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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的工作及休息时间及休假

船员的工作及休息时间及休假
船员的工作及休息时间及休假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

一、船员综合计算工时制

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类。船员一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是加班时间。

工作日计算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加点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

标准的150%(加点)、日工资标准的200%(休息日

加班且不调休)、日工资标准的300%(节假日加班)支付工资。其中,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具体折算法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 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

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150%);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所以,认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受国家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

限制的观点是错误的。

我国主要的船员用人单位中船员一般实行的是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施工船舶船员、救捞船员则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船员在船期间,以每日工作8小时为依据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船员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船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船员在境外船舶上工作时,其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可根据境外用人单位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国际公约及集体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二、船员在船工作和休息时间制度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船东和船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工作,船员的正常工时标准应以每天8小时、每周2天休息日(可补休)休息和公共节假日(应补偿)休息为依据。

除紧急或超常工作情况外,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

(2)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

(3)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1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14小时。

船长按照第(2)、(3)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对第(2)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在船上连续两次例外时间的间隔不应当少于该例外持续时间的两倍。对第(3)项规定的例外,可以分成为不超过3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个小时,另外两个时间段不应当少于1个小时。连续休息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4个小时。例外在任何7天时间内不得超过两个24小时时间段。

船上开展紧急集合、消防、救生和弃船演习,以及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演习,应当以对休息时间的影响最小,且不导致船员疲劳的形式进行。

因船舶、船上人员或者货物紧急安全需要,或者为了帮助海上遇险的其他船舶或者人员等紧急情况下,船长可以不受以上规定的限制,要求船员在任何时间段进行工作,直至此种情况得到解除。紧急情况解除后,船长应当尽快安排在休息时间内工作的船员得到充分的补休。

海上的作息时间记录表,用于记录船员每天在船作息时间,并由船长或者船长指定人员和船员本人签字认可。船员应每月持有一份该作息时间记录表的复印件。

船上应当制定标准化格式的工作安排表,包括每一岗位人员在海上与港口期间的工作安排以及国家要求的最短休

息时间,并由船长签字后公布在船上显著位置。

船上工作安排表和作息时间记录表均应以中英文对照

形式制定。

三、船员假期与年休假

船东应确保船员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和年休假。

我国目前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有11天: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②春节,放假3天;③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④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⑤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⑦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年休假按照在船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标准安排。

四、船员加班加点时间计算

与船员实行的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密切相关

的有几个重要的时间概念,《〈船员条例〉释义》解释如下:(1)应休公休期:按每周在船工作5天休息2天,同时考虑法定节假日累计计算得到应休公休期。全年累计应休公休期=年累计休息日天数(104天)+法定节假日总天数(11天)-已按加班处理的法定节假日天数。在船工作时间未满1年或超过1年,累计休息日天数应当按照比例折算。船员在法定节假日轮班或集中工作时,按我国《劳动法》第44条第3款的规定获得工资报酬,即获得船员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

(2)实际公休期:实际公休期起算自船员离船后抵达遣返目的地的次日,止算至船员按照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的实际启程日期的前日。

(3)待派期:实际公休期超过应休公休期的,自超过之日起算待派期,具体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①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的初次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船员按照用人单位指示首次上船工作的实际启程日期的前

日止,可视为待派期。也可根据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及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的约定计算实际公休期。

②船员应休公休期满后,未按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自用人单位指示其上船工作所要求的启程之日起,止算待派期,且可以继续计算实际公休期计入下一个综合计算周期。

③以上待派期未考虑船员年休假期因素。《船员条例》第31条对船员年休假的计算及其期间工资报酬做出了规定,如果根据该条款考虑船员年休假,其待派期还应当相应顺延。

④船员年休假: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年休假期的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在船服务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其中,“在船服务期间工资报酬”指船员在船服务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劳务费等。船员的年休假期应该得到有效保障,等候遣返的时间和遣返旅行的时间不得从船员年休假期中

扣除,船员用人单位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并征得船员同意后,方可将处于年休假期的船员召回。船员用人单位可根据《船员条例》,结合船舶工作特点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就船员

享受年休假期计算、使用、分段与累积、申请与审批等有关事宜做出具体规定。

船员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船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延长船员工作时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①在船工作期间加点;

②在船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

③综合计算工时制下的加班。

(1)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加点

根据我国《劳动法》,即使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船员的正常工时标准应以每天8小时、每周2天休息日(可补休)休息和公共节假日(应补偿)休息为依据,也即日工作时间8小时和周工作时间40小时,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44条第1款的规定以其基本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报酬。

(2)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恰逢法定休假节日且不能休息而正

常工作时,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计发不低于其基本工资300%的加班工资。

(3)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加班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特征之一,是员工“集中休息”以恢复劳动力。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加班,特指船员下船后实际集中休息天数比船员法定集中休息天数短。在综合计算工时制之下,船员集中休息时间应当以船员在船工作时间为基数,综合考虑船员的应休公休期、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期计算。这里提供一个简单的算法以供参考,具体如下:船员法定集中休息天数(D0)=上船期间应公休天数(D1)+应年休假天数(D2)+下船后正常公休天数(D3)+下船期间法定节假日天数(D4)

其中:

上船期间应公休天数(D1)=船员上船劳动时间(n月)×每月

应公休天数=船员上船劳动时间(n月)×年公休天数(104天)/12月=n月×104天/12月

对比标准工时制,船员每周在船工作5天应休息2天之标准,D1实为折算后在船上应当休息而未休息、下船后补休的公休时间。

根据《船员条例》之规定,船员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所以,应年休假天数(D2)=船员上船劳动时间(n月)×年休假5天/2月=n月×5天/2月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在上船期间的每月应公休天数和应年休假天数(D1+D2)累计到下船后集中休息,其中D1+D2应当分布到下船后的每周的工作日,下船后每周的公休日相当于正常公休,那么在计算船员下船后的集中休息时间时,还应当加上该正常公休时间。在标准工时制下,每周为5天工作日以及2天正常公休时间,即正常公休时间是工作日的2/5。因此,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集中休息时间中应当包括每月应公休天数和应年休假天数(D1+D2)的2/5的时间,作为其下船期间的正常公休时间,即计算公式如下:

下船后正常公休天数(D3)=(D1+D2)×2/5

对于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的法定节假日,船员已经得到了其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也不存在补休的说法;但是,在船员下船后集中休息期间,如果期间正好有法定的节假日,由于该节假日不是综合计算工时制之下的补休时间,也不应计入年休假时间,故下船集中休息期间法定节假日天数(D4)应在上述三项之外顺延。

汇总起来,可以得到:D0=D1+D2+D3+D4=n月×104天/12月+n月×5天/2月+(n月×104天/12月+n月×5天/2月)×2/5+D4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法定集中休息天数的计算如表4-11-1。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船员法定集中休息天数的计算表4-11-1

加班天数(d)=船员实际集中休息天数(Da)-船员法定集中休息天数(D0)

经计算,如天数(d)为负值,即船员实际集中休息天数短于法定集中休息天数,该值即船员的加班时间,船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所延长的工作时间的补偿(按该船员日基本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天数(d)为正值,即船员实际集中休息天数比法定集中休息天数长,该值应当算作船员的待派期。

五、用人单位工时相关的法律责任

我国劳动相关法规制定了用人单位XX延长工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强迫延长工时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时,1日内延长工时超过3小时或1个月内延长工时超过36小时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用人单位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附件1 《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一)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 表1:一般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总吨位总吨位3000 及以上 总吨位1000 及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3000 总吨位600及以 上至未满总吨 位1000 总吨位300 及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600 总吨位100 及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300 总吨位 100 以下 一般规定船长1人、大副 1人、二副或三 副1人、普通船 员1人 船长1人、大副 或二副1人、普 通船员1人 船长1人、驾驶 员1人 船长或驾驶员1 人(集装箱船、 多用途船舶须 为船长1人、普 通船员1人) 船长或驾驶员 1人(集装箱 船、多用途船 舶须为船长1 人) 驾驶员1 人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6小 时,须增加二副 或三副1人、普 通船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6小 时,须增加三副 1人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6小 时,须增加驾驶 员1人;连续航 行作业时间不 超过10小时或 定线航行航程 不超过100公里 的船舶可减免 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0小 时,须增加驾驶 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0小 时,须增加驾 驶员1人 连续航行 作业时间 超过10小 时,须增 加驾驶员 1人 轮机部 主机总功率500千瓦及以上150千瓦及以上 至未满500千瓦 75千瓦及以上 至未满150千 瓦 75千瓦以 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 管轮1人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无 附加规定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 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 无无无

表2:客船类、液货船类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 船长和甲板部 客船类总吨位 总吨位2000 及以上 总吨位1000及 以上至未满总吨 位2000 总吨位600 及以上至未 满总吨位 1000 总吨位300 及以上至未 满总吨位 600 总吨位100及 以上至未满 总吨位300 总吨位100以 下 一般 规定 船长1人、大 副1人、二副 1人、普通船 员2人 船长1人、大副 1人、普通船员2 人 船长1人、 驾驶员1 人、普通船 员2人 船长1人、 驾驶员1人、 普通船员1 人 船长1人、普 通船员1人 驾驶员1人 附加 规定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不超过4 小时,可减免 二副1人;连 续航行作业时 间超过10小 时,须增加二 副1人、普通 船员1人 连续航行作业时 间超过10小时, 须增加二副1 人;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16 小时,须再增加 二副1人、普通 船员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增 加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增 加驾驶员1人 液货船类一般 规定 船长1人、大 副1人、二副 或三副1人、 普通船员2人 船长1人、大副 1人、普通船员2 人 船长1人、 驾驶员1 人、普通船 员2人 船长1人、 普通船员1 人 船长1人驾驶员1人 附加 规定 连续航行作业 时间超过16 小时,须增加 二副或三副1 人、普通船员 1人 连续航行作业时 间超过16小时, 须增加三副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6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 增加驾驶员 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增 加驾驶员1人 连续航行作 业时间超过 10小时,须增 加驾驶员1人 轮机部 主机总功率500千瓦及以上150千瓦及以上 至未满500千瓦 75千瓦及以 上至未满150 千瓦 75千瓦以下 一般规定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 三管轮1人、普通船员1人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普通 船员1人 普通船员1人无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

一、船员综合计算工时制 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类。船员一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是加班时间。 工作日计算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加点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 时工资标准的150%(加点)、日工资标准的200%(休

息日加班且不调休)、日工资标准的300%(节假日加班)支付工资。其中,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具体折算法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 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题要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每一位劳动者每年都会有相应的年假,劳动者每天辛勤的工作,除了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之外每年应该还有一个年假,国家劳动法对于这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定,任何企业或者公司不得剥得劳动者的年假,那么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小编 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

船上船员等级及工作

船上船员等级及工作 1. 什么是高级船员,什么是普通船员?他们的工作是什么? 高级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机员。 普通船员包括:水手长、机工长、水手、机工、厨师、服务员、实习生。 驾驶员的主要工作是:驾驶台八小时值班,负责指挥水手操纵船舶、定位、避让等。 轮机员的主要工作是:机控室值班,负责船舶动力系统、机电设备的日常使用及维护、保养。 水手的主要工作是:驾驶台值班操舵、加班日常维修保养,如除锈、刷漆等。 机工的主要工作是:机器的日常维修保养。 2. 海员的培训时间多长?培训地点在何地? 普通海员,培训时间一般为4个月。专业培训必须在国家海事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具体培训地点由公司与培训机构联系;

高级海员,培训时间2至3年,取得国家承认的航海专业大专或中专学历。培训地点武汉、上海、大连等国家海事局认可的海事大学或航海职业技术学院。 3. 船上有哪些组织系统? 远洋货轮一般都在万吨以上,全船人员一般定员19—24人。除船长、政委外,高级船员8人,普通船员10人,厨师2人。船员组织系统分为甲板部、轮机部。每个部门内部都有明确的岗位分工。 1、甲板部。主要负责船舶航海、船体保养和船舶营运中的货物积载、装卸设备、航行中的货物照管;主管驾驶设备包括导航仪器、信号设备、航海图书资料和通讯设备;负责救生、消防、堵漏器材的管理;主管舱、锚、系缆和装卸设备的一般保养;负责货舱系统和舱外淡水,压载水和污水系统的使用和处理。 2、轮机部。主要负责主机、锅炉、辅机及各类机电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保养;负责全船电力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3、事务部。主要负责全船人员的伙食,生活服务和财务工作。 4. 甲类、乙类和丙类海员是如何划分的?

船员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船员管理规定(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1571 船员管理规定 Crew management regulation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1、船长是船上总负责人,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服从船长的指挥。 2、船舶开航前,船东必须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足够相应等级的合格船员,并办理任职手续。 3、遵守船舶管理制度和值班制度,按职责分工管理船舶设备。 4、所有船舶必须在船舶计划开航前回到船上,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工作。 5、当班船员必须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值班制度,遵守航行规章。 6、当班驾驶、轮机要认真详细填写《航行日志》和《轮机日志》。 7、船员休假或离船必须经船长同意批准,船长考虑船员

休假时,应同时确保船舶的配员符合《最低配员证书》的要求,满足船舶安全航行条件。 8、船长每月组织船员进行消防、救生、防污等应变演习,演习后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并详细地记录在《航行日志》中,不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9、船员必须每年不少于一次参加公司举办的船员培训班,更新水上交通安全知识,不断提高操纵技能。 10、船员应认真主动配合公司人员和海事人员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以策安全。 11、船东应为船员办理保险,消除船员后顾之忧。 12、船员不许在船上进行睹博、吸毒等非法活动。 13、未经船东或船长批准,无证人员一律禁止上船舶。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公休假最新规定

公休假最新规定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里面的部分规定如下: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从普通海员到高级海员的晋升示意图讲解

非航海工科毕业生从普通海员到高级海员的晋升示意图。 1.符合水手(机工)报考条件 答:报考水手(机工)一般应满足下列条件:(1)男性,年龄18—35周岁,无不良行为记录,热爱航海事业。(2)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3)身高1.65以上,无色盲、无色弱,船舶驾驶专业(三副、水手)裸眼视力不低于1.0,船舶轮机专业(三管、机工)裸眼视力不低于0.8;无口吃、无平足,肝功能正常,无慢性病和传染病,符合海员体检标准。 1.1 水手(机工)的培训时间多长?培训地点在何地? 答:水手(机工)的培训时间一般为4个月。专业培训必须在国家海事局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具体培训地点由船员公司与培训机构联系。 1.2 水手(机工)经过培训是否都能取得各种证书?淘汰率多大?答:经过面试合格的一般都能取得各种证书。成绩不合格者有多次补考机会,从以往招收的水手(机工)看,淘汰率不超过1%。 1.3 水手(机工)的实习时间多长?实习费用和待遇如何? 答:实习时间6个月。实习费用和待遇签协议时面谈。 1.4 水手培训设置哪些课程? 答:基本安全、水手值班(主要项目:模拟驾驶台操舵、信号旗识别等)、水手工艺(绳结、撇缆、高空作业、插钢丝等)、航海英语、英语听力与会话。 1.5 机工培训设置哪些课程?

答:基本安全、船舶柴油机、船舶辅机、船舶电气、轮机管理、机工值班(主要项目:柴油机、辅机拆装及主辅机运行管理)、机工英语、英语听力与会话、金工工艺(车床、钳工、焊工)。 1.6 水手的职责是什么? 答:值班水手,即甲板部日常营运和工作中的支持级人员。主要从事:(1)航行和靠离泊时的舵手,兼协助了望;(2)靠离泊时的带解缆;(3)懂得各种船用信号灯和信号旗的使用;(4)甲板部日常维修和保养的具体操作;(5)起卸船吊和开关舱作业;(6)引水梯和舷梯的安全收放。 1.7 机工的职责是什么? 答:值班机工,即轮机部日常营运和工作中的支持级人员。主要从事:(1)协助轮机员对主机、辅机及相关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2)协助轮机员对舵机、锚机的日常维修和保养;(3)懂得机舱、甲板各种压载水泵和消防水泵的使用维修;(4)了解各种液压原理和机械制动原理;(5)了解轮机概论和电器概论;(6)了解焊接技术和要领。 2.符合值班水手(机工)晋级条件 2.1 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18周岁。2.2 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具有相应航区、等级的海上服务资历满6个月。 2.3 女性船员小于60周岁,男性船员小于65周岁 2.4 完成海员培训的非航海工科毕业生,在结业前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评估的,不受《04规则》中有关海上资历规定的限制。 2.5 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和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水手业务; 2.航海英语。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水手业务; 2.航海英语。 (三)评估项目; 1.水手工艺; 2.水手值班; 3.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四)完成下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项目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

船员的工作与休息时间及休假 一、船员综合计算工时制 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分为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类。船员一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由立法确定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工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小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属于加班;休息日、节假日工作时间,是加班时间。 工作日计算如下: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标准工时制下加班加点的工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加点)、日工资标准的200%(休息日加班且不调休)、日工资标准的300%(节假日加班)支

付工资。其中,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具体折算法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 不定时工时制 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不定时工作制,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通俗地讲,不定时工作制就是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3.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指用人单位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以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

关于年休假的最新规定

关于年休假的最新规定 年假是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今天,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年休假的最新规定,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

普通船员承诺书

大连远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普通船员廉洁从业承诺书 为进一步有效地落实船员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各项规定,营造全员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的良好氛围,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从思想源头上杜绝不廉洁行为,根据《大连远洋运输公司全员廉洁从业承诺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普通船员廉洁自律承诺书》(以下简称本承诺书)。 公司所有普通船员都必须签订本承诺书,向大连远洋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承诺本承诺书规定的各项条款,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普通船员提升为干部船员后,另签订《干部船员廉洁自律承诺书》。 普通船员签订后的承诺书由劳务公司党委统一保管。 普通船员廉洁从业考核工作由劳务公司党委领导,劳务公司协同大远公司船管部组织船舶党支部实施,每在船一个合同期考核一次,考核表由船舶党支部交劳务公司管理部,经管理部、党委两级审核后集中保管。 承诺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中远集团企业纪律、大远公司以及劳务公司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2、遵守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3、爱护公共财物,不随便拆动船舶生活区、房间内和其他设备设施据为己有。 4、不偷拿船舶装载货物,或变卖,或以物易物。 5、不违规处理船舶污油水或其他废旧物品。 6、不倒卖船舶燃、润油料、工具、备件、物料,或用这些物品为个人、小团体谋利益。 7、不向货主等索要劳务费及其他任何钱物。 8、不向客户索贿,不受贿。 9、不到不健康场所,不嫖妓或让妓女登轮。 10、不购买、索要、接收、藏匿和传看淫秽、反动的书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11、遵守所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港口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严守国家和企业机密,不向外国人和在国外的同胞、侨胞索要或暗示馈赠礼品。 12、服从海关监管,如实申报,不违反海关规定。 13、遵守社会公德,不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封建迷信、邪教、非法气功类组织等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 14、未经公司同意,不擅自去外单位谋职。 本人郑重承诺: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和考核。如违犯上列规定,愿意承担责任,接受劳务公司给予的相应处理。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船员条例(2019年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2019年修正本)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4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4号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自2019年3月2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

职工休假及假期待遇管理规定

职工休假及假期待遇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省、市相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一)依据。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第513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全体职工。 (三)假期待遇。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享受各项福利待遇。 二、带薪年休假 (一)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号主席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第514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鼓励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分段安排,原则上单次年休假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假期待遇。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享受各项福利待遇。 2、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等其它问题,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病假 (一)依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5号主席令),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象。取得医疗机构医学证明的职工。 (三)相关规定。 1、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3、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病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四)病假期间待遇 1、病假在15天以内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15天不满2个月(含2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季度奖励性绩效工资额/65.25,以下同);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按日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2、经鉴定的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四、婚假 (一)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63号主席令)有关规定执行。 (二)享受的对象。符合法律规定的职工。

船员素质与船东要求

随着国际国内航运业的不断发展,航运公司对国际海员的需求量在也日益加大。我国人口众多,人力资源丰富。在中国改革开放和实施市场经济的新时期中,在航运业发展的带动下,近几年来,我国的国际海员劳务外派已逐步进入到了国际劳务市场。海员劳务输出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产业,不仅可为国家创收外汇和缓解海员的就业压力,同时,在技术业务和交往能力方面可得到锻炼和提高,也学到了发达国家航运管理的先进经验,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国航运管理和船员的培训教育,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 为在国际劳务市场占有一席之地,我国各劳务公司越来越重视对海员劳务人员职业和专业素质方面的教育与培训。随着他们在职业和专业技术等方面的素质提高,我国海员劳务也逐步从低层次的普通船员向技术含量较高的高级船员方向发展。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高级船员以全套外派或半套外派班子形式受雇于国外船东,我国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综合素质逐渐得到了国外船东的认识和认可。尽管如此,从海员劳务实践中可以体会到,我国海员的素质与国外船东对海员的要求仍然存在着一定的距离,由此引发的周折也时有出现,影响了船员劳务的发展。 今年,上海成功地举办了第3届上海国际劳氏船员配员和培训(LSM)会议,来自世界各地几十家船东或管理公司参加了本次会议,欧洲船东居多。目前,航运发达国家的方便旗船队比例在上升,除受到政策、税收等因素的影响外,本国海员人力资源的匮乏和成本过高也促使他们努力寻求海外人力资源。在全球符合船东商业要求的高级船员,即所谓高素质高级船员紧缺的背景下,中国人力资源丰富,航海教育和培训设施较完善,中国海事主管机关对航海教育和船员培训监管严格以及船员工资水平较适中等优势,开始受到世界航运界的普遍关注,国际海员劳务市场正朝着对中国船员劳务输出有利的方向发展,由此促进了我国海员外派人数的不断增加。在市场向好的形势下,能否选派符合船东要求的合格船员,尽可能满足国外船东的要求,以不断提高中国海员的市场占有率,应是国内海员劳务企业必须重视的问题。 现实情况是,在劳务外派的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国外船东对中国船员个别方面不满意,使中国船员劳务公司总觉得国外船东对劳务人员的要求高。尤其是欧洲船东到底需要怎么样素质标准的船员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对国内海员劳务企业来说确实一直存在着一种模糊不清的认识。一度,普遍认为派往欧洲的船员只要英语过关,能通过船东面试就合格了,就符合船东的需求了。而实质上,这是对合格船员在理解上的误区。其实,英语过关仅仅是技术含量较高的劳务输出人员必备的基本条件,英语过关并不一定能保证满足船东的需求,而不被船东解雇。 那么怎样的船员才是船东需求的合格船员呢?欧洲几家知名的船舶管理公司与挪威船东协会合作,就未来合格船员的要求进行理论探讨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的观点具有一定代表意义。他们认为合格船员的标准模式如下图所示: 合格船员标准模式图 合格船员的一般定义为:具有较完整的知识、技能、能力和工作态度,能完成相关工作和要求他所做的工作,并完成目标。 对知识(Knowledge)的要求:船员个人信息包括教育背景、对工作的实际了解和知道怎样去做他的本职工作。 对技能(Skills)的要求:个人有能力完成复杂的工作,并具有与同伴合作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使工作延伸而达到指定目的。 对能力(Abilities)的要求:有稳定的符合要求的工作能力,聪明才智能影响完成所安排工作的能力。他所使用的方式是从他知识、技能和平时实际累积的经验所得。 对工作态度(Attitudes)的要求:所谓的思维方式直接影响人的行为,在处理特定的情况时的工作态度尤为至关重要。需有服务意识为客户服务。 从上述要求来看,要成为一名符合国外船东要求的合格船员,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各项条件,要求确实比较高,仅具备其中一条或二条是远远达不到船东要求的,很可能是不予接受的。例如船员技能和工作能力都相当好,业务上能胜任本职工作,但经常自认为技术不错就自以为是,从而不按规定或要求的程序及时完成工作任务,那么,难免被发现该船员服从性差,甚至有屡教不改等现象,显然,该船员在工作态度不能使人满意,这种船员自然是船东不欢迎的。结合上述欧洲船东对合格船员的标准模式、要求,以及本人

船员工资休假的规.docx

船员工资休假的规定

船员工资、休假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待派期工资,且待派期工资标准不应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待派期工资按月支付,待派期不满一个月的,按比例支付。本条所称待派船员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船员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应休公休期满后,因船员用人单位原因未能上船工作的船员。船员应休公休期满后,未按船员用人单位指示上船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不视为待派船员。 船员的待派与船员的工时制度密切相关。目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船员可以根据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主要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工时制度,其中,实行标准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船员不存在待派工资问题。 (一)船员的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有条件实行标准工时制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船员实行标准工时制 2、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一种工时制度。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方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部分船员,如辅助船船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部分船员,如运输船员、施工船舶船员、救捞船员,可以按有关规定报批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船员常用英语及翻译

船员常用词语及翻译 一、RANKS OF SHIP’S CREW(船员职务) CREW 船员 CAPTAIN(MASTER)船长 CHIEF OFFICER OR CHIEF MATE(FIRST MATE)大副 SECOND CHIEF(OR SECOND MATE)二副 THIRD OFFICER (OR THIRD MATE)三副 ASSISTANT OFFICER 驾助 RADIO OFFICER (RADIO 报务员OPERATOR, WIRELESS OPERATOR) PURSER (CHIEF PURSER) 管事, 事务长 CLERK 事务员 BOATSWAIN OR BOSUN 水手长 CASSAB 副水手长 QUARTERMASTER 舵工 COXSWAIN 舵工,艇长 ABLE SEAMAN 全能水手,一水 A.B.(ABLE BODIED SEAMAN) 全能水手 E. D.H. , D.H.U. 全能水手(E. D.H.: Engine and Deck Hand?) O.S.(ORDINARY SEAMAN) 普通水手,二水 SEAMAN, MARINER 普通水手,海员 DECK BOY 甲板员 ENGINEER 轮机员 CHIEF ENGINEER 轮机长,大车,老轨 SECOND ENGINEER 大管轮,二车,二轨 THIRD ENGINEER 二管轮,三车,三轨 FOURTH ENGINEER 三管轮,四车,四轨 ASSISTANT ENGINEER 轮助 MECHANIC 机工 FIREMAN 生火 CLEANER OR WIPER 清洁工 CHIEF STEWARD (OR CATERING OFFICER) 大管事 SECOND STEWARD 二管事 CHIEF COOK 大厨 SECOND COOK 二厨 SUPERNUMERARY 额外人员 SHIP’S COMPLEMENT 船上的定员 DECK SERANG 水手长 DECK TINDAL 副水手长 SEACUNNY 舵工 二、NAMES OF MARINE ORGANIZATIONS AND THEIR ( 船务机关名称及工作人员)

船员休假管理

管理辦法DEM-RMA-01 核定日期:101.08.25 海運業務員工休假管理辦法頁次:1/5 1. 目的 (3) 2. 適用範圍 (3) 3. 依據 (3) 5.1.5船員調度 (3) 4. 名詞定義 (3) 5. 作業流程與說明 (4) 5.1. 船員任用及休假 (4) 6. 附件 (31) 6.1.甲級船員船上服務考核卡 6.2.乙級船員船上服務考核卡

管理辦法DEM-RMA-01 核定日期:101.08.25 海運業務員工休假管理辦法頁次:2/5 文件修訂一覽表 次數修改日期核定日期修改內容 1 100.10.20 100.10.25 新增

管理辦法DEM-RMA-01 核定日期:101.08.25 海運業務員工休假管理辦法頁次:3/5 1.目的 規範服務於本公司油品/化學輪海運業務員工之輪休、派任、調度之活動與控管,以確保本公司油品/化學輪海運業務員工之輪休與提升服務品質,進而確保油品/化學輪營運之安全。 2.適用範圍 本司所屬油品/化學輪之船員 3.依據 1)海運業務員工管理手冊(DEM-RTA-01) 5.1.5 船員調度 為保障船員身心健康,代營公司應訂定船員在船最長連續服務期間,並施行船員輪休制度。 代營公司按前述原則,代表本公司辦理船員之調度。 4.名詞定義 1)海員係指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上的所有人員,包括船副(大副、二副及三 副)、輪機長、管輪(大管輪、二管輪及三管輪)、及全體乙級船員。

管理辦法DEM-RMA-01 核定日期:101.08.25 海運業務員工休假管理辦法頁次:4/5 2)船員係指服務於船上之全體人員,包括船長、海員及實習生。 5.作業流程與說明 為保障服務於油化船船員身心健康,訂定船員在船最長連續服務期間,並施行船員輪休制度。 5.1.船員任用及休假 船舶管理部依據駐埠船長或駐埠輪機長就各輪船長函送「船員船上服務考核卡」(DEM-RTA-01-16) (DEM-RTA-01-17)進行複審,並將審查作為休假考核之依據。 船員船上服務考核分數在70分以下者,列入異常船員資料庫中,作為休假及再派任之參考。對於不適任之船員,必要時更換。 船員船上服務考核分數在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列入為中等考績,除給予有給年休津貼(年終獎金)外,不再給予特別休假。 船員休假管理如下: 1.)船員連續在船服務滿6個月者且考核成績達80分以上者,甲級船員(含泵 匠)給予7至10天有給特別休假。如經船員同意,可予保留或依據薪資表現任職務折算薪津發給。 2.)船員連續在船服務滿6個月者且考核成績達80分以上者,乙級船員(含大 廚/銅匠)給予4至7天有給特別休假。如經船員同意,可予保留或依據薪資表現任職務折算薪津發給。 3.)船員連續在船服務滿12個月者且考核成績均達80分以上者,乙級船員(含 大廚/銅匠)共給予8至14天有給特別休假(含前6個月考核特別休假,若前6個月考核未有特別休假者,則依第二次考核給予4至7天有給特別休假計算)。並由公司安排替補人員暫代職務且下船至少須休假4至7天,再行安排回任,應休而未休假期可依據薪資表原任職務折算薪津發給。自回任起始日,再行累計服務日期。原連續在船服務滿12個月超過日期,除經公司同意,不予再累計。

工资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修正本二

工资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修正本二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工资、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1949年修正本)二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工资、船上工作时间和配员公约(1949年修正本)的主要内容。 第11条在本公约的本部分里: (a)“近海贸易船舶”一词系指专门从事从贸易国到邻国附近港口之间之航程的船舶,其地理界限: (i)系由国家法律、条例或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明确说明的; (ii)就适用于本公约本部分的所有规定而言是一致的; (iii)系由会员国在登记其批准书时通过所附声明通知的; (iv)系与其他有关会员国协商后确定的。 (b)“远洋贸易船舶”一词系指近海贸易船舶以外的船舶; (c)“客船”一词系指持证载运12名以上乘客的船舶; (d)“工作时间”一词系指某一长官指令某人为了船舶或船东的利益工作的时间。 第12条

1.本条适用于受雇于近海贸易船舶甲板、机舱和无线电部门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2.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的正常工作时间不应超过: (a)当船舶在海上时,在连续两天的任何时间里,24小时; (b)当船舶在港内时: (i)在每周休息日,日常工作和卫生值日所需的2小时; (ii)除集体协议规定的较少时间之外,在其他周日,每天8小时; (c)在连续2周的时间里,112小时。 3.超过第2款(a)和(b)项规定的工作时间应被视为加班,对此,有关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应有权利按照本公约第17条的规定享受补偿。 4.当在连续2周内工作的时间总数(视为加班的时间除外)超过112小时时,有关高级船员或普通船员应通过在港内的空闲时间予以补偿,或由有关船东和海员组织的集体协议,用其它方法补偿。 5.就本条而言,国家法律或条例或集体协议应决定船舶何时被视为在海上,何时被视为在港内。 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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