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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

理规定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A B C律师事务所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卷宗材料应按诉讼程序或非诉讼业务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在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必须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书写、签发,字体应当使用简化汉字并力求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应在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十四条卷宗应在结案或非诉讼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归档。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综合行政部一律退还立卷人重新整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案卷应当确定密级。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左上角加盖密级章。

第十五条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材料,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六条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或非诉讼业务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一般顺序为:

诉讼业务档案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风险告知书;

3、收费凭证;

4、委托代理协议;

5、委托书或指定书;

6、起诉书;

7、阅卷笔录;

8、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9、调查材料;

10、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11、集体讨论纪录;

12、出庭通知书;

13、代理词;

14、裁定书、判决书;

15、上诉书、抗诉书;

16、办案小结;

17、业务质量监督卡。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风险告知书;

3、收费凭证(本所出具票据的复印件);

4、委托代理协议;

5、授权委托书;

6、起诉书(或上诉书);

7、一审起诉书(或代理二审时的上诉书);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就此出具的裁定书;

9、出庭通知书;

10、答辩书;

11、阅卷笔录;

12、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13、证据材料;

14、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15、质证意见;

16、庭审笔录;

17、代理词;

18、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9、办案小结;

20、业务质量监督卡。

非诉讼业务档案

(三)法律顾问卷

1、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3、收费凭证;

4、办理各类律师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6、工作小结;

7、业务质量监督卡。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风险告知书;

3、收费凭证;

4、委托代理协议;

5、授权委托书;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可有可无)

8、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9、集体讨论纪录;

10、办案小结;

11、业务质量监督卡。

第十七条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卷顺序排列。

第十八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九条业务档案填卷宗目录,并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注明页次。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号位置位于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二十条承办业务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二十一条业务卷宗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

(1)破损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2)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3)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4)业务资料卷面为A4纸,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5)卷内的所有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6)不要在卷内资料上人为涂画、标注。

第二十二条卷宗装订可以使用棉线绳装订,也可以使用其他合理美观方式装订。

第四章归档

第二十三条本所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并建立业务档案室、档案柜。

第二十四条本所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业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档案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及其他非公开信息。不得违反制度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二十五条业务档案在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完毕,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如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并要求重新整理。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约定本所承担保密义务的律师业务案卷归档时应列为保密卷,确定密级保管。

第二十八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九条对归档案卷,按律师事务所年度顺序、业务类别、保管期限等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第三十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可以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三十一条对于归档工作表现突出的,要通报表杨,并进行物质奖励(奖励方法另行制订)。对于结案后,未在三个月内归档的或归档的案卷经检查不合格的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三次不改正的,通报市司法局,暂缓其年检注册。

第五章档案的查询与借阅

第三十二条查询档案填写《查询登记薄》,包括查询日期、查询档案编号、查询人签字、是否复印。

借阅档案须填写《借阅登记薄》,包括借阅日期、借阅档案编号、册数、借阅人签字、审批人签字、归还情况、归还日期等。

第三十三条借阅、查阅,不得从卷内抽取、涂写、标记、污损材料。

第三十四条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借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本所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

第三十六条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阅和查阅。

第三十七条对查阅或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催还。如发现卷宗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所负责人汇报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三十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在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列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师业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本所主任决定。

第三十九条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第四十条具体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相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四十一条本所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收进登记簿、档案移出登记簿、档案销毁登记簿、档案销毁批件及档案检索卡片列为永久保管。

第七章档案的统计、保护及清理

第四十二条档案的统计、移交、保护按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事务所设置变更时,应对业务档案进行清理,清理办法如下:

(一)事务所撤销的,应交由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代管,或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二)事务所分立的,档案交由分立前的一个事务所管理;

(三)事务所合并的,事务所的档案交由合并后的事务所管理。

(四)事务所撤销、分立或合并时,没有办理完毕的律师业务视情况移交给新的事务所继续办理,承办该项业务所形成的档案应由新的事务所保管。

第四十四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岗前作好档案移交工作,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和修订。

2014年7月20日

公司业务档案管理制度.doc

公司业务档案管理制度1 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XXXXXXX有限公司及委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档案是指各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市场调查、数据分析等绩效评价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公司各类业务档案的所有权归本公司所有。各类业务档案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对各类业务档案进行日常管理、分类、整理、编目、借阅、销毁等工作。 第四条本公司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山东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业务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第五条档案收集:业务档案是本公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凭证底稿和文件资料,它是反映本公司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所需文件,权属证明、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应收集充分,以备核查和调阅。 第六条归档收集范围:各项绩效评价报告印稿,绩效评价工

作 底稿及业务资料、报表等,包括综合类、业务类及备查类工作底稿。 第七条业务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按照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求,对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业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编目、立卷、归档、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 第八条各业务人员在业务工作结束后,必须将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工作底稿按归档要求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后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将信息私留。 第九条各业务项目小组,在每个业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按照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分别进行整理。业务类工作底稿按照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的顺序排列装订,永久性工作底稿(备查类)按永久性工作底稿目录的顺序整理装订。装订后的工作底稿要规范整洁。 第十条各类业务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以下四类: 1、相应项目当期档案纸质版。 2、永久性档案纸质版(即备查工作底稿档案)。 3、留存正式的绩效评价报告。报告已正式签字盖章生效。 4、底稿电子版。

律师事务所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律师事务所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 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2 归档的文件、案卷必须按年度立卷。本年度的文书档案必须在次年的三月底前完成归卷工作。 1.3 本所各律师及助理、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均有义务保证其经办文件的真实性、系统性、完整性,并在结案后及时交予专职人员归档。如上述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其经办的文件材料通过律所负责行政事务的主管律师(下称“行政主管律师”)与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1.4 事务所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工作由下列人员分别负责: 1.4.1 行政主管律师统一负责事务所文书档案的整理与保管工作; 1.4.2 事务所行政管理的文件由行政文秘负责整理与保管; 1.4.3 事务所财务文件由事务所财务主管负责整理与保管;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2.1 凡本所印制发出的公文,一律由行政文秘统一收集管理。 2.2 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并交由行政文秘管理。 三、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管理 3.1 总则 3.1.1 律师业务档案分民商事行政仲裁案件、刑事案件、常年法律顾问三类。 3.1.2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工作由该业务的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相关业务档案整理完成后交由行政文秘保管。 3.1.3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3.2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3.2.1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3.2.2 承办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3.2.3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3.2.4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3.2.5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按照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所示排列归档。 3.2.6 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3.3 立卷编目和装订 3.3.1 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3.3.2 立卷人用钢笔或签字笔逐页填写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内容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3.3.3 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3.3.4 律师业务文书材料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卷面为16开,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招标业务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招标业务资料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规范本单位的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明确业务档案的归档内容、归档形式(或方法)、管理责任以及其他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单位开展的所有具有独立项目编号的招标业务适用于本规定。 第3条业务档案是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及公司要求,需在项目结束后统一保存或移交的项目资料,包括:招标(采购)类业务所涉及的业务文件、往来信函、传真、会议记录等文字、图纸、电子文档、影音资料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4条项目经理应当根据其承办招投标(采购)业务活动的程序,从项目接受委托开始,做好业务所有原始资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并按公司规定的时间、方式移交给档案管理员。项目经理应当对所承办业务项目的归档过程和质量全面负责,是该项目档案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第5条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资料的接收、查验、入库、保管及查(借)阅服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本单位的规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 严格保密,不得外传,不得丢失。 第6条档案管理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

续,由分管档案业务的领导监交。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应当在《业务档案移交表》上签字。移交人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该岗位。 第二章、档案的整理及要求 第7条项目经理在招标(采购)工作结束,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及时将业务资料整理归档,填写《归档资料登记表》并向档案管理员办理移交手续。任何人不得将应归档资料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第8条所有正常立项的具有独立项目编号的招标(采购)业务项目须按《归档资料登记表》中所列需归档文件的要求进行统一归档。国家或地方监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按其要求及时将业务档案完整移交相应监管部门。 第9条业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合同及项目摘要 (二)项目甲供资料及相关附件材料 (三)项目实施全过程资料 (四)招标全过程涉及的电子版资料 第10条业务档案归档形式分为纸质归档和电子归档。 纸质归档,是指将具有独立项目编号的招标(采购)类业务从项目立项至项目完结涉及的所有资料统一整理装入专用档案盒存档的 归档形式。

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投资业务档案管理,确保项目资料的完整性,促进投资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项目资产的安全性,根据《投资管理基本制度》、《投资业务操作流程》等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投资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投资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主要由融资人的基本资料、投资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投资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投资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公司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人员,对投资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市场部门负责投资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综合档案人员负责投资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投资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各级管理单位要制定有关投资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投资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投资业务档案涉及国家、本公司和客户的秘密,档

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投资业务档案的归档方法 第六条投资业务档案按照法人客户建立,一户一档,自然人客户也可按区域建档。 第七条投资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投资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 要件类:办理投资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投资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 管理类:融资人的基本资料; 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 综合类:本公司内部管理资料等。 每个客户档案分为三个区域即: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1、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2、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3、权证区(立卷区和归档区的权证类主要是指抵(质)押物的清册和移交清单等)抵押物、质物享受所有权处置权的相关要件不在项目档案中管理,其中有价单据必须存放于保险库,其他权证类档案存放于档案库内的保险柜中,但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业务档案归档管理办法

业务档案归档及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委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权益,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暂行办法》和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事务所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收集保管。 第三条业务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按照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对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业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四条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1、为规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业务底稿,如业务约定书、客户的法律结构和组织结构的有关资料;审计计划与总结,未审和审定会计报表,各种差异调节表,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以及取得的客户声明书,陈述等。 2、执行审计程序所形成的底稿,如各种明细表、汇总表、抽查表、测试表、分析表、审定表、询证函等。 3、备查参考底稿,如客户的营业执照、合营协议、批准文件、企业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重要经济合同、协议、验资报告、企业内控制度、会计制度等。 第五条业务档案归档时间: 审计业务结束后,应将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工作底稿按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和据为已有。按有关要求并结合我所实际,归档时间定为自报告签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归档手续。 第六条业务档案归档要求: 1、归档的审计工作底稿应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有关规定,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标识

一致。 2、按照文号为单位进行规档。归档前认真检查应收集的业务约定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附注、管理建议书、委托单位声明书、未审会计报表、审计差异调理表及试算平衡表、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与委托单位设立有关的法律性文件的复制件、审计计划与结论、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应予补充并对不需归档的材料进行剃除。 3、归档前应对上述资料中的盖章、签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做逐一检查,并予以完善。 4、工作底稿中的传真材料应重新复印后再归档。 5、各项目负责经理对业务档案归档前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归档的时间限制负责并在归档备考表中签字确认。项目负责经理对归档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6、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与报告文号管理人员沟通协调,督促业务人员及时归档。 第七条业务档案的立卷: 业务档案的立卷程序包括组卷、拟写案卷标题,卷内文件材料排列、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及装订等工作内容。 1、组卷:按照一个委托单位一项业务原则上组织一个案卷,对于一项业务需要若干卷时,应在每卷封皮上注明此项业务共有多少卷,此卷是第几卷。 2、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 (1)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卷内文件材料排列按照审计程序目录 控制总表、各审计程序控制分表所列示的项目、内容、顺序排列(目录控制表对已收集的文件应做出标记)。 (2)各类文件资料在整理时,应正本在前,修改稿在后,如审计报告等。 第八条业务档案归档装订: 1、归档前应去除文件上的钉书钉,大头针等金属物。 2、填写档案封皮、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并装订入册。案卷装订要牢固、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整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2018年1月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汇编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明确业务档案归档内容、归档形式(方法)、保管期限、管理责任以及其他档案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贵州省档案管理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办理审计、验资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事务所办理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业务档案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执业人员在执行业务过 程中,对制定的审计或验资计划、实施的审计或验资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或验资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或验资结论做出的记录。本单位的业务档案是审计或验资证据的载体,是出具审计或验资报告的主要依据。本单位的业务档案是考查业务工作的依据,是本单位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业务档案的所有权属于本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本单位由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分管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业务档案的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设一至两名档案管理人员,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调阅、

销毁等档案管理工作;各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本部门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配合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完成业务档案的移交、归档等工作;项目负责人(或主审)应当负责对所承办业务项目的业务档案归档过程和归档质量全面负责。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本机构的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要恪尽职守、认真负责,不得将档案外传,不得丢失;档案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动时,应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由分管档案业务的领导监交。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后,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都要在移交表上签字或签章。移交人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调动工作。 第三章业务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凡本事务所在业务工作中出具的审计、验资等业务报告及其为报告所做的工作底稿和附件均作为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归档工作由五个步骤组成:整理、登记、装订、装盒及入库码放。 第八条业务档案整理 业务档案的整理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务部门整理 (1)项目负责人应在审计或验资报告日后60日内将工作底稿、报告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任何人不得将应归档资料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2)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对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而

业务档案归档管理办法

业务档案归档管理 办法

业务档案归档及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委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权益,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暂行办法》和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事务所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办公室负责收集保管。 第三条业务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按照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要求,对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业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四条业务档案归档范围: 1、为规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业务底稿,如业务约定书、客户的法律结构和组织结构的有关资料;审计计划与总结,未审和审定会计报表,各种差异调节表,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以及取得的客户声明书,陈述等。 2、执行审计程序所形成的底稿,如各种明细表、汇总表、抽查表、测试表、分析表、审定表、询证函等。 3、备查参考底稿,如客户的营业执照、合营协议、批准文件、企业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重要经济合同、协议、验资报

告、企业内控制度、会计制度等。 第五条业务档案归档时间: 审计业务结束后,应将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工作底稿按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和据为已有。按有关要求并结合我所实际,归档时间定为自报告签发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归档手续。 第六条业务档案归档要求: 1、归档的审计工作底稿应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的有关规定,做到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标识一致。 2、按照文号为单位进行规档。归档前认真检查应收集的业务约定书、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附注、管理建议书、委托单位声明书、未审会计报表、审计差异调理表及试算平衡表、重要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与委托单位设立有关的法律性文件的复制件、审计计划与结论、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是否齐全,不齐全的应予补充并对不需归档的材料进行剃除。 3、归档前应对上述资料中的盖章、签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做逐一检查,并予以完善。 4、工作底稿中的传真材料应重新复印后再归档。 5、各项目负责经理对业务档案归档前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

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维护民生档案真实、完整和安全,发挥档案服务民生作用,推进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使档案管理工作与社保所业务工作同步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及市、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社保所形成的业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保所业务档案(以下简称业务档案),是指社保所在办理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区人力社保局和区民政局共同负责全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档案局负责全区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区人力社保局、区民政局和区档案局应加强相关工作的沟通与配合。 各镇(街道)应承担并履行对社保所档案工作的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对社保所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保障社保所开展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社保所负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统计、利用、移交等工作。

第五条社保所须设置档案室,配备专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和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管理的安全与统一。根据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社保所应按60平方米/万卷配置业务档案库房,有条件的社保所,档案库房、阅览室、办公室应按要求分设。档案库房应满足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等档案安全保管要求。 按照保存档案的载体类型,应配备存放纸质档案的活动密集架、档案柜,以及存放磁性载体档案的防磁柜。 配备档案室专用的计算机、激光打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复印机、空调、防盗门窗、加湿机、吸尘器、空气清新器等必要设备。 第六条社保所在本镇(街道)主管领导的指导下开展档案工作,接受本镇(街道)档案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业务窗口应明确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本窗口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社保所专(兼)职档案员应参加区档案局举办的档案人员岗位培训,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档案员调动或调整工作岗位时,需做好档案交接手续,确保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条社保所应认真落实档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规定,制定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检

工程造价档案管理制度

安徽XX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XX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部和安徽省造价协会关于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技术咨询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其他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比照管理。 第三条业务档案是指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和出具的报告书等业务资料。 第四条业务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对业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编目保管、利用、鉴定与销毁,并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 业务档案由公司统一管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章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办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形成的工作底稿,原则上应划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备查类工作底稿三类,并结合实际,制定分类工作底稿的具体目录和索引系

统以便于整理、利用,其他业务形成的工作底稿的分类,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其他执业人员在完成一项业务后的1个月内,应由主办人员(或由承办部门指定人员)对业务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并按一个委托单位一项业务立一个案卷的要求立卷,不得将多个委托单位同一项业务合立成一个案卷;也不得将一个委托单位多项业务合立成一个案卷。 第七条立卷人员在对业务资料进行归集、整理、立卷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备查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凡编有序号的,按序号排列,没编序号的,按形成报告的内容的顺序排列。 第八条为便于对业务档案调阅、鉴定和销毁,立卷人员在对业务资料进行分类、归集、整理、立卷后,在业务资料每页右上角顺序编上页号,每本业务案卷还必须附上业务案卷封面。业务案卷封面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委托或服务单位名称:一律填写全称; 2、业务项目:按工程预(结)算审核、工程标底编审、跟踪审计、咨询服务、案件鉴证、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分别填写。 3、报告书发文时间和编号。 4、一项业务有几本业务案卷时,在每本业务案卷封面上还必须注明此项业务共有几本业务案卷,此卷是第几本案卷。 第九条立卷人员在对业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时,对不属于

档案业务管理制度

档案业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委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进一步提高档案科学化管理水平,制定档案业务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篇一:档案业务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公司档案工作实行二级管理,一级管理是指公司综合管理部的统筹管理;二级管理是指各部门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2、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负责公司所有档案资料的统一收集管理,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档案资料的使用管理。 3、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档案保管以及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4、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有责任对二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年对二级档案管理进行一次检查验收。 第三条归档制度 1、凡是反映公司战略发展、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及工程建设等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2、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均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3、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相关部门保留的,综合部保存复印件。 4、凡公司业务活动中收到的文件、函件承办后均要及时归档;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要留底稿及正文备查。 5、业务活动中涉及金融财税方面的资料,由财务部保存原件;属于人事方面的资料,由人力资源部保存原件;属于工程建设方面的,由规划建设部保存原件。以上部门应将涉外事务的复印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6、由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应保留三份原件,综合管理部保存一份,财务部及合同执行(或签订)部门各保存一份。特殊情况只有一份原件时,由综合部保存原件。 7、在归档范围内的其他资料,由经办人整理后连同有关资料移交综合管理部档案室。部门需要使用的可复印或复制,归档范围外的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第四条档案保管制度 1、公司综合管理部设存放档案的专门库房,各部门应根据保存档案数量,设置存放档案的箱柜,并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条件。 2、归档资料要进行登记,编制归档目录。 3、档案管理员要科学地编制分类法,根据分类法,编制分类目录;根据需要编制专题目录,完善检索工具,以便于查找。 4、档案要分类、分卷装订成册,保管要有条理,主次分明,存放科学。 5、库存档案必须图物相符,帐物相符。 6、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管理的档案资料,了解利用者的需求,掌握利用规律。 7、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档案保存期限,每年年终据此进行

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亚超评估评估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亚超评估(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委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权益,规公司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办法》和《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是指本公司在进行有关资产评估、咨询服务等工作(以下简称“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按相关执业准则要求需保存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业务工作底稿或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业务项目应建立健全有效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并确保其安全、完整和利用。 第四条总部、分公司分别明确一名负责人(法人代表或出资人)分工负责业务档案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指定专人对业务档案进行管理,档案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知识素质。 第五条档案管理接受评(注)协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业务档案管理基本容包括:按照业务档案管理规化、科学化、制度化要求,对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业务材料文件进行收集、分类、立卷、整理、归档、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 第七条各执业人员在业务工作结束后,必须将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工作底稿,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后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资产评估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评估报告日或核准备案日后90日。

第八条业务档案的立卷程序包括组卷、拟写案卷标题、卷文件材料排列与序号,填写卷目录和备考标及装订等工作容。 (一)组卷:按照一个委托单位或一个合同号,原则上组成一个案卷。对于一项业务需要组成若干册时,在每册封面上必须注明此项业务共有多少册,并注明本册排位。 (二)业务文件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卷文件材料按本公司《评估业务工作底稿目录》要求顺序排列: 1、卷文件目录; 2、管理类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公司在评估过程中,为承揽、安排、控制、管理整个评估项目工作所形成的部工作文件。包括: 评估报告、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业务约定书、评估工作计划、评估工作方案、评估工作人员及分工、被评估单位基本情况、评估项目日程安排、评估项目质量审核记录(三级复核)、项目评估过程中重大问题请示处理记录、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客户签收表等。 3、操作类 操作类工作底稿一般是按资产类型及会计科目的程序编排,同时辅助为确定各类资产价值而附设的各类专门表式组成。包括: 各类资产价值状况调查表 询证函 资产鉴定表 分析计算表 市场调研记录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主要由借款人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信贷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部门,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各级管理单位要制定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

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归档方法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按照法人客户建立,一户一档,自然人客户也可按区域建档。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 要件类: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 管理类:借款人的基本资料; 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 综合类: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资料等。 每个客户档案分为三个区域即: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 1、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 2、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 3、权证区(立卷区和归档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1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XX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XX年XX月XX日第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确保信贷资料的完整性,促进信贷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信贷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等资料。主要由借款人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各信贷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部门,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信贷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综合档案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信贷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提供利用、销毁整理、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各级管理单位要制定有关信贷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小额贷款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归档方法 第六条信贷业务档案按照法人客户建立,一户一档,自然人客户也可按区域建档。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权证类:采用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业务,能够证明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要件; 要件类: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基本要件; 管理类:借款人的基本资料; 保全类:资产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 综合类:小额贷款公司内部管理资料等。 每个客户档案分为三个区域即:立卷区、归档区、权证区。 1、立卷区存放执行中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 2、归档区存放已经执行终了业务的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综合类档案。 3、权证区(立卷区和归档区的权证类主要是指抵(质)押物的清册和移交清单等)抵押物、质物享受所有权处置权的相关要件不在信贷档案中管理,其中有价单据必须存放于金库,其他权证类档案存放于档案库内的保险柜中,但必须双人、双锁保管。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基本内容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农信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用社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五条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 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要明确分管信贷业务档案工作的主任(行长),并明确其职责。 第三章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 第九条分支机构信贷内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每笔业务终了,由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向信贷内勤办理档案交接,同时登记“信贷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信贷内勤负责审查信贷业务档案内容填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信贷人员(客户经理)。 第十条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 (一)档案资料中的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要折叠成A4纸规格,其他需要保管的资料均要提供A4纸样式,用打号机打印页码并固定后归入档案盒。 (二)档案盒中的信贷档案资料均须打印目录,目录列示的内容必须与档案盒中保管的信贷档案资料内容相一致。 (三)对破损的资料应进行托裱、修补,字迹易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保管。 第十一条对法人客户新发生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保管,原则上由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负责,各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档案,要随发生随移交。存量贷款资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暂由贷款主办社保管;非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按照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实行“谁审批,谁保管”,由最终审批部门相应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集中保管。

公司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公司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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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XXXXXXX有限公司及委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档案是指各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市场调查、数据分析等绩效评价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公司各类业务档案的所有权归本公司所有。各类业务档案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对各类业务档案进行日常管理、分类、整理、编目、借阅、销毁等工作。 第四条本公司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山东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业务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第五条档案收集:业务档案是本公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凭证底稿和文件资料,它是反映本公司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所需文件,权属证明、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应收集充分,以备核查和调阅。 第六条归档收集范围:各项绩效评价报告印稿,绩效评价工作

底稿及业务资料、报表等,包括综合类、业务类及备查类工作底稿。 第七条业务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按照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求,对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业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编目、立卷、归档、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 第八条各业务人员在业务工作结束后,必须将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工作底稿按归档要求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后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将信息私留。 第九条各业务项目小组,在每个业务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按照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分别进行整理。业务类工作底稿按照业务工作底稿目录的顺序排列装订,永久性工作底稿(备查类)按永久性工作底稿目录的顺序整理装订。装订后的工作底稿要规范整洁。 第十条各类业务档案归档内容包括以下四类: 1、相应项目当期档案纸质版。 2、永久性档案纸质版(即备查工作底稿档案)。 3、留存正式的绩效评价报告。报告已正式签字盖章生效。 4、底稿电子版。 第十一条业务档案的立卷程序包括以下工作: 1、组卷:按照委托单位项目号划分,原则上组成一个案卷。 2、公司承接绩效评价项目按照年度及项目号排序,卷内的 材料按照工作底稿目录的内容排序。 3、业务档案复核:档案归类、整理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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