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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等级复合伤残的计算

多等级复合伤残的计算
多等级复合伤残的计算

全国对多等级复合伤残的理解与计算方法

第一部分: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理解与适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以下简称“伤残标准”)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解释,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且0w la < 10%。另外,还须满足:

10% lh+ 100% 即, Ia1+la2+ ……Ian ,应小于或等于10%

Ih+la1+l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0%t “伤残标准” B.2中,规定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确定的,公式为:

C =Ct x C1X (lh+ 刀)。

其中,C是“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单位是“元”;Ct是“伤残赔偿总额”,单位是“元”;C1是“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且0W C1W 1; lh是“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 ”表示;i

=1, 2,3,……n ,多处伤残。

对于上述B.2中的计算公式,也可以通俗的表达为:

伤残实际赔偿额二伤残赔偿总额X赔偿责任系数X(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在“伤残标准”中,虽规定了多等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步骤或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对应数值(即什么等级的la为多少),以及该如何浮动,也未对l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进行举例说明该如何适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确定la时随意性很大,亦致使确定“赔偿指数”时也颇有争议,各地、各司法机关、各鉴定机构、甚至同一单位的不同人在执行时均不一致。(注: 目前la 的确定,是由各地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或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

第二部分:理论依据

1、相加原则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相加之和大于100%寸,取100%目前,江西的部分地区采用。

2、提升原则

日本采用,即对二处以上伤残者以其最重的等级向上提升1个等级到3个等

3、晋级原则

国家标准GB/T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3.5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累积法

设某一事件有N个要素:XI、X2、X3、……Xn,每一个要素发生的程度为:

P1、P2、P3、……Pn, 0< P W 1。计算该事件发生的累积度P,是把X2看作是在

X1已发生的余值1 —P1基础上发生的,X3是在XI、X2均已发生的余值的基础上又发生的,余依此类推。有公式1—( 1 —P1)( 1 —P2) (1 —P3)……(1 —Pn),此公式对于任意多个要素同时发生均适用,且计算结果不超过100%目前,保险公司采用较多。

5、《v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讨论会综述》

“……2000年11月15日至16日,受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委托,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起草小组邀请公安、法院、保险、司法、大学、研究所等单位有关专家学者,召开了公安部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问题研讨会。会上专家学者就“部标” 颁布以来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就如何修改提出了建议。各位专家学者的思路清晰,观点明确,见解深刻,对作好“国标”的起草和日常伤残评定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多处伤残者应当提高其最后的伤残等级,但提高的程

度不能超过一级。常林、陈忆九、邓世雄等认为,交通伤是复合伤,多处伤残应分别评出,多处伤残是一个赔偿问题,是执法人员如何掌握的问题,一般以高的为准,其余等级采用晋级的办法。晋级的原则,高等级吸收低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者,晋升一级,但只能晋升一级。陈新山、谢润红等认为,对两处以上伤残者,应分别评出各处伤残,最后按晋级系数确定伤者伤残等级,但最多只能晋升一级。邓振华、杜传耀等认为,多处伤残的处理,单纯用“提升”来解决是不够的,赵新才在1991年提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建立了解决多处伤残问题的数学公式,这一方法有一定的研究价值。……”(注:GB18667—2002规定的“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是采纳了赵新才提出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数学公式。)

第三部分:司法实践中各地对l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取值的做法

(一) 各地做法

1、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10% 9% 8%……,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

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注:一级的附加指数为10%刀计算后la为0%(0),即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 7% 五级,6% 六级,5% 七级,4% 八级,3% 九级,2% 十级,1%

2、云南

从一级至十级,分别取附加指数0% 10% 9% 8%……,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la(伤残附加指数)对应列表为:一级,0%二级,10%三级,9%四级,8% 五级,7% 六级,6% 七级,5% 八级,4% 九级,3% 十级,2%

3、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l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

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4、人民法院出版社《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一书

每增加一处伤残,属一级至五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2%属六级至十级的,取固定的附加指数1%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5、江苏、浙江的部分地区

每增加一处伤残,即取附加指数5%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6、江西的部分地区

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赔偿指数相加

之和大于100%寸,取100%

7、北京

由法医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上直接写明附加指数、赔偿指数。

&部分保险公司

采用累积法。先取最高级的赔偿指数(赔偿比例),P1;再取次高级的赔偿

比例,P2,P2X(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再取第三级的赔偿比例,P3, P3X(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二第三级的附加指数;再取第四级的赔偿比例,P4, P4X(1—最高级的赔偿指数—次高级的附加指数一第三级的附加指数)二第四级的附加指数,…… n最后将最高级的赔偿指数与其他附加指数相加即为赔偿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

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二)部分法院判决

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罗晓英、杨志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结合本案案情,上诉人三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40% ;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等于10%,原审酌情以每处5%计算并无不当。参照上述规定,上诉人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为8016.91元/年X 20年X( 40%^ 5%^ 5% = 80169.10元,原审计算上诉人应得的伤残赔偿总额为80169.10元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2、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祖贤与徐汝丰、卢志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关于残疾等级的确定,因上诉人属于多等级伤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结合本案案情,上诉人三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即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本院酌情以每处5%计算,参照上述规定,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应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元/年

X 20年X( 20%^ 5潜5% = 74282.4元。原审将伤残赔偿指数定为20%昔误,本院予以纠正。……”

3、青海省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兰州方圆建化有限责任公司与祁海莲等、乐都县出租车行、乐都县出租车管理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B规定,残疾赔偿附加指数为0至10%祁海莲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应相应确定为1%原判将残疾赔偿附加指数确定为最高值10%与侵权行为规范的惩罚功能不符。……”

4、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邱小林与兴国县潋江镇人民政府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7)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级

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计算,即为2952.56元X 20年X (20盼20盼10%= 29525.6

(三)举例比较

1、甲因伤致残三处,构成八级、九级、十级,求甲的赔偿指数?

1) 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附加指数为2%十级,附加指数为1%

甲的赔偿指数:30盼(2%+ 1%)= 30盼3%= 33%

)云南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附加指数为3%十级,附加指数为2%

甲的赔偿指数:30盼(3%+ 2%)= 30盼5沧35%

3) 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附加指数为2%十级,附加指数为2%

甲的赔偿指数:30%+ (2%+ 2%)= 30%+ 4%= 34%

4) 人民法院出版社《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一书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附加指数为1%十级,附加指数为1%

甲的赔偿指数:30%+ (1%+ 1%)= 30%+ 2%= 32%

5) 江苏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附加指数为5%十级,附加指数为5%

甲的赔偿指数:30%+ (5%+ 5%)= 30%+ 10%= 40%

6) 江西的部分地区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附加指数为20%十级,附加指数为10%

甲的赔偿指数:30%+ (20%+ 10%)= 30%+ 30%= 60%

7) 部分保险公司

八级,赔偿指数为30%九级,赔偿比例为20%附加指数:20%<(1 - 30%

=14% 十级,赔偿比例为10% 附加指数:10%<( 1-30%- 14% = 5.6%。

甲的赔偿指数:30%+ (14%+ 5.6%) = 30%+ 10%= 40%

通过以上举例比较,可以看出,依据不同的la取值,甲的赔偿指数分别为:33% 35% 34% 32% 40% 60% 40% 各不相同。

2、乙因伤致残三处,构成三级、六级、八级,求乙的赔偿指数?

1) 广东和青海的部分地区

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六级,附加指数为5%八级,附加指数为3%

甲的赔偿指数:80%+ (5%+ 4%)= 80%+ 9%= 89%

2) 云南

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六级,附加指数为6%八级,附加指数为4%

甲的赔偿指数:80%+ (6%+ 4%)= 80%+ 10%= 90%

3) 山东、浙江的部分地区

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六级,附加指数为2%八级,附加指数为2%

甲的赔偿指数:80%+ (2%+ 2%)= 80%+ 4%= 84%

4) 人民法院出版社《人身损害赔偿实务》一书

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六级,附加指数为1%八级,附加指数为1%

甲的赔偿指数:80%+ (1%+ 1%)= 80%+ 2%= 82%

5) 江苏

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六级,附加指数为5%八级,附加指数为5%

甲的赔偿指数:80盼(5%+ 5%)= 80盼10沧90%

6) 江西的部分地区

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六级,附加指数为50%八级,附加指数为30%

甲的赔偿指数:80%+ (50%+ 30%)= 80%+ 80%= 100%

7) 部分保险公司

三级,赔偿指数为80%六级,赔偿比例为50%附加指数:50%<(1 - 80%

=10% 八级,赔偿比例为30% 附加指数:30%<( 1-80%- 10% = 3% 甲的赔偿指数:80%+ (10%+ 3%)= 80%+ 10%= 90%

通过以上举例比较,可以看出,依据不同的la取值,甲的赔偿指数分别为:89% 90% 84% 82% 90% 100% 90% 不尽相同。

第四部分:建议

广东、青海以及保险公司,这两种计算方法及结果各有优势,相对合理,应当值得推广、使用。但从律师实务的谨慎性角度出发,目前在实务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还是优先考虑适用累积法。当然,这一切要得到根本改变,还有待标准制定机关早日对la做出明确解释了。

安邦总公司人伤室

2007年3月24日

清代红顶商人”胡雪岩说:做生意顶要紧的是眼光,看得到一省,就能做一省的生意;看得到天下,就能做天下的生意;看得到外国,就能做外国的生意。”可见,一个人的心胸和眼光,决定了他志向的短浅或高远;一个人的希望和梦想,决定了他的人生暗淡或辉煌。

人生能有几回搏,有生不搏待何时!所有的机遇和成功,都在充满阳光,充满希望的大道之上!我们走过了黑夜,就迎来了黎明;走过了荆棘,就迎来了花丛;走过了坎坷,就走出了泥

泞;走过了失败,就走向了成功!

一个人只要心存希望,坚强坚韧,坚持不懈,勇往直前地去追寻,去探索,去拼搏,他总有一天会成功。正如郑板桥所具有的人格和精神: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

击还坚劲,任尔东南西北风。”

梦想在,希望在,人就有奔头;愿奋斗,勇拼搏,事就能成功。前行途中,无论我们面对怎样的生活,无论我们遭遇怎样的挫折,只要坚定执着地走在充满希望的路上,就能将逆境变为顺境,将梦想变为现实。

实现人生的梦想,我们必须希望和拼搏同在,机遇和奋斗并存,要一如既往,永远走在充满希望的路上!

伤残等级的系数计算方法

伤残等级的系数计算方法 法律规定,构成伤残的,有20年的伤残赔偿金,一级伤残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居纯收入乘以年数再自乘以系数:一级伤残乘以100%二级90%以此类推.....十级10%。 伤残赔偿指数按伤残等级计算,依次为100% 、90% 80%、70%、60%、50% 、40%、30%、20%、10%等。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一级伤残: 10%;二级伤残9%;三级伤残8%;四级伤残7%;五级伤残6%六级伤残5%;七级伤残4%;八级伤残3%;九级伤残2%;十级伤残1% 有关案例计算方式演示 车祸致多处等级伤残怎样索赔? 案例:不久前,我骑自行车与他人机动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我负次要责任(20%)。经法医鉴定,我脑损伤为七级伤残、脾摘除为八级伤残、肋骨骨折为九级伤残。我为城镇户口,上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668元。请问:如何计算我的伤残赔偿金?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办法》附录B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 存在高等级的伤残时,低等级的伤残被吸收,高的按赔偿系数指数,低的按赔偿附加指数,且赔偿附加指数各项相加不得超过10%。 因此,联系本案,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是: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20668元×20×赔偿责任系数80%×(一个七级的伤残赔偿指数40%+八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3%+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148809.6元。 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多处伤残的如何确定赔偿指数? 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方当事人多处受伤并致残如何赔偿问题,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审判实践中是这样处理的: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规定,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为2级—5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其他伤残等级为6级—10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大量受伤者所受伤害构成伤残的情况,出现多个伤残等级的情形也不少,在此情况下,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应属财产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受伤致残后收入损失的赔偿。根据该条款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作为考虑因素,实务中经常以伤残等级来评判掌握赔偿多少。

最新人体伤残标准

最新人体伤残标准(2017)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3.1 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 4.1 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5致残程度分级 5.1 一级 5.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 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 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 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 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 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4.1 Ⅰ级伤残 4.l.l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 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 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成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

伤残系数计算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 B.1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方法加以计算。 B.2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 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n n C=C1×C1×(Ih+∑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i=1i=1 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元; C t――伤残赔偿总额,元;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0≤Ia≤10%; n Ih+∑Ia,i≤100%i=1 B.3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伤残赔偿指数是指伤残者应当得到伤残赔偿的比例。B.2中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按本标准3.6条规定,以伤残者的伤残程度比例作为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比例。 例如:2007年5月2日下午,湖南现年40岁的城镇居民李某在长沙市内五一路上驾轿车与对面的轿车会车时两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9月7日李某的伤残程度经法医鉴定,其伤残等级根据不同的受伤部位分别为三级、五级、九级3个级别。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对李某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则按按照上列计算公式,并适用2006年度湖南省省城镇住户人均可支配收入105 04.67元/年标准。 Ct=伤残赔偿总额=10504.67元/年×20年=210093.4元; Cl=赔偿责任系数=50%(对方司机半责);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80%(最重的残级赔偿指数,即三级赔80%); 李某3处伤残,其最高的伤残等级为三级,另2处伤残为五级、九级、确定分别按6%、2% 计算,故 Ia=〔6%(五级伤残)+2%(九级伤残)=8%〕。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评定应适用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评定应适用标准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交往的频繁,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申请伤残鉴定和请求伤残赔偿,导致涉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和赔偿案件也日渐增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早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切入点是伤残评定问题,但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出统一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残标准多样,对这类案件该依据何种标准评残和赔偿,各地做法不一,以致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何种情形适用何种评残标准统一认识。 首先我们应了解一下伤残评定标准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我国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刑事伤害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残疾人残疾程度评定、其他意外伤害伤残鉴定等。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对象。各种伤残评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适用范围如下: 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 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

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 评定。 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 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15499-1995)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3月14日批准,1996年10月1日实 施已经被GB/T16180-2006代替);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 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适用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身体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方法

在审理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伤残赔偿金是损害赔偿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正确计算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受害人的伤残经鉴定部门评定,存在多种伤残等级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对于如何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问题有较大争议。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有专门的综合计算方法,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附录B中所确定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加以计算。笔者在处理上述个案过程中多方查阅资料,对此计算公式的运用进行了仔细地推敲和研究分析,现将对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方法的理解和适用撰稿成文,供同仁商榷,以期抛砖引玉,共同促进此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标准的统一。 一、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方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2002年12月1日之前,伤残评定适用的法律是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2002年12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在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伤残评定工作适用的新依据。这个新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其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该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了GA35-1992。 本标准另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在附录B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GA35-1992对多处伤残的情况是进行综合评定的,即假如受害人同时有多处伤害,鉴定部门只做一个伤残等级的评定。对法官来说,这样的评定结论很容易适用并对案件做出处理,即用如下方式计算伤残赔偿金:综合评定结论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注:10个伤残等级分别对应10个不同比例,如按规定拾级伤残为10%、玖级伤残为20%、捌级伤残为30%……余类推)×责任程度×年人均生活费×赔偿年限。虽然GA35-1992在审判实践中很容易适用,但其缺陷在于仅有十个伤残赔偿指数(即10%、20%、30%……100%),不能全面反映受害者综合伤残程度。在GB18667-2002实施后,对多处伤害造成的多处伤残不再直接进行综合评定,而是按受伤部位分别评定残级,再根据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确定伤残赔偿指数(从10%——100%不等)后,计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这样评定的好处在于更准确反映受害人的受伤程度,从而在残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上更科学更合理,即通过科学计算的方式,实际上更科学地达到了综合评定的效果。 二、对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公式中各指标的解读 在GB18667-2002附录B中,列出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这个公式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法定公式,公式如下: C=Ct×C1×(Ih+ )( ≤10%,I =1,2,3……n,多处伤残)

多个伤残等级计算方法

再谈“多个伤残等级的计算”2008-10-07 19:57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其中“伤残赔偿总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如两个十级、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九级,九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又如一个五级、一个七级和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五级,五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这里需要注意,根据上述的计算公式,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 (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规定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规定 时间:2010-04-22 21:31来源:未知作者:f 点击: 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评定标准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生效日期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各种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评定标准发布单位、发布日期、生效日期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交通事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 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工伤(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对其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损失程度的鉴定。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

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本标准列举的情形是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本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适用于除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适用其他有关鉴定标准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2.前发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已作出残疾程度鉴定的,仍适用原规定; 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关受害人是否鉴定残疾程度由审判组织决定;是否构成严重残疾的鉴定,仍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

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方法的理解和适用

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方法的理解和适用 简介:在审理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伤残赔偿金是损害赔偿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正确计算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受害人的伤残经鉴定部门评定,存在多种伤残等级的情形,此种情形 ... 在审理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伤残赔偿金是损害赔偿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正确计算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受害人的伤残经鉴定部门评定,存在多种伤残等级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对于如何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问题有较大争议。 笔者在刚审理的一宗交通事故中,就涉及了多等级伤残的计算。该案中,受害者的伤残程度经司法鉴定部门所评定,其伤残等级根据不同的受伤部位分别为伍级、陆级、捌级、玖级和拾级5个级别,其中共济失调为伍级伤残,智力损害为陆级伤残,脾切除为捌级伤残,肝部分切除为玖级伤残,左动眼神经损伤为拾级伤残。对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受害方认为,由于受害人经评定共有五个伤残等级,每个伤残等级所获得的赔偿额相加已经超过了一级伤残的赔偿额,因此所获得的伤残赔偿金应按一级伤残计算。而加害方认为,受害方提出按一级伤残计算没有法律依据,应按其被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即伍级伤残计算伤残赔偿金。初接触此案件,笔者一时也手足无措,经多方了解,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经鉴定受害方有多处伤残等级的,对伤残赔偿金的处理情况各有不同:有按被评定的最高等级计算的,有按被评定的最高等级上浮一个或二个等级计算的,等等。究其原因,均是对多等级伤残赔偿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不了解、或不能正确理解具体规定的适用方法所致。 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有专门的综合计算方法,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附录B中所确定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加以计算。笔者在处理上述个案过程中多方查阅资料,对此计算公式的运用进行了仔细地推敲和研究分析,现将对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方法的理解和适用撰稿成文,供同仁商榷,以期抛砖引玉,共同促进此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标准的统一。 一、多等级伤残综合计算方法的出台背景和意义 2002年12月1日之前,伤残评定适用的法律是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2002年12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在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是伤残评定工作适用的新依据。这个新标准是在充分总结吸收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执行的经验和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基础上起草形成,其进一步完善了伤残等级10级分类法。在全面规范人体伤残程度的同时,该标准还建立了多等级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综合计算数学方法,引入了肩关节复合体的概念并建立了功能丧失的计算方法,为解决多处伤残和肢体功能丧失的计算及肩胛带伤残的评定问题提供了依据。该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了GA35-1992。本标准另附录A、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在附录B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GA35-1992对多处伤残的情况是进行综合评定的,即假如受害人同时有多处

伤情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新标准(2014.1.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26341-2010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3术语和定义 3.1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总则 4.1鉴定原则 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4.2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

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5损伤程度分级 5.1颅脑、脊髓损伤 5.1.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 Oc㎡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1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2 4.1Ⅰ级伤残 3 4.l.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4 a. 植物状态; 5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6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7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8 4.1.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9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10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11 4.1.5胸部损伤致: 12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13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14 4.1.6腹部损伤致: 15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6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17 4.1.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 全丧失功能。 18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 19 4.2Ⅱ级伤残 20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21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2b.完全性失语; 23c.双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24d.双眼盲目5级; 25 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6f.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27 4.2.2头面部损伤致: 28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3 级以上; 29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0 c. 双眼盲目5级; 31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 32 e. 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咀 嚼和语言功能严重障碍; 33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34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35 4.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36 4.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构成多个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构成多个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案情] 原告王某。 被告陈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 2006年10月1日16时许,陈某驾驶苏03-63759号变型拖拉机,沿新沂市市区徐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墨河农行门前地段,遇由南向北推自行车过路的王某,发生侧面相撞,致王某受伤,自行车损坏。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因王某、陈某双方的过错导致该事故,且作用相当,王某、陈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王某伤后在新沂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5天,支出医疗费21938.29元。2006年11月14日新沂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委托徐州求是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06年11月17日徐州求是司法鉴定所作出[2006]临鉴字第776号鉴定结论:王某其脾破裂伤残程度为八级,其肋骨骨折伤残程度为十级,其结肠破裂修补伤残程度为十级。 陈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拖拉机投保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06年4月20日零时至2007年4月19日二十四时止。 2006年11月14日王某起诉至新沂市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受伤后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2094.29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1971.05元,护理费1452.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元,营养费175元,残疾赔偿金33766.4元,合计60684.09元中的70%即42478.86元。 [审判] 新沂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对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予以采信,因王某与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应当减轻机动车方30%至40%的赔偿责任。故王某主张陈某按70%的责任赔偿较为合理,法院予以采纳。在此基础上,二被告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受伤后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2094.29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1971.05元,护理费1452.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元,营养费175元,残疾赔偿金33766.4元,合计60684.09元,由陈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70%,即42478.86元。其中由陈某赔偿20%,即8495.77元;某保险公司赔偿80%,即33983.0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

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

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 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涉及多个标准及规范,实践中由于理解和适用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问题并不少见,为了保证全省司法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适用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规范业务操作,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协会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本意见,供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参照执行。 一、关于鉴定时机的把握 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 (一)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 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二)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三)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四)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五)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 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六)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 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 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 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 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

中国残疾人残疾评定等级标准(修订后)

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 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0."02,而低于 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 0."1。 二级低视力: 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 0."3。 列表如下: 类别级别最佳矫正视力 盲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二级盲≥ 0."02-< 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一级低视力≥ 0."05- 0."1 二级低视力≥ 0."1-< 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 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 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平均听力损失(dBspL)言语识别率(%) 一级>90(好耳)<15 二级71-90(好耳)15-30 三级61-70(好耳)31-60 四级51-60(好耳)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人体多处伤残如何计算赔偿

人体多处伤残如何计算赔偿 [案情] 原告王某。被告陈某。被告某保险公司。 2006年10月1日16时许,陈某驾驶苏03-63759号变型拖拉机,沿新沂市市区徐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墨河农行门前地段,遇由南向北推自行车过路的王某,发生侧面相撞,致王某受伤,自行车损坏。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因王某、陈某双方的过错导致该事故,且作用相当,王某、陈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王某伤后在新沂市中医院住院治疗35天,支出医疗费21938.29元。2006年11月14日新沂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委托徐州求是司法鉴定所对王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2006年11月17日徐州求是司法鉴定所作出[2006]临鉴字第776号鉴定结论:王某其脾破裂伤残程度为八级,其肋骨骨折伤残程度为十级,其结肠破裂修补伤残程度为十级。 陈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拖拉机投保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期间自2006年4月20日零时至2007年4月19日二十四时止。 2006年11月14日王某起诉至新沂市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受伤后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2094.29元,鉴定费700元,误工费1971.05元,护理费1452.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5元,营养费175元,残疾赔偿金33766.4元,合计60684.09元中的70%即42478.86元。 [审判] 新沂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双方对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予以采信,因王某与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应当减轻机动车方30%至40%的赔偿责任。故王某主张陈某按70%的责任赔偿较为合理,法院予以采纳。在此基础上,二被告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篇一:法医人体伤残鉴定标准 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的重伤、轻伤、轻微伤标准全部废止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全文详见: http:///download/zzb2tss.pdf) 目录 1范围 1.1 规范性引用文件 2术语和定义 2.1 重伤 2.2 轻伤

2.3 轻微伤 3总则 4损伤程度分级 4.1 颅脑、脊髓损伤 4.2 面部、耳廓损伤 4.3 听器听力损伤 4.4 视器视力损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2术语和定义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bb3840866.html, 二级伤残鉴定标准(2017最新) 二级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1)重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 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 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级; 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 19)肺功能重度损伤; 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 4.1~8kpa或paCO27.9~6kpa; 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 23)肝切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一chiari综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肝功能损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 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 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 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来源:(二级伤残鉴定标准(2017最 新)https://www.sodocs.net/doc/bb3840866.html,/yl/389195.html) 医疗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https://www.sodocs.net/doc/bb3840866.html,/yl/656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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