去年10月18日,邻水县检察院向邻水县林业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恢复被破坏的森林资源。去年11月10日,邻水县林业局回复检察院称,已向采石场法定代表人送达责令恢复通知书,要求其在xx年12月31日前恢复被破坏的林地及森林资源。 之后,邻水县检察院发现,被破坏的林地及森林资源仍处于未恢复状态,遂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据了解,该案是四川省广安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也是全省第二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森林被破坏的现场图。 未依法履职邻水县林业局被判败诉 今年7月13日,该案由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在邻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该案的庭审,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检察院检察长出庭公诉,邻水县林业局局长到庭应诉。出庭检察人员依法宣读了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并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庭审辩论。 记者了解到,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庭审当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近40家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到场旁听。同时,邻水县人民检察院也对该案进行了现场直播。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邻水县林业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继续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恢复被破坏的森林资源。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处处长雷景辉说,该案中,林业局虽向采石场送达责令恢复通知书,但根据xx年1月1日实行的《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或者代为代履行。根据第五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这句话问的有问题,林业工人是人、怎么能是工种呢?

林业行政案件受理与稽查办法

林业行政案件受理与稽查办法 (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站长办公会2013年9月6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林政案件”)的受理、批转、稽查、督办、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关于明确国家林业局所属五个事业单位职责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8]2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的通知》(林人发[2002]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稽查办”),是稽查、督办林政案件的具体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参与拟订林政案件稽查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举报的林政案件的稽查和督办工作;提交中央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查处的林政案件的督办和查处结果的报告;调查群众举报的破坏林业资源事件;负责全国林政案件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三条林政案件受理与稽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稽查办确定一位领导具体分管;重要事项由稽查办领导

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召开办务会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稽查办下设的稽查处具体负责林政案件受理与稽查的日常工作,其他各处室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五条林政案件受理与稽查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原则,不得主观臆断、徇私舞弊;稽查办全体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做好此项工作,做到严肃认真、热情细致,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章林政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根据受理林政案件的形态和方式,大致划分为有形材料(含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照片、光盘等)、电话举报、群众来访等3种。 第七条受理林政案件的有形材料,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7类: 1.中央领导批示的材料; 2.中办、国办、全国人大批转以及内参刊载材料; 3.国家信访局及有关部委转来的材料; 4.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的材料; 5.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6.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及有关单位(含信访办)转来的材料;

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要求

附件1: 林业行政案件 文书格式及制作要求

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制作要求为了规范林业行政案件法律文书的制作,切实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林业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要求说明如下:(一)文书制作的总体要求 1、法律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填写齐全、准确、规范,没有填写内容的,应当在其空格划“——”线表明;属于清单、凭证等类法律文书,则在空格处划“/”斜线,线条应当顶格划定。 2、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应当尽可能使用计算机制作,条件不具备的,可使用蓝、黑色水笔或签字笔填写。 3、林业执法机构是依法受林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在查处所有林业行政案件中,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在?登记保存通知单?、?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的法律文书上加盖委托机关(即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公章(或执法专用章)。 4、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附页记录,但首页和附页应由相关人员签名或捺指纹。 5、法律文书中所称“姓名”,是指户籍姓名,如果当事人不提供真实姓名,可以用其所提供的姓名填写。属少数民族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民族文字姓名。属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在汉

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文字姓名。 6、文书中所称“年龄”以公历(阳历)周岁为准。 7、法律文书中所称“住址”,是指个人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地址。 8、法律文书编号由林业主管部门代字(如:蕉林)、文书代字(如:立)、年份、执法单位编码和顺序号组成。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并用六角括号…?括入;执法单位编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由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蕉林立…2009?01001号。 9、“案由”或“案件性质”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任条款中的表述准确填写林业行政案件的类别,不能填写简称或其它不规范的名称。如:不能将“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填写成“无证运输”或“非法运输”。 10、援引法律条文时,要写明所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目。 11、在?林业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违反了”横线中的内容应填写违反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管理规定的条款,如: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违反的管理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根据”横线中的内容应填写法律责任条款中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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