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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流程

深圳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流程
深圳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流程

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入

事项内容:

深圳市参保人员申请省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

事项类别:

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条件:

1、在我市参保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

2、在深圳首次参保缴费时(不含已经结算的年限),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人员;

3、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调入我市并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4、其他符合国办发【2009】66号规定,以我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人员。

数量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1、《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

2、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3、转出地出具的转移凭证原件

4、养老保险存在重复缴费的,另需提供参保人本人在本市中、农、工、建四大国有商业

银行开具的存折或者借记卡(不得提供信用卡)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受理机关:

见附件《办事窗口地址》。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决定机关: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联系电话:

12333

事项程序:

1、参保人在转出地社保机构取得参保转移凭证;

2、参保人前往其所属辖区的深圳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3、深圳社保机构发联系函至转出地社保机构;

4、转出地社保机构寄出信息表及转移基金至深圳社保机构;

5、深圳社保机构收到转移信息表并录入,办结转移手续。

(备注:业务流程图见附件)

时限:

1、我市社保机构收到转入申请和参保缴费凭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发出联系函;

2、我

市社保机构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转移的信息表和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3、上述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时限。

法律效力:

经社保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入

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非行政行为)不满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市人民政

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事项收费:

不收费

表格下载:

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职工及个人缴费)

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样表)

年审年检:

无年审

特别提示:

此处十五个工作日的起算时间,为我局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发出的转移信息表的时间。相关附件:

养老保险跨省转入流程图.doc

办事窗口地址.doc

最新深圳最低养老金3500元

养老金领取跟人账户里的钱有关,还跟所在深圳市的上年(2017年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2130元/月)平均工资水平有关,这两者都直接影响你的养老金收入。最更多关于深圳养老保险怎么领的问题>> 深圳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2020年1月16日深圳养老金怎么领取?本文为大家介绍深圳养老金领取流程。1.参保人准备材料,填写《深圳市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A3纸正反面打印),并提交申请;2.养老保险窗口审查 1、在深圳最低可以领取多少退休金 答:深圳企业退休职工平均退休工资达:4128.87元/月。退休金是根据您缴费的基数、年限的不等领取的金额也会有变动,准确金额要以社保局系统计录为准。 2、在外地生育的费用可以拿回深圳报销吗? 答:可以,目前生育险是定额报销的:产前2000元,顺产2700元,剖宫产(难产)5200元,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3、是不是只要买了工伤保险就可以赔偿? 答:不一定,除了要符合工伤的规定之外,最重要的是要有劳动合同或者能证明跟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资料,否则会拒赔。 4、有没必要同时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 答:新农合与深圳的医疗保险同属医保范畴,不能同时报销,只能选择一个报销比例高的地方报销,所以不需要重复参保。 5、为什么非深户现在最多只能领取3个月失业金? 答:因为非深户是从2013年1月份才开始交失业保险,按照规定,前四年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的失业金,参保到现在才3年多,所以只能领取3个月的失业金。 6、社保账户的钱可以退吗? 答: 2010年1月1日开始都不能退保,三种情况例外,第一,就是参保人身故,其继承人可以领取其个人帐户的钱;第二,户籍迁到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可以退保;第三,到退休年龄后,达不到领退休金的条件;除此之外,都不可以退保。

全国各地养老保险转移新政策汇总

全国各地养老保险转移新政策汇总 XX年全国养老保险转移新政策大汇总:以下是全国各省市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执行办法和意见: 会议决定,从XX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暂行办法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转入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协调办理审核、确认和跨地区转续手续。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政策发布: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我省户籍,在外地参保,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后又跨省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就业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其

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归集到户籍所在地。 非我省户籍、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外省的参保人员,根据规定待遇领取地确认为我省的,如曾经在我省两个及两个以上城市参保缴费,按照“从长从后”的原则确定待遇领取地。政策发布: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 办法明确规定,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无论是跨省转入、转出就业,或是在本省范围内转移就业,只要参保者符合相应年龄条件(男性50周岁以下、女性 40周岁以下),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政策发布:河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从今年7月1日起,广东省医保关系将打破流动壁垒,实现异地无障碍转移接续。这是记者从7日召开的XX年广东省医疗生育保险工作座谈会上获悉的。广东同时将在广州、深圳、珠海、韶关、中山等5个地市开展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跨市就医试点。政策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灵活就业人员跨统筹范围转入的,办理跨统筹范围转入养老保险关系,必须具有天津市户籍,同时满足男未

最新养老保险文件解读

更多资料请访问.(.....)

第二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保险人的基本养老金;(二)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支付项目的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支付困难时,由市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二十三条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第二十四条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过渡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月)退休年龄(周岁)计发月数(月)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170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 体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7]2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

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须知事项 一、此表一式两份,填好后在每月的20 日之前报送。 二、申请人报送材料前,应打印本人历年来缴费清单,并确认缴费记录无误。三、申请 人须确信:本表格所填内容真实准确,所填写的居住地址和通信方式可靠无误。如不如实填报或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申请人将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四、报送材料时,须提供: 1、正常退休: (1)《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一式两份); (2)员工有档案材料的,还应该提供本人档案材料; (3)员工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员工本人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深圳市中行、工行、建行、农行、发展行或商业银行的户名帐号页)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或属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还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6)属归侨的员工还应提供市侨务机构出具的归侨身份证明原件一份; (7)失业人员还应提供失业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8)获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9)具有职称资格证书并被单位聘任为相应职务的,提供聘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2、提前退休: (1)正常退休所提供的上述材料; (2)申请人属病退、退职的,还应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一份; (3)申请人属于破产国有工业企业员工的,还应提供法院的破产裁决书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4)申请人属已退休的军转干部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还应提供是否已从原关闭、破产或改制国企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证明原件一份。 五、员工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应到受理的养老保险窗口领取《深圳市企业员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决定书》,同时持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照到指纹采集点采集指纹。 六、需办理《深圳市养老保险员工退休证》的员工,应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照。 七、需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的员工,应先提交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的数码照片回执,才可到养老保险部门领取制证清单。 八、2004 年12 月1 日后新办退休手续的人员,如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副处级(含副处)以上行政职务;高级技工以上技能人才条件的,应增报《深圳银色人才信息登记表》和信息软盘。深圳市企业参保员工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 姓名:张三 单位名称: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深圳公司社保调入流程.doc

深圳公司社保调入流程 公司社保调入的流程是什么,办理深圳公司社保调入需要准备哪些资料。给大家整理了关于深圳公司社保调入流程,希望你们喜欢! 深圳公司社保调入流程 办理条件 养老保险转移 一、省内转入 1、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延缴及趸缴条件的人员; (3)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5年的人员。 2、非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条件之一) (1)现年龄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深圳就业,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人员; (2)现年龄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省内实际缴交养老保险记录累计超过10年,并与省外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合计为15年的人员 深圳养老保险转移指南(转入) 二、跨省转入 1、在我市参保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

2、在深圳首次参保缴费时(不含已经结算的年限),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人员; 3、通过组织、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调入我市并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4、其他符合国办发【2009】66号规定,以我市作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人员。 深圳养老保险转移指南(转入) 三、省内转出 1、曾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在转出前在深圳有参保缴费到帐记录的参保人; 2、到省内其它地方就业并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或转回到省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深圳养老保险转移指南(转出) 四、跨省转出 在深圳已参加养老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允许转出: 1、跨省到异地就业且在新就业地参加养老保险; 2、转移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深圳养老保险转移指南(转出) 医疗保险 一、转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的本市户籍医疗保险参保人;

2015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2015年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一、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方法 职工养老保险分两部分:1、单位缴费:每月按缴费工资基数的28%、20%、14%等(多少按企业的性质不同而决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28%、外资企业按20%、个体工商员工按14%)。2、个人缴费:职工个人每月按个人缴费工资的8%进行缴费。“缴费工资”是上年的单位个人月平均工资。 如某地上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4元(以下计算均以844元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则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缴费方式:单位缴纳844×28%=326元,个人缴纳844×8%=67元,合计303元。 二、个人帐户构成 按职工缴费工资的11%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其中8%为个人缴纳、3%为单位缴费28%中的3%。 月个人帐户额为844×8%=67元,844×3%=25元,合计92元,另外单位缴费的844×25%=211元,划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当年缴费按零存整取计息,利息记入个人帐户。 如职工发生意外,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本息可以继承。 三、如何办理转移结续手续 1、某人在甲地某单位买几年的养老保险辞工后到乙地某单位工作,则养老保险的手续如何办理? 在乙地上班后开始在某单位缴费,乙地用人单位应向乙地社保经

办机构提出某人的养老保险转移的书面申请,乙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手续,向甲地保险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甲地保险机构在收到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的各项手续,乙地的保险机构在收到甲地保险机构提供某人的保险信息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加个人,转移手续完成。 2、中断后再就业? 继续缴费累计计算缴费年限,按转移手续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3、中断后不再就业? 由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纪录及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继续按定期计息,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永久有效,如以达到规定领取条件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达到领取条件的可将养老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可一次性缴满到累计缴费标准的15年,也可续保1-5年,也可一次退还本人个人帐户的总额。参保人员可随时查看缴费情况。 四、基本养老金的领取 领取地点:一般为户籍所在地,但如某人在多地参加工作在多地缴费,领取地应在缴费年满10年的地方领取,其它地的养老保险则转移在此地。如均不满10年,各地的养老保险均转入户籍所在地。 五、领取条件 1、缴费15年 2、退休年龄,男满60岁女满50岁

社保操作流程

社保操作流程

文档仅供参考 深圳市社会保险服务单位网页 操作手册 版本 <1.0>

目录 1 简介...........................................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注册/登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 注册.......................................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登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 修改密码...................................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公告/提醒/查询.................................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公告/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1公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2通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单位信息查询...............................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1单位档案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2社康绑定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3工伤浮动费率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4保险费缴交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员工信息查询...............................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1参保员工档案信息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2参保员工缴费信息

最新社保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2010年最新社保转移接续办理流程 一、社保转移接续办理手续及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备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收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办法规定每个流程最多15个工作日,也就说对于参保者来说,最多45个工作日就可以将全部手续办完。 二、资金如何转移 《暂行办法》明确,资金转移中,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而统筹基金(即单位缴费)实行部分转移,即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三、是否能够退保 在新的转移接续办法中有一个信息非常重要,不得退保,它意味着,目前普遍存在农民工的“退保”现象有可能一去不复返。通知这样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那么,没有达到领取条件的怎么办,会不会其缴纳的养老金就烂在账户里取不出来了?不用担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三审,其中规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者,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达到退休年龄,但同时又没有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从中可以判断的一个信号是,国家希望今后每一个人都能够通过各种方式领到养老金,真正达到“老有所养”。 广东省

深圳市社会保险日常业务操作流程

深圳市社会保险日常业务操作流程 社保办理 (一)首次新增 资料: 1.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社保卡的,需提供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数码照相回执(回执须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码); 3.深圳户籍的,需提供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 当月19日前(含19日)申请的,视为当月办理的业务,20日以后申请的,视为下月办理 流程: 网上直接申报 (二)社保调入 资料: 1.《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停交/调动/险种变更/恢复参保/工资变动申请》; 2.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 当月19日前(含19日)申请的,视为当月办理的业务,20日以后申请的,视为下月办理 流程: 网上直接申报 社保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等重要社保登记信息变更除(社保缴费工资、参保险种、 手机号码等无需审批的社保登记信息可网上直接办理)】 资料: 1)由于公安部门原因导致员工重要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1.公安部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注意: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证明内要注明原姓名、身份证号与现姓名、身份证号之间的关系,如只更改姓名且在户口簿内有注明是曾用名的可不用提供此件); 2.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单位证明; 5.个人申请(签名并盖指模)。 2)由于单位申报错误导致员工重要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1.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证明; 3.入职登记表及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身份证号自然升位的,需提供 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4)因员工户籍迁入/迁出我市导致员工重要登记信息变更的,需提供 1.非深户改深户,需提供招工表或调令与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 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 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 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

政策解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2015年1月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2015年11月11日,我省出台《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豫政〔2015〕68号)进行贯彻落实。目前,我省正在有序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及待遇发放等工作。现将有关改革政策解答如下: 一、为什么要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实行了近xx年,对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养老金)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引发“双轨制”“待遇差”矛盾,社会上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社会保险法和“十三五”规划也作了相应规定,社会各方面共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按照

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及时出台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予以贯彻落实。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党中央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近年来,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广大农村和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加上城镇企业职工和其他就业群体,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覆盖了6200多万人;只有3xx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成为制度全覆盖的“短板”和“孤岛”。现在距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期只有4年多时间,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实现第一个“一百年”目标的重大举措。 (二)有利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深化改革。近年来,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开始实行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部分地区还开展了公务员聘任制试点,事业单位也正在加快分类改革,推行全员聘用制。为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流动的用人机制,分散单位的退休费用负担,确保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五个步骤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五个步骤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五个步骤已对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以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接续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 (2)将转移基金金额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职工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新人新制度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以60岁退休、缴费35年为例,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59.2%(其中基础养老金35%,个人账户养老金24.2%)。 中人逐步过渡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解读

《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解读 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使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对于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在5项社会保险制度中,养老保险作为覆盖面最广、建立时间最长、基金总量最大的一个险种,和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社会保险法》中也用了最多的篇幅进行阐述。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读】本条系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和缴费义务人的规定。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 目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此外,2008年2月,国务院决定在山西、浙江、广东、上海、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思路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同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2、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缴费义务人 (1)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的人员,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律师、会计师、自由撰稿人、演员等自由职业者等等。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 目前,我国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实行的是退休养老制度,由各机关单位各自负责,退休后,根据工作年限按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退休金,资金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解读】本条系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主要筹资渠道的规定。 1、制度模式。 (1)现收现付制,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保险费收入全部用于当期养老金的支付,以支定收,实现现收现付。 (2)积累制,即建立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进入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投资取得收益,个人退休后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 (3)部分积累制,即现收现付制度和部分积累相结合,在现收现付基础上,建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和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享受社

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职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年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养老保险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职工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区内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以下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的,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问答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问答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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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宣传问答(一)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 行办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 法>(国办发〔〕66号文),从 1月1日起实行。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有何重大意义? 答: 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暂行办法>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和间断性就业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 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暂行办法> 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这对于提高劳 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这 也是向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 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的坚实一步。 4

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农民工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重点群体。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或间断性就业的,只要达到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三、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条 件有哪些? 答: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二)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三)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 不满 ,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四、办理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如何转移资金? 答: 按照新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规定,跨省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时,除了要转移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之外,还要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具体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5

2020年(金融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读

(金融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读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读 确立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已确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1984年各地开始试行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1991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各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迅速发展,缓解了企业养老费用畸轻畸重的矛盾,开始实现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 1993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1995年国务院据此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俩个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进行试点。 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壹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实行“俩个确保”,建立三条保障线,提出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目标。 2001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辽宁省开展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逐步做实养老保险个

人账户的决定,进壹步明确了我国养老保险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 基本养老金发放额年均增长14.9% 我国基本养老金发放额逐年增加,从1998年的1512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近4000亿元,年均增长14.9%。 我国基本养老金水平也在不断提高,1998年全国月人均养老金为413元,2004年提高到705元。基本养老金当期拖欠逐年减少,1998年平均每月拖欠6亿多元,1999年每月拖欠3亿多元,2000年每月拖欠1亿多元,到2003年只有个别地区拖欠了1.32亿元,2004年和2005年全国已连续俩年无当期拖欠。 此外,各地仍积极采取措施,补发过去的历史拖欠,到2005年共补发240多亿元,16个省份已全部补发了历史拖欠。 同时,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逐步纳入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针对壹些企业挤占挪用养老金的问题,我国从1999年开始推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银行、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到2001年基本在全国实现了社会化发放,从机制上保障了广大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 计发办法改革后养老金如何计算

深圳市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出办理流程

深圳市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出办理流程 事项内容:深圳市参保人员申请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我市事项类别: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条件: 1、曾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在转出前在深圳有参保缴费到帐记录的参保人; 2、到省内其它地方就业并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或转回到省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数量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申请材料: 一、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深圳户籍参保人 1、《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3、申请人员离职证明(如企业已经在申请表上盖公章则不需提供); 4、个人档案; 5、若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证明、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1、本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受理机关:见附件《办事窗口地址》。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本审批事项无证件,无有效期要求,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进行调整 决定机关: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联系电话:12333 事项程序: 一、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深圳户籍参保人 1、到社保征收窗口领取并填写《深圳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结算申请表》 2、附上申请材料 3、到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办理,取得缴费凭证 4、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二、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1、到社保经办机构自助打印缴费凭证 2、持缴费凭证至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备注:业务流程图见附件) 时限:即办 法律效力:经社保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出 救济权利: 申请人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行政服务(非行政行为)不满的,可以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访部门投诉;对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的该行政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1.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深圳

深圳公司怎么办理社保

深圳公司怎么办理社保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1.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 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 及退休2.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3.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 须为与其发4.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 理社会保险手续。 办理社会保险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企业代理法 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4.地税登记证; 5.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社保卡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6.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7.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 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一、企业需要携带如下证件:1、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及原件;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其它需要携带:1、公章;2、《职工申报表》;3、新增参保人员一寸彩照二张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4、农业户口人员提供农业户口复印件(复印第一页和本人页);5、新增人员同时报U盘。U盘下载地址:https://www.sodocs.net/doc/bc4608137.html,/col/coll22823/index.html、{点击《表格下载》点击《社会保险费征缴》点击《社会保险登记》(新增人员)电子盘报表} 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才能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向前补缴

(国办发200966号文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国办发「2009」66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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